『壹』 常州生育保險報銷條件詳細解讀
生育保險是社保中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生育保險不僅女性要交,男士也要交,生育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在懷孕和分娩的婦女勞動者暫時中斷勞動時,由國家和社會提供醫療服務、生育津貼和產假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常州生育保險是針對常州市民而推出的一項基本社會福利制度,然而對於常州生育保險報銷條件等知識很多朋友都沒有了解過,下面就讓我們對常州生育保險報銷條件進行詳細解讀。一般重疾險,女性的價格都比男性更實惠,有哪些好的女性保險推薦?2020年女性十大值得買的重疾險盤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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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職工在同時具備以下常州生育保險報銷條件時,可按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1、符合國家、省、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
2、分娩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已為其參加生育保險且連續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滿12個月;
3、產前檢查費和生產費用,當事人攜帶結婚證、社保卡及街道開具的計生證明到生育保險定點醫院直接刷卡結算;對於醫保報銷的攻略,我剛好整理了相關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社保醫保怎麼用?一文教你申辦報銷流程!
4、申報生育津貼和一次性營養補貼,需填寫《生育保險待遇申報表》並加蓋單位公章,提供結婚證、獨生子女證(孩子的)、出院小結等材料,於每月1-10日之間的工作日前往市醫保中心生育科辦理申報手續。(相關手續應在分娩後一年內辦理)有哪些保障好的兒童重疾險?哪些性價比高?哪款最值得買?我們一起來看下10大保險公司熱銷少兒重疾保險盤點
5、符合常州生育保險報銷條件的職工各項補貼待遇分為:
a.產檢費補貼:妊娠3個月以上不滿7個月流引產的,補貼500元/人;7個月以上引產及生育的,補貼1000元/人。
b.生育費報銷:4200元以內全額報銷。超過4200元的部分,由基金支付90%,個人承擔10%。
c.產假工資:按照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享受產假期間,單位按原工資標准給職工發放工資。
不同人群享受常州生育保險報銷條件不同
參保在職女職工:可享受生育的醫療費用、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生育津貼、計劃生育津貼、一次性營養補助費、婦女病普查費用補償待遇;
參保在職男職工:可享受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計劃生育津貼待遇;
參保退休(退職)女職工:可享受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待遇;
職工為就業配偶:可享受生育的醫療費用待遇;
失業女職工:可享受生育的醫療費用和一次性營養補助費待遇。
常州生育保險報銷條件等政策的制定,從參保人員生育前的孕期開始,到產假結束,進行了全過程的保障,保障對象包括了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以及參保男職工未就業的配偶,考慮的非常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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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10月1日起全省將正式施行《江蘇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新規最大的亮點就是將所有用人單位和職工都納入生育保險的覆蓋范圍,包括在蘇就業的外國人。也就是說,今後無論你在哪個單位工作,都可以享受相同的生育保險待遇了。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生育津貼和一次性營養補助。
變化1
覆蓋范圍擴大了
【包括個體工商戶僱工在內全享受】
省人社廳醫保處處長朱曉文表示,1999年省政府頒布的《江蘇省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規定生育保險的覆蓋范圍是城鎮各類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新規將覆蓋范圍擴大到本省行政區域內包括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在內的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變化2
繳費比例調整了
【不設上限,繳費比例不超過0.5%】
生育保險費用由企業繳納,職工個人不需繳費。新規明確,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繳費比例一般不超過0.5%。超過0.5%的,需報省政府批准。原政策規定繳費比例一般為0.6%-0.8%,最高不超過1%。
此外,針對目前各地生育保險政策不統一、待遇標准差異較大、基金各自封閉運行的現狀,新規明確,生育保險實行設區的市統籌,逐步實行省級統籌。
變化3
男職工也享受了
【護理假期間,男職工也享生育津貼】
原政策規定女職工在生育或流產時,可以享受生育津貼。新規明確,職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假期期間按規定享受生育津貼。規定明確,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的生育津貼。並對難產、生育多胞胎、流產、引產等各種不同情況享受生育津貼的期限作出規定,其中難產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職工流產、引產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可以享受2-98天的生育津貼。
另外,《規定》還明確,凡符合《江蘇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晚育規定生育的,女職工增加30天的生育津貼,也就是說,晚育女職工可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貼。同時,新增規定,男職工護理假期間可享受10天的生育津貼。
■熱點問答
1、生育醫療費用如何報銷?
「職工只要沒有特殊要求,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時,基本就可以做到自己不花錢。」朱曉文告訴記者,參保職工在二級及以下醫療機構生育和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醫療費用,符合生育保險規定的,由生育保險基金全額支付。
新規還明確,生育醫療費用實行按單元、病種付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改變了原來職工「先墊支後報銷」的傳統做法。
2、拿到的生育津貼低於原工資標准,怎麼辦?
新規明確,生育津貼是職工在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獲得的工資性補償,按照職工產假或者休假天數計發,計發基數為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若職工享受的生育津貼低於原工資標准,怎麼辦?新規首次予以明確,「低於其產假或者休假前工資的標準的,由用人單位予以補足;高於其產假或者休假前工資的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截留。」
3、連續繳費不滿十個月的,還能享受嗎?
針對各地生育保險等待期期限長短不一,管理辦法不同的問題,為切實保障參保職工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新規明確,職工分娩、流產、引產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為其連續繳費不足10個月的,職工的生育醫療待遇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生育津貼和一次性營養補助在用人單位連續繳費滿10個月後,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4、職工未就業配偶如何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新規明確,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職工參保地規定的生育的醫療費用標準的50%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同時還規定,職工未就業配偶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的,應當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享受相應的生育醫療待遇,生育保險不再重復支付其待遇。
5、哪些費用不能報銷?
為規范生育保險支出管理,防止基金被侵佔和挪用,新規還明確了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費用,包括不符合生育保險支付范圍和標準的、未經批准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急診、搶救的除外)、不符合國家和省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應當由醫療保險和公共服務項目支出的費用以及在國外和港澳台地區發生的醫療費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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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常州生育保險怎麼報銷
報銷流程
1、生育醫療費,應當在女職工妊娠至生育或者終止妊娠前申辦;
2、生育津貼、一次性分娩營養補助費和異地就醫的生育醫療費,應當在女職工生育或者終止妊娠後1年內申辦;
3、計劃生育手術費用,應當在手術前申辦;
4、男職工假期津貼,應當在其配偶生育後1年內申辦。
5、逾期申辦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受理。
6、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期限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參保職工申辦生育保險待遇的,該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按照所在統籌地區的待遇項目和標准支付。
一、用人單位需要提交的申報材料:
1、社會保險登記表;
2、參加基本養老、工傷和生育保險人員增減表;
3、企業職工基本養老、工傷和生育保險申報匯總表。
二、生育女職工需要提交的申報材料:
1、計劃生育部門簽發的計劃生育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2、醫療部門出具的嬰兒出生(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生育女職工、計劃生育手術職工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企業職工生育醫療證審領表;
5、企業職工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證申領表;
6、企業職工生育醫葯費報銷申請單;
7、企業職工生育保險待遇核准結算表;
8、企業職工生育保險外地就醫申請表;
9、生育醫療費用票據、費用清單、門診病歷、出院小結等原始資料;
10、收款收據。
『肆』 常州生育保險報銷材料
回大連生產費用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根據常州市人社局、財政局《常州市生育保險生育醫療費用結算辦法》(常人社發〔2014〕280號)規定,常州市女職工生育,應當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因病情需要轉往市外,經本市有市外轉院許可權的定點醫療機構辦理相關審批手續,並向醫保經辦機構登記備案後,方可轉往外地就醫。但轉往外地社保實踐是先同省再省外。女職工回遼寧生育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常州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常州市生育保險生育醫療費用結算辦法》
常人社發〔2014〕280號
第四條
參保人員持社會保障卡或醫保IC卡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方可享受直接結算的生育醫療待遇。
第五條
參保人員發生符合規定的產前檢查醫療費用,由醫保經辦機構按限額標准予以補償。
參保人員發生符合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其中應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部分,按分娩方式、手術類型和就診定點醫療機構級別,設定相應結算定額(見附件2),定點醫療機構記帳後,由醫保經辦機構按定額標准結算。對超規定范圍和超限額應由個人按比例支付部分的費用,由參保人員承擔;如仍有未結算到的費用,除特殊情形外,原則上由定點醫療機構承擔。
參保人員在分娩住院期間,因診治子癇、妊娠期肝內膽汁淤積症、羊水栓塞、產後出血、產後急性腎功能衰竭、彌散性血管內凝血、產褥感染等由生育引起的疾病,發生的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除按規定應由參保人員承擔的費用外,由醫保經辦機構暫按項目進行結算。
第六條
參保人員因病情確需市內轉診轉院的,須經轉出定點醫療機構辦理相關審批手續,並向醫保經辦機構登記備案,且轉入醫療機構必須為定點醫療機構。在轉出定點醫療機構已發生費用個人現金墊付後,由參保單位憑《常州市生育保險轉院申請單》及相關資料到醫保經辦機構按規定一並報銷生育相關待遇。在轉入醫院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參保人員直接刷卡結算,醫保經辦機構對轉入定點醫療機構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結算。
參保人員因病情需要轉往市外,經我市有市外轉院許可權的定點醫療機構辦理相關審批手續,並向醫保經辦機構登記備案後,方可轉往外地就醫。在轉出、轉入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個人現金墊付後,由參保單位憑《常州市生育保險轉院申請單》及相關資料到醫保中心按規定一並報銷生育相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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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常州市生育保險制度最早建立於
我國企業職工的生育保險制度建立於1951年,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的一個組成部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生育保險制度建立於1955年,即前政務院頒布的《國務院關於女工作人員生產假期的規定》。企業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生育保險制度雖然分別建立,但其項目和待遇水平是相同。當時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56天;產假期間由所在單位照發工資;生育期間的醫療費用由職工所在單位負擔。1988年《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出台後,統一了企業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生育保險待遇。主要內容是將正常產假由原來的56天延長為90天。生育醫療費用由職工所在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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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2019年江蘇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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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產假期間,停發工資,改發生育津貼。
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和《江蘇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十八條規定,江蘇省女職工產假期間,停發工資,改發生育津貼,參加了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經濟支付,生育津貼按照職工產假或者休假天數計發,計發基數為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生育津貼低於產假前工資標準的,由所在單位補足差額;高於產假前工資標準的,所在單位不得截留。
所在單位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由所在單位按產假前工資支付。
《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准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准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准,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江蘇省人民政府
《江蘇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
第十八條生育津貼是職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獲得的工資性補償。生育津貼按照職工產假或者休假天數計發,計發基數為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
職工在產假或者休假期間按照以下標准享受生育津貼:
(一)生育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貼,其中難產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晚育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貼;
(二)妊娠不滿2個月流產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貼;妊娠滿2個月不滿3個月流產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貼;妊娠滿3個月不滿7個月流產、引產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貼;妊娠滿7個月引產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貼;
(三)實行輸卵管結扎手術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貼;實行輸精管結扎手術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貼;
(四)實行輸卵管復通手術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貼;實行輸精管復通手術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貼;
(五)放置或者取出宮內節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貼;
(六)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護理假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貼。
在本規定實施後,國家、省對產假和計劃生育手術休假進行調整的,生育津貼按照調整後的規定執行。
職工產假或者休假期間,享受的生育津貼低於其產假或者休假前工資的標準的,由用人單位予以補足;高於其產假或者休假前工資的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截留。
『柒』 關於常州生育金領取的條件
常州生育金領取的條件
參保單位和參保個人必須按規定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申領生育保險金時無欠費。
申領生育保險金的人員除符合《成都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市政府第59號令,以下簡稱59號令)規定的條件外,生育或流產60日以內不間斷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時間(不包括補繳時間,下同)須滿24個月。生育或流產60日以後繳納生育保險費的時間滿24個月的,不屬於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撥付生育保險金的范圍。
2003年2月1日以後參保繳費的,申領生育保險金時除提供59號令規定的證件、證明及有關資料外,有用人單位的人員須提供力、理參保繳費手續時經市或區(市)縣就業服務管理局已註明備案標識的《錄用人員花名冊》、單位與錄用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書(被錄用人員系外來務工勞動者的還要同時提供《外來人員就業證》);沒有用人單位的人員須提供力、理參保繳費手續時本人戶籍所在的街道或鎮(鄉)勞動保障工作機構出具的就業證明或《失業證》,本人系外來務工勞動者的提供由市或區(市)縣就業服務管理局發給的《外來人員就業證》和就業證明。
『捌』 江蘇省生育保險條例
女職工產假期間,停發工資,改發生育津貼。
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和《江蘇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十八條規定,江蘇省女職工產假期間,停發工資,改發生育津貼,參加了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經濟支付,生育津貼按照職工產假或者休假天數計發,計發基數為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生育津貼低於產假前工資標準的,由所在單位補足差額;高於產假前工資標準的,所在單位不得截留。
所在單位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由所在單位按產假前工資支付。
《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准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准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准,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江蘇省人民政府
《江蘇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
第十八條生育津貼是職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獲得的工資性補償。生育津貼按照職工產假或者休假天數計發,計發基數為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
職工在產假或者休假期間按照以下標准享受生育津貼:
(一)生育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貼,其中難產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晚育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貼;
(二)妊娠不滿2個月流產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貼;妊娠滿2個月不滿3個月流產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貼;妊娠滿3個月不滿7個月流產、引產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貼;妊娠滿7個月引產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貼;
(三)實行輸卵管結扎手術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貼;實行輸精管結扎手術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貼;
(四)實行輸卵管復通手術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貼;實行輸精管復通手術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貼;
(五)放置或者取出宮內節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貼;
(六)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護理假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貼。
在本規定實施後,國家、省對產假和計劃生育手術休假進行調整的,生育津貼按照調整後的規定執行。
職工產假或者休假期間,享受的生育津貼低於其產假或者休假前工資的標準的,由用人單位予以補足;高於其產假或者休假前工資的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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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常州市計劃生育條例細則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的管理,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權利,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活動的機構及其人員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實行國家指導和個人自願相結合的原則。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選擇權。國家保障公民獲得適宜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權利。 國家向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所需經費由地方財政予以保障,中央財政對西部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 第四條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國務院衛生行政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配合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 第五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路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組成,並納入區域衛生規劃。 國家依靠科技進步提高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質量,鼓勵研究、開發、引進和推廣計劃生育新技術、新葯具。 第二章技術服務 第六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包括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咨詢以及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 第七條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咨詢包括下列內容: (一)生殖健康科普宣傳、教育、咨詢; (二)提供避孕葯具及相關的指導、咨詢、隨訪; (三)對已經施行避孕、節育手術和輸卵(精)管復通手術的,提供相關的咨詢、隨訪。 第八條縣級以上城市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可以在批準的范圍內開展下列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 (一)避孕和節育的醫學檢查; (二)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和計劃生育葯具不良反應的診斷、治療; (三)施行避孕、節育手術和輸卵(精)管復通手術; (四)開展圍繞生育、節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項目。具體項目由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共同規定。 第九條因生育病殘兒要求再生育的,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申請醫學鑒定,經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初審同意後,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醫學專家進行醫學鑒定;當事人對醫學鑒定有異議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的醫學鑒定為終局鑒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條向公民提供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和葯具應當安全、有效,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技術標准。 第十一條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定期編制並發布計劃生育技術、葯具目錄,指導列入目錄的計劃生育技術、葯具的推廣和應用。 第十二條開展計劃生育科技項目和計劃生育國際合作項目,應當經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核批准,並接受項目實施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涉及計劃生育技術的廣告,其內容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查同意。 第十四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施行避孕、節育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應當徵得受術者本人同意,並保證受術者的安全。 第十五條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第三章機構及其人員 第十六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包括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 第十七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必須符合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規定的設置標准。 第十八條設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發給《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並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上註明獲准開展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 第十九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在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上註明獲准開展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並向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通報。 第二十條鄉、鎮已有醫療機構的,不再新設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但是,醫療機構內必須設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科(室),專門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鄉、鎮既有醫療機構,又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各自在批準的范圍內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鄉、鎮沒有醫療機構,需要設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從嚴審批。 第二十一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從事產前診斷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同意後,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並報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症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並向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通報。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症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制定。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症的技術規范,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徵求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意見後制定。 第二十二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的執業許可證明文件每三年由原批准機關校驗一次。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的執業許可證明文件不得買賣、出借、出租,不得塗改、偽造。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的執業許可證明文件遺失的,應當自發現執業許可證明文件遺失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第二十三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按照批準的業務范圍和服務項目執業,並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醫療技術常規和搶救與轉診制度。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進行定期檢查。 第二十五條國家建立避孕葯具流通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六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中依據本條例的規定從事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服務人員,應當依照執業醫師法和國家有關護士管理的規定,分別取得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鄉村醫生或者護士的資格,並在依照本條例設立的機構中執業。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應當依照執業醫師法的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共同制定。 個體醫療機構不得從事計劃生育手術。 第二十七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必須按照批準的服務范圍、服務項目、手術術種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遵守與執業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常規、職業道德規范和管理制度。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對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國家建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統計制度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和計劃生育葯具不良反應的鑒定製度和報告制度。 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鑒定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發生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發現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和計劃生育葯具不良反應的,應當在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規定的時限內同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對計
『拾』 常州市生育保險調整
生育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在職業婦女因生育子女而暫時中斷勞動時由國家和社會及時給予生活保障和物質幫助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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