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當前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政策
一、修訂後的《公司法》和《證券法》
《公司法》是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建立和運營的主要法律依據,《證券法》則規范著私募股權投資的退出渠道。2005年《公司法》和《證券法》同步修訂,修訂後的《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以200人以下為發起人並大幅度降低了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標准;減低了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出資比例要求;對注冊資本分期到位做出新的規定、取消公司對外投資的一般性限制。而修訂後的《證券法》降低了上市公司資本規模要求,對盈利性不作硬性要求。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2006年8月27日全國人大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進行了修訂,並於2007年6月生效,為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提供了法律框架。與私募股權基金有關的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增加了有限合夥人和有限責任合夥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一般不得超過50人;二是允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合夥人;三是明確了合夥企業所得稅的徵收原則,合夥企業的所得稅由合夥人分別繳納。
三、《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2005年年底,凱雷提出收購徐工機械85%股權,而徐工機械一直被認為是國內機械裝備企業的龍頭企業。2006年8月8日,商務部聯合六部委發布了《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加強了對涉及外資並購行業龍頭企業或重點行業的監管和審查力度,並嚴格限制境內企業以紅籌方式赴海外上市。境外上市企業必須在設立SPV(SpecialPurposeVehicle,特殊目的公司)審核批准後一年之內完成資金接收和迴流的全過程。紅籌上市的審批許可權由先前的市區級政府集中到了當前的商務部。
四、《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2005年11月,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科技部等十部委聯合頒布了《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旨在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規范其投資運作,鼓勵其投資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
五、《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2006年,為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促進產業升級和經濟結構調整,規范產業投資基金的設立、運作與監管,保護基金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對產業投資基金的概念、發起與設立、基金公司、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投資運作與監督管理、終止與結算、罰則等做出了陳述和規定。《辦法》規定:設立產業基金必須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核准,產業基金投資者數目不得多於200人,擬募集規模不低於1億元,存續期限不得短於10年,不得長於15年。
除以上法律、法規外,《信託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均不同程度的對私募股權基金在中國的運營產生影響。
2. 黨員幹部可不可以投資私募股權基金
一般的黨員沒問題,但公務員不能參與或從事經商有關活動,私募股權投資是最直接的經營投資,肯定不行。你可以讓你家裡人出面參與私募股權投資,這樣是可以的。
對於股權眾籌而言,更為本質的意義在於走出了單純的線上融資服務生態圈,而是以國務院提倡的「眾創空間」的方式,走入線下,將線上的企業融資服務展示、資金眾籌與線下的創業類企業氛圍的培育,輔導和支持結合起來,一邊注重線上的投資者眾籌股權,一邊注重線下的創業企業培育。接力國家政策,騰訊的眾創空間成為常態。
3. 私募股權投資對中小企業有什麼幫助
1、給中小企業帶來發展所需的資金;
2、改善公司的股權結構,規范公司的治理結構;
3、給企業帶來管理上的規范性;
4、有些私募股權基金投資後還可以給企業帶來市場、訂單;
5、為企業尋找優秀的高級管理人員;
6、給企業帶來較好的政府人脈資源,改善企業的外部經營環境。
希望對你有幫助!
4. 怎麼發行私募基金需要什麼條件
您好 私募股權融資是指融資人通過協商,招標等非社會公開方式,向特定投資人出售股權進行的融資,包括股票發行以外的各種組建企業時股權籌資和隨後的增資擴股。 中小企業較難獲得銀行貸款,而且銀行貸款要求抵押擔保,收取利息,附加限制性契約條款,並可能在企業短期還款困難時取消貸款,給貸款企業造成財務危機。和貸款不同,私募股權融資增加所有者權益,而不是增加債務,因此私募股權融資會加強企業的資產負債表,提高企業的抗風險能力。私募股權融資通常不會要求企業支付股息,因此不會對企業的現金流造成負擔。投資後,私募股權投資者將成為被投資企業的全面合作夥伴,不能隨意從企業撤資。 私募股權融資 - 不同融資方式區別 項目 股市融資 銀行貸款 私募股權融資 主要融資人 (待)上市公司 所有企業 中小企業 一次融資平均規模 較大 較小 較小 對企業的資格限制 較高 較低 最低 表面會計成本 最低 最高 較低 實際經濟成本 較高 較低 最高 投資人承擔風險 較高 ... 中惠萬家秦經理可以幫到您 謝謝
5. 國內關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規范依據是什麼
我國當前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政策
一、修訂後的《公司法》和《證券法》
《公司法》是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建立和運營的主要法律依據,《證券法》則規范著私募股權投資的退出渠道。2005年《公司法》和《證券法》同步修訂,修訂後的《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以200人以下為發起人並大幅度降低了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標准;減低了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出資比例要求;對注冊資本分期到位做出新的規定、取消公司對外投資的一般性限制。而修訂後的《證券法》降低了上市公司資本規模要求,對盈利性不作硬性要求。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2006年8月27日全國人大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進行了修訂,並於2007年6月生效,為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提供了法律框架。與私募股權基金有關的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增加了有限合夥人和有限責任合夥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一般不得超過50人;二是允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合夥人;三是明確了合夥企業所得稅的徵收原則,合夥企業的所得稅由合夥人分別繳納。
三、《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2005年年底,凱雷提出收購徐工機械85%股權,而徐工機械一直被認為是國內機械裝備企業的龍頭企業。2006年8月8日,商務部聯合六部委發布了《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加強了對涉及外資並購行業龍頭企業或重點行業的監管和審查力度,並嚴格限制境內企業以紅籌方式赴海外上市。境外上市企業必須在設立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特殊目的公司)審核批准後一年之內完成資金接收和迴流的全過程。紅籌上市的審批許可權由先前的市區級政府集中到了當前的商務部。
四、《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2005年11月,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科技部等十部委聯合頒布了《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旨在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規范其投資運作,鼓勵其投資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
五、《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2006年,為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促進產業升級和經濟結構調整,規范產業投資基金的設立、運作與監管,保護基金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對產業投資基金的概念、發起與設立、基金公司、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投資運作與監督管理、終止與結算、罰則等做出了陳述和規定。《辦法》規定:設立產業基金必須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核准,產業基金投資者數目不得多於200人,擬募集規模不低於1億元,存續期限不得短於10年,不得長於15年。
除以上法律、法規外,《信託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均不同程度的對私募股權基金在中國的運營產生影響。
6. 成立私募基金公司需要什麼條件有哪些政策限定注冊資本需要多少
目前的私募基金以能通過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備案為准。
1、注冊資本1000萬
2、分類為證券投資、股權投資、創業投資,其中證券投資需要從業人員有證券從業資格
3、按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申請流程操作
4、最終獲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證書
補充:根據自身企業的實際情況申請對應的種類,如主要管理證券投資的,就要有從業資格等要求。
7. 私募股權基金是如何運作的
引言:基金其實也分為兩種,一種是公募基金,一種是私募基金,普通人接觸到的基金是公募基金,那麼私募股權基金是如何運作的呢?
實際上之所以市場會對私募基金進行監管就是因為它是有較大風險的,而且由於它流通的股數不是很多,一般情況下投資額也很大,這樣就帶來了它的高風險性和高收益性。
8. 中小企業的私募基金是否納入監管范圍呢
私募基金
目前沒有真正意義的監管。目前的
基金法
修訂討論中,以後可能會納入監管。(意思是說注冊、報備、人員資格業務活動等要有一定規范,接受檢查和處罰)
9. 民營小企業私募資金違法嗎
樓上說的很對,現在的私募絕大多數都是合夥制的私人企業,關於其合不合法主要看符不符合國家的法律政策。有幾個法律文件如果你要我可以發給你,你研究研究就知道了
10. 私募股權基金管理辦法(草案)的內容
私募(PE)第一法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辦法(草案)》(下稱《辦法》)已上報國務院,正在等待批復。《辦法》明確了對PE行業適度監管的政策指向和基本監管框架。《辦法》的出台為私募(PE)提供了運作的基本藍圖。 從業界整體反應來看,這次的《辦法》基本順應了民意,得到了業界的支持。 「從PE不吸收公眾存款且總體規模很小的行業特點看,不應該監管。但中國畢竟有著自己的國情,適度監管有助於行業的發展,比如國家管理部門對合格管理者和機構投資者有統一規定,會吸引更多社會資金進入,有助於這個新興行業發展。」一位業界人士這樣表態。 在我國的資本市場監管體系中,重點監管的對象往往是涉及公共利益的領域。而對於民間的投資行為,如果不觸及非法集資等法律紅線,監管機構一般不會予以干涉。隨著私募股權基金日漸流行以及影響力的日益擴大,有關部門不得不把對民間資本的宏觀控制權囊入手中。 私募股權基金對市場的影響力到底有多大?北京市道可特律師事務所許振宏律師談到:「大型基金對中小基金的行為起到引導和暗示的作用,其投資方向足以影響整個資本市場的資金流向;此外,大量國外熱錢通過私募股權基金湧入中國,並且已經造成了房價畸高和通貨膨脹的惡果,如不對基金的行為進行引導和調控,任其自由發展,必將影響整個國民經濟的正常運轉。」 早在幾年之前,國務院成立了由國家發改委中小企業業司、財政部綜合司、證監會機構部等是個部門組成的十部委聯席會議,負責研究和制定創業投資行業的相關問題,但「政出多門」導致出台的政策多是自相矛盾。同時PE的監管主體分散,各監管機構之間未能就行業標准和范圍達成一致,經常出現過度監管和監管真空的情況。許振宏律師指出,《辦法》定格「適度監管」的主調,體現了統一監管、分層監管、自律監管的原則,這無疑有助於資本市場運作在保持自由行和靈活的同時,轉入更為安全、系統、與其他市場有效協調的發展軌道中去。 PE不能放在溫室里養,要在市場中參與競爭,參與優勝劣汰,才能實現資金運作水平、風險防範能力的全面提升。宏觀調控需要一張一弛,解鈴還需系鈴人,PE監管需回歸市場,這才是長久之計。 (一)本規定所指股權投資基金,是指以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募集設立的對非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並提供增值服務的非證券類投資基金(包括產業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等)。股權投資基金可以依法採取公司制、合夥制等企業組織形式。
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是指管理運作股權投資基金的企業。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是指藉助信託公司發行理財產品,在監管機構備案,資金實現第三方銀行託管,主要投資於證券市場的投資管理機構。
(二)本規定適用於本市注冊的內資、外資、中外合資股權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以及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企業,並且滿足以下條件:
股權投資基金的注冊資本(出資金額)不低於人民幣5億元,且出資方式限於貨幣形式,首期到位資金不低於1億元。股東或合夥人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出資。其中單個自然人股東(合夥人)的出資額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以有限公司、合夥企業形式成立的,股東(合夥人)人數應不多於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東人數應不多於200人。
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注冊資本應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其實收資本應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注冊資本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管理資產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 (一)市各有關部門對股權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以及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給予工商注冊登記的便利。
(二)股權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可在企業名稱中使用「基金」或「投資基金」。
(三)公司制、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在章程或合夥協議中應明確規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募集和發行基金。
(四)承擔管理責任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的法定住所(經營場所),可作為股權投資基金企業的法定住所(經營場所)辦理注冊登記。 (一)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和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不作為所得稅納稅主體,採取「先分後稅」方式,由合夥人分別繳納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
(二)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執行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事務的自然人普通合夥人,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不執行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事務的自然人有限合夥人,其從有限合夥企業取得的股權投資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按20%的比例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從被投資企業獲得的股息、紅利等投資性收益,屬於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稅後收益,該收益可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直接分配給法人合夥人,其企業所得稅按有關政策執行。
(四)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的普通合夥人,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
(五)股權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規定條件的,可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一)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新注冊的股權投資基金可享受以下政策:
以公司制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根據其注冊資本的規模,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未經國務院或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股權投資企業或管理企業,根據注冊資本金和累計實收資本以及注冊後一年內從事股權投資行為,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其中,注冊資本金或累計實收資本10億元人民幣(含10億元人民幣)以上的,補助1000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金或累計實收資本5億元人民幣(含)以上的,補助800萬元人民幣;1億元人民幣(含)以上的,補助500萬元人民幣。 (一)規范發展股權投資基金行業協會,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在加強行業自律管理方面的作用。
(二)積極引入專業的股權投資基金評級機構,以市場化的方式推動股權投資基金評估體系的建立,引導股權投資基金規范健康發展。
(三)市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股權投資基金行業的監督管理、風險預警及處置工作,依法打擊利用股權投資基金名義進行的各類非法集資活動。
多方推動
在目前國際金融危機的背景下,無論美元PE還是人民幣PE均面臨巨大的阻礙挑戰。
「可以說所有的投資人都沒有遇到過如此嚴峻的局面。」賽富基金首席合夥人閻焱表示。
邵秉仁在此前一次發言中談到,經濟低谷的時期也許正是推動政策發展的好時機。
而此次《私募股權基金管理辦法》草案的出台或正是這一推動的結果。
在法規上,目前的狀況是,美元PE基金想對國內企業進行投資異常困難。
2005年底,十部委曾頒布的「75號文」封堵了企業海外紅籌上市的通道,之前這些美元PE基金的通常做法是「兩頭在外」,即企業在開曼等地區設立一個殼公司,然後殼公司通過出資將中國境內的企業股權買下,PE基金入股這家殼公司,最後通過這個殼在境外上市;而現在這條路因為無法實現殼公司收購境內企業股權宣告終止。
「75號文」出台的背景是,監管部門在考察了巴西等國家後,認為國內相關優質公司都到海外上市,會造成優質企業的流失,國民無法分享到相關的增長。
而出台的規定導致了許多美元基金無法按原有的路徑操作項目,隨後一些美元PE基金開始嘗試將美元轉換成人民幣到境內設立合資公司,然後准備在A股上市退出,這一條在實際的操作上也是可行的。
據金諾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郭衛峰介紹,這樣的情況持續了一年多後,在今年9月份前後,外管局又下發了一個新的文件,按照這個文件,上述美元換成人民幣到境內組成合資公司的一個簡便模式沒有辦法做。「雖然理論上並未完全將路徑堵死,而且從長遠來說,會對行業有一定規范的作用。」
但實際上,據本報了解,在天津注冊的一家外資基金已經在申報清盤材料,「他們不準備做了,因為目前做起來非常困難,原來做的項目沒法繼續了,後續的美元也進不來」,一位熟悉情況的當地金融業人士透露。
而即使在A股退出,對於基金管理機構來說,也面臨著收益匯到境外要被征稅等許多問題。
於是,一些原本操作美元基金的知名管理機構如鼎暉、弘毅投資便開始募集人民幣基金。經過約一年的接觸,社保最後對兩家各投了20億元。而據本報了解,社保要對商業化的PE進行投資,有一個必要有條件是,必須有一家國有機構已經在裡面出資;如弘毅是有聯想控股在裡面出資,而鼎暉則是另一家中字頭的企業在里參股。
許多沒有國企夥伴關系的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則與社保基金擦肩而過。
另外,因為經濟環境動盪與不確定,許多原本承諾了出錢的民營企業與個人不兌現其承諾等原因,人民幣基金也存在募資難的問題,
而據國家發改委財經司司長曹文煉在一次會上所說,一些大的機構出資者「因為一些監管部門對於金融機構出資成為LP(「Limited Partner」,有限合夥人)有疑慮,所以產業基金出現募資難」。
事實上,不論是產業基金還是商業化PE,「缺少合格的LP是一個要面對的重要問題」是許多PE投資人在公開論壇上共同的看法。
國內PE的發展在目前情況下成了「無源之水」:一方面美元投資進展很緩慢,一方面人民幣資金來源少,這使得許多投資機構頗為頭疼。
《私募股權基金管理辦法》的推出對他們來說,或許是一個契機。
分類監管
但事情遠非如此簡單。
一位PE機構人士稱,要推動國內PE行業的發展,涉及到多個政府部門的協調,「問每個部門,都說很支持PE的發展,但就是沒有什麼改變」。
這樣的困境下,PE的聯合自救以推動政策發展便成為行業迫在眉睫的事情。
正在籌備的中國PE協會便是應運推動行業發展的需求而生,包括弘毅投資、鼎暉、厚朴在內的PE機構都加入並參與相關管理辦法的討論。
中國PE協會籌備組組長邵秉仁透露,「我們與發改委進行了討論,希望能將一些大的框架制訂出來。首先是解決保險與銀行資金等進入PE領域成為LP的問題,但是具體的允許多少金額與比例進入、是否需要報批、怎樣監管等,需要保監會、銀監會等具體制訂,因為他們負有監管責任」。
賽富基金首席合夥人閻焱認為,是否應該允許保險與銀行資金投資PE基金成為LP,關鍵是「目前國內缺少合格的行業人才」。
一部份業內人士還擔心一旦放開這些機構的投資,便會有許多有關系的人成立機構來要錢,因此,「這些金融機構如何來選擇好的GP很關鍵」。
邵秉仁認為,管理辦法對於怎樣的GP才合資格做了一個規定,而且任何一個行業不可能一開始就有足夠的人才,需要經過一個發展,不能說沒有人才就不發展了。「一些有能力的人自然會向好的行業集中,經過學習,擠掉一些泡沫後,好的管理機構就會出來。」
閻焱則指出,根據國外的經驗,都是過往的業績達標的管理人才會被投資,但目前中國的實際情況是這樣,如果過往業績達標的GP(「General Partner」普通合夥人)太少,在這些LP投一些新的GP時,GP上面可設一個管理委員會,讓一些真正具有行業實際經驗的人來任職,而不是一些沒有實際經驗的只會理論的人,從而把控基金的運作降低風險。
北大教授何小峰建議,應對產業基金與私人股權投資進行分類監管,其中產業基金里包括中投這樣的國家主權財富基金、像中比這樣的中國政府與國外機構成立的基金、像核電基金這樣的產業基金、地方政府的引導基金等。
在他的提議中,另一類私人股權投資基金是市場化運作的金融工具,這是與產業投資基金的重要區別,其涵蓋創業企業投資、成熟企業投資、上市前投資、並購重組基金、專業(如房地產)投資基金等。「它們可以採取有限合夥制、公司制和信託制的組織形式」。
他認為分類監管的好處是可以避免「一統就死、一放就亂」的行政監管弊端,又有利於避免「一刀切」可能帶來的不利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