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管理與保險有著密切的關系,兩者相互影響,共同構成人類處置風險的強有力手段。
(一)風險是保險和風險管理的共同對象
風險的存在是保險得以產生、存在和發展的客觀原因與條件,並成為保險經營的對象。但是,保險不是唯一的處置風險的辦法,更不是所有的風險都可以保險。從這一點上看,風險管理所管理的風險要比保險的范圍廣泛得多,其處理風險得手段也比較保險多。保險只是風險管理的一種財務手段,它著眼於可保風險事故發生前的防預、發生中的控制和發生後的補償等綜合治理。盡管在處置風險手段上存在這些區別,但它們所管理的共同對象都是風險。
(二)保險是風險管理的基礎,風險管理又是保險經濟效益的源泉
1.風險管理源於保險。從風險管理的歷史上看,最早形成系統理論並在實踐中廣泛應用的風險管理手段就是保險。在風險管理理論形成以前的相當長的時間里,人們主要通過保險的方法來管理企業和個人的風險。從20世紀30年代初期風險管理在美國興起,到20世紀80年代形成全球范圍內的國際性風險管理運動,保險一直是風險管理的主要工具,並越來越顯示出其重要地位。
2.保險位風險管理提供了豐富的經驗和科學資料。由於保險起步早,業務范圍廣泛,經過長期的經營活動,積累了豐富的識別風險、預測與估價風險和防災防損的經驗和技術資料。掌握了許多風險發生的規律,制定了大量的預防和控制風險的行之有效的措施。所有這些都為風險管理理論和實踐的發展奠定了基礎。
3.風向管理是保險經濟效益的源泉。保險公司是專門經營風險的企業,同樣需要進行風險管理一個卓越的保險公司並不是通過提高保險費率、惜賠等方法來增加利潤的。它是通過承保大量的同質風險,通過自身防災防損等管理活動,力求降低賠付率,從而獲得預期的利潤的。作為經營風險的企業,擁有並運用風險管理技術為被保險人提供高水平的風險管理服務,是除展業、理賠、資金運用等環節之外最為重要的一環。
(三)保險業是風險管理的一支主力軍
保險業是經營風險的特殊行業,除了不斷探索風險的內在規律,積極組織風險分散和經濟補償之外,保險業還造成了一大批熟悉各類風險發生變化特點的風險管理技術隊伍。他們為了提高保險公司的經濟效益,在直接保險業務之外,還從事有效的防災防損工作,使大量的社會財富免遭損失。保險公司還通過自身的經營活動和多種形式的宣傳,培養國民的風險意識,提高社會的防災水平。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職能,更多的是通過承保其他風險管理手段所無法處置的巨大風險,來為社會提供風險管理服務的。所以,保險是風險管理的一支主力軍。
B. 誰可以給些關於「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方面的文章
(一)、風險管理與保險
「保險」一詞現在對我們來說並不陌生,事實上我們所說的「保險」更多的情況下是在指商業保險,本文所要探討的保險對策也是指商業保險,要想對保險有一個較清晰的理論認識,首先應該對風險管理有所了解。
1、風險管理
風險的客觀存在及其造成損失的必然後果,使社會、企業和個人都要採取相應的手段和方法對風險進行控制和轉移,因此風險管理應運而生。風險管理就是研究風險發生的規律和風險控制技術並運用相應的方法和技術對風險進行控制和轉移,以實現用最小的成本支出獲得最大的利益保障,使風險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程度。
2、保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是指投保人根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引起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是承擔給傅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從風險管理的角度看,保險是運用損失融資手段進行風險管理,即保險公司將按照保險合同規定為合同購買者的損失支付資金,也就是在為這些損失融資,這樣保險合同購買者就通過支付保險費將其損失風險轉嫁給了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則運用其專業的風險管理的技術和手段經營大量的各種類型的風險。
保險的要素包括,可保風險的存在、大量同質風險的集合與分散、保險費率的釐定、保險基金的建立、保險合同的訂立。
保險根據不同的標准可以有不同的分類,根據其承保的標的物可以將保險業務劃分為:財產保險、人身保險、責任保險和信用保證保險。這四類業務又根據其所承保的標的物及其風險進行保險明細險種的劃分。
(二)、現代物流保險對策
根據現代物流中的風險分析,對物流作業中不同的標的和風險選擇相應的保險險種,或依據保險要素設計相應的保險險種、確定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轉移和減少物流風險所造成的損失,就是採取保險對策對現代物流中的風險進行風險管理。
1、運輸和搬運活動中的保險對策
(1)如果是國內貨物運輸,首先按照運輸工具的不同確定採用國內水路、鐵路、公路或航空貨物運輸險中的一種或多種(聯運),再根據所希望得到的保障水平和所能承擔的費用選取國內貨物運輸基本險、綜合險及各種附加險進行投保。(2)如果是國外貨物運輸,就要進行國際運輸貨物保險。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的險種繁多,條款內容較復雜,例如,海上保險中的一般附加險就有11種、特別附加險6種;郵包運輸保險包括海、陸、空三種運輸方式或聯運方式中的郵包保險責任。在辦理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時,除了需要選擇合適的險種(包括附加險),還要選擇適用的保險條款(如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條款、倫敦保險協會條款,等等),以保證在發生保險事故時,通過理賠使被保險人利益能得到保障。(3)運輸和搬運活動離不開相應的運輸工具,因此還要對運輸工具進行保險,根據不同的運輸工具及其風險可選擇的險種主要有:機動車輛保險、船舶保險、飛機保險及其相應的附加險種。
3、儲備和庫存活動中的保險對策
首先應對儲備物資的倉庫及其內部的相關設備和器械進行保險,可選擇的險種有:財產保險、財產一切險;倉庫中的貨物應與倉庫一起辦理相同的保險,倉儲的貨物種類、危險程度是決定費率的關鍵因素。對於以經營倉儲業務為主業的企業,應要求保險公司為自己承保專業性、風險針對性較強的倉儲險。
4、生產活動中的保險對策
針對生產活動中物流存在的多種的風險,可採取多險種同時投保的方法。可以進行選擇和組合的險種有:財產保險或財產一切險、機器損壞險、建築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等。
5、配送及其他服務活動中的保險對策
配送活動離不開運輸和倉儲,因此可根據配送活動的具體情況,對運輸和倉儲活動保險對策中的保險險種加以靈活運用和組合,形成配送活動中的保險對策。
在其他服務活動、特別是面對終端客戶的服務中,還應對客戶所面臨的風險加以考慮,要求提供產品的企業為其產品投保產品責任保險、產品質量保證保險。
6、其他保險對策
物流與其他行業一樣,都離不開人,為了保障物流活動連續進行,因此應對處於物流活動全過程中的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及相應的醫療和養老保險;對於那些處於特殊或關鍵工作崗位的人員還可以辦理雇員忠誠保險,將由於客觀因素對人造成的傷害和影響,而最終導致物流活動的損失風險提前化解和降低。由於醫療和養老保險險種在不斷更新和變化,且存在著地區性差異,本文不再一一述及。
物流活動各個環節的風險的存在,最終都會影響物流企業利潤的實現,因此利潤損失保險也是可以進行選擇的保險險種之一。但必須根據具體情況(如物流企業經營、財務等相關情況、是否可保風險等),而且必須是在投保了其他相關險種的保險後,才可以投保。
由於物流業本身的特點,使信用在物流業中愈發重要,因此對由於人為的因素、特別是騙貨和騙取貨款的風險如何控制和管理,也是保險對策所應涉及的。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可以承保此類風險。但目前由於種種原因我國各保險公司尚未對物流業辦理此類保險,對於此類風險目前只能運用其他可承保險種、並採取相應的措施(如行業制裁等)加以控制和管理。
總之,根據物流業的發展和物流具體活動的變化,隨時選擇不同的險種進行組合和投保、開發和設計新的險種化解和分散物流業的風險,控制和降低其風險損失,是現代物流保險對策的目的所在。
C. 怎麼理解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
保險公司是集散風險的中介,通過收取保險費,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履行償付義務;經營風險即是在分散風險的同時,把客戶的風險損失概率集中在了自己身上。
D. 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及其管理
1. 償付能力
充足率
償付能力充足率
償付能力充足率
2
公司治理、內控和合規性風險指標
公司治理
內部控制
合規性風險指標
公司治理
內部控制
合規性風險指標
3
資金運用
風險指標
(1)預定收益型非壽險投資型產品投資收益充足率
(2)基金和股票市場風險
(3)存款信用風險
(4)債券信用風險
(5)資金運用集中度
(6)違反投資規定情況
(1)資產負債持有期缺口率
(2)投資收益充足率
(3)基金和股票市場風險
(4)存款信用風險
(5)債券信用風險
(6)資金運用集中度
(7)違反投資規定情況
4
業務經營
風險指標
(1)保費增長率
(2)自留保費增長率
(3)應收保費率
(4)未決賠款准備金提取偏差率
(5)再保險人資質
(6)單一危險單位自留責任限額
(1)長期險保費收入增長率
(2)短期險自留保費增長率
(3)標準保費增長率
(4)退保率
(5)保單持續率
(6)准備金充足狀況
5
財務風險
指標
(1)產權比率
(2)自留保費資本率
(3)綜合成本率
(4)資金運用收益率
(5)速動比率
(6)現金流
(1)產權比率
(2)盈利狀況
(3)短期險綜合賠付率
(4)現金流測試情況
E. 財險公司業務經營分析報告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09年第1號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已經2009年9月18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吳定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二章法人機構設立
第六條設立保險公司,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規;
(二)有利於保險業的公平競爭和健康發展。
第七條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籌建申請,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條件的投資人,股權結構合理;
(二)有符合《保險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草案;
(三)投資人承諾出資或者認購股份,擬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2億元,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四)具有明確的發展規劃、經營策略、組織機構框架、風險控制體系;
(五)擬任董事長、總經理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六)有投資人認可的籌備組負責人;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中國保監會根據保險公司業務范圍、經營規模,可以調整保險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不得低於人民幣2億元。
第八條申請籌建保險公司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設立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保險公司的名稱、擬注冊資本和業務范圍等;
(二)設立保險公司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發展規劃、經營策略、組織機構框架和風險控制體系等;
(三)籌建方案;
(四)保險公司章程草案;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投資人應當提交的有關材料;
(六)籌備組負責人、擬任董事長、總經理名單及本人認可證明;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中國保監會應當對籌建保險公司的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籌建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條中國保監會在對籌建保險公司的申請進行審查期間,應當對投資人進行風險提示。
中國保監會應當聽取擬任董事長、總經理對擬設保險公司在經營管理和業務發展等方面的工作思路。
第十一條經中國保監會批准籌建保險公司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批准籌建通知之日起1年內完成籌建工作。籌建期間屆滿未完成籌建工作的,原批准籌建決定自動失效。
籌建機構在籌建期間不得從事保險經營活動。籌建期間不得變更主要投資人。
第十二條籌建工作完成後,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人可以向中國保監會提出開業申請:
(一)股東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二)有符合《保險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三)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2億元,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四)有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
(六)建立了完善的業務、財務、合規、風險控制、資產管理、反洗錢等制度;
(七)有具體的業務發展計劃和按照資產負債匹配等原則制定的中長期資產配置計劃;
(八)具有合法的營業場所,安全、消防設施符合要求,營業場所、辦公設備等與業務發展規劃相適應,信息化建設符合中國保監會要求;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申請人提出開業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開業申請書;
(二)創立大會決議,沒有創立大會決議的,應當提交全體股東同意申請開業的文件或者決議;
(三)公司章程;
(四)股東名稱及其所持股份或者出資的比例,資信良好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資本金入賬原始憑證復印件;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股東應當提交的有關材料;
(六)擬任該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以及相關證明材料;
(七)公司部門設置以及人員基本構成;
(八)營業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證明文件;
(九)按照擬設地的規定提交有關消防證明;
(十)擬經營保險險種的計劃書、3年經營規劃、再保險計劃、中長期資產配置計劃,以及業務、財務、合規、風險控制、資產管理、反洗錢等主要制度;
(十一)信息化建設情況報告;
(十二)公司名稱預先核准通知;
(十三)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中國保監會應當審查開業申請,進行開業驗收,並自受理開業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開業的決定。驗收合格決定批准開業的,頒發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驗收不合格決定不批准開業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經批准開業的保險公司,應當持批准文件以及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
第三章分支機構設立
第十五條保險公司可以根據業務發展需要申請設立分支機構。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層級依次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營業部或者營銷服務部。保險公司可以不逐級設立分支機構,但其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業務,應當首先設立分公司。
保險公司可以不按照前款規定的層級逐級管理下級分支機構;營業部、營銷服務部不得再管理其他任何分支機構。
第十六條保險公司以2億元人民幣的最低資本金額設立的,在其住所地以外的每一省、自治區、直轄市首次申請設立分公司,應當增加不少於人民幣2千萬元的注冊資本。
申請設立分公司,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達到前款規定的增資後額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應的注冊資本。
保險公司注冊資本達到人民幣5億元,在償付能力充足的情況下,設立分公司不需要增加註冊資本。
第十七條設立省級分公司,由保險公司總公司提出申請;設立其他分支機構,由保險公司總公司提出申請,或者由省級分公司持總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請。
在計劃單列市申請設立分支機構,還可以由保險公司根據本規定第四條第三款指定的分支機構持總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設立分支機構,應當提出設立申請,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上一年度償付能力充足,提交申請前連續2個季度償付能力均為充足;
(二)保險公司具備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內控健全;
(三)申請人具備完善的分支機構管理制度;
(四)對擬設立分支機構的可行性已進行充分論證;
(五)在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申請設立省級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機構的,該省級分公司已經開業;
(六)申請人最近2年內無受金融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的記錄,不存在因涉嫌重大違法行為正在受到中國保監會立案調查的情形;
(七)申請設立省級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機構,在擬設地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省級分公司最近2年內無受金融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的記錄,已設立的其他分支機構最近6個月內無受重大保險行政處罰的記錄;
(八)有申請人認可的籌建負責人;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設立分支機構,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設立申請書;
(二)申請前連續2個季度的償付能力報告和上一年度經審計的償付能力報告;
(三)保險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結構報告以及申請人內控制度;
(四)分支機構設立的可行性論證報告,包括擬設機構3年業務發展規劃和市場分析,設立分支機構與公司風險管理狀況和內控狀況相適應的說明;
(五)申請人分支機構管理制度;
(六)申請人作出的其最近2年無受金融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的聲明;
(七)申請設立省級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機構的,提交省級分公司最近2年無受金融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的聲明;
(八)擬設機構籌建負責人的簡歷以及相關證明材料;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條中國保監會應當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對設立申請進行書面審查,對不符合本規定第十八條的,作出不予批准決定,並書面說明理由;對符合本規定第十八條的,向申請人發出籌建通知。
第二十一條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籌建通知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分支機構的籌建工作。籌建期間不計算在行政許可的期限內。
籌建期間屆滿未完成籌建工作的,應當根據本規定重新提出設立申請。
籌建機構在籌建期間不得從事任何保險經營活動。
第二十二條籌建工作完成後,籌建機構具備下列條件的,申請人可以向中國保監會提交開業驗收報告:
(一)具有合法的營業場所,安全、消防設施符合要求;
(二)建立了必要的組織機構和完善的業務、財務、風險控制、資產管理、反洗錢等管理制度;
(三)建立了與經營管理活動相適應的信息系統;
(四)具有符合任職條件的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或者主要負責人;
(五)對員工進行了上崗培訓;
(六)籌建期間未開辦保險業務;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申請人提交的開業驗收報告應當附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籌建工作完成情況報告;
(二)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或者主要負責人簡歷及有關證明;
(三)擬設機構營業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四)計算機設備配置、應用系統及網路建設情況報告;
(五)業務、財務、風險控制、資產管理、反洗錢等制度;
(六)機構設置和從業人員情況報告,包括員工上崗培訓情況報告等;
(七)按照擬設地規定提交有關消防證明,無需進行消防驗收或者備案的,提交申請人作出的已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消防安全的書面承諾;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條中國保監會應當自收到完整的開業驗收報告之日起30日內,進行開業驗收,並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驗收合格批准設立的,頒發分支機構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驗收不合格不予批准設立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經批准設立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應當持批准文件以及分支機構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
F. 目前保險公司在經營過程中面臨的最大的風險是什麼
專業分析:目前國內對於經營壽險的保險公司,法律規定不允許直接宣布破產,可以被兼並
G. 財產保險經營中面臨的主要風險有哪些
保險企業面臨的主要風險有:
一是償付能力不足的風險。償付能力不足,不僅會影響整個中國保險市場的健康發展,從而對整個金融體系造成沖擊,也會影響中國目前正在進行的社會保障體制改革的進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定,產險和壽險業務必須分業經營,一家公司不得同時經營產壽險業務。這項規定有效防止了該風險的發生。
二是內控管理薄弱的風險。業務管理、財務管理、印鑒管理、單證管理、信息技術等,是保險公司風險防範的重要關口,是極易產生風險和違法違規現象的地方。這些重要的風險控制點必須作為內控檢查的重要內容。
三是定價不合理的風險。定價風險包括產品的價格定得較低的低價風險;保險企業將產品價格定得較高的高價風險以及價格變動引發的風險,例如,降價行為會引發競爭對手的惡性價格戰,提價會使消費者轉向買競爭對手產品進而導致顧客流失等。
H. 保險公司2010年上半年合規風險管理報告怎麼寫
如果年初有制定合規風險管理計劃的話,半年度報告就是總結一下期中的成果和下半年度的重點課題。
半年度的合規報告是不需要報CIRC備案的,所以作為內部報告,可以自由一些。
I. 簡述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規則
簡述下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規則:
1、全面管理與重點監控相統一的原則。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覆蓋所有業務流程和操作環節,能夠對風險進行持續監控、定期評估和准確預警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
同時要根據公司實際有針對性地實施重點風險監控,及時發現、防範和化解對公司經營有重要影響的風險。
2、獨立集中與分工協作相統一的原則。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全面評估和集中管理風險的機制,保證風險管理的獨立性和客觀性。
同時要強化業務單位的風險管理主體職責,在保證風險管理職能部門與業務單位分工明確、密切協作的基礎上,使業務發展與風險管理平行推進,實現對風險的過程式控制制。
3、充分有效與成本控制相統一的原則。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與自身經營目標、業務規模、資本實力、管理能力和風險狀況相適應的風險管理體系。
同時要合理權衡風險管理成本與效益的關系,合理配置風險管理資源,實現適當成本下的有效風險管理。
(9)保險公司經營風險和管理風險報告擴展閱讀
保險公司可以設立由相關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部門負責人組成的綜合協調機構,由總經理或者總經理指定的高級管理人員擔任負責,風險管理協調機構主要職責如下:
1、研究制定與保險公司發展戰略、整體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風險管理政策和制度。
2、研究制定重大事件、重大決策和重要業務流程的風險評估報告以及重大風險的解決方案。
3、向董事會風險管理委員會和管理層提交年度風險評估報告。
4、指導、協調和監督各職能部門和各業務單位開展風險管理工作。
5、合理確定各類風險限額,組織協調風險管理日常工作,協助各業務部門在風險限額內開展業務,監控風險限額的遵守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