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管理規定》於2009年9月25日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9年第1號發布,根據2015年10月19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5年第3號《關於修改<保險公司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管理辦法>等八部規章的決定》修訂。該《規定》分總則,法人機構設立,分支機構設立,機構變更、解散與撤銷,分支機構管理,保險經營,監督管理,附則8章80條,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3日中國保監會發布的《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4〕3號)予以廢止。
⑵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 2004
的確,生活中一些人購買保險產品,往往因為條款難懂,就不再仔細閱讀。如此,既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人們投保的積極性,同時也容易引發大量保險糾紛,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據一項調查顯示,在已購買保險的被訪者中,不清楚合同免除責任條款的比例高達45.4%;在不買保險的被訪者中,有近10%的人拒絕買保險,就是因為「看不懂合同」。
其實,早在2004年,中國保監會就在《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中明確規定:保險條款應通俗易懂。盡管如此,晦澀難懂的保單依然大量存在。因此,由於投保人看不懂而產生的法律糾紛亦不鮮見。可見,對於投保人,只有通俗化的合同條款才能讓他們輕松閱讀,明白地購買保險產品,並保護自己的知情權。雖然不可否認,保險合同是專業性很強的法律文書,合同越縝密精細,對將來發生問題的解釋越清晰,雙方發生的糾紛就會越少。但是,如何盡量做到通俗化與法律文本的嚴謹性相結合,還需要一個過程。在目前情況下,消費者對於有些看不懂的保險合同條款,可以要求保險公司盡到補充說明的義務,以此降低因為看不懂合同帶來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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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公司管理規定》是為了規范保險活動,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對保險業的監督管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而制定的法律法規。法律明確允許的形式,其外就是不可以的。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六章「保險經營」所有條款載明:第四十一條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得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保險業務,本規定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和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十二條保險機構參與共保、經營大型商業保險或者統括保單業務,以及通過互聯網、電話營銷等方式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保業務,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第四十三條保險機構應當公平、合理擬訂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不得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第四十四條保險機構的業務宣傳資料應當客觀、完整、真實,並應當載有保險機構的名稱和地址。第四十五條保險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規定披露有關信息。保險機構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方式,對其保險條款內容和服務質量等做引人誤解的宣傳。第四十六條保險機構對保險合同中有關免除保險公司責任、退保、費用扣除、現金價值和猶豫期等事項,應當依照《保險法》和中國保監會的規定向投保人作出提示。第四十七條保險機構開展業務,應當遵循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第四十八條保險機構不得將其保險條款、保險費率與其他保險公司的類似保險條款、保險費率或者金融機構的存款利率等進行片面比較。第四十九條保險機構不得以捏造、散布虛假事實等方式損害其他保險機構的信譽。保險機構不得利用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壟斷性企業或者組織,排擠、阻礙其他保險機構開展保險業務。第五十條保險機構不得勸說或者誘導投保人解除與其他保險機構的保險合同。第五十一條保險機構不得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第五十二條除再保險公司以外,保險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設立客戶服務部門或者咨詢投訴部門,並向社會公開咨詢投訴電話。保險機構對保險投訴應當認真處理,並將處理意見及時告知投訴人。第五十三條保險機構應當建立保險代理人的登記管理制度,加強對保險代理人的培訓和管理,不得唆使、誘導保險代理人進行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第五十四條保險機構不得委託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或者個人從事保險銷售活動,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或者個人支付傭金或者其他利益。第五十五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嚴格的內部控制制度。第五十六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控制和管理關聯交易的有關制度。保險公司的重大關聯交易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告。第五十七條保險機構任命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任命前向中國保監會申請核准上述人員的任職資格。保險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管理,按照《保險法》和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執行。第五十八條保險機構應當依照《保險法》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管理、使用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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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有什麼內容呢
設立保險公司 ,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規;
(二)有利於保險業的公平競爭和健康發展。
第七條設立保險公司 ,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籌建申請 ,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條件的投資人 ,股權結構合理;
(二)有符合《保險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草案;
(三)投資人承諾出資或者認購股份 ,擬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2億元 ,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四)具有明確的發展規劃、經營策略、組織機構框架、風險控制體系;
(五)擬任董事長、總經理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六)有投資人認可的籌備組負責人;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中國保監會根據保險公司業務范圍、經營規模 ,可以調整保險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但不得低於人民幣2億元。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保險公司的監督管理 ,維護保險市場的正常秩序 ,保護被保險人合法權益 ,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 ,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授權 ,對保險公司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中國保監會的派出機構在中國保監會授權范圍內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 ,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 ,並依法登記注冊的商業保險公司。
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分支機構 ,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保險公司依法設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營業部、營銷服務部以及各類專屬機構。專屬機構的設立和管理 ,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本規定所稱保險機構 ,是指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分公司 ,是指保險公司依法設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機構。
本規定所稱省級分公司 ,是指保險公司根據中國保監會的監管要求 ,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負責許可申請、報告提交等相關事宜的分公司。保險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已經設立分公司的 ,應當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作為省級分公司。
保險公司在計劃單列市設立分支機構的 ,應當指定一家分支機構 ,根據中國保監會的監管要求 ,在計劃單列市負責許可申請、報告提交等相關事宜。
省級分公司設在計劃單列市的 ,由省級分公司同時負責前兩款規定的事宜。
第五條保險業務由依照《保險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保險組織經營 ,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或者變相經營保險業務。
⑸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2000
1、一法指保險法
2、四令指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中國保監會令2010年第2號)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行為處罰辦法(保險會令2009年第4號)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中華人民銀行令[2006]第1號).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保險會令2009年第3號)
3、兩個規定指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險監會令2009年第1號)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6年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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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於2009年9月25日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9年第1號發布,根據2015年10月19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5年第3號《關於修改<保險公司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管理辦法>等八部規章的決定》修訂。該《規定》分總則,法人機構設立,分支機構設立,機構變更、解散與撤銷,分支機構管理,保險經營,監督管理,附則8章80條,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3日中國保監會發布的《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4〕3號)予以廢止。
一、使用范圍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授權,對保險公司實行統一監督管理。中國保監會的派出機構在中國保監會授權范圍內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二、公司定義
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商業保險公司。
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保險公司依法設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營業部、營銷服務部以及各類專屬機構。專屬機構的設立和管理,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本規定所稱保險機構,是指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三、分支機構
本規定所稱分公司,是指保險公司依法設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機構。
本規定所稱省級分公司,是指保險公司根據中國保監會的監管要求,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負責許可申請、報告提交等相關事宜的分公司。保險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已經設立分公司的,應當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作為省級分公司。
保險公司在計劃單列市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指定一家分支機構,根據中國保監會的監管要求,在計劃單列市負責許可申請、報告提交等相關事宜。
省級分公司設在計劃單列市的,由省級分公司同時負責前兩款規定的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