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一個私募股權基金(PE)可以同時委託給兩個管理公司管理嗎
一、PE可以由兩個GP。《合法企業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
二、業績考核可以按照一個GP管理的份額(即該GP負責投出去的資金)的業績提取日常管理費和計算業績獎勵。這種考核辦法的缺點是會造成兩個GP惡意競爭,投資質量可能會出現問題。也可以按照事先約定按照固定比例進行分配。但後一種處理方法容易養懶人,而且責、權、利不對等。如果非要在兩種辦法中選擇,可採取前一種考核辦法,但LP的監控要加強,同時事先將管理的資金比例劃好。
三、出現兩個GP也是特殊情況。應盡量避免出現這種情況。如果可能,可以將兩個GP合為一個GP。兩個GP的股東共同出資設立一個GP。
B. 有限(兩個合夥人,一GP,一LP)合夥企業的基金一定要託管嗎
發改文的文件有提"股權投資企業應當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有關規定設立。其中,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可以通過組建內部管理團隊實行自我管理,也可採取委託管理方式將資產委託其他股權投資企業或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管理。"
因此不一定要託管的. 但是資金則是要通過第三方監管的.
C. 私募基金gp出資要求
有限合夥人(LP)指基金的提供者,一般合夥人(GP)指基金的管理者兩方面合起來就採用有限合夥的方式。20世紀以來,風險投資行為採用的主要組織形式即為有限合夥(LP),且通常以基金的形式存在。投資人以出資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而基金管理人以普通合夥人的身份對基金進行管理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這樣既能降低投資人的風險,又能促使基金管理人為基金的增值勤勉謹慎服務。
有限合夥制基金及基金管理企業的合夥人分為有限合夥人(LP)及普通合夥人(GP)。簡單而言,有限合夥人即真正的投資者,但不負責具體經營;只有其中的普通合夥人有權管理、決定合夥事務,負責帶領團隊運營,對合夥債務負無限責任。LP-GP關系是有限合夥制的核心,優質的GP和LP關系為GP提供長期穩定的資金來源,使得GP能夠將主要精力放在項目的投資和管理上。由於LP和GP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性等原因,LP和GP關系的處理成為很多基金運營很大的負擔。
PE 投資中GP和LP需要注意和明確的十大要點
一、GP的出資比例
LP願意看到GP們拿出有意義的出資比例,為的是尋求LP與GP之間利益一致性的保障。通常,GP的出資比例范圍通常是1%,這通常取決於GP的財務狀況和LP的意願。GP也可選擇採用非現金方式出資,主要方式包括:放棄部分管理費用或收益分成以抵銷GP的出資額。
二、收益分成
GP 通常可以獲得基金回報的一部分。通過基金收益分成的方式給GP報酬,看起來有助於確保GP的目標與LP的目標是一致的,即爭取基金投資回報的最大化。收益分成計算的基礎是基金的回報,GP要先償還LP全部的出資額,以及約定的回報率(如果有的話,通常是每年6%~10%)。之後才能參與剩餘部分的分成。分成比例通常是20%,但有些非常成功地連續管理了幾支基金的GP可能獲得更高的分成比例。近年來,為了獎勵GP,使其利益與LP更趨一致,國際上越來越多採用25%或30%的分成比例,尤其是對超過約定回報率的部分。
三、管理費
管理費通常是作為GP基金運營和管理的費用(包括工資、辦公費用、項目開發、交通、接待、等),並不是GP主要的報酬方式。對於非常大的基金,GP會面臨降低管理費的壓力,以便保持GP的利益與LP的投資回報目標一致。管理費還有一些創造性的做法:降低管理費比例換取收益分成比例的提高;隨著基金的投資進行逐步降低管理費比例;收取主導LP較低比例的管理費。第一次設立基金時,有些GP甚至會根據費用預算申請管理費。
一般來說,每年的管理費為基金承諾資金的2%,在承諾期結束後(通常4-5年),降至兌現承諾的2%;或者在投資期,為承諾資金的2%,投資期結束後(通常是4-5年),到基金清盤,逐步降至承諾資金的1%。
四、收益鉤回
因為收益的分配是以投資項目的退出為基礎,大部分合夥協議里會有收益鉤回條款或者質押條款,以保證GP的收益分配不會超過收益分成約定的標准。收益鉤回或者質押條款要求GP返還一部分已收取的收益分成,以防止後續投資項目表現不佳的情況下,GP獲得的總收益超過約定比例。因為基金的封閉期通常是8-10年,等到基金清算之後才分配收益對GP來說是難以接受的,所以,通常每年會有一次收益修正,或者每個項目都有收益修正。
五、基金規模
盡管大部分GP可能會想最好能募集盡可能多的資金,但對他們來說,很重要的一點是要考慮在基金的投資期內,他們能夠合理有效地投資多少資金。因為基金的表現將會決定GP募集後續基金的能力和成功可能性,GP在投資的時候,不能因為壓力就投資過快或者單個項目投資過大。在基金募資文件中確定最小和最大規模,能夠確保募資過程的靈活性。同時要記住,因為要預留一部分資金對已投資項目的追加投資,以及其他一些原因,基金通常不會籌到100%的承諾資金。基金通常對每個LP有一個最低投資額要求,但GP可能因為戰略或其他原因,希望通過降低這個最低投資額門檻引入「特殊投資人」。
六、聯合投資機會
LP 通常會要求當項目的融資額超過基金對單一項目投資規模限制時,能夠聯合投資的機會。GP在給予LP聯合投資權利時,可以採取嚴格規定的方式,也可以採取靈活掌握的方式。GP或者GP內部的個人也可以獲得聯合投資的權利,但對所有項目投允許聯合投資是不恰當的,這就讓聯合投資者可以假借聯合投資之名,參與最好項目的投資,摘走最好的果子。通常,聯合投資時,LP不會支付這部分的收益分成和管理費,但有時也不一定,他們可能需要支付交易費。
七、有限合夥人的職責
為了維持其有限責任,有限合夥人通常不允許參與有限合夥基金的業務,當然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法律規定,有些地方允許有限合夥人參與基金的業務,但他們對此持謹慎態度,以防影響其有限責任的身份。因此,大部分的有限合夥人對基金的業務參與非常有限。但基金通常有顧問委員會,委員由LP代表組成,他們的角色是對某些事情提出看法(有些情況下是認可),比如對擬投資項目的評價、估值、利益沖突問題及違約補救,他們不會參與到項目投資和處置等決策事物上。
八、投資限制
有些基金會選擇只關注某些特定行業或領域的項目。通常,投資限制是比較寬容而不是強制的,以避免GP發掘到非常好的項目、卻在預定的投資約束條件之外時,GP還要去執行一個非常繁瑣的流程,獲得LP的認可。可以約定,在合適的情況下,顧問委員會有權同意GP豁免投資限制。投資限制可能包括:投資限制主要是指根據基會的批准。
基金的性質及規模,規定基金不能或不應從事的投資項目或行為,例如:避免使用銀行貸款參與投資、避免從事不相關業務而產生應納稅收入、不從事房地產投資、避免投資於其他基金、對上市公司的投資限制、投資回報再投資的限制(如最高不得超過總出資承諾的120%)、對項目投資的股權比例要求、單一項目的投資額占基金總額的比例限制、項目的地域限制、後續基金對前期基金所投項目的追加投資的限制,等。
九、LP的違約責任
大部分的基金有資金出資請求條款,某次出資請求會要求LP在收到出資請求後的某個時間期限內提供一個較小比例的承諾資金,直到完成全部出資。通常很多LP會關注,如果承諾出資,但收到出資請求之後不履行會怎麼樣。這個問題通常可以要求LP提供託管資金的方式解決,尤其是那些承諾投資額較小的LP。某些情況下,也可能需要擔保和其他信用支持手段。通常還有一些比較嚴厲的條款處置違約的LP,比如沒收其在基金中的部分或全部權益、強制他們將其基金權益以某個折扣價格轉讓給替他履行出資義務的其他LP、沒收部分或全部合夥收益、等等。
十、關鍵人條款及繼承問題
GP 的能力和經驗通常是LP決定是否投資一支基金最核心重要的因素。因此,LP通常要求與管理者變動或關鍵人離職相關聯的中止條款。這些條款輕則要求在多數或絕大多數LP認可的新管理者到位之前,GP禁止提出新的出資請求;重則要求在多數或絕大多數LP要求的情況下,中止基金。
關鍵人中止條款通常是基於其他中止條款(如果有)已經談妥。募集後續基金的時間也通常需要談判,因為GP希望能夠在當前基金投完之後很快能募集新的基金,而LP希望確保GP能把足夠多的時間和精力繼續用在當前基金上。一般來說,在募集一支新的基金之前,GP必須已經投資了當前基金一定比例的承諾資金(75%或更多),同時,還要約定,在後續基金募集和運營之後,GP用於當前基金的時間標准。另外,同一GP管理兩支基金,在對相同公司、相同領域投資時,存在利益沖突、機會分配等問題,這些問題的解決可能需要得到顧問委員會的批准。
D. gp需要是登記過的管理人嗎
基金業協會8月31日答: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非公開募集資金,以進行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夥人管理的,其登記備案、資金募集和投資運作適用本辦法。 協會現場咨詢給予反饋該情形視為以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有限合夥,故需在協會備案,管理該基金的管理人需要在協會登記
E. 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與基金合夥人簽署委託管理協議么
通常基金管理人就是普通合夥人(GP),因為GP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個責任是很重大的,其他的機構或個人一般都無法承擔這么重大的責任。這樣的安排既有其內在的邏輯,又符合法律法規。
F. 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GP可以為自然人嗎
Gp必須是機構,一般都是私募機構本身
G. 在有限合夥PE中,出現雙GP,兩個GP的權利是否可以由執行事務合夥人一個執行
1. GP是普通合夥人,普通合夥人是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責任非常重大。執行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執行合夥人的法律角色=一般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在有限責任合夥企業中,可能有不止一個普通合夥人。依照合夥企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可以委託一名或者多名合夥人代表合夥企業,依照合夥協議的規定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基金業協會資管系統提示, 如GP系由管理人高管團隊及其他關鍵崗位人員出資的情形,同樣認定為存在關聯關系。
2. 合夥企業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有限合夥由兩個以上合夥人設立,合夥人不得超過五十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該有一位普通合夥人。」顯然,立法為雙GP資助模式留下了足夠的生存空間,雙GP模式的法律結構,首先要確定的是,在有限合夥企業的整體水平上,雙GP和單GP之間沒有什麼區別。有限合夥型的私募基金中,典型的模式是由一名普通合夥人(GP)以及若干名有限合夥人(LP)組成,而普通合夥人通常又兼任執行事務合夥人、基金管理人的多重角色(即「單GP單管理人」模式),事實上,在所謂的雙GP模式中,兩個GP通常是合作的,他們共享GP的角色,但內部分工是不同的。
3. 行業協會議肯定了私募基金的雙GP模式,同時也提出了更具體的要求,如下:只能有一個經理,但也可以有多個GP,當受託管理/GP與經理分離時:GP與經理應該有一種關系(這種關系可以是員工或股權)。對於關聯關系,AMAC的資產管理系統中明確要求GP與經理人之間的關聯關系標准。基金經理應與普通合夥人有關聯關系,並上傳普通合夥人與基金經理之間的關聯關系證書。
拓展資料:
合夥企業的兩名GP均為已登記之私募基金管理人且實際擔任基金的管理人。對於此模式,由於中基協取消了雙基金管理人的備案入口不再展開表述。
H. 請問當有限合夥基金的GP不是基金管理人時,GP和管理人的收益怎麼分配
都可以,具體看談成什麼樣,確定後根據協議安排分配。一般來說,GP和管理人可以在管理費與收益兩部分均約定分配比例。
I. 請教關於GP與基金管理人
(2)是通行做法。該案例中發起人3方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就是基金管理人,又稱普通合夥人(GP),為執行事務合夥人。再由執行事務合夥人任命一名代表,該代表類似於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
J. 基金不是只要投資人將錢委託基金管理公司來投資嗎,那為什麼會出現買基金一說呢
基金投資是一種間接的證券投資方式。基金管理公司通過發行基金份額,集中投資者的資金,由基金託管人(即具有資格的銀行)託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資金,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投資,然後共擔投資風險、分享收益。通俗地說,證券投資基金是通過匯集眾多投資者的資金,交給銀行保管,由基金管理公司負責投資於股票和債券等證券,以實現保值增值目的的一種投資工具。
贖回技巧:
第一:先觀後市再操作
基金投資的收益來自未來,比如要贖回股票型基金,就可先看一下股票市場未來發展是牛市還是熊市。在決定是否贖回,在時機上做一個選擇。如果是牛市,那就可以再持用一段時間,使收益最大化。如果是熊市就是提前贖回,落袋為安。
第二:轉換成其他產品
把高風險的基金產品轉換成低風險的基金產品,也是一種贖回,比如:把股票型基金轉換成貨幣基金。這樣做可以降低成本,轉換費一般低於贖回費,而貨幣基金風險低,相當於現金,收益又比活期利息高。因此,轉換也是一種贖回的思路。
第三:定期定額贖回
與定期投資一樣,定期定額贖回,可以做了日常的現金管理,又可以平抑市場的波動。定期定額贖回是配合定期定額投資的一種贖回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