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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保險法從自留保險費、承保責任、再保險等方面對保險公司規定了風險管理的規則。
1自留保險費的限制
限制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承擔過大風險的一個基本方法就是限制其自留保險費的數額。因為保險費不是保險公司的資本,而是保險公司的負債。自留保險費額越高,就表明保險公司債務越多,所承擔的風險就越大。這並不是說保險公司所自留的保險費不可超過公司的資本,只不過是對其超出額進行一定限制,以防範風險過大。
(1)我國《保險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當年自留保險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四倍。」
(2)經營人身保險業的保險公司,其當年自留保險費不受此限制。財產保險的保險事故發生不規則,缺乏穩定性,經營風險大於人身保險業務,因而保險准備金的數額的要求也大。
2承保責任的限制
保險公司的經濟實力決定著它的承保能力,實力強承保能力則大;實力弱承保能力則小。但保險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這就易使保險公司為增加利潤而追求業務量的擴大。從理論上講,適當地擴大業務量有利於保險公司的盈利,不至於影響正常的保險經營;但是,如果保險公司承保的一個危險單位的保險標的巨大或者經營超出其承保能力,就會損害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經濟利益。因此,現代保險法為了更好地維護被保險人的利益,促使保險企業的穩健,避免保險人因承保某危險單位的業務量過大而出現一次支付過多保險金並陷入困境,進而損害其他被保險人的利益,都明確規定了保險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承保責任的限制。
我國《保險法》第一百條規定:「保險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即對一次保險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范圍所承擔的責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10%;超過的部分,應當辦理再保險。」
「危險單位」,專指一次保險事故發生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范圍,它直接關繫到保險金支付的數額和再保險業務的進行。如果任由保險公司自己來計算危險單位,易發生故意縮小危險單位、盲目擴大業務、過量收取保險費等現象。為此,《保險法》第一百○一條規定:「保險公司對危險單位的計算辦法和巨災風險安排計劃,應當報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否則其計算辦法和結果無效。
3再保險的強制
再保險,是分散原保險公司風險,控制其承保責任的有效途徑。因此許多國家通過強制辦理再保險來對保險企業的風險加以管理。我國《保險法》第一百○二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再保險。」
此外,《保險法》第一百○三條規定:「保險公司需要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的,應當優先向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辦理。」《保險法》第一百○四條規定:「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有許可權制或者禁止保險公司向中國境外的保險公司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或者接受中國境外再保險分入業務。」
Ⅱ 保險公司的承保管理
我國保險法從自留保險費、承保責任、再保險等方面對保險公司規定了風險管理的規則。1自留保險費的限制限制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承擔過大風險的一個基本方法就是限制其自留保險費的數額。因為保險費不是保險公司的資本,而是保險公司的負債。自留保險費額越高,就表明保險公司債務越多,所承擔的風險就越大。這並不是說保險公司所自留的保險費不可超過公司的資本,只不過是對其超出額進行一定限制,以防範風險過大。(1)我國《保險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當年自留保險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四倍。」(2)經營人身保險業的保險公司,其當年自留保險費不受此限制。財產保險的保險事故發生不規則,缺乏穩定性,經營風險大於人身保險業務,因而保險准備金的數額的要求也大。2承保責任的限制保險公司的經濟實力決定著它的承保能力,實力強承保能力則大;實力弱承保能力則小。但保險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這就易使保險公司為增加利潤而追求業務量的擴大。從理論上講,適當地擴大業務量有利於保險公司的盈利,不至於影響正常的保險經營;但是,如果保險公司承保的一個危險單位的保險標的巨大或者經營超出其承保能力,就會損害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經濟利益。因此,現代保險法為了更好地維護被保險人的利益,促使保險企業的穩健,避免保險人因承保某危險單位的業務量過大而出現一次支付過多保險金並陷入困境,進而損害其他被保險人的利益,都明確規定了保險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承保責任的限制。我國《保險法》第一百條規定:「保險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即對一次保險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范圍所承擔的責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10%;超過的部分,應當辦理再保險。」「危險單位」,專指一次保險事故發生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范圍,它直接關繫到保險金支付的數額和再保險業務的進行。如果任由保險公司自己來計算危險單位,易發生故意縮小危險單位、盲目擴大業務、過量收取保險費等現象。為此,《保險法》第一百○一條規定:「保險公司對危險單位的計算辦法和巨災風險安排計劃,應當報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否則其計算辦法和結果無效。3再保險的強制再保險,是分散原保險公司風險,控制其承保責任的有效途徑。因此許多國家通過強制辦理再保險來對保險企業的風險加以管理。我國《保險法》第一百○二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再保險。」此外,《保險法》第一百○三條規定:「保險公司需要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的,應當優先向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辦理。」《保險法》第一百○四條規定:「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有許可權制或者禁止保險公司向中國境外的保險公司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或者接受中國境外再保險分入業務。」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Ⅲ 【急】保險車險承保崗位的半年總結怎麼寫
同樣幫你列個提綱:
所謂總結,首先是把自己這半年來的工作業績匯報一下,是實現了既定計劃,還是沒有完成計劃?其次,無非是把自己半年來工作中的得失總結分析一下,找出存在的問題,值得繼續發揚的優勢或者優點,其次就是適當展望一下下半年的工作.由此,提綱如下:
一、總體工作情況(德\勤\紀)
年初任務完成情況,年初有哪些任務,半年來完成的情況.是否愛崗敬業?作中是否服從領導安排,是否團結同事?與各業務部門以及其他同事的協作情況,團隊精神是否發揮?是否遵守公司紀律?是否積極學習公司相關文件與政策,是否積極學習業務知識,努力提高業務水平?
二、工作中的得失
收獲的:年來,我的工作的方式方法有無改進,有哪些值得繼續發揚的工作能力得到哪些提高?有哪些值得一提的突出事跡?
失誤的:工作中有哪些失誤,哪些地方做的不好?,有哪些需要繼續改進的?
三、工作中遇到的困難
工作中有哪些困難? 這些困難導致自己工作中出現一些問題.
四、下半年努力方向
下半年,自己的努力方向是什麼?要繼續做好哪方面的工作?提高哪方面的技能?
五、對公司的建議
把自己對公司管理中的存在的問題適當的提出來,有利於公司改善管理.
Ⅳ 人保財險承保工作報告
雙方簽訂施工合同時,施工企業可以要求以其他形式替代質量保修金。參照國際工程承包中慣常的做法,施工企業可以向發包人提供履約保函,即由銀行、擔保公司或其他發包人信任的企業開出保函,在保額限度內為施工企業在保修期內履行保修義務提供保證擔保,一旦施工企業拒絕履行保修義務,發包人可以要求保證人支付既定金額的款項,等等。但施工企業來說,提供履約保函可以避免提供保修金佔用現金流等弊端,減少風險;而對發包人來說,多一個擔保人,也使其權益得到更有力保障。
2006年9月19日,由建設部與保監會聯手推動的建築工程質量保險試點工作正式啟動,中國人保財險率先面向全國14個城市推出新產品。據悉,中國人保財險目前已經建立了包括建築施工企業僱主責任險、建築工程勘察責任險、建設工程設計責任險、單項建設工程設計責任險、住宅質量保證保險等一攬子建築行業責任保險產品體系,下一步將繼續通過北京、上海、青島、大連等試點進行探索。
筆者認為,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最低保修期限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而設計年限一般為幾十年,甚至上百年。對於建設單位來說,要在如此漫長的期限內真正落實保修責任的承擔,必須通過保險來解決。
另一方面,我國《建築法》規定了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勘察單位、監理單位的責任,工程建設當事人如果不通過工程擔保或保險分散、轉移風險,一旦發生違約或重大責任事故,責任單位無力承擔,必然影響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責任單位也將難以生存。
再者,由於建築工程質量險主險的基礎費率是0.3%,遠低於質量保證金(通常為工程造價的5%以上),考慮到發包人拖欠、剋扣質量保證金的情形非常普遍。以保險制度取代質量保證金,可避免長期佔用施工企業的資金,能夠緩解施工企業的部分資金壓力,對廣大施工企業來說也是一項有利的選擇。
建築工程質量保險目前正處在試點階段,投保建築工程保修責任保險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應與發包人協商,確定投保人與保險費用的承擔;
2)保險公司承保的質量事故在范圍、期限等方面應當涵蓋施工企業承擔法定及約定義務的范圍及期限等;
3)保險事故發生時,保修公司除支付約定的維修費用外,還應包括被保險人為縮小或減少事故損失所支付必要的費用、相關的訴訟和咨詢費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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