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企業申報保險怎麼處理
企業參保網上登記申報
一、新參保企業網上登記(一)辦理流程新參保企業登錄「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網站,點擊首頁「在線辦事」項目,在「企業網上申報」一欄點擊「新參保企業網上登記」→點擊「企業社會保險登記網上申請須知」頁面上的「同意」→按要求錄入登記信息→點擊「申請登記」→再按要求錄入登記信息→點擊「保存」→點擊「網上申報」→點擊「列印登記表」→點擊「列印申報表」→點擊「首選項」→點擊「橫項」→點擊「確定」→點擊「列印」。自網上申報成功之日起(不含當日)5個工作日內需將列印好的《深圳市企業參加社會保險登記表》(加蓋公章)及以下材料交到所在地社保機構辦理社保登記手續,逾期不辦理的,系統將自動取消企業網上申報的數據:1、營業執照副本原件;2、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原件;3、企業法人代表的身份證復印件(加蓋公章);4、銀行開戶許可證原件或開戶銀行證明或開戶銀行印鑒卡原件(蓋銀行公章);5、企業社保經辦人身份證原件。(二)參加險種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三)受理時間1、企業已成功辦理登記手續後,當月15日(含當日)前到社保窗口申報的屬當月登記,15日後申報的屬次月登記。2、企業申報登記後,於當月16日(含當日)前通過互聯網申報本月社會保險變動數據,社保徵收部門於17日(含當日)前處理企業網上申報的有關數據,企業於19日(含當日)前核對本月申報數據處理情況,發現有誤的,屬操作許可權以內的可直接更改,操作許可權以外的應立即到社保徵收部門前台申報。20日以後申報的數據,視為次月申報數據處理。二、已登記企業網上申報業務(一)開通網上申報業務須提供的資料1、通過網上登記的企業可直接進行網上申報業務,不需重新申請。2、不是通過網上登記的企業首次申請開通網上申報業務須提供:(1)填報《深圳市社會保險網上服務申請表》;(2)簽定《網上服務協議》(一式兩份);(3)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驗原件);(4)企業機構代碼證復印件(驗原件);(5)企業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蓋單位公章);(6)社保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7)若需申請網上自助繳費的企業,必須申請數字證書(CA認證)。(二)企業網上服務操作許可權1、申報業務(1)個人檔案新增:沒有在深圳參加過社保,沒有電腦號,錄入身份證號碼;(2)個人檔案調入:已在深圳參加過社保,已有電腦號,錄入電腦號;(3)個人停交處理:停交員工社保;(4)個人工資修改:修改員工工資;(5)個人檔案修改:修改員工工資、修改員工參保險種、修改員工戶口性質(市外改為市內)、補辦社會保障卡、恢復員工參保(把繳費狀態改為「正常」);(6)申請社會保障卡號:辦理社會保障卡(註:此選項將會刷新醫療證號,以前保障卡作廢);(7)社會保障卡掛失:可掛失本企業員工的保障卡;(8)列印社會保障卡清單:申報社會保障卡後,且通過社保部門審核,可列印出制卡清單,連同數碼照片回執與身份證復印件遞交到社保部門辦卡2、列印(1)列印《單位每月台帳單》、《社會保險個人帳戶單》、《個人歷史工資單》等各種參保資料;(2)列印《深圳市社會保障卡》制卡清單。3、查詢員工及企業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4、網上自助繳費企業可生成或預算本單位當月應繳費金額,可直接發出繳費指令到銀行實時繳費,可直接審核已申報數據使其即時生效等等。(三)企業網上服務的有關規定1、時間規定當月16日(含當日)前通過互聯網申報本月社會保險變動數據,社保徵收部門於17日(含當日)前處理企業網上申報的有關數據,企業於19日(含當日)前核對本月申報數據處理情況,發現有誤的,屬操作許可權以內的可直接更改,操作許可權以外的應立即到社保徵收部門前台申報。20日以後申報的數據,視為次月申報數據處理。2、書面報表報送規定(1)通過網上申報系統列印《每月台帳後變動情況表》,加蓋單位公章,單位負責人和經辦人簽字,連同參保員工有關資料每季度末10日內報送一次社保徵收部門存檔,否則停止網上申報資格。參保員工有關資料指首次參保員工的戶口本、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以及調令或畢業生介紹信或招工表復印件(驗原件);(2)對網上操作許可權以外的業務,企業需於當月15日前到徵收部門前台申報。(四)企業網上申報系統操作說明1、「本月申報數據」必須經「確認」操作後,社保徵收部門才給予審核處理,未經「確認」操作的申報,社保徵收部門不予審核。申報企業可更改或刪除未「確認」操作的申報數據。2、從「本月申報數據」項可查看已提交且未經社保徵收部門審核處理的申報數據。3、從「本月未通過審核數據」項可查看經社保工作人員審核處理後未通過的申報數據。企業對未通過的申報數據應查出原因,及時申報處理。4、「個人檔案調入」是指原已在深圳參加社會保險,並有社會保險電腦號的員工從其他單位調入本單位參保。5、只做工資變更或停交處理的員工,盡量避免使用「個人檔案修改」操作。6、查詢員工是否已參保,通過員工身份證,使用「電腦號查詢」項進行查詢操作。7、為已參保員工製作社會保障卡,在「個人檔案修改」操作中,在「是否制醫療證」選「需制證」。8、「醫療證掛失」操作不需要社保徵收部門審核處理即可生效,其他操作必須經社保徵收部門處理後才生效。企業在「在冊人員」看到的數據為有效數據。9、「檔案上傳」是指在本地計算機通過「離線程序」處理完成的申報數據導出到一個文件里,然後將該文件通過互聯網上傳到社保局來完成申報。10、在網上直接操作提交的申報記錄,不再需要使用「檔案上傳」操作,「提交」後做「確認」操作即可完成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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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
編輯本段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2號 依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9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制定了《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1]》,現予發布施行。 部長張左己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
編輯本段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社會保險費的申報和繳納管理工作,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社會保險費是指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的申報、繳納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繳費單位進行繳費申報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社會保險費適用本辦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的繳納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條 繳費單位應當到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 第五條 繳費單位應當在每月5日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報送社會保險費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代扣代繳明細表以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資料。 繳費單位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申報有困難的,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准,可以郵寄申報。郵寄申報以寄出地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第六條 繳費單位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期辦理社會保險費申報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立即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查明事實,給予核准。 第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繳費單位送達的申報表和有關資料進行即時審核。對繳費單位申報資料齊全、繳費基數和費率符合規定、填報數量關系一致的申報表簽章核准;對不符合規定的申報表提出審核意見,退繳費單位修正後再次審核;對不能即時審核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繳費單位申報表和有關資料之日起,在最長不超過2日內審核完畢。 第八條 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並按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九條 繳費單位必須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准其繳費申報後的3日內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十條 繳費單位必須按照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嚴格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繳費單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時,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干預或拒絕。 第十一條 繳費單位的繳費申報經核准後,可以採取下列方式之一繳納社會保險費: (一)繳費單位到其開戶銀行繳納; (二)繳費單位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支票或現金形式繳納; (三)繳費單位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約定的其他方式。 履行前款規定的申報核准程序後,銀行可以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出的托收憑證從繳費單位基本帳戶中劃繳社會保險費。 第十二條 徵收的社會保險費,應當進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將收到的基金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已徵收的社會保險費,根據繳費單位的實際繳納額(包括代扣代繳額)、代扣代繳明細表和有關規定,按以下程序進行記帳: (一)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分別計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並按規定記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 (二)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按照該單位三項基金應繳額的份額分別計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第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建立繳費記錄,並負責安全、完整保存。繳費記錄應當一式兩份。 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有權按照規定查詢繳費記錄。 第十五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至少每年向繳費個人發送一次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通知單。 第十六條 繳費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在本單位住所的顯著位置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 第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至少每半年一次向社會公告社會保險費徵收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 繳費單位辦理申報後,未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向其發出《社會保險費催繳通知書》;對拒不執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下達《勞動保障限期改正指令書》;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分別並入各項社會保險基金。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稽核繳費單位的職工人數、工資基數和財務狀況,確認繳費單位是否依法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被稽核的單位應當提供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稽核,不得謊報、瞞報。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有關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舉報後,應當及時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並調查被舉報單位的繳費情況。 第二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由稅務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把繳費單位的繳費申報情況提供給當地負責徵收的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的繳費情況。 第二十一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月將單位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情況提供給負責支付失業保險待遇的經辦機構。 第二十二條 社會保險費申報表樣式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一制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摘自http://ke..com/view/564366.htm
⑶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
依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9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制定了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現予發布施行.
部長張左已1999年3月19日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社會保險費的申報和繳納管理工作,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規定的社會保險費是指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的申報,繳納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繳費單位進行繳費申報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社會保險費適用本辦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的繳納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條繳費單位應當到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
第五條繳費單位應當在每月5日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報送社會保險費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代扣代繳明細表以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資料.繳費單位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申報有困難的,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准,可以郵寄申報.郵寄申報以寄出地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第六條繳費單位因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立即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核准.
第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繳費單位送達的申報表和有關資料進行即時審核,對繳費單位申報資料齊全,繳費基數和費率符合規定,填報數量關系一致的申報表簽章核准;對不符合規定的申報表提出審核意見,退繳費單位修正後再次審核;對不能即時審核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繳費單位申報表和有關資料之日起,在最長不超過2日內審核完畢.
第八條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並按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九條繳費單位必須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准其繳費申報後的3日內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十條繳費單位必須按照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嚴格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繳費單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時,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干預或拒絕.
第十一條繳費單位的繳費申報經核准後,可以採取下列方式之一繳納社會保險費:
(一)繳費單位到其開戶銀行繳納;
(二)繳費單位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支票或現金形式繳納;
(三)繳費單位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約定的其他方式.
履行前款規定的申報核准程序後,銀行可以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出的托收證從繳費單位基本帳戶中劃繳社會保險費.
第十二條徵收的社會保險費,應當進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險金收入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將收到的基金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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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的解讀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已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第114次部務會審議通過,將於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該規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對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999年發布的《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號)進行了修改,形成了目前的《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它的頒布實施,對於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管理規定》的內容
《管理規定》全文共六章三十四條,從社會保險費的申報、社會保險費的繳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處理、法律責任等方面就社會保險費申報征繳工作進行了明確。
二、《管理規定》明確了各方職責
(一)關於用人單位的職責
一是《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對單位的申報義務進一步明確細化,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在規定期限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申報事項包括:
(一)用人單位名稱、組織機構代碼、地址及聯系方式;
(二)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戶名及賬號;
(三)用人單位的繳費險種、繳費基數、費率、繳費金額;
(四)職工名冊及職工繳費情況;
(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二是新增了用人單位代職工申報社會保險費的義務,強化了單位責任,並對申報的內容作了細化要求。
三是明確了單位新招人員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時間。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二)關於社保經辦機構職責
一是明確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企業申報的繳費進行核定;
二是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准基數後出具繳費通知單;
三是規定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完整、准確地記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的繳費情況,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職工。用人單位和職工有權按照《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等規定查詢繳費情況。
三、《管理規定》擴大了適用范圍
一是在管理環節上,在原辦法規定的社會保險費繳費申報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社會保險費的基礎上,增加了社會保險費基數核定環節;
二是在徵收險種上,將原辦法規定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三項保險,擴大為全部五項社會保險;
三是在參保主體上,不僅包括了原辦法規定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還根據制度發展,將以個人身份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以及城鄉居民養老、醫療保險制度的個人納入辦法。
四、進一步完善了社會保險申報程序
一是修改申報時限。將原辦法規定的用人單位在每月5日前申報的時限,修改為按月在規定期限內到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有利於各地在按月申報的原則下,靈活掌握具體申報時間;
二是完善申報方式及審核要求等。增加了網上申報方式;細化了用人單位申報材料;要求社保經辦機構即時審核,刪去原辦法有關不能即時審核的內容;增加了用人單位代職工申報的義務;
三是增加個人申報內容。規定以個人身份參加社會保險的,應當辦理繳費申報,並可以通過網上申報。
五、完善了社會保險費的繳納方式
一是完善繳費方式,《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規定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而《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繳費通知單在規定的期限內採取下列方式之一繳納社會保險費:
(一)到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繳納;
(二)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約定的其他方式。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用人單位可以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簽訂協議,委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出的托收憑證劃繳用人單位和為其職工代扣的社會保險費。
二是完善基金管理,將《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 徵收的社會保險費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而《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分別修改為社會保險費應當進入按照規定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基金存入依法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六、明確了不按時足額繳費的強制措施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規定了對用人單位不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採取的強制措施:
一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於查明欠繳事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出社會保險費限期補繳通知,催告用人單位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及滯納金和認識相關法律後果;
二是規定用人單位逾期仍未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依法查詢其存款賬戶,根據查詢情況報所屬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劃撥決定。通知開戶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並將劃撥決定書送達用人單位;
三是規定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以抵押、質押的方式提供擔保,簽訂最長不超過一年的延期繳費協議;
四是規定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或者擔保期滿仍未能清償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七、明確了各方法律責任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根據社會保險法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增加了法律責任的內容,明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失職,瀆職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未按規定辦理繳費申報的法律責任,瞞報工資總額或職工人數的法律責任,以及未按時足額繳費的法律責任。
⑸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 解讀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辦理繳納社會保險費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針對一些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規定明確,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規定中所稱社會保險費,是指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並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
規定提出,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每年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者在本單位住所的顯著位置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用人單位代職工申報的繳費明細以及變動情況應當經職工本人簽字認可,由用人單位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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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作業急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公開徵求意見
內容摘要:《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草案)》近日在網上公布並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根據草案,企業繳納險種從養老、醫療、失業險三項擴至五項,新增工傷和生育險。筆者認為:「強繳五險」是新政良策,但要順利推行,並被廣大人民群眾認可,還需再行三步,即「強繳五險」也該「上保險」。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草案)》近日在網上公布並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根據草案,企業繳納險種從養老、醫療、失業險三項擴至五項,新增工傷和生育險。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將面臨多項強制措施。該消息一經公布,立即引起公眾熱議。按說,完善社會保險,最終是為了提高社會的整體福利,從價值旨歸來講,全民皆可受益,個人和企業都不例外。為何,這一加強社保的舉措,並未得到一致認同呢?社保改革怎樣讓百姓更滿意呢?
筆者認為:「強繳五險」是新政良策,但要順利推行,並被廣大人民群眾認可,還需再行三步,即「強繳五險」也該「上保險」。
加強教育宣傳,解決認識不清的問題。國家強制企業繳全五險,是對員工利益的保護,也是對企業品牌的提升,但是很少有企業認識到這一點,往往在員工保險上打折扣、鑽空子,賴著不交錢,實際上是對企業建設的忽視,也是對企業長足發展的阻礙。有的企業把壓力轉移到員工個人身上,讓個人多交多承擔,保險在一定程度上成為員工的一種負擔,員工也不理解。這些都是因為對社保政策宣傳不到位,造成企業和員工對保險認識不清,只看眼前利益,不顧長遠後效。國家相關部門應通過網路、電視、報刊等媒介將這一新政良策廣泛宣傳出去,讓企業理解、員工認同,如此才能使其順利推行。
合理劃分職責許可權,解決操作欠規范的問題。社保部門、企業相關管理部門、銀行等金融機構,都可能與「強繳五險」產生一定的業務關系,如何讓這些部門各司其職,搞好協調配合,直接關繫到該政策推行的結果。筆者認為,應該深入調查摸底,合理設置劃分各相關部門的職責許可權,明確部門管理的直接責任人,加強部門之間的溝通和協調,讓「強繳五險」在規范透明的環境下展開,提高操作的規范性,從而提高企業的支持率和群眾的滿意度。
健全法律制度保障,解決強制執行的問題。「強繳五險」的「強」字說明了國家保護員工權利的決心,也為企業不繳五險設置了高壓線,但是實際上推行起來難度真的不小。大中小企業作為納稅人,是地方財政的「財神爺」,誰會為了社保問題去得罪財神爺呢?試問,什麼能為基層執行的膽怯撐腰?唯有法律!筆者認為,應該健全立法,嚴格執法,將「強繳五險」提高到捍衛法律尊嚴的高度,以高壓震懾、強制執行、典型示範帶動整個社會提高對社保的認識,從而解決必要時強制執行的問題。
好政策不見得好推行,新生事物被接受都需要一個過程。筆者拙見:如果做好以上三步,就算是給「強繳五險」新政良策上了份保險,將有助於其順利推行和取得良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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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廣元社會保險網上申報信息管理系統
參保單位在辦理網上申報業務前,應仔細閱讀《社會保險業務網上申報操作手冊》,嚴格按如下辦法操作:
(一)網上申報的系統操作密碼由經辦機構分配給參保單位,是經辦機構提供網上服務過程中識別服務對象的唯一依據。參保單位在辦理業務前,首先應對初始密碼進行修改,並注意保密。
(二)參保單位可在每月2日至18日之間,通過網上申報方法辦理業務。超過時限的,應於每月23日前,按原申報辦法,到各經辦機構的申報服務窗口辦理。
(三)參保單位在完成網上申報後,可從次月的首個工作日起,下載和查詢上月繳費總額,參保單位可作存檔保管。
(四)網上申報採取「准實時」聯網方式,參保單位一旦發現申報不成功,應及時到服務窗口咨詢並辦理補報。
(五)辦理網上申報後,參保人員的申報時間、出生日期、性別等個人基本信息將自動生成。
(六)參保單位在網上申報期間,也可選擇到參保地的經辦機構服務窗口辦理相關業務,但需確保網上辦理和窗口辦理業務內容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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