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銀行理財監管細則落地轉型迎來陣痛嗎
銀行理財新規和資管新規細則「出爐」,明確了相關監管要求。但對投資者來說,將有越來越多的理財產品達不到此前公布的預期收益率水平,可能會不得不承擔投資產品表現不佳導致的虧損,需要盡快適應理財市場新的變化。
中國工商銀行資管部副總經理高翀對記者表示,銀行理財新規和資管新規細則「出爐」,明確了相關監管要求,尤其是細化了過渡期的安排,消除了市場不確定性,也為業務轉型指明了方向。在他看來,銀行業要在保持相關業務規模穩定的前提下,實現相關業務和產品的成功轉型。
顯然這並不容易。北京高華證券公司近日發布的一份研報指出,在過去兩個月里,由於監管新規細則不明,一些銀行在發行合規的新理財產品或清理現有理財產品時遇到了困難。因而,債市和股市都在短期內經歷了擠出壓力。
平安證券分析師陳驍認為,嚴監管切中了銀行理財業務整改的3大焦點——資金池、非標和凈值化管理,在相關業務調整真正取得成效前,表外業務收縮的陣痛期仍將延續。
業內人士認為,從長遠趨勢看,非標產品規模下降趨勢不可逆轉。不過由於開放了公募理財產品渠道,使得非標調整的壓力得到一定緩解,對銀行理財業務轉型起到正面作用。此外,理財產品的分級問題得到進一步確定,商業銀行不得發行分級產品,相關業務會進一步規范。
❷ 史上最嚴的銀行理財新規是什麼和舊版有什麼區別
1.7月27日,《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已下發至銀行,這意味著自2014年12月以來擱置的銀行理財業務監管新規徵求意見有望於近日重啟。而這份《徵求意見稿》號稱史上「最嚴銀行理財監管新規」,而它的下發將產生不小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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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區別
(1)分類管理方向確定:新版徵求意見稿根據理財產品投資范圍,將商業銀行理財業務分為基礎類理財業務和綜合類理財業務。這也是較2014年版的徵求意見稿新增的內容。
(2)非標投資不得對接資管計劃:在舊版《徵求意見稿》中,銀監會就對非標資產回表、非標資產不允許錯配等理財業務做出了詳盡規定。只是如今兩年多過去了,舊版《徵求意見稿》一直沒有下文。新版文件明確要求「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所投資的特殊目的載體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非標准化債權資產,符合銀監會關於銀信理財合作業務相關規定監管規定信託公司發行的信託投資計劃除外」。也就是說,未來銀行理財資金進行非標投資,或將不能對接資管計劃產品。
(3)分級理財產品將遭「封殺」:《徵求意見稿》明文規定,商業銀行不得發行分級理財產品。分級理財產品是指商業銀行按照本金和收益受償順序的不同,將理財產品劃分為不同等級的份額,不同等級份額的收益分配不按份額比例計算,而是由合同另行約定、按照優先與劣後份額安排進行收益分配的理財產品。
❸ 互聯網廣告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徵求意見稿
互聯網廣告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規范互聯網廣告活動,促進互聯網廣告健康發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發揮互聯網廣告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積極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以互聯網(含移動互聯網)為媒介實施的商業廣告活動依照本辦法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廣告,是指通過各類互聯網網站、電子郵箱、以及自媒體、論壇、即時通訊工具、軟體等互聯網媒介資源,以文字、圖片、音頻、視頻及其他形式發布的各種商業性展示、鏈接、郵件、付費搜索結果等廣告。
在互聯網發布的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除依照國家標准或行業慣例要求該類商品或服務應當標注的商品的實物圖形、送達方式、包裝性質的文字說明、圖片等標識信息以外,其它文字、圖形、畫面等,符合商業廣告特徵的,為互聯網廣告。葯品、醫療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有專門規定的,依照其專門規定。
廣告代言人在互聯網推薦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是互聯網廣告。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廣告經營者,是為廣告主提供互聯網廣告設計、製作、代理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託的互聯網廣告經營者,在自有或者他人互聯網媒介資源發布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廣告代言人,是指廣告主以外的,在互聯網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五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代言人、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同時為互聯網廣告發布者:
(一)對互聯網廣告內容具有最終修改權、決定權的;
(二)發布存儲於本網站的廣告信息的網站經營者;
(二)在自設網站自行發布廣告的廣告主;
(四)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利用他人互聯網媒介資源,發布存儲於本網站的廣告信息的廣告經營者;
(五)通過微博、論壇、即時通訊工具等各類互聯網自媒體資源為商品或者服務作推薦、證明的廣告代言人。
第六條 互聯網廣告經營者、發布者,應當辦理工商登記注冊,並在其互聯網媒介資源的明顯位置載入工商登記的相關信息。
從事互聯網廣告經營、發布的自然人,應當通過第三方有資質的廣告經營者開展廣告活動,並向第三方廣告經營者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證明、有效聯系方式等真實身份信息。具備登記注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第七條 從事互聯網廣告活動的各方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含電子合同)。
第八條 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廣告主自行或者委託他人設計、製作、代理、發布互聯網廣告,應當具有或者提供與其身份資格、商品或者服務、廣告內容相關的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明文件。
第九條 廣告主利用自有互聯網媒介資源發布其生產經營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與商品或者服務相關的行政許可證明文件;
(二)廣告所介紹的商品或服務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
(三)利用自有互聯網媒介資源通過他人互聯網媒介資源發布廣告的,該資源經營者應當是符合本辦法第四、五、十二條規定的互聯網廣告經營者或者發布者。不得通過違法違規的網站發布廣告。
第十條 互聯網廣告經營者、發布者應當建立、健全互聯網廣告的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制度;配備熟悉廣告法規的廣告審查人員;有條件的還應當設立專門機構,負責互聯網廣告的審查。
互聯網廣告經營者、發布者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對內容不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製作、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對於使用其互聯網媒介資源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查驗其營業執照以及與其商品或者服務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等經營資格證明文件,簽訂書面合同(含電子合同),並存檔備查;對於在該互聯網媒介資源直接顯示的廣告內容以及其它存儲於本網站的廣告信息,還應當履行本條前兩款規定的互聯網廣告發布者的義務。
對已經發布的互聯網廣告,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保存廣告樣件、合同和證明文件。保存時間應為自該廣告最後一次發布之日起兩年。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公布其從事互聯網廣告活動的收費標准和收費辦法。
第十一條 廣告主通過他人互聯網媒介資源發布廣告的,在進行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或者影響消費者基本權益的廣告內容修改時,應當以書面形式或其他可被確認的方式通知為其提供服務的互聯網廣告經營者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對明知或者應知廣告主已自行修改並涉嫌違法違規的廣告應當採取有效的技術措施,停止廣告接入服務。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對自行發現的、公眾舉報的、廣告監管機關提示告誡的虛假違法廣告,應及時核查、屏蔽或者停止廣告接入服務。
第十二條 互聯網廣告經營者可以利用他人的網站、網頁、軟體、視頻等互聯網媒介資源經營、發布互聯網廣告,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上款情形中,發布存儲於自有互聯網媒介資源的廣告信息的,是該互聯網廣告的經營者和發布者;未存儲完整廣告信息僅在發布時調用、推送廣告的,是該部分未存儲的廣告內容的互聯網廣告經營者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廣告主是該部分廣告內容的互聯網廣告發布者。
互聯網廣告經營者通過本條第一款方式經營、發布廣告,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實名登記本條第一款互聯網媒介資源所有者的身份信息、聯系方式、網站備案號等有關信息,並對登記信息進行審核;登記時應當與對方約定,對方的上述信息發生變更時,應當及時告知;
(二)在廣告及鏈接或者互聯網終端顯示的廣告區域上清晰標明自身作為廣告經營者或者發布者的身份,使消費者能夠辨別廣告來源;
(三)不得通過違法違規的網站發布廣告;
(四)發布的廣告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十三條 在電子郵箱、即時通訊工具等互聯網私人空間發布廣告的,應當在廣告頁面或者載體上為用戶設置顯著的同意、拒絕或者退訂的功能選擇。不得在被用戶拒絕或者退訂後再次發送電子郵件等廣告。
通過移動互聯網終端以電子郵件、即時通訊信息發送廣告的,在用戶同意或者拒絕接收廣告的選項內,還應設置同意或者拒絕接收廣告的時間選項,不得在用戶設定的拒絕接收的時間發送廣告。與用戶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利用互聯網發布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路。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同一設備24小時內登陸網站一級域名及其子域名,應在第二次出現彈出形式廣告時提供暫時屏蔽該網站所有彈出廣告的選項。
不得以偽裝關閉等欺騙方式誘使用戶點擊廣告內容。
第十五條 鼓勵支持互聯網廣告經營者、發布者創新經營模式,提升服務水平,推動互聯網廣告發展。
互聯網廣告活動中不得有下列形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利用瀏覽器等各類軟體、插件,對他人正當經營的各類廣告採取攔截、過濾、覆蓋等限制措施;
(二)利用通信線路、網路設備以及插件、軟體、域名解析等方式劫持網路傳輸數據,篡改或者遮擋他人正當經營的各類廣告;
(三)以虛假流量、惡意植入數據、惡意點擊等方式改善自身排名或者損害他人正當利益、貶低他人商業信譽的行為;
(四)以結盟、聯盟等方式限制他人進入某一市場或經營領域;
(五)使用他人商標、企業名稱作為文字鏈接廣告、付費搜索廣告的關鍵字、加入網站頁面或源代碼提高搜索度,誘使消費者進入錯誤網站;
(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十六條 通過門戶或綜合性網站、專業網站、電子商務網站、搜索引擎、電子郵箱、即時通訊工具、互聯網私人空間等各類互聯網媒介資源發布的廣告,應當具有顯著的可識別性,使一般互聯網用戶能辨別其廣告性質。
付費搜索結果應當與自然搜索結果有顯著區別,不使消費者對搜索結果的性質產生誤解。
以電子郵件、即時通訊信息等形式發送的廣告應當在發件人和標題部分明示郵件、信息的來源和性質,使消費者在打開郵件、信息之前即能獲悉其廣告性質。
自然人以收費或者免費使用商品、服務等有償方式在互聯網推薦商品或者服務時,應當使普通互聯網用戶能夠清楚了解該種有償關系,識別其作為廣告代言人或者不同於普通互聯網用戶的身份。
第十七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以及禁止發布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互聯網上設計、製作、代理、發布廣告。
醫療、葯品、醫療器械、農葯、獸葯、保健食品廣告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廣告審查機關進行審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未經審查批准,不得在互聯網上發布。
第十八條 禁止利用互聯網發布處方葯、煙草的廣告。
各類網站不得採用任何形式鏈接處方葯生產銷售企業、煙草生產銷售企業自有網站、網頁,搜索引擎網站不得為此類網站、網頁提供付費搜索廣告服務。
第十九條 對於涉嫌違法的互聯網廣告活動,由本辦法規定的廣告發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
對同一違法互聯網廣告,兩個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相關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先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同案管轄。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異地管轄相關廣告活動當事人有困難的,可以將違法情況及其相關證據材料移交相關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廣告法》第四十五條或者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對明知或者應知的利用其信息平台發布違法廣告未予制止的,由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涉嫌違反《廣告法》和本辦法的互聯網廣告,可以依照《廣告法》第四十九條,按照法定程序,採用技術手段對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互聯網媒介資源進行調查、檢查,查看、調取、復制有關的廣告信息和網站後台數據。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對於上述調查、檢查應予協助、配合,提供相關的技術支持或者排除技術障礙,不得拒絕、阻撓或者設置技術障礙。
第二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採取下列方式之一對互聯網廣告進行調查取證:
(1)監管機關與當事人雙方採取拷屏、頁面另存、直接照相等辦法確認互聯網廣告內容後,當場列印並簽字;
(2)委託公證機構公證;
(3)委託具有法定的電子證據鑒定資格的第三方機構提取確認相關證據;
(4)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取證方式。
互聯網廣告的證據,應當包括廣告內容樣件和網址、IP地址、域名、源代碼等與該廣告唯一對應的發布路徑。
第二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向社會公開受理投訴、舉報互聯網違法廣告的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應當自收到投訴、舉報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處理決定,並告知投訴、舉報人。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未依法取得互聯網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資格在互聯網發布虛假違法廣告的,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以及企業登記管理有關規定,由廣告發布者所在地、網站域名備案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有關規定查處。對不具備真實備案信息和未經主管部門許可的,移送相關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至第十八條規定經營、發布互聯網廣告的,《廣告法》有規定的,依照規定予以處罰。《廣告法》沒有具體規定,《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予以處罰。《廣告法》和其他法律、法規沒有具體規定的,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的行政規章中關於互聯網廣告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❹ 《理財公司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
中國銀保監會制定了《理財公司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通過建立專門的理財產品流動性管理規定,進一步完善了理財公司規則體系,有助於督促理財公司完善流動性管理機制,提高管理能力,更好推動理財產品凈值化轉型。
《辦法》的總體結構
一是理財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制度與治理結構,指定專門部門和崗位、配備充足具備勝任能力的人員負責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
二是承擔理財產品投資運作管理職責的主要負責人對該理財產品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承擔主要責任。
三是理財公司應當指定專門部門負責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壓力測試,並與投資管理部門保持相對獨立。四是理財公司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第三方合作管理,確保及時充分獲取相關信息,滿足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需要。
《辦法》對理財產品投資交易管理主要規定
《辦法》強調將流動性風險管理貫穿於理財業務運行的全流程。一是理財公司應當在理財產品設計階段,綜合評估投資資產流動性、投資者類型與風險偏好等因素,審慎確定開放式、封閉式等產品運作方式,合理設計認購和贖回安排。二是理財公司應當持續做好低流動性資產、流動性受限資產和高流動性資產的投資管理,提高資產流動性與產品運作方式的匹配程度。三是理財公司應當持續監測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審慎評估產品所投資各類資產的估值計價和變現能力,充分考慮聲譽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交易對手風險等的可能影響,並提前做出應對安排。
《辦法》對理財公司運用理財產品流動性管理措施主要要求
《辦法》要求理財公司加強理財產品認購、贖回管理,依照法律法規及理財產品合同的約定,合理運用理財產品流動性管理措施,以更好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合理運用管理措施還有助於保持投資策略的相對穩定,為投資者獲取長期投資、價值投資收益。《辦法》同時強化了事先約定和信息披露要求。明確理財公司應當在合同中與投資者事先約定理財產品未來可能運用的流動性管理措施,並按規定向投資者披露理財產品面臨的主要流動性風險及管理方法、實際運用措施情況,維護投資者知情權,促進其形成合理預期、作出理性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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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理財新時代,投資者必須知道的幾點新規
理財新規劃重點
1. 9月28日,銀保監會正式下發《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對於市場較為關注的公募理財產品可否投資股票等問題,根據《辦法》,公募理財可以通過公募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股票。
2. 明確非保本理財產品為真正意義上的資管產品;保本理財產品按照結構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進行規范管理。同時,《辦法》在附則中承接並進一步明確現行監管制度中關於結構性存款的相關要求。
3. 公募理財產品銷售門檻由5萬元降至1萬元,私募理財產品購買門檻和資管新規保持一致。
4. 在理財產品銷售方面,引入不少於24小時的投資冷靜期要求,並進一步提高了條款表述的針對性和准確性。冷靜期明確只適用於私募理財產品,不適用於公募理財產品。
5.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辦法》第三十五條所列示資產之外,由未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許可設立、不持有金融牌照的機構發行的產品或管理的資產,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的附屬機構依法依規設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以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6. 針對理財產品投資范圍,根據此前徵求意見稿第35條,理財產品可以投資管產品,但資管產品不是底層資產,需要穿透至底層資產。目前市場較為關心的是投資ABN(在銀行間市場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是否屬於底層資產。此次落地的《理財辦法》規定,「包括在銀行間市場和證券交易所市場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明確包含ABN。而徵求意見稿中的「銀行間市場信貸資產支持證券」表述並不包含ABN。
7. 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將先廣泛徵求社會意見,隨後擇日正式發布。在理財子公司業務規則中,將依法合規、符合條件的私募投資基金納入理財投資合作機構范圍。
8. 《辦法》過渡期要求與「資管新規」保持一致,過渡期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在過渡期內,銀行新發行的理財產品應當符合《辦法》規定。同時,可以發行老產品對接未到期資產,但應控制存量理財產品的整體規模;過渡期結束後,不得再發行或者存續違反規定的理財產品。(大隊長金融)
9.另據中國證券網報道,監管層人士指出,與徵求意見稿相比,正式稿並沒有收緊的規定,所有的調整都是在符合資管新規基礎上的合理調整,甚至更寬松一點,所以盡早發布,有利於穩定市場預期。與理財新規相關的兩份重要文件——理財子公司、結構性存款相關規定也正在緊鑼密鼓地制定中。
❼ 《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對每日凈值贖回、巨額贖回等有哪些規定
近日銀保監會發布《理財公司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辦法旨在加強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控,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辦法同時強化了事先約定和信息披露要求。明確理財公司應當在合同中與投資者事先約定理財產品未來可能運用的流動性管理措施,並按規定向投資者披露理財產品面臨的主要流動性風險及管理方法、實際運用措施情況,維護投資者知情權,促進其形成合理預期、作出理性決策。
❽ 商業銀行理財監管辦法徵求意見有什麼內容
7月21日,為促進統一資產管理產品監管標准,推動銀行理財業務規范健康發展,銀保監會近日起草了《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辦法》要求商業銀行理財業務實行分類管理,區分公募和私募理財產品。公募理財產品面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公開發行,私募理財產品面向不超過200名合格投資者非公開發行;同時,將單只公募理財產品的銷售起點由目前的5萬元降至1萬元。
為了防範「虛假理財」和「飛單」,《辦法》要求銀行在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對理財產品進行「全流程、穿透式」集中登記。銀行只能發行已在理財系統進行登記並獲得登記編碼的理財產品。投資者可依據該登記編碼在中國理財網查詢產品信息,核對所購買產品是否為銀行發行的正規理財產品,有助於防範「虛假理財」和「飛單」,加強投資者保護。
《辦法》過渡期自本辦法發布實施後至2020年12月31日。據介紹,2018年上半年,銀行理財業務總體運行平穩。2017年底,銀行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余額為22.17萬億元,2018年5月末余額為22.28萬億元,6月末余額為21萬億元,同業理財規模和佔比持續下降。理財資金主要投向債券、存款、貨幣市場工具等標准化資產,佔比約為70%;非標准化債權類資產投資佔比約為15%,總體保持穩定。
來自《 人民日報 》( 2018年07月22日 03 版)
❾ 凈值型理財產品是什麼意思
凈值型理財產品,指按照份額發行並定期或不定期披露單位份額凈值的理財產品。凈值型管理計劃的交易形式為開放式,收益以產品凈值的形式定期公布。這一銀行理財產品類似於開放式基金,用戶在開放期內可以進行申購、贖回等操作。
凈值型理財產品在封閉式理財的基礎上加入了流動性,凈值型理財產品每周或每月都有開放日,申購贖回相對更靈活。其次,類似於公募基金,凈值型產品會定期披露收益,比銀行傳統的理財產品更加透明。
再次,凈值型理財產品掛鉤不同的市場,特別是一些高風險的市場;在市場行情比較好時,收益會比普通的理財產品要高,但行情不好也可能虧損。
(9)理財管理監督徵求意見稿擴展閱讀:
產品特點
1、運作透明度高
凈值型產品定期披露產品運作公告,投資者在投資期內可准確掌握凈值型產品的投資情況及產品凈值等信息,產品運作透明度高。
2、 真實反映投資資產的市場價值
凈值型產品投資資產流動性高,估值更為透明,在市值法的估值體系下,凈值型產品凈值可直接反映出投資資產的市場價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