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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業務管理條例

發布時間:2021-12-10 23:24:28

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是分為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九十二條 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

(一)財產保險業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等保險業務;

(二)人身保險業務,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保險業務。

同一保險人不得同時兼營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但是,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核定,可以經營短期健康保險業務和意外傷害保險業務。

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核定。保險公司只能在被核定的業務范圍內從事保險經營活動。

保險公司不得兼營本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外的業務。

(1)保險公司業務管理條例擴展閱讀:

保險法具體可分為以下四種:

1、保險業法

保險業法又叫保險業監督法,是調整國家和保險機構的關系的法律規范。凡規范保險機構設立、經營、管理和解散等的有關法律均屬於保險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於1985年3月3日發布的《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對保險企業的設立、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等做了具體規定,即屬於保險業法性質。

2、保險合同法

保險合同法又叫保險契約法,是調整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關系的法律規范。保險方與投保方的保險關系是通過保險合同確定的,凡有關保險合同的簽訂、變更、終止以及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法律,均屬保險合同法。

3、保險特別法

保險特別法,是專門規范特定的保險種類的保險關系的法律規范。對某些有特別要求或對國計民生具有特別意義的保險,國家專門為之制定法律實施。

4、社會保險法

社會保險法是國家就社會保障所頒發的法令總稱。例如2010年10月28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Ⅱ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公司管理規定》是為了規范保險活動,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對保險業的監督管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而制定的法律法規。法律明確允許的形式,其外就是不可以的。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六章「保險經營」所有條款載明:第四十一條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得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保險業務,本規定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和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十二條保險機構參與共保、經營大型商業保險或者統括保單業務,以及通過互聯網、電話營銷等方式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保業務,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第四十三條保險機構應當公平、合理擬訂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不得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第四十四條保險機構的業務宣傳資料應當客觀、完整、真實,並應當載有保險機構的名稱和地址。第四十五條保險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規定披露有關信息。保險機構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方式,對其保險條款內容和服務質量等做引人誤解的宣傳。第四十六條保險機構對保險合同中有關免除保險公司責任、退保、費用扣除、現金價值和猶豫期等事項,應當依照《保險法》和中國保監會的規定向投保人作出提示。第四十七條保險機構開展業務,應當遵循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第四十八條保險機構不得將其保險條款、保險費率與其他保險公司的類似保險條款、保險費率或者金融機構的存款利率等進行片面比較。第四十九條保險機構不得以捏造、散布虛假事實等方式損害其他保險機構的信譽。保險機構不得利用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壟斷性企業或者組織,排擠、阻礙其他保險機構開展保險業務。第五十條保險機構不得勸說或者誘導投保人解除與其他保險機構的保險合同。第五十一條保險機構不得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第五十二條除再保險公司以外,保險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設立客戶服務部門或者咨詢投訴部門,並向社會公開咨詢投訴電話。保險機構對保險投訴應當認真處理,並將處理意見及時告知投訴人。第五十三條保險機構應當建立保險代理人的登記管理制度,加強對保險代理人的培訓和管理,不得唆使、誘導保險代理人進行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第五十四條保險機構不得委託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或者個人從事保險銷售活動,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或者個人支付傭金或者其他利益。第五十五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嚴格的內部控制制度。第五十六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控制和管理關聯交易的有關制度。保險公司的重大關聯交易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告。第五十七條保險機構任命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任命前向中國保監會申請核准上述人員的任職資格。保險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管理,按照《保險法》和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執行。第五十八條保險機構應當依照《保險法》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管理、使用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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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保險公司業務范圍分級管理辦法的保險公司業務范圍分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保險公司業務范圍管理,建立健全保險市場准入和退出機制,促進保險行業專業化、差異化發展,引導保險公司集約化、精細化經營,根據《保險法》、《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保險公司。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業務范圍,是指保險公司的原保險業務,不包括再保險業務、保險資金運用業務和代理銷售其他保險公司的產品
中國保監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保險公司業務范圍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根據保險業務屬性和風險特徵,保險公司業務范圍分為基礎類業務和擴展類業務兩級。
第五條 財產保險公司基礎類業務包括以下五項:
(一)機動車保險,包括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商業保險;
(二)企業/家庭財產保險及工程保險(特殊風險保險除外);
(三)責任保險;
(四)船舶/貨運保險;
(五)短期健康/意外傷害保險。
第六條 財產保險公司擴展類業務包括以下四項:
(一)農業保險;
(二)特殊風險保險,包括航空航天保險、海洋開發保險、石油天然氣保險、核保險;
(三)信用保證保險;
(四)投資型保險。
第七條 人身保險公司基礎類業務包括以下五項:
(一)普通型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和年金保險;
(二)健康保險;
(三)意外傷害保險;
(四)分紅型保險;
(五)萬能型保險。
第八條 人身保險公司擴展類業務包括以下兩項:
(一)投資連結型保險;
(二)變額年金。 第九條 新設保險公司,只能申請基礎類業務。
第十條 新設財產保險公司申請基礎類業務時,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以人民幣兩億元的最低注冊資本設立的,只能申請一項基礎類業務;
(二)每增加一項基礎類業務,應當增加不少於人民幣兩億元的注冊資本;
(三)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新設人身保險公司申請基礎類業務時,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以人民幣兩億元的最低注冊資本設立的,只能申請第一項至第三項中的一項;
(二)每增加前三項中的一項,應當增加不少於人民幣兩億元的注冊資本;
(三)申請前三項以及第四項、第五項之一的,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十億元;
(四)申請全部基礎類業務的,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十五億元;
(五)申請第四項、第五項的,必須同時申請前三項;
(六)申請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的,應當具有專項內控制度、專業人員、服務能力、信息系統和再保險方案;
(七)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保險公司變更業務范圍,應當經中國保監會批准。
第十三條 保險公司獲得基礎類前三項業務經營資質後,方可申請增加擴展類業務,且每次不得超過一項,兩次申請的間隔不少於六個月。
第十四條 財產保險公司申請農業保險業務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持續經營三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
(二)最近三年年末平均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十億元;
(三)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四個季度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
(四)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保險公司申請開辦農業保險業務,須在完成業務范圍變更後,再依法向中國保監會提交開辦申請。
第十五條 財產保險公司申請特殊風險保險業務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持續經營三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
(二)最近三年年末平均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十億元;
(三)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四個季度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
(四)公司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有效,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上一季度分類監管評價結果為A類或B類;
(五)有專項內控制度、專業人員、服務能力、信息系統和再保險方案;
(六)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七)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財產保險公司申請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持續經營三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
(二)最近三年年末平均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二十億元;
(三)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四個季度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
(四)公司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有效,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上一季度分類監管評價結果為A類或B類;
(五)有專項內控制度、專業人員、服務能力、信息系統和再保險方案;
(六)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七)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財產保險公司申請投資型保險業務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持續經營三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
(二)最近三年年末平均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十億元,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總體凈盈利;
(三)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四個季度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
(四)公司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有效,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上一季度分類監管評價結果為A類或B類;
(五)有專項內控制度、專業人員、服務能力、信息系統和再保險方案;
(六)有獨立的資金運用管理部門,建立了完善的資金運用管理制度、風險控制管理制度;
(七)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八)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人身保險公司申請投資連結型保險業務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持續經營三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
(二)最近三年年末平均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二十億元;
(三)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四個季度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
(四)公司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有效,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上一季度分類監管評價結果為A類或B類;
(五)有專項內控制度、專業人員、服務能力、信息系統和再保險方案;
(六)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七)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 人身保險公司申請變額年金業務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持續經營六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
(二)獲准經營投資連結型保險業務滿三年;
(三)最近三年年末平均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十億元;
(四)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四個季度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
(五)公司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有效,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上一季度分類監管評價結果為A類或B類;
(六)有專項內控制度、專業人員、服務能力、信息系統和再保險方案;
(七)有穩定的投資管理團隊和穩定的過往投資業績;
(八)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九)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不足或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中國保監會可以依法責令其停止接受新業務或限制其業務范圍。
第二十一條 中國保監會責令保險公司停止接受新業務、限制業務范圍以及保險公司主動申請減少業務范圍的,保險公司應當妥善處理存續業務,繼續履行承保責任,或依照《保險公司保險業務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將該項業務轉讓給符合資質的保險公司。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必須真實、准確、完整。
第二十三條 新設保險公司申請健康保險業務、分紅型保險業務、萬能型保險業務的,應當提供關於專項內控制度、專業人員、服務能力、信息系統和再保險方案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四條 保險公司變更業務范圍,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股東大會決議或股東會決議;
(二)變更業務范圍的可行性報告;
(三)關於專項內控制度、專業人員、服務能力、信息系統和再保險方案的證明材料;
(四)財產保險公司申請投資型保險業務的,還應當提供關於獨立的資金運用管理部門、資金運用管理制度、風險控制管理制度的證明材料;
(五)人身保險公司申請投資連結型保險業務、變額年金業務的,還應當提供關於投資管理團隊和過往投資業績的證明材料;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專屬財產保險公司、相互保險公司、保險互助社以及專業性保險公司不適用本辦法,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專業性保險公司經營主營業務以外的其他業務,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七條 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違規經營業務的,由中國保監會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Ⅳ 保險公司營業部管理規定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保險公司的監督管理,維護保險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保險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是全國商業保險的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授權,依法對保險公司履行監管職責。
第三條保險公司依法開展保險業務活動,不受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預。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監管部門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各類商業保險公司。
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是指保險公司申請設立,依法經營保險業務的分公司、支公司、營業部。除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外,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得為其他形式。
本規定所稱保險機構是指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你可以去看看這里有好多保險公司的規定可以借鑒下
希望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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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

保險公司的安全性管理規定:

1.保險公司注冊資金的20%必須是作為保證金存入國家指定的銀行;
2.保險公司必須按人壽保單的全部凈值提取責任准備金;
3.保險公司必須按規定提取保險保障基金;
4.保險公司每一次保險事故的風險責任必須控制在一定范圍內;
5.保險公司的投資有嚴格限制;
6.即使某家保險公司難以為繼,國家也會指定其他保險公司繼續承擔責任,絕不讓客戶的利益受損;
7.永遠向客戶負責是保險公司賴以生存的基礎。

《保險法》第68條,設立保險公司要具備下列條件: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二億元。

《保險法》89條、92條:如果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宣告破產,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准備金,必須轉讓給其他保險公司。達不成轉讓協議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公司接受轉讓。

《保險法》第97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其注冊資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證金,存入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銀行,除公司清算時用於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

《保險法》第98條: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保障被保險人利益、保證償付能力的原則,提取各項責任准備金。

《保險法》100條:所有保險公司都需要統一繳納保險保障基金,在保險公司被撤銷、破產、重大危機、可能危及社會公共利益和金融穩定的情形時用來救助保險公司。

銀保監會對保險公司的安全性有嚴格規定和監管,中國大陸的保險公司本質上不存在實質性的倒閉。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您,保險您不懂,隨時來問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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