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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基金的管理過程

發布時間:2021-12-10 21:00:52

❶ 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管理過程一般分為哪幾個步驟

證券投資基金對資產進行配置的過程包括下面幾個內容:
第一、證券投資基金對資產進行配置進行可行性研究,判斷投資的基本情況。
第二、證券投資基金對資產進行配置需要進行投資回報的預期,研究回報的可能性。
第三、證券投資基金對資產進行配置不同金融產品進行分類研究,確定資金投資的比例。

❷ 證券投資基金設立的流程是什麼,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

中國陽光私募的歷史始於2004年,經過10年的發展,中國私募證券基金行業從無到有由小到大,不斷地壯大和成熟。而去年以來政府和主管部門又頒布和落實了一系列政策對私募基金行業予以支持。去年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今年8月21日《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公布。《辦法》的制定和執行為私募基金的設立和運營提供明確的依據,並起到了規范行業經營行為,促進私募行業發展的作用。

據證監會協會統計,國內已備案的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有1100餘家,管理規模逾3000億元。過去幾年中,陽光私募基金的發行渠道也不斷拓展,從最初的只能通過信託渠道發行,到現在基金專戶、私募自主發行契約式基金等。私募產品的投向不斷豐富,從最初單純投向股票型二級市場,到現在可以投向定向增發、股指期貨、融資融券等不同的投資工具和領域。

在《辦法》明確了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和今年以來股票市場的好轉雙重利好因素的影響下,近來有越來越多的專業投資者有興趣進入私募行業,想要了解如何設立自己的私募基金。根據證監會和基金業協會的分類,私募基金根據其投向主要可分為私募證券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下面為大家簡要地講解一下如何設立一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一、 設立一個投資企業

要發行一隻私募基金,首先要有一個「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擔任。按照證監會和基金業協會的解釋,私募基金管理人適用同樣的標准,即私募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擔任,自然人不能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所以首先要設立一個公司或合夥企業作為私募基金管理人。

大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公司制的,少部分採取有限合夥制。有限合夥制理論上有一些優點,如沒有注冊資本的要求、不需要驗資,因而便於注冊;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從而避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雙重征稅的問題等。但是實際操作中由於現實中有限合夥制企業數量相對較少,性質相對特殊和使用的法規相對冷僻,有限合夥制企業在經營中可能會碰到一些問題。比如,一些地區的工商稅務等政府部門工作人員並不了解有限合夥制所涉及的相關政策和法規,不了解有限合夥制和公司制的區別,與有限合夥企業相關的一些重要術語「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事務合夥人的委派代表」對於一些較少接觸有限合夥企業的工商、稅務局的工作人員來說也不太了解,還有個別有限合夥制私募機構反映在個別地區的稅務局遇到過稅務專管員要求有限合夥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情況。

在企業設立上,除了企業形式之外,需要注意的另一方面是企業的注冊資本金和實收資本金。根據《信託公司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的要求,第三方為信託產品擔任投顧的,需要滿足實收資本金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所以,如果打算將來通過信託渠道發行私募基金,則作為基金管理人設立的投資企業需要具備相應的資本。

注冊地也是需要考慮的問題。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選擇注冊在一些對私募基金有專門扶持政策和專業服務的行政區或對沖基金園區,如上海浦東新區、上海虹口對沖基金園區、深圳前海新區等,這些地區對入駐的私募機構提供一系列政策和經濟上的支持,包括稅收減免政策、優惠的辦公場地、甚至現金獎勵等,相關政府機構的工作人員對金融比較了解、專業性高。除了上述的大型對沖園區外,全國其各地還有大大小小的其他「開發區」,也會宣稱對包擴私募機構在內各行各業都有各種優惠政策。但是這些開發區可能在企業注冊前給企業一個優惠的口頭的許諾或沒有法律效率的書面承諾,企業注冊後又以各種借口不予實現,最終這些優惠政策僅停留在口頭約定中,口惠而實不至。而且這些開發區並非專門針對私募行業,其工作人員很可能對金融缺乏概念,造成辦事時效率低。而且,有些地區工商局和稅務局不在一起辦公,甚至彼此相隔數公里且無方便的交通,造成辦事時非常不方便。這些都需要考慮。

二、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備案

今年2月《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公布並執行,辦法明確了全口徑的登記備案制度。從此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在基金業協會進行備案登記。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的規定,私募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履行登記手續。否則,不得從事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業務活動。

私募行業由證監會監管,由證監會委託基金業協會負責私募的登記備案。所以作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資公司設立後,需要到基金業協會網站上的的「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進行信息登記。

私募基金管理人進行登記備案所需要上報的材料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基本信息、股東或合夥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信息等。

其中,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機構名稱、成立時間、企業性質、組織形式、辦公地址、注冊資本/認繳資本,實收資本/實繳資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這三證的號碼和照片,員工人數等。高級管理人員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別、國籍、證件號碼、從業資格、學歷和工作經歷等。股東或合夥人基本信息主要包括自然人股東的姓名、國籍、證件號,機構股東的名稱、企業性質、組織形式,以及股東的認繳金額、比例,實繳金額、比例等。

三、 准備盡調材料

私募機構要發產品,勢必要和外部各種形形色色的機構打交道,包括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等經紀商、信託公司或公募基金等通道方,銀行或者三方銷售平台等資金方、銷售渠道等。在產品籌備期,這些涉及的機構都會對私募管理人進行盡職調查,需要管理人提供相關材料。盡職調查的內容一般包括:

1. 公司概況

介紹公司和主要人員的基本情況,主要有企業成立時間、注冊資本、股東情況、部門構架、投研團隊、高管與核心投研人員的學歷和工作背景。在這部分介紹中要盡量突出核心人員的能力和優勢,如高學歷團隊、學術權威、在國內外大型投資機構擔任高管或投資經理的從業經驗、業績著名的明星股票分析師、資深的實體產業背景、歷經多輪熊牛市的實戰經驗和百里挑一的歷史業績等。

2. 投資流程和風控制度

投資流程的介紹主要在於投資決策制度,比如是否有投資決策委員會,投決會如何組成的和運行;是採取基金經理負責制,還是集體決策制;備選投資標的物的入選流程,買賣的決策和操作流程等;各部門在投研中的職責和配合機制等。風控制度主要包括是否有風控部門、具體的風控標准、風控操作流程等。

3. 投資理念、投資策略、歷史業績、交易記錄

這方面可以介紹單位的投資理念是價值投資還是布局成長股;是針對企業經營情況、商品供求等基本面進行分析還是根據人類普遍性的人性弱點和認識偏差造成的行為偏差進行針對性操作,是追求大概率的機會還是專注小概率的黑天鵝事件等等。投資策略,可以介紹單位使用的投資方法、投資策略,比如是多空對沖還是單邊趨勢,是高拋低吸還是追漲殺跌,是長期持有還是波段操作、短線買賣等。通過這些內容,讓外界能理解自己的投資思路、投資方法、投資風格。除了相對抽象的投資理念和策略,投顧還需要提供一些歷史業績,比如以往管理的各類產品或單賬戶業績等。如果以往業績是非陽光化的產品,業績公信力不強,則投顧可能還需要提供一些以往的股票交割單或期貨結算單。為了能有一個具有公信力的歷史業績,大部分投顧會選擇先以自有資金發行第一隻陽光化產品。

4. 獲獎情況

如果有本機構或核心人員參加各類比賽或評比的獲獎記錄,那麼也可以做在介紹材料中作為亮點為自己加分。

四、 產品結構設計

產品的結構是產品設計中最重要的要素之一。產品結構可分為結構化和管理型。

1. 結構化產品

在結構化產品中,產品份額分為不同的類型,每一類份額有不同的權利和義務。最常見的結構化產品分為優先順序和劣後級(又稱B級、風險級、普通級)兩類份額,由劣後級資金為優先順序資金承擔所有損失或者由劣後級資金來確保優先順序的固定收益。通過結構化的設計,優先順序資金一般享有優先分配產品利潤的權利和本金安全的保障,而劣後級資金在承擔產品的大部分或全部的風險的同時有可能獲得較高的收益。

一般來說,私募基金管理人發行結構化產品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投顧資金實力和知名度都較小,募資能力也較弱。這種情況下,投顧在發行第一隻私募產品時往往會選擇結構化產品,這樣投顧不需要募集整個產品的全部資金,而只需投入占產品規模一小部分的資金作為劣後級,然後從銀行或信託資金池對接優先順序資金,就能使產品成立,使以後投顧再要發行產品時能拿出自己管理的陽光化產品的歷史業績。另一種情況是成熟投顧為了追求更高收益而主動選擇發行結構化產品,通過結構化產品放杠桿,追求高收益,同時也承擔更高的風險。

2. 管理型(非結構化)產品

在管理型(非結構化)產品中,所有份額享有相同的權利,承擔相同的風險。比起結構化產品,更多的投顧還是更青睞管理型產品,因為管理型產品沒有為優先順序保本保收益的壓力,壓力更小,操作更自如。根據朝陽永續資料庫統計,截止11月7日,存續中且有持續業績公布的信託產品共有3318隻,其中管理型產品1868隻,佔比56.3%。

五、 決定發行通道

目前,私募發行的通道主要有信託通道、公募專戶通道、私募備案自主發行、有限合夥、傘形子信託等。這些通道有不同的限制和優勢,在這里為大家逐一介紹。

1. 信託

信託是陽光私募最早的通道,也是目前最主要的通道。根據朝陽永續資料庫統計,目前全市場存續中且有持續業績公布的信託產品共有3318隻。信託型私募產品的規模一般不小於3000萬,有50個300萬以下的小額名額。集合信託產品參與股指期貨交易只用用於套保或套利,不能參與商品期貨交易。信託產品不是納稅主體,所以不用為投資者代扣個人所得稅。結構化信託產品的優先順序可以對接銀行優先資金。信託產品的業績一般在信託網站公示,公信力最強。信託產品需向信託公司支付信託通道費,此外還需向託管銀行支付銀行託管費。

2. 公募專戶

私募基金可以通過公募基金專戶發行私募產品。根據朝陽永續資料庫統計,目前全市場存續中且有持續業績公布的公募專戶共有214隻。公募專戶型私募產品的規模一般不小於3000萬,200個300萬以下小額名額。股指多空都能做,也能做商品期貨。和信託產品一樣不代扣個人所得稅。結構化的公募專戶產品的優先順序可以對接銀行優先資金。業績在公募基金網站上可以登錄賬號進行查詢,需支付公募專戶通道費,此外還需支付銀行託管費。

3. 契約型備案私募

今年《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出台後,私募基金發行的可選通道在原有的信託、公募專戶等通道的基礎上新增了契約型私募備案登記自主發行這一選項。契約型私募無規模起點的要求。投資者人數累計不超過200人。投向上限制較少,股指期貨和商品期貨都能做。不代扣個人所得稅。目前難以對接銀行優先資金。估值、外部風控、託管可以由券商一站式解決,需支付一筆託管和服務費用給券商,費用較信託和公募專戶低。

4. 有限合夥

有限合夥制基金無規模起點的要求,合夥人不超過50個,合夥企業需向稅務局申報投資人的個人所得稅。此外有限合夥型基金的一個缺點是理論上每一次有任何投資者(合夥人)的加入和退出都需要到工商局、稅務局辦理合夥人的變更,而這些變更往往需要全體合夥人到場或者提供所有合夥人的證件辦理,流程非常麻煩。有限合夥型私募基金的主要優點是資金投向上幾乎沒有限制,有限合夥是一種企業形式,所以有限合夥企業不僅可以投資於證券市場也可以投資任何合法的領域,當然實際操作中有限合夥基金的合夥協議中一般會根據實際情況對本基金的投向做出一定的限制。前幾年在還沒有公募專戶通道和契約型備案私募這兩個通道的情況下,發行私募基金主要靠信託渠道。而信託產品在投向上有限制較多,比如不能交易期貨,所以當時不少想要參與股指期貨、商品期貨等衍生品的投資機構會選擇發行有限合夥制的產品,近兩年有了公募專戶和契約型備案私募這兩個在投向上限制很少的通道之後,有限合夥基金這一形式在私募證券基金上使用得越來越少了。

5. 傘形子信託

傘形子信託嚴格來說不是獨立產品,而是傘形信託產品下的子賬戶,但是由信託進行獨立的收益核算,對於資金規模較小的投顧來說,傘形子信託提供了一個門檻較低的陽光化產品的發行和業績展示途徑。傘形子信託產品的規模可以小到1000萬以下,有些產品甚至只有200-300萬。傘形子信託產品可以是管理型,也可以做成由投顧單一劣後資金對接信託優先資金的結構化。大部分傘形自信託不能做股指期貨、不能融資融券、不能做商品。另外,有一些私募機構反映他們操作的傘形子信託存在交易速度慢的問題。

六、 選擇銷售渠道

產品的結構和發行渠道確定後,產品要最終成立還要解決產品資金來源的問題。一種情況是,產品的資金完全來自於投顧公司或公司團隊的自有資金。而更常見的情況是,產品的資金大部分或者全部來自於外部資金,這就引出了如何進行產品的資金募集、如何選擇銷售渠道的問題。目前私募基金主要的銷售渠道有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經紀商銷售、三方平台銷售、銀行銷售等。根據實際情況不同可以選擇只通過其中的某一種渠道銷售,或是同時藉助多個渠道進行銷售。除了自行銷售外,其他的渠道方一般都會收取一定的銷售費用,費用高低會根據具體的情況而定。

1. 自行銷售

自行銷售適合於私募基金管理人市場號召力大、市場影響強的情況。比如核心投研負責人人員原來是公募明星基金經理,券商資管明星投資主辦,券商明星分析師等。有這樣背景的投研負責人往往在業內有相當的號召力,在之前的工作中已經積累了大量的現成的客戶資源。這種情況下,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自己解決私募產品的募資問題。

而大多數投顧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核心人員在業內可能不是很知名,客戶資源不是非常豐富,這種情況下自行銷售會很困難,需要通過其他渠道進行銷售。

2. 經紀商銷售

經紀商(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對投顧比較了解,對投顧有信心,投顧發行產品經紀商還能獲得傭金收入、通道收入、服務收入等收入以及結算量、規模存量的業績提升,因而經紀商在幫助投顧發產品的事情上有著強烈的合作意願。但是經紀商銷售的問題有:一方面經紀商的高凈值客戶的風險偏好相對較高,一般來說更偏好高收益的產品而較難接受低風險低收益的產品。
另一方面,大經紀商銷售能力較強,而中小經紀商銷售能力較弱。

3. 三方平台銷售

作為專業的私募產品銷售機構,第三方平台的優勢是:有各類不同風險收益偏好的高凈值客戶,可以將適合的產品賣給適合的客戶,並且可以通過自己的平台和合作方為私募基金向合格投資者做各種在法律法規允許范圍內的宣傳。第三方對投顧的情況不如經紀商了解,對投顧有一個盡調和跟蹤的過程,並進行一定的比較和篩選,在通過一定的篩選流程後產品才能上線銷售。

4. 銀行銷售

作為募資渠道,銀行不論自有資金池還是高凈值客戶資源的量都非常大。保收益型的結構化產品的優先資金一般都是對接銀行資金池的資金。銀行還有大量的高凈值客戶資源,銀行高凈值客戶對銀行高度信任,容易接受銀行推薦的私募理財產品。但是銀行對風險非常敏感,銀行客戶的在風險偏好上也相對偏保守,一般來說銀行和銀行客戶更偏好風格穩健、風險較低的產品。而且要通過銀行銷售可能需要通過銀行內部繁復的審核流程,具體根據各銀行內部制度來定。

七、 產品備案登記

私募基金募集成立後,還需要在基金業協會的私募備案平台上進行產品的登記備案。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的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私募及基金募集完畢後20個工作日內,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進行備案,並根據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資方向註明基金類別,填報基金名稱、資本規模、投資者、基金合同等信息。私募基金備案材料完備且符合要求的基金業協會應當自收齊備案材料之日20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站公示私募基金的基本情況。

❸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2020年修訂)

(2012年6月19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9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根據2020年3月20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行為,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簡稱基金管理公司),是指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從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和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業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自律規則,恪守誠信,審慎勤勉,忠實盡責,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第四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審慎監管原則,對基金管理公司及其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自律規則,對基金管理公司及其業務活動進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

第六條

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和本辦法的規定;

(二)有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章程;

(三)注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且股東必須以貨幣資金實繳,境外股東應當以可自由兌換貨幣出資;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從事研究、投資、估值、營銷等業務的人員,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業務人員不少於15人,並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設置了分工合理、職責清晰的組織機構和工作崗位;

(七)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監察稽核、風險控制等內部監控制度;

(八)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出資或者持有股份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以下簡稱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凈資產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資產質量良好;

(二)持續經營3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內部監控制度完善;

(三)最近3年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四)沒有挪用客戶資產等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五)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

(六)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3年在金融監管、稅務、工商等行政機關,以及自律管理、商業銀行等機構無不良記錄。

第八條

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東是指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權比例最高且不低於25%的股東。

主要股東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託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業務;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

(三)具有較好的經營業績,資產質量良好。

第九條

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中,持股比例最高的境內股東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主要股東的條件,其他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境內股東應當具備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

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依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設立,合法存續並具有金融資產管理經驗的金融機構,財務穩健,資信良好,最近3年沒有受到監管機構或者司法機關的處罰;

(二)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具有完善的證券法律和監管制度,其證券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簽訂證券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並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三)實繳資本不少於3億元人民幣的等值可自由兌換貨幣;

(四)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投資機構比照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條

基金管理公司股東的持股比例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外資持股比例或者擁有權益的比例,累計(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持有)不得超過我國證券業對外開放所做的承諾。

第十一條

一家機構或者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機構參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2家,其中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1家。

第十二條

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申請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報送設立申請材料。

主要股東應當組織、協調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相關事宜,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主要責任。

第十三條

申請期間申請材料涉及的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申請人應當自變化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更新材料;股東發生變動的,應當重新報送申請材料。

第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行政許可法》和《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申請,並進行審查,做出決定。

第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審查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申請,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徵求相關機構和部門關於股東條件等方面的意見;

(二)採取專家評審、核查等方式對申請材料的內容進行審查;

(三)自受理之日起5個月內現場檢查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准備情況。

第十六條

中國證監會批准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向中國證監會領取《基金管理資格證書》。

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還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領《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並開設外匯資本金賬戶。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自工商注冊登記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10日內,在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全國性報刊上將公司成立事項予以公告。

第三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變更、解散

第十七條

基金管理公司變更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准:

(一)變更持股5%以上的股東;

(二)變更持股不足5%但對公司治理有重大影響的股東;

(三)變更股東的持股比例超過5%;

(四)修改公司章程重要條款;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基金管理公司變更股東、注冊資本、股東持股比例後,股東的條件、股東的持股比例、股東參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數量、注冊資本等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第十九條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處分其股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股東轉讓股權應當誠實守信,遵守在認購、受讓股權時所做的承諾,不得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二)股東轉讓股權應當遵守《公司法》的規定,不得採取虛報轉讓價格等不正當手段損害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三)股東與受讓方應當就轉讓期間的有關事宜明確約定,確保不損害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股東及受讓方不得通過股權代持、股權託管、信託合同、秘密協議等形式處分其股權;

(四)相關的變更股東事項未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並履行相關法律程序,轉讓方應當繼續履行股東義務,承擔相應責任,受讓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行使股東權利;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條

基金管理公司增加的注冊資本,股東必須以貨幣資金實繳。

第二十一條

基金管理公司變更重大事項,應當自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做出決議之日起60日內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提出變更申請;涉及股東股權轉讓的,基金管理公司未按照規定提出申請時,相關股東可以直接提出申請。

第二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行政許可法》和《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變更重大事項的申請,並進行審查,做出決定。

第二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約請相關人員談話、專家評審、核查等方式,審查基金管理公司變更重大事項的申請。

涉及變更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東、合計持股比例超過50%以上的股東,或者提名董事人數最多的股東的,中國證監會比照本辦法關於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的規定進行審查。

第二十四條

基金管理公司的重大變更事項涉及變更工商登記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基金管理公司變更為中外合資的,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申領《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並開設外匯資本金賬戶。

第二十五條

基金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選任或者改任,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基金管理公司的重大變更事項涉及《基金管理資格證書》內容變更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換領《基金管理資格證書》。

第二十七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將重大變更事項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條

基金管理公司的解散,應當在中國證監會取消其基金管理資格後進行。

基金管理公司的解散應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四章 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及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撤銷

第二十九條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據專業化經營管理的需要,設立子公司、分公司或者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形式的分支機構。

子公司可以從事特定客戶資產管理、基金銷售以及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業務。分公司或者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形式的分支機構,可以從事基金品種開發、基金銷售以及基金管理公司授權的其他業務。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結合自身實際,合理審慎構建和完善經營管理組織模式,設立子公司、分支機構應當進行充分的評估論證,並履行必要的內部決策程序。

第三十條

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應當由基金管理公司控股,從事相關業務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管理公司與子公司及各子公司之間應當建立必要的隔離牆制度,防止可能出現的風險傳遞和利益沖突。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有效的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子公司、分支機構的業務、人員、財務等的監督和日常管理,分支機構不得以承包、租賃、託管、合作等方式經營。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設立辦事處,辦事處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

第三十一條

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子公司、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公司治理健全,內部監控完善,經營穩定,有較強的持續經營能力;

(二)公司最近1年內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三)公司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

(四)擬設立的子公司、分支機構有符合規定的名稱、辦公場所、業務人員、安全防範設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五)擬設立的子公司、分支機構有明確的職責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二條

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子公司、分支機構,應當自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做出決議之日起60日內,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報送申請材料。

第三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行政許可法》和《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子公司、分支機構的申請,並進行審查,做出決定。

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擬設立的子公司、分支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第三十四條

基金管理公司變更、撤銷分支機構,應當自變更、撤銷之日起15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和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基金管理公司設立、變更或者撤銷辦事處,應當自設立、變更或者撤銷之日起15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和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三十五條

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分支機構,應當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基金管理公司變更、撤銷分支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六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將子公司、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或者撤銷事項予以公告。

第五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和經營

第三十七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建立組織機構健全、職責劃分清晰、制衡監督有效、激勵約束合理的治理結構,保持公司規范運作,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公司治理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基本原則。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東和公司員工的利益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發生沖突時,應當優先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第三十八條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應當履行法定義務,不得虛假出資、抽逃或者變相抽逃出資。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不得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代持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權,不得委託其他機構或者個人代持股權。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佔有或者轉移基金管理公司資產。

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東應當秉承長期投資理念,並書面承諾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權不少於3年。

第三十九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明確股東(大)會的職權范圍和議事規則。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與股東之間的業務和客戶關鍵信息隔離制度。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應當通過股東(大)會依法行使權利,不得越過股東(大)會、董事會任免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直接干預基金管理公司的經營管理、基金財產的投資運作;不得在證券承銷、證券投資等業務活動中要求基金管理公司為其提供配合,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管理公司的單個股東或者有關聯關系的股東合計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上述股東及其控制的機構不得經營公募或者類似公募的證券資產管理業務。

第四十條

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東在公司不能正常經營時,應當召集其他股東及有關當事人,按照有利於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妥善處理有關事宜。

第四十一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明確董事會的職權范圍和議事規則。董事會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制定公司基本制度,決策有關重大事項,監督、獎懲經營管理人員。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和董事長不得越權干預經營管理人員的具體經營活動。

董事會對經營管理人員的考核,應當關注基金長期投資業績、公司合規和風險控制等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況,不得以短期的基金管理規模、盈利增長等為主要考核標准。

基金管理公司的總經理應當為董事會成員。基金管理公司的單個股東或者有關聯關系的股東合計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與上述股東有關聯關系的董事不得超過董事會人數的1/3。

第四十二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獨立董事制度,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3人,且不得少於董事會人數的1/3。

獨立董事應當獨立於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東,以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為出發點,勤勉盡責,依法對基金財產和公司運作的重大事項獨立作出客觀、公正的專業判斷。

第四十三條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會審議下列事項,應當經過2/3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

(一)公司及基金投資運作中的重大關聯交易;

(二)公司和基金審計事務,聘請或者更換會計師事務所;

(三)公司管理的基金的半年度報告和年度報告;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四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督察長制度,督察長由董事會聘任,對董事會負責,對公司經營運作的合法合規性進行監察和稽核。

督察長發現公司存在重大風險或者有違法違規行為,應當告知總經理和其他有關高級管理人員,並向董事會、中國證監會和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四十五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加強監事會或者執行監事對公司財務、董事會履行職責的監督作用,維護股東合法利益。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少於監事會人數的1/2。不設監事會的,執行監事中至少有1名職工代表。

監事會和監事會主席、執行監事不得越權干預經營管理人員的具體經營活動。

第四十六條

基金管理公司的總經理負責公司的經營管理。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不得為股東、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四十七條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及有關各方,在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東不能正常經營或者基金管理公司股權轉讓期間,應當依法履行職責,恪盡職守,做好風險防範的安排,保證公司正常經營,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不受損害。

第四十八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堅持穩健經營理念,管理資產規模應當與自身的人員儲備、投研和客戶服務能力、信息技術系統承受度、風險管理和內部監控水平相匹配,切實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長遠利益。

第四十九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建立科學合理、控制嚴密、運行高效的內部監控體系,制定科學完善的內部監控制度,保持經營運作合法、合規,保持公司內部監控健全、有效。

第五十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由授權、研究、決策、執行和評估等環節構成的投資管理系統,公平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和客戶資產。

第五十一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完善的基金財務核算與基金資產估值系統,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准確和完整地反映基金財產的狀況。

第五十二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行業監管要求、行業技術標准,遵循安全性、實用性、可操作性原則,建立與公司發展戰略和業務操作相適應的信息技術系統。

第五十三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健全人力資源管理制度,規范崗位職責,強化員工培訓,建立與公司發展相適應的激勵約束機制、基金從業人員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綁定機制,為公司經營管理和持續發展提供人力資源支持。

第五十四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和完善客戶服務標准,加強銷售管理,規范基金宣傳推介,不得有不正當銷售或者不正當競爭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保持良好的財務狀況,滿足公司運營、業務發展和風險防範的需要。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國家財經法律法規,相關資金或者資產必須列入符合規定的本單位會計賬簿。

第五十六條

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審慎經營原則和業務發展需要,可以相應增加註冊資本。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按照規定提取風險准備金。

第五十七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管理和運用固有資金。

基金管理公司管理、運用固有資金,應當保持公司的正常運營,不得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八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突發事件處理預案制度,對發生嚴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統性風險、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突發事件,按照預案妥善處理。

第五十九條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據自身發展戰略的需要,委託資質良好的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登記、核算、估值以及信息技術系統開發維護等業務,但基金管理公司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並不因委託而免除。

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部分業務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進行充分的評估論證,履行必要的內部決策程序,審慎確定委託辦理業務的范圍、內容以及受託基金服務機構,並制定委託辦理業務的風險管理和應急處理制度,加強對受託基金服務機構的評價和約束,確保業務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以及公司的商業秘密等。

第六十條

基金管理公司與基金服務機構簽署委託協議後10日內,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和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委託辦理業務的范圍、內容、受託基金服務機構的基本情況和業務准備情況、主要風險及相應的風險防範措施等。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在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年度報告、基金半年度報告以及基金管理公司年度報告中披露委託辦理業務的有關情況。

開展受託業務的基金服務機構應當具有健全的治理結構,經營運作規范,財務狀況良好,有與受託辦理業務相適應的專業人才隊伍、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技術設施等,並具有完善的內部控制、風險管理、應急處理制度和業務操作流程等。基金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開展相關受託業務應當恪盡職守、誠實守信、謹慎勤勉,確保受託業務運作安全有效,並保守商業秘密,不得泄露或者利用受託業務知悉的非公開信息牟利,不得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一條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申請批准有關事項,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中國證監會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審慎監管原則對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司治理、內部監控、經營運作、風險狀況,以及相關業務活動進行非現場檢查和現場檢查。

第六十三條

非現場檢查主要以審閱基金管理公司報送材料的方式進行。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和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下列材料:

(一)經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基金管理公司年度報告;

(二)由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基金管理公司內部監控情況的年度評價報告;

(三)監察稽核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

(四)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報送的其他

❹ 基金運作流程

證券公司買賣基金流程:
1、在銀行辦理銀行卡
2、證券公司辦理證券賬戶卡、資金賬戶,第三方存管,網上交易等。
3、在證券公司和網上買賣lof和封閉式基金。

銀行買賣開放式基金:
1、在銀行辦理銀行卡和證券基金卡(可選擇注冊網上銀行)
2、在銀行櫃台或者網上就可以買賣基金了。 如何發揮最大收益,就選擇老牌基金和業績好的基金。最大收益就選指數基金了,跟大盤漲而漲,

❺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最為關鍵的環節是

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集中資金、專家管理、分散投資、降低風險的投資工具,但投資者投資於基金仍有可能面臨風險。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最為關鍵的環節是風險控制。證券投資基金存在的風險主要有:
⒈市場風險。基金主要投資於證券市場,投資者購買基金,相對於購買股票而言,由於能有效的分散投資和利用專家優勢可能對控制風險有利。分散投資雖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來自個別公司的非系統性風險,但無法消除市場的系統性風險。因此,證券市場價格因經濟因素、政治因素等各種因素的影響而產生波動時,將導致基金收益水平和凈值發生變化,從而給基金投資者帶來風險。
⒉管理能力風險。基金管理人作為專業投資機構,雖然比普通投資者在風險管理方面確實有某些優勢,如能較好地認識風險的性質、來源和種類,能較准確的度量風險,並通常能夠按照自己的投資目標和風險承受能力構造有效的證券組合,在市場變動的情況下,及時地對投資組合進行更新,從而將基金資產風險控制在預定的范圍內等,但是,不同的基金管理人的基金投資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術存在差異,從而對基金收益水平產生影響。
⒊技術風險。當計算機、通訊系統、交易網路等技術保障系統或信息網路支持出現異常情況時,可能導致基金日常的申購或贖回無法按正常時限完成、注冊登記系統癱瘓、核算系統無法按正常時限顯示基金凈值、基金的投資交易指令無法即時傳輸等風險。
⒋巨額贖回風險。這是開放式基金所特有的風險。若因市場劇烈波動或其他原因而連續出現巨額贖回,並導致基金管理人出現現金支付困難時,基金投資者申請巨額贖回基金份額,可能會遇到部分順延贖回或暫停贖回等風險。
5.基金業監管風險。相關法律法規的配套不完備,基金在實際運作中存在風險生存的制度漏洞。盡管作為綱領性大法的《證券投資基金法》業已頒布,還缺乏相應的配套實施細則和管理辦法,特別是證券市場發展和變革快速,更需要對基金業的監管動作向前移位,加大事前監督力度。
6.道德風險產生的根源來自於證券基金本身在運作中形成的委託代理關系。在這種關系中,一是基金投資者(委託人)與基金管理人(代理人)的努力目標不一致,對委託人最優的行動對代理人並不一定最優, 所以,基金管理人就有動機將收益內化而將風險外化,這就有可能損害委託人的利益,產生道德風險;二是委託人與代理人的信息不對稱是產生道德風險的根源。在基金投資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三方中,投資者處於信息最劣勢的地位。作為委託人的基金投資者,他無法准確了解基金管理人的素質,無法在基金契約中主動、准確地寫出對基金管理人工作努力程度的規定(即使寫進去,也難以觀察)。作為代理人的基金管理人,他比基金投資者擁有更多的信息 ,最清楚自己的素質和經營能力,也最清楚自己的工作努力程度。所以,這就不可避免出現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對稱委託代理關系中的道德風險問題;三是基金投資者和基金管理人的責任不對等。基金管理人對於基金經營不善造成的後果所能承擔的責任是有限的,最多不過是個人信譽、財產或自由的喪失。

❻ 證券投資基金發展歷程概述

世界發展概況
證券投資基金作為社會化的理財工具,起源於英國的投資信託公司。產業革命極大地推動了英國生產力的發展,國民收入大幅增加,社會財富迅速增長。由於國內資金充裕,那些需要大量產業資本的國家在英國發行各種有價證券。另外,為謀求資本的最大增值,人們希望能夠投資海外,卻苦於資金量小,缺乏國際投資經驗,因此萌發了集合中國投資者的資金,委託專人經營和管理的想法。證券投資基金由此萌芽。
1886年,英國成立「海外及殖民地政府信託基金」,金融史學家將之視為爭取投資基金的雛形。到1890年,運作中的英國投資信託基金超過100家,以公債為主要的投資對象,在類型上主要是封閉式基金。
20世紀以後,世界基金業的發展大舞台轉到美國。1924年3月31日,馬薩諸塞投資信託基金在美國波士頓成立,成為世界上第一隻公司型開放式基金。20世紀40年代以後,眾多發達國家的政府認識到證券投資基金的重要性,紛紛通過立法加強監管,完善對投資者的保護措施,為基金業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環境。
截止2007年末,美國的共同基金資產規模達到12萬億美元基金占所有家庭資產的40%左右。
20世紀80年代以後,證券投資基金在世界范圍內得到普及發展,基金業的快速發展成為一種國際性現象。根據美國證券業的統計,截止2008年年末,全球共同基金資產規模達到18.97萬億美元。

中國發展概況
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業發展可以分為3個歷史階段:20世紀80年代至1997年11月14日《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頒布之前的早期探索階段,《暫行條例》頒布實施以後至2004年6月1日《證券投資法》實施前的試點發展階段與《證券投資基金法》實施後的快速發展階段。
一、早期探索階段
始於20世紀70年代末的中國經濟體制改革,在推動中國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引發了社會對資金的巨大需求。在這種背景下,基金作為一種籌資手段開始受到一些中國駐外金融機構的注意。
1987年中國新科技船業投資公司與灰分集團,渣打銀行在香港聯合設立了中國置業基金,首期籌資3900萬人民幣,直接投資於珠江三角洲為中心的鄉鎮企業,並隨即在香港聯交所上市。這標志者中資金融機構開始正式涉足投資基金業務。在境外中國概念基金與中國證券市場初步發展的影響下,中國境內第一家較為規范的投資基金——淄博鄉鎮企業投資基金於1992年11月經中國人民銀行宗漢批准正式設立。淄博基金的設立解開了投資基金在內地發展的序幕,並在1993年上半年引發了短暫的中國投資基金發展熱潮。1994年後,我國進入經濟金融治理整頓階段,基金發展過程中的不規范問題和累積的其他問題也逐步暴露,多數基金資產經營狀況惡化,中國基金業發展因此限於停頓狀態。截止1997年底,基金的數量為75隻,規模在58億人民幣左右。
二、試點發展階段
在對老基金發展過程加以反思之後,經過國務院批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997年11月14日頒布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這是我國首次頒布的規范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的行政法規,為我國基金業的發展地安靜了規制基礎。由此,我國基金業的發展進入了規范化的試點發展階段。
1998年3月27日,經過中國證監會的批准,形成離得南方基金管理公司和國泰基金管理公司分別發起設立了兩只規模均為20億人的封閉式基金——基金開元和基金金泰,由此拉開了中國證券投資基金試點的序幕。 封閉式基金試點成功的基礎上,2001年9月,我國第一隻開放式基金——華安創新誕生,使我國基金業發展實現了從封閉式基金到開放式基金的歷史性跨越。此後開放式基金組建取代封閉式基金成為中國基金市場的發展方向。
三、快速發展階段
2004年6月1日開始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法》,為我國基金業的發展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礎,標志著我國基金業發展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2004年10月第一隻上市開放式基金(LOF)——南方積極配置基金,2004年年底推出國內手指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華夏上證50(EFT)2006年,2007年2008年分別推出結構化基金,QDII基金,社會責任基金,層出不窮的基金產品創新極大地推動了我國基金業的發展。 2007年我國基金業的資產規模達到前所未有的3.28萬億人民幣,2008年受金融危機的影響,規模下降到了1.94億,2009年末基金資的規模得到了恢復,達到了2.68萬億

❼ 證券投資過程通常包括哪五個步驟

1、確定證券投資政策:確定收益目標、投資規模、投資對象。

2、進行證券投資分析:分析宏觀經濟形勢、市場行情、行業情況、個股詳情。

3、組建證券投資組合:選擇多種證券作為投資對象,以達到在保證預定收益的前提下使投資風險最小或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使投資收益最大化的目標,避免投資過程的隨意性。

4、投資組合的修正:對投資進行計劃、分析、調整和控制,從而將投資資金分配給若干不同的證券資產,如股票、債券及證券衍生產品,形成合理的資產組合,以期實現資產收益最大化和風險最小化。

5、投資組合業績評估:通過業績評估指數:夏普指數、阿爾法系數去評估業績表現情況。

(7)證券投資基金的管理過程擴展閱讀:

所謂證券投資關系是指證券投資全過程中所涉及的各個主體。證券投資關系主要由三方面構成:發行者、中介人和投資者。

對於新發行的證券,按一定的價格全部予以承購,即在證券發行前線按全價給發行者,再由銀行向市場公開發售;發行者按規定付給銀行一定的包銷費用。

銀行利用其機構網點和人員等優勢,代理發行證券的的單位在證券市場上以較有利的條件發行股票、債券和其他證券,從中收取代理發行手續費的行為。

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利益共存、風險共擔的集合證券投資方式,即通過發行基金份額,集中投資者的資金,由基金託管人託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資金。人們平常所說的基金主要就是指證券投資基金。

廣義的證券投資分析是指分析證券發行人的情況以決定投資於何種證券為宜。它包括質因分析和量因分析。質因分析側重於分析證券發行人的經營狀況和一般經濟形勢,如發行人的營業特性、營業基礎、競爭地位等。

量因分析側重於對證券發行人營業狀況的數量方面如財務報表等進行分析。狹義的證券投資分析指證券行情分析,以決定在何時入市購買證券,或何時脫手出市等,其傳統的方法有基本分析和技術分析。

❽ 證券投資基金的運作有哪些

基金的運作包括基金的市場營銷、基金的募集、基金的投資管理、基金資產的託管、基金份額的登記、基金的估值與會計核算、基金的信息披露以及其他基金運作活動在內的所有相關環節。基金的運作活動從基金管理人的角度看,可以分為基金的市場營銷、基金的投資管理與基金的後台管理三大部分。

❾ 證券投資基金是如何運作的

基金的發行 證券投資基金應由經中國證監會批准設立的基金公司發行。每隻基金的發行均需首先由基金公司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申請設立基金的文件,其內容應包括:擬申請設立基金名稱、設立基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基金類型、基金規模、存續時間,發行價格、發行對象、基金的交易或申購和贖回安排、擬委託的託管人,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和託管協議等。中國證監會收到文件後對基金公司資格、、基金託管人資格以及基金契約、託管協議、招募說明書以及上報資料的完整性、准確性進行審核,假如符合有關標准,則正式下文批准基金公司公開發行基金。

基金的募集 基金公司在接到中國證監會批准發行的文件後,應發布募集公告。募集期限自招募說明書公告之日起不得超過3個月,並需要符合下列條件: (1)募集期限內,凈銷售額超過2億元。 (2)募集期限內,最低認購戶數達到200人。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募集費用,將已募集的資金並加計銀行活期存款利息,自募集期滿之日起30天內退還基金認購人。自投資者在募集期內認購之日至成立之間,認購資金按照同業拆解利率或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並相應增加認購份額。募集期是指自招募說明書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的時間段。
基金的成立 基金募集期內達到發行要求標准後,有關募集資金的數額,需經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證明。報中國證監會審核後,由證監會下達批准成立的文件,基金正式成立。在這之前,募集資金只能存入商業銀行,不能動用。基金正式成立後,基金管理公司才能正式承擔基金資產管理的責任,使用募集資金,開始建倉,進行投資運作。在建倉期內不能申購與贖回,稱為「封閉期」,一般不超過三個月。封閉期結束,基金公司應發表公告,投資者可以開始進行申購與贖回。封閉期內一般每周五公布一次凈值。

基金託管人 為了充分保障基金投資者的權益,防止基金資產被挪作他用,基金都要由某一託管機構,即基金託管人來對基金管理機構的投資操作進行監督和保管基金資產。託管人是依據基金運行中「管理與保管分開」的原則對基金管理人進行監督和保管基金資產的機構,是基金持有人權益的代表,通常由有實力的商業銀行擔任。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簽訂託管協議,在託管協議規定的范圍內履行自己的職責並收取一定的報酬。基金託管人在基金的運行過程中起著不可或缺的作用。

各方間關系
(1)持有人與管理人之間 基金持有人是基金的實際所有者,而基金管理人則是憑借專門的知識與經驗,運用所管理基金的資產,根據法律、法規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約的規定,按照科學的投資組合原理進行投資決策,謀求所管理基金資產的不斷增值,並為基金持有人獲取盡可能多收益的機構。所以,基金持有人與基金管理人的關系實質上是所有人與經營者之間的關系。
(2)管理人與託管人之間 管理人與託管人之間是經營與監管的關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當在行政上、財務上相互獨立,其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對方兼任何職務。基金管理人由投資專家組成,負責基金資產的經營;託管人由主管機關認可的金融機構擔任,負責基金資產的保管,依據基金管理機構的指令處置基金資產並監督管理人的投資運作是否合法合規。對基金管理人而言,處理有關證券、現金收付的具體事務交由基金託管人辦理,自己就可以專心從事資產的運用和投資決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均對基金持有人負責。
(3)持有人與託管人之間 持有人與託管人是委託與受託的關系,持有人把基金資產委託給基金託管人管理,以確保基金資產的安全。基金託管人必須對基金持有人負責,監管基金管理人的行為,使其經營行為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為基金持有人勤勉盡職,保證資產安全,提高資產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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