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管理規定》於2009年9月25日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9年第1號發布,根據2015年10月19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5年第3號《關於修改<保險公司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管理辦法>等八部規章的決定》修訂。該《規定》分總則,法人機構設立,分支機構設立,機構變更、解散與撤銷,分支機構管理,保險經營,監督管理,附則8章80條,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3日中國保監會發布的《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4〕3號)予以廢止。
一、使用范圍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授權,對保險公司實行統一監督管理。中國保監會的派出機構在中國保監會授權范圍內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二、公司定義
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商業保險公司。
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保險公司依法設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營業部、營銷服務部以及各類專屬機構。專屬機構的設立和管理,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本規定所稱保險機構,是指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三、分支機構
本規定所稱分公司,是指保險公司依法設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機構。
本規定所稱省級分公司,是指保險公司根據中國保監會的監管要求,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負責許可申請、報告提交等相關事宜的分公司。保險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已經設立分公司的,應當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作為省級分公司。
保險公司在計劃單列市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指定一家分支機構,根據中國保監會的監管要求,在計劃單列市負責許可申請、報告提交等相關事宜。
省級分公司設在計劃單列市的,由省級分公司同時負責前兩款規定的事宜。
B. 保險公司出單管理辦法
1、按照公司核保政策做好業務的出單工作;
2、做好出單業務承保資料的整理、歸檔工作;
3、做好相關業務數據的統計工作;
4、做好承保單證的管理工作;
5、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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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的規定
1、為了加強對保險公司的監督管理,維護保險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護被保險人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2、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授權,對保險公司實行統一監督管理。中國保監會的派出機構在中國保監會授權范圍內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3、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商業保險公司。
4、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保險公司依法設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營業部、營銷服務部以及各類專屬機構。專屬機構的設立和管理,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本規定所稱保險機構,是指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5、本規定所稱分公司,是指保險公司依法設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機構。本規定所稱省級分公司,是指保險公司根據中國保監會的監管要求,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負責許可申請、報告提交等相關事宜的分公司。保險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已經設立分公司的,應當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作為省級分公司。
保險公司在計劃單列市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指定一家分支機構,根據中國保監會的監管要求,在計劃單列市負責許可申請、報告提交等相關事宜。
省級分公司設在計劃單列市的,由省級分公司同時負責前兩款規定的事宜。
6、保險業務由依照《保險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保險組織經營,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或者變相經營保險業務。
D. 保險公司日常管理規定
保險公司的內勤主管在各公司營業部的級別不同,工作內容及工作量的差異也比較大。
但是所謂內勤實際是相對於諸代理人(外勤)而言的內部服務工作:收單統計、培訓考勤、宣傳資料的准備與提供、日常事物的組織與安排、新人注冊管理、銷號手續的實施、代理人業績上牆、部門逐月計劃完成情況、各項獎罰制度的落實等等還包括部門經理安排的各項工作以及業務人員的日常瑣事都屬於內勤的工作范圍。
保險公司的內勤是相對於代理人(外勤)的總稱,有時也可以這樣理解:除了領導和外勤的工作范圍以外的,都是內勤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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