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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投資管理基金

發布時間:2021-12-10 14:22:35

Ⅰ 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是一個東西嗎不是的話區別在哪裡

基金管理公司分為公募基金公司和私募基金公司,公募基金傳統上只是做證券投資,比如股票、債券等。而私募基金分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前者主要投資證券市場;後者主要投資於非上市公司的股權。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基本上屬於公募基金公司。

Ⅱ 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的經營范圍為:受託管理股權投資基金企業,從事投資管理及相關咨詢服務。

一、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的概念:
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是指管理運作股權投資基金的企業
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冊條件:
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冊資金不低於三千萬元人民幣
三、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
非證券業務的投資管理、咨詢。(不得從事下列業務:1、發放貸款;2、公開交易證券類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4、對除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四、新注冊的股權投資基金可享受以下政策:
以公司制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根據其注冊資本的規模,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未經國務院或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股權投資企業或管理企業,根據注冊資本金和累計實收資本以及注冊後一年內從事股權投資行為,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其中,注冊資本金或累計實收資本10億元人民幣(含10億元人民幣)以上的,補助1000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金或累計實收資本5億元人民幣(含)以上的,補助800萬元人民幣;1億元人民幣(含)以上的,補助500萬元人民幣。

Ⅲ 什麼是資產管理公司,和基金公司有什麼區別

資產管理(asset management),通常是指一種「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信託業務。從這個意義上看,凡是主要從事此類業務的機構或組織都可以稱為資產管理公司(asset management companies)。
分類:
一類進行正常資產管理業務的資產管理公司,沒有金融機構許可證;另一類是專門處理金融機構不良資產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持有銀行業監督委員會頒發的金融機構許可證。
第一類 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一般情況下,商業銀行、投資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都通過設立資產管理業務部或成立資產管理附屬公司來進行正常的資產管理業務。它們屬於第一種類型的資產管理業務。基於這種正常的資產管理業務分散在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保險和證券經紀公司等金融機構的業務之中。
第二類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組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來管理和處置銀行的不良資產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
美國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直到九十年代初,曾經發生過一場影響很大的銀行業危機。當時,美國約有1600多家銀行、1300家儲蓄和貸款機構陷入了困境。為了化解危機,聯邦存款保險公司、聯邦儲蓄信貸保險公司竭盡全力進行了援助,美國政府也採取了一系列措施,設立了重組信託公司(ResolutionTrustCorporation,以下簡稱RTC)對儲貸機構的不良資產進行處置。RTC在1989—1994年經營的五年多時間,在化解金融風險,推進金融創新等方面多有建樹,被公認為是世界上處置金融機構不良資產的成功典範。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正是自RTC開始,組建資產管理公司成了各國化解金融風險,處置不良資產的通行做法。
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是經國務院決定設立的收購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管理和處置因收購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國有獨資非銀行金融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資產、減少損失為主要經營目標,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我國有4家資產管理公司,即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分別接收從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剝離出來的不良資產。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於1999年4月成立,其他三家於1999年10月分別成立。 自2007年,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開始商業化運做,不在局限於只對應收購上述幾家銀行的不良資產.(詳見網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詞條) .2010年「國新資產管理公司」已獲得國務院的正式批復成立,同時隨著國務院即將對原有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改革方案批復,銀紀資產管理公司此時應運而生,2010年,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改革與發展將深化。
2、公司的運營特點:政策與市場並重
從以上設立可見,我國的資產管理公司具有獨特的法人地位(它是經國務院決定設立的國有獨資非銀行金融機構)、特殊的經營目標(政策性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管理和採取市場化手段處置因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及廣泛的業務范圍(包括資產處置、公司重組、證券承銷、兼並等等,很多業務等同於全方位的投資銀行),這一狀況為其日後可能較為獨特的運營模式埋下了伏筆,其運營模式呈現出「政策性保障與市場化運營」並重的特點。
(1)政策性保障是資產管理公司運營的前提
由於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主要來源於國有企業,設立初衷是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管理和處置因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收購范圍和額度均由國務院批准,資本金由財政部統一劃撥,其運營目標則是最大限度保全資產、減少損失。並且,資產管理公司成立於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過渡階段,為此,不良資產的收購採取了政策性方式,在處置中,國家給資產管理公司在業務活動中享有稅收等一系列優惠。這種強有力的政策性保障措施,成為資產管理公司發揮運營功能與資源調配機制的一種有效前提;否則,在推動國有資本的運作中,很可能會受到許多非市場因素的干擾,致使預期目標不能順利達到。
(2)市場化運營是資產管理公司運營的手段
資產管理公司具體的處置不良資產的方式包括:收購並經營工商銀行剝離的不良資產;債務追償,資產置換、轉讓與銷售;債務重組及企業重組;債權轉股權及階段性持股,資產證券化;資產管理范圍內的上市推薦及債券、股票承銷;資產管理范圍內的擔保;直接投資;發行債券,商業借款;向金融機構借款和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再貸款;投資、財務及法律咨詢與顧問;資產及項目評估;企業審計與破產清算;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3)政策性保障與市場化運營的悖論
政策性保障是資產管理公司運營的前提,作為一種特殊的金融企業,尤其面臨處置不良貸款過程中牽涉的利益相關方的利害關系時,在化解金融風險、關注社會穩定性需要及國有資產盡可能保值增值的多重目標中,資產管理公司需要協調多方的利益共同點,因此一定程度上享有政策性保障只是資產管理公司在運作時處理多元利益體均衡的需要,但不能也不應該以此束縛資產管理公司在實際運營中自身市場化機制的展開。資產管理公司應該充分發揮在綜合協調社會資源方面起主導作用的獨立中介機構作用,並以自身市場化的運營方式將利害相關方的利益盡可能平衡。但是,政策性保障是在幫助資產管理公司在起步設立、過程監管與延續方向上提供在中國市場經濟尚不完善背景下應有的制度安排,國家對這一創新機構的組織形式與經營許可權給予了相當寬松的發展空間。從這一角度看,資產管理公司自身在實際運營中必須積極把握如何將業務創新與制度創新相結合,將企業的發展模式與持續經營能力聯系一塊考慮。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只有在實際工作中探索、形成符合自身發展的運營模式與經營風格,才能真正在市場化的競爭中取得一席之地。自然,目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面臨的最大挑戰主要來自實際運作中法律制度環境的不完善,諸如相關事項的法人獨立處置權力的規定、股權轉讓與資本合作方式、資產處置中的評估、稅收優惠等方面都亟待進一步加強實施細案的制訂,有關對外資開放合作的具體舉措也應該有明確的細則可循。從根本上說,政策性保障的目的在於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市場化運營創造一種相對寬松的環境,並以完善的制度措施確保企業真正置身於有效的市場競爭氛圍中。顯然,這兩者存有一定悖論。
注冊條件:

如果做融資和項目投資可以成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或者是投資有限公司,注冊資本不同,注冊資產管理公司最低注冊資本是:1000萬元以上。如果是一人公司,注冊資本要求一次性到位;如果是2個或2個以上股東注冊資本可以先入資200萬,其餘的2年之內入齊即可。
注冊資金對比:
投資管理公司沒有資金要求 ;
資產管理公司注冊資金一千萬以上;
投資發展公司最低一千萬注冊資金;
經營范圍:

一般資產管理公司經營范圍為:投資管理,企業管理,受託資產管理;投資顧問;股權投資;企業資產的重組、並購及項目融資;財務顧問;委託管理股權投資基金;國內貿易;投資興辦實業。(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禁止的項目除外,限制的項目須取得許可後方可經營)。
具體經營范圍:
(一)收購並經營金融機構剝離的本外幣不良資產;
(二)追償本外幣債務;
(三)對所收購本外幣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進行租賃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重組;
(四)本外幣債權轉股權,並對企業階段性持股;
(五)資產管理范圍內公司的上市推薦及債券、股票承銷;
(六)經相關部門批準的不良資產證券化;
(七)發行金融債券,向金融機構借款;
(八)財務及法律咨詢,資產及項目評估;
(九)根據市場原則,商業化收購、管理和處置境內金融機
構的不良資產;
(十)接受委託,從事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金融機構關閉清算業務;接受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和國有銀行的委託,管理和處置不良資產;接受其他金融機構、企業的委託,管理和處置不良資產;
(十一)運用現金資本金對所管理的政策性和商業化收購不良貸款的抵債實物資產進行必要投資;
(十二)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監管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活動。
註:以上十二項需到銀監會審批;概括為:
1、主要包括資產收購、管理和處置,資產重組,接受委託管理和處置資產的服務,追加投資以及經批準的其他業務。
2、管理運用自有資金;受託或委託資產管理業務;與資產管理業務相關的咨詢業務;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資產管理業務。
不需要審批經營范圍:資產管理,投資管理,企業管理,供應鏈管理及配套服務,受託或委託資產管理業務(不含金融資產)
基金公司: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是指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在中國境內設立,從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的企業法人。公司董事會是基金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基金公司發起人是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託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機構。人們平常所說的基金主要就是指證券投資基金。證券投資的分析方法主要有如下三種:基本分析、技術分析、演化分析,其中基本分析主要應用於投資標的物的選擇上,技術分析和演化分析則主要應用於具體投資操作的時間和空間判斷上,作為提高投資分析有效性和可靠性的重要補充。
分類:

從狹義來說,基金公司僅指經證監會批準的、可以
基金公司
從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的基金管理公司(公募基金公司);從廣義來說,基金公司分公募基金公司和私募基金公司。公募基金公司的經營業務以及人員活動受證監會監管,其從業人員屬於基金業從業人員;私募基金公司不受監管(新基金法可能會將私募基金納入證監會監管)。
從組織形式上說,基金公司分為公司制基金公司和有限合夥制基金公司。實踐來看,公募基金公司全部為公司制基金公司,私募基金公司既採用公司制的,也有採用有限合夥制的。
基金:

證券投資基金(一般稱基金),是基金公司發行的的產品。在與基金相關發行、管理、託管、注冊登記、銷售等環節中,與基金管理人(即基金公司)相關的包括基金的發行和管理、登記注冊、部分銷售業務(直銷)。這里要著重說明的是,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也就是說,一方面,基金公司不得將基金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在基金公司破產清算或追債的時候,基金不在此列;另一方面,投資者購買基金的行為不屬於購買基金公司的資產。
設立原則:

基金公司依《公司法》成立。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設立的、
基金公司
採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企業法人。
在設立原則上,我國《公司法》第六條規定,符合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准文件。
規范基金公司經營運作的相關法規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為核心,《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和其他相關行政法規為配套的完善的基金監管法規。
設立條件:

(一)股東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和本辦法的規定;
(二)有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章程;
(三)注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且股東必須以貨幣資金實繳,境外股東應當以可自由兌換貨幣出資;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從事研究、投資、估值、營銷等業務的人員,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業務人員不少於15人,並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設置了分工合理、職責清晰的組織機構和工作崗位;
(七)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監察稽核、風險控制等內部監控制度;
(八)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流程:

1、企業網上名稱預先核准登記
2、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3、辦理入資手續
4、辦理驗資
5、登記注冊
6、領取營業執照
7、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
8、辦理稅務登記證
9、開設基本戶
10、劃資
經營范圍:

注冊基金公司經營范圍:
1、管理型企業的經營范圍可以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管理、咨詢;參與設立投資型企業與管理型企業。不得從事證券類投資、擔保,不得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2、非管理基金型企業的經營范圍除可以核定以上范圍外,還可以核定:非證券業務的投資;代理其他投資企業或個人的投資。不得從事證券類投資、 擔保。不得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3、管理型企業和投資型企業均可申請從事上述經營范圍以外的其他經營項目,但不得從事證券類投資、擔保。不得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投資型企業不得成為上市公司的股東,但是所投資的未上市企業上市 後,投資型企業所持股份的未轉讓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主要股東具備的條件
第七條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東是指出資額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以下簡稱出資比例)最高,
基金公司
且不低於25%的股東。
主要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託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
(三)具有較好的經營業績,資產質量良好;
(四)持續經營3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內部監控制度完善;
(五)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六)沒有挪用客戶資產等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七)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
(八)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在稅務、工商等行政機關,以及金融監管、自律管理、商業銀行等機構無不良記錄。
第二條基金管理公司除主要股東外的其他股東,注冊資本、凈資產應當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資產質量良好,且具備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條件。
第三條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中,出資比例最高的境內股東應當具備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主要股東的條件;其他境內股東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
境外股東具備的條件
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具有完善的證券法律和監管制度,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簽訂證券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並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二)實繳資本不少於3億元人民幣的等值可自由兌換貨幣;
(三)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條基金管理公司股東的出資比例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基金公司
不得與其他股東同屬一個實際控制人或者有其他關聯關系。
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外資出資比例或者擁有的權益比例。
第五條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一家。
第六條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申請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報送設立申請材料。
主要股東應當組織、協調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相關事宜,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主要責任。
第七條申請期間申請材料涉及的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申請人應當自變化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更新材料;股東發生變動的,應當重新報送申請材料。
第八條中國證監會依照《行政許可法》和《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申請,並進行審查,做出決定。

第九條中國證監會審查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申請,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徵求相關機構和部門關於股東條件等方面的意見;
(二)採取專家評審、核查等方式對申請材料的內容進行審查;
(三)自受理之日起5個月內現場檢查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准備情況。
第十條中國證監會批准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向中國證監會領取《基金管理資格證書》。
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還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領《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並開設外匯資本金賬戶。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自工商注冊登記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10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上將公司成立事項予以公告。
變更解散:

第十一條基金管理公司變更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准:
基金公司
(一)變更股東、注冊資本或者股東出資比例;
(二)變更名稱、住所;
(三)修改章程;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基金管理公司變更股東、注冊資本、股東出資比例後,股東的條件、股東的出資比例、股東參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數量、注冊資本等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
第十三條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處分其出資,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股東轉讓出資應當誠實守信,遵守在認購、受讓出資時所做的承諾,不得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二)股東轉讓出資應當遵守《公司法》關於其他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的規定,不得採取虛報轉讓價格等不正當手段損害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三)股東與受讓方應當就轉讓期間的有關事宜明確約定,確保不損害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股東不得通過股權託管、信託合同、秘密協議等形式處分其出資;
(四)變更股東的事項未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並履行相關法律程序,轉讓方應當繼續履行股東義務,承擔相應責任,受讓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行使股東權利;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其他規定。
第十四條基金管理公司增加的注冊資本,股東必須以貨幣資金實繳。
第十五條基金管理公司變更重大事項,應當自董事會或者股東會做出決議之日起15日內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提出變更申請;涉及股東出資轉讓的,基金管理公司未按規定提出申請時,相關股東可以直接提出申請。
第十六條中國證監會依照《行政許可法》和《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變更重大事項的申請,並進行審查,做出決定。
第十七條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約請相關人員談話、專家評審、核查等方式,審查基金管理公司變更重大事項的申請。
涉及變更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東、合計出資比例超過50%以上的股東,或者提名董事人數最多的股東的,中國證監會比照本辦法關於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的規定進行審查。
第十八條基金管理公司的重大變更事項涉及變更工商登記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變更為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的,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申領《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並開設外匯資本金賬戶。
第十九條基金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選任或者改任,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基金管理公司的重大變更事項涉及《基金管理資格證書》內容變更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換領《基金管理資格證書》.
第二十一條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將重大變更事項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條基金管理公司的解散,應當在中國證監會取消其基金管理資格後方可進行。
基金管理公司的解散應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中外合資基金公司
第二十三條 國家允許設立中外合資基金公司。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中,出資比例最高的境內股東應當具備《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主要股東的條件;其他境內股東應當具備第八條規定的條件:
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依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設立,合法存續並具有金融資產管理經驗的金融機構,財務穩健,資信良好,沒有受到監管機構或者司法機關的處罰;
(二)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具有完善的證券法律和監管制度,其證券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簽訂證券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並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三)實繳資本不少於3億元人民幣的等值可自由兌換貨幣;
(四)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投資機構比照適用前款規定。
基金公司股東限制
第二十四條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不得持有其他股東的股份或者擁有其他股東的權益;不得與其他股東同屬一個實際控制人或者有其他關聯關系。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外資出資比例或者擁有的權益比例,累計(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持有)不得超過國家證券業對外開放所做的承諾。
一家機構或者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機構參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兩家,其中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一家(這個要求俗稱」一參一控「)。
人員資格:

第二十五條 主要由這幾部規定規范:《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長管理規定》。
其中,對於一般的基金公司人員而言,從業需要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基金從業資格在《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中沒有明確規定,但是證監會規定: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一)具有中國證券業協會頒發的基金從業資格證書的;
(二)通過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中「證券市場基礎知識」及「證券投資基金」科目考試的;
(三)參加過2003 年以前中國證監會或中國證券業協會組織的基金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培訓班,且考試成績合格的;
(四)取得境外基金或資產管理、基金銷售等相關從業資格,或者執業所在國家(地區)不要求具備相關從業資格,一直從事資產管理、證券投資分析、基金營銷等業務,並通過中國證監會或者中國證券業協會組織的考試或者考核的。
第二十六條 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一般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督察長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其他人員,基金託管銀行基金託管部門的總經理、副總經理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其他人員。具體要求由《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規定。其中,督察長是監督檢查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運作的合法合規情況及公司內部風險控制情況的高級管理人員,由《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長管理規定》專門規定。
對於基金經理,雖不屬於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但是《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以及《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也對基金經理的任免做出了規定。
注冊登記:

第二十七條 股權投資基金企業注冊地應符合相應監管服務要求,並承擔以下職責:
(一)監管服務要求
1、區縣要設立由發展改革、金融辦、工商、商務等部門組成的專門工作小組,為本區域股權投資企業提供服務。
2、有為股權投資企業服務的管理制度、部門和工作人員。工作人員應熟悉股權投資企業的資本募集、運作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
3、有相對集中的股權投資企業的注冊區域。
(二)職責
1、負責本區域的股權投資企業非法集資的違規處置工作。
2、協助市備案辦做好本轄區內注冊股權投資企業的備案管理、信息統計等工作,並定期向市備案辦報送本區域股權投資企業及其管理機構的注冊登記、稅收繳納、投資運作等情況。
第二十八條 股權投資基金企業及其管理機構注冊地原則上在北京各區,經市備案辦書面認定符合條件的區縣方可注冊登記。
第二十九條 股權投資企業注冊地應將確定的部門或機構、工作人員名單報市備案辦備案。經備案的注冊地應定期接受市備案辦的檢查,工作人員需定期接受市備案辦的政策培訓,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地,市備案辦取消其股權投資企業注冊地資格。
第三十條 股權投資基金企業的經營范圍核准為:從事對未上市企業的投資,對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投資以及相關咨詢服務。
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機構經營范圍核准為:受託管理股權投資企業,從事投資管理及相關咨詢服務。
第三十一條 公司制股權投資企業名稱核准為:「xx 股權投資股份公司」或「xx 股權投資基金股份公司」、「xx股權投資有限公司」或「xx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
合夥制股權投資企業名稱核准為:「xx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或「xx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公司制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名稱核定為「xx股權投資管理股份公司」或「xx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股份公司」、「xx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或「xx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合夥制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名稱核准為「xx股權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普通合夥)」或「xx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普通合夥)」。
股權投資企業及其管理機構的注冊名稱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Ⅳ 投資管理公司可以直接做基金管理嗎

必須拿到基金管理的許可證

Ⅳ 基金管理公司與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與投資公司的差別

1、基金管理公司與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與投資公司的區別是前者以公募為主,只能做銀行間市場和證券市場投資;後者大多私募,投資靈活。而對於投資公司則是大概念,包括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2、基金管理公司是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設立的對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基金財產的投資、收益分配等基金運作活動進行管理的公司。
3、。廣義的私募股權投資是指通過非公開形式募集資金,並對企業進行各種類型的股權投資。這種股權投資涵蓋企業首次公開發行前各階段的權益投資,即對處於種子期、初創期、發展期、擴展期、成熟期和Pre-IPO各個時期企業所進行的投資,以及上市後的私募投資(如Private Investment In Public Equity,PIPE)等。狹義的私募股權投資主要指對已經形成一定規模的,並產生穩定現金流的成熟企業的私募股權投資部分,主要是指創業投資後期的私募股權投資部分。

Ⅵ 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區別是什麼

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定義:基金公司是指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從事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企業法人。公司董事會是基金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基金公司發起人一般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投資咨詢、信託資產管理或其他金融資產管理機構。基金管理公司是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的管理基金募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基金財產投資、收益分配等基金經營活動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成立後,主要任務是發行和管理基金。

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其實是一樣的。如果要說區別的話,那就是代理人可以叫基金公司,但不能叫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是設立基金並經營基金的公司。代理人只負責銷售基金。基金管理人負責證券投資基金的合法募集。基金管理人應當是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人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Ⅶ 投資公司與投資管理公司的區別基金公司與基金管理公司的區別投資基金公司與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區別

投資公司只是說負責項目投資。投資管理又要投資又要管理給客戶帶來回報。基金公司是專門發行基金為主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是又要發現基金還要管理好基金的收益。投資基金公司是指基金公司負責基金發行與投資。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是基金公司又要投資又要管理還基金,還要發行基金。等等,,,這個是我看法。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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