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央行取消「戶口遷移證明」是怎麼回事
據央行網站消息,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簡政放權、優化服務、減證便民的決策部署,人民銀行會同相關部門認真開展了證明事項清理工作,共取消「戶口遷移證明」等證明事項11項。並對涉及的《教育儲蓄管理辦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4件規章和5件規范性文件的相關條款進行了修訂。
央行稱,下一步,人民銀行將繼續推進減證便民,優化營商環境,不斷提升金融服務水平。
(1)教育儲蓄管理辦法行使層級擴展閱讀
取消的證明事項規定:
《教育儲蓄管理辦法》中規定:
第十四條凡因戶口遷移辦理教育儲蓄異地托收的,必須在存款到期後方可辦理。儲戶須向委託行提供戶口遷移證明及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的身份證明。
不能提供「證明」的,不享受利率優惠,並應按有關規定徵收個人存款利息所得稅。
Ⅱ 對2005年10月1日前的教育儲蓄的規定
教育儲蓄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儲蓄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了鼓勵城鄉居民以儲蓄存款方式,為其子女接受非義務教育(指九年義務教育之外的全日制高中、大中專、大學本科、碩士和博士研究生)積蓄資金,促進教育事業發展,特開辦教育儲蓄。
第三條 辦理儲蓄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不含郵政儲蓄機構)均可開辦教育儲蓄。
第四條 教育儲蓄具有儲戶特定、存期靈活、總額控制、利率優惠、利息免稅的特點。
第五條 教育儲蓄的對象(儲戶)為在校小學四年級(含四年級)以上學生。
第六條 教育儲蓄採用實名制。辦理開戶時,須憑儲戶本人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到儲蓄機構以儲戶本人的姓名開立存款帳戶,金融機構根據儲戶提供的上述證明,登記證件名稱及號碼等事項。
第七條 教育儲蓄為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存期分為一年、三年和六年。最低起存金額為50元,本金合計最高限額為2萬元。開戶時儲戶應與金融機構約定每月固定存入的金額,分月存入,中途如有漏存,應在次月補齊,未補存者按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教育儲蓄實行利率優惠。一年期、三年期教育儲蓄按開戶日同期同檔次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六年期按開戶日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
第九條 教育儲蓄在存款期內遇利率調整,仍按開戶日利率計息。
第十條 教育儲蓄到期支取時按實存金額和實際存期計算利息。教育儲蓄到期支取時應遵循以下規定:
(一)儲戶憑存摺和學校提供的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的學生身份證明(以下簡稱"證明")一次支取本金和利息。儲戶憑"證明"可以享受利率優惠,並免徵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金融機構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後,應在"證明"原件上加蓋"已享受教育儲蓄優惠"等字樣的印章,每份"證明"只享受一次優惠。
(二)儲戶不能提供"證明"的,其教育儲蓄不享受利率優惠,即一年期、三年期按開戶日同期同檔次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六年期按開戶日五年期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同時,應按有關規定徵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
第十一條 教育儲蓄逾期支取,其超過原定存期的部分,按支取日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並按有關規定徵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
第十二條 教育儲蓄提前支取時必須全額支取。提前支取時,儲戶能提供"證明"的,按實際存期和開戶日同期同檔次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並免徵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儲戶未能提供"證明"的,按實際存期和支取日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並按有關規定徵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
第十三條 儲戶辦理掛失,應按《儲蓄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凡因戶口遷移辦理教育儲蓄異地托收的,必須在存款到期後方可辦理。儲戶須向委託行提供戶口遷移證明及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的身份證明。不能提供證明的,不享受利率優惠,並應按有關規定征稅個人存款利息所得稅。
第十五條 參加教育儲蓄的儲戶,如申請助學貸款,在同等條件下,金融機構應優先解決。
第十六條 學校應從嚴管理"證明",對開具的"證明"必須建立備案存查制度。其教育主管部門應定期檢查,嚴禁濫開、濫用"證明"。
第十七條 各金融機構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修改和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Ⅲ 央行除了取消「戶口遷移證明」,還有其他什麼取消事項
中國人民銀行除取消「戶口遷移證明」,還有「無犯罪記錄證明」、「學歷、技術職稱相關證明材料」、「信息移交協議相關證明文件」等證明事項10項,具體如下:
1、國務院批準的黃金現貨交易所實物黃金庫存量證明;
2、行業主管部門或自律組織出具的黃金產能證明;
3、注冊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的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證明;
4、戶口遷移證明;
5、無犯罪記錄證明;
6、學歷、技術職稱相關證明材料;
7、信息移交協議相關證明文件;
8、辦理資金劃轉相應證明文件;
9、司法部門的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如司法收回舊公章的收條或報案回執或遺失聲明作廢的報紙原件、
復印件);
10、村委會出具的加蓋公章的經營證明;
11、配偶、父母或成年子女作為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的關系證明
文件、被代理人所在社區居委 會
(村民委員
會)及以上組織或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特殊情況證明。
(3)教育儲蓄管理辦法行使層級擴展閱讀
中國人民銀行:持續推進減證便民
6月2日,中國人民銀行官網發布公告稱,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簡政放權、優化服務、減證便民的決策部署,人民銀行會同相關部門認真開展了證明事項清理工作,共取消「戶口遷移證明」等證明事項11項,並對涉及的《教育儲蓄管理辦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4件規章和5件規范性文件的相關條款進行了修訂。
公告稱,下一步,人民銀行將繼續推進減證便民,優化營商環境,不斷提升金融服務水平。
在這11項事項中顯示,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決定對《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管理辦法》作出修改,將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修改為「銀行業金融機構還應當提供內部黃金業務風險控制制度有關材料」。
Ⅳ 教育儲蓄是什麼
教育儲蓄是指個人按國家有關規定在指定銀行開戶、存入規定數額資金、用於教育目的的專項儲蓄,是一種專門為學生支付非義務教育所需教育金的專項儲蓄。教育儲蓄採用實名制,開戶時,儲戶要持本人(學生)戶口簿或身份證,到銀行以儲戶本人(學生)的姓名開立存款賬戶。到期支取時,儲戶需憑存摺及有關證明一次支取本息。
【產生背景】
為加強和規范對教育儲蓄免稅的管理,稅務總局和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日前聯合下發《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實施辦法》,該辦法從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教育儲蓄是指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指定銀行開戶、存入規定數額資金、用於教育目的的專項儲蓄。對象是在校中小學生,其存期分3年期和6年期兩種,為零存整取定期儲蓄,每戶最低起存金額50元。教育儲蓄定向使用,是一種專門為學生支付非義務教育所需的教育金的專項儲蓄。 教育儲蓄的利率享受兩大優惠政策,除免徵利息稅外,其作為零存整取儲蓄將享受整存整取利息,利率優惠幅度在25%以上。 教育儲蓄採用實名制,辦理開戶時,儲戶要持本人(學生)戶口簿或身份證,到銀行以儲戶本人(學生)的姓名開立存款賬戶。到期支取時,儲戶需憑存摺及接受非義務教育的錄取通知書原件或學校證明到商業銀行一次支取本息。 據了解,1999年國家恢復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以下簡稱利息稅)以來,對教育儲蓄的免稅管理一直是利息稅征管的薄弱環節。由於儲戶在儲蓄機構多頭開戶、用虛假或不合格的證件開戶、利用虛假或不規范的證明支取本息,部分儲蓄機構甚至為完成儲蓄任務而以教育儲蓄的名義進行攬儲,對國家金融和稅收秩序產生了一定的不良影響,造成國家稅收流失。 該辦法從享受免稅優惠的主體資格、教育儲蓄的額度、開戶、存期、利率優惠、證明的管理、教育儲蓄的支取、稅務機構和儲蓄機構的後續管理、違法辦理教育儲蓄的法律責任等幾個方面,規范教育儲蓄免稅管理。 一是在原規定教育儲蓄最高限額2萬元的基礎上,明確細化了教育儲蓄額度問題。辦法規定,享受免徵利息稅優惠政策的對象必須是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的在校學生,其在就讀全日制高中(中專)、大學本科(大專)、碩士和博士研究生時,每個學習階段可分別享受一次2萬元教育儲蓄的免稅優惠,每一階段教育儲蓄本金合計不得超過2萬元,本金合計超過2萬元或一次性躉存本金的,一律不得享受教育儲蓄免稅的優惠政策。 二是對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的學生身份證明(以下簡稱「證明」)的印製、領取、開具和使用進行了明確。辦法規定,教育儲蓄到期前,儲戶必須持存摺、戶口簿或身份證到所在學校開具「證明」;「證明」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印製,由學校到所在地稅務機關領取;「證明」一式三聯,分別由學校留存、提供給儲蓄機構、報送主管稅務機關;教育儲蓄到期時,儲戶必須持存摺、戶口簿或身份證和「證明」支取本息,儲蓄機構應認真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給予免稅優惠,並在「證明」上加蓋「已享受教育儲蓄優惠」印章。 辦法特別強調,對違反規定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證明」,導致未繳、少繳個人所得稅款的學校,稅務機關可以處未繳、少繳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對儲蓄機構以教育儲蓄名義進行攬儲,未按規定辦理教育儲蓄,而造成應扣未扣稅款的,應向納稅人追繳應納稅款,並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編輯本段【開戶須知】
開戶對象
開戶對象為在校小學四年級(含四年級)以上學生。
☆ 存期與起點金額
教育儲蓄存期分為一年、三年、六年。教育儲蓄50元起存,每戶本金最高限額為2萬元。
☆ 服務特色
1. 稅務優惠。按照國家相關政策規定,教育儲蓄的利息收入可憑有關證明享受免稅待遇。
2. 積少成多。適合為子女積累學費,培養理財習慣。
☆ 存款利率
1. 一年期、三年期教育儲蓄按開戶日同期同檔次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六年期按開戶日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
2. 教育儲蓄在存期內遇利率調整,仍按開戶日利率計息。
☆ 操作指南
1. 開戶:開戶時,須憑客戶本人(學生)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到儲蓄機構以客戶本人(學生)的姓名開立存款賬戶,金融機構根據客戶提供的上述證明,登記證件名稱及號碼。開戶對象為在校小學四年級(含四年級)以上學生。
2. 存款:開戶時客戶須與銀行約定每次固定存入的金額,分次存入,中途如有漏存,應在次月補齊,未補存者按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的有關規定辦理。
3. 支取:到期支取時,客戶憑存摺、身份證和戶口簿(戶籍證明)、和學校提供的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的學生身份證明,一次支取本金和利息,每份「證明」只享受一次利息稅優惠。客戶如不能提供「證明」的,其教育儲蓄不享受利息稅優惠,即一年期、三年期按開戶日同期同檔次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六年期按開戶日五年期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同時,應按有關規定徵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
4. 提前支取:教育儲蓄提前支取時必須全額支取。提前支取時,客戶能提供「證明」的,按實際存期和開戶日同期同檔次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並免徵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客戶未能提供「證明」的,按實際存期和支取日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並按有關規定徵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
5. 逾期支取:教育儲蓄超過原定存期部分(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並按有關規定徵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
編輯本段【利率優惠】
一年期、三年期教育儲蓄按開戶日同期同檔次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利率計息,六年期按開戶日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利息(儲戶提供接受非義務教育的錄取通知書原件或學校開具的相應證明原件,一份證明只能享受一次優惠利率,按一般零整業務辦理)。
利率表
存款項目 年利率%
一年 1.98
三年 2.52
五年 2.79
編輯本段【免稅優惠】
日前,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印發了《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實施辦法的通知》。由於教育儲蓄事關廣大群眾的利益,為便於社會各界特別是儲戶了解和掌握,17日,三部門就這一政策涉及的相關問題做了具體解答。
新辦法重在遏制利用虛假教育儲蓄騙取免稅優惠
1999年恢復開征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以下簡稱利息稅)以後,為促進國家教育事業健康發展,鼓勵城鄉居民以儲蓄存款方式為其子女接受非義務教育積蓄資金,國家決定自2000年開始設立教育儲蓄賬戶,給予利率及免徵利息稅的優惠。該項制度出台以來,對一些困難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提供了幫助,在一定程度上給廣大居民帶來了實惠。但是,由於原教育儲蓄管理辦法對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學生身份證明的格式、印製、開具等沒有做出統一規范,一些地區教育儲蓄業務管理不嚴格、不規范,政策執行變形,造成國家稅收流失。
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在廣泛調研的基礎上,聯合發布了《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新辦法主要針對教育儲蓄存在的虛假證明問題,規范了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的學生身份證明(以下簡稱「證明」)的印製、領取、開具和使用;並且,重申和明確了相關法律責任等。相對於老辦法而言,並沒有調整原有教育儲蓄利息的稅收政策。
由於《辦法》從2005年12月1日開始實施,儲戶若在2005年12月1日前支取教育儲蓄,其按原做法向銀行提供的相關證明文件在2005年12月1日前繼續有效;儲戶若在2005年12月1日後支取教育儲蓄,其提供的「證明」必須是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省級國家稅務局統一印製、由所在學校開具的「證明」;凡是不能夠提供有關證明的教育儲蓄,開辦業務的銀行應按有關的儲蓄法規在2005年12月1日前予以規范,不能享受教育儲蓄的有關優惠。
個人至多可享受3次免稅優惠
相對其他儲蓄存款而言,教育儲蓄有三方面好處:
一是家庭可以為其子女(或被監護人)接受非義務教育(指九年義務教育之外的全日制高中、大中專、大學本科、碩士和博士研究生)在儲蓄機構通過零存整取方式積蓄資金;二是符合規定的教育儲蓄專戶,可以享受整存整取利率的優惠;三是教育儲蓄存款的利息免徵個人所得稅。
按照有關規定,開立教育儲蓄的對象必須是中國大陸在校小學4年級(含4年級)以上學生;享受免徵利息稅優惠政策的對象必須是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的在校學生,其在就讀全日制高中(中專)、大專和大學本科、碩士和博士研究生的三個階段中,每個學習階段可分別享受一次2萬元教育儲蓄的免稅和利率優惠。也就是說,一個人至多可以享受三次優惠。
編輯本段【實名制度】
辦理儲蓄存款業務的各商業銀行和城鄉信用社(不含郵政儲蓄機構)均可開辦教育儲蓄。教育儲蓄採用實名制。辦理開戶時,須憑符合條件的學生本人戶口簿(戶籍證明)或居民身份證等有效實名證件到儲蓄機構以學生本人的姓名開立存款賬戶。金融機構根據儲戶(即學生)提供的上述證明,登記證件名稱及號碼等事項。代理學生辦理時,代理人還必須同時出具自己的有效身份證明。
教育儲蓄每份本金合計不得超過2萬元
教育儲蓄為一年、三年和六年期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最低起存金額為50元,每月固定存額(存額由儲戶自定),分月存入,中途如有漏存,應在次月補齊,未補存者到期支取時按實際存額和實際存期計算利息。每份本金合計不得超過2萬元。每份本金合計超過2萬元或一次性躉存2萬元的,一律不得享受教育儲蓄免稅的優惠政策,其取得的利息,應徵收利息稅。不按規定計付利息的教育儲蓄,不得享受免稅優惠,應按支付的利息全額徵收利息稅。
同時,教育儲蓄實行利率優惠。一年期、三年期教育儲蓄按開戶日同期同檔次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六年期按開戶日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教育儲蓄到期時,按實存金額和實際存期計算利息。教育儲蓄在存期內遇利率調整,仍按開戶日利率計息。
編輯本段【有關比較】
教育儲蓄和教育金保險的優劣
教育儲蓄:收益高手續繁
教育儲蓄的優點在於與普通儲蓄相比,其執行整存整取的優惠利率,且免徵利息稅,收益率相對較高。目前主要有3種期限的存款,分別是1年期、3年期和6年期,執行相應的整存整取利率,其中6年期執行5年存款利率。
教育儲蓄的缺點首先是必須是在校小學4年級(含)以上學生,到期必須持存摺、戶口簿或身份證到稅務部門領取免稅證明,並經教育部門蓋章才可支取。其次,最低起存金額為50元,但所有本金合計最高限額為2萬元,超過一律不得享受免稅的優惠政策。
第三,就讀全日制高中、大學本科(大專)、碩士和博士研究生時,每階段可分別享受一次優惠,但合計不得超過2萬元。
教育金保險:功能優流動性差
目前教育金保險主要分為3種。一是純粹的教育金保險,提供初中、高中和大學期間的教育費用。二是針對某個階段教育金的保險,通常針對初中、高中或者大學中的某個階段,主要以附加險的形式出現。三是不僅能提供初中、高中及大學的教育費用,還可以提供以後的生存保險。
教育保險的優點是兼具儲蓄、保障功能。通常,不僅可在被保險人一定年齡後按期給付一定金額的教育金,還可為被保險人提供意外傷害或疾病身故等方面的給付及身故或高殘保費豁免的優勢。缺點是,短期不能提前支取,資金流動較差,早期退保可能本金受到損失。
各有利弊按需選擇為上
專家表示,教育儲蓄的收益很容易計算,直接用儲蓄總額乘上相對應的年利率即可。而少兒險有固定收益的非分紅型和分紅型。非分紅型的少兒險的收益同銀行收益基本持平,但投保人(一般為父母)在投保期間若身故或高殘可免交後期保費。分紅型的少兒險固定收益會稍低於非分紅型的少兒險,額外擁有分紅的權利,可享有保險公司的投資收益,總體收益可能大於非分紅型收益。
以某壽險公司的少兒險種為例,0歲男性,交費期至15周歲保單周年日止,保額5萬元,每年交費8280元。被保險人生存至18、19、20、21周歲保單周年日,每年領取2萬元大學教育金;被保險人生存至25周歲保單周年日,領取4萬元婚嫁金;被保險人生存至60周歲保單周年日,領取5萬元滿期保險金。如果孩子在25周歲保單周年日前身故領取保證現金價值;25周歲之後身故領取5萬元。同時,本險種規定:客戶在得到相關保障的同時還可以「根據分紅保險業務的實際經營狀況,按照保險監管機關的有關規定確定紅利的分配」。(最終權益以保險合同約定為准。)
另一款子女教育保險中,如投保人為剛出生的兒子投保5萬元,其費用支出:年交保費4360元,交15次,共交65400元;享有利益:教育年金:被保險人15、16、17周歲時,每年領5000元做高中教育金;18、19、20、21周歲時,每年領15000元做大學教育金。身故保險金:如果被保險人在21歲前發生不幸,公司按保單現金價值補償給投保人。成長年金:投保人如發生不幸,不能再照顧小孩,被保險人每年可領取2500元生活費,直到21歲;豁免保費:交費期內,投保人如發生不幸,可以免交以後各期保費。
編輯本段【管理法規】
教育儲蓄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儲蓄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了鼓勵城鄉居民以儲蓄存款方式,為其子女接受非義務教育(指九年義務教育之外的全日制高中、大中專、大學本科、碩士和博士研究生)積蓄資金,促進教育事業發展,特開辦教育儲蓄。
第三條 辦理儲蓄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不含郵政儲蓄機構)均可開辦教育儲蓄。
第四條 教育儲蓄具有儲戶特定、存期靈活、總額控制,利率優惠、利息免稅的特點。
第五條 教育儲蓄的對象(儲戶)為在校小學四年級(含四年級)以上學生。
第六條 教育儲蓄採用實名制。辦理開戶時,須憑儲戶本人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到儲蓄機構以儲戶本人的姓名開立存款帳戶,金融機構根據儲戶提供的上述證明,登記證件名稱及號碼等事項。
第七條 教育儲蓄為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存期分為一年、三年和六年。最低起存金額為50元,本金合計最高限額為2萬元。開戶時儲戶應與金融機構約定每月固定存入的金額,分月存入,中途如有漏存,應在次月補齊,未補存者按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教育儲蓄實行利率優惠。一年期、三年期教育儲蓄按開戶日同期同檔次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六年期按開戶日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
第九條 教育儲蓄在存期內遇利率調整,仍按開戶日利率計息。
第十條 教育儲蓄到期支取時按實存金額和實際存期計算利息。教育儲蓄到期支取時遵循以下規定:
(一) 儲戶憑存摺和學校提供的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的學生身份證明(以下簡稱「證明」)一次支取本金和利息,儲戶憑「證明」可以享受利率優惠,並免徵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金融機構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後,應在「證明」原件上加蓋「已享受教育儲蓄優惠」等字樣的印章,每份「證明」只享受一次優惠。
(二) 儲戶不能提供\"證明\"的,其教育儲蓄不享受利率優惠,即一年期、三年期按開戶日同期同檔次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六年期按開戶日五年期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同時,應按有關規定徵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
第十一條 教育儲蓄逾期支取,其超過原定存期的部分,按支取日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並按有關規定徵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
第十二條 教育儲蓄提前支取時必須全額支取,提前支取時,儲戶能提供「證明」的,按實際存期和開戶日同期同檔次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並免徵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儲戶未能提供「證明」的,按實際存期和支取日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並按有關規定徵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
第十三條 儲戶辦理掛失,應按《儲蓄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凡因戶口遷移辦理教育儲蓄異地托收的,必須在存款到期後方可辦理,儲戶須向委託行提供戶口遷移證明及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的身份證明,不能提供「證明」的,不享受利率優惠,並應按有關規定徵收個人存款利息所得稅。
第十五條 參加教育儲蓄的儲戶,如申請助學貸款,在同等條件下,金融機構應優先解決。
第十六條 學校應從嚴管理\"證明\",對開具的「證明」必須建立備案存查制度,其教育主管部門應定期檢查,嚴禁濫開、濫用「證明」。
第十七條 各金融機構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修改和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0年4月1日起實施。
Ⅳ 教育儲蓄法律法規
主要是《未成年人保護法》,《義務教育法》等之類的。
青少年的法律主要涉及保護未成年人的基本權益、受教育權等方面的
Ⅵ 關於執行《儲蓄管理條例》若干規定廢止後,各金融機構按照什麼規章制度執行
2010年12月29日國務院第138次常務會議通過《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對《儲蓄管理條例》部分條款予以修正,於2011年1月8日經國務院令第588號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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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教育儲蓄的免稅優惠
日前,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印發了《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實施辦法的通知》。由於教育儲蓄事關廣大群眾的利益,為便於社會各界特別是儲戶了解和掌握,17日,三部門就這一政策涉及的相關問題做了具體解答。
新辦法重在遏制利用虛假教育儲蓄騙取免稅優惠
1999年恢復開征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以下簡稱利息稅)以後,為促進國家教育事業健康發展,鼓勵城鄉居民以儲蓄存款方式為其子女接受非義務教育積蓄資金,國家決定自2000年開始設立教育儲蓄賬戶,給予利率及免徵利息稅的優惠。該項制度出台以來,對一些困難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提供了幫助,在一定程度上給廣大居民帶來了實惠。但是,由於原教育儲蓄管理辦法對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學生身份證明的格式、印製、開具等沒有做出統一規范,一些地區教育儲蓄業務管理不嚴格、不規范,政策執行變形,造成國家稅收流失。
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在廣泛調研的基礎上,聯合發布了《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新辦法主要針對教育儲蓄存在的虛假證明問題,規范了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的學生身份證明(以下簡稱「證明」)的印製、領取、開具和使用;並且,重申和明確了相關法律責任等。相對於老辦法而言,並沒有調整原有教育儲蓄利息的稅收政策。
由於《辦法》從2005年12月1日開始實施,儲戶若在2005年12月1日前支取教育儲蓄,其按原做法向銀行提供的相關證明文件在2005年12月1日前繼續有效;儲戶若在2005年12月1日後支取教育儲蓄,其提供的「證明」必須是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省級國家稅務局統一印製、由所在學校開具的「證明」;凡是不能夠提供有關證明的教育儲蓄,開辦業務的銀行應按有關的儲蓄法規在2005年12月1日前予以規范,不能享受教育儲蓄的有關優惠。
個人至多可享受3次免稅優惠
相對其他儲蓄存款而言,教育儲蓄有三方面好處:
一是家庭可以為其子女(或被監護人)接受非義務教育(指九年義務教育之外的全日制高中、大中專、大學本科、碩士和博士研究生)在儲蓄機構通過零存整取方式積蓄資金;二是符合規定的教育儲蓄專戶,可以享受整存整取利率的優惠;三是教育儲蓄存款的利息免徵個人所得稅。
按照有關規定,開立教育儲蓄的對象必須是中國大陸在校小學4年級(含4年級)以上學生;享受免徵利息稅優惠政策的對象必須是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的在校學生,其在就讀全日制高中(中專)、大專和大學本科、碩士和博士研究生的三個階段中,每個學習階段可分別享受一次2萬元教育儲蓄的免稅和利率優惠。也就是說,一個人至多可以享受三次優惠。
Ⅷ 教育儲蓄證明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 教育部關於印發《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實施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2005]1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教育廳(局),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商業銀行總行:�
為貫徹落實《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2號),加強和規范教育儲蓄利息所得免稅管理,堵塞征管漏洞,現將《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有問題,請及時向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和教育部反映。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 教育部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
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以下簡稱利息稅)徵收管理,規范教育儲蓄利息所得免徵利息稅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於《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和《教育儲蓄管理辦法》的規定,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個人為其子女(或被監護人)接受非義務教育(指九年義務教育之外的全日制高中、大中專、大學本科、碩士和博士研究生)在儲蓄機構開立教育儲蓄專戶,並享受利率優惠的存款,其所取得的利息免徵個人所得稅(以下簡稱利息稅)。
第三條 開立教育儲蓄的對象(即儲戶)為在校小學4年級(含4年級)以上學生;享受免徵利息稅優惠政策的對象必須是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的在校學生,其在就讀全日制高中(中專)、大專和大學本科、碩士和博士研究生時,每個學習階段可分別享受一次2萬元教育儲蓄的免稅優惠。
第四條 教育儲蓄採用實名制,辦理開戶時,須憑儲戶本人戶口簿(戶籍證明)或居民身份證到儲蓄機構以儲戶本人的姓名開立存款賬戶。�
第五條 教育儲蓄為一年、三年和六年期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每份本金合計不得超過2萬元;每份本金合計超過2萬元或一次性躉存本金的,一律不得享受教育儲蓄免稅的優惠政策,其取得的利息,應徵收利息稅。不按規定計付利息的教育儲蓄,不得享受免稅優惠,應按支付的利息全額徵收利息稅。
第六條 教育儲蓄到期前,儲戶必須持存摺、戶口簿(戶籍證明)或身份證到所在學校開具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的學生身份證明(以下簡稱「證明」)。�
「證明」樣式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印製,由學校到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領取。「證明」一式三聯(樣式見附件),第一聯學校留存;第二、三聯由儲戶在支取本息時提供給儲蓄機構;儲蓄機構應將第二聯留存備查,第三聯在每月辦理扣繳稅申報時一並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儲戶到所在學校開具「證明」時,應在「證明」中填列本人居民身份證號碼;無居民身份證號碼的,應持本人戶口簿(戶籍證明)復印件三份,分別附在三聯「證明」之後。
第七條 教育儲蓄到期時,儲戶必須持存摺、身份證或戶口簿(戶籍證明)和「證明」支取本息。儲蓄機構應認真審核儲戶所持存摺、身份證或戶口簿(戶籍證明)和「證明」,對符合條件的,給予免稅優惠,並在「證明」(第二、三聯)上加蓋「已享受教育儲蓄優惠」印章;不能提供「證明」的,均應按有關規定扣繳利息稅。
第八條 儲蓄機構應對教育儲蓄情況進行詳細記錄,以備稅務機關核查。記錄的內容應包括:儲戶姓名、證件名稱及號碼、開具「證明」的學校、「證明」編號、存款額度、儲蓄起止日期、利率、利息。
第九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設立教育儲蓄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台賬,對儲戶享受優惠情況進行詳細登記。登記內容包括:儲戶姓名、證件名稱及號碼、「證明」編號、開具「證明」的學校、開戶銀行、存款額度、儲蓄起止日期、利率、利息。
第十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法定期對儲蓄機構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免稅情況開展檢查。�
第十一條 從事非義務教育的學校應主動向所在地國稅機關領取「證明」,並嚴格按照規定填開「證明」,不得重復填開或虛開,對填開的「證明」必須建立備案存查制度。�
對違反規定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證明」,導致未繳、少繳個人所得稅款的學校,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稅務機關可以處未繳、少繳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 對儲蓄機構以教育儲蓄名義進行攬儲,沒有按規定辦理教育儲蓄,而造成應扣未扣稅款的,應按《征管法》的規定,向納稅人追繳應納稅款,並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稅務機關在向納稅人追繳稅款時,可責成扣繳義務人從納稅人的儲蓄賬戶上限期補扣應扣未扣的稅款。�
對儲戶採取欺騙手段辦理教育儲蓄的,一經發現,應對其徵收利息稅,並按《征管法》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教育廳(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Ⅸ 存期內遇利率調整的教育儲蓄存款如何計算利息
1.
教育儲蓄到期支取時,儲戶能提供「證明」的,按實存金額和實際存期計付利息。儲戶如不能提供「證明」的,其教育儲蓄不享受優惠,即一年期、三年期按開戶日同期同檔次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六年期按開戶日五年期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同時,應按有關規定徵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
2.
教育儲蓄提前支取時必須全額支取。提前支取時,儲戶能提供「證明」的,
按實際存期和開戶日同期同檔次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並免徵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儲戶未能提供「證明」的,按實際存期和支取日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並按有關規定徵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
3.
教育儲蓄逾期支取。到期支取部分,按教育儲蓄到期支取規定支付利息(可參照1)。其超過原定存期部分(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並按有關規定徵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
4.
教育儲蓄在存期內遇利率調整,仍按開戶日利率計息。
Ⅹ 教育儲蓄的新政策是什麼
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實施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 教育部
國稅發[2005]148號 2005-9-14
第一條 為加強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以下簡稱利息稅)徵收管理,規范教育儲蓄利息所得免徵利息稅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於《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和《教育儲蓄管理辦法》的規定,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個人為其子女(或被監護人)接受非義務教育(指九年義務教育之外的全日制高中、大中專、大學本科、碩士和博士研究生)在儲蓄機構開立教育儲蓄專戶,並享受利率優惠的存款,其所取得的利息免徵個人所得稅(以下簡稱利息稅)。
第三條 開立教育儲蓄的對象(即儲戶)為在校小學4年級(含4年級)以上學生;享受免徵利息稅優惠政策的對象必須是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的在校學生,其在就讀全日制高中(中專)、大專和大學本科、碩士和博士研究生時,每個學習階段可分別享受一次2萬元教育儲蓄的免稅優惠。
第四條 教育儲蓄採用實名制,辦理開戶時,須憑儲戶本人戶口簿(戶籍證明)或居民身份證到儲蓄機構以儲戶本人的姓名開立存款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