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濟南市見義勇為基金會理事長是誰
濟南市見義勇為基金會第二屆理事會
名譽理事長、名譽副理事長、顧問人員名單
一、名譽理事長(2名)
雷 傑 濟南市委副書記、市綜治委主任
李占國 濟南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二、名譽副理事長(16名)
劉善鵬 濟南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齊建中 濟南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張 澤 濟南慈善總會會長
宋新生 濟南市政府特邀咨詢
李 勇 濟南市人民法院院長
郭魯生 濟南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王世敦 濟南市政協副主席
劉新雲 濟南市公安局局長
任 強 濟南警備區副政委
董海濤 濟南市委副秘書長、市維穩辦主任、市信訪局局長
張魯軍 濟南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
趙 傑 濟南市委政法委副書記、綜治辦主任
張懷仁 濟南市國家安全局局長
毛華銘 濟南市司法局局長
張蘇華 濟南市民政局局長
李 傑 武警濟南市支隊支隊長
三、顧問(1名)
房 立 原濟南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濟南市見義勇為基金會
第二屆監事會人員名單
一、監事長(1名)
徐春華 濟南市委政法委常務副書記
二、監事(6名,按姓氏筆畫排序)
徐春華 濟南市委政法委常務副書記
王建新 濟南市國稅局副局長
李曉磊 濟南市紀委常委、市監察局副局長
張永華 濟南市財政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市政府資金結算中心黨組書記、主任
羅 蓉 濟南市地稅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
劉繼強 濟南市審計局副局長
濟南市見義勇為基金會
第二屆理事會人員名單
一、理事長(1名)
丁瑞雲 原濟南市檢察院檢察長
二、副理事長兼秘書長(1名)
呂 煒 濟南市委政法委副巡視員
三、理事(25名,按姓氏筆畫排序)
丁瑞雲 原濟南市檢察院檢察長
王光西 中國重型汽車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總會計師
王旭光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
呂 煒 濟南市委政法委副巡視員
朱傳東 濟南市委辦公廳副主任、舜耕山莊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
劉 焱 濟南市郵政局副局長
劉田剛 濟南市民政局副巡視員
孫世會 濟南市國資委副主任
李玉貞 濟南市婦聯副主席
張廣勇 濟南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副主任
張魯生 濟南市人民檢察院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
陳廣平 濟南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副主任
陳學師 山東山水水泥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
林 軍 濟南市財政局副局長、濟南市工資發放中心主任
鄭學光 濟南市總工會副主席
賈 傑 濟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黨委書記
李福來 濟南供電公司紀委書記
高太宗 濟南市司法局副局長
黃 波 共青團濟南市委副書記
商漢博 濟南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
梁愷軍 濟南市公安局黨委成員、政治部主任
彭壽謙 濟南市委宣傳部副部長
韓傑兵 濟南市國家安全局巡視員
翟永平 濟南市衛生局副局長
薛興海 濟南市交通運輸局副局長、公共交通總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
㈡ 見義勇為基金會的章程准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基金會的組織和活動,維護基金會、捐贈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力量參與公益事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基金會,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
第三條 基金會分為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以下簡稱公募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以下簡稱非公募基金會)。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第四條 基金會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不得危害國家安全、統一和民族團結,不得違背社會公德。
第五條 基金會依照章程從事公益活動,應當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六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下列基金會、基金會代表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一)全國性公募基金會;
(二)擬由非內地居民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會;
(三)原始基金超過2000萬元,發起人向國務院民政部門提出設立申請的非公募基金會;
(四)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內地設立的代表機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和不屬於前款規定情況的非公募基金會的登記管理工作。
第七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組織,是國務院民政部門登記的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業務主管單位。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基金會的業務主管單位。 第八條 設立基金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二)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三)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 申請設立基金會,申請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驗資證明和住所證明;
(四)理事名單、身份證明以及擬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簡歷;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
第十條 基金會章程必須明確基金會的公益性質,不得規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受益的內容。
基金會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及住所;
(二)設立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三)原始基金數額;
(四)理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理事的資格、產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職責;
(六)監事的職責、資格、產生程序和任期;
(七)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審定製度;
(八)財產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會的終止條件、程序和終止後財產的處理。
第十一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九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基金會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類型、宗旨、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原始基金數額和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條 基金會擬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向原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登記申請,並提交擬設機構的名稱、住所和負責人等情況的文件。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和負責人。
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依據基金會的授權開展活動,不具有法人資格。
第十三條 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應當經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基金會在境外依法登記成立的證明和基金會章程;
(三)擬設代表機構負責人身份證明及簡歷;
(四)住所證明;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文件。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和負責人。
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從事符合中國公益事業性質的公益活動。境外基金會對其在中國內地代表機構的民事行為,依照中國法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依照本條例登記後,應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憑登記證書依法申請組織機構代碼、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將組織機構代碼、印章式樣、銀行賬號以及稅務登記證件復印件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和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基金會修改章程,應當徵得其業務主管單位的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十六條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按照章程規定終止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十七條 基金會撤銷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注銷登記。
基金會注銷的,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同時注銷。
第十八條 基金會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十九條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以及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由登記管理機關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條 基金會設理事會,理事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5年。理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用私人財產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相互間有近親屬關系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其他基金會,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理事長是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基金會的決策機構,依法行使章程規定的職權。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
第二十二條 基金會設監事。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第二十三條 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不得由現職國家工作人員兼任。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公募基金會和原始基金來自中國內地的非公募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應當由內地居民擔任。
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以及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擔任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
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其所在的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四條 擔任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外國人以及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負責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五條 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不得在中國境內組織募捐、接受捐贈。
公募基金會組織募捐,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
第二十六條 基金會及其捐贈人、受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二十七條 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侵佔、挪用。
基金會應當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其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二十八條 基金會應當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九條 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
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條 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布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一條 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三十二條 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
第三十三條 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用於公益目的;無法按照章程規定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該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四條 基金會登記管理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對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實施年度檢查;
(二)對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依照本條例及其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三)對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罰。
第三十五條 基金會業務主管單位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指導、監督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依據法律和章程開展公益活動;
(二)負責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年度檢查的初審;
(三)配合登記管理機關、其他執法部門查處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六條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接受年度檢查。年度工作報告在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前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年度工作報告應當包括:財務會計報告、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開展募捐、接受捐贈、提供資助等活動的情況以及人員和機構的變動情況等。
第三十七條 基金會應當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基金會在換屆和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在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 未經登記或者被撤銷登記後以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或者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名義開展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並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一條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或者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登記:
(一)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自取得登記證書之日起12個月內未按章程規定開展活動的;
(二)符合注銷條件,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注銷登記仍繼續開展活動的。
第四十二條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或者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可以撤銷登記:
(一)未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二)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中弄虛作假的;
(三)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四)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完成公益事業支出額度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接受年度檢查,或者年度檢查不合格的;
(六)不履行信息公布義務或者公布虛假信息的。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前款所列行為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提請稅務機關責令補交違法行為存續期間所享受的稅收減免。
第四十三條 基金會理事會違反本條例和章程規定決策不當,致使基金會遭受財產損失的,參與決策的理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基金會理事、監事以及專職工作人員私分、侵佔、挪用基金會財產的,應當退還非法佔用的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被責令停止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封存其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第四十五條 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境外基金會,是指在外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合法成立的基金會。
第四十七條 基金會設立申請書、基金會年度工作報告的格式以及基金會章程範本,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制訂。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1988年9月27日國務院發布的《基金會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設立的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換發登記證書。
㈢ 市見義勇為基金會秘書長級別
並不一定所有機構都與級別掛鉤。
市見義勇為基金會秘書長,大概相當於副科幾。
㈣ 見義勇為基金會的理事成員
理事長:賈春旺
常務副理事長:李順桃
副理事長:劉國中、周長奎、焦揚、趙展岳、王健
秘書長:喬建仲
副秘書長:帥福貴
顧問:李賢義、呂志和、陳徐愛蓮、馬有信、侯炎
理事:賈春旺、李順桃、劉國中、周長奎、焦揚、趙展岳、王建、陳華、劉偉、施哲彥、劉春龍、李金元、齊紹軍、馮川建、龐子彪、李海、李春明、陳永學、李重華、趙洪濤、馬雲英、杜玉銘
名譽理事:陸兆禧
監事:高潮
法律顧問:趙曾海
㈤ 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China Foundation For Justice And Courage,英文縮寫:CFJC。
第二條 本會屬於全國性公募基金會。
本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全國各地。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發揚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以德治國,倡導見義勇為,弘揚社會正氣,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為維護社會穩定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創造良好的社會風尚。本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800萬元, 來源於社會捐贈。
第五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
是公安部。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在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4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宣傳在同犯罪分子作斗爭和搶險救災中有突出貢獻的見義勇為先進集體和個人(下稱見義勇為人員)事跡;
(二)推動見義勇為事業發展和表彰宣傳為見義勇為事業工作做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
(三)表彰、獎勵、慰問見義勇為人員;
(四)救助、幫扶工作、學習、生活困難的見義勇為人員及親屬;
(五)開展專題調研和理論研究,推進見義勇為事業法律法規建設;
(六)表彰、宣傳、募集工作所需開展的各項活動;
(七)開展見義勇為工作交流和友好往來;
(八)符合本會宗旨的其它工作和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會由5—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
第九條 理事資格
(一)遵紀守法,認同本會章程,熱心見義勇為事業,具有高度責任感;
(二)向本會捐贈數額較大;
(三)具有參加理事會議事及決策能力者;
(四)每年至少能按時參加二次理事會者;
(五)具有獨立承擔責任及相應賠償能力者;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會;
(二)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三)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四)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擁護基金會宗旨;
(二)本會的選舉、被選舉和表決權;
(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監督和建議權;
(四)對本基金會的決策事項有充分發表意見的權利;
(五)參與決定基金會的重大事項;
(六)質詢基金會的內部事務;
(七)參加理事會議,執行會議決議,推動基金會的發展。
第十二條 本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
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理事會可聘請對見義勇為事業給予長期支持和做出重大貢獻的海內外人士擔任名譽職務。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至少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
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會設監事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和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會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沒有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
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長辦公會議;
(三)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五)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理事長可根據工作需要,授權副理事長行使職權。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報理事長、副理事長決定;
本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 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 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報理事長、副理事長決定;
(七)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八)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會為公募基金會,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政府撥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一條 本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表彰、獎勵、撫恤在同犯罪分子作斗爭和搶險救災中貢獻突出的全國范圍見義勇為先進分子;
(二)宣傳和推動見義勇為事業的發展;
(三)表彰、宣傳、募集工作所需開展的各項活動;
(四)業務活動成本、籌資成本和管理費用;
(五)理事會決定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全國性大型文藝、體育義演、義賽;
(二)數額較大的定項捐贈;
(三)與本會宗旨相符的重大捐贈;
(四)為本基金穩妥保值、增值的商業性投資。
第三十六條 本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 本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 本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四)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應當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用於業務主管單位組織實施的符合本會宗旨和任務的公益事業支出。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經理事會2009年9月25日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㈥ 鄧衛平出任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理事長嗎
㈦ 見義勇為基金會秘書長是什麼級別
你好,中國的基金會並無行政級別,基金會均屬於非營利組織。
㈧ 見義勇為基金會工作辦公室是什麼性質單位
見義勇為基金會,是相關部門聯合發起成立的並經同級政府核准成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其主管單位,為各級民政部門。
見義勇為基金會工作辦公室,是見義勇為基金會的日常辦事機構。
以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為例,該基金會於1993年6月,經政府核准,依法登記成 立,是由公安部、中宣部、中央政法委等部委聯合發起成立的全國性公益社會團體。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㈨ 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的理事成員
名譽理事長:王芳
理事長:賈春旺
名譽副理事長:陳冀平
常務副理事長:李順桃
副理事長:倪建民周長奎范繼英(女)趙展岳
特邀顧問:李衛紅(女)郝赤勇孫紹騁陳剛吳海濤
秘書長:郭玉英(女)
顧問:李賢義呂志和陳徐愛蓮(女)馬有信
理事:賈春旺李順桃倪建民周長奎范繼英(女)趙展岳陳華劉偉廖國勤(女)劉春龍李金元馮川建龐子彪
名譽理事:劉元鵬
監事:劉家偉劉明望張武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