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基金管理 > 下列關於設立管理公開募集基金

下列關於設立管理公開募集基金

發布時間:2021-12-09 18:40:30

1. 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條件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設立管理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1、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2、注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3、主要股東應當具有經營金融業務或者管理金融機構的良好業績、良好的財務狀況和社會信譽,資產規模達到國務院規定的標准,最近3年沒有違法記錄。

4、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5、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相應的任職條件。

6、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7、有良好的內部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風險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1)下列關於設立管理公開募集基金擴展閱讀:

相關法條:

第十四條 對於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申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熟悉證券投資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具有三年以上與其所任職務相關的工作經歷;高級管理人員還應當具備基金從業資格。

第十七條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其本人、配偶、利害關系人進行證券投資,應當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報,並不得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發生利益沖突。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前款規定人員進行證券投資的申報、登記、審查、處置等管理制度,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八條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擔任基金託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職務,不得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2. 新設立基金投資管理公司應具備什麼條件

基金投資管理公司設立條件是:
1、有符合法律規定的章程;
2、注冊資本不低於一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3、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4、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5、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三條
設立管理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一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3. 注冊公募基金公司有哪些條件

注冊公募基金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一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三)主要股東應當具有經營金融業務或者管理金融機構的良好業績、良好的財務狀況和社會信譽,資產規模達到國務院規定的標准,最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
(四)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相應的任職條件;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有良好的內部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風險控制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注冊私募基金公司,應當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
(一) 實繳資本或者實際繳付出資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
(二) 自行募集並管理或者受其他機構委託管理的產品中,投資於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債券、基金份額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規模累計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
(三) 有兩名符合條件的持牌負責人及一名合規風控負責人;
(四) 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三年沒有違法違規行為記錄,在金融監管、工商、稅務等行政機
關以及商業銀行、自律管理等機構無不良誠信記錄。
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創業投資管理機構等符合登記條件的,應當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

4.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2015修訂)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基金託管人

第四章基金的運作方式和組織

第五章基金的公開募集

第六章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額的交易、申購與贖回

第七章公開募集基金的投資與信息披露

第八章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清算

第九章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權利行使

第十章非公開募集基金

第十一章基金服務機構

第十二章基金行業協會

第十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四章法律責任

第十五章附則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證券投資基金活動,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和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設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託管人託管,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進行證券投資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履行受託職責。

通過公開募集方式設立的基金(以下簡稱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額享受收益和承擔風險,通過非公開募集方式設立的基金(以下簡稱非公開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風險承擔由基金合同約定。

第四條從事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基金財產的債務由基金財產本身承擔,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其出資為限對基金財產的債務承擔責任。但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不得將基金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第六條基金財產的債權,不得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固有財產的債務相抵銷;不同基金財產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第七條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第八條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第九條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管理、運用基金財產,基金服務機構從事基金服務活動,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應當遵守審慎經營規則,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有效防範和控制風險。

基金從業人員應當具備基金從業資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

第十條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服務機構,應當依照本法成立證券投資基金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行業協會),進行行業自律,協調行業關系,提供行業服務,促進行業發展。

第十一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證券投資基金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其派出機構依照授權履行職責。第二章基金管理人

第十二條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擔任。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按照規定核準的其他機構擔任。

第十三條設立管理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一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三)主要股東應當具有經營金融業務或者管理金融機構的良好業績、良好的財務狀況和社會信譽,資產規模達到國務院規定的標准,最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

(四)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相應的任職條件;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有良好的內部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風險控制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和審慎監管原則進行審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基金管理公司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變更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或者變更其他重大事項,應當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

(一)因犯有貪污賄賂、瀆職、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的;

(二)對所任職的公司、企業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或者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負有個人責任的董事、監事、廠長、高級管理人員,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終結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個人所負債務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

(四)因違法行為被開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及其他機構的從業人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五)因違法行為被吊銷執業證書或者被取消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和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從業人員、投資咨詢從業人員;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從事基金業務的其他人員。

第十六條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熟悉證券投資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具有三年以上與其所任職務相關的工作經歷;高級管理人員還應當具備基金從業資格。

第十七條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其本人、配偶、利害關系人進行證券投資,應當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報,並不得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發生利益沖突。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前款規定人員進行證券投資的申報、登記、審查、處置等管理制度,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八條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擔任基金託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職務,不得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第十九條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募集資金,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和登記事宜;

(二)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三)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五)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六)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七)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八)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九)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十)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四)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五)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六)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七)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八)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良好的內部治理結構,明確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許可權,確保基金管理人獨立運作。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實行專業人士持股計劃,建立長效激勵約束機制。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行使權利或者履行職責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

第二十二條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從管理基金的報酬中計提風險准備金。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因違法違規、違反基金合同等原因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可以優先使用風險准備金予以賠償。

第二十三條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及時履行重大事項報告義務,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

(二)未依法經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擅自干預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經營活動;

(三)要求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四)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有前款行為或者股東不再符合法定條件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視情節責令其轉讓所持有或者控制的基金管理人的股權。

在前款規定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按照要求改正違法行為、轉讓所持有或者控制的基金管理人的股權前,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限制有關股東行使股東權利。

第二十四條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違法違規,或者其內部治理結構、稽核監控和風險控制管理不符合規定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該基金管理人的穩健運行、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區別情形,對其採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業務活動,責令暫停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二)限制分配紅利,限制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支付報酬、提供福利;

(三)限制轉讓固有財產或者在固有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四)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五)責令有關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行使股東權利。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整改後,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經驗收,符合有關要求的,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三日內解除對其採取的有關措施。

第二十五條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能勤勉盡責,致使基金管理人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重大風險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責令更換。

第二十六條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違法經營或者出現重大風險,嚴重危害證券市場秩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該基金管理人採取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託管、接管、取消基金管理資格或者撤銷等監管措施。

第二十七條在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被責令停業整頓、被依法指定託管、接管或者清算期間,或者出現重大風險時,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可以對該基金管理人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下列措施:

(一)通知出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一)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二)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四)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在六個月內選任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產生前,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指定臨時基金管理人。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料,及時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新基金管理人或者臨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接收。

第三十條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並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一條對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進行規范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章的原則制定。第三章基金託管人

第三十二條基金託管人由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擔任。

商業銀行擔任基金託管人的,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其他金融機構擔任基金託管人的,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第三十三條擔任基金託管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凈資產和風險控制指標符合有關規定;

(二)設有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

(三)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的條件;

(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統;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託管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四條本法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適用於基金託管人的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

本法第十六條的規定,適用於基金託管人的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高級管理人員。

第三十五條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不得為同一機構,不得相互出資或者持有股份。

第三十六條基金託管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二)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三)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四)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五)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六)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七)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

(八)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九)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十)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十一)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七條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第三十八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適用於基金託管人。

第三十九條基金託管人不再具備本法規定的條件,或者未能勤勉盡責,在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時存在重大失誤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為嚴重影響所託管基金的穩健運行、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區別情形,對其採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業務活動,責令暫停辦理新的基金託管業務;

(二)責令更換負有責任的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高級管理人員。

基金託管人整改後,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交報告;經驗收,符合有關要求的,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三日內解除對其採取的有關措施。

第四十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託管人,可以取消其基金託管資格:

(一)連續三年沒有開展基金託管業務的;

(二)違反本法規定,情節嚴重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

(一)被依法取消基金託管資格;

(二)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四)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條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在六個月內選任新基金託管人;新基金託管人產生前,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指定臨時基金託管人。

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託管業務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託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基金託管人或者臨時基金託管人應當及時接收。

第四十三條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並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第四章基金的運作方式和組織

第四十四條基金合同應當約定基金的運作方式。

第四十五條基金的運作方式可以採用封閉式、開放式或者其他方式。

採用封閉式運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簡稱封閉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額總額在基金合同期限內固定不變,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得申請贖回的基金;採用開放式運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簡稱開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額總額不固定,基金份額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場所申購或者贖回的基金。

採用其他運作方式的基金的基金份額發售、交易、申購、贖回的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另行規定。

第四十六條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二)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三)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四)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六)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七)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有權查閱基金的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第四十七條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基金擴募或者延長基金合同期限;

(二)決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內容或者提前終止基金合同;

(三)決定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四)決定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准;

(五)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八條按照基金合同約定,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以設立日常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二)提請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三)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基金託管人的託管活動;

(四)提請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准;

(五)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職權。

前款規定的日常機構,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選舉產生的人員組成;其議事規則,由基金合同約定。

第四十九條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及其日常機構不得直接參與或者干涉基金的投資管理活動。第五章基金的公開募集

第五十條公開募集基金,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注冊。未經注冊,不得公開或者變相公開募集基金。

前款所稱公開募集基金,包括向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向特定對象募集資金累計超過二百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開募集基金應當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託管人託管。

第五十一條注冊公開募集基金,由擬任基金管理人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報告;

(二)基金合同草案;

(三)基金託管協議草案;

(四)招募說明書草案;

(五)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六)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二條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募集基金的目的和基金名稱;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名稱和住所;

(三)基金的運作方式;

(四)封閉式基金的基金份額總額和基金合同期限,或者開放式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

(五)確定基金份額發售日期、價格和費用的原則;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權利、義務;

(七)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八)基金份額發售、交易、申購、贖回的程序、時間、地點、費用計算方式,以及給付贖回款項的時間和方式;

(九)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執行方式;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報酬的提取、支付方式與比例;

(十一)與基金財產管理、運用有關的其他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十二)基金財產的投資方向和投資限制;

(十三)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5. 成立股權投資基金需要什麼條件

股權投資基金的成立條件是,有公司章程、營業場所和良好的內部治理結構;有實繳的注冊資本;有良好信譽的股東;以及具備任職條件的董監高人員和專業的基金從業人員等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三條
設立管理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一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三)主要股東應當具有經營金融業務或者管理金融機構的良好業績、良好的財務狀況和社會信譽,資產規模達到國務院規定的標准,最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
(四)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相應的任職條件;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有良好的內部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風險控制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6. 設立私募基金公司需要具備的條件是怎樣的

設立基金公司應經中國證監會批准。設立基金公司必須在股東資格、公司章程、注冊資本、從業人員資格、內部制度、組織機構、營業場所等方面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同時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書面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三條設立管理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一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三)主要股東應當具有經營金融業務或者管理金融機構的良好業績、良好的財務狀況和社會信譽,資產規模達到國務院規定的標准,最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

(四)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相應的任職條件;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有良好的內部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風險控制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6)下列關於設立管理公開募集基金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九條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募集資金,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和登記事宜;

(二)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三)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五)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六)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七)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八)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九)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十)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7. 設立一基金公司需要多少資金

設立管理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一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三)主要股東應當具有經營金融業務或者管理金融機構的良好業績、良好的財務狀況和社會信譽,資產規模達到國務院規定的標准,最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
(四)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相應的任職條件;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有良好的內部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風險控制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8. 在基金中,公開募集發行的基金是什麼

基金,一種為了某種目的而設立的具有一定數量的資金。它的種類有很多,但我們日常生活當中最常見到的主要是證券投資基金。證券投資基金的定義為集中若干投資者的資金,將這些資金託管到專業的基金管理公司,由專門的基金管理人員對這些資金進行投資運用(如投資股票,債券等),為投資人謀取利益的一種投資工具。

以上便是公募基金的大概內容。市場有風險,投資需謹慎。我們在做出任何一項投資行為的時候,都要兼顧思考到它的收益與風險,才能盡可能多的獲益。

9. 設立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條件有哪些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1. 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登記和基金產品的備案制度,基金募集完畢後向基金行業協會備案;

2.
規定合格投資者制度,非公開募集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合格投資者應達到規定的收入水平或者資產規模,具備一定的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二百人;

(1)個人投資者的金融資產不低於 500 萬元人民幣,機構投資者的凈資產不低於 1000 萬元人民幣;

(2)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

(3)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 100 萬元人民幣。

3. 規定基金的投資運作、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方面內容主要由基金合同約定,以自律管理為主;

4. 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禁止進行公開性的宣傳和推介;

5. 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6. 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管理人達到規定條件的,經監管機構核准,可以從事公募集金管理業務。

其它要求可以具體查看證券投資基金法。

閱讀全文

與下列關於設立管理公開募集基金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炒股可以賺回本錢嗎 瀏覽:367
出生孩子買什麼保險 瀏覽:258
炒股表圖怎麼看 瀏覽:694
股票交易的盲區 瀏覽:486
12款軒逸保險絲盒位置圖片 瀏覽:481
p2p金融理財圖片素材下載 瀏覽:466
金融企業購買理財產品屬於什麼 瀏覽:577
那個證券公司理財收益高 瀏覽:534
投資理財產品怎麼繳個人所得稅呢 瀏覽:12
賣理財產品怎麼單爆 瀏覽:467
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規定 瀏覽:531
保險基礎管理指的是什麼樣的 瀏覽:146
中國建設銀行理財產品的種類 瀏覽:719
行駛證丟了保險理賠嗎 瀏覽:497
基金會招募會員說明書 瀏覽:666
私募股權基金與風險投資 瀏覽:224
怎麼推銷理財型保險產品 瀏覽:261
基金的風險和方差 瀏覽:343
私募基金定增法律意見 瀏覽:610
銀行五萬理財一年收益多少 瀏覽: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