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小規模性質的基金管理人為資管產品代繳增值稅,會計網上怎樣申報繳納
每個地方有不同的方法開通網上報稅,如深圳吧,當你的稅務登記證辦理下來後國稅就自動開通網上報稅,所有的國稅都可以登陸深圳國稅網進行相關的納稅申報,地稅的話,就需要先到銀行簽代扣款協議書然後拿著這協議書有一聯是交到當地稅所,再與稅局簽訂網上報稅協議書,這樣你就可以進行網上報稅了!
B. 資管產品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怎麼繳納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管產品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56號)規定:「資管產品管理人(以下稱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下稱資管產品運營業務),暫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徵收率繳納增值稅。
……
二、管理人接受投資者委託或信託對受託資產提供的管理服務以及管理人發生的除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以下稱其他業務),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三、管理人應分別核算資管產品運營業務和其他業務的銷售額和增值稅應納稅額。未分別核算的,資管產品運營業務不得適用本通知第一條規定。
四、管理人可選擇分別或匯總核算資管產品運營業務銷售額和增值稅應納稅額。
五、管理人應按照規定的納稅期限,匯總申報繳納資管產品運營業務和其他業務增值稅。
……」
C. 不同類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如何繳納增值稅
Q6:FOF私募基金如何繳納增值稅?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證監會令[105]號文」)允許私募基金財產投資於其他基金份額,即FOF(Fund of Fund)私募基金,其收益主要為「持有基金分配收益」以及「持有基金贖回收益」兩類。
(1)持有基金分配收益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將基金納入「其他金融商品」范疇,而證監會令[105]號文明確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即私募基金不屬於承諾保本的金融商品。根據財稅〔2016〕140號文第一條「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於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徵收增值稅」之規定,FOF私募基金持有基金份額期間所獲得的基金分配收益,不徵收增值稅。
例外的是,根據證監會《關於保本基金的指導意見》規定「保本基金,是指通過一定的保本投資策略進行運作,同時引入保本保障機制,以保證基金份額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時,可以獲得投資本金保證的基金」,如果嚴格執行財稅〔2016〕140號文,FOF私募基金取得保本基金分配收益,應該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1)持有基金贖回收益
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對於「金融商品轉讓」之界定,FOF私募基金申購、贖回基金的差價收入應該按照「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稅。
可能存在爭議的是,根據證監會《貨幣市場基金監督管理辦法》第十條「對於每日按照面值進行報價的貨幣市場基金,可以在基金合同中將收益分配的方式約定為紅利再投資,並應當每日進行收益分配」之規定,如果FOF私募基金配置了貨幣市場基金,且該貨幣市場基金保持每日1元的面值報價,其分配的基金收益作為紅利再投資,轉為增加FOF私募基金所持有的該貨幣市場基金份額,當FOF私募基金贖回該等貨幣市場基金產生的收益是否繳納增值稅?
國稅總局對此尚未明確規定。筆者認為,上述「紅利再投資」行為可以分解為「貨幣市場基金收益分配」、「用收益增加認購貨幣市場基金」兩項業務。由於貨幣市場基金並非保本基金,根據財稅〔2016〕140號文第一條之規定,「貨幣市場基金收益分配」環節不徵收增值稅,而「用收益增加認購貨幣市場基金」亦不屬於增值稅納稅范疇,故,上述「紅利再投資」行為無需繳納增值稅。
因此,FOF私募基金管理人所增加的上述貨幣市場基金份額本質上系其用所獲得的貨幣市場基金分配收益認購,「買入價」仍是面值1元。FOF私募基金管理人「持有基金贖回收益」來源於上述貨幣市場基金份額的增加,並非貨幣市場基金面值的上升。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三款「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的余額為銷售額」之規定,該類貨幣市場基金不存在銷售額,故筆者認為,該類貨幣市場基金贖回收益無需繳納增值稅。
Q7:管理多支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如何繳納增值稅?
根據中國基金業協會制定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第十八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制定完善的財產分離制度,不同私募基金財產之間要實行獨立運作,分別核算。
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對其管理的多支私募基金分別建賬核算的情況下,財稅[2017]56號文第四條允許「管理人可選擇分別或匯總核算資管產品運營業務銷售額和增值稅應納稅額」。鑒於私募基金管理人採用簡易方式計征增值稅,「分別核算方式」和「匯總核算方式」對於發生「金融商品(股票、債券除外,下同)轉讓」應稅行為的私募基金影響較大。
由於「金融商品轉讓」系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的余額為銷售額,而「金融商品轉讓」可能會發生正差,亦可能發生負差,「匯總核算方式」下,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用A私募基金的轉讓負差沖抵B私募基金的轉讓正差。整體而言,「匯總核算方式」有利於降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稅負。
但是,降低的稅負利益是否在A、B私募基金投資人之間分配,以及如何分配,可能需要私募基金管理人予以斟酌。
Q8:合夥企業形式基金可否適用財稅[2017]56號文?
私募基金不但包括契約型基金,還包括以合夥企業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
與沒有稅務登記的契約型私募基金不同,合夥企業形式私募基金設立後,其本身是可以進行稅務登記的,即合夥企業形式私募基金可以其名義獨立進行納稅申報,無需私募基金管理人繳納或代扣代繳。從這個角度,合夥企業形式基金與財稅[2017]56號文的「管理人繳納增值稅」前提並不完全契合。
但是,在稅局加強對資管產品徵收增值稅的趨勢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徵收率繳納增值稅」對需要按照6%稅率繳納增值稅的合夥企業形式私募基金稅負有利。並且,財稅[2017]56號文將「私募投資基金」納入「資管產品」范圍,而合夥企業形式私募基金又屬於「私募投資基金」。因此,筆者認為,除國稅總局另出規定外,合夥企業形式私募基金可以與稅局溝通,主張適用財稅[2017]56號文。
D. 合夥制基金和公司型基金何時開始繳納增值稅
一、有限合夥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應當自什麼時間申報繳納增值稅?
中國財稅浪子:從基金組織形式角度來說,我們將基金劃分為契約型、合夥型、公司型基金三種類型。比如大家比較熟悉的鐵路發展基金就是公司型基金。
公司型基金和合夥型基金,其基金財產是以設立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設立的,其基金本身就是一個商事主體,這個商事主體同時在工商部門(以後會是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進行登記。如果這兩類基金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其對應的企業實體就是增值稅的納稅人,以納稅人身份進行增值稅申報即可。契約型基金這些資管產品,通常不具備實體,管理人、委託人、託管人等按照契約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基金自身不在稅務部門登記,也無法以自己的名義單獨申報增值稅,因此需要通過稅法單獨確認其納稅主體。財稅[2016]140號文等文件將管理人確認為資管產品(含基金)運營環節的增值稅納稅人。財稅[2017]56號文要求資管產品運營環節的增值稅從2018年元旦開始繳納,因此,這一政策只能適用於契約型基金在內的資管產品,並不適用具備企業實體屬性的合夥制基金和公司型基金。這兩類基金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如果是營改增的部分,應自營改增試點之日開始繳納增值稅。比如貸款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就應該自2016年5月1日起開始繳納增值稅。
E. 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如何繳納增值稅
一、根據《關於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規定:「四、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
......
十八、本通知除第十七條規定的政策外,其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此前已征的應予免徵或不征的增值稅,可抵減納稅人以後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
二、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56號)規定:「一、資管產品管理人(以下稱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下稱資管產品運營業務),暫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徵收率繳納增值稅。
資管產品管理人,包括銀行、信託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專業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養老保險公司。
資管產品,包括銀行理財產品、資金信託(包括集合資金信託、單一資金信託)、財產權信託、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定向資產管理計劃、私募投資基金、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股債結合型投資計劃、資產支持計劃、組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養老保障管理產品。
財政部和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資管產品管理人及資管產品。
......
三、管理人應分別核算資管產品運營業務和其他業務的銷售額和增值稅應納稅額。未分別核算的,資管產品運營業務不得適用本通知第一條規定。
四、管理人可選擇分別或匯總核算資管產品運營業務銷售額和增值稅應納稅額。
五、管理人應按照規定的納稅期限,匯總申報繳納資管產品運營業務和其他業務增值稅。
六、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對資管產品在2018年1月1日前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未繳納增值稅的,不再繳納;已繳納增值稅的,已納稅額從資管產品管理人以後月份的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三、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 ):「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56號)有關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資管產品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提供的貸款服務、發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轉讓業務,按照以下規定確定銷售額:
(一)提供貸款服務,以2018年1月1日起產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為銷售額;
(二)轉讓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債券、基金、非貨物期貨,可以選擇按照實際買入價計算銷售額,或者以2017年最後一個交易日的股票收盤價(2017年最後一個交易日處於停牌期間的股票,為停牌前最後一個交易日收盤價)、債券估值(中債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證指數有限公司提供的債券估值)、基金份額凈值、非貨物期貨結算價格作為買入價計算銷售額。」
F. 我們公司從事資管產品運營管理的基金公司,聽說最近出台了新文件規定資管產品運行收入可以不繳納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鑒證咨詢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試點納稅人所開具的專用發票應繳納的稅款,應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在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時,應將當期開具專用發票的銷售額,按照3%和5%的徵收率,分別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2欄和第5欄「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的「本期數」相應欄次中。
G. 資管計劃徵收增值稅3%適用哪些情況
財政部與稅務總局於當日聯合印發了《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通知》規定,資管產品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行為,暫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徵收率繳納增值稅,並將於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通知》稱,對資管產品在2018年1月1日前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未繳納增值稅的,不再繳納;已繳納增值稅的,已納稅額從資管產品管理人以後月份的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所謂資管產品管理人,包括銀行、信託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專業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養老保險公司。
而資管產品,包括銀行理財產品、資金信託(包括集合資金信託、單一資金信託)、財產權信託、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定向資產管理計劃、私募投資基金、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股債結合型投資計劃、資產支持計劃、組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養老保障管理產品。
H. 資管產品運營收入如何繳納增值稅
資管產品,是經專屬監管機構批準的證券、公募基金管理等公司,向特定客戶募集資金或者接受客戶資產委託擔任資產管理人,運營受託資產,為資產委託人創造收益的一種金融產品。財稅〔2017〕56號文件對資管產品作了進一步細化,資管產品包括銀行理財產品、資金信託(包括集合資金信託、單一資金信託)、財產權信託、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等14類金融產品,比較常見的有銀行提供的投資理財產品、信託公司的信託計劃、基金公司發行的基金產品等,而文件明確的資管產品管理人有銀行、信託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等9類單位組成,主要承擔運營資管產品為客戶創造收益的責任。
一、簡易計稅優惠
財稅〔2017〕56號文件首次明確,資管產品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取得的增值稅應稅收入,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例1:A客戶與B銀行簽訂了一份理財品種為「安富」的理財服務協議,本金100萬元,期限1年,B銀行負風險全責,享利潤70%;A客戶享利潤30%及保底收益(等同協議期銀行存款定期年息兩倍)。銀行存款定期年利率為3.5%,到期利潤為17萬元,B銀行分得利潤10萬元,則B銀行按財稅〔2017〕56號文件第一條規定,應繳增值稅=10 ÷(1+3%) ×3%=0.29萬元。
二、其他收入按適用稅率計稅
根據財稅〔2017〕56號文件第二條規定,資管產品管理人的其他業務收入和對受託資產提供的管理服務(接受投資者委託或信託),按照現行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如銀行將資金貸給企業使用而取得貸款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信託公司按信託合同對受託資產(包括銀行存款、短期投資、長期股權投資、客戶貸款、固定資產等)提供管理服務應按6%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例2:C銀行與D企業簽定一份期限為一年的貸款合同,貸款年利率為8%,貸款額為100萬元,到期取得貸款利息8萬元,按上述規定這筆利息收入屬於資管產品管理人的其他業務收入,應按照「貸款服務」計算繳納增值稅:
應繳增值稅=8 ÷(1+6%)×6%=0.45萬元。
例3:E信託公司受F投資公司委託為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受託資產價值1億元,E信託公司按年收取0.5%管理服務費,按上述規定這筆收入屬於資管產品管理人對受託資產提供的管理服務收入,應按照「直接收費金融服務」計算繳納增值稅:
應繳增值稅=50 ÷(1+6%)×6%=2.83萬元。
三、分別核算規定
根據財稅〔2017〕56號文件第三條規定,資產管理人應分別核算資管產品運營業務和其他業務的銷售額和增值稅應納稅額。未分別核算的,資管產品運營業務不得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即從高適用稅率。
例4:G銀行2018年第一季度取得資管產品運營業務收入和貸款利息收入合計10萬元(未分別核算),向主管稅局申報時:
申報繳納增值稅=10 ÷(1+3%) ×3%=0.29萬元
以上納稅申報經其主管稅局檢查後責令G銀行按上述規定限期補繳稅款:
應補繳稅款=10 ÷(1+6%) ×6%-0.29=0.28萬元。
四、匯總核算的選擇
資管產品管理人可選擇分別或匯總核算資管產品運營業務銷售額和增值稅應納稅額。
五、納稅期限
資管產品管理人要按照規定的納稅期限,匯總申報繳納資管產品運營業務和其他業務增值稅。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規定適用於銀行、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信用社。
六、豁免條款
新規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對在2018年1月1日前運營資管產品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未繳納增值稅的,不再繳納;已繳納增值稅的,已繳增值稅稅額從資管產品管理人以後月份的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扣。
I. 基金管理人 資管產品 要不要交增值稅
根據《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56號)之規定,管理人是增值稅納稅人,稅率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