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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經營行為的稅法規制

發布時間:2021-12-07 12:33:32

1. 如何建立一個非盈利組織或公益基金會,需要那些相關的手續的法律流程

具體流程如下:

1、決定基金會的宗旨。每個基金會應該有一個表述存在原因的落在紙面的宗旨。

2、組建理事會。初始的理事會將通過規劃和籌資幫助工作團隊把基金會背後的想法變成現實。隨著基金會的發展成熟,理事會的性質和組成人員也會改變。

3、起草章程。章程是理事會的運營規則,應該在基金會的早期發展過程中由理事會通過。

4、准備注冊需要的原始基金,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5、選擇一個業務主管部門,獲得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根據最新的政策,一些地區不需要再找業務主管單位。

6、尋找辦公場所,招募合適的工作人員。

7、填寫法人登記申請書,確定在哪個民政部門登記,向民政部門提交法人登記申請書。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

8、進行戰略規劃。戰略規劃表述了基金會潛力的願景。戰略規劃應該描述出實現這個潛力所必需經過的步驟,決定要實現這個機會需要什麼樣的工作團隊,確定至少一年內的項目和運作優先事項。

9、制定預算計劃和資源開發計劃。財務監管和資源開發(如籌資、獲得收入、吸收會員會費)是理事會的最重要職責。實現戰略規劃需要的資源必須在預算和財務計劃中描述清楚。

10、建立基金會正式文件的存檔體系。登記文件、理事會會議記錄、財務報告和其他正式文件都應該妥善存檔。

11、建立會計體系。基金會財務的盡職管理需要一套已經確立的可以滿足現狀和未來需求的會計體系。

12、提交稅收減免資格申請。

(1)基金會經營行為的稅法規制擴展閱讀

《基金會管理條例》:

第八條 設立基金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二)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三)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 申請設立基金會,申請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驗資證明和住所證明

(四)理事名單、身份證明以及擬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簡歷;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

第十條 基金會章程必須明確基金會的公益性質,不得規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受益的內容。

基金會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及住所

(二)設立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三)原始基金數額

(四)理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理事的資格、產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職責

(六)監事的職責、資格、產生程序和任期;

(七)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審定製度

(八)財產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會的終止條件、程序和終止後財產的處理。

第十一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九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基金會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類型、宗旨、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原始基金數額和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條 基金會擬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向原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登記申請,並提交擬設機構的名稱、住所和負責人等情況的文件。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和負責人。

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依據基金會的授權開展活動,不具有法人資格。

第十三條 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應當經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基金會在境外依法登記成立的證明和基金會章程

(三)擬設代表機構負責人身份證明及簡歷;

(四)住所證明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文件。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和負責人。

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從事符合中國公益事業性質的公益活動。境外基金會對其在中國內地代表機構的民事行為,依照中國法律承擔民事責任。

2. 汪鑫的個人簡介

汪鑫,男,漢族,1963年9月出生,湖北武漢人,中共黨員,廣西大學法學院副院長 ,現分管廣西大學法學院教學工作,經濟法學科帶頭人,主講碩士研究生金融法特色課程。先後於1985年、1988年、1998年在武漢大學獲得法學學士、民商法碩士、國際經濟法博士學位。從事經濟法教學與科研20餘年,對金融法情有獨鍾。所主編的司法部高等政法院校規劃教材《金融法學》,初版後三次再版,經司法部法學教材編輯部和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認定,「自出版以來頗受廣大讀者歡迎,並已成為高等政法院校的主力教材」。所撰學術論文《反洗錢立法芻議》和《基金會稅法規制初探》,先後被中國人民大學復印報刊資料《刑事法學》1997年第1期和《經濟法學勞動法學》2004年第11期全文轉載;前者是中國最早的反洗錢研究成果之一,對其後中國的反洗錢立法工作產生了重大影響。所撰《銀行法的效率目標與銀行競爭規制》一文(合作者卞翔平),榮獲中國法學會經濟法學研究會2003年中青年優秀論文三等獎,在《法學評論》發表後,相繼被中國經濟法領域最權威的年度論文集《經濟法學家(2003)》和《中國經濟法學精萃(2005年卷)》全文收錄。多次就國家金融立法向全國人大提供專家論證意見並得到採納;長期擔任金融機構及金融監管部門的法律顧問,擅長涉外金融法律事務,曾就重大涉外金融案件的處理向國家高層出具法律意見書,為維護國家信譽、避免巨額外匯損失做出了突出貢獻。

3. 如何成立基金會

一、建立一家基金會需要遵循以下流程

1、 決定基金會的宗旨。每個基金會應該有一個表述存在原因的落在紙面的宗旨。

2、 組建理事會。初始的理事會將通過規劃和籌資幫助工作團隊把基金會背後的想法變成現實。隨著基金會的發展成熟,理事會的性質和組成人員也會改變。

3、 起草章程。章程是理事會的運營規則,應該在基金會的早期發展過程中由理事會通過。

4、 准備注冊需要的原始基金,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5、 選擇一個業務主管部門,獲得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根據最新的政策,一些地區不需要再找業務主管單位。

6、 尋找辦公場所,招募合適的工作人員。

7、 填寫法人登記申請書,確定在哪個民政部門登記,向民政部門提交法人登記申請書。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

8、 進行戰略規劃。戰略規劃表述了基金會潛力的願景。戰略規劃應該描述出實現這個潛力所必需經過的步驟,決定要實現這個機會需要什麼樣的工作團隊,確定至少一年內的項目和運作優先事項。

9、 制定預算計劃和資源開發計劃。財務監管和資源開發(如籌資、獲得收入、吸收會員會費)是理事會的最重要職責。實現戰略規劃需要的資源必須在預算和財務計劃中描述清楚。

10、 建立基金會正式文件的存檔體系。登記文件、理事會會議記錄、財務報告和其他正式文件都應該妥善存檔。

11、 建立會計體系。基金會財務的盡職管理需要一套已經確立的可以滿足現狀和未來需求的會計體系。

12、 提交稅收減免資格申請。

二、個人募資行為是可以成立基金會的

1、根據募集方式的不同,可以將基金分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募基金是指可以向社會公眾公開發售的一類基金;私募基金則是只能採取非公開方式,面向特定投資者募集發售的基金。

公募基金主要具有如下特徵:可以面向社會公眾公開發售基金份額和宣傳推廣,基金募集對象不固定;投資金額要求低,適宜中小投資者參與;必須遵守基金法律和法規約束,並接受監管部門的嚴格監管。

2、與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不能進行公開的發售和宣傳推廣,投資資金額要求高,投資者的資格和人數常常受到嚴格的限制。與公募基金必須遵守嚴格的基金法律和法規的約束並要求接受監管部門的嚴格監管相比,私募基金在運作上具有較大的靈活性,所受到的限制和約束也較少。

3、它既可以投資於衍生金融產品,進行買空賣空交易,也可以進行匯率、商品期貨投機交易等。私募基金的投資風險較高,主要以具有較強分析承受能力的富裕階層為目標客戶。

(3)基金會經營行為的稅法規制擴展閱讀:

1、公募基金會,是指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按照2004年2月4日國務院第38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基金會管理條例》的總則第三條定義,基金會分為面向公眾募捐的公募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非公募基金會。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2、2004年,中國頒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中第三條對公募的定義,即面向公眾募捐。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對於公募性組織而言,資源獲得來自於公眾的志願性捐贈,不具有財政機制的強制性和市場機制的交易性,而是公眾的捐贈意願來決定。

3、公募基金會的公信力,概括而言,就是公募基金會公開說明組織所獲各種資源的流向,以及說明各種運作是否有成效、是否符合組織宗旨及其社會承諾,用來證明其為可靠組織。

4. 企業做慈善也要交稅嗎

公益性的捐款需不需要交企業所得稅,要看是否符合捐贈稅前扣除的條件:

一、公益性捐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范圍,具體包括: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教育、衛生、體育事業;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二、企業的捐贈是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公益性群眾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進行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公益性群眾團體需經財政、稅務、民政等部門聯合審核取得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三、企業應取得由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印製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並加蓋受贈單位的印章。

四、企業公益性捐贈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4)基金會經營行為的稅法規制擴展閱讀

氣象站,以及農民專業技術協會、專業合作社,對其提供的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鎮其他各類事業單位開展的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收所得稅;對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服務於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

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徵收所得稅;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咨詢業(包括科技、法律、會計、審計、稅務等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免徵所得稅2年;

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交通運輸業、郵電通訊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免徵所得稅,第二年減半徵收所得稅;

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公用事業、商業、物資業、對外貿易業、旅遊業、倉儲業、居民服務業、飲食業、教育文化事業。衛生事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減征或免徵所得稅二年。

5. 基金會對外贈送禮品需要繳納增值稅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視同銷售貨物。第九條規定,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因此,基金會對外贈送禮品,應繳納增值稅。

6. 民間非營利組織要不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需要繳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適用本法。

第二條 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本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6)基金會經營行為的稅法規制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三條 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四條 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二十六條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第二十七條 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

(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五)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

第二十八條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二十九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於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減征或者免徵。自治州、自治縣決定減征或者免徵的,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7. 怎樣理解基金會的非營利性與基金會經營行為的關系麻煩告訴我

答:非營利性是基金會的基本特徵。非營利,是指基金會不以營利為目的。
基金會可以為了使基金保值、增值而開展經營活動,也可以為了募集資金而開展義演、義賣等活動。這些活動的收益都要用在公益事業上,不能在內部分配;當基金會終止的時候,基金會的財產也不能歸還捐贈人,要轉讓給其他公益組織。因此,基金會的這些經營行為仍然是以公益事業為目的,不影響基金會的非營利性。

8. 汪鑫的論文論著

1 《完善法人制度是增強企業活力的關鍵》(第一作者),《法學評論》1987年第1期; 2 《完善中國中央銀行立法的若干意見》(獨著),《法學評論》1991年第4期; 3 《社會主義經濟組織法律問題研究》(參編),武漢出版社1992年2月出版; 4 《香港法概論》(參編),武漢大學出版社1992年7月出版; 5 《現代中國知識產權法》(參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8月出版; 6 《新編中國稅法原理與實務》(副主編),武漢出版社1994年3月出版; 7 《國際金融法專論》(參編),湖北人民出版社1995年3月出版; 8 《競爭法要論》(副主編),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年10月出版; 9 《反洗錢立法芻議》(獨著),《法學評論》1996年第5期,人大復印報刊資料《刑事法學》1997年第1期全文轉載; 10 《金融法若干基本原則探析》(獨著),《法學評論》1997年第2期; 11 《強化市場約束應是金融立法的主導思想》(獨著),《法學雜志》1998年第4期; 12 《關於具有系統重要性支付系統的核心原則:支付系統原則和實務工作小組的報告》(第一譯者),《經濟法論叢》第4卷,中國方正出版社1999年8月出版; 13 《論宏觀調控法的概念和特徵》(第二、通訊作者),《法學雜志》2002年第1期; 14 《中央銀行制度發展的國際趨勢簡述》(第一作者),《金融參考》2002年第6期; 15 《論「動機型」銀行規管》(獨著),《珞珈法學論壇》第2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02年6月出版 16 《論金融法的基本原則》(第三作者),《經濟師》2002年第12期; 17 《健全中國銀行監管制度的幾點主張》(獨著),《經濟法論叢》第8卷,中國方正出版社2003年8月出版 18 《中國<;政府采購法>;適用范圍的缺失》(第二、通訊作者),《財稅法論叢》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7月出版; 19 《經濟法學》(副主編),武漢大學出版社2004年8月出版; 20 《基金會的稅法規制初探》(第一作者),《武漢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4年第4期;人大復印報刊資料《經濟法學 勞動法學》2004年第11期全文轉載; 21 《銀行法的效率目標與銀行競爭規制》(第一作者),《法學評論》2004年第5期;獲中國法學會經濟法學研究會2003年中青年優秀論文獎;《經濟法學家(2003)》和《中國經濟法精萃(2005年卷)》轉載; 22 《金融法教程》(參編),司法部21世紀規劃教材,法律出版社1995年9月第一版、2005年1月第二版; 23 《中央銀行制度發展的新主題:完善問責制》(獨著),《武漢金融》2005年第6期; 24 《金融機構即時矯正制度初論》(獨著),《暨南學報》2005年第4期; 25 《論中國金融機構約束機制的再造》(獨著),載《經濟法學家(2004)》,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10月出版; 26 《國外銀行監管者保護制度初探》(第一作者),《中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5年第5期; 27 《晚近國外金融規管創新的基本脈絡》(獨著),《河南社會科學》2006年第5期; 28 《晚近國外金融規管創新:分析與借鑒》(獨著),《月旦財經法雜志》第5卷,北京大學出版社、台灣元照出版公司2006年9月出版; 29 《金融法學》(主編),司法部高等政法院校規劃教材,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第一版、2002年第二版、2007年第三版、2011年第四版; 30 《金融機構即時矯正制度研究》(獨著),載《金融法比較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6月出版; 31 《論金融服務中的利益沖突及其法律規制》(第一作者),《暨南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9年第2期; 32 《論基本銀行服務排斥及其治理》(獨著),《法學評論》2009年第4期; 33 《後危機時代的國際金融法》(參編),武漢大學出版社2010年11月出版

9. 基金會應用什麼會計制度

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規定:適用本制度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徵:
(一)、該組織不以營利為宗旨和目的;
(二)、資源提供者向該組織投入資源不取得經濟回報;
(三)、資源提供者不享有該組織的所有權。
如不具備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條件,雖然民政部門要求採用民間非盈利組織會計制度核算,但是這種要求是和國家財、稅法規不相容的。你必須改按《企業會計制度》或《小企業會計制度》核算,並按稅法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當然,你執行了企業會計制度,還可以按國家稅收優惠政策申請減免。

10. 個人通過基金會捐贈,如何抵扣個人所的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四條規定,稅法第六條第二項所說的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

是指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另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 關於公益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八條規定,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在接受捐贈時,應按照行政管理級次分別使用由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印製的公益性捐贈票據,並加蓋本單位的印章。

對個人索取捐贈票據的,應予以開具。新設立的基金會在申請獲得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後,原始基金的捐贈人可憑捐贈票據依法享受稅前扣除。部分經過批準的基金會,如農村義務教育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紅十字會等,個人向其捐贈的所得,按照規定可以在計算個人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10)基金會經營行為的稅法規制擴展閱讀

綜合所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適用7級超額累進稅率,按月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征稅。該稅率按個人月工資、薪金應稅所得額劃分級距,最高一級為45%,最低一級為3%,共7級。

經營所得適用5級超額累進稅率。適用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稅款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的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劃分級距,最低一級為5%,最高一級為35%,共5級。

比例稅率。對個人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適用20%的比例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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