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慈善基金的成立條件
慈善基金會的實施與好處
如果企業設立了慈善基金會,可以自行向社會捐款、捐物等。但由於企業慈善基金會的性質,所以沒有權利向社會進行籌款籌物;企業進行大規模慈善投資,比如建立希望學校、希望公園、幫助殘疾人中心等,需經過民政登記管理單位的申報允許,然後經過土地管理局的審批。
既然慈善基金會是一個完全公益性的部門,那麼是什麼「好處」讓企業如此熱衷於慈善事業呢?
根據西方經濟學,公民和企業可以選擇兩種不同的途徑履行納稅人的職責:他們可以將自己的一部分收入作為稅交納給政府;或者作為社會捐款捐獻給慈善事業。兩者沒有先後,更沒有差別。這樣一來,個人和企業與其將稅務繳納給政府,由他們決定這筆費用的公共支出,還不如將自己收入的一部分作為社會回饋,直接用於公益或福利事業。由此得出「慈善好處」之一:企業個人不通過政府途徑=免稅。
當然,慈善基金一直被西方企業津津樂道的好處不光只是「免稅」,還有被西方企業家稱為品牌的「軟性廣告」。在國外,每一個企業家都有一個觀念:企業品牌不僅是企業財產,更是社會公共財產,從更大的范圍上說,品牌甚至會成為一個城市、省份、國家、或者一個時代的象徵。所以很多國外企業家十分樂意投入慈善基金,塑造「公益品牌」,使企業的「特色品牌」體現公益價值,提升親和力,吸引消費者。再者對於企業內部,慈善基金會通過員工之間義務募捐,創造活動經費,幫助困難職工,增加全體員工的合作性,互動性,有利於創造「和諧、愉快」的企業道德文化。
浙商慈善基金會知多少
據浙江省民政廳民間組織局介紹,目前登記在案的設有慈善基金會的企業共有15家左右:如浙江東盛印染有限公司、溫州葉康松慈善會等。這個數字相對於浙江幾十萬家企業而言,實在是一個小小數,也就是說,有99.99%以上的企業沒有設立過慈善基金部。
既然慈善基金有那麼多好處,但涉足這個領域的浙商為什麼感到舉步艱難呢?記者從浙江省慈善協會了解到,我國不健全的慈善基金法是導致慈善基金無法普及的主要因素。現在,這一問題已經得到了有關部門的重視:2004年6月1日國務院頒布了《基金法條例》;2005年11月制定了《中國慈善事業發展指導綱要(2006-2010)》。這兩項法規和綱要的推出,為中國企業慈善基金的發展奠定了良好的法律保證,也標志著中國企業慈善基金會的發展邁入了里程碑式的一步。
然而,慈善基金會的發展會因為法規條例的推出,而變得從此一帆風順了嗎?答案是未知的。根據《基金法條例》和《中國慈善事業發展指導綱要(2006~2010)》給企業和個人帶來的的最大利益:「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向中華慈善等機構的捐贈,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但據統計,全國民政系統今年共收到個人捐贈17億,而個人退稅率為零。裡面的一部分原因是由於公益法規剛開始執行,和很多立法還不配套。可是記者卻了解到,真正的原因是我國慈善基金會還未採用普會制度,所有的法規所制定的保障只有在國家級的10個慈善機構才能得到實行,《慈善基金法條例》等於給地方企業開了一張空頭支票。
在企業中,慈善基金會受到了「法人概念」的束縛,經濟學中提出的法人概念幾乎無法確定中國慈善基金會的法人地位。國外企業的法人,是嚴格按照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的定律來劃分的,公司屬於社團法人,慈善基金會屬於財團法人,這兩者是同等的級別。也就是說,慈善基金會應該是一個完全獨立的部分,它可以不受政府和企業的行政管理。可是我國現行的法律沒有建立財團法人的概念,幾乎所有的中國慈善基金會還是依託在公司的管理下,缺乏獨立性。不僅如此,中國企業慈善基金會還要受到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雙重管理,以至於這些企業組織從一「誕生」就烙上了官方的印記,很難走出行政管理的框架。慈善基金在歐美
在慈善基金發展成熟的歐洲、美洲國家,流行著一種等號說法:「企業家=慈善家」。
在4年前,美國企業和個人的慈善基金為社會提供的資助額度已經達到290億美元,是現在中國的整整60倍。
慈善事業是個人、企業提高政治地位和社會尊重的一種表達方式。文化背景的不同,就直接導致了慈善理念不同,下面一組簡單的對比就可以很清楚地展現出不同國家的個人和企業是如何看待財富這個問題。
西方的企業和個人,在聚集了大量財富以後的第一觀念是要通過慈善事業來改變自己的政治地位,獲取社會的尊重,所以,在美國社會,人們在衡量一個體面的商人,很少談論他們賺了多少錢,花了多少錢。人們關心的是,這些人對慈善事業捐出了多少。而在中國,企業和個人卻通過擺闊、攀比來達到社會地位提高的目的,所以就形成了許多中國富人只知道如何賺錢、花錢,而不知道如何去捐錢的現象。
下面一張圖表是美國《商業周刊》2005年11月28日在其網站上公布的2005年美國「50位最慷慨慈善家」排行前十位(詳見表1)。從這里,我們更加明確一個觀點,在美國,越是富有的財團捐贈的金額越多,其實在2001-2004年,一直是大名鼎鼎的蓋茨夫婦名列第一位,但是為讓慈善事業更好地發展,今年他們把第一位的名次,拱手讓給了英特爾的創始人戈登夫婦。
最後,記者認為:中國企業還以中,小規模為主。對於大多數企業來說,經濟主導還是創造利潤,增加稅收,解決社會就業問題。所以,我們不應該將「慈善」等社會責任概念無限的擴大化,增加企業的經營負擔。對於中國企業,「慈善」應該量力而行。
⑵ 基金會如何成立專項基金設立專項基金的程序是怎樣的,盡量詳細,謝謝!
設立專項基金的程序,希望對你有幫助:
1. 國內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有關組織及個人向基金會書面或口頭提出出資設立專項基金意向。
2. 基金會與出資單位或個人草擬設立專項基金協議。
3. 雙方商定專項基金使用對象、方式、方向,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4. 出資方將資金匯入基金會指定的帳戶。
5. 基金會為出資單位開具專用收據。
6. 雙方正式簽定設立專項基金協議
⑶ 慈善基金會應怎樣成立專項基金,需要什麼手續,是什麼樣的步驟謝謝
首先是捐贈者要設計好基金的服務宗旨,必須在基金會宗旨范圍之內。
其次是與意趣一致的基金會商定創始基金的規模及使用辦法,設計管委會框架及章程。
如果實在公募基金會下設二級基金,可以設定為公募性質。
向民政部門的民間組織管理部門備案。
然後就可以在基金會的指導下開展活動。
據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及中國證監會《關於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需要經過以下程序:
〈1)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至少有兩個符合條件的發起人發起。由主要發起人作為申請人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請。
(2)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基金管理公司的籌建和開業必須經過中國證監會批准。
(3)申請籌建基金管理公司,應由主要發起人作為申請人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以下申請材料:申請報告;可行性報告;發起人情況;發起人協議;負責籌建工作的人員名單、簡歷;以及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其中發起人協議主要包括:發起人的基本權利及義務、發起人認購基金單位的出資方式及首次認購和在存續期間持有基金單位的份額、發起人對主要發起人的授權等。
(4)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籌建的基金管理公司的籌建期限為6個月。如遇特殊情況,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在籌建期限內,不得開展基金管理和其他業務活動。
(5)基金管理公司籌建就緒,由申請人向中國證監會提出開業申請,並提交以下申請材料:籌建情況、驗資證明、人員情況、內部機構設置及職能、管理制度、公司章程、營業場所及技術設施、基金管理計劃與業務規則以及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其中公司章程應按照中國證監會頒發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實施准則第四號《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必備條款指引》制定。
(6)經批准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應持中國證監會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並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中國證監會的批准文件領取中國證監會頒發的《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許可證》。
(7)經批准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由中國證監會統一在指定的報紙上向社會公告,公告費用由被公告的基金管理公司支付。
⑷ 請問在中國怎麼設立基金會有什麼要求和規定謝謝回答~
慈善基金會成立的基本條件
根據性質不同,慈善基金會分為兩種形式:公募和非公募,企業的慈善基金會形式屬於後者,即基金會沒有向社會籌集捐款的權利。按照國務院2004年6月1日頒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八條,企業慈善基金會成立的條件如下:·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有固定的住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企業慈善基金會的申請,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即浙江民政廳)提交下列文件:
1、申請書; 2、章程草案; 3、驗資證明和住所證明;4、理事名單、身份證明以及擬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簡歷; 5、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
⑸ 民辦非企業開辦資金入哪個科目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作者:佚名 文章來源:本站原創 點擊數:2169 更新時間:2006-5-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核算,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完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本制度規定特徵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民間非營利組織包括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登記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等。 適用本制度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徵: (一)該組織不以營利為宗旨和目的; (二)資源提供者向該組織投入資源不取得經濟回報; (三)資源提供者不享有該組織的所有權。 第三條 會計核算應當以民間非營利組織的交易或者事項為對象,記錄和反映該組織本身的各項業務活動。 第四條 會計核算應當以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持續經營為前提。 第五條 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第六條 會計核算應當以人民幣作為記賬本位幣。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民間非營利組織,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是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民間非營利組織在核算外幣業務時,應當設置相應的外幣賬戶。外幣賬戶包括外幣現金、外幣銀行存款、以外幣結算的債權和債務賬戶等,這些賬戶應當與非外幣的各該相同賬戶分別設置,並分別核算。 民間非營利組織發生外幣業務時,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記賬。除另有規定外,所有與外幣業務有關的賬戶,應當採用業務發生時的匯率。當匯率波動較小時,也可以採用業務發生當期期初的匯率進行折算。 各種外幣賬戶的外幣余額,期末時應當按照期末匯率摺合為記賬本位幣。按照期末匯率摺合的記賬本位幣金額與賬面記賬本位幣金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計入當期費用。但是,屬於在借款費用應予資本化的期間內發生的與購建固定資產有關的外幣專門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所產生的匯兌差額,應當予以資本化,計入固定資產成本。借款費用應予資本化的期間依照本制度第三十五條加以確定。 本制度所稱外幣業務是指以記賬本位幣以外的貨幣進行的款項收付、往來結算等業務。 本制度所稱的專門借款是指為購建固定資產而專門借入的款項。 第七條 會計核算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 第八條 民間非營利組織在會計核算時,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據,如實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財務狀況、業務活動情況和現金流量等信息。 (二)會計核算所提供的信息應當能夠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如捐贈人、會員、監管者等)的需要。 (三)會計核算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實質進行,而不應當僅僅按照它們的法律形式作為其依據。 (四)會計政策前後各期應當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如有必要變更,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變更的內容和理由、變更的累積影響數,以及累積影響數不能合理確定的理由等。 (五)會計核算應當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會計信息應當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六)會計核算應當及時進行,不得提前或延後。 (七)會計核算和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清晰明了,便於理解和使用。 (八)在會計核算中,所發生的費用應當與其相關的收入相配比,同一會計期間內的各項收入和與其相關的費用,應當在該會計期間內確認。 (九)資產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實際成本計量,但本制度有特別規定的,按照特別規定的計量基礎進行計量。其後,資產賬面價值的調整,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規定執行;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另有規定外,民間非營利組織一律不得自行調整資產賬面價值。 (十)會計核算應當遵循謹慎性原則。 (十一)會計核算應當合理劃分應當計入當期費用的支出和應當予以資本化的支出。 (十二)會計核算應當遵循重要性原則,對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費用等有較大影響,並進而影響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據以做出合理判斷的重要會計事項,必須按照規定的會計方法和程序進行處理,並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對於非重要的會計事項,在不影響會計信息真實性和不致於誤導會計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確判斷的前提下,可適當簡化處理。 第九條 會計記賬應當採用借貸記賬法。 第十條 會計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區,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境外民間非營利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代表處、辦事處等機構,也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記賬。 第十一條 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根據有關會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制度的規定,在不違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結合其具體情況,制定會計核算辦法。 第十二條 民間非營利組織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管理會計檔案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內部會計控制規范,結合本單位的業務活動特點,制定相適應的內部會計控制制度,以加強內部會計監督,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和管理水平。
⑹ 成立基金會是干什麼用的
基金會(慈善基金會,foundation),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基金會分為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基金會必須在民政部門登記方能合法運作,就其性質而言是一種民間非營利組織。
作為一種基本的社會組織和制度形態,基金會不同於政府、企業,也有別於一般的非營利組織,公益性、非營利性、非政府性和基金信託性是基金會的基本特徵。
1、公益性
基金會的公益性集中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基金會源於捐贈,是公益捐贈的制度化和組織化形式;二是基金會有明確的公益宗旨;三是基金會有明確的公益用途,通過各種項目活動使特定群體和整個社會受益。公益性決定了基金會在本質上是一種社會公益組織。
2、非營利性
非營利性體現在基金會的運作管理及其相應的制度規范中,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存在非營利的分配與收入約束機制,要求基金會的捐贈人、實際受託管理者不得從基金會的財產及其運作中獲得利益;二是存在非營利的組織運作和管理機制,要求基金會具備有效規避較高風險與較高回報的自我控制機制;三是存在非營利的財產保全機制,要求基金會不得以捐贈以外的其他方式變更財產及產權結構。
3、非政府性
基金會的非政府性是其區別於政府的主要特徵,表現在三方面:一是基金會在決策體制上不同於政府,是具有自主決策、自治的獨立法人;二是基金會在治理結構上不同於政府,是民主治理、公開的社會組織;三是基金會在運作機制上不同於政府,是追求核心競爭力、在市場中優勝劣汰的組織。
4、基金信託性
基金會是以捐贈為基礎形成的公益財產的集合,是以基金形式存在的公益財產,有兩層含義:一是基金會在本質上是一種信託關系,是捐贈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之間圍繞公益財產達成的公益信託,良好的公信力是其核心價值所在;二是基金會是以公益財產形式存在的財產集合,通過有效的財產運作實現保值增值是其生命力的體現。
基金會功能:
第一,可用於大規模的社會福利以自願的方式被聚集起來。《2015-2020年中國基金會運作情況與治理模式分析報告》顯示,據不完全統計,到 20 世紀末,美國的基金資產總額為4800 億美元,每年向社會提供的基金高達300 億美元,基金會數量有56000 之多。在不完全統計中,歐洲國家的基金多達10 萬之多,廣大的發展中國家中的基金會大量出現。
第二,基金會的目的是為全人類的明天服務,為了實現更美好的社會願想,基金會需要對自身進行思考,實現一種自身發展的創新。
第三,基金會是法人為主體的體系模式,能籌到的資金高於其他非營利機構,這使得現代基金會具有適應新的社會需要和時代變化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第四,基金會是公民社會發育的推進器。公民社會強調每個人的獨立行為能力。基金會改變了傳統的社會結構和財富結構,不僅推動了在政府和企業部門之外的社會財富的聚集,而且通過基金會的公益運作將社會資源的支配權交給了公民的代表,將分散的公民意志、公民意願集中起來,將公民的權利回歸到公民手上,推動公民社會的發展。
⑺ 基金會每年用於資助公益事業的資金數額,國家規定的比例是多少
我們項目組正在進行基金會的成立和報批工作,對這方面有過了解。國家對於基金會的管理最主要的法規是《基金會管理條例》。如果你對基金會有什麼問題,可以參照這個條例。基金會分為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下面是對你提出的問題的解釋和分析:
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
⑻ 社會公益基金的資金來源
社會公益基金的資金來源 (一)企事業單位自願捐資; (二)社會各界人士自願捐資; (三)社會公益組織、民間團體的捐助; (四)政府資助; (五)民政部門資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⑼ 公益基金會的驗資如何開賬戶
如何開立驗資賬戶
一、 全體股東應盡量到銀行現場,如有全體股東到場有困難,法人代表必須到銀行。
二、 向銀行提供工商部門出具的《名稱核准通知書》原件和復印件
三、 向銀行提供股東證明文件
四、 股東為自然人的提高身份證明件(出示原件)
五、 股東為企業法人的提交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加蓋公章或出示原件)
六、 股東為事業法人的提交事業法人登記書復印件(加蓋公章或出示原件)
七、 股東為社團法人的提交社團法人登記書復印件(加蓋公章或出示原件)
八、 股東為民辦非企業的,提交民辦非企業證書復印件(加蓋公章或出示原件)
如何注入注冊資金
九、 股東為自然人的可以從股東的私人銀行卡注入到驗資帳戶,注意必須是各股東的本人銀行卡,否則不能證明是該股東的出資。
十、 股東為自然人的用現金注入驗資戶的,各股東應分別填寫進賬單,不能合並為一張進賬單注入到驗資帳戶,需要臨時賬戶余額明細表。
十一、 股東為法人的從該法人的企業基本帳戶注入到驗資戶,注意必須是從該法人的法人銀行賬戶注入到驗資帳戶,否則不能證明是該股東的出資。
十二、 如果驗資成功,驗資戶里的錢不能直接取出來,等工商營業執照出來後再把驗資戶的款轉到基本賬戶。
十三、 如果驗資不成功,退給投資單位注入的資金時,要做到「同戶名出,同戶名進」,不得提取現金,退回投入人注入的資金時,要求提資人出示身份證明,銀行工作工作人員與開戶時留存的身份證核對無誤後,由投資人寫支款憑條,銀行予以付款。
條款:虛假出資是指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的行為。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的虛報注冊資本也屬於虛假出資的一種。抽逃注冊資本是指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成立後又將其資本抽回或者變相轉移等行為。我國《公司法》規定,虛假出資和抽逃注冊資本將承擔民事和行政責任。同時,我國《刑法》也在第158條和第159條分別規定了虛報注冊資本罪、虛假出資以及抽逃注冊資金罪,違反了刑法相應規定的行為人將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