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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集資建房的維修基金如何管理

發布時間:2021-12-06 17:57:03

❶ 國有企業小區物業維修基金怎麼管理

維修基金歸小區全體業主所有,專款專用,由小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設立專帳管理,閑置時除可用於購買國庫券或者用於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用途外,嚴禁挪作他用。
三、維修基金自存入維修基金專戶之日起按規定計息,利息轉作維修基金滾存使用和管理。
四、業主委員會成立前,需使用維修基金的,由前期物業管理企業提出使用計劃,經小區管理部門審核後使用。
五、業生委員會成立後,需使用維修基金的,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年度使用計劃,經業主委員會同意,報小區管理部門核定後使用。
六、使用維修基金應先在增值部分中列支,維修基金增值部分可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統籌使用。需動用維修基金本金的,應經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通過,根據房屋使用年限,按上例劃分使用。
七、維修基金帳戶內金額不足時,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及時續籌。續籌的維修基金,按業主所擁有的房屋建築面積比例分攤。
八、維修基金帳戶實行統一管理,明細戶按幢建帳,核算到戶。維修基金的使用帳目,由物業管理企業每年一次定期公布,接受全體業主的監督。
九、業主轉讓房屋所有權時,維修基金余額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十、因房屋拆遷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滅失的,維修基金的余額應按業主繳交的比例退還給業主。

❷ 國家關於單位集資建房的最新政策

於集資建房問題,在國務院24號文件當中,最重要的就是對單位的集資合作建房做出一些規定,簡單來說,就是單位的集資合作建房是納入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的范疇進行管理。所謂按照經濟適用住房政策范疇管理主要體現在兩條,一個是要納入經濟適用住房的計劃;第二,它的建築標准、供應對象和產權關系等,都是按照經濟適用住房政策和有關規定來執行。建設標准,經濟適用住房面積很明確是60平方米左右,供應對象就是城市低收入家庭,實行限產權管理。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只有兩類企業可申請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一類是遠離城區的獨立工礦企業,第二類是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還有第三個條件,一個是必須經人民政府批准,第二條是必須符合城市的規劃,第三條是企業必須擁有自己的土地,而且這個土地是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可以用於建設住房的,不是工業性質的土地。

❸ 房屋維修基金是怎麼管理和使用的

維修基金又稱「公共維修基金」或「專項維修基金」,是指業主為了本物業區域內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養護和改造而繳納的資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對於維修基金的使用范圍、程序等都有相關規定。

❹ 單位集資建房需交公共維修基金嗎

公房出售以後,維修基金由售房單位和購房人雙向交繳。

售房單位從售房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維修基金,原則上多層住宅

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30%。

集資建房售房單位沒有額外的售房款(因為收的錢都蓋房子了),無法上交這

部分維修基金,有可能需要購房職工個人承擔,也有的條件好的單位自己解決

不用向職工收取。至少有的地區是需要購房職工再除了繳納個人部分維修基金

外,仍需要繳納售房款的20%維修基金,這需要你跟售房單位進一步溝通!

❺ 集資房有維修基金嗎

在辦理房產證時,一般是按照購房款的1%交納維修基金的。只要你交了,就可以由集資建房單位申請使用維修基金,程序挺麻煩的。

❻ 單位產權房拆除,公共維修基金如何處理

單位產權房拆除,公共維修基金本金部分扣除已使用部分可以返還給交納人。

❼ 房屋維修基金由誰管理

按照建設部、財政部聯合出台165號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規定,公共維修金是由全體業主繳納的,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一般情況下由房地產行政主管機關來代管,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後,公共維修金就會劃轉到業委會,由業委會行使管理權利。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商品住宅業主、非住宅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代管。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按照售房單位設賬,按幢設分賬;其中,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帳。

(7)單位集資建房的維修基金如何管理擴展閱讀: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第二十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售後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再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售後公有住房與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先按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其中,售後公有住房應分攤的費用,再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第二十一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築面積,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第二十二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列支;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六)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❽ 單位集資建房的維修基金如何管理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令第165號)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鞍山市市區內的商品住宅、非住宅,經濟適用房,安居房,拆遷安置住房,集資建房和公有住房房改出售後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鞍山市房產局是全市專項維修資金歸集和使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和使用。 鞍山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具體負責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存儲、分攤核算、劃撥管理及保值增值;負責委託代辦銀行提供專項維修資金的開戶、存儲、支取、計息、分攤、結算等金融配套服務。 鞍山市財政局對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使用進行監管。 第二章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和統籌 第四條下列物業的產權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產權人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第五條商品住宅、非住宅在辦理入住手續前,購買人按購房金額2.5%的比例向市房產局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經濟適用房、安居房、拆遷安置住房和集資建房的產權人在辦理入住手續前,按評估價2.5%的比例向市房產局交納專項維修資金。評估由市房產局指定的評估機構進行。 第六條公有住房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房改購買人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該部分專項維修資金屬於購買人所有。 公有住房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公有住房房改售房款25%的比例 提取專項維修資金。該部分專項維修資金屬於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所有。 第七條商品住宅、非住宅,經濟適用房,安居房,拆遷安置住房和集資建房的產權人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未按本辦法規定交存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購買人。 公有住房房改購買人應當在辦理房改手續時,將首期專項維修資金交由售房單位存入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將提取的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房改售後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公有住房房改售後專項維修資金的財務管理按照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原由國有單位自建而現已棄管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沒有建立或建立不足的,其剩餘公房房改所得資金全部用作專項維修資金,由市房產局統籌使用。 第九條房屋產權人除交納專項維修資金外,住宅按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0.10元、非住宅按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1.00元的標准,向管房單位(含物業服務企業)交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日常維修費。 第十條房屋所有權轉讓時,產權人應當向受讓人說明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和結余情況並出具有效證明,該房屋結余的專項維修資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第十一條因房屋拆遷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住房滅失的,應將個人繳納的專項維修資金余額退還給房屋產權人。原售房單位提取的專項維修資金余額由售房單位統籌使用。 第三章專項維修資金賬戶的設置和管理 第十二條業主大會成立前,商品住宅、非住宅的產權人交存的專項維修資金,由市房產局代管。 商品住宅、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設置三級賬戶管理。市房產局與本市商業銀行(以下稱專戶管理銀行)簽訂託管協議,開立本市商品住宅、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為一級賬戶;每個物業管理區域(幢)設立二級賬戶;按產權人的房屋產籍號設立三級賬戶。 商品住宅、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利息也相應設置三級賬戶管理。本市商品住宅、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的利息賬戶,為一級賬戶;每個物業管理區域(幢)的利息賬戶為二級賬戶;產權人的房屋產籍號的利息賬戶為三級賬戶。 第十三條公有住房房改出售後,產權人交納的專項維修資金,參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由售房單位代管,設置專項維修資金及其利息三級賬戶,進行管理。 第十四條業主大會成立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劃轉商品住 宅、非住宅產權人交存的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大會應當委託市商業銀行作為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產權人的房屋產籍號設分戶賬。 (二)業主委員會應當通知市房產局,市房產局應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該物業管理區域內產權人交存的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劃轉至業主大會開立的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並將有關賬目等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十五條由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大會到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管理銀行開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申請開戶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開戶申請表; (二)業主委員會成立的備案批件; (三)物業管理區域內產權人明細表; (四)業主委員會主任私章和業主委員會公章。 第十六條專項維修資金劃轉後的賬目管理單位,由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大會應當建立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制度。 業主大會開立的專項維修資金賬戶,應當接受市房產局的監督。 第十七條業主委員會發生合並、分立或撤消時,當事人須持相關材料到市房產局辦理專項維修資金賬戶變動審核手續。審核通過後到專戶管理銀行辦理賬戶變更或銷戶手續。 第十八條市房產局應定期與專戶管理銀行核對商品住宅、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目。每月專戶管理銀行應向市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報送上個月商品住宅、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統計報表。專戶管理銀行應當每季度向業主委員會報送專項維修資金二級賬戶對賬單。產權人可以向專戶管理銀行查詢商品住宅、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本金和利息額。 第十九條公有住房房改出售後,售房單位統籌使用的專項維修資金設置二級賬戶管理。售房單位與本市商業銀行簽訂託管協議,開立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為一級賬戶;每個物業管理區域(幢)為二級賬戶。 售房單位提取的專項維修資金的利息也相應設置二級賬戶管理。提取的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的利息賬戶,為一級賬戶;每個物業管理區域(幢)的利息賬戶為二級賬戶。 第四章專項維修資金本金及利息核算管理 第二十條專項維修資金依照「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進行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條在保證專項維修資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專項維修資金用於購買國債。 利用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應當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或者商業銀行櫃台市場購買一級市場新發行的國債,並持有到期。 利用產權人交存的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經業主大會同意;未成立業主大會的,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產權人同意。 利用從公有住房房改售房款中提取的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根據售房單位的財政隸屬關系,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 禁止利用專項維修資金從事國債回購、委託理財業務或者將購買的國債用於質押、抵押等擔保行為。 第二十二條專項維修資金三級賬戶利率按人民銀行掛牌活期利率執行。利息每年結算一次,結息日為每年12月20日。結算後轉存到三級利息賬戶。 第二十三條下列資金應當轉入專項維修資金滾存使用: (一)專項維修資金的三級賬戶存儲利息; (二)利用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產權人所得收益,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後回收的殘值。 第五章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及分攤核算管理 第二十四條產權人交納的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房屋產權人所有,應當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條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產權人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第二十六條商品住宅、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支出原則上按修繕涉及范圍內產權人所擁有的專有部分佔修繕涉及范圍內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進行分攤。具體規定如下: (一)物業管理區域內樓房外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資金,除由專業管理部門維護管理及責任人負擔部分外,由全體產權人按其所擁有的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單幢樓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資金,由該幢樓房內全體產權人按其所擁有的專有部分佔該幢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專屬於一個單元(層)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資金,由該單元(層)內全體產權人按其所擁有的專有部分佔該單元(層)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四)專屬於一個單元內單側立廳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資金,由該單元內該側立廳全體產權人按其所擁有的專有部分佔該單元該側立廳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第二十七條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公有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或公有住房管房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非住宅或公有住房的建築面積占物業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第二十八條商品住宅、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前必須具備以下前提條件: (一)已成立業主委員會並備案; (二)業主委員會已在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管理銀行開立專用賬戶; (三)專項維修資金足額歸集到位,或有部分專項維修資金已歸集到位,部分未歸集到位的相關產權人補交專項維修資金或書面承諾按分攤額承擔費用; (四)需要修繕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且符合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范圍; (五)專項維修資金已按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劃轉完畢。 第二十九條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後,需要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業主委員會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擬維修和更新、改造的項目、費用預算、分攤范圍、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以及其他需臨時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的情況的處置辦法等。

❾ 物業維修基金如何管理使用

維修基金(maintenance fund)又稱「公共維修基金」「專項維修基金」,是指住宅物業的業主為了本物業區域內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事項而繳納一定標準的錢款至專項帳戶,並授權業主委員會統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維修基金由該物業內的業主共同籌集,業主按照繳納比例享有維修基金的所有權,但使用權歸全體業主所有,單個業主不得向銀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維修基金部分。維修基金與具體房屋相結合,隨房屋存在而存在、滅失而滅失,不因具體業主的變更而變化,因房屋產權變更成為新業主時,維修基金也應經舊業主更名為新業主名下。

使用條件
1、維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滿後,對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大修、更新、改造時才能使用。具體業主按照投票權的確定標准分攤費用比例。

2、維修基金閑置時,除用於購買國債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基金範圍外,禁止挪作他用。

3、特殊使用

(1)物業管理公司可從維修基金中暫借相當於一個月的物業日常維修、更新費用的備用金;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住宅需要大修或者專項維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約定的預付款,但預付款最高不得超過工程款總額的30%。

(3)業主委員會可以在物業管理企業的帳戶上留有相當於一個月活動經費的備用金,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按照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公共維修金是由全體業主繳納的,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一般情況下維修基金由物業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統一監督設立,由物業管理公司代為管理和使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後,公共維修金就會劃轉到業委會,由業委會行使管理權利。

業主委員會應至房地產主管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設立本物業維修基金專用帳戶,並將賬戶情況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備案,該帳戶是該物業范圍內業主繳納的全部維修基金的情況。該帳戶只能用於維修基金的存儲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銀行同時為每位業主設立分戶帳戶,用來顯示該業主所有維修基金部分的使用和留存情況。維修基金的使用及補充需經業主大會作出決議。

維修基金管理需遵循如下規定:

1、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應定期與專戶銀行核對維修基金的交存情況,並在該物業范圍內公布。

2、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應定期將維修基金交存情況報上級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

3、業主委員會應定期向全體業主公布維修基金的使用情況和剩餘情況。

4、單個業主可憑維修基金發票至開戶銀行查詢本人名下維修基金的使用情況和留存情況。若物業因拆遷發生滅失的,業主可持相關證明至銀行提取分戶帳戶內的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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