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基金信息披露的含義與作用有哪些
基金信息披露是指基金市場上的有關當事人在基金募集、上市交易、投資運作等一系列環節中,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向社會公眾進行的信息披露。
依靠強制性信息披露,培育和完善市場運行機制,增強市場參與各方對市場的理解和 信心,是世界各國證券市場監管的普遍做法,基金市場作為證券市場的組成部分也不例外。基金信息披露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有利於投資者的價值判斷
在基金份額的募集過程中,基金招募說明書等募集信息披露文件向公眾投資者闡明了基金產品的風險收益特徵及有關募集安排,投資者能據以選擇適合自己風險偏好和收益預期的基金產品。在基金運作過程中,通過充分披露基金投資組合、歷史業績和風險狀況等信息,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評價基金經理的管理水平,了解基金投資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承諾,從而判定該基金產品是否值得繼續持有。與此同時,潛在投資者也可以根據自己的風險偏好和收益預期對基金價值進行理性分析,進而進行投資選擇。
(2)有利於防止利益沖突與利益輸送
資本市場的基礎是信息披露,監管的主要內容之一就是對信息披露的監管。相對於實質性審查制度,強制性信息披露的基本推論是投資者在公開信息的基礎上 「買者自慎」。它可以改變投資者的信息弱勢地位,增加資本市場的透明度,防止利益沖突與利益輸送,增加對基金運作的公眾監督,限制和阻止基金管理不當和欺詐行為的發生。
(3)有利於提高證券市場的效率
由於現實中證券市場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投資者無法對基金進行有效甄別,也無法有效克服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風險,高效率的基金無法吸引到足夠的資金進行投資,不能形成合理的資金配置機制。通過強制性信息披露,迫使隱藏的信息得以及時和充分的公開,從而消除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等問題帶來的低效無序狀況,提高證券市場的有效性。
(4)有效防止信息濫用
如果法規不對基金信息披露進行規范,任由不充分、不及時、虛假的信息得以傳播,那麼市場上便會充斥著各種猜測,投資者可能會受這種市場「雜訊」的影響而作出錯誤的投資決策,甚至給基金運作帶來致命性打擊,這將不利於整個行業的長遠發展。
㈡ 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第二章 基金信息披露一般規定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
(二) 基金合同;
(三) 基金託管協議;
(四)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五)基金募集情況;
(六)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七)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
(八)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
(九)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十)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半年度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十一)臨時報告;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基金託管部門的重大人事變動;
(十四)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財產、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
(十五)澄清公告;
(十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公開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二)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三)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四)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五)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六)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6個月結束之日起45日內,更新招募說明書並登載在網站上,將更新後的招募說明書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國證監會報送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並就有關更新內容提供書面說明。
㈢ 《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公布前成立的基金,其信息披露安基金合同走還是該規定走
必須按照現行的辦法披露,每季度開始時協會會在後台系統給管理人發信息提示,請注意查收,不明白的可以私信
㈣ 如何評價新發布的《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
2016年4月15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稱「基金業協會」或「協會」)正式發布《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以下稱「《辦法》」),在《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募集規定的基礎上,確立了募集機構的六項募集行為義務,引入諸如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開立及監督、投資冷靜期及回訪確認等機制。《辦法》正式生效時間為2016年7月15日,基金業協會要求募集機構在過渡期內盡快完成相關行為整改、內部制度建設及配套准備工作。筆者希望通過本文,以基金募集流程為主線,對《辦法》進行解讀,對募集過程中需注意的環節進行集中梳理。
根據協會闡釋,《辦法》項下的募集程序分成三個層次:首先,募集機構可以通過合法途徑向不特定對象宣傳,宣傳內容僅限於私募管理人的品牌、投資策略、管理團隊等信息;其次,在通過調查問卷的方式完成特定對象確定程序後,募集機構可以向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具體私募基金產品;最後,募集機構完成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後方可簽署基金合同。基於前述三個層次,我們在《辦法》所述的六步程序基礎上將募集過程進一步細分為如下十個步驟:
如擬採用委託方式募集,應首先確認受託機構是否符合上述兩項條件。關於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目前主要適用的監管規定為《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91號)及《關於實施<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的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3]19號),業務資格申請主體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獨立基金銷售機構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某一主體是否已經注冊取得基金銷售資格,可在中國證監會網站的「基金銷售機構名錄」中查詢。根據《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基金銷售機構可以加入基金業協會,接受行業協會的自律管理;某一銷售機構是否已成為會員,可在基金業協會網站的「會員單位」中查詢。
在確定受託機構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銷售機構以書面形式簽訂基金銷售協議,並且,《辦法》要求將銷售協議中關於私募基金管理人與基金銷售機構權利義務劃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資者利益的部分作為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合同附件與基金銷售協議不一致的,應以基金合同附件為准。因此,在擬定基金銷售協議時,當事方的權利義務部分約定應當明晰,並約定基金合同附件內容的效力優先性。
需要注意的是,盡管基金管理人可委託銷售機構進行基金募集,但《辦法》要求將「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編碼」作為基金推介材料的必備內容之一,並要求基金管理人在風險揭示書中承諾在募集資金前已在協會登記為管理人並取得管理人登記編碼,因此無論採取何種募集途徑,基金管理人均需在基金募集前完成管理人登記。
▌二開立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
《辦法》引入資金賬戶監督制度,要求開立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與監督機構簽署賬戶監督協議。
上述專用賬戶的開立和監督機制採用了與《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項下針對公募基金銷售相類似的要求,相較《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而言,《辦法》更強調專用賬戶開立的強制性,監督機構的范圍亦從商業銀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中登公司」)擴大至證券公司以及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機構,並要求監督機構成為基金業協會會員。
因此,在開立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階段,所涉法律文件主要為募集機構與監督機構之間的賬戶監督協議,其中需明確約定對專用賬戶的控制權、責任劃分及保障資金劃轉安全的條款。但如果募集機構為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其可同時作為監督機構,在此情況下可豁免賬戶監督協議的簽署。
▌三確定特定對象
《辦法》要求在推介私募基金之前以問卷調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對象確定程序,投資者應以書面形式承諾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准。上述內容在先前證監會發布的《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中已有體現,此次《辦法》對問卷的主要內容提出更具體要求,並制訂了個人版問卷指引。募集機構應結合《辦法》要求及指引,針對個人及機構投資者製作相應的調查問卷,並為落實後文的投資者適當性匹配機制,對投資者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設定評價標准。調查問卷應在提供基金推介材料之前,安排潛在投資人填寫並簽署。
值得注意的是,證監會此前在關於《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的解釋中,指出「不禁止通過講座、報告會、分析會、手機簡訊、微信、電子郵件等能夠有效控制宣傳推介對象和數量的方式,向事先已了解其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的『特定對象』宣傳推介」,此次《辦法》再次明確這一原則,並規定了通過互聯網媒介推介基金的在線特定對象確定程序,市場上一些通過微信公眾號、官方網站等媒介的募集行為將更加有規可循。
▌四投資者適當性匹配
延續《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現有規定,《辦法》規定募集機構應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並根據評級結果進行投資者適當性匹配。
根據證監會此前對《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的解釋,對私募基金的評級機構未設置資質要求,由基金管理人自主選擇;評級具體標准主要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或委託獨立第三方機構制定,根據需要可由基金業協會出台指引。截至目前,相關指引尚未出台。
為落實上述投資者適當性匹配要求,建議募集機構盡快制訂或完善基金風險評級標准和方法,及時落實基金評級工作。
▌五製作及提供基金推介材料
《辦法》列舉了基金推介材料的必備內容。需要注意的是,協會於2016年2月4日發布的《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對推介材料的必備信息也有相關規定,製作基金推介材料時需綜合考慮。
此外,《辦法》規定了推介基金時的禁止性行為,在《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基礎上新增或細化了部分要求,例如不得宣傳「預期收益」、「預計收益」、「預測投資業績」等相關內容,不得違規使用「安全」、「保證」等措辭。基金推介材料中應避免出現相關表述。
▌六基金風險揭示
《辦法》要求在基金合同簽署前向投資者重點揭示私募基金風險,並與投資者簽署風險揭示書。
風險揭示書的擬定應參照《辦法》附件2指引所示格式,涵蓋指引所列內容,並要求投資人在投資者聲明部分逐條簽署,風險揭示書由投資人、經辦人及募集機構三方簽署。
▌七合格投資者確認
在完成私募基金風險揭示後,募集機構應當要求投資者提供必要的資產證明文件或收入證明。
證明文件應能夠體現機構投資者的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或個人投資者的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證明文件的具體形式,筆者建議可以是機構投資者的財務報表,個人投資者的近三年收入證明、銀行存款證明、股票、基金賬戶對賬單等可以證明其收入或金融資產狀況的由第三方出具的文件。
▌八簽署基金合同
完成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後,可安排投資人簽署基金合同。《辦法》要求在基金合同中體現投資冷靜期及回訪制度,投資者在募集機構回訪確認成功前有權解除基金合同。如基金合同主要內容與推介材料內容有不一致的,應當向投資者特別說明。
對於投資冷靜期的起算時間,《辦法》做了差異化規定: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冷靜期自基金合同簽署完畢且投資者交納認購基金的款項後起算;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等其他基金可在基金合同中自行約定冷靜期起算時間。
▌九投資冷靜期
各方應按照基金合同執行投資冷靜期的約定,募集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不得主動聯系投資者。
▌十投資回訪
投資冷靜期後,募集機構應進行投資回訪。為遏制「飛單」,《辦法》要求回訪由非募集人員完成。筆者建議,募集機構應對回訪電話錄音、往來信函予以妥善保管,在可行的情況下由投資人對回訪結果予以書面確認。投資回訪確認成功後,募集機構可宣布募集成功。
另外,協會表示將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公示信息中公示是否建立回訪確認制度,鼓勵和引導募集機構實施回訪制度;回訪制度的正式實施時間將由協會根據辦法的相關實施效果等因素另行通知。募集機構可適時建立回訪確認的成文制度。
上述第一至第十項為針對一般投資者的基金募集程序,對於專業投資機構及符合條件的合格投資者,《辦法》允許豁免部分程序,體現分類管理、適度管理原則。其中,對於專業投資機構,可不適用投資冷靜期及回訪機制;對於符合條件的合格投資者,如社會保障基金、依法設立並在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產品等,可不適用特定對象確定、投資者適當性匹配、風險揭示、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以及投資冷靜期及回訪機制。但《辦法》並未規定「專業投資機構」的認定標准,有待進一步明確。
㈤ 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第五章 基金臨時信息披露
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2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予以公告,並在公開披露日分別報中國證監會和基金管理人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
(二)提前終止基金合同;
(三)基金擴募;
(四)延長基金合同期限;
(五)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六)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八)基金管理人股東及其出資比例發生變更;
(九)基金募集期延長;
(十)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長、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發生變動;
(十一)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1年內變更超過50%;
(十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1年內變動超過30%;
(十三)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財產、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
(十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受到監管部門的調查;
(十五)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受到嚴重行政處罰,基金託管人及其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受到嚴重行政處罰;
(十六)重大關聯交易事項;
(十七)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十八)管理費、託管費等費用計提標准、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十九)基金份額凈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凈值0.5%;
(二十)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二十一)變更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二十二)基金更換注冊登記機構;
(二十三)開放式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二十四)開放式基金申購、贖回費率及其收費方式發生變更;
(二十五)開放式基金發生巨額贖回並延期支付;
(二十六)開放式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並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二十七)開放式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後重新接受申購、贖回;
(二十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應當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時間、會議形式、審議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等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召集人應當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在指定報刊中選擇披露信息的報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公共媒體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體不得早於指定報刊和網站披露信息,並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招募說明書公布後,應當分別置備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發售機構的住所,供公眾查閱、復制。
上市交易公告書公布後,應當分別置備於基金管理人的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供公眾查閱、復制。
基金定期報告公布後,應當分別置備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住所,以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供公眾查閱、復制。
㈥ 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私募基金適用嗎
適用,私募基金(Privately Offered Fund)是相對於公募(public offering)而言,是就證券發行方法之差異,以是否向社會不特定公眾發行或公開發行證券的區別,界定為公募和私募,或公募證券和私募證券。在我國近日,金融市場中常說的「私募基金」或「地下基金」,往往是指相對於受我國政府主管部門監管的,向不特定投資人公開發行受益憑證的證券投資基金而言,是 一種非公開宣傳的,私下向特定投資人募集資金進行的一種集合投資。其方式基本有兩種,一是基於簽訂委託投資合同的契約型集合投資基金,二是基於共同出資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資基金。
㈦ )基金信息披露的含義與作用有效防止信息濫用有哪些
公開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二)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三)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四)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五)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六)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指定報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互聯網網站(以下簡稱「網站」)等媒介披露,並保證投資人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基金信息披露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證監會根據基金信息披露活動情況,及時制定相關的內容與格式准則、編報規則;根據基金信息披露活動中存在的技術問題,及時做出規范解答。
證券交易所依法對基金信息披露活動進行自律管理。
㈧ 《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什麼時候出台的
2016年2月4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發布《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除了向投資者披露信息,還應當通過中國基金業協會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平台報送信息,不得公開披露或變相公開披露基金信息。私募基金至少每季度向投資者披露一次,但是單只管理規模金額達到5000萬元以上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至少每月向投資者披露一次。
關於基金募集期間的信息披露,辦法要求除了基本信息、投資信息、募集期限、估值政策等,基金管理人還需披露最近三年的誠信情況說明。
關於基金運作期間的信息披露,與公募基金每日披露一次的要求不同,辦法僅要求私募基金僅要求至少每季度向投資者披露一次。但是考慮到本次股市異常波動的情況,對於單只管理規模金額達到5000萬元以上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應當至少每月向投資者披露一次,且不論後續運作是否在5000萬元以上,均應持續披露基金凈值情況。對於季度報告,辦法要求在每季度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以內向投資者披露基金凈值、主要財務指標以及投資組合情況等信息。對於年度披露,要求在每年結束之日起4個月以內向披露報告期末基金凈值和基金份額總額、基金的財務情況、基金投資運作情況和運用杠桿情況、投資者賬戶信息、投資收益分配和損失承擔情況、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費和業績報酬、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信息等。基金業協會表示,這體現了「公募與私募、股權與證券相區別」的原則。
辦法要求,私募基金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辦法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存在八類信披行為:一是公開披露或者變相公開披露,二是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三是對投資業績進行預測;四是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五是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六是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七是採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確性、權威性的數據來源和方法進行業績比較,任意使用「業績最佳」、「規模最大」等相關措辭;八是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基金業協會表示,辦法適用於所有私募基金,包括證券類、股權類、創投類或其他類的私募基金。此外,辦法規定,過往業績以及私募基金運行情況,將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平台報送的數據為准,這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未來提供具有公信力的業績記錄有很大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