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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失業保險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12-06 02:55:30

① 江西省南昌市失業保險領取有什麼條件

繳納失業保險一年以上的,不是本人意願解除勞動合同的並且有意願要求就業的。

② 江西省工傷保險條例的內容目錄簡介

第一條 為了實施《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所有職工均有依照《條例》和本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自本規定公布之日起參加工傷保險,依法為僱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個體工商戶本人可不參加工傷保險。本人自願和僱工一起參加工傷保障的,可以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月工資的100%—300%為繳費基數繳費。
第三條 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省的工傷保險工作。
設區市、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四條 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好工傷保險工作。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參保繳費後的30日內或者參保繳費情況變更後的15日內,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公示內容應當包括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人員范圍、參保時間、繳費情況等。
職工有權採取各種合法方式督促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及公示參保情況,用人單位工會組織有義務督促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及公示參保情況。
第六條 工傷保險工作應當與事故預防和職業康復工作相結合。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採取有效措施,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第七條 本省的工傷保險費率,按照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條例》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設區市全市統籌。目前實行縣級統籌的設區市應當創造條件,盡快實現全市統籌。
第九條 工傷保險基金應當嚴格按照《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的規定,實行年初預算和年終決算管理。經辦機構根據預算按月將收繳基金納入同級財政部門的財政專戶,並按規定申請撥付資金。工傷保險基金專用票據由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
第十條 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用於支付下列項目:
(一)工傷職工的工傷醫療費、康復性治療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至四級傷殘人員傷殘津貼及生活不能自理人員的生活護理費;
(二)因工死亡職工的搶救醫療費、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三)勞動能力鑒定費;
(四)工傷預防費;
(五)工傷認定調查費;
(六)職業康復費;
(七)法律、法規規定用於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工傷保險基金用於投資運營、興建或者改建辦公場所、發放獎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一條 設區市應當建立工傷保險基金儲備金(以下簡稱儲備金)。儲備金應當按本設區市當年工傷保險基金結余總額的20%提取,逐年積累,達到當年工傷保險基金總額的50%時,不再提取。
儲備金用於本設區市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參保單位發生重大事故,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超過當地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余額50%時,超出部分由儲備金支付。對由儲備金支付的部分,經辦機構應當編制支付明細表,經設區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後,報設區市人民政府批准。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設區市人民政府墊付,所墊付資金由今後提取的儲備金逐步歸還。
第十二條 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及時救治,並按照《條例》規定的程序及時申請工傷認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凡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應當向工傷職工頒發《工傷認定證》。
第十三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向設區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供下列材料:
(一)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
(二)工傷認定決定;
(三)醫療機構出具的出院小結、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工傷病歷和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
(四)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受理。
第十四條 縣(市、區)不設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其所轄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由所在設區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承擔。
第十五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到醫療機構核實工傷職工的醫療診斷情況時,醫療機構應當積極配合。
第十六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將依法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達到傷殘等級的,還應當向工傷職工頒發《因工傷殘證》。
第十七條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依照《條例》規定,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十八條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並由用人單位在24小時內報告經辦機構。工傷職工傷情相對穩定後,由經辦機構視傷情確定是否轉入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繼續治療。
第十九條 職工因工緻殘的,申請工傷保險待遇時,應當向經辦機構提供下列材料:
(一)待遇申請表;
(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因工傷殘證》;
(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相關材料;
(四)經辦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條 職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親屬申請工傷保險待遇時,應當視不同情形,向經辦機構提供下列相關材料:
(一)待遇申請表;
(二)職工因工死亡認定書;
(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相關材料;
(四)供養親屬的戶口簿、身份證或者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
(五)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供養親屬無生活來源的證明;
(六)民政部門出具的孤寡老人或者孤兒的證明;
(七)供養親屬系在校學生的,應當提供由在讀學校出具的在讀證明;
(八)供養親屬系收養子女的,應當提供由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登記證復印件;
(九)經辦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條 工傷保險待遇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經辦機構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經辦機構應當受理。
第二十二條 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七級至十級傷殘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按照下列標准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五級至十級傷殘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時,其年齡(周歲)距法定退休年齡大於或者等於10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依次為40個月、34個月、28個月、22個月、16個月、10個月的本人工資;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每差1年扣減10%;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
(二)五級至十級傷殘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依次為12個月、11個月、10個月、9個月、8個月、7個月的本人工資。
第二十三條 五級至十級傷殘職工按前條規定領取了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工傷保險關系同時終止,工傷保險基金不再支付其工傷待遇。該職工可根據當地規定參加或者接續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並享受相應待遇;符合失業保險規定的,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第二十四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設區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提出調整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解散、破產、關閉、改制的,應當優先安排解決包括工傷保險所需費用在內的社會保險費。有關工傷保險費用及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的有關工傷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條例》規定的標准,計算到75周歲,一次性向經辦機構繳納;自一次性繳納後的次月起,工傷保險待遇由經辦機構支付。
(二)五級至十級傷殘職工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規定標准,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同時終止工傷保險關系;患有無法治癒的職業病等特殊病情的傷殘職工,經設區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定後,也可由用人單位按其上年度治療職業病的實際費用為標准,計算到75周歲,一次性向經辦機構繳納,其今後治療職業病所需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三)因工死亡職工的有關工傷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條例》規定的標准,一次性支付給其供養親屬,或者一次性向經辦機構繳納,由經辦機構定期繼續支付。計算時間為: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的配偶和父母計算到75周歲;未成年人計算到18周歲。
第二十六條 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未中止的,發生工傷後,按照《條例》和本規定享受相應待遇;其境外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第二十七條 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傷殘人員重新就業後再次發生工傷,由用人單位按照《條例》和本規定的程序履行有關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手續,並按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相應的傷殘待遇。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在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或者辦理退休手續前,應當進行職工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告知職工本人。被確診患有職業病的,應當辦理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待遇核定手續,按照《條例》和本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診斷為疑似職業病的職工退休後確診為職業病的,應當辦理工傷認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未對職工進行離崗或者退休前的職業健康檢查,職工離崗或者退休後被確診患有職業病的,由勞動關系終止、解除前或者辦理退休手續前的用人單位承擔責任並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未依法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或者停繳工傷保險費的,經辦機構應當依法追繳。未繳或者停繳工傷保險費期間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基金不予補支。
用人單位確有困難無力按時繳費的,經經辦機構批准可緩交,但緩交期不得超過3個月。在緩交期內,經辦機構應當繼續支付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 職工在《條例》施行前已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並已經認定為工傷的,一次性工傷保險待遇按原規定執行,定期工傷保險待遇低於《條例》規定的,按《條例》規定執行;在《條例》施行後認定為工傷的,按照《條例》和本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③ 江西失業保險金領取金額是多少錢

1.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
3.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4.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④ 南昌失業保險最多連續領幾個月

失業金可以連續領取24個月的。按失業保險累計繳納年限計算領取期限

江西省實施《失業保險條例》辦法關於失業金領取期限的規定:
第十八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3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2年不滿3年的,領取6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3年不滿4年的,領取9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4年不滿5年的,領取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6年的,領取14個月;累計繳費時間6年以上的,每增加1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時間可在14個月的基礎上增加1個月,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應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期間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是最長不超過24個月。

⑤ 江西省失業保險費率

1、公務員退休後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的比例進行發放。江西省社保經辦機構是指法律、法規授權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專門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事務工作機構。
2、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人員,不給發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存儲額一次性發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⑥ 江西一次補繳社保政策

江西一次補繳社保政策: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本人自願,可按個人身份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補繳在原單位工作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1、2018年6月30日前曾經與我省城鎮企業(包括城鎮集體企業、勞服公司、五七工廠、家屬工廠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後因各種原因解除勞動關系或離開原單位,且能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包括未參保的返城未安置就業知青);

2、2010年12月31日及辦理參保繳費手續時均具有江西城鎮戶籍。

3、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6)江西省失業保險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繳費年限

1.參保時,男未滿60周歲、女未滿55周歲的人員

補繳2018年6月30日前工作期間的繳費年限後繼續繳費至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

按規定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實際繳費年限累計不足15年的,可延長繳費至滿15年,延長繳費至男年滿65周歲、女年滿60周歲時,實際繳費年限累計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按規定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

2.參保時,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人員

補繳2018年6月30日前工作期間的繳費年限後,一次性補繳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按規定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

補繳繳費年限累計不足15年的,可延長繳費至滿15年,延長繳費至男年滿65周歲、女年滿60周歲時,實際繳費年限累計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按規定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

補繳程序

符合補繳范圍條件人員,按屬地原則,可在現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補繳手續。

(一)申報

由個人填寫《江西省<社會保險法>實施前曾在城鎮用人單位工作過未參保人員補繳養老保險費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申報審核表》,向原工作單位提出書面申請;

企業不存在的,可直接向企業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申請。

申報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證、戶口簿;

2.職工檔案、《勞動合同》、用工登記表、工資台賬等能夠證明其工作經歷的相關原始資料。

(二)審核

1.經原工作單位(或現管理機構)初審(主要核實申報人的姓名、出生時間、城鎮戶籍、工作經歷等基本情況),報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

2.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個人申報的材料進行審核,核實申報人的基本情況。

經審核後符合條件的人員,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准,再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申報人員辦理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補繳手續。

⑦ 江西省社會保險政策

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是根據《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江西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贛發〔2009〕5號),整合原江西省人事廳、江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職能組建成立的。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贛府廳發〔2009〕51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為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主要承擔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職責,內設行政處局室19個,即辦公室、信訪處、政策法規處、規劃財務處、就業促進和失業保險處、人力資源市場處、軍官轉業安置處(江西省人民政府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職業能力建設處、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農民工服務指導處、勞動關系處、工資福利處、基金監督處、調解仲裁管理處、勞動監察局、人事處(離退休幹部處)和直屬機關黨委、紀檢組(監察室);部門管理的副廳級行政機構3個,即省公務員局、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省外國專家局。
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實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政策法規,擬訂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起草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規、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全省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全省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全省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全省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
(五)負責全省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全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負責全省機關事業單位人事宏觀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省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研究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省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工作,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後管理制度,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擬訂貫徹國家關於吸引留學人員回國工作或定居的政策。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劃,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全省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我省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
(十)負責外國專家綜合管理和引進國外智力工作,擬訂引進國外智力規劃和政策,擬訂引進國外智力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統籌擬訂全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製度和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三)負責本廳和廳屬單位的國際交流和合作工作。
(十四)承辦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江西省公務員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公務員職位分類、錄用、考核、職務任免與升降、獎懲、培訓、交流與迴避、辭職辭退、申訴控告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辦法的實施細則,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的實施細則,研究起草公務員管理方面的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本省公務員行為規范、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政策,擬訂公務員職位分類標准、管理辦法的實施細則,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
(三)完善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負責組織全省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
(四)完善公務員考核制度,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政府績效考核管理辦法並承辦相應的工作。
(五)完善公務員培訓制度,擬訂公務員培訓規劃、計劃和標准,負責組織省直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
(六)完善公務員交流制度,擬訂公務員調任、轉任、掛職鍛煉政策並指導和組織實施。
(七)完善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製度,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
(八)承辦省人民政府獎勵表彰工作,負責對以省人民政府名義獎勵表彰的項目和對象進行審核。
(九)承辦以省人民政府名義任免的人事任免手續。
(十)承辦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承辦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江西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和規章,擬訂全省社會保險工作基本方針和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統籌擬訂全省養老、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政策和標准,並組織實施。
(三)統籌擬訂全省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並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
(四)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
(五)擬訂全省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的具體辦法。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養老、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
(七)負責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八)擬訂全省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規劃和標准。
(九)承辦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承辦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江西省外國專家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國外智力引進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省引進國外智力的有關政策、措施和管理辦法,起草相關法規規章草案,並監督實施。
(二)編制引進國外智力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編制全省出國(境)培訓計劃、方案,並組織實施。
(三)編報全省引進國外智力專項經費預算,對經費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協助處理引進國外智力中的重大事件。
(四)負責相關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建立引進國外智力服務體系,規范引進國外智力中介組織,負責引進國外智力信息管理工作,組織協調與港澳台專家交流事宜,指導協調和綜合管理全省國(境)外專業技術人才市場和智力引進服務工作。
(五)歸口管理來贛工作的外國專家,牽頭協調外國專家在贛工作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負責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和介紹外國文教專家來華工作的境外組織資格許可,核發《外國專家證》,負責許可權內的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及其年檢工作,負責推薦國家"友誼獎"的人選和全省外國專家表彰工作。
(六)歸口管理全省出國(境)培訓工作,負責許可權內的出國(境)培訓項目的審批、審核,組織實施我省重點出國(境)培訓項目,對承辦出國(境)培訓業務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按要求進行資格的初步審核,承擔全省出國(境)培訓監督檢查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查處出國(境)培訓中的違紀行為。
(七)指導協調國外新品種、新技術的引進,負責引智成果示範推廣,建立國外智力引進成果推廣體系,制定成果鑒定、評估、表彰獎勵及推廣的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
(八)負責全省派往國際組織職員的考試、選拔、派遣等事宜,承擔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交辦的有關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
(九)承擔引進國外智力的宣傳工作,組織有關國外智力引進的經驗交流;會同公安、安全等部門和用人單位做好外國專家的安全保衛、保密工作。
(十)承辦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承辦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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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江西省失業保險經辦業務流程圖

流程如下:
1、接收檔案:
首先單位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應當書面告知職工有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為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並在解除合同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繳費記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及失業人員檔案材料報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其次將接收檔案信息錄入微機。
2、發放《失業保險登記表》:
失業人員應在解除合同之日起60日內本人攜帶解除合同的文件及身份證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領取《失業保險登記表》。超期的,如果是單位原因造成的應由單位出具證明,無故不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的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3、填寫《失業保險登記表》:
《失業保險登記表》一式兩份,填寫完整後回原單位加蓋公章,並攜帶身份證復印件一份、一寸近期彩色照片三張(農民合同制的需要四張、農民合同制轉城鎮合同制的需要五張)交回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4、待遇審核:
根據《山東省失業保險規定》對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金期限進行審核,在失業人員登記表中註明。失業人員登記表一份存入失業人員檔案,一份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定期整理存檔。
5、失業證辦理及發放: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自收到「失業人員登記表」後10個工作日辦理完畢,失業人員定期由本人攜帶身份證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失業證》和職業指導通知書,按時參加職業指導,填報培訓專業,並在《失業證》上進行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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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江西失業保險金領取時間

1.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
3.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4.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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