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就是你的執業證在保監會上查不到記錄了,但在其他保險公司哪裡查到說有執業證還在那個公司掛著,什麼原因
這種情況是保險公司幫你下號了,但沒有幫你下展業關系。
你可以再去你之前的保險公司,要求他們幫你把展業關系下了,要不然你在其它公司是上不了號的,如果公司執意不下,那就只有投訴了。
B. 保險從業資格證有效期問題
保險執業證起期有效期三年,看證件上就很清楚。
保險執業證《保險代理執業證書》是專業保險代理公司內的從業人員從事保險代理活動的證明文件。從業人員在開展保險代理業務時,應同時出示《保險代理資格證書》和《保險代理執業證書》,它是由中國保監會統一監制,由保險代理公司負責核發。
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執業證書有關要求:
1、要求各保險代理公司對申請《執業證書》的人員嚴格把關,並初步審核申請人員填寫的《市<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執業證書>發放審查登記表》。
2、要求各保險代理公司不得向未取得《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員工核發《執業證書》。
3、要求保險代理從業人員今後在開展業務時須主動出示《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和《執業證書》。
保險從業資格證作用具體表現為以下幾方面:
(1)有利於國民經濟持續穩定的發展。
(2)有利於科學技術的推廣應用 。
(3)有利於社會的安定 。
(4)有利於對外貿易和國際交往,促進國際收支平衡 。
C. 保險執業證登記工作的通知
你好,根據最新的規定,保險代理從業人員不再需要參加有關資格考試,具體內容如下:
中國保監會關於保險中介從業人員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保監中介〔2015〕139號
各保監局,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各保險公司,各保險中介機構:
2015年4月24
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部分條款作出了修改,取消了保險銷售(含保險代理)、保險經紀從業人員資格核准審批事項。為確保新舊制度平穩過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保監局不得受理保險銷售(含保險代理)、保險經紀從業人員資格核准審批事項,並依法妥善做好後續工作。
二、根據《國務院審改辦關於嚴肅紀律鞏固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成果的通知》(審改辦發〔2015〕2
號)相關要求,我會決定廢止《關於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工作的通知》(保監中介〔2014〕74
號),不再委託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組織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請各相關單位依法妥善做好後續工作。
三、保險中介從業人員執業前,所屬公司應當為其在中國保監會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進行執業登記,資格證書不作為執業登記管理的必要條件。
四、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應當按照修改後的保險法第111條和第122
條規定,規范從業人員准入管理,認真對從業人員進行甄選,加強專業培訓,確保從業人員品行良好,具有相應的專業能力。
五、保監局要認真督促轄內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嚴把准入關,加強風險監控。對於把關不嚴,造成客戶投訴率、保單退保率等風險指標異常的機構,保監局應採取相關監管措施。
請各保監局將本通知內容及時轉至轄內各有關單位,切實貫徹保險中介從業人員資格核准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在放開前端的同時,嚴格管控後端,做到無縫對接。中國保監會將盡快制定完善保險中介從業人員相關管理制度,具體事項另行通知。
那麼根據保監會發的本文件的規定,今後保險從業人員的資格考試取消了,改由各家公司對各自的業務人員自行培訓,自行對人員素質把關,保監會和保監局以後將監管的重點放到對投訴的處理和對把關不嚴的公司的處罰。
以上通知,保監會官方網站2015年9月9日發布,文件時間為8月3日,可在保監會官網上查詢到。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D. 保險執業證和保險資格證有什麼區別
保險資格證書是保險代理人從業的資格,初中以上學歷就可以考,考試通過後發放保險資格證書。
憑保險資格證書,保險代理人可以到各家保險公司入職,保險公司根據資格證書核發展業證,展業證證明代理人代理的具體哪個保險公司從事保險業務。
保險代理人還可以憑借保險資格證書到保險代理公司入職,從事保險銷售工作,那麼保險代理公司是可以代理多家保險公司業務的,那麼由代理公司辦理執業證,證明是哪個代理公司的業務人員。
綜上所述,保險資格證書是從業的基本要求;展業證是從業人員證明代理的保險公司的證明;執業證書是從業人員代理哪個代理公司的證明,但是可以代理多家保險公司的產品。
希望對你有幫助。
E. 關於保險執業證書的問題。
1、凡年滿18周歲,具有初中以上學歷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考試。
2、身份證明有效證件:台灣同胞赴大陸通行證
3、申請領取資格證書者,應符合以下條件:
(1)年滿18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品行良好、正直誠實、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3)申請前5年未受過行事處罰或嚴重的行政處罰。
4、報名時填報不實、弄虛作假者,報名無效。
5、報名時交納考試報名費,繳費後不辦理退費
F. 如何加強保險銷售,經紀,公估從業人員執業管理
2015年,保險公估、保險代理、保險經紀三類從業人員(以下稱「保險中介從業人員」)的資格核准取消後,全轄保險中介從業人員數量快速增長,為推進行業快速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但近期我局發現,部分公司在保險中介從業人員管理上出現了新增人員培訓不到位、執業登記數據不準確、所屬從業人員經營行為不規范等問題。為加強保險中介從業人員執業管理,根據相關規定,我局擬進一步規范保險中介從業人員執業登記管理和執業行為,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保險中介從業人員包括保險代理人(指與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簽訂委託代理合同,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員),保險經紀機構和保險公估機構的從業人員。
二、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當按照《保險法》相關規定做好所屬從業人員准入管理,認真進行甄選,加強專業培訓,確保品行良好,具有從事保險代理、保險經紀、保險公估所需的專業能力。
三、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當在中國保監會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上為所屬從業人員進行執業登記,並向其發放執業證書,不得扣留或變相扣留其執業證書。
四、保險中介從業人員只限於通過與其簽署代理協議的一家保險公司或者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進行執業登記。保險中介從業人員所屬保險公司或者保險專業中介機構變更的,新所屬保險公司或者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當為其變更執業登記。
五、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不得委託未持有本機構發放執業證書的人員從事保險代理、保險經紀、保險公估業務。
六、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切實規范保險中介從業人員展業行為,要求其在開展保險業務活動中主動出示執業證書。保險專業中介從業人員應當在執業證書記載的所屬保險公司或者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的授權范圍內從事業務活動。
七、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因保險中介從業人員離職或者其他原因需回收執業證書的,除及時回收執業證書外,還應在中國保監會中介監管信息系統中注銷執業登記。
八、本通知下發後,各公司應抓緊時間梳理和排查本公司所屬從業人員的執業管理情況,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規范保險中介從業人員執業管理工作,並於2016年5月5日前將執業管理情況排查報告上報我局。我局將不定期對各公司所屬從業人員的執業管理情況開展抽查,對於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保險公司和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我局將依法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