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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管理規定第三條

發布時間:2021-12-05 06:32:54

❶ 保監會條例134條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保險公司業務范圍管理,建立健全保險市場准入和退出機制,促進保險行業專業化、差異化發展,引導保險公司集約化、精細化經營,根據《保險法》、《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保險公司。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業務范圍,是指保險公司的原保險業務,不包括再保險業務、保險資金運用業務和代理銷售其他保險公司的產品
中國保監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保險公司業務范圍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分類方式
第四條根據保險業務屬性和風險特徵,保險公司業務范圍分為基礎類業務和擴展類業務兩級。
第五條財產保險公司基礎類業務包括以下五項:
(一)機動車保險,包括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商業保險;
(二)企業/家庭財產保險及工程保險(特殊風險保險除外);
(三)責任保險;
(四)船舶/貨運保險;
(五)短期健康/意外傷害保險。
第六條財產保險公司擴展類業務包括以下四項:
(一)農業保險;
(二)特殊風險保險,包括航空航天保險、海洋開發保險、石油天然氣保險、核保險;
(三)信用保證保險;
(四)投資型保險。
第七條人身保險公司基礎類業務包括以下五項:
(一)普通型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和年金保險;
(二)健康保險;
(三)意外傷害保險;
(四)分紅型保險;
(五)萬能型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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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第三條

外國保險公司與中國的公司、企業合資在中國境內設立經營人身保險業務的合資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合資壽險公司),其中外資比例不得超過公司總股本的50%。
外國保險公司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合資壽險公司股份,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❸ 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條款

保險責任
第一條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和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對於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各分項賠償限額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規定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
第二條下列原因導致的意外事故,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及其次生災害;
(二)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罰沒、查封、政府徵用;
(三)核反應、核污染、核輻射;
(四)受害人與被保險人或駕駛人惡意串通;
(五)被保險人、駕駛人或受害人故意導致事故發生的。
第三條發生意外事故時,保險車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除非另有約定,發生保險事故時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合法有效的行駛證、號牌,或臨時號牌或臨時移動證;
(二)未在規定檢驗期限內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或檢驗未通過;
(三)保險車輛在競賽、檢測、修理、養護,被扣押、徵用、沒收,全車被盜竊、搶劫、搶奪期間;
(四)牽引其他未投保交強險的車輛或被該類車輛牽引;
(五)保險車輛轉讓他人,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履行本保險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第十五條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轉讓導致保險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
第四條發生意外事故時,駕駛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未依法取得駕駛證、持未按規定審驗的駕駛證、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准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二)駕駛人在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或記分達到12分,仍駕駛機動車的;
(三)學習駕駛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的;
(四)實習期內駕駛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的,或駕駛機動車牽引掛車的;
(五)飲酒或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或麻醉葯品的;
(六)未經被保險人同意或允許而駕車的;
(七)利用保險車輛從事犯罪活動;
(八)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在未依法採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保險車輛或者遺棄保險車輛逃離事故現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九)依照法律法規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不允許駕駛保險車輛的其他情況下駕車。
第五條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以及他們的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財產的損失;
(二)車上人員的人身傷亡或本車上的財產損失;
(三)保險車輛發生事故致使第三者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或網路中斷、數據丟失、電壓變化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四)車載貨物掉落、泄漏、腐蝕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費用;
(五)因污染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六)第三者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後因價值降低造成的損失;
(七)停車費、保管費、扣車費及各種罰款;
(八)保險事故引起的任何有關精神損害賠償;
(九)根據保險單約定的免賠率計算的被保險人應當自行承擔的部分。
第六條應當由交強險賠償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保險車輛未投保交強險或交強險合同已經失效的,對於交強險責任限額以內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第七條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賠償限額
第八條本條款規定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分以下八檔,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5萬元、10萬元、15萬元、20萬元、30萬元、50萬元、100萬元和100萬元以上,且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
賠償處理
第九條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
(一)保險單;
(二)被保險人和第三者的有效身份證明、保險車輛行駛證、駕駛人駕駛證;
(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或法院等機構出具的有關法律文書及其他證明;
(四)第三者財產損失程度證明或人身傷殘程度證明以及有關損失清單和費用單據;
(五)被保險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方式處理交通事故的,應當提供依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規定的記錄交通事故情況的協議書;
(六)其他能夠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第十條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車輛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
第十一條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
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於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
第十二條保險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險人根據駕駛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負事故責任比例相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或保險車輛駕駛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或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事故未確定事故責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事故責任比例:
保險車輛方負全部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不超過100%;
保險車輛方負主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不超過70%;
保險車輛方負同等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不超過50%;
保險車輛方負次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不超過30%;
保險車輛方無事故責任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根據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事故責任比例,本保險實行相應的事故責任免賠率:
在交通事故中,保險車輛駕駛人負全部責任的,事故責任免賠率20%;負主要責任的,事故責任免賠率15%;負同等責任的,事故責任免賠率10%;負次要責任的,事故責任免賠率5%。
第十四條發生保險事故時,違反法律法規中有關機動車輛裝載規定的,實行10%的絕對免賠率。
第十五條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車輛實際行駛區域超出保險單約定范圍的,增加10%的絕對免賠率。
第十六條投保人在投保時可指定駕駛人或不指定駕駛人,並執行相應的費率。
指定駕駛人的,投保人應如實告知指定駕駛人的相關信息,包括駕駛人姓名、性別、年齡、准駕車型、初次領取駕駛證時間、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號碼等。
指定駕駛人的保險車輛,由非指定駕駛人駕駛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或投保人提供的指定駕駛人的信息不真實的,賠償時增加10%的絕對免賠率。
第十七條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准以及本保險合同的規定,並根據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准,在保險單載明的賠償限額內核定人身傷亡的賠償金額。
第十八條因保險事故造成第三者財產損失的,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須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或者更換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因被保險人原因導致損失無法確定的部分,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不屬於保險人賠償范圍或超出保險人應賠償金額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本保險按以下方法計算賠償金額:
(一)當被保險人應負賠償金額高於賠償限額時:
賠款=賠償限額×(1-事故責任免賠率)×(1-絕對免賠率)
(二)當被保險人應負賠償金額等於或低於賠償限額時:
賠款=應負賠償金額×(1-事故責任免賠率)×(1-絕對免賠率)
被保險人應負賠償金額為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超過交強險各分項限額以上的部分,乘以事故責任比例。
第二十一條因保險事故造成第三者財產損失的,對於損失後的殘余部分,由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協商處理。如折歸被保險人,由雙方協商確定其價值,並在賠款中扣除。
第二十二條主車和掛車連接使用時視為一體。發生保險事故時,掛車引起的賠償責任視同主車引起的賠償責任。保險人對掛車賠償責任與主車賠償責任所負賠償金額之和,以主車賠償限額為限。
主車、掛車在不同保險公司投保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單上載明的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比例分攤賠款。
第二十三條發生保險事故時,如果被保險人的損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險項下也能夠獲得賠償,則本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與其他保險合同及本合同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和墊付。
第二十四條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就賠款金額協商確定並賠償結案後,受害人又就同一事故向被保險人提出賠償請求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被保險人獲得賠償後,保險合同繼續有效,直至保險期間屆滿。
第二十六條保險人受理報案、進行現場查勘、核損定價、參與案件訴訟、向被保險人提供建議以及對相關單證的出具和要求等行為,均不構成保險人對賠償責任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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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有什麼內容呢

設立保險公司 ,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規;
(二)有利於保險業的公平競爭和健康發展。
第七條設立保險公司 ,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籌建申請 ,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條件的投資人 ,股權結構合理;
(二)有符合《保險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草案;
(三)投資人承諾出資或者認購股份 ,擬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2億元 ,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四)具有明確的發展規劃、經營策略、組織機構框架、風險控制體系;
(五)擬任董事長、總經理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六)有投資人認可的籌備組負責人;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中國保監會根據保險公司業務范圍、經營規模 ,可以調整保險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但不得低於人民幣2億元。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保險公司的監督管理 ,維護保險市場的正常秩序 ,保護被保險人合法權益 ,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 ,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授權 ,對保險公司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中國保監會的派出機構在中國保監會授權范圍內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 ,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 ,並依法登記注冊的商業保險公司。
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分支機構 ,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保險公司依法設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營業部、營銷服務部以及各類專屬機構。專屬機構的設立和管理 ,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本規定所稱保險機構 ,是指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分公司 ,是指保險公司依法設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機構。
本規定所稱省級分公司 ,是指保險公司根據中國保監會的監管要求 ,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負責許可申請、報告提交等相關事宜的分公司。保險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已經設立分公司的 ,應當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作為省級分公司。
保險公司在計劃單列市設立分支機構的 ,應當指定一家分支機構 ,根據中國保監會的監管要求 ,在計劃單列市負責許可申請、報告提交等相關事宜。
省級分公司設在計劃單列市的 ,由省級分公司同時負責前兩款規定的事宜。
第五條保險業務由依照《保險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保險組織經營 ,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或者變相經營保險業務。

❺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的規定

1、為了加強對保險公司的監督管理,維護保險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護被保險人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2、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授權,對保險公司實行統一監督管理。中國保監會的派出機構在中國保監會授權范圍內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3、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商業保險公司。

4、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保險公司依法設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營業部、營銷服務部以及各類專屬機構。專屬機構的設立和管理,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本規定所稱保險機構,是指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5、本規定所稱分公司,是指保險公司依法設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機構。本規定所稱省級分公司,是指保險公司根據中國保監會的監管要求,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負責許可申請、報告提交等相關事宜的分公司。保險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已經設立分公司的,應當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作為省級分公司。

保險公司在計劃單列市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指定一家分支機構,根據中國保監會的監管要求,在計劃單列市負責許可申請、報告提交等相關事宜。

省級分公司設在計劃單列市的,由省級分公司同時負責前兩款規定的事宜。

6、保險業務由依照《保險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保險組織經營,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或者變相經營保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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