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的介紹
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為了加強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管理,保證資金的合理有效使用,根據民政部、衛生部、財政部《關於實施農村醫療救助的意見》(民發〔2003〕158號)及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試行辦法,自2004年1月5日起施行。
㈡ 醫療保險中的醫療救助基金是什麼意思啊
醫療救助基金即大病醫療救助基金,用於支付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住院醫療費用。
醫療保險指通過國家立法,按照強制性社會保險原則基本醫療保險費應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按時足額繳納。不按時足額繳納的,不計個人帳戶,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其醫療費用。以北京市醫療保險繳費比例為例:用人單位每月按照其繳費總基數的10%繳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2%+3塊錢的大病統籌繳納。
㈢ 大病醫療互助的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城鄉弱勢群體的身體健康,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促進我區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和《湖南省民政廳湖南省衛生廳湖南省財政廳關於實施農村醫療救助的意見》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鄉醫療救助制度是由政府統籌協調,民政部門組織實施;衛生、財政部門配合,對患大病的農村五保戶、農村低保戶和城鎮低保戶家庭醫療費用按一定標准給予適當補助,以緩解其因病致貧的一種制度。
第三條 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原則:救助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支付能力相適應的原則;屬地管理原則;制度統一,管理規范,公開、公正的原則;低標准起步,分類施救,整體推進;應救盡救的原則。
第二章 救助的對象和標准
第四條 凡我區轄區內常住人口中持有《五保供養證》、《農村居民低保證》和《城鎮居民低保證》的家莊成員為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對象。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對象因患大病,個人承擔醫療費用在3000元以上的,給予適當醫療救助。
第五條 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後,農村五保戶和城鄉低保對象必須參加農村合作醫療才可享受城鄉大病醫療救助。經農村合作醫療個人繳費政策性減免仍無能力繳納合作醫療個人應繳納資金的,可由區民政局在醫療救助基金中實行全部或部分資助,使其享受農村合作醫療待遇。因患大病,經合作醫療補助後,個人年負擔醫療費用仍在3000元以上的,再給予適當的醫療救助。
第六條 屬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救助對象,其病種救助的范圍限於以下五類:
(一)惡性腫瘤;
(二)白血病;
(三)尿毒症;
(四)重症肝炎(急性或亞急性肝壞死);
(五)其他外科手術大病且個人承擔一次性住院費用達到5000元以上的。
第七條 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實行分次申報審批、分次救助(必要時可以一次性救助)的辦法,救助標准以救助對象的家庭為單位。家庭全年累計個人應承擔的醫療費用在3000元至5000元的,按照個人應承擔醫療費用的20%的標准予以救助;家庭全年累計個人應承擔的醫療費用在5000元以上的,按照個人應承擔醫療費用的30%的標准予以救助。家庭全年累計救助金額最高限額3000元。
第三章 申請審批程序
第八條 申請人在完成大病救治後10日內,向戶籍或居住所在地如村(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並如實提供下列材料:
(一)當年度大病醫療診斷書、醫療費用收據、必要的病歷資料;
(二)已參加農村合作醫療救助和社會互助幫困情況證明;
(三)已享受政府其它醫療救助和社會互助幫困情況證明;
(四)戶口、身份證、五保證、低保證復印件及其它應予提供的證明材料。
第九條 村(居)民委員會對村(居)民提出的申請,應及時受理,並由申請人填寫《醫療救助申請表》。村(居)民委員會應在5 日內對申請人提供的相關材料進行初步評議,並在《醫療救助申請表》上出具評議意見後,將所有材料一並報鄉鎮處審核。
第十條 鄉鎮處對申請人上報的醫療救助申請表和相關材料進行逐項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在申請表中填寫救助意見和救助金額,報區民政局批准;對不符合條件的,應說明理由,並通過村(居)民委員會書面告知申請人。鄉鎮處根據需要,可以採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醫療支出和家庭經濟狀況等有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一條 區民政局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鄉鎮處上報的醫療救助申請表和相關材料的復查審批。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將救助意見通知鄉鎮處;對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應說明理由並由鄉鎮處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四章 基金的籌集和管理
第十二條 建立武陵源區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基金。基金主要通過各級財政撥款和社會自願捐贈等渠道籌集。
(一)區財政按一定標准投入城鄉醫療救助專項資金,並於當年年初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二)上級財政轉移支付撥入城鄉醫療救助的專項資金。
(三)醫療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四)社會捐贈及其它資金。
第十三條 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專戶儲存、專帳管理、專款專用。
第十四條 區財政局根據區民政局報送的用款計劃和救助名冊,落實資金預算並及時將醫療救助資金撥付到民政專戶。
第十五條 醫療救助資金由區民政局根據實際需要,撥付到鄉鎮處民政辦發放。
第十六條 醫療救助資金必須實行封閉式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並定期公布醫療救助基金收支情況,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五章 醫療救助服務
第十七條 享受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對象患病,必須由戶籍或居住所在地的鄉鎮處衛生院或縣級醫院等提供醫療服務。開展農村合作醫療後,由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規定的醫療服務機構或縣級以上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第十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在規定的范圍內,按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及醫療服務設施目錄,為醫療救助對象提供醫療服務。完善並落實各種診療管理制度,保證服務質量,控制醫療費用。
第十九條 救助對象遇到疑難重病需轉到非指定醫療機構就診時,參照農村合作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轉院手續。
第二十條 醫療衛生服務機構要配合區民政部門做好享受醫療救助待遇的審批工作,提供必要的病歷、住院費用清單及其它相關證明。
第六章 救助的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 區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區長牽頭,區民政、衛生、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參加的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工作的組織、協調、管理和指導。區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區民政局。
第二十二條 區民政局負責全區城鄉大病醫療救助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鄉鎮處民政辦公室具體承擔本單位城鄉大病醫療救助的申報、評審、核查、呈報等日常工作,協調處理本地大病醫療救助工作的其它事宜。各村(居)民委員會要成立3至7人的評議小組,並由專人負責,協助抓好大病醫療救助的申報、初審和呈報等日常工作。第二十三條 區財政部門應會同區民政部門制定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辦法,根據審核確定的用款計劃及時將醫療救助資金撥付到位,並進行跟蹤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區衛生部門應對提供醫療救助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加強監督管理,規范醫療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保證醫療救助政策的落實。
第二十五條 區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對醫療救助資金管理、醫療服務機構服務質量進行跟蹤監督,對在醫療救助資金管理、醫療服務工作中出現的違紀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第二十六條 各級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工作機構和組織要定期將城鄉大病醫療救助政策、享受救助對象名單及救助金額張榜公布,實行醫療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群眾監督。 編輯本段|回到頂部各省醫療救助情況
4直轄市享受醫療救助比例
上海:城鎮1.1% ,農村2.6%
北京:城鎮0.3% ,農村2.1%
天津:城鎮0.08%,農村1.4%
重慶:城鎮0.02%,農村3.3%
其他省的情況見附圖
㈣ 如何申請醫療救助基金
參加了市基本醫療保險的停產、半停產等特殊困難企業,確實無力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無力支付醫療救助資金的,該企業的職工和退休人員家庭月人均收入高於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但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人員(以下簡稱特困人員),患危重病時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有關規定報銷符合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內的醫療費用後,個人負擔部分超過上一年家庭年收入50%的,按照本辦法享受醫療救助待遇。
建議到當地民政部門詳詢,需要民政部門審查材料合格才有可能滿足申請條件。
㈤ 問下黑龍江省農村申請大病救助都需要什麼條件、醫療費用花多少才可以享受、大病救助的封頂線是多少
住院的明細都要有,具體的問問你們當地的民政,或者民政局有專門管救助的。電話號碼可以打114然後按0鍵人工查號
㈥ 哈爾濱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繳費與補助
第十五條新農合實行個人繳費、集體扶持和政府補助相結合。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助新農合基金。 第十六條農村居民應當向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或者鄉(鎮)財政所繳納家庭成員參加新農合的費用。 第十七條農村低保家庭成員、五保戶、重點優撫對象和重度殘疾人、符合條件的貧困殘疾人等特殊困難人員參加新農合的,其個人繳費由政府給予資助。 第十八條農村居民參加新農合繳費實行按年度預收制,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為繳納下一年度參加新農合費用時間。 繳費時間需要調整的,衛生行政部門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各級政府財政補助資金、各類資助和捐贈資金按照規定的時間與程序辦理。 第二十條農村居民參加新農合費用由家庭和政府共同承擔,籌資標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鄉(鎮)財政所應當向參合人員開具全省統一印製的基金專用收據。
㈦ 什麼是醫療救助基金
醫療救助資金是指國家和社會針對那些因為貧困而沒有經濟能力進行治病的公民實施專門的幫助和支持的專項資金。它通常是在政府有關部門的主導下,社會廣泛參與,通過醫療機構針對貧困人口的患病者實施的恢復其健康、維持其基本生存能力的資助行為。
㈧ 醫療保險「大病救助基金」的內容是什麼
大病醫療救助是指依託城鎮居民(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結算平台,資金投入穩定、服務平台共用、信息資源共享、結算支付同步、管理運行規范、救助效果明顯、能夠為困難群眾提供快捷服務、覆蓋城鄉科學規范的一種新型醫療救助制度。
大病保險保障對象為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的參保(合)人。
醫療求助的病種有:惡性腫瘤、尿毒症 ( 腎衰竭 )、重症肝炎 ( 肝硬化或急性肝壞死 )、腦中風、急性心肌梗塞、 急性壞死性胰腺炎、縣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每年醫療費負擔 2 萬元以上的其它疑難雜症。救助對象患國家規定的特種傳染病 , 按國家相關規定給予救助
(8)黑龍江省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大病醫療救助救助對象為:
1、農村五保對象;
2、城鎮無勞動能力、無經濟收入來源、無法定贍(撫)扶養人的人員(簡稱城鎮「三無人員」);
3、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4、享受民政部門定期定量生活補助的60年代精減退職職工;
5、享受民政部門定期撫恤補助的重點優撫對象;
6、總工會核定的特困職工;
7、城鄉低收入家庭成員。
個人申請提供以下材料:醫療救助申請書、戶口簿或申請救助人身份證、農村(城鎮)低保證復印件、申請救助人住院的出院證明、轉院證明、住院醫療費用發票原件、醫療診斷書、病歷復印件。
㈨ 省財政廳 省民政廳關於印發《黑龍江省城市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黑財社[2007]102號)
為加強城市醫療救助基金管理,保證基金的合理籌集和有效使用,根據財政部、民政部.《關於加強城市醫療救助基金管理的意見》(財社[2005] 39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製定城市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辦法(試行)如下:
一、多渠道籌集城市醫療救助基金
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按照多方籌資的原則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基金來源包括:
(一)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區開展城市醫療救助工作需要和財政支付能力,在年度預算中安排的城市醫療救助資金。具體包括:中央財政補助的資金,省級按中央財政補助額度按1:1比例安排的資金,市(地)、縣(市、區)財政按不低於省級補助資金1:1比例安排的城市醫療救助資金。市(地)與所轄區的具體承擔比例由市(地)政府確定。
(二)省、市(地)、縣(市、區)從留歸本地使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按照一定比例或一定數額提取用於城市醫療救助的資金;
(三)社會各界捐贈用於城市醫療救助的捐贈資金;
(四)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人;
(五)按規定可用於城市醫療救助的其它資金。
省級補助資金分配方案由財政廳、民政廳根據各地城市醫療救助人數、財政狀況以及工作成效等因素確定。
二、科學合理制定救助標准
各縣(市、區)民政部門要按照量力而行、盡力而為,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會同衛生、勞動保障、財政等部門對本地區救助對象上一年度或前三年醫療費用實際支出情況進行認真分析測算,科學合理確定城市醫療救助標准,並可根據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實際收支情況對救助標准適時進行調整。
對救助對象在扣除各項醫療保險可支付部分,單位應報銷部分及社會互助幫困等後,個人負擔超過一定金額的醫療費用或特殊病種醫療費用給予一定比例或一定數量的補助。具體補助標准由縣(市、區)級民政部門會同同級衛生、勞動保障、財政等部門制訂。原則上,同一城市轄區、同一行政區域補助標准應相對一致,對於特殊困難的人員,可適當提高補助標准。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民政部門、衛生部門共同協商,確定為當地救助對象提供醫療救助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原則上參照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甲類用葯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制定醫療救助對象服務標准。
救助對象個人全年累計享受醫療救助補助金額原則上不超過當地規定的醫療補助標准,一般全年應不超過4000元。
三、規范界定救助對象
(一)救助對象范圍:
城市醫療救助對象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具體條件由縣(市、區)民政部門會同衛生、勞動保障、財政等部門制定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患有國家規定的特種傳染病的特殊困難人員,按國家相關規定予以救助。
1.大病救助。對因患大病醫療費用難以承擔,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在規定的救助額度內給予救助。各地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大病病種和救助標准,確定救助金起付線、封頂線及支付比例。各地確定的大病病種一般不應低於5個。
2.基本醫療救助。對因患大病病種以外疾病或常見病,醫療費用支出較大,影響家庭基本生活,在患病期間,對患病者本人實行分類限額補貼救助或保障金加發照顧,救助金額一般全年不超過當地城市低保標準的10%。
3.有條件的地方可探索通過資助救助對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商業保險的方式解決醫病困難。
4.特種傳染病救治。國家規定的特種傳染病救治費用,按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助。
(二)下列情況不享受醫療救助:
1.打架斗毆、交通肇事、酗酒傷害、吸毒、自殺、自殘等;
2.器官移植、鑲牙、整容、矯形、配鏡等;
3.婚前檢查、保健、康復等;
4.未經允許在非定點醫療衛生機構就醫、購葯或非定點零售葯店購葯等;
5.縣(市、區)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不應當享受醫療救助的。
四、嚴格城市醫療救助資金申請、審批和發放程序
城市醫療救助資金要嚴格依照以下規程,實行規范的申報、審批和發放:
(一)本人或戶主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憑證、戶籍證明向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城市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並如實提供醫療診斷證明、醫療費用收據、必要的病史材料、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各種商業保險的補助憑證、社會互助幫困情況證明等,經社區居民委員會評議後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7日,對無異議的,由社區居民委員會上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採取人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醫療支出和家庭經濟狀況等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在15日內上報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批。
(三)縣(市、區)民政部門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上報的有關材料進行復審核實,並在10日內簽署審批意見。經審核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核准其享受醫療救助金額,並委託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對救助金額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7日,對公示無異議的,批准其享受醫療救助,並發放有關憑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四)縣(市、區)民政部門要記載經批准享受醫療救助人員台賬,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復核。經縣(市、區)民政、財政部門審核確定後,城市醫療救助資金由縣(市、區)財政部門從城市醫療救助財政專戶劃入定點銀行直接支付給救助對象。醫療機構直接減免救助對象的醫療費用可由財政部門或民政部門核撥至醫療衛生機構。審核發放醫療救助金額時,應扣除下列費用:醫療單位按規定減免的費用;患大病的救助對象單位或相關部門補助的費用、家屬所在單位為其報銷的醫療費用,以及社會各界互助幫扶給予救助的資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大病醫保、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等各種醫療保險賠付的醫療保險金;按規定應扣除的其它費用。
五、切實加強城市醫療救助基金的管理
城市醫療救助基金應全部用於補助救助對象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不得從基金中提取管理費或列支其它任何費用。
城市醫療救助基金要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專賬核算,專項管理,專款專用。縣(市、區)財政部門在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中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專賬」,用於辦理基金的匯集、核撥、支付等業務。縣(市、區)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按季或按月劃撥到本級財政部門「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專賬」;經批准用於城市醫療救助的彩票公益金應及時由財政專戶劃撥到「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專賬」;縣(市、區)財政部門收到上級補助資金之後應及時全額撥劃至「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專賬」;社會各界的捐贈及其它各項資金按屬地化管理原則及時交存縣(市、區)財政部門「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專賬」。
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年度收支計劃由各地民政部門擬定,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民政部門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和上級民政部門報送收支計劃執行情況。
六、加大監督力度確保基金安全
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必須全部用於城市醫療救助對象的醫療費用補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發現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污浪費等違法違紀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對虛報情況騙取上級補助的,上級財政、民政部門應根據情況減撥或停撥補助資金。
城市醫療救助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以及救助對象、救助金額等情況應通過張榜公布等方式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合監督。縣(市、區)民政、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對城市醫療救助基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應及時糾正,並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省民政廳、省財政廳將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各地城市醫療救助工作開展情況和基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抽查。
各市(地)財政、民政部門要從本地實際情況出發,加強對試點地區城市醫療救助基金財務管理工作的指導,及時安排補助經費,總結推廣試點經驗,保證試點工作的順利開展。
㈩ 什麼情況才可以申請醫療救助基金
參加了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停產、半停產等特殊困難企業,確實無力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無力支付醫療救助資金的,該企業的職工和退休人員家庭月人均收入高於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但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人員(以下簡稱特困人員),患危重病時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有關規定報銷符合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內的醫療費用後,個人負擔部分超過上一年家庭年收入50%的,按照本辦法享受醫療救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