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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崗

發布時間:2021-12-05 03:07:05

①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是干什麼的

第六十四條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或者挪用。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五條社會保險基金通過預算實現收支平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社會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給予補貼。
第六十六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統籌層次設立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按照社會保險項目分別編制。
第六十七條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的編制、審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執行。
第六十八條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九條社會保險基金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國務院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社會保險基金不得違規投資運營,不得用於平衡其他政府預算,不得用於興建、改建辦公場所和支付人員經費、運行費用、管理費用,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挪作其他用途。
第七十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社會保險情況以及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
第七十一條國家設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中央財政預算撥款以及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構成,用於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運營機構負責管理運營,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的情況。國務院財政部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

② 天津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待遇怎麼樣,今年公務員考試有這個崗位,想了解一下,這個不是事業單位嗎

社保中心屬於參公單位,編制是事業,但按照公務員法管理,待遇、晉升、退休、交流、調職等和公務員一樣。

③ 進到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工作之後參加的內部公務員考試

這位同仁:

你進到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工作之後參加的內部公務員考試是納為當地社會上公務員統一報名和考試的.試題都是一樣的.但是你們報考的條件相對社會上的閑散人員來說可以更優惠;具體考試的科目都是一樣.縣級及以上的考<<行政職業能力傾向測試>>和<<申論>>兩門.
具體這個單位的福利待遇之類,我可以告訴你這個單位的福利待遇很好.首先,本身它的公積金變向收入就比較可觀,具體的數字,不好公布;再加上你轉為公務員之後,既享受國家的"優惠",又享受好單位的"款待".最後的就不說了,你參加了崗位就知道了,你會很高興的.
望你考出好的成績.

④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是公務員單位嗎

是。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為依照公務員管理的副處級事業單位,直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管理。

根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委託,負責做好轄區用人單位員工工傷認定,工傷救治及其傷殘康復管理工作,監督用人單位按規定償付未參保員工工傷待遇。負責對轄區用人單位和員工遵守執行社會保險政策,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糾正和處理違規行為。

(4)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崗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即社保局(下同)是事業單位,隸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相關工作職能有明確要求和規定,機構設置應該圍繞要求設定,內部負責養老保險、社會保障等重點工作的部門必須按要求設置,並明確相關職責,做好與上級單位的工作對接。

根據社保局的工作職能,一般設置辦公室,財務室和各類業務室,業務室應該將養老保險、社會保障、農村醫保等單獨設立科室,行使相關職能,還應設立對外服務窗口,為大眾提供優質便捷的社保服務。

⑤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的工作怎麼樣

1、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工作還是蠻輕松的,待遇也很好。市社保中心承市本級擔社會保險所有險種的經辦管理工作,提供社會保險公共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益維護、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具體工作。
2、社會保險是指國家為了預防和強制社會多數成員參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安全制度。社會保險 (Social Insurance) 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舉辦,強制某一群體將其收入的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從基金獲得固定的收入或損失的補償,它是一種再分配製度,它的目標是保證物質及勞動力的再生產和社會的穩定。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⑥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的個人賬戶管理職位是什麼呢

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是隸屬於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副局級事業單位,專門從事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保險基金籌集、支付和管理工作的經辦機構。在全市分別設有21個分中心、1個醫療保險結算中心和1個檔案館。主要經辦業務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
其主要職責為:
1、負責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政策,制定各項社會保險經辦管理規定並組織實施;
2、負責辦理參保單位和人員社會保險登記、增減變動,以及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
3、負責參保人員各項社會保險待遇的審核支付,確保按時足額發放;
4、負責定點醫療機構執行《醫療服務協議》情況的監管管理工作;
5、負責對社會保險基金征繳、支付和管理進行審計監督及稽核檢查;
6、編制本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對各項社會保險基金進行運營管理;
7、負責社會保險基金運行情況綜合統計分析,開展對社會保險工作的調查研究,制定社會保險事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
8、負責向參保對象提供有關社會保險經辦咨詢服務;
9、負責社會保險經辦的宣傳工作,受理有關社會保險的投訴舉報和信訪接待。

⑦ 社會保險崗位許可權管理制度

社會保障制度構成要素有
一、社會保障法規
社會保障法規是指調整國家、集體(僱主)、個人在社會保障活動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體系。社會保障法規的具體形式是多樣的,可以是憲法條文,可以是專門法律,也可以是行政法規。
社會保障法規從內容上區分,大體可分為三類:
第一類是由國家制定的關於社會保障制度的綜合性的基本法,主要規定社會保障的基本原則,內容項目,國家、企業、個人在社會保障活動中的基本權利與義務等。如美國的《社會保障法》,法國的《社會保險法》就屬此類。
第二類是根據社會保障的不同方面和項目,制定的單行法規,是規定社會保障各具體部分,即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等的性質、任務、項目及實施方式的專項法律。如標志著現代社會保障制度誕生的,德國在十九世紀八十年代制定的三部社會保險立法。我國1951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就是這類法規。
第三類是有關行政部門和地方政府,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制定的具體實施細則及補充規定等。如1994年我國民政部制定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養老金計發辦法》(試行),同年山東省制定的《山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等。
社會保障基本法,單行法規和實施細則、補充規定等,在三個層次上構成了一個完整的社會保障法規體系。在這些法規中不僅包含了社會保障制度的規范系統,而且還體現了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理念和指導思想,是現代社會保障的第一要素和制度化的基石。社會保障法規的完備是現代社會保障制度走向成熟的標志,現代社會保障制度就是以立法的形式誕生的,可以說沒有社會保障立法就沒有真正成熟的社會保障制度。
社會保障制度為什麼必須要用法律這種最具強制性的規范來調整其各種關系呢?這是由社會保障本身的性質所決定的。
社會保障是國家組織建立的社會安全制度,要使這個制度真正能建立起來並有效地發揮作用,就必須將全社會的保障資源都納入這個安全體系之中,由國家這個社會中樞再把這些資源提供給遭遇生存風險的社會成員。這實質是對國民收入的分配與再分配,它涉及到社會各階層的利益,並不是所有社會成員都會自願參與這個社會安全保障體系的,所以要使社會保障制度能夠真正建立起來就必須把建立社會保障體系的客觀要求集中表現為國家意志,既是國家意志,那就如列寧所說的:「意志如果是國家的,就應該表現為政權機關所制定的法律,否則『意志』這兩個字只是毫無意義的空氣震動而已」。[1]為了保證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國家意志能得以實現,運用最具強制性的法律手段無疑是必需的。
另一方面,由於社會保障制度的主體——社會保障的當事人,既包括了社會成員個人、企業、集體,也包括了特殊的當事主體國家。在社會保障制度中不同主體之間會發生各種復雜的權利、義務關系,國家、企業、個人的利益都牽涉其中,這些關系包括:
1.社會保障管理的職責關系,它是社會保障職能機構之間及其內部的職責劃分、財務管理、資金分配等方面的關系。
2.社會保障資金籌集關系,它是社會保障職能機構與國家、集體(社區和單位)、個人在籌集社會保障資金過程中所發生的關系。
3.社會保障項目、標準的確立關系。
4.社會保障基金支付、管理、運營過程中所發生的關系。
5.因執行社會保障政策而引起爭議各方的關系。
6.監督社會保障執行方面的關系等。
對上述這些關系的調整,如果沒有一套強制性的,明白無誤、公之以眾的法律規范,使政府、集體、個人都能依法行事,那就必然會產生隨意性和盲目性,甚至導致社會保障體系的紊亂和解體。
所以,一百多年來,自現代社會保障制度從德國誕生到現今,全世界160多個建立起社會保障體系的國家和地區,沒有一個不用法規形式把社會保障制度化的。社會保障法規作為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的理念與規范的載體,它是現代社會保障事業的基石。
第一章>第二節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的構成要素
二、社會保障項目
社會保障項目是指為某種保障對象特定的保障需求而設置的社會保障措施與辦法。它是社會保障體系的基本構成單位。如社會養老保險、自然災害救濟、孤殘兒童福利保障、復員退伍軍人安置等。同類性質的社會保障項目構成社會保障的某個子系統,再由互相聯系又互相區別的各個子系統構成整個社會保障體系。許多國家的社會保障制度都是從個別社會保障項目的設置逐漸發展完善起來的。在不同的國家與時期,社會保障項目的設置是不同的,並因保障對象的保障需求的變化而變化。世界各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具體項目可以說是千差萬別的。但由於社會保障的客觀需求是有規律的,所以其基本內容還是有共同點的,如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貧困救濟等項目還是大同小異。
我國目前所設置的社會保障項目及其所構成的各類保障子系統主要有:
1.由社會養老、醫療、生育、工傷、失業、遺屬保險等項目構成的社會保險制度。這是國家為保障勞動者在喪失勞動能力或勞動機會時的基本生活。根據勞動者及法定對象履行的相應義務依法為勞動者及其供養的家屬提供物質幫助的社會保障制度。
2.由自然災害救濟、城市貧困戶救濟、農村五保戶救濟等項目構成的社會救濟制度。這是國家和社會在社會成員不能維持最低生活水平或陷入生存危機時向其提供滿足最低生活需求的物質援助的社會保障制度。
3.由社會民政福利、職工福利、社區服務等構成的社會福利制度。這是我國為滿足各類社會弱勢群體的基本物質文化生活需求,或為提高本單位職工、社區居民等的生活質量,由國家、企事業單位、社區組織等提供或組織實施的帶有福利性的收入保障和服務保障制度。我國的社會福利制度不同於某些工業化國家廣義的普遍性的社會福利,它是社會保障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
4.由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軍人及軍烈屬優待撫恤等項目構成的優撫安置制度。這是國家和社會對優撫對象(包括現役軍人、革命傷殘軍人、復員退伍軍人、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現役軍人家屬)實行優待、撫恤、安置以及其他物質照顧和精神鼓勵的特殊社會保障制度。
以上四個方面的社會保障是我國目前社會保障項目構成的主要體系框架。除此以外在保障實施的方式與補充機制方面,還有社會互助和個人儲蓄積累保障。
社會互助是社會保障的一種內在機制與實施方式,沒有社會互助就不能形成整體性的社會保障資源,也就沒有社會保障。在社會保障范疇內,社會互助廣義地說,是社會成員之間依照社會保障法規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或者自願在法定義務之外所實行的保障性相互援助的方式與行為。法定的是制度化的社會互助,自願的則是非制度化的社會互助。在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社會優撫制度中履行法定的社會互助義務是前者,社會慈善捐贈,為保障捐贈而舉行的義演、義賣、義賽等,在社區、鄰里間開展的互助性服務和社會慈善援助服務等則屬於後者。
個人儲蓄積累保障也是我國目前社會保障的一種實施方式與補充機制。在新的「統帳結合」的職工社會養老、醫療保險中就含有法定的個人儲蓄積累保障的成分。國家還提倡在基本養老、醫療保險之外,個人可辦理提高保障水平的補充保險,這種補充保險具有更顯著的個人儲蓄保障的意義。個人在人身、醫療、養老等方面所投的商業保險,也是一種個人儲蓄保障的補充形式。正在農村推廣試行的社會養老保險,則是一種較完全意義的個人儲蓄積累保障,它在國家和集體的扶持下,主要由個人自願儲蓄積累養老金,在達到法定養老年齡後用以養老。
隨著社會保險改革的深入,我國的社會保障項目與體系還將在實踐中完善與發展。
社會保障項目的設置不是任意的,而應該遵循有利於社會保障制度整體目標的實現,有利於社會保障體系協調發展的基本原則,通常要符合下列要求。
1.項目的設置須以解決某種特定的保障需求為目標,一個項目解決一種問題,如失業保險就解決失業者的保障問題,自然災害救濟就解決遭受自然災害的社會成員的保障問題。社會保障的需求不同,解決的辦法也不同,所以項目設置要有專用性,一個項目針對一種問題,不兼對多種社會保障需求。
2.項目設置在總體上應協調配套。社會保障的需求雖是多種多樣的,但不同的需求之間又不是完全隔離的。從本質上講它們都是生存風險導致的保障需求。所以又是互相有聯系的。如養老保險問題與國民醫療保健問題就是既有區別又有聯系的;失業保險與貧困救濟就有著保障需求之間的關聯。所以社會保障項目的總體設計上要注意相互間的協調配套,使項目的總體布局能適應各類社會保障問題的協調解決,不因社會保障項目的殘缺,而使整個社會保障體系的功能缺損。
3.保障項目的調協設置要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具體條件。社會保障需求的產生總離不開一定的社會經濟條件,不同的生產力水平,不同性質的生產關系,不同的經濟運行方式,產生的保障需求和滿足的辦法是不一樣的。在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和非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保障需求及滿足辦法就大不相同。因此在社會保障項目種類的設置、待遇標準的確定,運行機制的設計等都要與社會經濟的具體條件相適應,並隨著社會經濟條件的變化而變化。
4.保障項目的設置要適合本國的國情。各個國家的社會政治制度、經濟狀況、歷史文化傳統、社會家庭關系等都各不相同。一個國家、一個民族的社會保障需求是在這個國家、民族的政治經濟、歷史文化、社會結構的大背景下產生的,需求中就內含著這些背景因素。在解決社會保障問題時,必須要考慮到這些因素,使解決的辦法適合國情背景的特點。如歐洲一些國家的人口增長緩慢、勞動力資源不足,影響社會經濟的發展。這些國家在社會保障項目和待遇標準的設計上往往要考慮對多子女家庭的照顧,甚至實施獎勵生育的社會保障措施。但在中國,人口眾多。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質量將是促進社會和經濟穩定發展,需要長期執行的一項基本國策。在社會保障項目的設置上無疑要有利於這項基本國策的執行,要實施獎勵少生、優生的社會保障措施。
第一章>第二節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的構成要素
三、社會保障基金
社會保障基金是指國家和社會依法建立的用以社會保障的專項資金,是社會保障制度的物質基礎和要素。它包括:社會保險基金、社會救濟基金、社會福利基金、優撫基金等。
社會保障基金的來源是多方面的,主要來自於: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財政撥款及政策性的資助;企事業單位承擔的社會保障費用;社會成員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障費。除了這三個主渠道以外還有社會捐助、福利企事業單位的贏利、社會保障基金本身的增值等。
社會保障基金的籌措、支付、儲存、運營關繫到社會各方面的利益,是對國民收入的分配與再分配,因此必須嚴格依法行事,必須由政府的專門機構或政府特別授權的專門的社會保障機構負責基金的徵集與管理,任何個人或社會團體都不得擅涉其事。籌集的基金必須專項儲存,專款專用,任何個人或機構不得挪用、揮霍、浪費。基金的籌集與管理過程要始終受社會的監督,以保證基金的正常安全運行。
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與支付,尤其是占據主導地位的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與支付,目前世界上主要有三種模式,即現收現付式,完全積累式和部分積累式。
現收現付式是以近期橫向平衡原則為指導的基金籌集方式。所謂的近期橫向平衡是指當年或近期內所有參加社會保障單位提繳的社會保障基金總額要與同期內所需支付的社會保障金額及相關費用的總額保持平衡。按照這個原則,現收現付式一般是先作出當年或近期內社會保障所需費用的預測,然後按照相同提取比率分攤到各社會保障參與單位與個人,當期提取當期支付,在收支過程中保持平衡。所需費用的測算,一般是根據上年度實際開支的總額,加上本年度預計增加的總額求得,在實際提繳基金時,通常要使提取的總額略大於預計支付的總額,做到略有結余以保證能滿足實際支出的需要。
完全積累式,也稱儲備積累式。這是以遠期縱向平衡原則為指導的社會保障基金籌集方式。所謂遠期縱向平衡是指在一個相當長遠的計劃期內所提繳的社會保障基金及所得總和,與計劃期內預計支付的社會保障金額及相關費用總額保持整體的平衡關系。這一原則強調的是在長時期內逐漸積累基金,逐漸使用基金,保持縱向的循環平衡。運用這種方式,要先對社會經濟的發展,對有關人口、就業、健康、利率等指標進行較長期的宏觀預測,並在此基礎上測算出計劃期內社會保障所需費用的總量,再根據所需費用,有計劃按比例地在計劃期內由參與社會保障的各單位和個人提繳,對積累起來的基金實行嚴格科學的管理和運營。
部分積累式,也稱混合式,是根據分階段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基金的提取,即在滿足一定時期保障支出費用的前提下,留有一定的積累,它兼有現收現付式和完全積累式二者的特點。
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是由政府根據支付費用的實際需要和企業、職工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統一籌集的,採用的是部分積累方式。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原則與方式是適應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與發展需要的。它有利於緩解國家和社會的保障負擔,既可滿足當前社會保障的需要,又能適應長遠發展的要求,有利於穩定、持久地發揮社會保障的功能,為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創造有利的條件。
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還須根據社會與個人的承受能力,確定合理的社會保障費率。所謂社會保障費率是法定的國家、集體、個人對社會保障基金分擔的份額。就集體或個人而言是指在單位時間內應該繳納的社會保障與其工資總額或個人工資收入的比率。社會保障費率的釐定是一項十分復雜的工程,它要從保障費用支出的需要和國家財政、集體與個人的經濟承受能力兩方面綜合考慮。要使各方的負擔保持在合理的適當的范圍內。對於超出各方承受能力的保障需求要加以調節與控制。
社會保障基金建立以後,由於基金不是以實物形態,而是以貨幣形態存在的。在現代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受通貨膨脹等因素的制約,基金需要安全有效地運營,使它能保值增值。保值就是要使基金貨幣量的增長率等於通貨膨脹率;增值就是要使基金貨幣量的增長率大於通貨膨脹率。
基金的保值增值對於維護和加強社會保障制度的物質基礎有著重要的意義。
通貨膨脹使物價上漲,貨幣購買力下降,就會導致維持基本生活需求的費用上升,社會保障基金的支出增加,從而使社會保障基金尤其是基金的積累部分實際價值貶損。以中國的養老退休費為例,1978年人均為574元,1985年增加了近一倍達1043元,至1991年又比1985年增加近一倍達1906元。退休金如此迅速的增長,其中相當大的部分是通脹導致的。要抵消通貨膨脹的影響就必須使基金保值增值。否則就可能因通脹使基金貶損,造成保障支付的困難。
另外,基金的有效保值增值對減輕國家、企業、個人的負擔,緩解社會保障資金相對不足的矛盾有著重要意義。社會保障經費的支出十分龐大,這項費用對國家、企業和個人都是不小的負擔,許多國家在實施社會保障中就曾屢屢出現社會保障的財務危機。社會保障基金數量巨大,如能使基金本身開辟出安全有效的增值渠道,這就可以緩解經費不足的矛盾,一定程度地減輕各方的負擔。從近幾十年一些國家的實踐來看,開辟社會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渠道是可行而有效的。美國現有的2萬多億美元的養老基金,有三分之一是由60年代以後出現的一批投資公司參與運營的,他們在投資上明智果斷,收益也十分可觀,一般收益率在20—30%之間,有的項目高達20—30倍,如蘋果計算機項目的投資,收益率甚至高達100倍。[2]80年代初社會保障基金的利息收入佔美國、西德社會保險基金來源的8.5%,荷蘭的16.7%。[3]
實現社會保障基金保值增值目標的基本方式是社會保障基金的投資。這種投資不同於一般金融與產業投資,它是指社會保障的法定管理機構或受其委託的專門機構,用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於國家政策和法律許可的特定的金融資產或實際資產,以期獲得適當預期收益的社會保障基金的運用行為。
社會保障基金投資在投資方向、結構、規模等方面受到國家的專門法規、政策的特別約束,以保證投資的安全和規范運作。對於社會保障基金投資來說,安全是第一位的,如果投資沒有安全性,一旦連本金也收不回,就會影響社會保障體系的正常運轉,影響保障支付和保障對象的基本生活,影響社會的穩定。因此許多國家對社會保障基金投資都有特別的法規給予專門的指導和規范,如80年代中期的馬來西亞政府規定:基金可用於購買信託基金證券、國營公司股票和債券,同時規定全部投資中至少要有70%用以購買政府證券。土耳其1980年制定的有關政策規定,社會保險基金可用40%投資於不動產,60%購買債券和股票。[4]
社會保障基金投資還須兼顧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尤以社會效益為前提。這是由社會保障基金自身的公益性所決定的,任何一項投資即使經濟效益再好,但於社會公眾無益,社會保障基金就不能予以選擇,在社會效益得到保證的前提下,還要力爭有好的經濟效益,獲取好的收益同樣是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的基本目的。
社會保障基金所獲取的收益,不是直接用以分配的,而須再返回到基金中去,以增強基金的實力,減輕國家和社會的保障負擔。對於社會保障基金所得的收益,國家一般也不予征稅,以體現國家對社會保障事業的資助。
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的形式是多樣的,主要有:
銀行存款:把社會保障基金存儲於國營或非國營銀行取得利息收益。
信託存款:把基金存儲於信託投資機構,而不是銀行,基金既按約定的利率取得利息,又在固定的時期內從信託存款機構分取紅利。信託存款的利得一般要高於銀行存款。
有價證券投資:用基金購買政府、企業或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券和股份公司的股票。其中尤以政府債券為主要對象。
有形資產投資:用基金對土地、房產、醫療設施、有良好發展前景的企業等進行資產投入,以獲取利潤。這種投資形式,一般在社會保障基金投資中的比重較低。
投資可以由社會保障機構直接運作,即直接投資;也可以是委託投資,由社會保障機構委託專業投資機構進行投資。
第一章>第二節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的構成要素
四、社會保障管理機構
社會保障管理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負責社會保障行政和業務管理的權力辦事機構。
社會保障管理機構是社會保障制度的組織要素。如何科學地設置社會保障的管理機構,確定其管理職能和機制,對提高社會保障的管理水平,合理、科學、經濟地使用社會保障基金,提高服務質量和工作效率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
社會保障管理機構的設置,世界各國依其自身的政治經濟條件,歷史文化傳統和其它社會因素的不同,建立了不同的管理體制,比較有代表性的大體有三種類型:
1.政府管理型,即由政府設立部門和機構實行社會保障的直接管理。
2.自治管理型,即在政府的監督指導下由企事業單位依照規定建立社會保障項目的自治性機構,實行自治管理。
3.工會管理型,即在政府的監督指導下,由半官方的工會組織機構負責社會保障事務的管理。
社會保障管理體制是隨著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因素的變化而變化的,當前世界各國社會保障管理體制發展的總趨勢是社會保障的政策行政管理要集中,業務管理趨向分散,除了少數建立社會保障較早並有自治管理傳統的國家如德國、法國尚還保留原有自治管理機構外,後來逐漸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國家一般都採取國家管理的體制。而國家管理也不是政府包攬一切,社會保障的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權集中在政府手裡,業務服務則分散管理,直至下放到基層地區,這更有利於接近公眾,有利於為保障對象服務。
我國社會保障機構的設置和行使管理職能的體制是政府管理與社會管理的有機結合。依管理機構的許可權,可縱向地分為三層:即中央管理機構、地方管理機構和基層管理機構。
中央管理機構是指全國性的負責社會保障的領導、決策與協調的權威機構。其主要職能是參與統一的社會保障的立法,負責社會保障的全面規劃,領導和監督社會保障法規與規劃的有效實施和貫徹,對社會保障基金實行全國性的統籌調劑等,如我國的勞動部、民政部和中華全國總工會等就是此類全國性的社會保障管理和監督機構。
地方管理機構:是中央社會保障管理機構的地方分支,是整個社會保障管理機構體系中的輔助、傳遞層。地方社會保障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能是:負責貫徹中央的社會保障立法與決策,制定地方性社會保障的實施細則與補充規定,負責地區內社會保障基金的調劑,接受社會保障方面的申訴,調解和裁仲有關糾紛,檢查、監督和反饋社會保障業務的執行情況等等。如我國各省級行政區設立的勞動廳(局)、民政廳(局)等有關機構。
基層管理機構:是設立在基層行政區域內實施日常社會保障工作管理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能是:負責社會保障費的收繳、社會保障待遇的發放、保障檔案的建立、保管以及社會保障的服務等。基層管理機構的工作主要是對國家社會保障法規與上級管理機構指示的執行。如我國街道、鄉、鎮的勞動、民政辦事機構、基層的社會保險處、所等。
為了更好地發揮社會保障的管理職能,提高管理效率,我國還將社會保障的行政管理與業務管理分離,在機構的設置上是從橫向上將其分為二類,即行政管理機構和業務管理機構。
社會保障的行政管理機構是各級政府的行使社會保障行政職權的部門與機構。其主要職能是承擔社會保障管理中的行政管理工作。社會保障的行政管理是指社會保障行政機構運用,組織領導、計劃、人事、協調、監督、財務等行政許可權與手段,實現國家所賦予的職責。社會保障行政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社會保障法規、政策和全面規劃的制定與實施,檢查、監督政策法規及規劃的執行情況,接受社會保障方面的申訴,調解和仲裁社會保障活動中的糾紛,培訓和任免社會保障系統的幹部等。
業務管理機構是各級從事社會保障具體業務的事業性管理機構,其管理業務主要包括:
建立和保管社會保障對象的檔案,如實地登記和審核保障對象的資格材料,並及時地記錄其變化。諸如保障對象的正確工齡,被確定的供養的直系親屬,收入與社會保障繳費的數量、日期及變動情況,領取社會保障待遇的標准、數量、日期及變動情況等。
做好社會保障的財務管理,包括編制社會保障的財務預算和決算,有計劃地、合理地組織、分配和使用基金,並做好日常的財務核算與報表,實行嚴格的會計監督等。
接受社會保障對象的申請,對申請人的資格及所盡義務進行鑒定,辦理審核批准手續。開展為保障對象的服務活動和社會保障的宣傳教育工作,管理和使用好社會保障的服務設施等。
我國社會保障機構的設置和管理體制,自建國以來幾經變化,由於長期在計劃體制下運行,社會化管理水平低,多頭管理、條塊分割現象嚴重,存在著諸多弊端,對其進行積極而穩妥的改革勢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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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社會保險局的社會保險經辦崗位具體是做什麼的呀

(一)提供社會保險服務,這些服務包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待遇支付、檔案管理、咨詢服務等。

(二)管理社會保險事務,管理社會保險主要包括:核定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確定用人單位工傷繳費費率、與定點服務機構簽訂協議等。

(三)社會保險基金的相關管理,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的支付與結算。編制基金預決算草案。

(8)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崗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經辦管理工作,一方面具有不同於制定政策和行政管理的性質,它是一種執行國家有關法規政策的管理工作,但是直接服務於廣大公眾的工作性質更為突出;另一方面,它不同於一般的服務工作,不應當商業化、產業化。

目前,社會保險經辦管理體系的信息化水平,與其他政府部門和關鍵行業相比較為落後,與地稅、公安、工傷、民政、銀行、電信等部門聯網水平較低。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面臨著巨大的來自社會公共服務的迫切需求,將先進的信息技術應用於社會保險的管理服務中,提升社會保險服務水平,讓廣大群眾得到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務和更好的保障,是社會保險信息化建設發展的永恆主題。

通過開發和利用社會保險信息資源,優化和提高社會保險管理服務的工作過程,是社會保險管理服務提升管理服務水平的重要途徑。通過信息化、整合並簡化經辦管理流程;加強政策宣傳,增設咨詢服務;採取方便各類群體的服務措施,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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