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山西省職業年金發放單位
❷ 職業年金的制度功能
職業年金的功能和企業年金基本一致,主要有:
第一,補充養老。從本質上看,職業年金是職工工資的延期支付,這種延期支付的目的是為未來的退休養老做准備,以避免基本養老保險不足時所帶來的生活水平的下降,職業年金從這個意義上講是作為一種補充養老保險。從這個基本功能,我們還可以引申出職業年金具有緩解國家財政壓力的作用。所以,職業年金是基本養老保險的補充,對降低基本養老保險替代率,緩解財政壓力起著很重要的作用。
第二,福利激勵。職業年金的實質是將職工現期的一部分工資轉移到退休後,對於事業單位來說,如果將其作為人力資源管理的一個手段或工具,方案,就可以給予職工薪酬福利方面的激勵,提高職工工作效率和積極性,穩定單位勞動力隊伍,另一方面也可以用來吸引和留住一些優秀管理和技術人才,提高單位的綜合實力。
第三,合理避稅。從企業年金的發展歷史看,世界各國都給予企業年金一定的稅收優惠。雖然在我國現行的稅收法律制度中,對企業年金有一定的稅收優惠,但對職業年金的稅收優惠還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從政策導向的預期來看,未來政府對實施職業年金的單位繳費、個人繳費以及職業年金基金的投資受益均給予稅收優惠是一個必然的趨勢。
第四,資源配置。職業年金資產一般會以基金方式進入金融資本市場,通過從分散的個體提供匯聚基金,實現跨越時間、空間和產業提供經濟資源轉移。提供這種轉移,個人可以在生命周期使資源分布最優化,同時,資源也可以被最優地配置到最有效率的用途上去。企業年金基金是許多國家長期資本的一個主要來源,基金的投資相對自由,能夠產生更高的收益,優化資金的配置,職業年金計劃形成的基金也同樣具備這一功能。
❸ 職業年金基金會計核算暫行辦法在哪
人社部網站,文件為 人社部發〔2016〕92號。
❹ 職業年金制度 單位繳8%個人繳4%,多少
職業年金單位繳8%個人繳4%
《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印發 個人賬戶資金可隨工作變動轉移
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承擔。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4%,由單位代扣。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國家適時調整單位和個人職業年金繳費的比例。
職業年金=單位繳納+個人繳費
繳納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
本人繳費工資的4%,由單位代扣
據新華社電
日前,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規定,從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職業年金制度。這是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建立多層次、可持續養老保險制度,保障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生活、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具有重要意義。
《辦法》規定,職業年金強制建立,發揮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補充作用;適用范圍和繳費基數均與基本養老保險的相關規定一致,切實維護制度統一;實行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採取個人賬戶方式管理;個人賬戶資金隨同工作變動轉移,促進人員的合理流動;根據本人退休時的個人賬戶儲存額確定待遇水平,繳費與待遇掛鉤;社保經辦機構負責職業年金的經辦管理,不斷提高管理服務水平;職業年金基金實行市場化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政府部門加強監管,確保資金安全。
《辦法》還對職業年金的領取條件和監督檢查作出了規定。《辦法》作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對於順利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重要意義。
何時開始?
今年與基本養老保險同步繳納
「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今年就會繳納,與機關事業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是同步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障研究所所長金維剛在接受新華社記者采訪時說。
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明確提出,「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
「職業年金是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補充養老保險。」金維剛說。辦法明確,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承擔。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4%,由單位代扣。
「養老『並軌』改革成功的前提條件之一,就是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後收入不出現大幅下降。」西南政法大學教授陳步雷說,「通過綜合測算,個人繳費4%、單位繳費8%的職業年金可以滿足上述條件,與基本養老金一道成為養老體系的兩大支柱。」
繳多少?
公務員和參公人員:
基數是上一年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補貼和已規范後的津補貼;
事業單位人員:
基數是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補貼以及績效工資。
「我最關心的就是繳費基數是多少!」國家某部委的公務員王欽任職正科3年,月收入5400元左右,其中工資只有1900元左右,其他都是津補貼。「要是按照1900元的工資繳費,那就虧大了。」他說。
人社部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對於公務員和參公人員,繳費基數是上一年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補貼和已經規范後的津補貼;對於事業單位人員,繳費基數是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補貼以及績效工資。
「改革性的補貼、獎勵性的補貼暫時不納入繳費基數。」這位負責人說。
人社部新聞發言人李忠表示,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正在穩步推進,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同步進行。按照現行工資制度,公務員工資分為三部分,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獎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也是由三部分組成的,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
「按照工資不同組成部分的功能定位,合理的工資結構應該是基本工資佔主體,其他工資項目為補充。」李忠說,這次完善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將通過調整機關工資標准,並將部分津貼補貼或績效工資納入基本工資,適當提高基本工資的比重。
國務院辦公廳為此轉發了3個實施方案:一是公務員基本工資的調整,二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的調整,三是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待遇的調整。目前,文件已經發到各單位。
錢從哪裡來
財政全額供款單位:單位繳費部分由財政支出,採取記賬方式,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工作人員退休前,本人職業年金賬戶的累計儲存額由同級財政撥付資金記實。
非全額供款單位:單位繳費由單位實際承擔,採取實賬積累。由此形成的職業年金基金實行市場化投資運營,按實際收益計息。
「公務員的供款渠道只有財政,所以要建立職業年金制度,財政是唯一的供款渠道,不允許機關自籌自支搞小金庫。」人社部副部長胡曉義說。
這樣會不會造成新的不公平呢?「這一問題的實質在於如何引導企業年金更快地發展,使更多的企業職工能夠不但有基本養老保險保障,而且有補充養老保險的補充保障,這樣有利於整個社會公平。」胡曉義說。
陳步雷也認為,職業年金與企業年金最大的區別在於職業年金具有強制性,而企業年金的建立是企業的自願行為。當前實施職業年金的重要原因,在於為養老保險「並軌」減少改革阻力,在短期內確實會帶來一些問題,解決之道還在於完善企業年金。
「隨著人才競爭日益激烈,企業為吸引人才,會在企業年金等方面給予職工更好的待遇。」中央財經大學教授褚福靈說,國家也會逐步出台一些政策,鼓勵企業為職工繳納企業年金,「越來越多的企業建立起企業年金之後,企業職工養老金的替代率也會與機關事業單位的看齊。」
❺ 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細則
職業年金[1] 是一種補充養老保障制度,主要特點有:⑴職業年金既不是社會保險,也不是商業保險,而是一項單位福利制度,是企事業單位人力資源管理、薪酬福利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⑵職業年金的責任主體是事業單位及其職工,職業年金是事業單位及其職工依據自身經濟狀況建立的保障制度,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承擔因實施職業年金計劃所產生的所有風險。⑶職業年金以貨幣資產的形式存在,資金的本質屬性是保值和增值,從而決定了職業年金資產對投資的內在需求
❻ 職業年金的制度實施
國外企業年金的發展已比較成熟。丹麥、法國、瑞士等國的企業年金覆蓋率幾乎達到100%,荷蘭的企業年金覆蓋率為85%,英國、美國、德國、加拿大等國約為50%,愛爾蘭為40%,最低的西班牙也高達15%高覆蓋率的原因與國家經濟發展水平、企業年金的性質、稅收政策、基金監管政策、資本市場的發展等密切相關。
1、國外企業年金的稅收及優惠政策。在國外,國家對企業年金都有稅收優惠政策,通常體現在三個環節:一是企業年金繳費階段的稅收優惠;二是企業年金投資營運階段的稅收優惠:三是領取企業年金階段的稅收優惠。
2、國外企業年金的監管與運作。許多發達國家因企業年金基金數額比較龐大,資本市場發展成熟,故其基金都交由專業人壽保險公司或其他金融機構等負責基金運作,以確保年金保值增值。 2013年,人社部積極推進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試點,已有23個省份出台大病保險實施方案,確定120個試點城市。加強醫療保險管理服務,制定實施醫療保險總額控制經辦規程。工傷保險工作進一步加強,制定實施貫徹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印發《工傷康復服務項目(試行)》和《工傷康復服務規范(試行)》兩項技術規范,工傷預防試點擴大到50個城市。
此外,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方面,25個省區市,92個地區開展社會監督試點;對部分行業、企業自行管理社會保險項目進行清理,限期納入地方管理,實現社會保險統一制度、統一經辦和基金預決算。加強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監督工作。
在介紹社會保險經辦管理服務情況時,尹成基表示,修訂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啟動社會保險經辦服務滿意度調查和首批電子社保示範城市推薦工作。9月底,社會保障卡累計發放4.47億張,比上年底增發1.06億張。 建立強制性職業年金
①企業年金是介於國家舉辦的社會保險和市場化的商業保險間的企業補充保險,在我國並不是以強制方式推進的。而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與企業年金的性質不同,事業單位與政府在行政上屬於隸屬關系,使得對非營利性、公益性的事業單位實行強制性職業年金具有政策的可能性。②事業單位建立職業年金將比企業建立企業年金更具有普遍執行力。企業終究是以贏利為目的的,當企業發現企業年金作為一種長期激勵政策對留住並激勵人才效果並不明顯時,或發現有關企業年金的稅收和優惠政策仍不完善時,或企業財務狀況並不十分良好時,企業很難情願為這筆「額外」費用開支。而企業員工因流動性較大,也更傾向於短期的福利和報酬。與企業相比,事業單位經濟承受能力和經營效益相對來說更加穩定,事業單位員工流動性電很低,職業年金作為一種遠期福利在事業單位更容易開展,且事業單位在員工心目中的印象是可靠的,員工更容易信賴建立職業年金的決定,即事業單位具有「培育」強制性職業年金的「沃土」。③為保證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順利開展,只有「基本養老保險+職業年金」的形式才能確保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前後收^水平的基本穩定。
設置35%的職業年金目標替代率
隨著老齡化社會的到來,基本養老保險的支付壓力將越來越大。如果替代率維持不變,隨著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的不斷擴展,政府財政負擔將越來越重。因此,事業單位在進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最初階段就應考慮此問題,在改革開始就合理設置基本養老保險與職業年金的替代率,從而建立起良性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體系,提高國家養老保險的經濟承受能力。具體做法是,第一支柱是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部分,國家將社會統籌基金在一定統籌層次上進行調劑,實現收入二次分配,應體現養老保險制度的公平性,定位於保障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其目標替代率可以為45%左右:第二支柱是事業單位職業年金部分,繳費與待遇相掛鉤,應體現一定的效率性,將養老保險目標替代率可以控制在35%左右:第三支柱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這樣,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後養老工資替代率至少可以達到80%。
建立個人賬戶,實現共同繳費
職業年金應建立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實行完全積累制,由地方專門的職業年金管理機構管理,不得隨意挪用,實賬運行。職業年金繳費由事業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承擔,繳費比例可參考企業年金。《企業年金試行辦法》規定,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十二分之一(即8.33%,亦即月平均工資總額)。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合計一般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六分之一(即16.67%,亦即兩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總額)。對職業年金,為保證改革前後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生活平穩過渡,可適當提高繳費比例。如設定事業單位和個人年度繳費合計不超過本單位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四分之一,單位繳費與個人繳費的比例各佔一半。即單位月繳費比例為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均工資總額的12.5%,個人月繳費比例為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資的12.5%。
加強基金監管,實現投資收益
與現收現付的基本養老保險不同,職業年金實行的是完全積累制。為保證積累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必須加強對職業年金基金的監管與運作。國家要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出台明確的職業年金投資政策,引導職業年金基金的投資方向,為基金進入資本市場搭建渠道;開發與職業年金基金相匹配的投資工具,投資工具開發應全面考慮到投資的安全性、收益性、流動性:適當限制高風險投資,分散投資風險,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此外,職業年金的監管與運行需要法律體系的支撐。國家應制定出台相關的政策法規,賦予職業年金監管以法律地位,規范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行為。
具體做法是:對職業年金基金的管理,應成立地方職業年金管理委員會,確保職業年金的運行與事業單位自身運行分開。該委員會主要職責是保證職業年金基金的保值增值,維護基金安全,拓寬基金投資渠道。該委員會委託社會基金投資機構進行基金的投資運作,投資回報全部屬於年金賬戶,被委託機構只收取管理及手續費用。此外,還應當成立職業年金監督委員會,具體職責包括對地方職業年金管理委員會進行監督、對社會基金投資機構進行資格認定、對基金的投資運營進行監控、對各地關於職業年金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處理有關職業年金的糾紛和投訴。職業年金監督委員會可吸納部分繳費者,參與基金的管理監督。
稅收及政策優惠
借鑒發達國家多年來企業年金的經驗,我國應為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基金的征繳、投資提供相關的政策與稅收優惠。如最高允許單位10%-15%、個人5%的職業年金繳費金額從其稅前收入中扣除,享受免稅優惠政策;減免全部或某一限額內職業年金基金資產投資收益的所得稅;或採用國際流行的EET稅制,在年金繳費、投資收益環節減免,而在員工領取退休金時徵收所得稅。同時,國家在制定職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時,既要考慮以優惠方式鼓勵單位和職工為將來的退休收入進行儲蓄,同時也應考慮國家財政承受能力。要防止濫用職業年金的稅收優惠偷稅或避稅,制定反偷稅或避稅的條款,加大監管的力度。總之,合理制定並利用稅收法律及政策,將為事業單位建立職業年金制度創造有利條件。而建立事業單位職業年金,也將為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改革鋪平道路。
2013年10月25 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舉行三季度新聞發布會,對最近的熱門話題一一進行回應。人保部新聞發言人尹成基表示,養老金雙軌制問題會逐步得到解決,將重點解決跨地區就醫結算問題。此外,將建立符合機關事業單位特點的職業年金(編者註:補充養老保險)。
事業單位及人員即使參加社會保險,其退休待遇也不會完全取決於其養老保險。職業年金的建立,將使其退休待遇得到實打實的提升。吳江稱,後續所有事業單位都有望建立職業年金,一旦事業單位的職業年金都建立起來,在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的雙重保障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待遇的替代率有望超過70%,即約為在職工資的七成以上。
保監會2014年12月24日公布了《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為商業養老保險公司發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作出規范。專家認為,建立職業年金的核心問題和重要載體就是建立養老基金管理公司。此次改革應吸取前輪改革經驗教訓,兵馬未動,糧草先行,為建立職業年金做好「硬體」准備。
雙軌制終結
國務院印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決定從2014年10月1日起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
❼ 工行山西省壹號職業年金計劃受託財產賬戶給我卡上轉了3000元是什麼意思
其為參加職業年金計劃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用於記錄單位和個人繳費、投資收益、記賬利息等職業年金權益。
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全省參加職業年金計劃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用於記錄單位和個人繳費、投資收益、記賬利息等職業年金權益。個人賬戶應當區別記錄實賬繳費和記賬繳費、個人繳費和單位繳費、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參加試點繳費和改革後繳費,記錄轉入的企業年金、補記的職業年金等政策規定的賬戶信息。
個人繳費和非財政全額供款單位的單位繳費部分實行實賬積累,實賬積累部分按照實際投資運營收益記賬;財政全額供款單位的單位繳費部分可以採取記賬方式,每月按實賬運營收益率計算利息,工作人員退休或跨省、跨制度轉移前,本人職業年金賬戶記賬管理的累計儲存額由同級財政撥付資金記實。職業年金基金財產產生的銀行利息,均按規定分解到個人賬戶中,做到賬實相符。
(7)山西省職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省職業年金的相關要求規定:
1、每個職業年金計劃選擇1個受託人、1個託管人和適量的投資管理人。啟動初始年度,每個計劃選定3個投資管理人。以後年度,受託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減投資管理人數量。
2、參保人員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依法辦理退休手續後,可以由本人選擇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或者一次性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本人選擇任一領取方式後不再更改。選擇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的,發完為止,個人賬戶余額享有繼承權。
❽ 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試行辦法的全文
第一條為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提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生活水平,增強事業單位的吸引力,促進人才的合理流動,根據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總體部署和要求,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職業年金,是指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依法參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後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工作人員。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建立職業年金的事業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一)依法參加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二)具有相應的經濟負擔能力;(三)已建立民主協商機制。第五條建立職業年金,應當由單位與工會或職工代表通過民主協商確定,並制定職業年金方案。職業年金方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享受經常性財政補助的事業單位職業年金方案,在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前,須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同意。第六條職業年金方案應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參加人員范圍;(二)資金籌集與分配方式;(三)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管理方式;(四)權益歸屬方式;(五)基金管理方式;(六)計發辦法和支付方式;(七)支付職業年金待遇的條件;(八)中止和恢復繳費的條件與程序;(九)修改和終止職業年金方案的條件與程序;(十)組織管理和監督方式;(十一)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第七條地方所屬事業單位職業年金方案應當報送所在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中央所屬事業單位職業年金方案,應當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職業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應向事業單位出具備案的復函,未復函的視同無異議,職業年金方案即行生效。第八條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最高不超過本單位上年度繳費工資基數的8%。職業年金單位繳費的列支渠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個人繳費比例不超過上年度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4%。職業年金單位繳費工資基數為單位工作人員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為工作人員本人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第九條職業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項組成:(一)單位繳費;(二)個人繳費;(三)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第十條職業年金基金實行完全積累,採用個人賬戶方式管理。職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應當遵循謹慎、分散風險的原則,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專業化管理。職業年金基金的投資管理辦法另行制定。第十一條單位繳費應當按照職業年金方案規定比例計算的數額計入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當期計入的最高額一般不得超過本單位工作人員平均分配額的3倍;工作人員個人繳費額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按凈收益額計入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第十二條工作人員變動工作單位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以隨同轉移。工作人員升學、參軍、失業期間或新就業單位沒有實行職業年金或企業年金制度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可由原管理機構繼續管理運營。新就業單位已建立企業年金制度的,原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轉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第十三條領取職業年金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工作人員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依法辦理退休手續後,可以從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中一次或分期領取職業年金;(二)出境定居人員的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三)工作人員或退休人員死亡後,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不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不得從個人賬戶中提前提取資金。第十四條職業年金的稅收政策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第十五條建立職業年金的事業單位,應當確定職業年金受託人(以下簡稱受託人),受託管理職業年金基金。受託人原則上應是符合國家規定的法人受託機構。規模較大的事業單位也可以由單位成立職業年金理事會作為受託人。第十六條成立職業年金理事會作為受託人的單位,職業年金理事會可由單位和工會會員代表組成,也可以聘請單位以外的專業人員參加,其中本單位工會會員代表應不少於三分之一。職業年金理事會除管理本單位的職業年金事務之外,不得從事其他任何形式的經營性活動。第十七條確定受託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一方為事業單位,另一方為受託人。第十八條受託人應當委託具有資格的職業年金賬戶管理機構作為賬戶管理人,負責管理職業年金賬戶;應當委託具有資格的投資運營機構作為投資管理人,負責職業年金基金的投資運營;應當選擇具有資格的商業銀行作為託管人,負責託管職業年金基金。受託人與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和託管人確定委託關系,應當簽訂書面合同。第十九條職業年金基金必須與受託人、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和託管人的自有資產或其他資產分開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第二十一條因履行職業年金合同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請仲裁或者訴訟;因訂立或者履行職業年金方案發生爭議的,按國家有關集體合同爭議處理規定執行。第二十二條省級人民政府可結合本辦法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備案。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