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簡述員工主動離職的管理流程。
一、員工主動離職的常見情形
(一)試用期員工主動離職
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員工離職,法律上沒有規定書面通知程序,但用人單位可以在相關規章制度中規定或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員工離職程序、工資支付前提條件等事宜。
(二)正式員工主動提出離職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時間要求:勞動者享有主動擇業的權利,但需提前三十日。
形式要求:必須以書面形式,即辭職信。
正式員工在離職時沒有按照上述要求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的,用人單位如何應對呢?
用人單位可以按照離職管理制度不為其辦理離職,不簽批離職證明,若員工未經辦理離職程序私自離開的,單位可按曠工處理,予以開除;並按獎懲辦法中的曠工規定扣發工資。
(三)員工在法定情形下可以離職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員工可以在下列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7、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提醒用人單位注意:在上述情況下,員工在離職時應當通知用人單位,並說明理由。滿足上述條件,用人單位除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外,還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擅自離開,用人單位可以按照規章制度關於曠工的規定來處理。雙方解除勞動關系的時間應以用人單位作出辭退決定的時間為准。員工如果無法證明其離職時間先於用人單位辭退的時間,並且通知了用人單位離職的上述理由的,在請求經濟補償時很難被支持。
(四)員工可以立即離職無需通知用人單位的適用情形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提醒用人單位注意:上述情形,用人單位在員工離職後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五)員工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可以離職
依據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提醒用人單位注意: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員工協商一致解除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員工主動提出離職並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用個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時應當就補償等問題達成一致,避免產生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進行書面確認,不應當直接採取書面通知的形式。
二、員工主動離職的操作程序
(一)員工提出辭職申請
因員工個人原因辭職,應填寫《員工離職申請書》,並報相關領導審批。員工應於離職前的三十日(試用期員工提前三日)提出書面申請。
對於法律規定情形下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無需提出書面申請,除本節一、員工主動離職的常見情形中(四)員工可以立即離職無需通知用人單位的適用情形以外,員工應當通知用人單位。
(二)工作移交
員工經辦的各項工作、保管的各類工作性質資料移交至直接上級所指定的人員,離職員工與接交人在《工作交接單》上簽字確認。
(三)事物移交
離職員工應當移交就職期間領用的辦公用品、通訊工具、考勤卡、鑰匙、借閱的資料、各類工具等,接交人簽字確認。
(四)款項移交
離職員工應將經手的各類項目、業務、個人借款交至財務部;經手辦理的業務合同交至財務部;並由離職員工和接管人簽字確認。
(五)結算工資等款項
結算工資;應得到但尚未休假期間的報酬;按國家相關規定的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拖欠離職員工的其他款項。
用人單位需扣除離職員工拖欠的借款、罰金;扣除離職員工未交接工作的賠償金;扣除法定的個人所得稅款等。
(六)關系轉移
交接工作全部完成,且違約金、賠償金結算完成後,用人單位應當為離職員工在解除勞動關系後的十五日內辦理檔案關系、社保關系轉移。依據《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勞力字【1992】33號),企業職工調動、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或被開除、辭退等,應由職工所在單位在一個月內將其檔案轉交其新的工作單位或其戶口所在地的街道勞動(組織人事)部門。而2008年《勞動合同法》將這一時間縮短為十五日,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新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時間辦理。
勞動合同法及實施條例沒有規定用人單位關於檔案關系保存、遲延轉移的違法責任,但在勞動爭議實踐中,用人單位將勞動者的檔案丟失、檔案遲延轉移的情況時有發生,勞動仲裁委或人民法院一般會按照相關政策文件予以判決。
以北京地區為例,依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院民一庭和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仲裁處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2009年)規定,因用人單位的過錯而使檔案遲延移轉,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勞動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額時,可參照《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及相關政策文件的規定;勞動者因其檔案丟失而向用人單位主張賠償損失的,勞動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可根據當事人的過錯和受損情況酌情確定賠償數額,一般不超過六萬元。(見案例四十五)
(七)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如果違反規定未出具證明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約定了服務期的員工主動離職用人單位應注意的問題
(一)員工需支付違約金的情形
依據勞動合同法及實施條例,在下列情形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員工不需支付違約金的情形
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即下列情形,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違約員工離職用人單位的權利
依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33號),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Ⅱ 員工管理制度
這是一份詳細的《員工管理制度》,裡面的很多條文都可以借鑒,你把他按你的實際經營管理整理一下,應該會起到一個好的效果。希望對你有幫助哈! 原則:有若干情況是主管門必須加以糾正。例如:觸犯廠規、工作懈怠、不聽指揮、浪費物料、濫用工具、養成不安全的生產習慣,平常的工作態度不正常的發展傾向等。在糾正時應當要注意下列幾點原則:(1)以誠摯與幫助的態度開始。(2)在開始批評以前先把事實研究明白,然後針對事實以技巧的方法處理。(3)確認你自己需要糾正的工人從未疏忽,如果你曾姑息錯誤。那你就應自行負擔起管理不當的責任。 當工人不聽指揮時:1.首先應考慮的是工廠的規章制度是否清楚、明確,是否已徹底地使工人了解,以及工人的行為是否有充分正當的理由。2.如果命令不易執行或難以貫徹,應研究其所以至此之原因。3.不聽指揮會導致不良後果:浪費物料、浪費時間、使產品品質低劣、生產量降低、增加以外事件、濫用工具、不能配合交貨時間4.分析情況並決定虧損全額及其影響程度,說明對於犯錯誤的人詳細列舉其個人過失對工廠所造成的後果。5.堅定公正地指出經常違反廠規將帶給他何種不利的結果,以闡明與他人的利害關系,作為改過的方法,遠勝於用恐嚇與高壓政策。 當工人不注意產品品質時:1.不要輕下斷言將品質低劣的過失全部歸罪於工人,你必須研究決定低劣產品是由於工人工作疏忽,抑或對於品質標准要求不明白所致。2.與工人共同復習,使他對工作所需的技術標准熟悉、了解,必要時給予指導和新的知識。3.考察工人的訓練、經驗、體格和智力是否適合擔當這項工作並能堅持產品所需要的品質。4.詳細說明技藝低劣可能導致的後果。例如,浪費物料、浪費時間,並且妨礙進行下個程序的工人。5.清楚地說明,凡對工作不注意,不熱心的工人,將無升值和獎賞的機會。6.強烈的要求工人以良好的技藝自豪,並爭取同事們的尊敬。 當工人浪費物料時:1.當你發現某一工人浪費物料時,首先考慮下列問題,你已教導他工作方法嗎?他有良好的工具嗎?他對工作是否漠不關心?他是否充分了解工作程序?他是否已盡其最大的努力?2.在你不仔細分析浪費的原因前,勿對員工質詢和責罵。3.仔細分析原料的價值,當他浪費一片,一件,一尺原料時,立即與他了解那些原料的價值。4.指出浪費成本,提高產品售價的關系。5.迅速地指導工人關於避免浪費物料的方法,立刻予他知識,告訴他原因和意見,須立即糾正。 當工人濫用工具和設備時:1.當工人不謹慎的使用工具和設備時,你必須調查他們濫用的動機是由於保養工作的無知,抑或抱著一種不注意、冷淡、憤怒或故意搗蛋的態度。2.對於那些不徹底了解工具及設備正當用途的工人須加以指導,務求其徹底明了使用方法。3.如果工人明了以上各點。仍然用工具,必須徹底的探求這變態的根源,有時工人對上司的不滿時會蓄意在設備和工具上尋求報復。 當工人不注意安全問題時:1.首先務使藐視安全問題的工人完全了解其工作之危險,但要灌輸實際的安全意識,不要恐嚇或誇張危險性的方法。2.摘要指出由於疏忽產生意外事件,可能喪失工作能力的後果。3.使工人知道,你身為管理人員對工人安全負責任,並有執行它的義務。 糾正不良習慣的工人:1.將工地保持整齊,為不守秩序的工人樹立楷模,如此他個人的紊亂將如同鶴立雞群一樣的顯眼突出。2.身為管理員應以一貫的整齊習慣處理事務,作為下屬的模範。3.工作場地整齊可使工作進行更易,成果更完滿。4.說明紊亂工作習慣將降低效率,並從旁矯正使紊亂邁向整齊。5.設置讓工人更易養成整齊習慣所必需要的設備。6.指出紊亂不潔的地方,如何易於受到意外危險。7.充分說明紊亂環境中難以產生精密、有效、品質優良的產品;同時成功的事業奠定於相當水準的效率和品質上。 糾正浪費時間的工人:1.對浪費時間的工人應說明浪費時間足以減少產量,使工人不能達到預定的速度。2.研究工人對工作缺少興趣的可能原因,糾正浪費時間的根本辦法是了解工作為何浪費時間。3.強調守時觀念,不僅是按時到工,而且要及時工作,准時回復派遣的任務,及與他人的工作進度相互配合。4.應激發工人的公正、榮譽感、愛廠精神及誠實,並且提醒他們對家庭的義務,這些都勝於恐嚇的手段。5.非等到一切可行的辦法用盡前,切勿任意革職,切記!你最大的成就在於糾正工人而非解僱工人。 工人不努力工作時:l.當工人抱定苟且心理馬虎了事時,必定有下列原因:不喜歡或不適應工作,對領班不滿,懶惰,身體不適,不明下一階段的工作,工具不佳,與同事不和睦,牢騷滿腹或感到工資太低,福利太差。2.真誠懇談以尋求導致不當行為的原因,這原因很可能是上面例舉的某一項。3.提供意見以促使工人增進其閱歷。4.提醒工人如努力工作可得到以下的好處①增加收入②贏得尊敬③升任④事業圓滿的寬慰⑤提高他的身份和重要性 當工人發脾氣時:1.沒有二個人可用完全相同的方法去管理,在應付脾氣暴燥的工人更應如此。2.在明白工人發脾氣的原因前,不可採取任何行動。3.不要因工人的暴燥而咆哮責問,因而更激起其脾氣,以至形成僵局,可能的話,讓他「嘗點甜頭」。4.以友誼的態度告訴他的暴燥會引起他人的反感,有礙事業的發展。 惹麻煩的工人:1.首先了解工人之所以惹麻煩,多半是因為他們覺得未得到應有的地位條件,經驗。2.假定若干會使工人惹麻煩的原因,然後耐心且誠摯地研究調查。3.你須誠心地重視他的觀點以獲得信心,當他的心中有反感是糾正不了他的。4.以語言,態度行動來感化,使他對你申訴困窘和抱怨,而不是對同事或那些漠不關心的閑人訴苦。5.如果你想糾正他,忍耐的風度勝過粗魯的行為,當一切可為的努力的失敗後才公開且公正的考慮是否應將其革職的問題。 反對新政策的工人:1.工人反對新政策乃由於人類一動不如一靜的因循苟且天性,他們同時也懼怕新政策實施後對其不利。2.因此,當工人反對政府時,應盡量解釋開導,使工人易於了解而放心採納新政策,即或有些微不足道也在所不計。3.盡量表明新政策的實用價值,並告以採納與否的利害關系。4.試與工人共同商定細則,以提高反對者之興趣,因細則制定後,總有一部分工人的意見包括在內,因而工人即有實踐的義務,徵求工人的意見可以使其更為接納他。5.闡明新政策如不實施,對公司和工人的不良後果,或告訴他如公司不捷足先登以求改進,勢將例本公司換取競爭上的利益。 不合作的工人:1.一個人的成功基於上司和同事們的合作,應將此一道理讓不合作的工人了解。2.使其明白不合作的態度將招致他人的反感而使其事業得不到他人的充分合作。3.闡明一個部門的成功基於每個員工之努力合作,身為管理人員對部門的成功既負有責任,因此,對不合作的「害群之馬」,只好予以革職。4.如果屬下不合作。你應先自問工人反對你的動機是否因為你的政策不當。5.你應自我檢討自己的態度是否很合作,應明白合作是相對的而非絕對。 觀念錯誤的工人:1.工人的錯誤觀念幾乎全因消息之短缺,不實和錯誤所引起。2.不應該灌輸工人以不正確的觀念,使他覺得愚蠢、遲鈍、失去自信。3.使他覺得你重視他的智力和才幹,並提供具體事跡,使其有信心。4.不應主觀地認為他錯你對,不給他辯論說明的機會,否則他將拒絕你的意見和規勸。5.設法吸引他對你的思想感興趣。那麼你就容易矯正他了。6.設法對他產生信心,如此將其逐漸傾向於你的所要求於他的理想和行動。 工人錯誤管理的觀點:1.除非你主動地為工人解說清楚,否則你不能期望他們全能豪無困難地了解管理觀點。2.管理員應將管理問題作為最有利的說明。3.管理員在教育工人時,自身應徹底先了解管理間題。4.闡明解決管理問題對於工人的利益與促進合作之重要,說明良好管理之最後結果,必能造福於員工。5.如果公司和管理員經過相當時日仍未能贏得部下的忠誠,必須自我檢討力謀改進。6.不能因工人缺少忠誠而追加批評斥責,應以誠懇的態度贏取忠心。7.身為一個管理者,要友善而樂於助人,惟有如此才可掌握屬下之忠誠和了解。
Ⅲ 保險公司售後人員管理制度方式
第一條員工守則作為本公司員工的行為准則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1.准時上班對所擔負的工作爭取時效不拖延不積壓
2.服從上級指揮如有不同意見應婉轉相告或以書面陳述一經上級主管決定應立即遵照執行
3.盡忠職守保守業務上的秘密
4.員工必須遵守員工守則服從收銀員安排的一切關於客戶與公司裝樣品的所有工作,否則造成公司的損失、要承擔主要責任。5.持公司信譽不做任何有損公司信譽的事情
6.不私自經營與公司業務有關的商業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職業
7.待人接物要態度謙和以爭取同仁及顧客的合作
8.嚴謹操守不得收受與公司業務有關人士或行號的饋贈賄賂或向其挪借款項
第三條本公司員工因過失或故意使公司遭受損失時應負賠償責任
第四條本公司工作時間每周為56小時星期日及紀念日均休假業務部門如因採用輪班制無法於星期天休息者可每7天給予1天的休息視為例假
第五條管理部門的每日上下班時間可依季節的變化事先制定公告實行業務部門每日工作時間應視業務需要制定為一班制或多班輪值制如採用晝夜輪班制所有班次必須一星期調整一次
第六條上下班應親自簽到或打卡不得委託他人代簽或代打如有代簽或代打情況發生雙方均以曠工論處
第七條員工應嚴格按要求出勤
第八條本公司每日工作時間定為8小時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關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至10小時所延長時數為加班
除前項規定外因天災事變季節等關系依照政策有關規定仍可延長工作時間但每日總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其延長之總時間每月不得超過46小時其加班費依照公司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每日下班後及例假日員工應服從安排值日值宿
(三)和客戶的業務禮儀
第六條接待工作及其要求
1.在規定的接待時間內不缺席
2.有客戶來訪馬上起來接待並讓座
3.來客多時以序進行不能先接待熟悉客戶
4.對事前已通知來的客戶要表示歡迎
5.應記住常來的客戶
6.接待客戶時應主動熱情大方微笑服務
五、人員晉升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提高員工的業務知識及技能選拔優秀人才激發員工的工作熱情特製定本晉升管理辦法
第二條晉升較高職位依據以下因素:
1.具備較高職位的技能
2.相關工作經驗和資歷
3.在職工作表現與操行
4.完成職位所需要的有關訓練課程
5.具備較好的適應性和潛力
第三條職位空缺時首先考慮內部人員在沒有合適人選時考慮外部招聘
第四條員工晉升分定期和不定期兩種形式
1.定期:每年Χ月和Χ月根據考核評分辦法另行規定組織運營狀況統一實施晉升計劃
2.不定期:員工在年度進行中對組織有特殊貢獻表現優異的員工隨時予以提升
3.試用人員成績卓越者由試用單位推薦晉升
第五條晉升操作程序
1.人事部門依據組織政策於每年規定的期間內依據考核資料協調各部門主管提出的晉升建議名單呈請核定不定期者另行規定
2.凡經核定的晉升人員人事部門以人事通報形式發布晉升者則以書面形式個別通知
第六條晉升核定許可權
1.副董事長特別助理與總經理由董事長核定
2.各部門主管由總經理以上人員提議並呈董事長核定
3.各部門主管以下各級人員由各一級單位主管提議呈總經理以上人員核定報董事長復核
4.普通員工由各級單位主管核定報總經理以上人員復核並通知財務部門與人事部門
第七條各級職員接到調職通知後應在指定日期內辦妥移交手續就任新職
第八條凡因晉升變動職務其薪酬由晉升之日起重新核定
第九條員工年度內受處罰未抵消者次年不能晉升職位
第十條本辦法於20ΧΧ年Χ月Χ日正式生效
六、公司辭退與辭職管理規定
(一)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本公司勞動紀律提高員工隊伍素質增強公司活力促進本公司的發展特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公司對違紀員工經勸告教育警告不改者有辭退的權力
第三條公司員工如因工作不適工作不滿意等原因有辭職的權力
(二)辭退管理
第四條公司對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辭退:
1.一年內記過3次者
2.連續曠工3日或全年累計超過6日者
3.營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賄賂者
4.工作疏忽貽誤要務致使企業蒙受重大損失者
5.違抗命令或擅離職守情節重大者
6.聚眾罷工怠工造謠生事破壞正常的工作與生產秩序者
7.仿效領導簽字盜用印信或塗改公司文件者
8.因破壞竊取毀棄隱匿公司設施資材製品及文書等行為致使公司業務遭受損失者
9.品行不端行為不檢屢勸不改者
10.擅自離職為其他單位工作者
11.違背國家法令或公司規章情節嚴重者
12.泄漏業務上的秘密情節嚴重者
13.辦事不力疏忽職守且有具體事實情節重大者
14.精神或機能發生障礙或身體虛弱衰老殘廢等經本公司認為不能再從事工作者或因員工對所從事工作雖無過失但不能勝任者
15.為個人利益偽造證件冒領各項費用者
16.年終考核成績不及格經考察試用仍不合格者
17.因公司業務緊縮須減少一部分員工時
18.工作時期因受刑事處分而經法院判刑確定者
19.員工在試用期內經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者
20.由於其他類似原因或業務上之必要者
第五條本公司按第四條規定辭退員工時必須事前通告其本人並由其直屬主管向員工出具員工辭退通知書其預告期依據下列規定:
1.連續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10日前告之
2.連續工作1年以上未滿3年者20日前告之
3.連續工作3年以上者20日前告之
第六條辭退員工時必須由其直屬主管向人事部門索取員工辭退證明書並按規定填妥後持證明書向公司有關部門辦理簽證再送人事部門審核
第七條被辭退員工要及時辦理移交手續填寫移交清單
第八條被辭退的員工對辭退處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辭退證明書之日起的15日之內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提出申訴對仲裁的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上訴
第九條被辭退員工如果無理取鬧糾纏領導影響本公司正常生產工作秩序的本公司將提請公安部門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條人事部門在辭退員工後應及時登記人員調整登記表
第十一條本公司下屬各分部發展部辭退員工必須經由公司人事處人事副總裁審核批准方可執行
(三)辭職管理
第十二條本公司員工因故辭職時應首先向人事部門索取辭職申請書填寫後交上級主管簽發意見再送交人事部門審核
第十三條公司員工無論經何種理由提出辭職申請自提出之日起仍須在原工作崗位繼續工作1個月
第十四條員工辭職申請被核准後在離開公司前應向人事部門索要移交清單辦理移交手續
第十五條員工辭職申請被核准後人事部門應向其發出辭職通知書並及時填寫人員調整登記表
(四)附則
第十六條公司員工辭退辭職手續未按規定程序辦理的公司相關部門將視其情況按有關規定作適當處理
第十七條本條例的修改解釋權歸公司人事處所有
第十八條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八、員工離職處理規定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不論何種原因離職悉依本規定辦理
第二條員工離職區分
1.自請辭職
2.職務調動離職
3.退休離職
4.解僱離職
5.其他原因離職
第三條自請辭職者如平時工作成績優良應由單位高級主管加以疏導挽留如其去意仍堅可辦停薪留職但不發離職證件目的仍希再返公司效力
第四條離職手續
1.員工離職由單位直屬主管向人事單位索取員工離職通知單(如附件一)按規定填妥後持單向單列各單位辦理簽證再送人事單位審核
2.職員以上人員離職時應向人事單位索要移交清冊3份(如附件二)按移交冊內容規定詳加填入移交清冊辦妥移交手續後1份存原單位1份離職人保存1份隨同離職通知單及工作時間卡一並交人事單位呈轉核定移交清冊並移送稽核室存查
第五條移交手續
1.工作移交:原有職務上保管及辦理中的賬冊文件(包括公司章則技術資料圖樣)等均應列入移交清冊並移交指定的接替人員或有關單位並應將已辦而未結案的事項交待清楚(章則技術資料圖樣等類應交保管資料單位簽收)
2.事務移交
(1)原領的工作服交還總務科(1年以上的免)
(2)原領的工具文具(消耗性的免)交還總務科或有關單位
(3)上項交還物品不必列入移交清冊由接收單位經辦人在離職單上簽證即可
3.移交期限5天內辦妥
第六條離職人員辦理移交時應由直屬主管指定接替人接收如未定接收人時應臨時指定人員先行接收保管俟人選確定後再轉交如無人可派時暫由其主管自行接收
第七條各員工所列移交清冊應由直屬主管詳加審查不合之處應飭更正如離職人員正式離職後再發現財物資料或對外的公司應收款項有虧欠未清的應由該單位主管負責追索
第八條離職手續辦妥後始准填發離職證明
第九條本規定呈奉總經理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十四、員工離職處理細則
(計算機應用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各級人員移交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是依據人事管理規則第Ⅹ條的規定製定
第二條本公司職員經解職或調職時應辦理移交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本公司職員的移交分下列級別
1.主管人員指部經理室主任科股長
2.經管人員指直接經管某種財務或某種事務的人員
第四條移交事項規定如下
1.造具移交清冊或報告書(格式另定)
2.繳還所領用或保管的公用物品(簿冊書類圖表文具印章輪鎖等)
3.應辦未辦及已辦未結各案應交代清楚
4.其他應專案移交事項
第五條主管人員的移交清冊應由各該層次人員或經管人員編造經管人員移交清冊應自行編造並均由各有關人員加蓋印章做成3份1份送人事科另2份分別由移交人接管人留存
第六條移交清冊應合訂1冊移交人接管人監交人應分別簽名蓋章監交人在科由主管科長部科長以上人員由經理經理協理由副總經理或派專人辦理
第七條各級人員移交應親自辦理倘是調任或重病或其他特別原因不能親自辦理時可委託有關人員代為辦理對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移交人員負責
第八條前任人員在規定或核准移交期限屆滿未將移交表冊湊齊致使後任無法接收或短交遺漏事項經通知仍不依限補交者應由後任會同監交人員呈報以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論徇情不報的並予議處
第九條後任核對或盤查交案發現虧短舞弊時應會同監交人員或單獨揭報上峰倘有隱匿並予議處外應與前任負連帶賠償的責任
第十條本辦法經董事長核准後施行修改時亦我是別的行業、、、這是我公司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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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1517:48熱心網友
我們公司的有很多就給你說些大致的內容吧吧。售後服務人員制度言談文明,舉止得體;著裝規范,儀表整齊;精神飽滿,專注熱情;親切自然,真誠服務。言談文明,舉止得體;著裝規范,儀表整齊;精神飽滿,專注熱情;親切自然,真誠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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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求公司管理制度大全,現在緊需員工離職管理及不按程序離職應以什麼為處罰
現在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所以合同未到期辭職也是可以的,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了,至於賠償問題,一般來說是不用賠償的,在下面的這種情況下就有可能要承擔違約責任。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辭職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的行為。《勞動法》第31條《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了勞動者可以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沒有雙方約定的超過30天的提前通知期的規定,則在勞動者通知30天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或勞動合同解除。
至於工資問題:
勞動合同沒到期就辭職,此種情況屬自動辭職類,具體要看公司規定。
一般來說,按照員工的實際工作時間支付工資是沒有問題的。
其他,諸如保險、福利還有其他勞保方面的要看你們單位發放的標准與頻率
。辭職很正常,把員工該得的部分給他就可以了。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可以給您上傳一份,您留一個郵箱!
Ⅳ 人事管理制度員工的離職規定是什麼
離職管理制度:
第一條,目的:
為維護公司合法行使用工權,保障公司員工的合法權益,規范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員工的離職管理,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范圍:
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三條,離職種類:
一、試用期內終止勞動合同的離職(以下簡稱試用期內離職):指員工在試用期內,公司或員工個人因正當理由提出終止勞動合同關系。
二、勞動合同期滿,自然終止勞動合同的離職(以下簡稱合同期滿離職):指勞動合同期滿,公司或員工任何一方不願續簽勞動合同,雙方勞動合同關系自然終止。
三、勞動合同期內,提前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離職(以下簡稱合同期內離職,包括辭職、辭退、擅自離職)。
(一)、辭職:指員工方由於自身原因等合法因素,向公司提出提前終止勞動合同關系。
(二)、辭退:因下列原因,由公司提出與員工提前終止勞動合同關系。其中:
1、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即時解除勞動合同,予以辭退(因員工過失而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①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③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⑥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