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徵求意見稿明確了什麼
近年來,土壤污染造成的危害屢見報端。如江蘇常州外國語學校的「毒地」事件、「衡水北方農葯化工有限公司農田排污和地下水污染事件」、「河北滄縣小朱庄污染」等,土壤污染防治和保護已經迫在眉睫。日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簡稱《草案》)通過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的分組審議,現在已向全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截止日期到今年7月27日。
作為我國首部土壤污染防治的專門法律,《草案》顯示了我國未來土壤污染防治中哪些重點和要求?
法律實施還需技術保駕護航
案例三:六六六是一種化學殺蟲劑。我國耕地土壤在上世紀七八十年代受到六六六污染,於1983年禁止使用六六六,並遵循有機污染物在土壤里自然降解規律,加強土壤改良。30多年過去了,我國耕地土壤中六六六已經回到安全水平。
環保部南京環境科學研究所土壤污染防治研究中心主任林玉鎖研究員說,這是我國在耕地污染風險管控方面較為成功的案例,並在國際上得到了認可。
《草案》的順利實施還需要相關技術發展做支撐。林玉鎖說,我國在近20年時間里,針對農田重金屬污染,積極探索修復技術,現在我國的研究水平,包括大規模農田修復技術應用水平,在國際上處於領先;最近10年,我國在污染場地修復方面發展較快,適用於污染場地土壤與地下水的修復技術,已成功在國內很多大型、復雜的污染場地案例中得到應用。
不過,環保部土壤環境管理司司長邱啟文也表示,目前國內土壤修復行業還在起步階段,需要從環境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以及修復效果的評估等環節,構建和完善整個產業鏈條,需要形成若干綜合能力強的龍頭企業和一批有活力的中小企業推動我國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工作。這些將來都會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框架下有序進行。
嚴格按照這個意見執行,相信環境污染就會大有改觀!
❷ 北京今年擬安排住房租賃條例等54項立法
北京市人大常委會2021年有哪些重點立法工作?日前,市人大常委會法制辦新聞發言人王愛聲介紹了市人大常委會2021年度立法工作計劃。今年擬安排立法項目五類,共54項,其中,審議項目25項,立項論證項目11項。在圍繞強化公共衛生法治保障方面,擬制定獻血條例、傳染病防治條例,修改實驗動物管理條例、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條例,對修改動物防疫條例開展立項論證等。
王愛聲介紹,北京市人大常委會2021年度立法工作計劃於2月4日經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七十五次主任會議通過。今年北京市人大常委會的立法工作,在中共北京市委的堅強領導下,以首都發展為統領,緊緊圍繞「十四五」規劃確定的目標任務,進一步落實主動、擔當、精準、有效的立法工作理念,加強高質量發展、公共衛生、城市治理、民生保障、城市安全等重點領域立法,提高立法質量和效率,增強立法針對性系統性,完善立法工作機制,為推動首都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攻堅任務提供及時、有力、到位的法治保障。
王愛聲說,今年擬安排立法項目五類,共54項。其中,審議項目25項,立項論證項目11項,調研論證項目13項,繼續推進起草工作的項目2項,法規預案研究項目3項。
圍繞推動首都高質量發展,擬制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生態涵養區生態保護和綠色發展條例、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社會信用條例、國際語言環境建設促進條例;對制定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數字經濟促進條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審查監督條例開展立項論證。
圍繞強化公共衛生法治保障,擬制定獻血條例、傳染病防治條例,修改實驗動物管理條例、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條例;對修改動物防疫條例開展立項論證。
圍繞提升城市治理能力,擬制定北京中軸線文化遺產保護條例,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識和標語宣傳品設置管理條例,制止餐飲浪費規定,修改無障礙設施建設和管理條例;對制定鄉村振興促進條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條例、土壤污染防治條例開展立項論證。
圍繞保障和改善民生,擬制定接訴即辦條例、單用途預付卡管理條例、住房租賃條例;對制定醫療保障基金監管條例、不動產登記條例、修改實施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開展立項論證。
圍繞維護城市安全,擬制定保守國家秘密條例、禁毒條例、種子條例、節約用水條例,修改安全生產條例;對制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和修改未成年人保護條例開展立項論證。
圍繞完善人大制度,擬修改區、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實施細則,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此外,根據對民法典涉及法規的清理結果,擬對與民法典相關的部分地方性法規進行修改和廢止。開展城市更新、家庭教育、森林資源保護、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等項目的調研論證。
❸ 如何解決歷史上遺留的污染土壤的治理
灰濛蒙的天空、不暢快的呼吸,霧霾已成為人們的「心肺之患」。但相比看得見的大氣污染,我們腳下的土壤污染同樣嚴峻,而且更具隱蔽性、滯後性和不可逆性。
2014年發布的《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公報》顯示,全國土壤的點位超標率為16.1%,重度污染佔比1.1%;耕地的點位超標率為19.4%,重度污染佔比1.1%。更糟糕的是,其中很多超標點位屬於歷史遺留的污染場地。
這一切,誰來埋單?「關於歷史遺留污染場地的治理,目前國內主要有兩種不同意見。」環保部宣教中心主任賈峰告訴記者,一種觀點認為,應在堅持法不溯及既往的前提下,由政府對其治理;另一種觀點認為,完全由政府治理財政壓力過大,放棄對污染者的追究也不盡公平合理。
其實,歷史遺留污染場地治理責任承擔問題並不是一個新課題,早在上世紀70年代,轟動全美的「拉芙運河事件」就曾引發人們對這一課題的關註:由於胡克化學公司向拉芙運河傾倒了2萬噸有毒有害的化學廢物,附近居民出現葯物灼傷、產婦流產、嬰兒畸形等異常現象。
拉芙運河事件的爆發,讓現行法律的缺陷暴露——當時,民意認為若污染者不承擔消除污染或環境修復的責任而由政府兜底實則是公眾來埋單,那顯然是有失公允的。在此背景下,美國《超級基金法》誕生。
環境法律責任主體是誰?《超級基金法》規定,「有關責任方」不僅包括危險物質排放(或將要排放)時的場地的業主或使用人以及有害物質的排放者,也包括了該場地現在的業主或使用人。
更重要的是,「《超級基金法》打破了法律界、學術界、司法界多年不變的原則:法不溯及既往。」賈峰表示。他說,按照《超級基金法》,此前的許多污染行為即使當時是合法的,也應依法承擔污染物清理或環境修復的法律責任;責任人之間是無限連帶的,可以只針對其中一個或幾個實力雄厚的潛在責任人提起追償訴訟。
但當責任主體無力或拒絕承擔相關費用時怎麼辦?《超級基金法》為此專門設立了超級基金。在潛在責任人不能確定、無力或拒絕承擔清理費用時,可動用超級基金支付清理費用。《超級基金法》同時賦予環保署「絕對」權力,授權其督促潛在責任方及時開展場地修復行動,並可無限期的追溯權力。同時,環保署還可以向多個污染責任方的任何一方提起全額賠償要求。
針對需要修復的污染場地太多,從哪一塊開始?鑒於此,《超級基金法》則特別規定「臟中選臟」,基於健康風險優先修復污染最嚴重的場地。具體而言,美國國家環保局依法構建了一套對污染場地進行風險評分的模型,對每個場地的污染水平進行賦值計算,當結果高於一定數值時則被納入國家優先治理名錄,立即進行治理修復。
如今,《超級基金法》已實施30餘年,雖然在實施過程中存在一些爭議,但成效也顯而易見:截至2014年6月,1158塊場地已完成修復工程,占累計列入國家優先治理名錄場地的68.1%。
❹ 設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有何思路
這是一個好思路啊,之前有人已經提議過。這是一個長久的,預防效果好,降低風險的好主意。
1、環保方向是國家要求的大方向,大趨勢。
2、國家財政扶持也是環保方向
3、專業的節能環保投融資服務平台已經出現,叫環投 什麼匯的,三個字的。上面有不少金融機構專注做這方面的投資。有些人還提議過這個細分領域的基金思路。
希望採納
❺ 保護家鄉土壤的方法有哪些
1、建立健全土壤環境相關法律法規
一是系統構建土壤污染治理技術規范和標准體系,盡快推動《農用地標准》和《建設用地標准》落到實處;發布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成效技術評估和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分等技術規范和指南,探索構建農產品產地土壤污染防治法規標准體系。
建立包括農產品產地土壤污染物監測標准、限量標准、風險評估標准和污染修復標准等技術標准和規范。二是通過法律法規制度設計,並配套相關技術文件,規范要求企業在建設和生產階段加大土壤污染隱患排查,控制新增土壤污染。
三是加快構建土壤環境治理體系,切實按「土十條」任務分工要求,落實政府、市場、社會等不同主體的治理修復責任;特別是政府應充分發揮好主導作用,通過政策引導有效調動和凝聚各方力量,同時注意將土壤污染防治的公益性定位和市場化運作有機結合起來。
2、加強土壤環境管控和基礎研究
一是推進中央有關機構改革措施落實落地,強化地方監管機構和人才隊伍建設,加強相關政策指導和培訓。二是強化土壤污染防治科研頂層設計、統籌協調與多學科交叉融合,推進土壤污染診斷、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等共性關鍵技術研究開發。
三是加大對土壤污染防治方法的研究和對各地良好實踐的總結交流,加快解決各地在技術、人力資源層面參差不齊的問題。四是盡快開展針對不同行業、污染類型、場地類別和利用方式的污染場地土壤及含水層的高效、實用、低成本修復工程技術與裝備研發。
把處於實驗室階段的土壤修復研究應用到實際中,加快土壤修復產業的發展。五是加強土壤環境管理協調機制建設,進一步完善生態環境、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城鄉規劃等部門協同防治與監管機制,發揮好生態環境等綜合部門的宏觀協調和監管作用。
以及農業農村等產業部門的指導和示範作用,理順綜合部門和產業部門之間的職能分工及相關關系,寓土壤環境治理於具體的生產過程之中,切實防範和避免「兩張皮」現象。抓好土壤污染綜合防治示範區建設,重點推進不同類型耕地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試點。
3、提高對土壤污染的正確認識水平
一是對打好土壤污染防治攻堅戰,要有打好持久戰的戰略定力和充分准備。在具體工作中,解決土壤污染問題需要綜合考慮土地利用類型、污染程度、污染物類別、技術經濟條件等因素。
各級政府在責任分解、考核過程中要注重長期效果,對實施治理的單位也要有長期監測結果追究的合同責任。二是要充分認識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地域性特徵,切忌「一刀切」的管理方式。
4、嚴格污染場地修復項目的審批和驗收
一是土壤管控和修復工作納入中央督察范圍。二是科學選擇修復技術。在選擇修復技術時,倡導根據污染物性質、土地的再利用方式、執行的難易程度和運行維護成本等各方面需求,篩選和組合適合不同污染場地的修復技術手段。
在農用地土壤修復時,要慎重選擇大量、長期投入到農用地的修復材料,以免造成二次污染。三是盡快構建土壤修復效果評價體系。建立以保護人居健康為目標的城市建設用地土壤修復效果評價體系。
以保護農產品安全和土壤生態系統為目標的農用地污染土壤修復效果評價體系,以保護地表、地下水體和土壤生態系統為目標的礦山污染土壤修復效果評價體系
5、探索建立土壤污染投融資機制
污染土壤修復的融資機制可在「誰污染,誰治理;誰投資,誰受益」的前提下,靈活運用「污染者付費,受益者分擔,所有者補償」原則。充分利用土地產權交易、社會資金、財政和稅費杠桿、國際基金、民營資本等市場機制籌集修復資金。
構建多渠道的融資平台和多元化的融資機制,建立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污染地塊修復專項基金,並考慮對修復企業的稅收給予優惠政策。
❻ 什麼是污染防治法
第一條
為防治環境雜訊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環境雜訊,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築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本法所稱環境雜訊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雜訊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准,並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第三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環境雜訊污染的防治。 因從事本職生產、經營工作受到雜訊危害的防治,不適用本法。
第四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雜訊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規劃,並採取有利於聲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城鄉建設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建設項目和區域開發、改造所產生的雜訊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功能區和建設布局,防止或者減輕環境雜訊污染。
第六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雜訊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各級公安、交通、鐵路、民航等主管部門和港務監督機構,根據各自的職責,對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聲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造成環境雜訊污染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八條
國家鼓勵、支持環境雜訊污染防治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推廣先進的防治技術和普及防治環境雜訊污染的科學知識。
第九條
對在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❼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的污染防治是如何要求的
一、《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中有關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是這樣要求的:
第十一條: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對重點區域、重點設施開展隱患排查。發現污染隱患的,應當制定整改方案,及時採取技術、管理措施消除隱患。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建立檔案。
第十二條:重點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范要求,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定期開展土壤和地下水監測,重點監測存在污染隱患的區域和設施周邊的土壤、地下水,並按照規定公開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重點單位在隱患排查、監測等活動中發現工礦用地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跡象的,應當排查污染源,查明污染原因,採取措施防止新增污染,並參照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有關規定及時開展土壤和地下水環境調查與風險評估,根據調查與風險評估結果採取風險管控或者治理與修復等措施。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要求:
第二十一條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質排放,並按年度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排放情況;
(二)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保證持續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
(三)制定、實施自行監測方案,並將監測數據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前款規定的義務應當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
三、《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要求做到:
(十八)……各地要根據工礦企業分布和污染排放情況,確定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名單,實行動態更新,並向社會公布。列入名單的企業每年要自行對其用地進行土壤環境監測,結果向社會公開。
❽ 關於土壤防治法可以詳細說說嗎
土壤污染防治法總共七大章節九十九條規則,將「預防為主、維護優先、污染擔責、群眾參加」的准則系統地呈現出來。在「危險管控和修正」中,嚴厲區別農用地和建造用地的辦理准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是由環保部起草的法律體系,目的是制定土壤污染行動計劃。這部法令特別強調了土地的安全運用,提出了一系列的土壤污染危險辦理准則,包含土壤污染防治政府職責准則、土壤污染職責人准則、土壤環境信息同享准則、土壤污染環境情況查詢監測准則、土壤有毒有害物質的防控准則、土壤污染管控和修正准則以及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准則等等。
❾ 「土十條」或提10%土地出讓收益 央地統籌使用
「土十條」相關編制單位建議提取10%土地出讓收益,加上中央財政、社會資金投入,每年投入可在1500億-2000億元。考慮到國家土地政策逐步收緊的因素,到2020年,預計可籌措到1.1萬億-1.4萬億元
「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簡稱「土十條」)年內將由國務院發布實施。《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從環境保護部了解到,目前,「土十條」文本內容已基本成熟。
在資金籌集方面,「土十條」相關編制單位建議提取10%土地出讓收益,「取之於土,用之於土」。據測算,若各地提取10%土地出讓收益用於土壤污染治理,加上中央財政、社會資金投入,每年投入可在1500億-2000億元。考慮到國家土地政策逐步收緊的因素,到2020年,預計可籌措到1.1萬億-1.4萬億元,可有效解決當前土壤污染防治投入資金嚴重不足的困境。
不過,對於土壤污染治理的資金問題,在日前召開的2016年全國環境保護工作會議上,環境保護部部長陳吉寧表示,「有些企業、專家願意炒這個事情,動不動就十幾萬億、幾十萬億」,「通過改變土壤的使用方式,避免污染擴散,這才是最根本、最有效的辦法」。
防治資金從哪來?
「土壤污染主要是重金屬污染,而且主要是人為活動造成的。」中國環境與發展國際合作委員會土壤污染管理專題政策研究項目組中方組長、上海財經大學環境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樹義介紹,我國土壤環境狀況正日趨嚴重,總體上不容樂觀。
王樹義列舉了三組數據:2014年4月全國污染狀況調查公報顯示,全國土壤總超標率16.1%,污染以無機型為主,占超標點位的82.8%,耕地土壤點位超標率為19.4%,部分地區土壤污染比較重,耕地土壤環境質量堪憂,工礦廢棄地突出一些,南方土壤污染重於北方地區。
另一組數據來自國土部地質調查局發布的《中國耕地地球化學調查報告》,調查面積150.7萬平方公里,調查耕地將近14億畝,佔20億畝耕地的68%。調查結果顯示,8%的耕地是受到污染的。
第三組數據來自地球化學探索雜志的調查報告,該調查報告認為中國目前清潔土壤為60%,次清潔土壤近30%,污染土壤2.6%。
王樹義說,土壤資源是人類食物主要來源,有研究表明95%的食物全部來自於土壤。中國是13億人口大國,同時意味著它是糧食消費的大國,目前土壤生產和生態服務功能正不斷下降。
土壤學家、中國科學院院士趙其國介紹,從污染分布情況看,南方土壤污染重於北方;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東北老工業基地等部分區域土壤污染問題較為突出,而這些地區正是我國主要的糧食產區。「無論是直接的土壤污染,還是由土壤污染導致的大氣、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最終對動物和人造成危害。」
本報記者獲悉,近年來,環保部環境規劃院著手開展《土壤環境保護行動計劃》的編制,並著重開展了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資金機制專項研究。
研究發現,與水、大氣等環境問題相比,我國土壤污染治理資金投入更為有限,目前尚未建立穩定的投資渠道。
該研究小組介紹,國外發達國家大多已建立土壤污染治理的穩定投入機制。美國在上世紀70年代發生了「拉夫運河事件」,頒布了《超級基金法》,用於解決歷史遺留土壤污染問題,支持責任難以認定的受污染土壤修復。
「超級基金」初始基金為16億美元,主要來源是對特定化學品(每噸徵收0.22-4.87美元)、石油(每桶徵收9.7美分)徵收環境稅。這筆稅收占整個資金來源的86%,其餘14%由美國政府財政劃撥。
《超級基金法》規定,對於任何排放或可能排放危險廢物的設施,其有關責任方應當對清除污染承擔責任。這項法律以追溯既往的方式,明確規定了包括土地、廠房等在內的不動產污染者、所有者和使用者所需承擔的責任。美國政府根據《超級基金法》有權要求造成污染事故的責任方治理土壤污染,或者支付土壤污染治理的費用。拒絕支付費用者,政府可要求其支付應付費用3倍以內的罰款。
土地出讓收益出多少?
研究小組介紹,在美國和俄羅斯,土地出讓收入由中央與地方政府分享,並且大多數國家也都遵循了「取之於土,用之於土」的原則,明確提出將土地出讓收入用於土地管理、土地保護、環境改善等。
研究小組認為,在我國當前地方財力有限、投入不足的條件下,提取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讓收益用於土壤環境保護和污染治理,是有效解決土壤環境保護和污染治理投入不足的重要財政措施。
目前,我國的土地出讓收入中60%以上是拆遷征地的成本,只有1/3才是地方土地財政的凈收益,即土地出讓收益。
研究小組介紹,從土地出讓收益中「分成」,不是沒有先例。2004年以來,國家先後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按照固定或非固定比例從土地出讓收益中提取了多項專項資金,比如,按照固定比例提取的資金分別是10%用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10%用於教育投入、10%用於農田水利建設、15%用於農業土地開發,非固定比例提取的有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城市建設支出。
「為保障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投入,建議從土地出讓收益中提取10%用於土壤污染防治相關規劃實施、修復工程建設等。」據研究小組測算,以2013年國土資源統計數據為例,當年全國土地出讓收入總金額達4.1萬億元,土地出讓收益大約為1.3萬億元。按照此規模計算,若各地提取10%土地出讓收益用於土壤污染治理,加上中央財政、社會資金投入,即每年投入可在1500-2000億元。考慮到國家土地政策逐步收緊的因素,到2020年,預計可籌措到1.1-1.4萬億元,可有效解決當前土壤污染防治投入資金嚴重不足的困境。
考慮到我國的土地出讓收益資金主要來自東部地區,為平衡區域間土壤環境保護投入,特別是中西部地區對耕地土壤環境保護的資金需求,研究小組建議中央財政按照30%統籌各地區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的土壤污染防治資金。
從土地出讓收益中提取土壤防治資金,會不會影響地方政府公共預算收入?對此,研究小組的測算顯示,財政收入屬於公共預算范疇,而土地出讓收支則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與公共預算分開核算、分賬管理、專款專用。土地出讓收入的變化不會對公共預算收入產生直接影響。
除此之外,研究小組建議,各級政府還可以通過完善價格、財稅、金融、土地等政策,形成有效的激勵機制,培育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市場,建立吸引社會資本投入土壤環境保護和污染治理的市場化機制。
土壤污染到底該怎麼治?
環保部副部長李干傑透露,根據前期研究,環保部擬定了一個目標,即爭取利用6到7年時間,使土壤污染惡化趨勢得到基本遏制。在第一次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基礎上,今年環保部將組織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全面會診土壤污染現狀,盡快摸清土壤污染家底。
但對於防治資金的籌集問題,陳吉寧表示,「之前都在講,土壤污染治理需要十幾萬億、幾十萬億的投資。錯了!不是這么個治理辦法。」
陳吉寧認為,土壤污染防治,首先應該強調的還是風險管控,通過改變土壤的使用方式,避免污染擴散,這是最根本、最有效的辦法。「不要講土壤污染防治是一個全面化的大治理,全世界沒有一個國家是這么做的。」
陳吉寧說,美國的《超級基金法》,也是該管控的管控,該改變使用結構的改變使用結構,污染的土壤盡量不用。「不能種糧的,種樹行嗎?不能做居民用地的,建公園行嗎?」陳吉寧認為,土壤污染防治總體上是靠改變用途來解決,但同時做好監控。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02-18,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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