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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主管單位對基金會監管

發布時間:2021-12-03 00:34:14

㈠ 公益基金會的年審顯示業務主管單位已審核,待受理,什麼時候受理

肯定到時間通知你的

㈡ 基金會受哪個單位領導

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 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組織,是國務院民政部門登記的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業務主管單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基金會的業務主管單位。基金會(慈善基金會,foundation),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基金會分為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基金會必須在民政部門登記方能合法運作,就其性質而言是一種民間非營利組織。

㈢ 有中央或者聯合國監管的基金會或者慈善機構

壹基金不是機構

推薦樂施會、獅子會、慈濟會

㈣ 想辦一個公募基金會業務主管單位怎麼解決

目前社會組織法規定所有基金會的上級主管部門都是民政部門,也就是說如果你想辦市級基金會需要找當地民政局,如果想辦省級基金會就要聯系省民政廳。基金會是社會組織三種形式之一,很難成立。

㈤ 外部如何監管基金會

外部監管包括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社會各位人士等,社會各位人士一般可以通過登記管理機關公布的基金會年度檢查結論,以及披露的基金會年度工作情況來監督,不過說實話,外部(社會)監管力度不大。

㈥ 社會團體 業務主管單位 有 哪些

這個需要看你注冊的社會團體名稱和業務范圍,跟體育相關的協會要找體育局作為上級主管單位,例如武術協會,跆拳道學會,交誼舞促進會等等。如果跟環保相關就要找環保局作為上級主管單位,例如環保志願者協會。

社會團體,是指為一定目的由一定人員組成的社會組織。可分為以營利為目的和以非營利為目的兩類社會團體。前者如合作社、公司等;後者如政治、宗教、科技、文化、藝術、慈善事業等社會群眾團體。成立社會團體除需要一定數目的人員組成以外,還要制定章程、到有關機關登記,有的還須依法申請許可等等。

業務主管部門:比如說生產品質控制的業務主管部門是品質保證部,原材料采購的業務主管部門是采購部。

業務主管部門的責任有:

1、參與銷售計劃的制訂、預測、跟蹤;

2、定期分析渠道情況,提升渠道質量和數量;

3、專櫃/專賣店合同檔案管理;

4、公司及競爭對手促銷活動的調查、分析、銷售預測及銷售信息的反饋;

5、負責所轄區域專櫃回款;

6、分公司各類銷售數據分析、基礎資料收集整理工作。

(6)業務主管單位對基金會監管擴展閱讀:

社會舉例如下:

1、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簡稱「全國學聯」,是全國高等和中等學校學生的聯合組織,是中國大中學生自己的群眾組織,1919年6月在中國上海宣布成立。

社會團體是指為一定目的而由一定數量的社會成員(包括自然人,法人)所組成的並取得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包括人民群眾團體,社會公益團體和學術研究團體。

2、中國僑商投資企業協會。是經國務院同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華僑、外籍華人、香港澳門同胞境內投資企業和地方僑商組織、知名僑資企業家組成的全國性非營利社會團體。國務院僑辦是協會的主管部門。協會接受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3、中國社會組織促進會是民政部主管、由中國社團研究會更名的全國性社會團體。其宗旨和使命是:動員和依靠社會各界力量,加強社會組織管理與發展的理論研究,密切社會組織之間的聯系和交流,推進社會組織的自律與誠信,擴大我國社會組織與國際社會組織的交往與合作。

同時爭取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支持,在政府和社會組織之間發揮橋梁、紐帶作用,引導和促進社會組織規范運作、健康發展。

4、中國消費者協會1984年12月經國務院批准成立,是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全國性社會團體。以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引導廣大消費者合理、科學消費,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為宗旨。

5、中國汽車工業協會成立於1987年5月,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批準的社團組織,地址設在北京。中國汽車工業協會是在中國境內從事汽車、摩托車、零部件及汽車相關行業生產經營活動的企事業單位和團體,在平等、自願基礎上依法組成的全國性工業行業協會。

6、中國鋼鐵工業協會是中國鋼鐵行業全國性行業組織。

7、中國互聯網協會成立於2001年5月25日,由國內從事互聯網行業的網路運營商、服務提供商、設備製造商、系統集成商以及科研、教育機構等70多家互聯網從業者共同發起成立。

㈦ 基金會的管理辦法

(於2004年2月11日國務院第39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條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接受年度檢查。年度工作報告在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前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年度工作報告應當包括:財務會計報告、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開展募捐、接受捐贈、提供資助等活動的情況以及人員和機構的變動情況等。
第三十八條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在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四十二條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或者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可以撤銷登記:
(六)不履行信息公布義務或者公布虛假信息的。 (於2005年12月27日第六次民政部部務會議通過,自2006年1月12日起施行)
第三條信息公布義務人公布的信息資料應當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公布義務人應當保證捐贈人和社會公眾能夠快捷、方便地查閱或者復制公布的信息資料。
第五條信息公布義務人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報告。登記管理機關審查通過後30日內,信息公布義務人按照統一的格式要求,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年度工作報告的全文和摘要。
信息公布義務人的財務會計報告未經審計不得對外公布。 (六)基金會應當及時向社會公眾公布下列信息:
1.發起人;
2.主要捐贈人;
3.基金會理事主要來源單位;
4.基金會投資的被投資方;
5.其他與基金會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響關系的個人或組織;
6.基金會與上述個人或組織發生的交易。 (徵求意見稿)
第三章信息披露內容
第十條接受捐贈機構信息,包括機構名稱、機構基本情況(年檢情況、公募或非公募資質、評估結果、成立時間)、機構宗旨和業務范圍、辦公地址、工作電話、處理投訴的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等。
第十四條機構財務信息,包括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業務活動表、現金流量表、會計報表附註、財務情況說明書)、審計報告等。 第一條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制定本條例。
第九條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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