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捐助和捐贈有什麼區別
捐贈是雙方法律行為,例如某位孤寡老人將自己的財產捐贈與某位年輕人,要求年輕來履行贍養義務,如果年輕人接受了捐贈後部履行捐贈附帶條件,老人可以依法收回捐贈;另如某出版集團向某鄉文化站捐贈一批圖書,要求定期向村民開放借閱,如果文化站部接受了後而不安要求履行,出版集團可以收回這批圖書。捐助則是單方的自願沒有附帶條件的。
㈡ 如何向基金會捐款
給基金會捐款首先是要找到基金會,需要找到基金會透過電話溝通獲取賬戶,或者直接找基金會現場捐。
或去下載公益寶,直接在線捐款,公益寶已有近百家基金會及社會組織入駐,可以在公益寶直接找你想要捐助的基金會或受助人。
其實很簡單,不要以贊助人的角度去理解"投資收益",而要從基金會本身.
募捐來的資金是有限的,所以好的基金會要善於理財,把一部分資金用於適當的投資來增值,然後用賺到的錢來做慈善,這樣才能使基金會自力更生,即使沒有其他的贊助人,也能保持不斷地能有錢來做慈善.國外的基金會都是這樣做的.
蓋茨的意思是指好的基金會應該能夠自己發展壯大,每年有更多的投資收益來做慈善,好比一個捐助人捐了1萬,第一年基金會用這1萬賺了5千,然後用3千去做慈善,剩下一萬2,第二年就賺了8千,用5千做慈善,這樣越做越多,捐助人可以看到自己的"投資"實現了社會價值最大化,雖然這些利潤不會還給他,但是他獲得了更大的名聲.
所以放心,"賺錢"不是給蓋茨花的.
㈣ 雷軍當著全世界公開承諾捐贈99億獎勵股票,雷軍到底會不會捐贈
在小米集團上市滿半年迎來期權解禁的時候,小米發出公告,稱創始人、董事長雷軍,為了表示對公司長期價值的信心,承諾繼續鎖定股票一年。而他在上市前獲得的股權激勵(價值99億),全部捐贈與慈善基金用於慈善用途。
我相信小米的股價下跌,跌出來的不是挫敗,而是長線投資者更應該逢低吸納的機會,記住巴菲特所說的那句話:「當一個好的企業遇上了便宜的價格,往往才是應該逢低布局的最好時間,也是價值越來越高的周期」!
㈤ 一些有錢的人把錢捐進自己的捐助基金會
那不是捐,但錢不是他的了
㈥ 基金會從100萬的利潤中拿出20萬捐助了,企業所得稅怎樣計算。
首先要看你捐贈支出是否符合稅法規定的條件:1.通過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或非盈利機構 2.所捐款項用於貧困救災、科教文衛體、希望小學之類的。 如果符合上述2個條件,才可以看做是你的捐贈支出。 企業的捐贈支出,在會計利潤【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12%不得扣除。 你捐贈了20萬,還得看你利潤總額是多少,然後乘以12% , 不超過的部分 可以扣除;超過12%的部分不得扣除。
㈦ 李嘉誠基金會除了李嘉誠的捐款,還有哪些資金來源渠道
李嘉誠基金會除了李嘉誠的捐款,還有一些是基金會投資別的大公司換來的分紅,還有一些好的項目也會拿來投資,這樣一來資金是流轉的,錢生錢,利滾利,這樣的基金會是源遠流長的,但是前面大部分都是李嘉誠個人投資的,或者是合作公司也有一些投資在裡面。
比如說在2007年,李嘉誠斥資1200萬美元買入Facebook 0.8%的股權,因為李嘉誠看好facebook,李嘉誠基金會也參與了後續投資。還有一個就是李嘉誠基金會還投資過阿里巴巴這樣的大公司,這也是基金會獲得資金的來源之一。
㈧ 法律角度,捐贈與捐助的區別
區別:
捐助是單方自願行為,無附帶條件。比如說給災區捐錢,可直接匯款到災區,不需要對方意思表示為前提。
捐贈是捐贈人與受贈人成立一個合同(即雙方法律行為,要求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由捐贈人向受贈人贈送財物的行為,可以附加條件。
(8)出資律所捐助基金會捐助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
第十二條 捐贈人可以與受贈人就捐贈財產的種類、質量、數量和用途等內容訂立捐贈協議。捐贈人有權決定捐贈的數量、用途和方式。
捐贈人應當依法履行捐贈協議,按照捐贈協議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將捐贈財產轉移給受贈人。
第十三條 捐贈人捐贈財產興建公益事業工程項目,應當與受贈人訂立捐贈協議,對工程項目的資金、建設、管理和使用作出約定。
捐贈的公益事業工程項目由受贈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項目審批手續,並組織施工或者由受贈人和捐贈人共同組織施工。工程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質量標准。捐贈的公益事業工程項目竣工後,受贈單位應當將工程建設、建設資金的使用和工程質量驗收情況向捐贈人通報。
第十四條 捐贈人對於捐贈的公益事 業工程項目可以留名紀念;捐贈人單獨捐贈的工程項目或者主要由捐贈人出資興建的工程項目,可以由捐贈人提出工程項目的名稱,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條 境外捐贈人捐贈的財產,由受贈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入境手續;捐贈實行許可證管理的物品,由受贈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許可證申領手續,海關憑許可證驗放、監管。
華僑向境內捐贈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可以協助辦理有關入境手續,為捐贈人實施捐贈項目提供幫助。
第十六條 受贈人接受捐贈後,應當向捐贈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據,將受贈財產登記造冊,妥善保管。
第十七條 公益性社會團體應當將受贈財產用於資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動和事業。對於接受的救助災害的捐贈財產,應當及時用於救助活動。基金會每年用於資助公益事業的資金數額,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比例。
公益性社會團體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積極實現捐贈財產的保值增值。
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應當將受贈財產用於發展本單位的公益事業,不得挪作他用。對於不易儲存、運輸和超過實際需要的受贈財產,受贈人可以變賣,所取得的全部收入,應當用於捐贈目的。
第十八條 受贈人與捐贈人訂立了捐贈協議的,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用途使用捐贈財產,不得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的用途。如果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徵得捐贈人的同意。
第十九條 受贈人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受贈財產的使用制度,加強對受贈財產的管理。
第二十條 受贈人每年度應當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監督。必要時,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對其財務進行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