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沒有業主委員會怎麼動用房屋維修基金
原規定:物業維修基金繳至主管部門指定的維修資金專戶。
新規定:業主大會成立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所在地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代管;業主大會成立後,業主可以向相關部門提出申請,通過召開業主大會的方式,經該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的業主同意,由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負責專項維修資金的日常管理。業主大會可以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在保證維修資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專項維修資金用於購買國債。
影響:這是建設部和財政部首次明確業主大會可以在商業銀行開設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這樣一來,無論業主大會成立前、後,維修資金都由銀行掌管,專款專用。不管業主委員會、物業公司如何更換,維修資金不會跟著走,提高了維修資金的安全性。
⑵ 業委會成立之後房子公共維修基金交給誰
從道理上來說,公共維修資金是業主的,理應由業主自己決定。現在各地基本上是由房管局代管。物業維修基金管理辦法中規定,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小區,應該由業主委員會在指定銀行設立專戶,將維修基金轉入專戶存放,並按規定使用,房管局相關部門進行監管。但是實際當中,各地發展很不均衡,北上廣地區做得好一些。其它地區則很難做到由業委會管理。由於業委會是一個鬆散型的、完全自發的組織,組織結構不穩定,能夠堅持長久並良好運行的業委會目前不多,所以把這么一大筆錢交給一個極不穩定的機構來管理確實令人擔心。
⑶ 業主委員會有權要求管理房屋維修基金嗎
維修基金歸全體業主共有,應設立專帳管理,專款專用,定期接受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檢查與監督。維修基金明細戶一般按照單幢房屋設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對公共維修基金的歸屬和使用做了明確的規定:「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維修。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布。」
售房單位應當在為業主辦理房屋產權證書之前,將代收的維修基金移交給所在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代管。條件具備的小區,經業主委員會提交業主大會決定,可以將維修基金交給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管理公司代管。維修基金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代管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干涉維修基金的正常使用。
維修基金的使用,由物業管理公司提出年度使用計劃,經業主委員會審核、業主大會批准後實施。維修基金不足時,應當按照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和所擁有的房屋建築面積比例,繳納物業維修基金。
⑷ 業主委員會有權要求管理房屋維修基金嗎
房屋維修基金歸誰管解答二:維修基金應由業主管理委員會收取
眾所周知,商品房也像其他商品一樣具有保修期。在保修期一年內,發展商必須無償地對商品房的任何部位,包括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免費維修。這樣看來,維修基金應在保修期滿後才能使用。
在正常情況下,在發展商開始售出第一套房子一年後,該小區應該成立業主委員會。在發展商開始賣房子時也應該聘請物業管理公司。雖然最初的物業管理公司是由發展商選聘,但當一年後業主委員會成立後,業主委員會有權決定重新選聘或續聘物業管理公司。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選聘物業管理公司,他們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委託人與被委託人的關系,物業管理公司是基於契約關系,即根據與業主委員會所簽的委託管理協議進駐小區予以管理。業主委員會可以委託物業管理公司收取業主委員會認可的維修基金,另立專門賬號,並代為保管。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擁有維修基金的所有權,物業管理公司無權擅自使用維修基金,只有業主委員會開會決議使用維修基金,並書面通知物業管理公司,物業管理公司按照業主委員會通知的使用目的及審定的數額進行使用。
從上述可以看出,「房屋維修基金歸誰管」這一問題到目前為止仍沒有確切答案。但是不管房屋維修基金歸誰管,小區全體業主都享有房屋維修基金監督權。
⑸ 業委會和物業可以動用房屋維修基金嗎
房屋維修基金需要超過一定數量的業主同意才能動用。
⑹ 房屋維修基金由誰管理
按照建設部、財政部1998年聯合出台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規定,公共維修金是由全體業主繳納的,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一般情況下由房地產行政主管機關來代管,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後,公共維修金就會劃轉到業委會,由業委會行使管理權利。
房屋維修基金的管理將會遵循五個原則,即「統一繳存,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業主決策,政府監督」。隨著政府監督房屋維修基金去向力度的加大,相關法律、法規制訂的完善以及老百姓對於自身應享受福利的提高,房屋維修基金所存在的問題將會應迎刃而解。
維修基金是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房屋共同部位、共用設備和物業管理區域公共設施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資金,不得挪作他用。按規定,業主個人不可申請使用。只有經業主管理委員會同意並取得業主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有的地方可能是其他部門或機構)辦理維修基金支用審核手續。審核手續辦結後,憑審核手續到指定銀行支取維修基金。
⑺ 房屋維修基金由誰管理
按照建設部、財政部聯合出台165號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規定,公共維修金是由全體業主繳納的,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一般情況下由房地產行政主管機關來代管,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後,公共維修金就會劃轉到業委會,由業委會行使管理權利。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商品住宅業主、非住宅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代管。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按照售房單位設賬,按幢設分賬;其中,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帳。
(7)房層維修基金是業主委員會管理擴展閱讀: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第二十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售後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再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售後公有住房與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先按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其中,售後公有住房應分攤的費用,再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第二十一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築面積,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第二十二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列支;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六)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⑻ 房屋維修基金,歸那個部門管理,怎麼樣去查
維修資金又稱「公共維修資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金」,是指住宅物業的業主為了本物業區域內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事項而繳納一定標準的錢款至專項帳戶,並授權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單位使用的資金。
⑼ 動用維修基金業主委員會需要哪些條件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維修基金的使用范圍主要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大修工程和共用設施設備大修、更新改造工程。房頂漏水屬於房屋共用部位,應當使用維修基金進行修繕。由於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涉及全體業主利益的,應當由業主委員會決策。業主委員會應當在物業管理企業的協助下,通過召開會議或者按戶走訪等形式對大修、更新改造方案進行書面確認。大修、更新改造方案應當徵得所持投票權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書面同意。
⑽ 維修基金由小區業主委員會管理後使用流程是怎樣的呢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後,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擬維修和更新、改造的項目、費用預算、列支范圍、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以及其他需臨時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情況的處置辦法等;
(二)業主大會依法通過使用方案;
(三)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持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同第二十二條第四項;
(五)業主委員會依據使用方案審核同意,並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
經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發現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使用方案的,應當責令改正;
(六)業主委員會、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七)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10)房層維修基金是業主委員會管理擴展閱讀: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列支;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六)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三十二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三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應當執行財政部有關規定。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收支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的購領、使用、保存、核銷管理,應當按照財政部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