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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護基金使用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12-02 06:00:00

1. 耕地保護制度有哪些法律規定

耕地保護制度有哪些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當前法律規定的耕地保護制度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該條第二款規定:「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採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不減少;耕地總量減少的,由國務院責令在規定期限內組織開墾與所減少耕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並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因土地後備資源匱乏,新增建設用地後,新開墾耕地數量不足以補償所佔用耕地的數量的,必須報經國務院批准減免本行政區域內開墾耕地的數量,進行易地開墾。」

2. 國家關於耕地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是什麼

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
《耕地佔用稅契稅減免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復墾規定》
《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3. 耕地保護基金的發放原則急需要啊

耕保基金就是耕地保護基金。

耕地保護是指運用法律、行政、經濟、技術等手段和措施,對耕地的數量和質量進行的保護。
建立耕地保護基金 力求耕地保護和農民增收「雙贏」為廣泛調動農民保護耕地的積極性,增加農民收入,有序推進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

4. 耕地保護制度名詞解釋,請問怎麼解啊

耕地保護是指運用法律、行政、經濟、技術等手段和措施,對耕地的數量和質量進行的保護。
目前耕地保護方面的制度主要有耕地佔用補償制度、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制度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等。

5. 中央對耕地保護法怎麼規定

《土地管理法》與《土地管理實施條例》中都有保護耕地的規定。

6. 耕地保護

(1)進一步完善耕地佔補平衡制度

大力推進土地整治工作,促進耕地質量保護。2011年全國超過10000個土地整治項目通過驗收,新增農用地近24萬公頃,新增耕地23萬多公頃,總投資超過220億元。耕地佔補平衡在內涵上要充分體現耕地數量與耕地糧食產出水平、經濟效益的協調一致性,對建設佔用的耕地不僅要「有補充」,新增的耕地更要「有人種、能產出、得收益」,確立「數量-質量-生態平衡」的新內涵。既要堅持把土地整治尤其是耕地整理作為實現耕地保護的重要途徑,同時也要從提高產出總量的角度不斷加大中低產田的改造力度,通過土地整理復墾和改造中低產田,確保耕地質量不降低。要注重採用經濟手段,充分調動中央、地方、企業、農民等耕地保護主體的積極性,理順各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此外,還要通過建立多種激勵機制,從政策上、資金上、指標上對耕地大省、糧食主產區、基本農田保護示範區等給予獎勵與補助,探索建立耕地保護獎勵基金,加大表彰和獎勵力度,並引入社會監督機制,進一步完善土地整治項目保修制度和項目施工質量責任追究制度。

專欄4 各地積極探索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實踐

2011年2月,國土資源部會同八部門組織開展了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和農村土地整治清理檢查。從2006年開始,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已經進行了6年,先後四次共下達增減掛鉤周轉指標73.9萬畝,試點涉及省份共27個。從清理檢查情況看,大多數試點地方注重尊重農民意願、維護農民權益,絕大多數地方嚴格按項目區進行規范管理,並做到建新拆舊控制在縣域范圍內,基本上做到了「總量控制、封閉運行、定期考核、到期歸還」。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工作具有積極意義。一是促進了土地復墾整理,加強了耕地保護,項目區實現了建設用地總量不增加、耕地總量不減少、耕地質量不降低的目標;二是優化用地結構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我國農村建設用地比較粗放,通過增減掛鉤,可有力促進閑置、低效農村建設用地的整理,切實提高土地利用率;三是增減掛鉤提供的建設用地,彌補了農用地轉用指標的不足,拓展了新的發展空間,有力地促進了縣域經濟發展,推動了農村城鎮化進程,加大了城鄉統籌的力度。

各地積極探索如何實現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在實踐過程中形成了重慶「地票交易」、天津「宅基地換房」以及江蘇「萬頃良田建設工程」等各具特色的發展模式。

重慶「地票交易」模式。重慶2008年依託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利用級差地租原理,把閑置、廢棄或節約的建設用地復墾為耕地形成權利憑證後,在農村土地交易所公開交易,從而轉化為可在全市規劃建設范圍內使用的建設用地指標,即地票。「地票」作為一種新事物,使固化、不可轉移的土地資源實物化,以票據形式轉化為可流動的資產進行交易,是中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制度改革、構建城鄉一體化建設用地市場的一項重要探索;「地票」價格統一;操作超越了傳統的「掛鉤」試驗的行政區界限;先復墾還耕,驗收合格後增加的耕地指標再上市拍賣,降低耕地復墾風險

天津「宅基地換房」模式。「以宅基地換房」指在國家政策框架內,堅持承包責任制不變、可耕地面積總量不減少,充分尊重農民意願,高水平規劃設計和建設一批有特色、利於產業聚集和生態宜居的新型小城鎮。農民用自己的宅基地,按照規定的置換標准無償換取小城中的一套住宅,遷入小城鎮居住,同時由村、鎮政府組織對農民原有的宅基地統一組織整理復墾,實現耕地佔補平衡。規劃建設的新型小城鎮,除了規劃農民住宅小區外,還要規劃出一塊可供市場開發出讓的土地,並以土地出讓獲得的收入平衡小城鎮建設資金。具體來講,就是在農民自願的基礎上,用村民現有宅基地統一置換小城鎮的樓房,實現農民向城鎮集中、工業向小區集中、耕地向大戶集中,農民由第一產業向第二、三產業轉移。2006年天津作為國土資源部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第一批試點。

江蘇「萬頃良田建設工程」。江蘇省以「有效集聚潛在資源,有序統籌城鄉發展」為主題,將農村土地開發整理復墾與增減掛鉤政策相結合,於2009年啟動「萬頃良田建設工程」,具體指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規劃,按照城鄉統籌發展、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要求,以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為載體,以實施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為抓手,通過對田、水、路、林、村進行綜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將農村居民遷移到城鎮,節約集約利用建設用地;建成大面積、連片的高標准農田,優化區域土地利用布局,實現以農地集中、居住集聚、用地集約、效益集顯為目標的一項系統工程。

(2)西部地區違法用地相對突出

全國共發現土地違法行為7萬余件,涉及土地面積5萬多公頃,同比分別增長5.8%和11%(圖13);從區域分布看,西部地區違法用地相對突出,違法用地面積佔全國的45.6%,同比增長75.2%;從違法用途看,交通基礎設施等重點工程項目較為突出;從違法主體和違法性質看,企事業單位「以租代征」違法用地進行非農建設問題較為突出。

圖13 土地違法案件本年立案和涉及土地面積情況

7. 簡述我國對耕地的保護制度

耕地保護制度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該條第二款規定:「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採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不減少;耕地總量減少的,由國務院責令在規定期限內組織開墾與所減少耕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並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因土地後備資源匱乏,新增建設用地後,新開墾耕地數量不足以補償所佔用耕地的數量的,必須報經國務院批准減免本行政區域內開墾耕地的數量,進行易地開墾。」
耕地佔補平衡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國家實行佔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准佔用耕地,按照佔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佔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佔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的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
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度。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關於「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作為政府領導任期目標責任制的一項內容,並由上級人民政府監督實施」的規定,各級政府應當建立以基本農田保護和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為主要內容的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每年進行考核。
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包括基本農田保護責任制度、基本農田保護區用途管制制度、佔用基本農田嚴格審批與占補平衡制度、基本農田質量保護制度、基本農田環境保護制度、基本農田保護監督檢查制度等。 ? ? 農用地轉用審批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開發未利用的土地;適宜開發為農用地的,應當優先開發成農用地。」第四十一條規定:「國家鼓勵土地整理。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山、水、田、林、路、村綜合整治,提高耕地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第四十二條規定:「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的土地,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專項用於土地復墾。復墾的土地應當優先用於農業。」
土地稅費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建設佔用耕地,如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應繳納耕地開墾費,用於開墾新耕地;第三十七條規定,對於閑置、荒蕪耕地要繳納閑置費;第四十七條規定,徵用城市郊區菜地,要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第五十五條規定,對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要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規定,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要繳納耕地佔用稅。法律規定的稅費制度,是以經濟手段保護耕地的重要措施。
耕地保護法律責任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第四百一十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法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及《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對耕地保護違法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行政法律責任。

8. 建國以來有關耕地保護的法律條文.政策性文件

http://www.cqagri.gov.cn/detail.asp?pubID=11588
我國耕地保護制度有哪些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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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cqagri.gov.cn [2004-06-28] ·來源:新華社

據新華社信息北京6月28日電(記者謝登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當前法律規定的耕地保護制度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 ?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該條第二款規定:「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 ?

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採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不減少;耕地總量減少的,由國務院責令在規定期限內組織開墾與所減少耕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並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因土地後備資源匱乏,新增建設用地後,新開墾耕地數量不足以補償所佔用耕地的數量的,必須報經國務院批准減免本行政區域內開墾耕地的數量,進行易地開墾。」

耕地佔補平衡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國家實行佔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准佔用耕地,按照佔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佔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佔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的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

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度。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關於「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作為政府領導任期目標責任制的一項內容,並由上級人民政府監督實施」的規定,各級政府應當建立以基本農田保護和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為主要內容的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每年進行考核。

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包括基本農田保護責任制度、基本農田保護區用途管制制度、佔用基本農田嚴格審批與占補平衡制度、基本農田質量保護制度、基本農田環境保護制度、基本農田保護監督檢查制度等。 ? ? 農用地轉用審批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 ?

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開發未利用的土地;適宜開發為農用地的,應當優先開發成農用地。」第四十一條規定:「國家鼓勵土地整理。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山、水、田、林、路、村綜合整治,提高耕地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第四十二條規定:「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的土地,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專項用於土地復墾。復墾的土地應當優先用於農業。」

土地稅費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建設佔用耕地,如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應繳納耕地開墾費,用於開墾新耕地;第三十七條規定,對於閑置、荒蕪耕地要繳納閑置費;第四十七條規定,徵用城市郊區菜地,要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第五十五條規定,對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要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規定,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要繳納耕地佔用稅。法律規定的稅費制度,是以經濟手段保護耕地的重要措施。

耕地保護法律責任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第四百一十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法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及《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對耕地保護違法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行政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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