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可保風險的五大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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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保風險
可保風險僅限於純風險。所謂「純風險」,是指只損失可能而無獲利機會的不確定性。當然,並非所有的純風險都是可保風險。純風險成為可保風險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一)損失程度較高
潛在損失不大的風險事件一旦發生,其後果完全在人們的承受限度以內,因此,對付這類風險根本無需採用物品,即使丟失或意外受損亦不會給人們帶來過大的經濟困難和不便。但對於那些潛在損失程度較高的風險事件,如火災、盜竊等,一旦發生,就會給人們造成極大的經濟困難。對此類風險事件,保險便成為一種有效的風險管理手段。
(二)損失發生的概率較小
可保風險還要求損失發生的概率較小。這是因為損失發生概率很大意味著純保費相應很高,加上附加保費,總保費與潛在損失將相差無幾。如某地區自行車失竊率很高,有40%的新車會被盜,即每輛新車有40%的被盜概率,若附加營業費率為0.1,則意味著總保費將達到新車重置價格的一半。顯然,這樣高的保費使投保人無法承受,而保險也失去了轉移風險的意義。
(三)損失具有確定的概率分布
損失具有確定的概率分布是進行保費計算的首要前提。計算保費時,保險人對客觀存在的損失分布要能作出正確的判斷。保險人在經營中採用的風險事故發生率只是真實概率的一個近似估計,是靠經驗數據統計、計算得出的。因此,正確選取經驗數據對於保險人確定保費至關重要。有些統計概率,如人口死亡率等,具有一定的「時效性」,像這種經驗數據,保險人必須不斷作出相應的調整。
(四)存在大量具有同質風險的保險標的
保險的職能在於轉移風險、分攤損失和提供經濟補償。所以,任何一種保險險種,必然要求存在大量保險標的。這樣,一方面可積累足夠的保險基金,使受險單位能獲得十足的保障;另一方面根據「大數法則」,可使風險發生次數及損失值在預期值周圍能有一個較小的波動范圍。換句話說,大量的同質保險標的會保證風險發生的次數及損失值以較高的概率集中在一個較小的波動幅度內。顯然,距預測值的偏差越小,就越有利於保險公司的穩定經營。這里所指的「大量」,並無絕對的數值規定,它隨險種的不同而不同。一般的法則是:損失概率分布的方差越大,就要求有越多的保險標的。保險人為了保證自身經營的安全性,還常採用再保險方式,在保險人之間分散風險。這樣,集中起來的巨額風險在全國甚至國際范圍內得以分散,被保險人受到的保障度和保險人經營的安全性都得到提高。
(五)損失的發生必須是意外的
損失的發生必須是意外的和非故意的。所謂「意外」,是指風險的發生超出了投保人的控制范圍,且與投保人的任何行為無關。如果由於投保人的故意行為而造成的損失也能獲得賠償,將會引起道德風險因素的大量增加,違背了保險的初衷。此外,要求損失發生具有偶然性(或稱為隨機性)也是「大數法則」得以應用的前提。
(六)損失是可以確定和測量的
損失是可以確定和測量的,是指損失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都可被確定以及損失金額可以測定。因為在保險合同中,對保險責任、保險期限等都作了明確規定,只有在保險期限內發生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才負責賠償,且賠償額以實際損失金額為限,所以,損失的確定性和可測性尢為重要。
(七)損失不能同時發生
這是要求損失值的方差不能太大。如戰爭、地震、洪水等巨災風險,發生的概率極小,由此計算的期望損失值與風險一旦發生所造成的實際損失值將相差很大。而且,保險標的到時勢必同時受損,保險分攤損失的職能也隨之喪失。這類風險一般被列為不可保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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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保風險
保險公司可以承保的風險為可保風險,其餘的風險則是為不可保風險,動態風險、投機風險等都是不可保風險。通常認為,下列事項屬於不可保的風險:
(一)人身險中:
(1)被保險人在犯罪活動中所受的意外傷害;
(2)被保險人在尋釁斗毆中所受的意外傷害;
(3)被保險人在醉酒、吸食或注射毒品後發生的意外傷害;
(二)財產險中:
(1)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動、武裝沖突、罷工、暴動;
(2)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縱容所致;
(3)核反應、核輻射以及放射性污染;
(4)地震、暴雨、洪水、台風、暴風、龍卷風、雪災、雹災、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搶劫、盜竊;
(5)保險標的本身缺失,保管不善導致的變質、霉爛、受潮、蟲咬。自然磨損、損耗、自燃、烘熔所造成的損失;
(6)保險財產遭受承保危險引起的各種間接損失;
(7)由於行政或執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失;
(8)不屬於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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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保風險與不可保風險的轉化
可保風險與不可保風險間的區別並不是絕對的。隨著保險業的發展,可保風險的范圍也在不斷擴大。
如地震、洪水這類巨災風險,在保險技術落後和保險公司財力不足、再保險市場規模較小時,保險公司根本無法承保這類風險,它的潛在損失一旦發生,就可能給保險公司帶來毀滅性的打擊。但隨著保險公司資本日漸雄厚,保險新技術不斷出現,以及再保險市場的擴大,這類原本不可保的風險已被一些保險公司列在保險責任范圍之內。
當前,不少保險公司正積極應用金融創新促使不可保風險轉化。如通過使用大數據技術,保險公司可以收集有關客戶及其風險狀況的大量信息,從而更好地進行風險評估與細分,為以前不可保的部分風險提供保險。
不難發現,保險企業可以通過金融創新改進可保性,可保風險與不可保風險也是可以隨之轉化的。可以看到,隨著保險業和保險市場的不斷發展,保險提供的保障范圍將越來越大。
❷ 投機風險為什麼不能成為可保風險
首先應該分析可保風險的特點:
第一,可保風險是純粹風險;
第二,風險的發生必須具有偶然性;
第三,風險的發生是意外的;
第四,風險必須是大量標的均有遭受損失的可能性;
第五,風險的損失必須是可以用貨幣計量的。
從上可以看出,投機風險首先不是偶然的風險,其發生也不一定是意外,道德風險太大,同時,投機行為如賭博等是違法的,保險不支持違法行為。對於第四點,風險必須是大量標的均有遭受損失的可能性。 投機行為不具備這些特徵,所以不能成為可保風險。
❸ 投機風險不可保怎麼辦
既然是投機,還想怎麼保險
❹ 舉例說明,什麼是可保風險用保險原理說明其中的一個風險為什麼是可保風險
你所指的是人身險,還是車險,財產險呢。
❺ 理想的可保風險的構成要件為什麼投機風險不是可保風險
有損失的可能又有獲利的可能的風險叫投機風險;只有損失的可能而無獲利的可能,這樣的風險叫純粹風險。
可保風險構成要件:
1,應當是純粹風險。
2,應當是意外的風險。也就是說可保風險應具有不確定性。
3,應當有導致重大損失的可能。
4,應當是大量標的都有遭受損失的可能性。
5,不能使大量的標的同時遭受損失。
6,必須是具有現實的可測性。
為什麼投機風險不是可保風險?因為如果投機風險也可以作為可保風險的話,投保人就可能會因保險事故的發生而獲得額外的利益。這樣一來就會誘發道德風險,人為地製造保險事故導致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例如以別人的財產作為保險標的投保)。這就背離了保險的宗旨,失去了保險的意義。
❻ 為什麼保險不能保投機風險 知乎
需要了解一下保險公司能夠承保的風險類型:
保險公司可承保的風險,大都是純粹風險,即有損失可能而無獲利可能的風險,一般是靜態風險而非動態風險,即在社會經濟結構條件不變情況下可能發生的風險。之所以可保風險不能是投機風險、動態風險,在於投機風險、動態風險的運動不規則,重復性差,規律性不強,難以適用大數法則准確預測估量,而且有些投機風險還為國家法律所禁止,不為社會道德公允。據此,火災、爆炸等風險為可保風險,而股票炒買炒賣、賭博等投機風險,不可能成為可保風險。保險公司承保的風險不能涉及違法問題,不能與一個社會最基本的價值觀念或道德觀念相沖突。
❼ ( )不屬於保險的可保風險范圍。 A 客觀風險 B 主觀風險 C 純粹風險 D投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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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粹風險:只有損失機會,而無獲利可能的風險。這種風險可能造成的結果只有兩個,即1、沒有損失;2、造成損失。例如,自然災害,人的生老病死等。 與純粹風險相對應的是投機風險(speculative risk)。投機風險造成的結果有三種,即1、收益;2、沒有損失;3、損失。例如,購買股票,通貨膨脹時囤積商品。 將風險劃分為純粹損失和投機損失是以風險造成的結果為依據對風險的一種分類。 純粹風險具有可保性,投機風險不具有可保性。保險公司承保純粹風險,不承保投機風險。
❽ 為什麼保險公司不承保投機風險
保險公司只承保可保風險,可保風險重要的特徵就是純粹風險,也就是只有損失可能沒有獲利可能的.保險的職能是在損失發生後進行經濟補償,不可以讓投保人因保險得利.
❾ 投機風險 可保還是不可保
投機風險不可以保。
保險公司保的純粹的風險,即:只能給你帶來損失的風險,如災禍損失、或責任事故承擔等。
投機風險,即可能帶來盈利,也可能帶來損失的風險,是不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