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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經費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2021-12-01 08:48:18

1. 關於規范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管理的通知

還是有很多的。有國家的還有地方的。
農業部關於貫徹實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農業部——(2009-6-1)閱930次
·中國農業銀行三農金融事業部制改革與監管指引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2009-5-31)閱477次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業部科學事業單位修繕購置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農業部辦公廳——(2009-5-27)閱437次
·農業部關於下撥中央財政種植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的通知
/農業部——(2009-5-27)閱634次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做好汛期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農業部辦公廳——(2009-5-27)閱241次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業部信息公開電子監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農業部辦公廳——(2009-5-27)閱263次
·鎮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加快推動農業銀行惠農卡和農戶小額貸款工作的意見/江蘇省鎮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09-5-18)閱40次
·鎮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做好2009年農業保險工作的通知/江蘇省鎮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09-5-11)閱31次
·漳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農業局漳州市2009年度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實施方案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09-5-11)閱13次
·梅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農業局市監察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農村集體資產與財務管理工
/廣東省梅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09-5-11)閱2次
·國務院關於當前穩定農業發展促進農民增收的意見
/國務院——(2009-5-10)閱591次
·農業部農機化司關於印發《農機購置補貼管理系統數據分類和標准代碼規范》的通知/農業部——(2009-5-8)閱394次
·農業部關於加強內陸捕撈漁船管理的通知/農業部——(2009-5-7)閱408次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印發《2009年農墾「安全生產月」活動方案》的通知/農業部辦公廳——(2009-5-6)閱212次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豬感染甲型H1N1流感應急預案(試行)》的通知/農業部——(2009-5-5)閱421次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印發《2009年獸醫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三項行動」和「安全生產月」活
/獸醫局——(2009-4-30)閱187次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動物衛生監督執法工作的通知/農業部辦公廳——(2009-4-29)閱332次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業部門人感染豬流感應急預案(試行)》的通知/農業部——(2009-4-29)閱248次
·農業部關於下達農業綜合開發支出預算的通知/農業部——(2009-4-27)閱216次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若干意見
/浙江省人民政府——(2009-4-27)閱27次
·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中國農業銀行三農金融事業部制改革與監管指引》的通知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2009-4-23)閱276次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轉發《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辦公室北京市國土資源局關於進一步加快中央
/農業部辦公廳——(2009-4-22)閱264次
·荊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科技局市人事局市農業局關於開展科技特派員創業行動實施意見的
/湖北省荊門市人民政府——(2009-4-17)閱8次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大豆產業發展機制創新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農業部辦公廳——(2009-4-15)閱227次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促進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農產品加工業平穩較快發展政策措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09-4-15)閱32次
·關於規范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管理的通知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2009-4-13)閱514次
·南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轉發市財政局市農辦《南通市農業保險試點政府巨災風險准備金管理
/江蘇省南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09-4-13)閱87次
·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中國農業銀行撫州市分行關於金穗惠農卡發行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09-4-12)閱9次
·農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深入開展電脈沖捕撈作業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
/農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09-4-10)閱327次
·三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三亞市2009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項目實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三亞市人民政府——(2009-4-9)閱2次
·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印發2009年測土配方施肥補貼項目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
/農業部財政部——(2009-4-8)閱276次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做好2009年農村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通知/農業部辦公廳——(2009-4-8)閱215次
·慶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現代農業科技示範園區建設的意見/甘肅省慶陽市人民政府——(2009-4-7)閱42次
·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加快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資金結算進度的緊急通知/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2009-4-3)閱502次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做好秸桿沼氣集中供氣工程試點項目建設的通知/農業部辦公廳——(2009-4-3)閱200次
·農業植物品種權執法專項檢查方案
/農業部——(2009-4-2)閱408次
·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農業局關於促進農村居民持續增收實施意見的通知
/廣東省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09-4-2)閱44次
·邢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邢台市利用農業發展銀行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09-4-2)閱86次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徵求制止違法宣傳「無抗奶」意見的函》修改意見的函/農業部辦公廳——(2009-4-2)閱272次
·梅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梅州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市農業局關於促進梅州市農產品食品出口實施
/廣東省梅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09-4-2)閱1次
·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三亞市農業開發用地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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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農業保險重科管理辦法

為更好地貫徹中央一號文件精神,建議進一步完善農業保險制度,健全長效機制,充分發揮保險的功能和作用,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促進國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一)加快推進農業保險法律法規建設。
建議盡快頒布實施《農業保險條例》,使農業保險發展走上法制化的軌道。
在條件成熟的時候,頒布《農業保險法》,以法律形式明確農業保險在國家農業保護支持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確農業保險的經營主體、參與主體、受益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及政府在開展農業保險中應承擔的責任和發揮的作用,避免政府支持農業保險的隨意性,或因財政困難而忽視對農業保險的支持,為農業保險發展提供系統穩定的制度安排。
(二)健全農業保險的管理體系。
農業保險政策性強、涉及面廣,任務重、責任大。
在全國層面,在國務院的統一協調下,明確各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范圍。
適時建立統一領導的農業風險管理機構,統籌全國農業保險發展。
加強對農業保險風險的研究,整合國的氣象、水文、農業生產數據,為農業保險和農業再保險產品定價提供統一的數據平台
在地方層面,建立以政府牽頭,農技部門、保險機構、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戶等多方聯動作合作平台,將風險補償機制與科技服務機制、農業保險與產業化經營有機結合在一起,建立農業保險可持續發展的機制。
(三)完善農業保險經營管理行為。
引導保險公司增強農業保險合規經營意識,建立健全內控和風險防範機制。
保險監管部門加強監管,對保險機構經營過程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嚴肅處理。
參與農業保險業務的基層政府和農業部門應嚴格按照相關政策和制度要求提取相關費用。
建立紀檢監察、審計和保險監管等部門合作機制,形成監管合力,綜合治理農業保險業務領域違法違規、弄虛作假問題。
(四)進一步改進財政補貼辦法。
完善農業保險財政補貼管理辦法,繼續加大中央、省和市三級政府的財政補貼分擔比例,盡量取消縣市的財政補貼分擔;
實行適度差異化的補貼方式,中央財政應加大對糧食主產區和生豬等畜禽生產和調出大省的財政補貼力度;
對農業保險承辦機構提供一定的費用補貼,改進財政支農資金的使用方式,將部分種植業、養殖業的財政補貼資金轉化為農業保險保費補貼。
(五)健全農業保險經營模式。
國農業保險需求巨大,業務不斷拓展,應建立完善多元化的經營主體。
積極探索發展相互制、合作制等多種形式的農業保險組織。
探索由政府成立非營利性的專業農業保險公司,通過政府推動、政策支持、商業化運作的經營模式,不斷提高農業保險的經營管理水平。
對重點農產品進行統保,以避免逆向選擇,更好地分散風險,降低參保農戶負擔。
例如,全國范圍內探索對小麥、水稻、棉花、生豬、奶牛等戰略性農產品資源進行統保。
(六)加快建立政府主導的農業大災風險分散機制。
按照「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的原則,建立國家大災保險基金,構建商業再保險和國家再保險相結合的、多層級的大災風險分擔機制。
充分調動國內外再保險公司的積極性,積極利用再保險機制,分散農業保險經營風險。
條件成熟情況下,可考慮成立專門的農業再保險公司。
同時在設立大災基金、再保險安排、資源配置與投入、稅收優惠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農業保險是國家政策性的農業保險,是為了扶持和保證農業的安全生產而制定的,主要是政府引導,市場調節和保險公司的能動作用綜合發揮作用才能加快農業保險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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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湖北省"三農"保險財政保費補貼資金管理實施辦法

按目前的管理辦法,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來源主要是中央和省級財政。
你問的地方財政應該是指省級財政。可以在各省財政部門網站的信息公開資料中可以查詢的到。通常在「農林水事務」支出項下「普惠金融發展支出「中有一項」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可以查詢到相關數據。
有時候,區分數據內容,有可能是中央和省共同支出的金額。如果查全國各省的總和,可以到財政部的網站上按上面的科目去找,注意區分是否扣除中央財政補助金額。如果無法區分,細分析,可以找一下管理辦法,看中央和省財政的出資比例是什麼,因為省級財政是根據中央財政下達的補助經費進行配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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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農業保險承保理賠管理暫行辦法

中國保監會

關於印發《農業保險承保理賠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保監發〔
2015

31

各保監局、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中國保險信息技術管理有限責任
公司、各財產保險公司、中國財產再保險有限責任公司: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農業保險條例》
,規范農業保險承保理賠
業務管理,切實維護參保農戶利益,確保國家強農惠農富農政策
有效落實。經會簽財政部、農業部,我會制定了《農業保險承保
理賠管理暫行辦法》
,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國保監會

2015

3

17

農業保險承保理賠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規范農業保險承保理賠業務管理,
切實維護參保農
戶利益,防範農業保險經營風險,保障農業保險持續健康發展
,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農業保險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種植業保險和養殖業保險業務。
價格保
險和指數保險等創新型業務、以及森林保險業務另行規定。
第二章

承保管理
第一節




第三條

保險公司應嚴格履行明確說明義務,在投保單、保險
單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向投保人說明投保險種
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合同雙方權利義務、理賠標准和方式等
條款重要內容。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組織農戶投保
的,可組織投保人、被保險人集中召開宣傳說明會,現場發放投
保險種的保險條款,講解保險條款中的重點內容。
第四條

保險公司和組織投保的單位應確保農戶的知情權和
自主權,不得欺騙誤導農戶投保,不得以不正當手段強迫農戶投
保或限制農戶投保。
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承諾給予保
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第五條

保險公司應准確完整記錄投保信息。
投保信息應至少
包括:
(一)客戶信息。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姓名或者組織名稱、身
份證號碼或組織機構代碼、聯系方式、居住地址;
(二)保險標的信息。保險標的數量、地塊或村組位臵(種
植業)
、養殖地點和標識信息(養殖業)

(三)其他信息。投保險種、保費金額、保險費率、自繳保
費、保險金額、保險期間。
上述信息應在業務系統中設臵為必錄項,
確保投保信息規范、
完整、准確。
第二節




第六條

保險公司應根據保險標的風險狀況和分布情況,
採用
全檢或者抽查的方式查驗標的,核查保險標的位臵、數量、權屬
和風險狀況。條件允許的,保險公司應從當地農業、國土資源、
財政等部門或相關機構取得保險標的有關信息,以核對承保信息
的真實性。
承保種植業保險,應查驗被保險人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或土
地承包經營租賃合同。被保險人確實無法提供的,應由相關主管
部門出具證明材料。承保養殖業保險,應查驗保險標的存欄數量、
防災防疫、標識佩戴等情況。被保險人為規模養殖場的,應查驗
經營許可資料。
保險公司應對標的查驗情況進行拍攝,影像應能反映查驗人
員、查驗日期、承保標的特徵和規模,確保影像資料清晰、完整、
未經任何修改,並上傳至業務系統作為核保的必要內容。
第七條

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組織農戶投保的,

製作分戶投保清單,詳細列明被保險人及保險標的信息。投保清
單在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核對並蓋章確認後,保險
公司應以適當方式在村級或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公共區域進行不少

3
天的公示。如農戶提出異議,應在調查確認後據實調整。確
認無誤後,應將投保分戶清單錄入業務系統。
第三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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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農業保險承保理賠內控管理制度

首先,內控風險管理是一個管控過程,而不是停留在規章制度中的教條,因而企業、單位中的每一個員工、每一個崗位、每一個流程都屬於內控管理的一部分。
建立內控管理分析制度,先要要找出社會保險內控管理的「風險點」,包括崗位職責是否有交叉;業務銜接是否存在漏洞隱患;健全規章制度;內控環境建設;優化管控過程實現管控體系。
建議建立內控管理制度的步驟:
1.內控評測——提高內控評測的質量與效率;
2.缺陷整改——實現內控管理持續跟蹤,解決部門間配合問題;
3.報告呈現——保證內控管理的實時性;。
本來想提及自動化管理的部分,但感覺不太適應樓主的提問。
如果資金充裕的話,建議找專業的風險管理評估公司做專業質詢。
如,普華、慧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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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農業保險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社會保險和福利第七十條【國家保險制度】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第七十一條【國家保險原則】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制度】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交納社會保險費。第七十三條【社會保險待遇】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負傷;(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四)失業;(五)生育。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第七十四條【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收支、管理和運營社會保險,並負有使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責任。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依照法律規定,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實施監督。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的設立和職能由法律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第七十五條【社會保險輔助制度】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建立補充保險。國家提倡勞動者個人進行儲蓄性保險。第七十六條【國家福利制度】國家發展社會福利事業,興建公共福利設施,為勞動者休息、休養和療養提供條件。用人單位應當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勞動者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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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農業保險條例的文件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農業保險活動,保護農業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農業生產抗風險能力,促進農業保險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農業保險,是指保險機構根據農業保險合同,對被保險人在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生產中因保險標的遭受約定的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險事故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保險活動。
本條例所稱保險機構,是指保險公司以及依法設立的農業互助保險等保險組織。
第三條
國家支持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業保險,健全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
農業保險實行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願和協同推進的原則。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適合本地區實際的農業保險經營模式。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強迫、限制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參加農業保險。
第四條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農業保險業務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財政、農業、林業、發展改革、稅務、民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農業保險推進、管理的相關工作。
財政、保險監督管理、國土資源、農業、林業、氣象等有關部門、機構應當建立農業保險相關信息的共享機制。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農業保險工作,建立健全推進農業保險發展的工作機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農業保險推進、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對農業保險的宣傳,提高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保險意識,組織引導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積極參加農業保險。
第七條
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投保的農業保險標的屬於財政給予保險費補貼范圍的,由財政部門按照規定給予保險費補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同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國家鼓勵地方人民政府採取由地方財政給予保險費補貼等措施,支持發展農業保險。
第八條
國家建立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國家鼓勵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方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
第九條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國家支持保險機構建立適應農業保險業務發展需要的基層服務體系。
國家鼓勵金融機構對投保農業保險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加大信貸支持力度。
第二章 農業保險合同
第一條
農業保險可以由農民、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自行投保,也可以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民投保。
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民投保的,保險機構應當在訂立農業保險合同時,制定投保清單,詳細列明被保險人的投保信息,並由被保險人簽字確認。保險機構應當將承保情況予以公示。
第二條
在農業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合同當事人不得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發生變化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農業保險合同。
第三條
保險機構接到發生保險事故的通知後,應當及時進行現場查勘,會同被保險人核定保險標的的受損情況。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民投保的,保險機構應當將查勘定損結果予以公示。
保險機構按照農業保險合同約定,可以採取抽樣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核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採用抽樣方式核定損失程度的,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抽樣技術規范。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受損的農業保險標的的處理有規定的,理賠時應當取得受損保險標的已依法處理的證據或者證明材料。
保險機構不得主張對受損的保險標的殘余價值的權利,農業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條
保險機構應當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後10日內,將應賠償的保險金支付給被保險人。農業保險合同對賠償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機構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
第六條
保險機構應當按照農業保險合同約定,根據核定的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足額支付應賠償的保險金。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機構履行賠償保險金的義務,不得限制被保險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民投保的,理賠清單應當由被保險人簽字確認,保險機構應當將理賠結果予以公示。
第七條
本條例對農業保險合同未作規定的,參照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保險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
第一條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批准:
(一)有完善的基層服務網路;
(二)有專門的農業保險經營部門並配備相應的專業人員;
(三)有完善的農業保險內控制度;
(四)有穩健的農業再保險和大災風險安排以及風險應對預案;
(五)償付能力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六)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未經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農業保險業務。
第二條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應當與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損益。
第三條
保險機構應當公平、合理地擬訂農業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屬於財政給予保險費補貼的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保險機構應當在充分聽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農業、林業部門和農民代表意見的基礎上擬訂。
農業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依法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或者備案。
第四條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准備金評估和償付能力報告的編制,應當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農業保險業務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需要採取特殊原則和方法的,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具體辦法。
第五條
保險機構可以委託基層農業技術推廣等機構協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保險機構應當與被委託協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的機構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約定費用支付,並對協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的機構進行業務指導。
第六條
保險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妥善保存農業保險查勘定損的原始資料。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塗改、偽造、隱匿或者違反規定銷毀查勘定損的原始資料。
第七條
保險費補貼的取得和使用,應當遵守依照本條例第七條制定的具體辦法的規定。
禁止以下列方式或者其他任何方式騙取農業保險的保險費補貼:
(一)虛構或者虛增保險標的或者以同一保險標的進行多次投保;
(二)以虛假理賠、虛列費用、虛假退保或者截留、挪用保險金、挪用經營費用等方式沖銷投保人應繳的保險費或者財政給予的保險費補貼。
第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挪用、截留、侵佔保險機構應當賠償被保險人的保險金。
第九條
本條例對農業保險經營規則未作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保險經營規則及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一條
保險機構未經批准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保險機構以外的其他組織或者個人非法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條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甚至取消經營農業保險業務資格: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農業保險條款、保險費率。
第三條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取消經營農業保險業務資格:
(一)未按照規定將農業保險業務與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損益;
(二)利用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三)未按照規定申請批准農業保險條款、保險費率。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未按照規定報送農業保險條款、保險費率備案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條
保險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取得任職資格或者從業資格的人員撤銷其相應資格。
第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騙取保險費補貼的,由財政部門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挪用、截留、侵佔保險金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
保險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法律責任,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一條
保險機構經營有政策支持的涉農保險,參照適用本條例有關規定。
涉農保險是指農業保險以外、為農民在農業生產生活中提供保險保障的保險,包括農房、農機具、漁船等財產保險,涉及農民的生命和身體等方面的短期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條
本條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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