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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調重大水利基金管理

發布時間:2021-11-30 22:39:03

『壹』 請問哪些情形可以免徵水利建設基金

繳納義務人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後在一定時限內給予減征或免徵;因生產經營困難,無力繳納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後,在一定時限內給予減免;因臨時性生產經營困難,暫無力繳納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可向財政部門和稅務部門提出申請,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稅務局部門批准緩征。緩征期限在年度內不得超過6個月。
一、水利基金是用於水利建設的專項資金,由中央水利建設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組成。中央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於關系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的大江大河重點工程的維護和建設。地方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於城市防洪及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維護和建設,取消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資金 。
二、關於降低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和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徵收標準的通知 財稅[2017]5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國務院南水北調辦、國務院三峽辦,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國家電網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自治區電力有限責任公司:
為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促進實體經濟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就降低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和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徵收標準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將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和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的徵收標准統一降低25%。降低徵收標准後,兩項政府性基金的徵收管理、收入劃分、使用范圍等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2、各級財政部門要切實做好經費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關部門和單位預算,保障其依法履行職責,積極支持相關事業發展。
3、各地區、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本通知規定,及時制定出台相關配套措施,確保上述政策落實到位。
拓展資料:
關於取消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資金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國家電網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自治區電力有限責任公司:
為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促進實體經濟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取消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資金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取消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
二、財政部駐各省(區、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應當於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專項資金匯算清繳工作。專項資金的清欠收入,應當按照財政部規定的渠道全額上繳國庫。
三、取消專項資金後,財政部將按照國務院決策部署和有關政策規定,通過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獎補資金對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過程中的職工安置工作予以支持。
四、本通知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關於徵收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資金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6號)同時廢止。

『貳』 南水北調工程投資多少億人民幣

南水北調工程截止2010年累計批復2137億元,可研總投資為2289億元人民幣。

2010年南水北調工程開工項目40項,單年開工項目數創工程建設以來最高記錄;2010年累計完成136個單元工程;完成投資379億元。批復投資規模1100億元,累計批復2137億元,占可研總投資2289億(不含東線治污地方批復項目)的93%,單年批復投資規模創開工以來新高。

(2)南水北調重大水利基金管理擴展閱讀

南水北調工程的意義在於:

1、解決北方缺水問題;

2、增加水資源承載能力,提高資源的配置效率;

3、使中國北方地區逐步成為水資源配置合理、水環境良好的節水、防污型社會;

4、有利於緩解水資源短缺對北方地區城市化發展的制約,促進當地城市化進程;

5、為京杭運河濟寧至徐州段的全年通航保證了水源。使魯西和蘇北兩個商品糧基地得到鞏固和發展。

6、優化產業結構,促進經濟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7、通過改善水資源條件來促進潛在生產力,形成經濟增長;

8、擴大內需,促和諧發展,提高了國內GDP。

『叄』 2011稅法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免什麼稅 有教育費附加么 要 確切依據!謝啦

你的理解有誤。
財稅【2010】44號文中,是指對重大水利工程 「建設基金」 免徵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不是對此工程免徵。

『肆』 重大水利建設基金是否免徵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免徵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通知》財稅〔2010〕44號文件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為支持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對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免徵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伍』 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暫行辦法

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籌集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資金,確保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的順利實施,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以下簡稱重大水利基金)是國家為支持南水北調工程建設、解決三峽工程後續問題以及加強中西部地區重大水利工程建設而設立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條 重大水利基金利用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停徵後的電價空間設立。
第四條 重大水利基金按下列原則籌集和分配:
(一)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向重大水利基金平穩過渡,保持三峽工程建設基金現行徵收政策基本不變;
(二)南水北調和三峽工程直接受益省份籌集的重大水利基金,專項用於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和三峽工程後續工作;
(三)南水北調和三峽工程非直接受益省份籌集的重大水利基金,留給所在省份用於本地重大水利工程建設。
第五條 重大水利基金在除西藏自治區以外的全國范圍內籌集,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扣除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農業排灌用電後的全部銷售電量和規定徵收標准計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全部銷售電量包括省級電網企業銷售給電力用戶的電量、省級電網企業扣除合理線損後的躉售電量(即實際銷售給轉供單位的電量)、省級電網企業銷售給子公司的電量和對境外銷售電量、企業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地方獨立電網銷售電量(不含省級電網企業銷售給地方獨立電網企業的電量,下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交易,計入受電省份銷售電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重大水利基金的具體徵收標准見附件。
第六條 重大水利基金從2010年1月1日起開始徵收,至2019年12月31日止。
第七條 除企業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和地方獨立電網銷售電量外,重大水利基金由省級電網企業在向電力用戶收取電費時一並代征。
第八條 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東、江蘇、上海、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廣東、重慶等14個南水北調和三峽工程直接受益省份(以下簡稱14個省份)電網企業代征的重大水利基金,由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負責徵收,並全額上繳中央國庫。
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福建、廣西、海南、四川、貴州、雲南、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16個南水北調和三峽工程非直接受益省份(以下簡稱16個省份)電網企業代征的重大水利基金,由當地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徵收,並全額上繳省級國庫。
第九條 對企業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和地方獨立電網銷售電量應繳納的重大水利基金,按照本辦法第八條劃分省份分別由駐當地專員辦和省級財政部門直接徵收,並分別繳入中央和省級國庫。
第十條 14個省份的重大水利基金由專員辦按月徵收,實行直接繳庫。省級電網企業、擁有自備電廠企業和地方獨立電網企業應於每月10日前向駐當地專員辦申報上月實際銷售電量(自發自用電量)和應繳納的重大水利基金。專員辦應於每月12日前完成對申報的審核,確定重大水利基金徵收數額,並向申報企業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省級電網企業、擁有自備電廠企業和地方獨立電網企業應於每月15日前,按照專員辦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所規定的繳款額,足額上繳資金。
專員辦應根據省級電網企業、擁有自備電廠企業和地方獨立電網企業全年實際銷售電量(自發自用電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對相關企業全年應繳重大水利基金的匯算清繳工作。專員辦開展匯算清繳工作時,應對電力用戶欠繳電費、電網企業核銷壞賬損失的電量情況進行審核,經確認後不計入相關企業全年實際銷售電量。
16個省份重大水利基金的具體征管辦法由當地省級財政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 擁有自備電廠企業、地方獨立電網企業應准確計量自發自用電量和銷售電量,不能准確計量的,由專員辦和省級財政部門按照其最大發電(售電)能力核定自發自用電量和銷售電量,並確定重大水利基金徵收數額。
第十二條 重大水利基金收入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第103類01款58項「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收入」。其中:專員辦對14個省份徵收的重大水利基金分別計入「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收入」項下01目「南水北調工程建設資金」和02目「三峽工程後續工作資金」;16個省份省級財政部門徵收的重大水利基金計入「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收入」項下03目「省級重大水利工程建設資金」。
第十三條 14個省份省級電網企業代征重大水利基金,由中央財政按代征額的2‰付給代征手續費,代征手續費從重大水利基金支出預算中安排,分別支付給國家電網公司和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具體支付方式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代征電網企業不得從代徵收入中直接提留代征手續費。
16個省份省級電網企業代征重大水利基金,由省級財政從本級重大水利基金支出預算中付給代征手續費,具體辦法由省級財政部門規定。
第十四條 省級電網企業應將代征的重大水利基金與其正常業務收入分賬核算。省級電網企業、擁有自備電廠企業和地方獨立電網企業應及時足額上繳重大水利基金,不得拖延繳納,如逾期不繳納的,專員辦和省級財政部門應責令其限期繳納,並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2‰的滯納金。滯納金納入本金一並核算。
第十五條 未經國務院批准,任何地方、部門和單位均不得擅自減免重大水利基金,不得調整基金徵收范圍和徵收標准。
第十六條 對重大水利基金徵收增值稅而減少的收入,由財政預算安排相應資金予以彌補,並計入「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收入」科目核算。
第十七條 重大水利基金按下列規定進行分配和使用。
(一)14個省份繳入中央國庫的重大水利基金,納入中央財政預算管理,由中央財政安排用於南水北調工程建設、三峽工程後續工作和支付三峽工程公益性資產運行維護費用、支付重大水利基金代征手續費。其中:南水北調工程建設與三峽工程後續工作之間的分配比例另行規定。
(二)16個省份繳入省級國庫的重大水利基金,納入省級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本地重大水利工程建設。
第十八條 用於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的重大水利基金,由南水北調工程項目法人根據工程建設進度提出年度投資建議,報國務院南水北調辦審查,並由國務院南水北調辦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後,納入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同時,國務院南水北調辦要編制重大水利基金年度支出預算,報財政部審核。財政部根據批準的年度投資計劃、基金收支預算和基金實際徵收入庫情況安排資金。
重大水利基金用於南水北調工程建設,暫作為中央資本金管理。
第十九條 用於三峽工程後續工作的重大水利基金,按照經國務院批準的《三峽工程後續工作規劃》要求安排使用,具體使用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繳入中央國庫的重大水利基金在滿足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和三峽工程後續工作需要後的結余資金,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提出分配和使用意見,報國務院確定。
第二十一條 繳入省級國庫的重大水利基金,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統籌安排,並由省級財政部門編制年度基金收支預算。省級財政部門根據批準的年度投資計劃、基金收支預算和基金實際徵收入庫情況安排資金。
16個省份要將重大水利基金年度收支情況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備案。
第二十二條 重大水利基金應嚴格按規定安排使用,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余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
重大水利基金的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重大水利基金支出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列第213類04款70項「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支出(南水北調工程建設)」、71項「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支出(三峽工程後續工作)」、72項「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支出(地方重大水利工程建設)」。
第二十四條 各級財政、發展改革、水利、審計、監察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重大水利基金徵收、撥付、使用和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基金按規定征繳和使用。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多征、減征、緩征、停徵,或者侵佔、截留、挪用重大水利基金的單位及責任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進行處罰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16個省份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重大水利基金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同時停止徵收,原涉及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徵收使用管理的文件一律廢止。

『陸』 水利基金

水利基金是用於水利建設的專項資金,由中央水利建設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組成。中央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於關系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的大江大河重點工程的維護和建設。地方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於城市防洪及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維護和建設。跨流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大水利建設工程和跨國河流、國界河流我方重點防護工程的治理費用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負擔。

『柒』 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是由政府收取的嗎

是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城市建設附加費、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由供電企業代政府收。

『捌』 關於南水北調水利基金的問題

沒有聽說過南水北調水利基金,你最好問清楚他們是哪裡的,有沒有相關證件等等,以免上當。你也可以打電話咨詢河南省南水北調辦公室。電話可以通過114來查詢。

『玖』 上繳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收入在哪個科目核算

水利建設基金應按照銷售收入0.1%計提交納
計提: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水利建設基金
貸:應交稅費-水利建設基金
繳納:
借:應交稅費-水利建設基金
貸:銀行存款

『拾』 水利基金的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水利建設步伐,提高大江大河防洪抗旱能力,改變重點水利工程設施和江河防洪體系建設滯後的狀況,緩解水資源供需矛盾,促進社會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建立水利建設基金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中央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一)從中央有關部門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中提取3%。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中央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項目包括:車輛購置附加費、港口建設費、鐵路建設基金、市話初裝費、郵電附加、中央分成的電力建設基金。
(二)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可用於水利建設基金的資金。
第四條 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一)從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中提取3%。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項目包括:養路費、公路建設基金、車輛通行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門的駕駛員培訓費、地方分成的電力建設基金、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業管理費、征地管理費、市政設施配套費。
(二)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要從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不少於15%的資金,用於城市防洪建設。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包括:北京、天津、沈陽、盤錦、長春、吉林、哈爾濱、齊齊哈爾、佳木斯、鄭州、開封、濟南、合肥、蕪湖、安慶、淮南、蚌埠、上海、南京、武漢、黃石、荊州、南昌、九江、長沙、岳陽、成都、廣州、南寧、梧州、柳州市,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
(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徵收的用於水利工程和防洪設施建設的各項基金(資金、附加、收費),統一納入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第五條 中央水利建設基金的劃轉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計委、水利部另行制定。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劃轉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照中央水利建設基金劃轉辦法,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制定。
第六條 水利建設基金首先要用於現有的水利工程建設,具體使用范圍:
(一)中央水利建設基金專項用於:大江大河重點治理工程維護和建設;大江大河防汛抗洪設施維護和水毀工程修復;大江大河的清淤除障及流域內蓄滯洪區安全建設;全國性防汛抗旱通訊和信息系統維護和建設;其他經國務院批準的全局性水利工程。
(二)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專項用於:地方重點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地方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地方重點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設;重點防洪城市的防洪設施建設;地方水利工程維護;其他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水利工程項目。
第七條 水利建設基金屬於政府性基金,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的規定,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列收列支。每年年初分別由中央和省級水利部門根據水利建設規劃,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年度基金使用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撥付資金。其中,用於現有水利工程基本建設的水利建設基金,要分別納入中央和地方基本建設投資計劃。水利建設基金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余可結轉下年安排使用。
第八條 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設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計劃部門要對水利基本建設項目進行嚴格審查。年終,中央和地方水利部門應按財政隸屬關系,分別編制水利建設基金收支決算報表;屬於基本建設的支出,還應按規定編制基本建設財務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九條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任意提高水利建設基金的徵收標准,不得擴大使用范圍,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各級財政、計劃、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的監督檢查,違者要嚴肅處理。
第十條 本辦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實行,到2010年12月31日止。
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財政部、國家計委、水利部備案。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計委、水利部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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