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銀行能投資股票和基金嗎如果能投的話有什麼限制或者是管理規定的
好像不能直接投吧 都是通過控股參股等形式來操作吧
2.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銷售活動,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市場健康發展,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基金銷售,包括基金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等活動。
基金銷售機構是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注冊的其他機構。
其他基金服務機構就其參與基金銷售業務的環節適用本辦法。其他基金服務機構包括為基金銷售機構提供支付結算服務、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監督、份額登記等與基金銷售業務相關服務的機構。
第三條 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基金投資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活動,應當遵守基金合同、基金銷售協議的約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誠實守信,勤勉盡責,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
第五條 基金銷售結算資金是基金投資人的交易結算資金,涉及基金銷售結算專用賬戶開立、使用、監督的機構不得將基金銷售結算資金歸入其自有財產。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相關機構破產或者清算時,基金銷售結算資金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
基金銷售結算資金是指由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機構或者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等基金銷售相關機構歸集的,在基金投資人結算賬戶與基金財產託管賬戶之間劃轉的基金申購(認購)、贖回、現金分紅等資金。
第六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基金銷售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依據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對基金銷售活動進行自律管理,並對基金銷售人員進行資格管理。
基金銷售機構及基金銷售服務機構可以加入基金業協會,接受行業協會的自律管理。第二章 基金銷售機構第八條 基金管理人可以辦理其募集的基金產品的銷售業務。商業銀行(含在華外資法人銀行,下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獨立基金銷售機構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應向工商注冊登記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進行注冊並取得相應資格。
第九條 商業銀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獨立基金銷售機構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申請注冊基金銷售業務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二)財務狀況良好,運作規范穩定;
(三)有與基金銷售業務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其他設施;
(四)有安全、高效的辦理基金發售、申購和贖回等業務的技術設施,且符合中國證監會對基金銷售業務信息管理平台的有關要求,基金銷售業務的技術系統已與基金管理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相應的技術系統進行了聯網測試,測試結果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
(五)制定了完善的資金清算流程,資金管理符合中國證監會對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管理的有關要求;
(六)有評價基金投資人風險承受能力和基金產品風險等級的方法體系;
(七)制定了完善的業務流程、銷售人員執業操守、應急處理措施等基金銷售業務管理制度,符合中國證監會對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的有關要求;
(八)有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
(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商業銀行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除具備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專門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
(二)資本充足率符合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三)最近3年內沒有受到重大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四)公司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低於該部門員工人數的1/2,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管理人員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熟悉基金銷售業務,並具備從事基金業務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關機構5年以上的工作經歷;公司主要分支機構基金銷售業務負責人均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五)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以及郵政儲蓄銀行等取得基金從業資格人員不少於30人;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在華外資法人銀行等取得基金從業資格人員不少於20人。
第十一條 證券公司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除具備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專門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
(二)凈資本等財務風險監控指標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三)最近3年沒有挪用客戶資產等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四)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最近3年內沒有受到重大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五)沒有發生已經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公司正常運作的重大變更事項,或者訴訟、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項;
(六)公司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低於該部門員工人數的1/2,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管理人員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熟悉基金銷售業務,並具備從事基金業務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關機構5年以上的工作經歷;公司主要分支機構基金銷售業務負責人均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七)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少於30人。
第十二條 期貨公司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除具備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專門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
(二)凈資本等財務風險監控指標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三)最近3年沒有挪用客戶保證金等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四)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最近3年內沒有受到重大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五)沒有發生已經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公司正常運作的重大變更事項,或者訴訟、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項;
(六)公司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低於該部門員工人數的1/2,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管理人員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熟悉基金銷售業務,並具備從事基金業務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關機構5年以上的工作經歷;公司主要分支機構基金銷售業務負責人均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七)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少於20人。
第十三條 保險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和保險代理公司。
保險公司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除具備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專門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5億元人民幣;
(三)償付能力充足率符合國務院保險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四)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最近3年內沒有受到重大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五)沒有發生已經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公司正常運作的重大變更或者訴訟、仲裁等重大事項;
(六)公司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低於該部門員工人數的1/2,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管理人員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熟悉基金銷售業務,並具備從事基金業務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關機構5年以上的工作經歷;公司主要分支機構基金銷售業務負責人均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七)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少於30人。
保險經紀公司和保險代理公司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除具備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專門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三)公司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熟悉基金銷售業務,並具備從事基金業務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關機構5年以上的工作經歷;
(四)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最近3年內沒有受到重大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五)沒有發生已經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公司正常運作的重大變更或者訴訟、仲裁等重大事項;
(六)公司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低於該部門員工人數的1/2,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管理人員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熟悉基金銷售業務,並具備從事基金業務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關機構5年以上的工作經歷;公司主要分支機構基金銷售業務負責人均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七)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少於10人。
第十四條 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除具備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專門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三)公司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熟悉基金銷售業務,並具備從事基金業務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關機構5年以上的工作經歷;
(四)持續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3個以上完整會計年度;
(五)最近3年沒有代理投資人從事證券買賣的行為;
(六)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最近3年內沒有受到重大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七)沒有發生已經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公司正常運作的重大變更事項,或者訴訟、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項;
(八)公司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低於該部門員工人數的1/2,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管理人員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熟悉基金銷售業務,並具備從事基金業務2年以上或者其他金融相關機構5年以上的工作經歷;公司主要分支機構基金銷售業務負責人均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九)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少於10人。
第十五條 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可以專業從事基金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銷售,其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除具備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合夥企業或者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形式;
(二)有符合規定的經營范圍;
(三)注冊資本或者出資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四)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合夥企業合夥人符合本辦法規定;
(五)沒有發生已經影響或者可能影響機構正常運作的重大變更事項,或者訴訟、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項;
(六)高級管理人員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熟悉基金銷售業務,並具備從事基金業務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關機構5年以上的工作經歷;
(七)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少於10人。
第十六條 獨立基金銷售機構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其股東可以是企業法人或者自然人。
企業法人參股獨立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持續經營3個以上完整會計年度,財務狀況良好,運作規范穩定;
(二)最近3年沒有受到刑事處罰;
(三)最近3年沒有受到金融監管、行業監管、工商、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
(四)最近3年在自律管理、商業銀行等機構無不良記錄;
(五)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
自然人參股獨立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從事證券、基金或者其他金融業務10年以上或者證券、基金業務部門管理5年以上或者擔任證券、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3年以上的工作經歷;
(二)最近3年沒有受到刑事處罰;
(三)最近3年沒有受到金融監管、行業監管、工商、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
(四)在自律管理、商業銀行等機構無不良記錄;
(五)無到期未清償的數額較大的債務;
(六)最近3年無其他重大不良誠信記錄。
第十七條 獨立基金銷售機構以合夥企業形式設立的,其合夥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從事證券、基金或者其他金融業務10年以上或者證券、基金業務部門管理5年以上或者擔任證券、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3年以上的工作經歷;
(二)最近3年沒有受到刑事處罰;
(三)最近3年沒有受到金融監管、工商、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
(四)在自律管理、商業銀行等機構無不良記錄;
(五)無到期未清償的數額較大的債務;
(六)最近3年無其他重大不良誠信記錄。
第十八條 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機構,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
申請期間申請材料涉及的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申請人應當自變化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工商注冊登記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更新材料。
第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依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受理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注冊申請,並進行審查,作出注冊或不予注冊的決定。
第二十條 依法必須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在收到批准文件後按照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一條 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內部控制完善,經營穩定,有較強的持續經營能力,能有效控制分支機構風險;
(二)最近1年內沒有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三)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
(四)擬設立的分支機構有符合規定的辦公場所、業務人員、安全防範設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五)擬設立的分支機構有明確的職責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六)擬設立的分支機構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少於2人;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時已經設立的分支機構,應當符合上述條件。
第二十二條 獨立基金銷售機構設立分支機構,變更經營范圍、注冊資本或者出資、股東或者合夥人、高級管理人員的,應當在變更前將變更方案報工商注冊登記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經營期間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少於10人或者分支機構經營期間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少於2人的,應當於5個工作日內向工商注冊登記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並於30個工作日內將人員調整至規定要求。
獨立基金銷售機構按照前款規定備案後,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根據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進行持續動態監管。對於不符合基金銷售機構資質條件的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予改正的,取消基金銷售業務資格。
第二十三條 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將機構基本信息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定期更新。
第二十四條 基金銷售機構合並分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按下述原則管理:
(一)基金銷售機構新設合並的,新公司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向工商注冊登記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進行注冊,在新公司未完成注冊前,合並方基金銷售業務資格部分終止,新公司6個月內仍未完成注冊的,合並方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終止;
(二)基金銷售機構吸收合並且存續方不具備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存續方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向工商注冊登記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進行注冊,在存續方完成注冊前,被合並方基金銷售業務部分終止,存續方6個月內仍未完成注冊的,被合並方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終止;
(三)基金銷售機構吸收合並且被合並方不具備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在被合並方分支機構(網點)符合基金銷售規范要求後,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要求備案,同時按照基金銷售信息管理平台的相關要求將系統整合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四)基金銷售機構吸收合並,合並方和被合並方均具備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合並方應當按照基金銷售信息管理平台的相關要求將系統整合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五)基金銷售機構分立的,新公司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向工商注冊登記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進行注冊。
基金銷售業務資格部分終止的,基金銷售機構可以辦理銷戶、贖回、轉託管轉出等業務,不得辦理開戶、認購、申購等業務。第三章 基金銷售支付結算第二十五條 基金銷售機構可以選擇商業銀行或者支付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業務。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機構應當確保基金銷售結算資金安全、及時、高效的劃付。
第二十六條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選擇具備下列條件的商業銀行或者支付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業務:
(一)有安全、高效的辦理支付結算業務的信息系統。該信息系統應當具有合法的知識產權,且與合作機構及監管機構完成聯網測試,測試結果符合國家規定標准;
(二)制訂了有效的風險控制制度;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七條 從事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業務的商業銀行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
商業銀行為基金銷售機構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應當根據商業銀行從事支付結算服務的價格收取相關費用。商業銀行收取超出支付結算服務費用的,應當與基金銷售機構簽訂銷售協議,並提供基金銷售相關服務,履行基金銷售相關責任。
第二十八條 從事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業務的支付機構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取得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支付業務許可證》,且公司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業務賬戶應當與公司其他業務賬戶有效隔離。
第二十九條 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機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可以在具備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或者從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的指定商業銀行開立基金銷售結算專用賬戶。
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機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開立基金銷售結算專用賬戶時,應當就賬戶性質、賬戶功能、賬戶使用的具體內容、監督方式、賬戶異常處理等事項以監督協議的形式與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監督機構做出約定。
基金銷售結算專用賬戶是指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機構或者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用於歸集、暫存、劃轉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的專用賬戶。
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監督機構是指在基金銷售結算資金流轉過程中,對基金銷售相關機構開立、使用銷售賬戶的行為和基金銷售結算資金劃轉流程承擔監督職責的商業銀行或者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第三十條 基金銷售結算專用賬戶的啟用、變更和撤銷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證監會及賬戶開立人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第三十一條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以基金投資人的結算賬戶作為其申購資金的銀行賬戶。第四章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基金宣傳推介材料,是指為推介基金向公眾分發或者公布,使公眾可以普遍獲得的書面、電子或者其他介質的信息,包括:
(一)公開出版資料;
(二)宣傳單、手冊、信函、傳真、非指定信息披露媒體上刊發的與基金銷售相關的公告等面向公眾的宣傳資料;
(三)海報、戶外廣告;
(四)電視、電影、廣播、互聯網資料、公共網站鏈接廣告、簡訊及其他音像、通訊資料;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宣傳推介材料,應當事先經基金管理人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和督察長檢查,出具合規意見書,並自向公眾分發或者發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主要經營活動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其他基金銷售機構的基金宣傳推介材料,應當事先經基金銷售機構負責基金銷售業務和合規的高級管理人員檢查,出具合規意見書,並自向公眾分發或者發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工商注冊登記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機構備案。
第三十四條 製作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的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對其內容負責,保證其內容的合規性,並確保向公眾分發、公布的材料與備案的材料一致。
第三十五條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必須真實、准確,與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說明書相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二)預測基金的證券投資業績;
(三)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四)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募集或者管理的基金;
(五)誇大或者片面宣傳基金,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使投資人認為沒有風險的或者片面強調集中營銷時間限制的表述;
(六)登載單位或者個人的推薦性文字;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可以登載該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過往業績,但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個月的除外。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登載過往業績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基金合同生效6個月以上但不滿1年的,應當登載從合同生效之日起計算的業績;
(二)基金合同生效1年以上但不滿10年的,應當登載自合同生效當年開始所有完整會計年度的業績,宣傳推介材料公布日在下半年的,還應當登載當年上半年度的業績;
(三)基金合同生效10年以上的,應當登載最近10個完整會計年度的業績;
(四)業績登載期間基金合同中投資目標、投資范圍和投資策略發生改變的,應當予以特別說明。
第三十七條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登載該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過往業績,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行業公認的准則計算基金的業績表現數據;
(二)引用的統計數據和資料應當真實、准確,並註明出處,不得引用未經核實、尚未發生或者模擬的數據;
對於推介定期定額投資業務等需要模擬歷史業績的,應當採用我國證券市場或者境外成熟證券市場具有代表性的指數,對其過往足夠長時間的實際收益率進行模擬,同時註明相應的復合年平均收益率;此外,還應當說明模擬數據的來源、模擬方法及主要計算公式,並進行相應的風險提示;
(三)真實、准確、合理地表述基金業績和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基金業績表現數據應當經基金託管人復核或者摘取自基金定期報告。
第三十八條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登載基金過往業績的,應當特別聲明,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並不構成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
第三十九條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對不同基金的業績進行比較的,應當使用可比的數據來源、統計方法和比較期間,並且有關數據來源、統計方法應當公平、准確,具有關聯性。
第四十條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附有統計圖表的,應當清晰、准確
3. 如何在銀行的私人銀行部募集lp基金
一、現實選擇
目前,國內各大商業銀行正謀劃轉型與PE聯手。在信貸緊縮的大宏觀背景下,一向財大氣粗的銀行以息差為主的盈利模式受到了嚴重沖擊,不得不尋找新的贏利點。如果銀行涉足更多的直接融資業務,並採用多樣化的經營模式,比如進行資產管理,增加中間業務,增大對中小企業和民營企業的貸款力度,那麼,針對不同貸款者的利差仍有可能擴大。在眾多的直接融資業務中,PE業務恰恰最符合其標准。一般來說,在銀行的理財產品當中,PE業務的規模往往為幾億或幾十億元,存續期一般為5~7年,如果銀行介入,顯然PE很容易拉到銀行資金,而銀行也可以收取一定手續費和託管費。
二、與銀行合謀,對PE有哪些好處?
銀行在積極尋找PE,PE也願意和銀行合作。與掌握了大量信息、渠道和客戶資源優勢的商業銀行合作,PE基金無疑找到了一棵可以依靠的「大樹」。隨著私人財富不斷增長,加之創業板創富效應顯現,富裕人群投身中國PE市場的熱情空前高漲。而且,鑒於銀行公信力俱佳,GP(管理合夥人)似乎更願意通過各大銀行的私人銀行理財部,與掌握雄厚資產的LP(有限合夥人,即投資人)接觸,這樣可以過濾掉尋找投資人的步驟,減少溝通成本。以曾與工行合作的優勢資本為例,對其來說,第一期人民幣基金的規模並不大,大概為5~10億人民幣,但是其客戶資源和項目資源的渠道卻拓寬了很多。第一期之後,還有第二期、第三期,從而形成一個比較穩定的長期通道,保障基金來源的持續性,而不是今天通過這個渠道,明天通過另一個渠道去募集。
三、銀行與PE二者是如何合作?
經整理歸類,銀行與PE機構合作,一般有以下四條路徑:
1、曲線直投。這指的是商業銀行在境外設立下屬直接投資機構,再由該下屬機構在國內設立分支機構,投資於國內非上市公司股權的一種方式。目前採取這種方式參與股權投資的主要是中銀、建行、工行等國有大型商業銀行。一般來說,曲線直投成本較高。
2、間接直投。相對於國有大型商業銀行而言,股份制商業銀行可以間接方式——搭建綜合金融服務平台的方式,來搶灘股權投資市場,為有需求的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基金及企業提供投融資相關的「一條龍」金融專業服務,拓展中間業務。這里的「一條龍」指股份制商業銀行與PE的合作,除了最開始幫助PE基金募集基金以外,還可以將其認為不錯的貸款項目提供給PE進行股權投資,獲取不菲的中介收入,或者為PE投資過的項目進行貸款,讓二者更緊密地結合在一起。有PE進入的企業,由於先期做過盡職調查,相當於先替銀行進行了"體檢",因此銀行可以有選擇地跟進貸款,使二者實現雙贏。
3、期權貸款(也稱選擇權貸款)。通過期權貸款,銀行也可以試水PE。不過,由於受《商業銀行法》的限制,商業銀行不能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但是可以通過期權貸款這種變通方式,實現獲取股權溢價收益的目的。目前中國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等國有控股銀行已經開始嘗試。具體操作方式是:由銀行牽頭與PE合作組建財團,為借款客戶提供服務。在貸款協議簽訂時,約定可把貸款作價轉換成相應比例股權期權,但是銀行不能持有期權,而是由PE持有,在行權期內行權。等到客戶成功實現IPO後,PE拋售股權,銀行與PE按之前約定比例分享客戶上市後的股權溢價收益。。利潤分成沒有統一標准,由銀行和PE基金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協商而定。如果銀行議價能力強的話,甚至可以得到項目投資收益後20%的提成,這相當於PE基金的業績提成水平,利潤分成十分可觀。
4、有限合夥。指通過信託渠道發行私募股權信託計劃,曲線進軍直接融資。雙方的合作模式也是多種多樣的,甚至包含通過一定辦法來設立基金,曲線擔當GP的LP,當然,具體操作起來還涉及很多細節。這個路徑的操作辦法為:銀行先找一家創投公司,聯合信託公司募集信託資金,然後成立有限合夥公司,將來以有限合夥人公司身份入股所投資的企業,從而避免使用信託公司的名義。這樣,私募股權投資可以規避上市審核監管。
四、對銀行來說,PE業務顯然是一塊「肥肉」。以做PE業務最早的招商銀行為例,早在2007年,當其他銀行還不知「PE」為何時,招商銀行已借其私人銀行部門布局PE業務。據悉,招商銀行與PE基金合作主要涉及以下幾項費用:一是募集費,指銀行為PE基金提供募集服務所收取的費用,一般按照基金規模的1%~2%收費。二是託管費,指銀行通過自身渠道及網路幫助PE基金募集完成之後,根據二者合作協議,PE基金需要將募集到的資金委託銀行進行託管,一般為千分之一。三是中介費,指商業銀行為PE推薦自身客戶中有成長潛力的中小企業或者推薦項目,由此獲取推薦費用。一般來說,商業銀行推薦企業成功後,PE基金要支付給他們1%-5%的中介費。四是收益分成。一般來說,如果銀行通過其旗下的私人銀行部門為PE基金募集,除了收取募集費用以外,還要切走一定數額的PE基金的管理費,同時還有一定的收益分成,一般來說,該收費標准GP(管理合夥人)管理費的0.5%-1%,收益分成的20%。資料顯示,2010年9月,招商銀行曾幫助深圳市同創偉業創業投資公司(下稱「同創偉業」)募集同創偉業-南海成長四期基金,該基金規模為10億人民幣,招行從中獲取了多少利潤?粗略計算,其中募集費1000萬元,託管費每年100萬元,以5年計算是500萬元,中介費用暫時忽略不計的話,招行至少獲得1500萬元。根據記者了解,目前與招商銀行進行合作的PE基金已達10多隻,保守估計的話,招行的利潤至少在1億左右。
4. 請問私募基金和銀行的合作方式有哪些每個合作方式的具體流程和利弊有哪些感謝!
1-按照《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進行股權投資。而銀行與私募機構合作後,通過建立金融機構戰略聯盟的形式,雙方可以獲得高成長企業「股權+債權」融資業務的收益。
2-憑借自身廣泛的客戶資源,銀行可以為戰略聯盟合作機構提供包括財務顧問、託管、現金管理等綜合服務,提高銀行中間業務收入。
3-現在尋求與私募合作的銀行從國有銀行、股份制銀行到地方城商行,無一缺位。資產荒還在持續,同時信用風險加速暴露導致投向債市的資金有所收縮,但銀行理財類資金不減,巨量的資金找不到投向,委外便成為趨勢。對於銀行來說,在理財端吸金容易,而投資端受限於原來的非標投資縮量以及債市投資到了相對飽和且風險臨界處,銀行自身投資優勢不再,吸收進來的資金需要尋找出口,而優質的私募就成了資金的重要去向之一。
4-銀行自己的投資團隊在投資債市上具有優勢,而一些有委外業務合作的券商以及基金子公司,當前主要的投向還是債市,對於A股市場的投資,私募則占據優勢。從當前市場來看,一些股票已經跌到價值窪地,機構的資金開始布局。從市場的靈敏度來說,私募顯然要敏感很多。
5-不同於委託券商資管、基金子公司進行投資的資金大部分屬於通道業務,其執行操作的許可權還是在銀行,目前這類委託給私募的資金完全屬於主動管理型。銀行看中私募機構的不是別的,而是實實在在的投資能力,銀行需要通過私募投資獲得收益。
資金的逐利性使得不少投資資金過於注重短期收益。以銀行為首的資金在委託給私募機構管理時,應該意識到在國內股票市場,對期限的控制以及止損線的設立應該放開,必須更加靈活。
5. 銀行委外資金是怎樣管理的投向私募基金會帶來哪些影響
所謂委外,就是以銀行為代表的金融機構,把資金交給外部的資產管理機構來管理。近年來,委外業務增長很快,是多種競爭因素推動的結果。考慮到委外業務增長十分快,監管部門以及銀行內部對委外的管理制度要求也十分嚴格,特別是監管機構對杠桿的限制十分明確,所以委外投資目前的發展還比較平穩。推動銀行、特別是中小銀行參與委外業務的第一個壓力,是資本充足率以及撥備等的監管合規壓力,銀行如果把這些資金放到表內來做,根據監管要求,是需要提取准備金,也需要消耗資本金的,如果轉移到表外,就可以迴避這些約束,也就是通常金融機構所說的商業模式的「輕型化」,從原來靠借錢給客戶賺錢,轉變為替客戶管錢來賺錢。委外業務發展的第二個壓力,是在流動性充足、但是可投資產品、可投資資產有限的約束下,銀行吸引的大量流動性需要尋找出路,這對銀行產生了另外的一個壓力,以前銀行通常最大的壓力是找資金來源,吸收存款,我90年代末期在銀行的基層銀行(中國銀行杭州分行)擔任過副行長,當時的口號是存款立行,現在則變成了資產導向,銀行關鍵是要找到好的資產,有了資產之後,再到市場上找資金就相對容易不少。第三,互聯網金融企業等的競爭,抬高了銀行的吸存成本,銀行需要找到能夠覆蓋這些高成本的資金來源的運用渠道,這樣就需要藉助外部的資產管理機構,委外自然就成為一個重要的選擇。第四,是銀行自身也缺乏專業的資產管理團隊,特別是一些中小銀行,所以委外也成為借力外部金融機構的方式,此時銀行主要就是要對外部的資產管理機構設定門檻,進行評估,看看外部的這些資產管理機構是否有能力來提供這樣的合規資產。
從不同的投資渠道來比較的話,銀行理財資金一部分直接投資,但開始更多地委外,例如委託給券商、信託、基金管理公司的子公司、以及通常所說的私募基金等等,在這個過程中,銀行既可以採取參與決策的方式,此時外部機構基本就是一個通道,還有的就是主要交給外部機構管理,銀行不參與決策,這就是狹義意義上的委外了。目前委外的形式大多是這樣的模式:通過基金公司的子公司、私募基金、以及信託計劃等設計出特定的產品,約定(獨立賬戶)一個固定收益率,假設說4%,在不同的市場條件下,這個收益率還有波動,但是基本上是委外當時金融市場的平均回報水平在波動,一位投資者在一家銀行買了一隻預期年化收益率為3.9%的理財產品,銀行由於前面所說的種種原因,決定把這一理財資金的一部分委託給某基金公司或者證券公司來做,並付給基金公司和證券公司一定的管理費,如果能做到高於3.9%的收益,證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這些委外記過還可以獲得收益分成,這樣只要風險控製得當,銀行的產品多樣化了,基金公司證券公司獲得了發展資產管理業務的資金來源,投資者有了更多的選擇。
一、首先聊聊它的起源與概念
委外業務的起源是由於近些年來城商行和農商行的理財、自營資金規模加速增長,但由於這些銀行自身投資團隊成長無法匹配,委託投資就成了銀行一個重要的資產配置渠道。
而這種由銀行之外的人來代替其內部人員,將自營資金或理財產品所吸收的資金委託給公募基金、券商、信託和私募等公司投資的新模式,有個專業的名字叫「委外投資」,這部分資金叫「委外資金」。
二、銀行委外都有哪些形式?
目前,銀行委外的形式有:通過信託計劃、基金通道等多種形式進行產品合作,約定(獨立賬戶)固定收益率。當前主流收益率在4.5%-5%。
例如和信託的合作方式,一種是銀信產品合作,銀行理財產品走信託通道進行投資;另一種是銀行的機構資金,包括銀行自己的資金,通過設立單一信託計劃,用於特定對象的貸款發放等。
券商的合作方式一般是大型券商與銀行廣泛合作,小型券商客戶以地方銀行為主。
公募基金的合作方式通常是提供多角度服務,比如根據銀行的需求,通過公募自身的方法在市場中尋找最合適的理財產品進行匹配。有時也會根據需要做有針對性的公募產品設計,不單單是簡單的通道業務。
私募的合作與公募類似,據參與過管理銀行委外資金的私募經理介紹,銀行在選擇資金接管方時,主要還是從公司的品牌、風控、投資團隊經驗、產品設計、投資策略、以外案例等方面,進行調查。
由於銀行本身的特性,它們屬於非常保守的投資人,一般來說,如果投資風險太大銀行是絕對不能接受的。
三、基本運作流程如何?
比如,你購買了某銀行預期年化收益率為4.5%的一款理財產品——天天增。
該銀行將這款理財產品銷售所得的所有資金(當然也包括你投入的資金)委託給了某家基金公司來做投資,並付給這家基金公司1%的管理費。
到約定期限後,這家基金做到了7%的年化收益,高出了銀行所約定的4.5%,於是銀行就會從收益中給基金一定比例的分成。
然後,再將你的資金+4.5%的年化收益還給你。
這樣一來,基金公司賺到了收益分成,銀行不佔用自身任何資源的情況下,也獲得了收益分成,同時也滿足了像你一樣的投資人的收益預期。可謂一舉三得。
四、給私募基金靠譜嗎?
私募基金也是委外投資的一個重要渠道,但是給私募基金靠譜嗎?
銀行的委外投資包括投資也很正常,就像個人的投資要多元化配置,既有風險低收益低的,也要有風險高收益高的,否則如何支撐較儲蓄利率高出不少的回報呢?
雖然給私募風險會高些,但國內不少私募基金專業性很強,綜合收益率不低,只要銀行能夠把握好風險控制,並不是件壞事。
相對而言,私募在投資領域的專業性,這類機構投資者能更合理地將資金配置在不同的行業中。銀行資金流向私募之後,也會有更多的資金流向工業製造業領域,來進行工業製造業的轉型升級,因此對扭轉我們經濟下行局面有積極的作用。
6. 基金投資管理人在銀行開立「基金結算賬戶」,需要什麼手續有什麼規章制度
該類結算賬戶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支取現金,屬於專用存款賬戶,管理制度可以套用賬戶管理辦法中的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專戶來辦理。
根據人民銀行規定(這個是基本規定,各家銀行要求的手續不一定一樣,但是都以此為基礎,大多要比此更嚴格),開立此類專用賬戶,需提交基金公司基本存款帳戶所有開戶資料一套、基本戶開戶許可證、證監會關於設立改基金的批復、基金公司的招募說明、基金公司內部關於申購資金管理的財務制度、如果開戶名稱加有前綴或者後綴,還需按照人民銀行的 銀發【2006】71號文件提交相關材料。
對於基金公司本身來說,必須獨立設賬,嚴格與自由資金分開核算,分戶管理。
7. 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對國內銀行混業經營趨勢有什麼影響
一、銀行系基金管理公司仍未突破"分業經營、分業監管" 嚴格意義上的"混業經營",應指某個法人機構同時經營銀行、證券、保險、信託等兩種或兩種以上業務。即至少應在組織、業務上出現交叉,如果僅僅只是股權上的交叉,還不能算作嚴格的"混業經營"。區分"混業經營"與"分業經營",是由於這兩種模式的風險特性不同,需採用的監管方法不同。相對於"分業經營","混業經營"將產生有形和無形的風險傳遞,風險爆發的"突發性、集中性"特徵更為明顯,僅使用"資本充足率"監管,即使剔除所有重復計算的資本,仍不能完全防範風險。這是因為,組織、業務交叉後,各種資產之間的風險相關性發生了變化,動態特徵更為明顯,但如果僅僅只是股權交叉,資產風險相關性的動態特徵並不會有實質改變,只要剔除重復資本計算,現有"資本充足率"為主的審慎監管仍完全有效。 從現行的《試點辦法》看,僅允許銀行投資設立基金管理公司,對於銀行與基金管理公司之間的組織、業務交叉等,通過各種防火牆加以嚴格限制。因此,現階段允許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並不意味著我國放棄"分業經營"的限制,走上了"混業經營"的國際趨勢。 當然,我們還應看到:(1)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後,利益一致性加強,可能會開發出既具有銀行特徵,又有基金特徵的產品和業務,還有可能統一銷售渠道,設立綜合性專業銷售公司,走上真正的"混業經營"。(2)任何股權交叉都不可能僅停留在"股權"合作上,必然會帶來一系列的融合,甚至利用法律上的空白地帶相互融合。因此,允許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本身雖然不能算是實現"混業經營",但為進一步走向"混業經營"創造了條件,邁向"漸進性創新逐步實現混業經營"的道路。 同樣,我國的金融監管也沒有發生實質性改變,監管部門的分工還是相對明確的,保監會管理各類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以及保險市場,銀監會管理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等,證監會管理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證券市場。即仍是實行分業監管,但各金融領域的聯系加強後,對監管部門監管的協調性要求也進一步加強了。 二、銀行銷售渠道不會弱化,基金業將出現分化 隨著我國基金市場逐步轉向開放式為主,銷售能力成為基金管理公司競爭力的重要方面。目前,基金管理公司的銷售渠道主要是三個,一是藉助銀行的銷售渠道,面向的主要是個人投資者,另一個是基金自己的銷售隊伍,面向的主要是機構投資者,再一個就是券商,但所佔的銷售比重很低。從持有人的構成看,個人投資者成為貨幣市場基金的主要持有者。2004年底的7隻基金,除招商增值個人投資者佔56.69%外,其餘的都在60%以上。也就是說,銀行是基金銷售的主渠道之一。允許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後,銀行這個銷售渠道是否會弱化? 一方面,從美國的經驗來看,1995年銀行通過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相關手續費收入占總收入的0.44%,1998年為0.82%,即基金管理公司為銀行貢獻的收入不到1%。我國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收益也並不是很高,去年某基金管理公司的資產規模達500個億,收益才2000多萬元,大部分基金管理公司虧損或微利運行。這種收益水平還不會實質改變銀行的行為。事實上,銀行通過基金託管、代銷基金,獲得可觀的中間業務收入,而且銷售產品的豐富,有助於推動其理財業務的開展,改善其產品結構,進一步提高客戶對銀行網點的依賴度與忠誠度。因此,銀行不會輕易放棄基金的銷售業務。另一方面,基金管理公司也在主動逐步弱化對銀行銷售渠道的依賴,成立自己的專業基金銷售公司,更重視與券商的合作等。但這些渠道培育需要一定的時間,也需要一個健康增長的股市。銀行作為基金銷售的主渠道這個格局,短期內不會改變。 銀行系基金管理公司對基金市場的沖擊,在於其可能改變基金業現有的市場格局。貨幣市場基金的投資難度較小,管理費用較低,僅為股票基金的三分之一左右。要想通過貨幣市場基金盈利,要有較大的基礎規模。近兩年來,貨幣市場基金在我國發展迅速,去年底只有7隻貨幣市場基金,期末基金份額609.98億元,目前已達到14隻。但由於各基金管理公司的貨幣市場基金規模仍然較小,去年底平均每隻基金不到100億元,相當多的貨幣市場基金還沒有達到盈虧平衡點。 銀行系基金與一般基金相比,其最大的優勢是依託國家、銀行信用,擁有個人投資者的高度信任,同時還擁有大量的客戶信息,能迅速做大規模,達到規模經濟,實現良性循環。基金市場將可能因此出現分化,銀行系基金管理公司將在貨幣市場基金、債券基金以及指數基金等,投資難度不大、手續費較低的市場上占據主流,一般基金管理公司則會在需要積極管理的基金品種上占優勢。20世紀70年代,美國商業銀行開始從事開放式基金的發起、管理和受託業務,1991年由銀行主管的基金公司約1100家,所管理的基金占所有基金總數的37%。 三、防火牆並不能完全避免銀行與基金的利益輸送、風險傳遞 為了防止利益輸送與風險傳遞,《試點辦法》規定了嚴格的防火牆措施,包括"法人分離、人員分離、資金分離、信息分離"等,還對資源整合產生的關聯交易進行了規范。但這些措施仍不能完全避免利益輸送與風險傳遞。具體來說,以下幾個因素會弱化防火牆的作用: (1)銀行信用的自然延伸。銀行系基金的最大優勢在於銀行股東背景,即使銀行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不在產品宣傳中,過度宣傳銀行背景、將基金與銀行存款進行比較,投資者也會自然的把兩者聯系起來,從而將銀行信用部分的帶入基金銷售。如果沒有強制要求基金在銷售產品時,必須向客戶明確其與銀行之間的關系,這種潛在的影響將或多或少存在。德隆事件處理過程中就曾發生過這種情況。 (2)流動資金融通等便利安排。我國當前基金,尤其是貨幣市場基金面臨的主要問題,是銷售渠道、集中贖回導致的流動性問題以及貨幣市場、債券市場存在的供給約束。銀行暢通的銷售渠道、豐富的客戶資源、雄厚的資金實力以及長期債券市場、資本市場運作經驗與積累,在這些方面具有天然的優勢。即使完全依照現有法律,銀行與基金管理公司資源整合的空間巨大。 (3)信息交流不可控。銀行除了擁有客戶信息外,試點銀行往往又是其他基金的託管銀行,則其他基金的資產組合、交投情況,銀行完全掌握。雖然規定"不得違反國家規定相互提供客戶信息資料",而"國家規定"模糊不清,另外,信息間的交流不一定通過書面方式,難取證。 四、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為融資結構調整創造了條件 基金管理公司是直接融資體系中的中介機構之一,其發展有助於提高直接融資市場的效率,有助於提高市場的深度與廣度。但基金管理公司這些功能的發揮,有賴於直接融資市場本身的發展。允許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能否改變我國現有的融資結構,取決於直接融資形式的發展,如股票、國債、企業債一級市場的發育。 當前,一方面,企業債發行仍採取嚴格的審批制度,發行額度、利率均受到嚴格的限制,發行規模有限;國債採取發行額度控制,受制於財政政策與國家收支狀況,在穩健財政政策的指導下,發行量逐步減少;股票市場融資需求旺盛,但基礎制度仍不完善,全流通、上市公司質量低、不規范等現象大量存在,擴容潛力有限,大量大企業不得不尋求海外上市。直接融資市場融資工具的供給有限,大量資金沒有投資升值的機會,即當前面臨的是供給約束,而不是需求約束。另一方面,我國的銀行體系由於不良貸款率較高,貸款與存款的期限出現一定的偏差,其正常運作高度依賴於新增存款。去年由於宏觀調控以及銀監會嚴格了資本約束,商業銀行的貸款發放有所收縮,儲蓄存款增長率下降給銀行帶來的問題並不嚴重。在不能過快降低銀行貸款增長率的情況下,銀行能承受多大的儲蓄外流? 在直接融資市場尚未發展的前提下,引導銀行儲蓄資金流向貨幣市場、資本市場,會引起貨幣市場、資本二級市場的虛假繁榮。在CPI達到3.9%的情況下,貨幣市場需求旺盛,利率不斷走低,一年期的中央銀行票據僅達到2.1555%,甚至比一年期定期存款還低0.1個百分點。2004年,我國雖然直接融資比例從14.9%上升到17.1%,但直接融資總量卻下降了261億元。同時,我們也注意到,政府部門已意識到發展資本市場的重要性,目前在銀行間市場進行企業短期融資券的試點,還積極推動企業債管理條例的修改,放棄審批與利率管制。當直接融資市場條件逐步完善後,允許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在推動融資結構調整方面會發揮出應有的重要作用。當然,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還會進一步突破利率管制,緩解資金體外循環,有助於推動債券市場的統一。
8. 基金公司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基金託管人
第二十五條 基金託管人由依法設立並取得基金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擔任。
第二十六條 申請取得基金託管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 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一)凈資產和資本充足率符合有關規定;
(二)設有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
(三)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的條 件;
(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統;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託管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 件。
第二十七條 本法第十五條 、第十八條的規定,適用於基金託管人的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從業人員。
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適用於基金託管人的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十八條 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不得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資或者持有股份。
第二十九條 基金託管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二)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三)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四)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五)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六)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七)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
(八)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九)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十)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十一)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條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第三十一條 本法第二十條的規定,適用於基金託管人。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託管人,依據職權責令整頓,或者取消基金託管資格:
(一)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二)不再具備本法第二十六條 規定的條 件;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
(一)被依法取消基金託管資格;
(二)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四)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在六個月內選任新基金託管人;新基金託管人產生前,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指定臨時基金託管人。
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託管業務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託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基金託管人或者臨時基金託管人應當及時接收。
第三十五條 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並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9. 銀行為什麼可以做基金業務
銀行基金業務是指開放式基金託管業務。目前我國商業銀行通過以銀行為主體的金融控股公司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模式來開辦基金業務。開放式基金是一種發行額可變,基金份額(單位)總數可隨時增減,投資者可按基金的報價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營業場所申購或贖回的基金。
產品特徵
一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控股股東均以銀行為主體的金融控股公司,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在法律地位是兩個完全獨立的法人主體,並且相互之間不存在「出資或者持有股份」。
二是能夠有效地在銀行和基金業務間設立防火牆,規避業務風險。
三是該模式符合目前分業監管的監管現狀,監管成本較低。
四是隨著國內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現,該模式具有較強的現實操作性。
操作流程
1.投資者若決定投資某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首先必須到該基金管理公司指定的銷售網點基金賬戶,基金賬戶用於記載投資者的基金持有情況及變更。投資者開設基金賬戶應向銷售網點提出書面申請,並出具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基金契約中規定的相應證件。這些證件通常包括:法人投資者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及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個人投資者的身份證、用於結算的銀行賬號、預留印鑒卡等。
2.然後,投資者地可以開始申購和贖回該基金管理公司所發行的開放式基金。每次申購贖回,投資者都必須到指定銷售網點填寫申購贖回申請表,若技術條件成熟也可以通過傳真、電話和互聯網發出指令。由於開放式基金的交易價格是以當日的基金凈值為准,所以客戶在申購時只能填寫購買多少金額的基金,等到申購次日早上前一天的基金凈值公布後,才會知道實際買到了多少基金份額;而贖回時,投資者只要填寫贖回份額就可以了。
3.辦理完申購贖回手續的數個工作日內,投資者可以到銷售點列印成交確認單或交割單(基金管理公司一般也會定期給投資者郵寄一段時期內的交易清單)。至此,整筆交易就全部完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