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的大病醫保保障對象為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的參保(合)人。
同時,在全省層面統一了11個設區市100個縣(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覆蓋范圍和待遇標准,統一規范大病保險管理制度和經辦服務要求,統一部署推進大病保險工作,解決了之前各地大病保險政策管理碎片化問題。
最高支付限額不低於12萬元
意
見指出,我省城鎮居民年度累計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部分醫葯費用納入大病保險支付的起付標准,由各設區市參照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
配收入確定;農村居民的起付標准,參照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確定。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參合人,起付標准下降50%。
2012年,江西城鎮居民大病保險最高支付限額最高就已達到18萬元,最低不低於12萬元。統計顯示,目前,全省城鎮居民大病保險享受待遇總人數已達19527人次,報銷金額總數為1.67億元,有效減輕了參保群眾重特大疾病負擔。
報銷比例不低於50%
意
見規定,城鎮居民在基本醫療保險補償後,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上政策范圍內醫葯費用,按原《江西省城鎮居民大病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贛人社字
〔2009〕232號)待遇規定繼續由大病保險基金支付。年度累計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部分醫葯費用,按不低於50%的比例由大病保險基金支付,具體支付標
准由各設區市確定。
農
村居民在新農合補償後,政策范圍內年度累計個人負擔部分醫葯費用和統籌區域內住院實際發生需個人負擔的政策范圍外的合規醫療費用,由大病保險基金按規定給
予保障;按住院補償辦法進行補償的門診大病、重大疾病的門診醫葯費用納入大病保險基金保障范圍,設區市可規定不予支付范圍。
按規定,農村居民納入大病保障的醫葯費用,0-5萬元,補償比例不低於50%;5-10萬元,補償比例不低於60%;10萬元以上,補償比例不低於70%。
2015年將實現城鄉大病醫保制度全覆蓋
2012年江西省已經實現了城鄉基本醫保制度全覆蓋,意見規定,力爭到2015年,基本建立覆蓋全省所有城鄉居民的大病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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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保險公司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中國保監會通知
中國保監會關於印發《保險公司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保監發〔2013〕19號
各保監局,各保險公司: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改委、衛生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民政部、中國保監會《關於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發改社會〔2012〕2605號),促進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業務健康發展,保護參保城鄉居民的合法權益,我會研究制定了《保險公司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中國保監會
2013年3月12日
保險公司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居民大病保險(以下簡稱「大病保險」),是指為提高城鄉居民醫療保障水平,在基本醫療保障的基礎上,對城鄉居民患大病發生的高額醫療費用給予進一步保障的一項制度性安排。具體做法是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城鎮居民醫保」)基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基金或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醫保」)基金中劃出一定比例或額度作為大病保險資金,通過招投標方式向符合經營資質的商業保險公司購買大病保險。
大病保險是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與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或城鄉居民醫保相銜接的大病保險業務。部分地區建立的覆蓋城鎮職工、城鎮居民、農村居民的統一的大病保險制度也可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投保人為地方政府授權的部門;被保險人為大病保險開展地區參加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或城鄉居民醫保的全部參保(合)人;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如無特別指明,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包括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第四條 保險公司開展大病保險業務,應優先維護被保險人的合法利益,通過提高運行效率、服務質量、風險管理水平、醫療服務和費用監控能力,實現大病保險業務可持續發展,樹立良好的市場信譽。
總公司開展大病保險業務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20億元或近三年內凈資產均不低於人民幣50億元;專業健康保險公司除外;
(二)滿足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專業健康保險公司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償付能力不低於100%,其他保險公司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償付能力不低於150%;
(三)在中國境內連續經營健康保險專項業務5年以上,具有成熟的健康保險經營管理經驗;
(四)依法合規經營,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五)能夠對大病保險業務實行專項管理和單獨核算;
(六)具備較強的健康保險精算技術,能夠對大病保險進行科學合理定價;
(七)具備完善的、覆蓋區域較廣的服務網路;
(八)配備具有醫學等專業背景的人員隊伍,具有較強的核保、核賠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
(九)具備功能完整、相對獨立的健康保險信息管理系統,能夠按規定向保險監管部門報送大病保險相關數據;
(十)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同一保險集團公司在一個大病保險統籌地區投標開展大病保險業務的子公司不超過一家。
保險集團公司應當整合資源,加強指導,統籌協調子公司做好大病保險業務。
第七條 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含計劃單列市分公司、總公司直管的分公司)開展大病保險業務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總公司具有開展大病保險業務資質;
(二)總公司批准同意開展大病保險業務;
(三)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四)在開展大病保險的地區配備熟悉當地基本醫保政策,且具有醫學等專業背景的專職服務隊伍,能夠提供駐點、巡查等大病保險專項服務;
(五)當地保監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中國保監會根據本辦法,公布並及時更新具有資質的保險公司總公司名單。
保監局根據本辦法和中國保監會公布的保險公司總公司名單,公布並及時更新具有資質的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含計劃單列市分公司、總公司直管的分公司)名單。
列入資質名單的保險公司可以依照本辦法開展大病保險業務。
第九條 直接保險公司總公司作為大病保險的再保險接受人或轉分保接受人時,應具備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基本條件,並應具有大病保險經營資質;其分支機構作為大病保險的再保險接受人或轉分保接受人時,該分支機構應具備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基本條件,並應具有大病保險經營資質。
第十條 具備大病保險經營資質的保險公司,在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資格條件的基礎上,可作為投標人參加大病保險投標。
第十一條 投標人應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條件作出實質性響應。投標文件應根據招標人提供的基本醫保經驗數據及提出的管理服務要求,科學預估承保風險和管理服務成本,合理確定保險費、保險金額、起付金額、給付比例,同時包括大病保障對象、保障期限、責任范圍、除外責任、結算方式、醫療管理和服務措施等內容。
投標文件應經保險公司總公司批准同意,並由總公司出具精算意見書、法律意見書和相應授權書。
第十二條 投標人不得弄虛作假,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惡意壓價競爭,不得妨礙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不得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不得以向招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競爭手段謀取中標,不得泄露招標人提供的參保人員信息。
第十三條 投標人應在投標7個工作日之前,向當地保監局報告擬投標大病保險項目的名稱、招標人、投標時間等基本情況。
保監局應全程跟蹤招投標過程,監督保險公司依法合規參與大病保險投標。對投標價格明顯偏低的,保監局要進行綜合評估,禁止惡性競爭。
第十四條 投標人在中標後,應按照招投標文件內容規定,與投保人簽訂大病保險合作協議。大病保險合作協議的期限原則上不低於三年,大病保險合同內容可每年商談確定一次。
大病保險合作協議簽署後,應在一個月內由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含計劃單列市分公司、總公司直管的分公司)報送當地保監局。
③ 保險公司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第四章 業務管理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對大病保險實行專項管理。保險公司總公司對大病保險項目進行統一審核。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可根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發布的大病保險示範條款制定大病保險專屬產品條款,大病保險專屬產品的定名應當符合下列格式:
「保險公司名稱」+「說明性文字」+「城鄉居民大病團體醫療保險」
大病保險專屬產品報中國保監會人身保險監管部備案。
保險公司不得以其他產品承保大病保險。
第十七條 大病保險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公司每年按照大病保險合作協議約定時間向投保人收取保險費。
保險公司承辦大病保險後應向社會公布保障責任和服務內容。
第十八條 保險公司應完整准確記錄並及時更新被保險人信息,信息應包括被保險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證件類別、有效身份證件號碼、社會保障號碼、聯系方式等,並與當地基本醫保對參保人的信息要求保持一致。
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信息負有保密責任。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根據投保人提供的基本醫保經驗數據,建立大病保險精算模型,科學制定產品參數、釐定費率,審慎定價。
保險公司應在經營周期中加強經驗數據積累和分析,准確、真實地分析評估大病保險經營情況,為完善大病保險的經營管理和服務提供依據。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應建立大病保險信息系統,信息系統應具備信息採集、結算支付、信息查詢、統計分析等功能。保險公司應加強大病保險信息系統的管理和維護,嚴格用戶許可權管理,確保信息安全。
保險公司應與政府有關部門加強溝通合作,實現大病保險信息系統與基本醫保信息系統、醫療救助信息系統和醫療機構信息系統的對接。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按照行業監管要求和有關規定,及時報送和提供大病保險相關報告、報表、文件、信息和資料。
第二十二條 開展大病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出現合並、分立、解散、依法被接管或撤銷、破產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應妥善處理大病保險業務相關事項,保障被保險人權益不受損失。
第二十三條 大病保險合作協議期滿,如果保險公司不再繼續承辦該大病保險項目,應配合投保人妥善做好銜接過渡工作。
第二十四條 保險公司承辦大病保險,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單位或個人支付手續費用或傭金;不得給予或者承諾給予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④ [注意]上海市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辦法公布
這個大病社保的話基本上他都是在社保裡面的,直接在上海市那個地方的,可能跟其他地方不一樣。
⑤ 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門診大病管理辦法
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門診大病管理辦法
深勞社規〔2008〕11號
第一條為保障我市社會醫療保險參保人(以下稱參保人)患門診大病的醫療待遇,規范管理,根據《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及《關於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定病種管理的指導意見》(粵勞社函〔2006〕1446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門診大病如下:
第一類包括:高血壓病(Ⅱ期及Ⅲ期)、冠心病、慢性心功能不全、肝硬化(失代償期)、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動期)、中度及中度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類風濕關節炎、系統性紅斑狼瘡、糖尿病、珠蛋白生成障礙(地中海貧血或海洋性貧血)、再生障礙性貧血、血友病、帕金森病、精神分裂症。
第二類包括:慢性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門診透析、器官移植術後(抗排異反應治療)、惡性腫瘤門診化療、放療、核素治療。
腎臟、心臟瓣膜、角膜、骨、皮膚、血管及骨髓移植後的抗排異反應治療適用於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心臟和肝臟移植後的抗排異反應治療適用於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參保人。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基金收支等情況分期分批增加門診大病病種。
第三條本辦法第一類門診大病的相關規定適用於綜合醫療保險參保人;本辦法第二類門診大病的相關規定適用於綜合醫療保險、住院醫療保險和農民工醫療保險參保人。
第四條參保人患門診大病,應在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診斷醫院(詳細名單見附件一)按以下程序辦理確診審核手續:
(一)專科主診醫師填寫《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門診大病診斷證明書》(以下簡稱《證明書》),經相應專科診斷小組2名醫師審核簽名(其中一名為該診斷小組組長),醫保辦確認蓋章後,由定點醫療機構將《證明書》內容錄入醫療保險信息系統,傳遞到市社會保險機構審核確認,《證明書》原件及相關疾病證明材料復印件由診斷醫院按月報市社會保險機構建檔保管。
參保人既往已確診患有門診大病、且近1個月繼續用葯治療者,應向診斷醫院的主診醫師提供近期門診就診記錄及原確診該疾病的相關資料(驗原件,留復印件),再按以上程序辦理。
診斷醫院應當按照門診大病的准入標准為參保人提供《證明書》。
(二)符合條件辦理異地就醫的參保人,應當由本市診斷醫院或本人在市社會保險機構備案的當地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證明書》,報市社會保險機構審核確認。
診斷醫院應將門診大病相關的專科診斷小組及醫生名單報市社會保險機構,診斷小組組長及成員應為具有本專科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在職人員;診斷小組有人員變動時,診斷醫院應及時將變動情況報市社會保險機構。
第五條參保人患門診大病、經市社會保險機構審核確認後,應持本人社會保障卡、《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門診大病專用門診病歷》和《證明書》在我市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醫,未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基金不支付其相應的社會醫療保險待遇,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發生急診搶救的;
(二)在本市社會保險機構按月領取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在國內(不含港、澳、台地區,以下同)其他地區長期居住,在居住地選定三家當地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作為其就醫門診大病(第一類)的醫療機構,並已經向市社會保險機構辦理了備案手續的;
(三)長期派駐在國內(不含港、澳、台地區,以下同)其他城市工作的本市戶籍參保人,在工作地選定三家當地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作為其就醫門診大病(第一類)的醫療機構,並已經向市社會保險機構備案的。
參保人因慢性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需要進行門診血液透析的,應在我市指定定點醫療機構(具體名單見附件二)進行血液透析。
參保人就醫時應使用《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門診大病專用門診病歷》,並妥善保管病歷及輔助檢查結果備查。參保人同時患多種門診大病的,在確認第二種門診大病時,不再領取《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門診大病專用門診病歷》。
《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門診大病專用門診病歷》可在市社會保險機構或本市診斷醫院憑本人社會保障卡、身份證和《證明書》領取,更換時應提供舊的《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門診大病專用門診病歷》備查。參保人遺失《證明書》或《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門診大病專用門診病歷》的,應憑本人社會保障卡和身份證到原診斷醫院醫保辦或市社會保險機構申請補辦(領)。
定點醫療機構應將參保人更換的病歷統一交社保機構存檔。
第六條綜合醫療保險參保人患門診大病(第一類)、經市社會保險機構審核確認後,享受以下門診醫療保險待遇:
綜合醫療保險參保人患門診大病(第一類)在門診發生的基本醫療保險和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葯品目錄內的葯品費用、診療項目目錄內的診療項目費用,由個人賬戶支付;個人賬戶不足支付的,其在一個醫療保險年度內超過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5%以上的門診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和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費用,屬於門診大病相應的門診專科範圍內的,按70%分別列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記賬范圍。門診大型設備檢查和治療項目不列入本條規定的記賬范圍。
第七條綜合醫療保險、住院醫療保險及農民工醫療保險參保人因門診大病(第二類),經市社會保險機構核准,其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按90%列入基本醫療保險大病統籌基金支付范圍,地方補充醫療費用由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按80%支付。
第八條參保人發生的門診大病(第一類)醫療費按醫療保險年度進行審核報銷,逐步實行記賬。
第九條綜合醫療保險參保人因門診大病(第一類)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門診專科醫療費,屬於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點醫療機構記賬,屬於個人支付的部分,由個人賬戶或現金支付,因個人賬戶資金不足個人所付現金也應記賬。
參保人因慢性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在門診進行血液透析的透析費用,屬於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和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費用的,由指定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記賬。
第十條參保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到市社會保險機構辦理審核報銷:
(一)在我市定點醫療機構因慢性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進行門診腹膜透析、器官移植術後(抗排異反應治療)、惡性腫瘤門診化療、放療、核素治療的;
(二)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三種情形。
第十一條定點醫療機構將門診大病的費用情況每月匯總後向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結算。
第十二條參保人被認定患門診大病(第一類),享受本辦法所規定的門診大病(第一類)待遇的有效期為兩年,如所患疾病仍未治癒、需繼續門診治療的,應在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重新辦理認定手續。
第十三條在門診大病的認定過程中,診斷醫院、參保人弄虛作假的,其所做的認定無效,參保人應重新進行門診大病的認定。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08年4月1日起實行。
第一條為保障我市社會醫療保險參保人的權益,規范參保人的就醫行為,合理使用醫療保險基金,根據《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已參加社會醫療保險的人員,包括綜合醫療保險、住院醫療保險、農民工醫療保險、生育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就醫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參保人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應出示其本人社會保障卡,將其作為參保人就醫記賬、報銷的憑證,同時持市衛生行政部門統一格式的《門診病歷本》就診,因病施治、合理用葯;就診時的病情、檢查治療和用葯等情況應在《門診病歷本》上做詳細記載。
第四條住院醫療保險、農民工醫療保險參保人應按以下規定選定本市一家社康中心,並在選定社康中心門診就醫:
(一)住院醫療保險在職參保人和農民工醫療保險參保人,由用人單位到就近的社區健康服務中心或社區醫療服務站申請選定;
(二)農村城市化人員以村或股份公司為單位參保的,由村或股份公司到就近的社區健康服務中心或社區醫療服務站申請選定;
(三)其他人員由本人根據住所地,到就近的社區健康服務中心或社區醫療服務站申請選定。
第五條參保人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時使用基本醫療保險和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的目錄葯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按《辦法》規定支付。
參保人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時發生的屬於本辦法附件一所列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償付。
生育醫療保險參保人在就醫時發生的屬於本辦法附件二規定的醫療費用由生育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六條參保人到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醫時,應按以下規定進行:
(一)持門診病歷本、本人社會保障卡就診;
(二)患門診大病的參保人就醫時應持本市社會醫療保險門診大病專用門診病歷本;
(三)參保人門診就醫時不得將本人社會保障卡轉借他人使用,不得要求超量開葯、非治療性的葯品、修改病歷,不得以葯換葯、以葯換物、套取現金。
第七條參保人到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就醫時,應按以下規定進行:
(一)辦理入院手續時應提供本人社會保障卡、身份證、在入院證明書上由本人或其家屬簽名並按指紋;
(二)辦理入院手續時不能提供社會保障卡的,應在辦理入院手續之日起三日內提供,逾期不提供的,其住院醫療費用不予記賬;
(三)住院治療期間,應配合醫生積極治療;
(四)不得掛床、冒名住院,不得輕病入院;
(五)符合出院條件的,不得延遲出院;
(六)出院時不得超量帶葯、帶診療項目,參保人出院後所做檢查、化驗的費用不得記入住院賬目內;
(七)農民工醫療保險參保人應在選定社康中心的結算醫院住院治療;
(八)農民工醫療保險參保人因病情需要轉診的,應由原結算醫院出具轉診證明逐級轉診,或轉診到市內同級或上一級有專科特長的醫療機構。
(九)參保人不得違反醫療原則,提出其他不合理的醫療、用葯要求;
第八條參保人辦理市外轉診就醫時,應按以下規定進行:
(一)所患疾病本市能診治的,不得要求市外轉診;
(二)市外轉診時應按所轉診的項目治療,若再轉診的需再開具轉診證明;
(三)轉診證明或異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介紹信不得多次使用;
(四)轉診證明或異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介紹信一個療程有效;需回原收診醫療機構住院復診的,不用辦理轉院手續,但應在復診前到社會保險機構辦理復診備案手續;需再次轉診市外就醫的,需重新辦理轉診審批手續;
(五)轉出醫院應為當地非盈利性的、三級以上的定點醫療機構。
第九條長期派駐在國內其他城市工作的本市戶籍參保人或者退休後居住在國內其他城市的參保人在當地就診時,應按以下規定進行:
(一)參保人選擇三家當地的定點醫療機構作為當地就醫的醫療機構,並向市社會保險機構備案;
(二)參保人在當地選定的醫療機構就醫,按《辦法》規定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參保人備案之前在當地醫療機構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自行市外就醫處理;
(三)參保人參返回本市工作或定居的,應及時向市社會保險機構取消備案。
第十條長期派駐在國內其他城市工作的本市戶籍參保人或者退休後居住在國內其他城市的參保人在當地選擇定點醫療機構應按以下規定進行:
(一)填寫《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參保人異地就醫定點醫療機構登記表》(一式三份);
(二)選擇三家當地鎮(鄉)級以上的公立醫療機構作為其就醫的醫療機構,經該醫療機構蓋章後,報當地社保機構審核蓋章;
(三)由參保單位或本人持蓋章後的登記表單位到所屬社會保險機構辦理備案;
(四)符合當地就醫備案條件的,由社會保險機構出具備案憑證。
第十一條經市社會保險機構審核確定為門診大病的參保人就醫的,按《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門診大病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生育醫療保險參保人,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其進行圍產期產前檢查、分娩住院、產後訪視、計劃生育手術(不含嬰兒費用)時,應按以下規定進行:
(一)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時出具本人社會保障卡、本人身份證、病歷本、結婚證和計劃生育服務證(計劃生育證明);
(二)程序在內地人員的就醫(二)(((((9在國內其他城市進行圍產期產前檢查、分娩住院、產後訪視和計劃生育手術(不含嬰兒費用)的,按《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現金報銷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參保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社會保險機構可進行調查,參保人應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並提供相關材料:
(一)月普通門診就診次數累計15次以上的;(每四小時人次)
(二)連續三個月內普通門診就診次數累計30次以上的;(每四小時人次)
(三)月內門診醫療費用累計6000元以上的;
(四)同一醫保年度內普通門診醫療費用累計20000元以上的。
(五)住院保險參保人在一個醫療保險年度內門診費用總額超過800元。
(六)腫瘤放、化療等月門診費用大於1萬元的;
(七)尿毒症透析月門診費用大於1.5萬元的;
(八)腎移植術後抗排異治療月門診費用大於1.5萬元的;
(九)弄虛作假參保的;
(十)將本人的社會保障卡轉借他人使用的,冒用他人社會保障卡的;
(十一)將本人社會保障卡存放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零售葯店的;
(十二)經舉報有違反《辦法》規定行為的;
(十三)其他違規情形。
第十四條參保人有本辦法第十三條情形的,社會保險機構可通知參保人在10個工作日內,攜帶本人社會保障卡、身份證、病歷本、醫療費用收費收據等資料,到社會保險機構說明情況。參保人逾期不說明情況或說明理由不充分的,社會保險機構可立案調查,並自立案調查之日起暫停其社會醫療保險記賬,並書面通知參保人。
暫停社會醫療保險記賬的參保人仍享受社會醫療保險待遇,但改為現金結算,其現金支付的醫療費用按《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現金報銷管理辦法》的規定審核報銷。
市社會保險機構應當在暫停社會醫療保險記賬之日起90日內完成核實工作,並於10個工作日內送達。
第十五條調查核實後,市社會保險機構將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未違反社會醫療保險規定的,自核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恢復其社會醫療保險記賬;
(二)有違反社會醫療保險規定的,由市社會保險機構按《辦法》相關規定查處;
(三)參保人有犯罪嫌疑的,市社會保險機構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離休人員及一至六級殘疾軍人的就醫管理參照此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原《深圳市城鎮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參保人就醫管理辦法》(深社保發〔2003〕82號)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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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大病保險實施辦法
一、農村大病醫療保險報銷流程
1、救助對象向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2、村(居)民委員會接到申請後,應對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申請人家庭收入的情況進行調查核實,並將調查核實意見提交村(居)民代表會議進行民主評議;
3、經村(居)民代表會議民主評議後,由村(居)民代表會議提出民主評議意見,並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在村(居)務公開欄內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於3日;
4、對公示無異議的,由村(居)民委員會提出初審意見,並將其他材料一並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
5、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村(居)民委員會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並將審核意見和其他材料報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批;
6、縣(市、區)民政部門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填寫批准意見和救助金額,發放由市民政局、衛生局統一印製的《城鄉困難居民大病醫療救助證》,並送同級財政部門復核;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應及時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二、個人申請提供以下材料:
1、醫療救助申請書;
2、戶口簿、申請救助人身份證;
3、農村(城鎮)低保證復印件;
4、申請救助人住院的出院證明、轉院證明;
5、住院醫療費用發票原件;
6、醫療診斷書、病歷復印件。
三、農村門診大病醫療保險報銷比例
對於農村門診大病醫療保險報銷比例,其起付線標准為2萬元,超過2萬元的,可經由大病醫保報銷。在起付線以上的,大病醫保報銷比例為:
1、2萬元-5萬元的,大病醫療保險的可按照50%報銷
2、5萬元-10萬元的,大病醫療保險的可按照60%報銷
3、10萬元以上的,大病醫療保險可按照70%報銷。
(6)大病保險經辦業務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新農合免賠
1、因打架、斗毆、酗酒、自傷、自殘、自殺、戒毒、違法犯罪、工傷、糾紛、毀容、性傳播疾病、交通事故等所致的傷殘;故意犯罪、拒捕和其他故意行為所致的傷殘
2、鑲牙、義肢、各種美容健美項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矯形近視眼、矯正術氣功療法音療法和保健性的營養療法磁療等費用
3、各種預防接種、保健性醫葯費用和自購葯品費、未經批准使用非基本葯物的費用
4、住院期間的伙食費、陪護費、營養費、空調費、救護車費、保溫箱費、特殊醫用材料費,超過普通病房床位的費用
5、未經批准不在指定的醫療機構(在營利性醫院就診的)住院所發生的醫葯費用、超范圍項目的檢查費
6、城鎮職工醫療保險不能報銷的診療項目和葯費
7、住院不予補償和支付部分費用范圍
⑦ 保險公司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七章 風險調節
第四十一條 保險公司經營大病保險應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原則。
保險公司應合理定價,與投保人協商合理確定大病保險賠付率、費用加利潤率。
第四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與投保人協商建立動態風險調節機制,採取合理方式,對保險期間的超額結余和政策性虧損等盈虧情況進行風險調節,確保大病保險業務可持續發展。
第四十三條 保險公司應根據大病保險實際經營結果、醫保政策調整和醫療費用變化情況,依據大病保險合作協議與投保人協商調整下一保險期間的保險責任、保險費率等。
第四十四條 保險公司應與投保人協商,在一個保險期間內因當地基本醫保政策調整或其他政策性因素導致的大病保險業務虧損,應由投保人進行相應補償。
⑧ 大病醫保手續怎麼辦理
大病保險也算是醫療保險,醫療保險有多種,如何搭配好才能獲得全面你的醫療保障呢?請看這篇文章《醫療保險正確的配置方式應該是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