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日前印發辦法,規范地方政府債券信息公開平台管理,進一步推進地方政府債務信息公開。
地方政府債券信息公開平台,是由財政部組織建設的全國統一的地方政府債務信息公開官方平台,注冊網站名稱為「中國地方政府債券信息公開平台」,注冊網站域名為www.celma.org.cn。
根據財政部印發的《地方政府債券信息公開平台管理辦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應當按照地方政府債務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組織本地區各級財政部門通過公開平台公開地方政府債務相關信息。地方政府債務相關信息包括地方政府債務數據和相關文本信息。
辦法明確,地方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公開辦法等制度規定,在公開平台相應欄目及時公開地方政府債務限額、余額,地方政府債券發行、項目、還本付息、重大事項、存續期管理,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指標、財政狀況等相關信息。
辦法稱,財政部負責公開平台建設和管理,指導地方政府債務信息公開工作。地方財政部門及相關單位按照誰製作、誰公開、誰負責的原則,對地方政府債務相關信息公開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規范性、及時性負責。
❷ 國債資金管理辦法
各個地區不同的,您是要什麼地區的?
❸ 儲蓄國債(電子式)管理辦法的內容
第一條 為了規范儲蓄國債(電子式)管理,維護投資者和儲蓄國債承銷團成員(以下簡稱承銷團成員)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儲蓄國債(電子式),是指財政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行,通過承銷團成員面向個人銷售的、以電子方式記錄債權的不可流通人民幣國債。
第三條 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制訂儲蓄國債(電子式)相關政策。
第四條 財政部委託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國債登記公司)為財政部開發和維護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管理信息系統,用於管理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額度分配和接收、核對、記錄承銷團成員銷售和持有儲蓄國債(電子式)數據;制定數據傳輸規范,下發系統參數;協助財政部完成資金清算;提供管理信息和投資者儲蓄國債(電子式)託管余額復核查詢服務等。 第五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對象為個人。承銷團成員不得向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任何機構銷售儲蓄國債(電子式),可按照本辦法等規定持有投資者提前兌取的儲蓄國債(電子式)。
第六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以100元面值單位發行和辦理相關業務。
第七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從開始發行之日起計息,付息方式分為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和定期付息。財政部於付息日或還本日通過承銷團成員向投資者支付利息或本金。
第八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按實際天數計息,不計復利(具體計息規則見附1)。本辦法生效前發行的各期儲蓄國債(電子式)計息規則按原辦法執行。
第九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不可流通轉讓,可提前兌取、質押貸款、非交易過戶等。
第十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實行兩級託管,國債登記公司為一級託管機構,承銷團成員為二級託管機構。國債登記公司和承銷團成員分別對一級和二級託管賬務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負責。
第十一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實行兩級資金清算,財政部與承銷團成員進行一級資金清算,承銷團成員與投資者進行二級資金清算。二級資金清算通過投資者指定的人民幣結算賬戶進行。 第十二條 承銷團成員通過各自營業網點櫃台和其他經批準的渠道,為投資者辦理以下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
(一)為投資者開立個人國債二級託管賬戶(以下簡稱個人國債賬戶),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託管和個人國債賬戶相關業務。
(二)為投資者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相關資金清算。
(三)為投資者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認購、付息、還本、提前兌取、非交易過戶、質押貸款等業務,為投資者開立儲蓄國債(電子式)持有證明(財產證明)。
(四)進行儲蓄國債(電子式)政策宣傳,為投資者提供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條件、業務操作規程等信息咨詢和國債託管余額查詢等服務。
承銷團成員應開發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處理系統(以下簡稱業務處理系統)用於支持上述業務的辦理。
第十三條 投資者首次購買儲蓄國債(電子式),需持有效身份證件在承銷團成員開立個人國債賬戶,用於記載投資者持有儲蓄國債(電子式)的期次、數量及變動等情況。投資者在同一承銷團成員只能開立一個個人國債賬戶。
如投資者已經在承銷團成員開有個人國債賬戶用於記賬式國債櫃台交易,投資者可以直接使用該賬戶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無需重復開戶。
第十四條 個人國債賬戶比照《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85號) 實行實名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
第十五條 國債登記公司和承銷團成員應依法為投資者個人國債賬戶信息以及賬戶內的儲蓄國債(電子式)託管情況保密。
第十六條 投資者可到賬戶所在的承銷團成員注銷本人託管余額為零的個人國債賬戶。對於連續5年余額為零的只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的個人國債賬戶,承銷團成員有權予以注銷。
第十七條 投資者不可在承銷團成員之間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轉託管。
第十八條 投資者開立個人國債賬戶時,需在同一承銷團成員指定一個人民幣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作為個人國債賬戶的資金清算賬戶。投資者可變更資金清算賬戶。資金清算賬戶與個人國債賬戶的開戶人須為同一人。
第十九條 投資者可於發行期內到個人國債賬戶所在的承銷團成員認購當期儲蓄國債(電子式),單一個人國債賬戶認購的單期儲蓄國債(電子式)數量不得超過當期國債個人國債賬戶最高購買限額。
第二十條 投資者成功認購儲蓄國債(電子式)後,承銷團成員應向投資者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儲蓄國債(電子式)認購確認書》(標准單據格式見附2)。
第二十一條 投資者可在發行期結束後的規定時間內到原購買國債的承銷團成員提前兌取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儲蓄國債(電子式)。投資者辦理提前兌取只能按照當期國債提前兌取條件計息,並且要按照提前兌取本金的一定比例向承銷團成員支付手續費。承銷團成員確認儲蓄國債(電子式)數量及相關手續無誤後,應立即向投資者支付資金。
第二十二條 承銷團成員應於付息日或還本日營業開始前向投資者資金清算賬戶足額劃付利息或本金。
第二十三條 由於個人資金清算賬戶注銷或者賬戶信息錯誤導致無法正常完成二級資金清算,承銷團成員應將無法支付的資金設專戶保留,待投資者補齊相關手續後再行支付。
第二十四條 因法院判決而扣劃給其他個人的儲蓄國債(電子式),承銷團成員應依據有關規定和判決結果辦理非交易過戶;因法院判決扣劃給非個人的儲蓄國債(電子式),應按照有關規定和判決結果變現後劃轉資金。
第二十五條 投資者在辦理開戶、認購、提前兌取、質押貸款、非交易過戶等業務時,承銷團成員應及時在其業務處理系統中准確記錄個人國債賬戶和賬戶內儲蓄國債(電子式)變動情況,並保留完整的指令記錄。
如投資者通過營業網點櫃台辦理上述業務,承銷團成員應在辦理完上述業務後向投資者提供紙質業務單據,並保留投資者書面指令備查。
第二十六條 承銷團成員應至少通過營業網點櫃台和電話為投資者提供個人國債賬戶內儲蓄國債(電子式)變動情況及託管余額查詢服務,承銷團成員記載的並經國債登記公司核查通過的個人國債賬戶內儲蓄國債(電子式)託管余額為投資者持有的儲蓄國債(電子式)數額。國債登記公司應建立電話語音查詢系統,為投資者提供儲蓄國債(電子式)託管余額復核查詢服務。
第二十七條 投資者對儲蓄國債(電子式)託管余額有疑問的,應先向個人國債賬戶所在的承銷團成員提出咨詢;未能解決的,可向當地財政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反映;仍未能解決的,可向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反映。
第二十八條 法定節假日承銷團成員應辦理提前兌取和還本付息業務。如法定節假日在發行期內,承銷團成員還應辦理個人國債賬戶開戶和儲蓄國債(電子式)認購業務。
第二十九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付息日和還本日前若干個工作日起,停止辦理當期國債提前兌取、非交易過戶等與債權轉移相關業務和國債質押,付息日起恢復辦理。
第三十條 承銷團成員不得就個人國債賬戶開戶及儲蓄國債(電子式)託管服務收取費用。投資者申請開通個人國債賬戶的記賬式國債櫃台交易功能,承銷團成員按照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承銷團成員辦理提前兌取、非交易過戶、個人國債賬戶憑證的掛失補辦和開立財產證明可收取手續費,其中,提前兌取手續費率由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其他三項收費標准由各承銷團成員根據相關監管要求執行。辦理其他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如需收費,須報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承銷團成員不得因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資金清算而對相關資金清算賬戶增加收費。 第三十一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採用代銷方式發行,每期儲蓄國債(電子式)的發行數量不超過當期國債最大發行額。發行期內,承銷團成員在取得的發行額度內對投資者銷售,不得委託其他機構代理銷售。發行期結束後,承銷團成員未售出的發行額度由財政部收回注銷。
第三十二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額度分為基本代銷額度和機動代銷額度,分別按照計劃分配和競爭性抓取的方式分配給承銷團成員。具體方式為:
(一)發行開始前,財政部將當期儲蓄國債(電子式)最大發行額的全部或部分作為基本代銷額度,按比例分配給承銷團成員。未分配的發行額度作為機動代銷額度供承銷團成員在發行期內抓取。
(二)發行期內,承銷團成員可在規定時間內通過系統聯網方式按有關規則抓取機動代銷額度。抓取申請按時間優先原則進行處理,處理結果向承銷團成員反饋。承銷團成員違反規則抓取機動代銷額度將被暫停或終止當期國債發行額度抓取。
(三)發行期每日日終,如承銷團成員當日實際銷售量大於日初未售出基本代銷額度,應將未售出發行額度全部退回財政部;如承銷團成員當日實際銷售量小於或等於日初未售出基本代銷額度,應將當日抓取機動代銷額度全部退回財政部。
(四)發行期內,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有權調減銷售進度緩慢的承銷團成員未售出基本代銷額度,調減出的發行額度作為機動代銷額度供競爭性抓取。
第三十三條 財政部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公告日至發行開始日前一日,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同期限金融機構存款基準利率,當期儲蓄國債(電子式)取消發行。發行期內,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同期限金融機構存款基準利率,當期國債從調息之日起停止發行,未售出發行額度由財政部收回注銷。
第三十四條 承銷團成員應按要求向財政部及時足額繳納發行款,財政部按雙方約定向承銷團成員支付手續費。
第三十五條 投資者提前兌取的各期儲蓄國債(電子式)一級資金清算方式分為定期清算和不清算兩種。定期清算指,投資者提前兌取儲蓄國債(電子式)由承銷團成員暫時持有,財政部在指定日期與承銷團成員清算資金,並注銷相應債權。不清算指,投資者提前兌取儲蓄國債(電子式)由承銷團成員持有到期。
第三十六條 財政部不晚於付息日或還本日前一個工作日向承銷團成員支付儲蓄國債(電子式)利息或本金。
第三十七條 承銷團成員應於每日營業結束後按有關規定將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數據傳送至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管理信息系統。國債登記公司應對承銷團成員傳送的業務數據進行核查,並於次日向承銷團成員反饋核查結果。承銷團成員應於收到反饋當日完成全部數據核對和賬務調整工作。
第三十八條 承銷團成員首次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前,應將下列材料報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一)本單位業務處理系統開發方案。
(二)業務處理系統內部測試報告和國債登記公司出具的聯網測試報告。
(三)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單據和相關收費標准。
(四)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如上述各項材料內容發生變更,承銷團成員應及時向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三十九條 不再具備承銷團成員資格的機構,對其託管的尚未到期的儲蓄國債(電子式),應按規定繼續辦理除儲蓄國債(電子式)認購以外的各項業務,並做好相關國債託管和資金清算工作。 第四十條 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對承銷團成員和國債登記公司的儲蓄國債(電子式)相關業務進行監督檢查,各級財政部門、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對承銷團成員當地分支網點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經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國債登記公司可對承銷團成員的二級託管賬務進行核查,承銷團成員應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條 承銷團成員在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過程中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或者未按照與財政部簽訂的國債承銷協議執行,情節嚴重的,財政部將會同中國人民銀行予以通報,並按照國債承銷協議的規定暫停或者終止其執行協議。
在做出最終處理決定前,財政部有權要求承銷團成員暫停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認購業務。
第四十三條 國債登記公司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相關業務過程中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財政部將會同中國人民銀行予以通報,並建議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十四條 以下術語在本辦法中的含義是:
(一)發行期:指對於具體期次的儲蓄國債(電子式),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承銷團成員向投資者銷售當期國債的時間。
(二)提前兌取:指投資者於發行期結束後至還本日前的規定時間內,到原購買儲蓄國債(電子式)的承銷團成員兌取未到期國債的行為。
(三)質押貸款:指投資者以持有的儲蓄國債(電子式)為質押品,向原購買國債的承銷團成員貸款的行為。
(四)非交易過戶:指投資者或相關利益方因法院扣劃、抵債、贈予、遺產繼承等非交易原因,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程序,通過承銷團成員辦理個人間儲蓄國債(電子式)所有權轉移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國債登記公司根據本辦法制定《儲蓄國債(電子式)相關業務實施細則》,報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後實施。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已按照《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儲蓄國債(電子式)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財庫〔2009〕73號)發行的儲蓄國債(電子式),仍執行財庫〔2009〕73號文件有關規定。
附:1.計息規則
2.中華人民共和國儲蓄國債(電子式)認購確認書標准單據格式 計息規則
一、一般原則
1. 一年按當年實際天數計算。
2. 票面年利率和由此計算出的提前兌取執行利率的小數保留位數均按以下規定執行:計算過程保留14位,計算結果保留2位(指百分數,例:2.51%),保留位數以下4舍5入。
3. 付息日應計利息、還本日應還本金、提前兌取應計利息和應扣利息以元為單位,計算過程保留14位小數,計算結果保留2位小數(至分),保留位數以下4舍5入。
4. 提前兌取執行利率和應扣除天數根據實際持有時間(從起息日計算至資金清算日,算頭不算尾)和當期國債發行通知規定的分檔執行。
5.對於提前兌取一級資金清算,提前兌取結算金額=提前兌取面值金額+提前兌取應計利息-提前兌取應扣利息
對於提前兌取二級資金清算,提前兌取結算金額=提前兌取面值金額+提前兌取應計利息-提前兌取應扣利息-提前兌取手續費
二、固定利率定期付息儲蓄國債(電子式)計息公式
其中,f為每年付息次數。
其中,執行利率根據實際持有時間,可取0或者票面年利率,下同。
當前計息年度實際天數為自起息日起對月對日算一年計算的第N+1個整年度的實際天數(N為起息日起對月對日算一年計算的持有整年數,如持有不滿一年,N=0)。從上一付息日起實際持有天數為從上一付息日(含)至資金清算日(不含)的實際天數。如提前兌取資金清算前該期國債從未付過息,上述計算時,上一付息日為起息日。
其中,當前計息年度實際天數為自起息日起對月對日算一年計算的第N+1個整年度的實際天數(N為起息日起對月對日算一年計算的持有整年數,如持有不滿一年,N=0)。
三、固定利率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儲蓄國債(電子式)計息公式
其中:N為起息日起對月對日算一年計算的持有整年數,如持有不滿一年,N=0。當前計息年度實際天數為自起息日起對月對日算一年計算的第N+1個整年度的實際天數。當前計息年度實際持有天數為自起息日起對月對日算一年計算的第N+1年首日(含)計算至資金清算日(不含)的實際天數。
其中:當前計息年度實際天數為自起息日起對月對日算一年計算的第N+1個整年度的實際天數(N為起息日起對月對日算一年計算的持有整年數,如持有不滿1年,N=0)。 中華人民共和國儲蓄國債(電子式)
認購確認書標准單據格式
一、單據正面式樣
二、單據背面文字
客戶須知
一、本確認書並非債權憑證,僅用於賬務核對,丟失並不影響對國債的所有權。
二、本國債實行實名制,不可流通轉讓,但可在規定期限內提前兌取或質押貸款。
三、提前兌取要做一定的利益扣除並交納相應的手續費。
四、付息日和還本日前若干個工作日起開始停止辦理提前兌取業務,付息日起恢復辦理。
五、若計息方式為固定利率,則執行利率為票面利率。
六、客戶可通過在櫃台列印對賬單或者撥通承辦銀行客戶服務電話查詢自己國債余額變動情況。
七、客戶可在認購次日起通過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語音復核查詢查詢自己國債余額變動情況。
三、印製說明
1. 憑單規格:175×100(mm)
2. 邊距:左10mm,右10mm,上0mm,下3mm。
3. 行標:XXXX銀行為各行印製行標之處。
4. 顏色:字體顏色除各銀行行標之外均為黑色,紙張顏色統一為白色。
5. 字體:表單標題為隸書小三加粗,其餘為宋體五號,最左側一列加粗。
四、列印說明:
1. 若計息方式為固定利率,則該欄列印:固定利率,票面利率:x%。
2. 最後一欄由銀行自行選擇列印要素,銀行簽章為必選項,可選項包括經辦、復核和客戶簽字等。
3. 需要復寫列印多聯的銀行第一聯(客戶聯)必須按統一要求,銀行留存各聯字體顏色和紙張顏色各行自定。
五、使用說明:
各承銷團成員可在2013年12月31日前繼續使用符合《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儲蓄國債(電子式)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財庫[2009]73號)規定格式的認購確認書為客戶辦理業務。從2014年1月1日起,所有認購確認書格式必須符合本辦法規定。
❹ 國債余額管理的國債規定
國務院在關於實行國債余額管理的報告中說,自1981年恢復發行國債以來,我國一直採取逐年審批年度發行額的方式管理國債。這種管理方式存在五個方面的問題:年度國債發行額不能全面反映國債規模及其變化情況,控制年度國債發行額不利於合理安排國債期限結構,不利於促進國債市場平穩發展,不利於財政與貨幣政策協調配合,不利於提高國債管理效率。
❺ 儲蓄國債(電子式)管理辦法的基本信息
關於印發《儲蓄國債(電子式)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庫〔201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儲蓄國債承銷團成員,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為規范儲蓄國債(電子式)管理工作,維護投資人和承銷團成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制訂了《儲蓄國債(電子式)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附件:儲蓄國債(電子式)管理辦法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2013年1月22日
儲蓄國債(電子式)管理辦法
❻ 如何理解《中國人民銀行法》中對國債管理的有關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代理國務院財政部門向各金融機構組織發行、兌付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本條是關於中國人民銀行代理財政發行國債的明確規定。中央銀行作為政府的銀行,一般都有代理政府財政部門發行公債和還本付息的職能。根據本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代理國務院財政部門向各金融機構組織發行、兌付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但是,為了防止財政出現赤字時向中國人民銀行透支,增加過多的貨幣供應量,《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對政府財政透支,不得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❼ 新證券法宣傳系列之十八:債券投資者保護機制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增長,債券市場也取得了迅速發展,對債券投資者的保護也顯得愈發重要。在此背景下,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新《證券法》)第92條建立了債券持有人會議和債券受託管理人制度,形成了關於債券投資者保護的核心制度規范。結合新《證券法》等相關規定,一起來了解一下債券投資者保護機制的相關內容。
債券持有人會議與債券受託管理人的內涵
債券種類繁多,不過《證券法》調整和規制的主要是公司債券的發行和交易。公司債券一般是指公司為了籌集資金而發行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是一種社會化的集資手段,也是一種直接融資方式。其中發行債券的公司是債券發行人,也是債務人;購買債券的投資者是債券持有人,也是債權人。而債券持有人會議,顧名思義,是債券持有人為了全體債券持有人利益,即時召集來集體行使權利的決議機構,也是形成全體債券持有人合意的意思表示機構。
債券受託管理人一般是指由公司債券發行人聘請的,根據債券受託管理協議而設立的維護債券持有人利益的機構。一般而言,債券持有人與債券受託管理人為委託關系。新《證券法》明確要求「債券受託管理人應當勤勉盡責,公正履行受託管理職責,不得損害債券持有人利益。」債券持有人會議與債券受託管理人的職能
「債券持有人會議是強化債券持有人權利主體地位、統一債券持有人立場的債券市場基礎性制度,也是債券持有人指揮和監督受託管理人勤勉履職的專門制度安排。」新《證券法》第15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債券持有人會議作出決議。」這賦予了債券持有人會議改變債券募集資金用途的許可權。此外,新《證券法》第92條第二款賦予「債券持有人會議可以決議變更債券受託管理人」的許可權。債券持有人會議主要通過其作出的決議來產生效力,並且其在保護債券持有人上發揮著重要的議事平台作用。
債券受託管理人在債券投資者保護機制中承擔著事中管理與事後救濟等職能。在事中管理職能上,具體體現在債券受託管理人要履行「持續關注發行人和保證人的資信狀況、擔保物狀況、增信措施及償債保障措施的實施情況,在債券存續期內監督發行人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對發行人的償債能力和增信措施的有效性進行全面調查和持續關注,在債券存續期內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等職責。在事後救濟職能上,新《證券法》第92條第三款明確規定:「債券發行人未能按期兌付債券本息的,債券受託管理人可以接受全部或者部分債券持有人的委託,以自己名義代表債券持有人提起、參加民事訴訟或者清算程序。」我國債券投資者保護的制度規范體系
首先,新《證券法》建立的債券持有人會議與債券受託管理人制度,在法律層面為保護債券投資者合法權益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撐。自新《證券法》實行之日起,公司債券發行也邁入了注冊發行的新階段,保護債券持有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性也越來越凸顯。債券持有人會議和債券受託管理人作為債券投資者保護機制的有機組成部分,新《證券法》在法律層面對此予以明確,對於保護債券投資者合法權益無疑是重大利好。
其次,《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作為部門規章,為規范公司債券的發行、交易或轉讓行為,保護債券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提供了具體細致的規定。現行《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由證監會於2015年發布實施,共計73條。其對公司債券發行和交易轉讓、信息披露、債券持有人權益保護等內容進行了集中規定,對債券持有人會議及債券受託管理人的職責進行了明確,是保護債券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要依據。
再次,最高人民法院於2020年7月發布的《全國法院審理債券糾紛案件座談會紀要》也是保護債券投資者的重要制度規范之一。《全國法院審理債券糾紛案件座談會紀要》是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債券糾紛案件的特點,為保護債券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債券市場健康發展而發布的司法解釋性質文件。其對訴訟主體資格的認定、債券糾紛案件的受理、管轄與訴訟方式、債券持有人權利的特別保護及債券發行人的民事責任等內容都有集中明確的規定,為債券糾紛案件統一法律適用提供了重要依據。
綜上可以看出,以新《證券法》為基礎的我國債券投資者保護的制度規范體系為保護債券投資者提供了明確具體的規則依據,也為保護債券投資者合法權益提供了更為完善的司法救濟途徑,有利於增強債券投資者的信心並促進我國債券市場的健康持續發展。
❽ 中央企業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的概述
關於印發《中央企業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中央企業:
為加強對中央企業的監督管理,規范中央企業債券發行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特製定《中央企業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遵照執行,並及時反映工作中有關情況和問題。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八年四月三日
❾ 國債期貨管理辦法的文件 有哪些
國債期貨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包括一下目錄:
國債期貨交易經紀機構;
國債期貨交易、結算及交割;
國債期貨經紀業務管理;
法律責任;
附 則。
❿ 儲蓄國債(電子式)管理辦法的介紹
2013年1月22日,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以財庫〔2013〕7號印發《儲蓄國債(電子式)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一般規定、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兌付管理、監督檢查、附則6章47條,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已按照《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儲蓄國債(電子式)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財庫〔2009〕73號)發行的儲蓄國債(電子式),仍執行財庫〔2009〕73號文件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