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中央地質勘查基金領導小組由什麼組成的
主要是由國家發改委的幹部組成,還有專家組的人員,由財政部、地質調查局等幹部組成!
㈡ 關於家族基金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廣東省志願者事業發展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廣東省。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傳播志願服務理念,弘揚志願服務精神,提高志願服務水平,推動志願者事業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400萬元,來源於社會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共青團廣東省委。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廣州市寺貝通津1號大院。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籌集資金,接受捐贈;
(二)管理基金,運作基金;
(三)資助志願服務項目、志願文化培育、志願理念宣傳、志願者事業研究、志願服務推廣;
(四)資助志願者培訓、志願者表彰、志願者權益保障等;
(五)資助其他與志願者事業發展有關的項目。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13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4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熱心志願者事業,且有相當社會影響力的社會活動家、企業家;
(二)為廣東志願者事業做出過重要貢獻;
(三)社會公益事業和志願服務方面的知名專家學者;
(四)本會基金的主要貢獻者。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理事的權利:
(一)選舉和被選舉為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的權利;
(二)表決權;
(三)建議權和批評權;
(四)參與本會內部事務的管理權;
(五)符合本基金會章程的其他權利。
理事的義務:
(一)履行章程的義務;
(二)執行決議的義務;
(三)承辦委託事務的義務;
(四)維護本會聲譽的義務;
(五)符合本基金會章程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 2 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 4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定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 擬定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資助志願服務項目、志願文化培育、志願理念宣傳、志願者事業研究、志願服務推廣;
(二)資助志願者培訓、志願者表彰、志願者權益保障等;
(三)資助其他與志願者事業發展有關的項目。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重大募捐活動:
(一)有重大影響的募捐活動;
(二)一次性捐贈現金50萬以上,或實物100萬以上,或分期捐贈現金100萬以上的活動;
重大投資活動:
(一)超過100萬的投資項目;
(二)理事會認為屬於重大投資的項目。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八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在廣東省青年志願者協會設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
(二)在省財政設專戶管理使用,用於本基金會宗旨、業務范圍的公益事業。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㈢ 我們公司想建立一個員工互助基金,是外包出去比較好還是自己建立比較
當然是自己管理了,這個又不難的,制訂制度,找一個人進行管理,定期進行審計就好了。也沒有多少工作量的。
員工互助基金管理辦法
如有具體問題可以進行探討。
1. 目的
設立「員工互助基金」的目標是為了為幫助解決企業內部部分優秀員工碰到困難或急需部分資金解決實際問題而設立的。
設立「員工醫療愛心互助基金」的目標,是為了幫助解決企業內部員工及子女因生病住院需要資金而設立的,其宗旨是基金互助、幫困解難、服務會員。
為保證兩項基金的設立目的及實施過程得到有效監督及系統管理,特製訂本辦法。
2. 適用范圍
xx「員工互助基金」借支、歸還等手續。
3. 職責
財務監控中心作為「員工互助基金」和「員工醫療愛心互助基金」的監督管理機構。
3.1公司成立基金管理委員會:
會長:xxx
名譽會長:xxx
副會長:
委員:
3.2各崗位職責
3.2.1會長
3.2.1.1負責基金賬目及使用的全盤管理;
3.2.1.2對各項用款申請進行最終的審批;
3.2.1.3領導小組會議及相關臨時會議,協調、安排好各部門的工作;
3.2.2副會長
3.2.2.1協助會長開展工作,對各基用款申請進行調查審核;
3.2.2.2參與審核用款申請,提出工作建議;
3.2.2.3定期、不定期檢查各組員的工作情況,將檢查信息反饋給會長;
3.2.2.4參與制定補充文件、表單,提出修正建議,必要時進行具體指導;
3.2.3精細化管理領導小組組員
3.2.3.1負責副會長交辦的任務;為用款申請提供支持性文件、表單及其它需協助的事項;
3.2.3.2發現用款申請中的問題及時提出改善建議;
3.2.3.3參與員工互助基金相關會議,並嚴格執行會議達成的決議;
4. 管理內容
4.1基金來源
4.1.1公司捐投 :由公司捐投1200萬元作為基金的啟用資金,後期根據運作情況再作內部融資、借貸或捐贈。
4.1.2員工醫療愛心互助基金:公司員工每年每人交納會費(員工級30元/人、組長組檢級50元/人、主管經理以上100元/人)後即成為醫療互助公益基金會員,會員有效期一年;
會員在保險期內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等作自動退會,不再享受會員權益,會費不予退還;
會員因違反廠規廠紀、打架斗毆、車禍、暴食洶酒、自殘造成傷害的醫療費用不得享受基金會的醫療補貼。
4.1.2.1每年7月份公司統一為老員工辦理會費交納手續;
4.1.2.2新員工轉正之日起可以辦理入會手續,有效期至次年7月;
4.1.2.3員工互助基金理財收入。
4.1.3其它捐贈款:社會捐贈等。
4.2基金的使用范圍
4.2.1「員工互助基金」主要針對員工購買金額較大資產時:如房產、汽車或自建住房、子女轉校、子女接受高等教育等(此部分採用無息貸款,但必須按期歸還);
4.2.2「員工醫療愛心互助基金」主要幫助員工本人及子女生病住院急需治療的資助。
4.2.2.1員工本人及子女生重病住院治療時,醫療費一次性超過3000元,按實際發生額根據下面說明一次性給予分段計算補貼。
3000元至6000元,按20%補貼;
6001元至10000元,按15%補貼(最低補貼1200元);
10001元至20000元,按10%補貼(最低補貼1500元);
醫療愛心互助基金補貼最高上限2000元。
此部分補貼從員工醫療愛心互助基金支付,不足時動用員工互助基金或動員公司員工作慈善公益捐贈;(特殊醫療事故由委員會討論處理)
4.3申報和發放程序
4.3.1申請員工互助基金的員工必須在公司工作年滿1年以上,工作表現良好,願意繼續在公司服務3年以上;申請員工醫療互助專用基金的員工必須是加入員工醫療互助專用基金的會員。
4.3.2員工個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提交所在部門負責人初審,初審通過後報人力資源部復審。
4.3.3人力資源中心對申請材料進行復審,並對申請人的實際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對於不符合救助范圍的退回申請,並說明原因;對符合申請范圍的,填寫《員工互助基金申請表》並簽署復審意見,對申請人和事項進行審批,確定受助金額,提交財務監控中心。
4.3.4財務監控中心對經人力資源中心復審過的資料進行復核後,提交分管副總經理(胡革新),在審批通過後辦理相關借貸、支付手續,並備案和資料歸檔。
4.3.5對於需要員工提供的存檔資料由人力資源中心統一收集並進行保管。
4.3.6在申報中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實,收回資助並視情節給予相應處分。
4.4使用限額及期限
為保證員工互助基金的正常使用,發揮最大的作用,必須對各項借支上限和借支時間做出規定,以保證長期持續的發展。
4.4.1購買資產時申請借支款不得超出所購、所建資產價格的20%。
4.4.2所有借支款不得超出本人年薪的50%。(最高10萬)
4.4.3所有借支款項還款期限分一年、兩年、三年;最長不得超出3年,必須按月分期還款。
4.6員工互助基金賬務管理
4.6.1「員工互助基金」由財務監控中心在設置專用賬戶,專款專用,並於每月5日前與人力資源中心進行帳務核對,保證帳務的真實、准確、完整。
4.6.2每月15日對還款異常情況與當事人重新確認還款計劃,並追蹤還款進度。
4.6.3每年1月10日前由人力資源中心與財務監控中心對財務進行核對,並對應收款項進行梳理。
㈣ 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的領導小組
組長:姜大明(國土資源部部長、黨組書記、國家土地總督察)
副組長:張少春(財政部副部長、黨組成員)汪 民(國土資源部副部長、黨組成員、中國地質調查局局長、黨組書記)
成員:李敬輝(財政部經濟建設司司長)
賴文生(國土資源部財務司司長)
彭齊鳴(國土資源部地質勘查司司長)
程利偉(國土資源部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管理中心主任)
㈤ 個人如何成立一個 家族式基金! 要去哪裡成立 有什麼特殊條件么>
成立家族基金需要聯系第三方管理公司來成立。㈥ 深圳市宣傳文化事業發展專項基金領導小組辦公室怎麼樣
深圳市宣傳文化事業發展專項基金領導小組辦公室,本省范圍內,當前企業的注冊資本屬於一般。
通過網路企業信用查看深圳市宣傳文化事業發展專項基金領導小組辦公室更多信息和資訊。
㈦ 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劃轉配套措施、組織實施是怎樣的
11月9日,《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公布,對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劃轉配套措施、組織實施作了明確的規定:
組織實施:
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是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和國有企業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舉措。國務院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要加強統籌協調、督促落實。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國資委、證監會、社保基金會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出台配套制度辦法,加強對本方案執行的支持和指導,做好方案實施的監督評估工作。各有關部門和機構要高度重視劃轉工作,統籌規劃,周密安排,落實責任,有序實施。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對本地區劃轉工作負總責,要結合實際抓緊制訂具體落實方案,確保按要求完成劃轉目標任務。
㈧ 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風險管理
公司引入國際先進的風險管理理念、系統和技術,建立包括四道風險防線,涵蓋投資風險、運作風險和法律合規風險在內的嚴密風險管理體系,對公司的各類風險實行全面有效的管理,同時,將風險管理理念灌輸於公司每一位員工和每一個業務環節。公司風險管理能力居行業領先水平。公司是國內首家通過GIPS(全球投資業績標准)認證的資產管理機構,投資業績披露的公正性和全面性達到國際領先水平。公司的風險管理工作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認可。公司先後榮獲《上海證券報》頒發的「2007年度中國基金公司最佳風險控制獎」,《證券時報》頒發的「2008年度最佳安全網站獎」,《理財周報》頒發的「2009年度最佳風險控制獎」。同時,公司還是參與制定中國證監會《基金行業風險管理指引》的5家基金公司之一和《中國證券業協會投資業績標准》領導小組唯一的基金公司成員。領先的風險管理理念重視風險管理體系的完整性與先進性,但更加強調從公司組織機構上和在運作規則中確立風險管理的地位,確保對風險管理系統的嚴格執行;積極倡導風險管理的文化和透明性,使公司成員了解風險管理的程序、意義及後果; 崇尚風險管理的增值效應,合理控制風險與追求更高投資收益有效結合,通過事後績效分析和歸因分析不斷強化和改進現有的方法和體系; 強調定性與定量分析相結合,格外關註定量分析的假設條件,定期審核其合理性,同時強調人的經驗相對於定量分析的不可替代性。 全面的風險管理體系構建了分工明確、相互協作、彼此制衡的風險管理組織結構,形成了由四大防線共同築成的風險管理體系。實行全面、系統的風險管理,覆蓋公司所有戰略環節、業務環節和操作環節 。
系統的風險管理方法
針對不同產品制定相應的投資風險管理方法和流程,形成內部投資指引,並將其設置於風險管理系統,以實現對基金投資風險的有效管理。 充分利用風險管理系統和工具,對投資風險進行事前識別預測、事中跟蹤監控以及事後歸因分解,對投資進行績效評估和歸因分析,並提交風險管理報告,提出風險管理建議。
借鑒瑞士信貸的先進經驗,引入風險管理矩陣並開發KRI(關鍵風險指標)系統,更有效解決業務運作過程中的操作風險。
先進的風險管理工具
引入世界知名的投資風險管理系統,對於投資風險進行動態跟蹤和分析。同時,公司風險管理部還針對業務需求自主開發風險管理工具,以快速響應特定業務需求,並具有自主知識產權.
㈨ 連雲港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1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秘、會務、檔案、信息、宣傳、安全、保密和後勤等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財務、資產管理工作;負責目標考核工作;負責信息化建設的綜合協調工作;負責政務公開、信訪和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辦理的綜合協調工作;負責重要事項的督查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負責依法行政綜合協調工作;承擔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行政權力的梳理、審核工作;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綜合調研工作;承辦相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協調專家咨詢工作;承擔本局新聞發布等工作。
(三)規劃統計與基金監督處
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統計管理和綜合分析工作,並對外發布統計數據;組織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訂全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運營政策和運營機構資格標准;擬訂社會保險內部審計規則並組織實施;依法監督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並組織查處重大案件;承擔市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四)就業促進處(失業保險處)
擬訂全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全市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跨地區有序流動和促進創業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范全市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參與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並實施監督;牽頭擬訂全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擬訂全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擬訂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來本市就業管理政策;擬訂全市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標准;擬訂全市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全市失業預警制度;擬訂全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承擔市就業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五)人力資源市場處(人才開發處)
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負責全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市場准入和日常管理;擬訂全市企事業單位人員調配政策,承辦國家特殊需要人員的調配工作;按規定承辦市屬企事業單位、在連部省屬單位人員調配事宜。
(六)職業能力建設處
擬訂經營管理人員、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培訓政策、規劃、標准;擬訂全市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指導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完善全市職業技能資格制度;組織擬訂貫徹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准和行業標準的政策;管理企業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工作;指導全市職業技能競賽工作。承擔市工人技術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七)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辦公室)
擬訂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承辦深化職稱制度改革事宜,負責職稱綜合管理工作;擬訂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政策、規劃、標准;依法審查、認定專業技術人員培訓機構並指導開展培訓工作;指導和監督全市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負責各種職稱、職業資格考試人員資格審核;承擔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職業資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八)專家處
擬訂全市專家及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政策和規劃,負責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省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等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培養、管理和服務工作;擬訂博士後工作政策、規劃,負責博士後工作站、留學人員創業園的申報、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的引進、申報、審核等工作。
(九)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
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的核准或備案事宜;擬訂全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負責市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及專業技術職務聘任管理工作;編制事業單位招考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崗位考核工作。
(十)公務員局
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和行政機關所屬的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綜合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公務員職位分類、非領導職務設置、考試錄用、聘用、登記、考核、獎勵、紀律、懲戒、調任轉任、競爭上崗、公開選拔、輪崗、交流迴避、辭職辭退、申訴控告等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公務員培訓政策、規劃、標准並組織實施;組織貫徹落實公務員行為規范、職業道德建設的政策規定;承擔全市面試考官資格認定和管理工作;綜合管理政府獎勵表彰工作;組織實施國家榮譽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政府獎勵表彰制度,審核以市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表彰活動和以市政府名義獎勵表彰的人選;承辦公務員榮譽稱號的授予、表彰事宜;參與勞動模範的評選和管理工作;負責科以下幹部出國(境)政審工作。
(十一)農民工工作處
擬訂全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承擔市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二)勞動關系與監察處
擬訂勞動關系政策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實施規范;擬訂全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擬訂企業接收政策性安置人員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勞動標准工作;擬訂全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負責企業經濟性裁員審核備案工作。擬訂全市勞動監察工作制度;組織實施勞動監察,依法查處和督辦全市重大案件;指導全市勞動監察工作;協調全市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
(十三)工資福利處
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和離退休日常管理工作;編制和管理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工資計劃,承擔工資總額管理工作。
(十四)養老保險處(農村社會保險處)
統籌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擬訂全市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劃和標准;完善全市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負責市區企業退休人員的審批工作;擬訂全市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全市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擬訂全市基本養老保險費率方案。
擬訂全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規劃和標准;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全市農村社會保險基金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管理辦法;擬訂全市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
(十五)醫療保險處
統籌擬訂全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規劃和標准並監督實施;擬訂全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費率調整辦法和基金征繳管理政策;擬訂全市醫療、生育保險待遇項目和給付標准;組織擬訂基本醫療保險、生育醫療的葯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的范圍及支付標准;組織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定點健身機構的資格認定工作;承擔市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六)工傷保險處
擬訂全市工傷保險政策、規劃和標准並組織實施;擬訂工傷保險費率調整辦法;擬定工傷保險基金征繳管理政策、待遇項目和支付標准;組織工傷定點醫療機構、零售葯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認定工作;承擔市區工傷認定工作,組織全市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承擔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七)調解仲裁管理處
統籌擬訂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和仲裁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指導開展全市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指導並組織處理全市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負責勞動合同的鑒證工作;承擔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八)軍官轉業安置處(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
擬訂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和培訓政策;貫徹執行國家下達的安置計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在連部、省屬單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承擔中央、省和市關於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方針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承擔全市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承擔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的具體工作。
(十九)人事處
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管理、勞動工資、教育培訓工作;調查研究幹部隊伍建設狀況,指導系統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對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績效考評工作;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表彰活動。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處 負責本局及所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置。
㈩ 怎樣起草成立基金會的合作協議
公募基金會章程示範文本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 基金會。
〖基金會命名應當符合《基金會名稱管理規定》。〗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 。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
。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 萬元,來源於 。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 。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 ,
郵政編碼: 。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必須具體、明確〗。
(一);
(二);
(三);
…………………………………。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 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 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基金會理事人數不少於5人,且不多於25人。理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5年。〗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熱心基金會所從事的公益事業;
(三)具有與理事工作相適應的工作閱歷和工作經驗;
(四)能夠盡職盡責,保障捐贈財產的使用符合捐贈人的意願和基金會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會財產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潔奉公,辦事公道;
…………………………………。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的活動;
(四)遵守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
(五)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六)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參與決策不當致使本基金會財產受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次〖至少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 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3名以上監事可設監事會。〗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 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二);
(三);
…………………………………。
〖理事長的其他職權和秘書長的職權從以下選項中確定,理事長和秘書長的職權不能重疊,基金會可根據實際情況細化或進行補充:
① 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② 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③ 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④ 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⑤ 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⑥ 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⑦ 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⑧ 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⑨ 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⑩ ………………………………。〗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
(二);
(三);
…………………………………。
〖可選項:組織募捐的收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投資收益;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投資、公益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
(二);
(三);
…………………………………。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公益活動是指:
(一);
(二);
(三);
…………………………………。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八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
(二);
(三);
…………………………………。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年×月×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