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法人有哪些類型
一、營利法人:以取得利益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為營利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
二、非營利法人: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盈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
三、特別法人:《民法總則》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制度是世界各國規范經濟秩序以及整個社會秩序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各國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徵,但其內容不盡相同。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論,法人制度理論成為世界各國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規范經濟秩序以及整個社會秩序的理論基礎。
B. 基金會到底是不是社會團體法人,求詳細解釋
1、基金會到底是社會團體法人,基金會(慈善基金會,foundation),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基金會分為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基金會必須在民政部門登記方能合法運作,就其性質而言是一種民間非營利組織。
2、社會團體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社會組織。
規定:
《民法通則》規定:具備法人條件的社會團體,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經核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因此,社會團體法人有自己的區別於企業法人的特點。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已經1998年9月25日國務院第8次常務會議通過,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該條例所稱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國家機關以外的組織可以作為單位會員加入社會團體。
C. 民法總則中法人的分類有哪些
您好:
一、民法總則中法人的分類
(1)公法人與私法人。
公法人指以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由國家「依公法」所設立的行使或者分擔國家權力或政府職能的法人。私法人是指依私法設立的法人為私法人。
(2)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私法人」按照成立的基礎分為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指以人的集合為基礎而成立的法人。公司、企業、合作社、各種協會、學會都是典型的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指以一定目的財產為基礎而成立的法人。基金會組織、慈善組織、寺院都是財團法人。
(3)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的區別
a、成立基礎不同。
社團法人以人的集合為成立基礎,有自己的組織成員或社員;財團法人以捐助財產為成立的基礎,因而沒有法人成員(社員)
b、設立行為不同。
設立社團法人的行為屬於生前共同行為;而設立財團法人的行為屬於單方民事法律行為,部分屬於生前行為(例如比爾蓋茨設立的基金會法人),部分屬於死因行為,通過遺囑設立(例如通過遺囑設立諾貝爾基金會)
c設立人的地位不同。
社團法人的設立人,在法人成立後成為法人的成員(社員),並享有成員權;財團法人的設立人在法人成立後與法人相脫離,並不成為法人的成員,並且社團法人也沒有成員。
d、有無意思機關不同。
社團法人既然是人的集合,其成員需要參與法人事務的管理,因此社團法人有意思機關(例如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社團法人的大政方針,社團法人屬於「自律法人」。財團法人沒有成員,也沒有意思機關,屬於「他律法人」。
e、法人目的不同。
社團法人設立的目的既可以是為了營利,也可以是為了公益,因而社團法人可以分為營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間法人;而財團法人設立的目的只能是為了公益,因此財團法人只能是公益法人。
(4)營利法人、公益法人、中間法人。
a、營利法人。
營利法人指以取得營利並將營利「分配給」其成員為目的的法人,如公司、企業。營利法人所謂的「營利」,重在強調設立法人的目的在於「為其成員營利」,有此目的即可,法人是否當真營利,對營利法人的性質沒有影響。
b.、公益法人。
公益法人指以公益為其活動目的的法人,如學校、醫院、慈善機構等。公益法人並非不能從事營利活動,而是不能將營利分配給成員。
c、中間法人。
中間法人指設立的目的既非為了公益,亦非為了成員的經濟利益的法人。如取得法人資格的社交俱樂部、校友會、同鄉會。
由此可見,在民法總則中法人的分類的具體內容大致把法人分為七類。不同的分類,不同的法人身份,即使屬於社會不同層面的法人,但都各司其職,盡管地位不同,都有其存在的重要作用和意義,不只是營利才會產生法人。如還需了解可以繼續瀏覽下面的延伸部分。
D. 民法總則中的法人分類是怎樣的
民法總則中的法人分類是營利法人和非營利法人兩種:
1、以取得利潤並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為營利法人。
2、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為非營利法人。其中非營利法人又包括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基金會法人、社會服務機構法人等。
《民法總則》第三章法人:
第五十七條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第五十八條法人應當依法成立。
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九條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第六十條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六十二條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第六十三條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應當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登記為住所。
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三章法人
E. 基金會在我國屬於哪種法人
基金會,foundation,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
F. 法人的法人分類
企業法人、機關法人、社會團體法人、事業單位法人。
G. 如何辨別官辦基金會的法人性質
如果是國家財政投資,政府投資的企,事業單位,就是官辦的,,國有企業投資也是官辦,股分制,自然人投資是私營的
H. 民法總則法人的分類有哪些
民法總則法人分為三種:
1、以取得利潤並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為營利法人。
2、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為非營利法人。
3、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4、非法人組織,其出資人或者設立人承擔無限責任。
依據《民法總則》第七十六條之規定:以取得利潤並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為營利法人。
營利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
第八十七條: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為非營利法人。
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
第九十六條:本節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第一百零二條:非法人組織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
非法人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等。
(8)基金會法人分類擴展閱讀:
在我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組織數量眾多,但由於現行法律沒有規定其民事主體地位,在一些情況下這些組織不能順利從事民事活動。
因此,增加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
此外,法人一章中增設第四節「特別法人」,將機關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等涵蓋在內,以利於這些組織更好地參與民事生活,利於保護其成員和與其從事民事活動的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關於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法人地位的問題,有的部門、地方和一些基層幹部群眾代表提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為履行其職能需要從事一些民事活動。
現行法律沒有規定其民事主體地位,致使其在一些情況下不能順利從事民事活動。民法總則應明確賦予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人資格。
對此,此次增加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
I. 【法碩】社團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基金會法人與財團法人的區別
民法上按照法人成立的基礎,將法人分為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社會團體法人是我國民法通則的分類,是指由自然人或法人自願組成,從事社會公益、文學藝術、學術研究、宗教等活動的各類法人。我國的社會團體法人(如婦聯)可以是社團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基金會)也可以是財團法人。社會團體法人根據法人的業務活動進行的分類。基金會法人是社會團體法人的一種。社團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的分類標准不同。還有社會團體法人是中國的特色分類,別的國家沒有。
J. 法人可大體分為哪幾類
依照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我國法人包括企業法人、機關法人 、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
不同法人分類的概念如下:
企業法人:
企業法人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獨立從事商品生產和經營活動的法人。以所有制的形式和投資方式,可以將企業法人進一步分為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私人所有制企業法人和混合所有制企業法人。混合所有制企業法人又可以分為國內聯營企業法人和外商投資企業法人。外商投資企業法人又可以分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人、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人、外商獨資企業法人。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又稱為非企業法人,這些法人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
2、機關法人:
機關法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行政命令組建的、有獨立財政預算經費的各級國家機構,包括國家權力機關法人、國家行政機關法人、國家軍事機關法人、國家審判機關法人和國家檢察機關法人等。事業單位法人是指從事非營利性的、社會各項公益事業的法人,如學校、醫院等。
3、事業單位法人:
事業單位法人雖然有事業取得一定的利益,如文化演出等,但獲取盈利並不是事業單位法人本身的目的和宗旨。
4、社會團體法人:
社會團體法人是由其成員自願組織的,從事社會公益、文學藝術、宗教等活動的各類法人,如協會、學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