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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基金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11-29 19:35:30

⑴ 公安機關所屬的社團協會、學會、基金會是指什麼

社團就是社會團體,是政府、企事業單位之外的第三種組織類型。中國的社團主要包括協會、學會、研究會、基金會等,還包括民辦非營利機構。正式申辦社團,需要符合民政部門頒布的社團管理、社團登記法律法規,一般來說,要有:業務主管單位、注冊資金、章程、發起人、辦公地點等條件,填寫舉辦社團的申請文件,交到民政部門審批。目前,國內的社團,大多是由政府部門發起設立的,個別社團級別很高,相當於國家部委,例如全國婦聯、工商聯等;有的社團屬於政府委託管理的行業協會,例如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中國文聯、中國出版工作者協會等;還有的屬於研究性質的組織,比如大部分研究會、學會。個人申辦社團是相當麻煩的,建議可考慮建立民非組織,具體條款要看地方、行業的社團管理規定。

⑵ 我負責一個高中生的防艾宣傳社團(未審批民間組織),請問如何在政策范圍內籌措社團基金(補助等等)

像社聯申請 要是活動及效果好的話 直接找校團委
要是有針對性的募集社會資金 類似募捐的 到紅十字會審批
要不就尋找企業贊助吧 其他的 沒有了

⑶ 社會團體設立專項基金管理機構暫行規定的廢止令

民政部關於廢止<社會團體設立專項基金管理機構暫行規定>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第56號)
《民政部關於廢止<社會團體設立專項基金管理機構暫行規定>的決定》已經2015年10月20日民政部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李立國
2015年10月29日
民政部關於廢止《社會團體設立專項基金管理機構暫行規定》的決定
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我部對部分部門規章進行了清理。現決定對《社會團體設立專項基金管理機構暫行規定》(民發〔1999〕50號)予以廢止。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⑷ 如何成立社會組織發展基金會公益

建立一個非盈利組織或公益基金會,需要相關的手續的法律流程很多,主要程序如下:
建立非盈利組織或基金會,由其歸口管理的部門報經人民銀行審查批准,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發給許可證,具有法人資格後,方可進行業務活動。
全國性的非盈利組織或基金會,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准,向民政部申請登記注冊,並向國務院備案。
地方性的非盈利組織或基金會,報中國人民銀行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審查批准,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申請登記注冊,並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⑸ 如何成立成立學生社團基金會

為什麼會向我求助 - -…… 先看看是什麼學校阿,然後跟校領導是要商量的吧。多拉些在學校有影響力的人,不然建了團也沒用。。。

⑹ 中華愛心基金會的社團章程

中華愛心基金會章程 第一條 本會全稱:中華愛心基金會,英文名:CHINA KIND FUND,縮寫為「CKF」。
第二條 本會是根據香港《社團條例》(第151章)的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登記注冊的非牟利性社團組織。本會中國內地代表機構擬由國家民委主管,在民政部申請登記注冊。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發掘、弘揚優秀的「中華愛心文化」,增強港人與全國各族人民的感情和大團結,幫助港人及海內外各界華人在振興中華的偉大事業中,奉獻愛心,建功立業。
第四條 本會嚴格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誠意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第五條 本會設在香港英皇道1065號東達商業中心2005座。本會中國內地機構設在北京崇文區前門東大街10號、北京崇文區北官園胡同17號。 第六條 本會業務范圍是:
(1) 幫助港人及海外華人投資中國內地西部、東北老工業基地,開展少數民族貧困地區救助等公益項目;
(2) 在北京長城中華愛心園內為慈善家樹碑立傳,籌集與管理建設基金;
(3) 兩岸文化交流基金的募集與管理;
(4) 中華愛心網的建設維護、《中華愛心》雜志的編輯出版、中華愛心卡的推廣發行等相關業務;
(5) 從事公益成果的評估、愛心文化研究、愛心業績的展示以及其他業務。
中華愛心基金會 第七條 本會設理事(包括常務理事)若干名。理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系本會發起人代表和推薦;
(二) 擁護本會章程;
(三) 具有良好的社會形象並在所在領域擁有相當的影響力。
第八條 理事人選,經理事會通過確認。
第九條 理事享有下列權利:
(一) 選舉理事會會長;
(二) 根據本會宗旨和業務范圍參加有關活動;
(三) 對本會工作進行審議;
(四) 在本會領取報酬。
第十條 理事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中華愛心基金會 第十一條 本會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是本會最高議事和決策機構。理事會職權是:
(一) 執行本章程,按本章程規定開展活動及工作;
(二) 通過、選舉和罷免理事、理事會副會長和秘書長;
(三) 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
(四) 審核資產管理和年度財務收支情況報告;
(五) 決定理事、理事會副會長、理事會會長和秘書長報酬;
(六) 決定本會發展規劃及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會議,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表決獲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會會議,可委託其他理事代其行使表決權。
第十三條 特別事項需要理事會決定而又不宜或難以召開理事會會議時,可採取理事書面表決辦法,根據表決結果所形成的決議與理事會會議決議同效。
第十四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十五條 本會設理事會會長一名,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 檢查理事會會議決議落實情況;
(三) 提名秘書長人選;
(四) 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 本會設理事會副會長若干名。理事會副會長由理事會會長提名,經理事會會議選舉產生。
第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由理事會會長提名,在理事會會議上通過出任;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經理事會會長批准出任。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全面主持執行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 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人選,決定聘用機構一般工作人員;
(四) 處理理事會會長交辦的其他相關事務。
第十八條 本會實行會員制,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設立駐中國內地代表處,其負責人由秘書長兼任。
第十九條 本會可對為中華愛心促進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各界人士,分別委以名譽會長、顧問等屆內或終身職務。 第二十條 本會設監事若干名,但不超過5名。監事候選人由各發起人協商產生,經監事局選舉通過。監事局設主席、副主席各一名。主席經監事局通過出任,副主席由主席提名,經監事局選舉產生。監事局每屆任期三年,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局對理事會負責。監事局的職權是:
(一) 列席理事會會議;
(二) 對資產管理和財務收支情況進行監督;
(三) 對發展規劃及其他重要事項提出建議;
(四) 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 本會基金和資產來源:
(一) 發起人注入、會員費、港內外法人組織和個人自願贊助(並非公募);
(二) 基金和資產增值;
(三) 在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所獲收入;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條 本會基金和資產用於:
(一)中華愛心會館、中華愛心園等公益設施的建設、維護以及相關事業;
(二) 開展評估、展示、教育、紀念、活動等章程所規定的業務;
(三) 符合本會業務范圍的資助項目;
(四) 依法提取管理經費、項目成本和服務費用。
第二十三條 本會可根據工作需要建立專項基金,並可授權建立專項基金的管理組織。
第二十四條 本會建立健全獨立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安全。
第二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符合國際通行的財務管理制度和行業財務管理規范,接受登記機關的指導與檢查,接受新聞媒體和社會各界的批評與監督。
第二十七條 聘請政府認可的國際權威審計機構對本會財務狀況進行年度審計。
第二十八條 本會實行理事會會長和秘書長離任審計制度。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及保險標准、福利待遇,按照本會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經理事會通過制定,其修改也須經理事會通過。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在通過後15日內,經法律公證後生效。 第三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解散、因分立或合並需要注銷、其他原因終止活動,須經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
第三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動。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資產,用於其它慈善事業。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中華愛心基金會。

⑺ 廣州市社區社會組織管理試行辦法的管理辦法

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促進社會組織發展,加強社會組織管理,促進社會組織誠信自律,發揮社會組織在社會管理服務中的作用,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改革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社會組織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社會組織的登記、培育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社會組織管理堅持政社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的原則。
第五條市、區(縣級市)民政部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社會組織的登記管理機關。
法律、法規規定社會組織成立需經前置審批的,由相關部門作為該類社會組織的業務主管單位(以下統稱業務主管單位),依法履行業務主管單位職責。
全市各級教育、宗教、公安、司法、財政、衛生、物價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社會組織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社會組織管理遵循培育發展與規范管理並重的原則。全市各級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推動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支持、引導社會組織參與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增強社會組織化解社會矛盾、提供社會服務和參與社會管理的能力。
第二章 成立登記
第七條民辦非營利教育培訓機構、民辦非營利醫療機構、民辦社會福利機構、民辦博物館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經前置審批的社會組織,應當先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取得相應許可證書或者批復文件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成立登記。
前款規定之外的其他社會組織可以直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成立登記。
第八條同一行政區域內,可以成立兩個以上業務范圍相同或者相似的社會組織,但社會組織的名稱及標識應當有明顯區別。
第九條在本市設立登記的社會團體會員數量不得少於15個。
第十條社會組織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與其業務范圍、成員分布、活動地域相一致,准確反映其特徵。
(二)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廣東」等字樣。
(三)社會組織加冠字型大小的,不得用政治性、宗教性或者容易引起歧義的字型大小。
(四)不得與已經合法登記注冊或者登記管理機關已經受理登記申請的社會組織名稱重名或者無明顯區別。
社會組織申請登記的名稱出現上述情形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
第十一條社會組織應當有固定的住所,且該住所必須具有郵政通信可達地址。
第十二條基金會成立登記時,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供具備資質的社會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登記時不需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供驗資報告。
第十三條申請登記社會團體,發起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登記住所使用權證明;
(三)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四)章程草案。
第十四條申請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發起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場所使用權證明;
(三)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四)章程草案。
屬於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需經前置審批的民辦非企業單位,還需提交相關許可證(副本)或者業務主管單位的批准文件。
第十五條申請登記基金會,發起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驗資證明和住所證明;
(四)理事名單、身份證明以及擬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簡歷。
第十六條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的發起人或者舉辦者(以下統稱發起人)應當於召開籌備成立大會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成立登記的相關材料。提交材料不全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於5個工作日內出具《材料補正通知書》;提交材料齊全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受理社會組織成立登記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准成立登記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社會團體和基金會可以設立分支(代表)機構。
分支(代表)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法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代表)機構的社會組織承擔。
第十八條社會組織成立登記後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按照章程規定履行內部程序,並應當自履行完內部程序之後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符合條件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第十九條社會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完成社會組織章程規定的宗旨,或者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的;
(二)分立、合並的;
(三)自行解散的;
(四)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二十條社會組織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自行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理債權債務並核銷財政票據,處理善後事宜,並向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經前置審批的社會組織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告;社會組織成立清算組之後,除開展清算工作外,不得再以本組織名義開展其他活動。
社會組織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登記管理機關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注銷的社會組織,其分支(代表)機構同時注銷。
第三章 內部治理
第二十一條社會組織應當建立以章程為核心的內部管理制度,建立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誠信自律和廉潔從業機制。
社會組織章程是社會組織內部治理的基本依據,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制定社會組織章程的示範文本,明確社會組織的宗旨、業務范圍、負責人的條件和產生、罷免的程序等。
社會組織的章程修改應當按照組織章程規定程序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社會組織章程規定的內容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抵觸部分無效。
第二十二條社會組織堅持政社分開的原則。現職國家公務員不得在行業協會、異地商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中兼職。離退休後確需兼任的,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批。
第二十三條社會組織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按照權責明確、互相制約、運轉協調的原則,建立決策、執行、監督機構。
第二十四條社會團體的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理(董)事會、基金會的理事會是社會組織的決策機構,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決定業務范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社會組織負責人;
(三)審議組織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報告;
(四)對組織登記事項的變更、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組織解散、清算、終止等事項作出決議;
(五)修正或者撤銷組織的執行機構、監督機構以及其他機構作出的不適當的決定;
(六)制訂或者修改組織章程、選舉辦法;
(七)其他重大事宜。
社會組織的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社會組織的執行機構由社會組織的決策機構決定,並以章程載明,負責執行決策機構的決議,向其提出工作建議、報告工作,管理內設機構和專職工作人員,決定具體工作業務等。
第二十六條行業協會商會應當設立監事會,基金會應當設立監事會或者監事。監事不得由理事兼任。
監事會或者監事是社會組織的監督機構(人)。監督機構(人)在決策機構的領導下,履行本組織內部監督職責,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向決策機構報告年度工作並及時報告重大事項。
(二)監督本組織內部的選舉、罷免工作。
(三)監督執行機構履行決策機構的決議。
(四)檢查本組織財務和會計資料。必要時,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協助上述部門監督檢查。
(五)監督本組織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的情況。當本組織負責人、成員以及工作人員的行為損害組織利益或者違反法律、法規和章程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決策機構和政府相關部門報告,並協助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六)有權向決策機構和執行機構提出質詢和建議。
(七)負責本組織防治腐敗工作。
第二十七條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由社會組織的負責人擔任,並應當在章程中載明。
第二十八條社會組織應當建立內部信息披露機制,至少每年度向組織成員公布一次其重大活動、財務狀況、工作報告等信息。
社會組織接受捐贈、資助的,應當在接受捐贈、資助後15個工作日內通過市社會組織監管和信息發布平台向社會公布接受捐贈款物的信息,並在年度報告中披露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九條行業協會、商會應當採取下列措施加強行業廉潔建設,規范行業管理:
(一)建立廉潔從業監督機構,制定行業公約、行為規范、服務標准,加強行業廉潔自律;
(二)及時向市場監管部門報告會員單位的失信和不廉潔行為,協助市場監管部門進行處理;
(三)依法將會員單位的失信和不廉潔行為記錄納入社會信用信息系統;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業廉潔建設措施。
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採取措施規范行業協會、商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的服務和收費行為。
第三十條社會組織的資產及收入應當全部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公益事業的發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社會組織的財產處置應當符合其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服務活動的業務范圍,不得在成員中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社會組織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設置會計機構或者配備會計人員,依法進行會計核算;不具備條件的,應當委託經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社會組織應當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並作為長期檔案保管。
社會組織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應當提前15個工作日向其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第四章 培育扶持
第三十二條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扶持社會組織發展資金列入民政部門的年度預算,用於支持社會組織有效承接政府職能轉移、購買服務和授權委託事項,支持社會組織培育服務品牌,提供公共產品和公益支持。
第三十三條各級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指導建立本級社會組織培育孵化基地;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指導建立相關領域、行業的社會組織培育孵化基地。
各類社會組織培育孵化基地應當優先培育孵化公益慈善類和社會服務類社會組織,為入駐的社會組織或公益服務項目提供辦公場地、政策咨詢、項目策劃、人才培訓、機構孵化、小額資助等支持性服務,對其日常活動進行指導。
社會組織培育孵化基地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一次性財政經費補助。全市各級財政應當對本級管轄的社會組織培育孵化基地日常運營經費給予支持,納入財政預算,撥付工作經費。
第三十四條市機構編制部門負責定期編制本級政府向社會組織轉移職能目錄,向社會公布,逐步實現政府承擔的事務性管理服務事項由社會組織依法承擔。
第三十五條市財政部門負責定期編制本級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目錄,並向社會公布。全市各級政府鼓勵和引導社會組織有序參與社會管理、提供公共服務,支持社會組織開展公共服務。
第三十六條市民政部門負責定期編制本市具備承接政府職能和購買服務資質的社會組織目錄,向社會公布,並實行動態管理。
全市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向社會組織轉移職能、購買服務,應當在前款規定的目錄中,採取招投標等競爭性方式擇優選定。
第三十七條社會組織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市財政、稅務部門應當每年對登記管理機關批准成立登記的社會組織申請的非營利性組織免稅資格進行審核確認,並予以公布。
第三十八條全市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在起草與社會組織相關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公共政策、行業發展規劃等時,應當徵求和聽取相關社會組織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社會組織的成立、變更、注銷的登記或者備案;
(二)對社會組織進行等級評估;
(三)對社會組織的日常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四)對社會組織的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五)對社會組織進行分類指導和管理;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條業務主管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部分社會組織成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前的審查;
(二)監督、指導社會組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建立健全內部治理和廉潔從業機制,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
(三)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查處社會組織的違法行為;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一條社會組織應當遵守憲法、法律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強迫單位和個人加入或者限制其退出社會組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對組織成員進行財產或者人身處罰;
(三)強迫單位和個人捐贈或者強行攤派;
(四)利用境外捐款或者資助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非宗教團體的社會組織利用境外捐款或者資助從事宗教活動;
(五)在社會組織成員之外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
(六)與社會組織宗旨、章程無關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社會組織有以下重大事項的,應當提前15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和有關主管部門書面報告,並提交活動的內容、方式、規模、參加人員、時間、地點、經費等相關材料:
(一)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二)創辦經濟實體;
(三)接受境外捐款或者資助;
(四)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區)活動;
(五)基金會、公益性慈善組織面向公眾開展募捐活動。
第四十三條社會組織依法變更負責人後,原社會組織負責人或者有關工作人員拒不辦理移交手續,非法持有社會組織證書、印章或者相關資料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公告無效。
第四十四條社會組織實行年度報告制度。社會組織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提交年度報告書。除社會組織負責人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外,年度報告不需提交財務審計報告。
第四十五條實行社會組織分類評估制度,對社會組織實施動態評估。
建立政府指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社會組織評估機制,鼓勵第三方評估機構參與社會組織的評估。
第四十六條社會組織等級評估結論作為政府向社會組織轉移職能和購買服務的重要依據;等級評估達到民政部《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規定的3A以上的,具有同等條件下承接政府職能和購買服務的優先權。
第四十七條市民政部門建立市社會組織信息發布平台,及時、准確地向社會公開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及其他依法應當予以公告、公示的信息。
全市各級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社會組織登記檔案和統計制度。
第四十八條登記管理機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社會組織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廉潔從業等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並依法納入社會誠信管理體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社會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予以撤銷登記:
(一)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成立登記條件,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
(二)自成立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未開展活動的;
(三)符合注銷條件,但拒不辦理注銷手續的。
第五十條社會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或者停止活動,並可以責令撤換有關責任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未辦理變更登記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侵佔、私分、挪用社會組織資產或者所接受捐贈、資助財物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強迫單位和個人加入或者限制其退出社會組織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對組織成員進行財產處罰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三)項,強迫單位和個人捐贈或者強行攤派的;
(六)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五)項,在社會組織成員之外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
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並處以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社會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或者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每年度未向組織成員公布一次其重大活動、財務狀況、工作報告等信息或者未在接受捐贈、資助後1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接受捐贈款物的信息,並在年度報告中披露使用捐贈、資助有關情況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未進行重大事項報告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四條,未提交年度報告書的。
第五十二條社會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七條、《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四十條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
(一)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組織名義進行活動的;
(二)被撤銷登記的社會組織繼續以社會組織名義進行活動的。
非法社會組織被取締後,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將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依法沒收的違法所得和處置沒收財物的款項,應當全部上繳國庫。非法社會組織被取締後繼續開展活動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及時通報有關部門共同查處。
第五十三條社會組織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第(四)項,利用境外捐款或者資助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對該組織處以5萬元罰款,並可以責令撤換有關責任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對相關責任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由國家安全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
非宗教團體的社會組織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第(四)項,利用境外捐款或者資助從事宗教活動的,由宗教事務部門依照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登記管理機關、有關部門和法定授權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港、澳、台人士在本市投資興辦經濟實體並在本市工商注冊的,可以擔任本市社會組織除法定代表人之外的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但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批。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所稱社會組織負責人,屬於社會團體的為擔任該組織秘書長以上職務的成員,包括但不限於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屬於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為擔任該組織理事長、理(董)事、監事等職務的成員;屬於基金會的為擔任該組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等職務的人員。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

⑻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社團機構

第十一條 社團分支機構,是社團依據業務范圍的劃分或者會員組成的特點,設立的專門從事某項業務活動的機構。
分支機構可稱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等。
社團代表機構,是社團在住所地以外屬於其活動區域內設置的代表該社團開展活動、承辦社團交辦事項的機構。
代表機構可稱代表處、辦事處、聯絡處等。
第十二條 社團成立分支(代表)機構,應符合《條例》、《辦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政策規定,並切實符合社團業務發展的需要。
社團成立分支(代表)機構,需征詢與本社團業務相關的社團的意見。
第十三條 社團申請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名稱規范且不得與已建機構在范圍上存在交叉;
(二)有固定的住所;
(三)業務范圍符合章程規定並不得與已建機構沖突;
(四)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十四條 成立程序
(一)申請成立
1.社團征詢其它有關社團、職能司局意見,由它們出具意見書;
2.社團向人事司報送有關材料,包括:設立申請書、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相關社團和職能司局意見書、已建分支(代表)機構登記情況表、擬任主要負責人基本情況及本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的意見、住所產權或使用權證明(擬設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與社團住所不一致的,還需提交擬設在地登記管理機關意見),申請成立社團分支(代表)機構;
3.人事司按照《條例》、《辦法》規定進行審查,出具初步意見報司領導審批,必要時報部領導批准;
4.根據領導批示精神,人事司向社團下發同意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批復。
(二)注冊登記
社團完成申請手續後,持人事司批復及其它相關材料向民政部申請注冊登記。准予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發給《社會團體分支機構登記證書》或《社會團體代表機構登記證書》。
未經登記前,社團不得以擬設分支(代表)機構的名義對外開展活動。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事司不予受理:
(一)擬設分支機構與已設分支機構名稱相似或存在包含與被包含關系的;
(二)擬設分支機構與已設分支機構業務范圍相同或相似的;
(三)擬設立的分支機構冠以行政區劃名稱,帶有地域性特徵的;
(四)在分支(代表)機構下又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
(五)擬設分支(代表)機構業務與社團宗旨、業務范圍無關的;
(六)擬設分支(代表)機構設定的活動范圍超越社團設定的活動區域的;
(七)相關社團、職能司局出具不同意見的;
(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它情形的。
第十六條 社團可以憑登記管理機關頒發的《社團分支機構登記證書》或《社會團體代表機構登記證書》向有關部門申請刻制印章,但需經人事司批准。
分支機構因特殊需要建立銀行基本存款賬戶的,由社團報人事司、財務司批准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經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變更登記
社團分支(代表)機構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登記前應徵得有關職能司局同意,並向人事司報送以下材料:
(一)社團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申請書;
(二)社團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有關決議;
(三)職能司局意見書;
(四)《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變更登記表》;
(五)其它相關證明材料。
負責人變更的還需提交本人的基本情況及身份證明。
住所變更的還需提交新住所產權或使用權證明。
第十八條 注銷登記
社會團體決定注銷其分支(代表)機構,應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登記前應徵得有關職能司局同意,並向人事司報送以下材料:
(一)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社團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
(三)職能司局意見書;
(四)《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注銷登記表》
人事司審查同意並在有關表格上蓋章後,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登記管理機關准予注銷的,發給注銷證明文件,收繳該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社會團體分支機構登記證書》、《社會團體代表機構證書》和印章。
第十九條 社團被注銷或者被撤銷登記的,其所屬的分支(代表)機構同時被注銷或撤銷。
第二十條 社團已建分支(代表)機構超過5年未按章程規定開展活動的,應及時向人事司申請撤銷,並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二十一條 社團的分支(代表)機構是社團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法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代表)機構的社團承擔。
社團分支機構應當在社團授權范圍內發展會員、收取會費,其發展的會員屬於社團會員,收取的會費歸社團所有。
社團分支(代表)機構的名稱前應當冠以社團名稱,開展活動時應使用全稱,其英文譯名應與中文名稱一致。
第二十二條 社團應加強對其所屬分支(代表)機構的管理和監督,指定專門負責人對分支(代表)機構進行管理,並建立健全本社團分支(代表)機構的管理辦法,明確設立標准和條件,規范審批程序,報人事司備案。
第二十三條 建立社團分支(代表)機構登記情況定期報送制度。每年12月31日前,社團應將當年批准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的登記情況報人事司備案。

⑼ 怎樣建立社團基金

既然是用於社團的那這個錢就可以讓社團來出啊~讓每個社團交他們自己經費的百分之十或者其他多少,然後再加上其他方式來源
第一步就是跟這些捐贈方進行溝通
這點很重要,因為很多社團會不理解,會不同意,其他捐贈方也不一定會同意。一定要多做些前期工作。
不過社團基金為什麼是你們社團來弄呢?這應該是你們社聯的事情啊~
只要多方達成一致是不存在法律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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