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基金和信託有什麼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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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信託關系涉及到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三者之間的關系。
證券投資基金
證券投資基金發起人通過向投資者出售基金單位或基金份額,籌集資金,交由專業的基金管理人在約定的領域進行約定性質的投資,是一種收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機制。它涉及到基金發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受益人)。
基金本質上是在信託業務基礎上的延伸和擴展,作為基金份額的持有人通過購買基金份額將財產交與基金發起人或基金管理人來管理,通過適當的運作保值增值。
基金因為加入了託管人而使資金運作更具安全性,信託在這方面並不強調。
2. 契約型基金中基金發起人,管理人和託管人之間是什麼關系
簡單說,基金管理人就是我們常指的基金公司,他們發行基金,募集資金,然後具體管理資金的投資運作。為了防止基金公司濫用基金的資金,也是為了保障基民的利益,就要銀行作為資金的保管人,即託管人,託管人負責資金的具體劃撥,監督管理人在運營資金的過程中有沒有違法或者損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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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投資基金與信託在法律關繫上有什麼聯系
從這兩個概念的本源上來說,信託和基金是獨立但有交集的兩個概念。信託是一種法律安排,在這種法律安排下,你(委託人)把財產所有權交給別人(受託人),他運營這個財產,並把運營收益交給你指定的人(受益人)。至於受託人如何運營,取決於信託所依據的法律,以及信託法律文件里的約定。而基金是一種投資安排,也就是說一群人(可以是少數幾個人,也可以是不特定公眾)把錢以一定形式放在一起,按照一定方式去投資並享受收益。這里的「一定形式」有多種選擇,可能是公司,可能是合夥企業,也有可能是信託。由上述分析可見,信託和基金的交集就是,投資者(信託的委託人)把錢集中起來,通過信託法律安排交給信託公司(信託的受託人)投資運營,投資收益根據比例分配回投資者本人(信託的受益人)。這種為了投資的信託安排通常稱為「單位信託」。
我國信託立法相對初級,且主要針對的是單位信託。前幾年市場大熱時,國內的信託公司主要關注的也是這一塊。出於投資者保護的目的,我國信託立法對單位信託投資人設立了很高的門檻。而對於基金來說,目前國內法律的情況是,私募基金可以採用公司式(但實際有待公司立法的更新)、合夥式等;公募基金目前基本都是信託型/契約型,但一直有聲音希望引進公司型等其他組織形式。
4. 信託與基金有什麼聯系和區別
信託和基金的聯系:
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信託關系涉及到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三者之間的關系。
證券投資基金
證券投資基金發起人通過向投資者出售基金單位或基金份額,籌集資金,交由專業的基金管理人在約定的領域進行約定性質的投資,是一種收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機制。它涉及到基金發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受益人)。
基金本質上是在信託業務基礎上的延伸和擴展,作為基金份額的持有人通過購買基金份額將財產交與基金發起人或基金管理人來管理,通過適當的運作保值增值。
基金因為加入了託管人而使資金運作更具安全性,信託在這方面並不強調。
信託和基金的區別:
1、在安全性方面,信託與基金的區別是信託產品的安全性高於基金,風險較低;
2、在投資渠道方面,信託與基金的區別是信託產品的投資范圍相當廣,既可以投資證券等金融產品,也可以投資實業,而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范圍目前只限於股票和債券。
3、信託與基金的區別體現在法律方面。證券投資基金適用的法律為《證券投資基金法》及其配套規定,如《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等。而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適用的法律為《信託法》及其配套規定,如《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關於進一步加強信託投資公司監管的通知》、《銀監發關於規范集合資金信託業務問題通知》等;
4、信託與基金的區別體現在監管方面。證券投資基金的募集,必須經過證監會的批准,運行中受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監管。而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的募集無需銀監會的批准,但需要依法履行報告義務,並在運行中接受銀監部門的監管;
信託與基金的區別體現在資金募集方面。就信託而言,信託公司接受委託人的資金信託合同不得超過200份,每份合同金額不得低於5萬元,異地推介集合信託計劃的,每份合同金額不得低於100萬元。此外,據報道,為抑制投資過熱,上海銀監局規定信託公司在其推介的信託計劃中投入占信託發行規模5%的自有資金。而基金沒有改等要求;
5、信託與基金的區別體現在投資流動性方面的不同。開放型的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的回贖和轉讓都沒有大的限制,封閉式基金,通常都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流動性也較強(但轉讓時通常折價較高)。而對於信託計劃,在信託期限屆滿之前,不得回贖,但可以依法轉讓,流動性較差。
5. 基金投資者與基金管理人的法律關系怎麼運行的
第一,公司型基金投資者與基金管理人的基礎法律關系,公司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股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合夥型基金投資者與基金管理人的基礎法律關系,合夥企業投資管理和行政事務的委託並不因此免除普通合夥人對本合夥企業的責任和義務,本合夥企業投資資產處置的最終決定應由普通合夥人做出。
第三,契約型基金投資者與基金管理人的基礎法律關系,在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基金形式下,基金管理人是基金的直接參與主題。因此,紫廣義的契約型基金形式下,投資者與管理人之間是一種該委託或者信託法律關系。
6. 信託和基金是一回事嗎
基金和信託雖然類似,但是是不同的。
可從以下五方面區分:
1、在安全性方面
信託產品的安全性高於基金,風險較低。
2、投資渠道方面
信託產品的投資范圍相當廣,既可以投資證券等金融產品,也可以投資實業,而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范圍目前數股票和債券居多,但也包含其他投資渠道範圍。
3、監管方面
證券投資基金的募集,必須經過證監會的批准,運行中受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監管。而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的募集無需銀監會的批准,但需要依法履行報告義務,並在運行中接受銀監部門的監管。
(6)投資者和基金管理人是信託關系擴展閱讀
信託的主要劃分類型
(一)任意信託
根據當事人之間的自由意思表示而成立的信託稱為任意信託,任意信託又稱為自由信託或明示信託,主要指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自由自願形成信託關系,而且這種自由自願意思在信託契約中明確地表示出來,大部分信託業務都屬於任意信託。
(二)法定信託
法定信託是與任意信託相對應的一種信託形式。主要指由司法機關確定當事人之間的信託關系而成立的信託。也即信託的當事人之間原本並沒有成立信託的意思,司法機關為了當事人的利益,根據實際情況和法律規定,判定當事人之間的關系為信託關系,當事人無論自己的意思如何,都要服從司法機關的判定。
設立法定信託的目的主要是保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防止當事人財產被不法使用。比如,某人去世後,留下一筆遺產,但他並未對遺產的處置留下任何遺言,這時只能通過法庭來判定遺產的分配。即由法庭依照法律對遺產的分配進行裁決。
法庭為此要做一系列的准備工作,比如進行法庭調查等等。在法庭調查期間,遺產不能無人照管,這時,司法機關就可委託一個受託人在此期間管理遺產,妥善保護遺產。
參考資料
網路_信託
網路_基金
7. 基金是屬於信託的一種嗎它們是什麼關系
封閉式工業基金與信託的區別
Stefan Grundmann
再次對封閉式基金、工業信託及開放式基金的區別加以評述並不表示我們要依據德國法對現實作一番設計。我們在這個研討會中所談到的,中國在立法中都可以根據其需要作出相應的取捨。我們還談到其他法律制度存在的一些缺點,但這並不意味我們反對某一種制度,我們這樣作只是為了使中國在立法中避免這些制度的弊端。我下面將要談到上述制度所隱含的主要風險。在談及這個問題時,我將著重談一下Hirshman所稱的發言權和退出權的選擇。在投資信託中,發言權是指參與投資決策及監督投資免遭損失和欺詐的權利,退出權意味著投資人作出的投資可以輕意撤回。
我的同事已經就普通法系對發言權和退出權的規定作了介紹,我在談到這兩個權利時,會對德國法的有關規定作一介紹。
I. 德國的封閉式基金、開放式基金及工業信託
封閉式基金可以採用不同的組織形式,在德國,主要是有限合夥的形式。基金是由受託人即有限合夥中一個或數個負責經營的合夥人發起的。一般來說,經營合夥人是一個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的發起人成為公司的董事會成員。投資人是有限合夥人,或者在更多情況下,只是有限合夥的受益人。有時這種有限合夥也被稱為隱名的有限合夥,因為投資人在有限合夥中的參與權已經被免除,其在合夥中只擁有受益權。德國法和歐盟法中均未對如何對封閉式基金進行監督作出規定。實際上,在德國的投資基金業中,受到最多指責的就是以有限合夥形式存在的封閉式投資基金。在其他國家中,封閉式投資基金可以以公司的形式存在。在這種情形中,基金的發起人就是未來的公司董事會,投資人得到公司股份。
與封閉式基金不同的是,歐盟法及德國法都對開放式基金作出了嚴格的規定。受託人的角色分為兩種:管理角色(由投資公司充當)和狹義上的受託人的角色(由託管銀行充當)。所以在受託人的問題上,引進了「兩雙眼睛」的原則。投資人的受益權是由准所有權擔保的,這一權利使得投資人在投資公司或託管銀行被個別執行或破產時,其權利不會受到損害。並且,這一權利也保證了投資人不受非法轉讓的影響。
開放式投資基金與封閉式投資基金的不同之處在於清算方式上的差別。在開放式投資基金中,投資者有權以基金的實際價值贖回其投資。封閉式投資基金中不存在這一權利。
投資人可以以持有有價證券的形式參與工業信託。在歐盟法及德國法中,這種參與工業信託的方式是規定在投資服務指令或獨立的投資服務法中的,並且受到一定的監督。非以持有有價證券的形式參與工業信託的,不受上述指令或投資企業法的規范,可見更具風險性的參與並未受到監督。我下面要討論的是我提到的第一個比較標准,即發言權的選擇。
II. 在持續的參與中所受到的保護
有三方面的風險需要在這里指出。第一個風險來自管理不善。在開放式投資基金、封閉式投資基金和工業信託中,都應用了信託原則。其中都涉及到受託人的謹慎義務和忠誠義務。但是德國有限合夥形式的封閉式基金在某種程度上缺乏法律上的保障。這是由於其採用了隱名有限合夥這一組織形式決定的。由於這種組織形式中存在多重關系,投資人很難強迫終極負責人,即作為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的基金管理人履行義務。他們不得不通過受託人和有限責任公司對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善的行為提出異議,但基於幾種原因__主要是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將管理不善的基金管理人從公司董事會里除名,這樣作的結果實際上收效甚微。相反,在開放式基金和工業信託(這里僅指投資服務指令對其適用的工業信託)中,更強調了忠誠義務。根據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應當盡可能將利益沖突減小到最小程度,應當避免幾種冒險情形的出現,並隨時披露信息。中國在制定法律,特別是有關封閉式基金、工業信託和開放式基金的基本信託法時可以引用上述規定。所以說德國的情況只是為中國如何避免在德國已經存在的幾種不必要的風險提供了一個借鑒。
第二和第三個風險來自第三人。這是因為第三人可以取得信託財產,並且信託財產也可能被受託人違反信託條件非法轉讓給第三人。我們從普通法、德國及法國的有關規定中可以看到,信託財產一經聲明為信託財產,一般來說不得被受託人的個人債權人取得。通過上述聲明,第三人被告知信託關系的存在。已經知道這一關系存在的第三人不得由非法轉讓獲得信託財產。這一規則,是現代信託制度的基本原則,信託法草案第三章對此也作出了同樣的規定(見對該章的解釋及所列出的政策性原因)。所以有關信託財產的聲明是信託關系包括證券管理中的一項關鍵的義務。這一點,在歐盟對其各成員國發出的投資服務指令中也有相同的規定。非以持有有價證券的形式參與工業信託,即風險相對較高的、不受規范的信託關系,至少在德國法中沒有明確的規定。有關這類信託的管理規則,可以從信託原則中推論出,但是最好能在法律中予以明確規定。信託原則在歐盟有關開放式基金的規定中也可以發現。但是,對於開放式基金來說,受託人的義務不僅包括對信託財產作出聲明,還包括接受對其可靠性的監督及不得從事專業范圍以外的其他種類的業務。這樣,信託財產和投資公司的自有資金(這在信託公司承擔違約責任時尤其重要)就不會遭受由經營其他種類的業務的風險所帶來的危害。歐盟的有關受託人的義務的規定只是針對銀行和投資銀行,即上面所提到的規范的證券管理方案作出的(對投資銀行業的投資服務指令及資本充足指令),並不適用於德國法中的封閉式投資基金。這就進一步說明了封閉式投資基金相比其他種類的投資方案來說,存在的風險更大。甚至有關有限合夥(即我前面提到的封閉式基金通常採用的組織形式)的判例法很難對聲明信託財產這一義務作出解釋。這一義務最後是根據同樣適用於封閉式投資基金的普遍的原則進行解釋的。必需強調的是,立法機關可以規定上面所提到的受託人的三種義務(聲明信託財產、接受對其可靠性的監督及不得從事專業范圍以外的業務)同樣適用於封閉式的投資基金。但是,如果要想使西方各國現行的公司法同樣適用於封閉式投資基金,就必需在公司法中增加新的規定。我下面將要討論的是我所提到的第二個標准:退出權的選擇。
III. 撤回投資
在撤回投資問題上的差別,也是封閉式投資基金、開放式投資基金和工業信託三者之間主要區別之所在。撤回投資的權利,即退出權對於所有形式的投資方案特別是風險較大的投資方案來說是極其重要的。一般來說,一種投資方案如果更注重投資人發言權或繼續投資上的保護,退出權就顯得不那麼重要。退出權可以通過兩種方式來行使。除了通過二級市場或交易市場,開放式基金的開放原則允許投資人以實際價值贖回其投資。除了考慮到它的持續性,這也正是投資人投資於開放式投資基金的原因之所在。在不清楚是否存在交易市場時或者考慮到該市場的成本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原因,贖回權顯得極為重要。各國通常都設有證券市場。但是信託關系包括建立在信託關系基礎上的封閉式投資基金並不產生可轉讓證券。開放式投資基金至少保障了投資者的贖回權。所以在封閉式投資基金中,委託人的對基金的清算權變得尤其重要。
盡管工業信託和封閉式投資基金都未賦予投資人贖回投資的權利,但是二者在這方面有也所不同。工業信託的投資人較封閉式基金的投資人可以更容易地撤回其投資。缺乏參與決策權及受益人的絕對數目使得封閉式基金更難以終止。這對封閉式基金的委託人來說,也是一個潛在的危險。但是在德國,封閉式基金終止的終止不利於其繼續享受有關土地、輪船集裝箱等方面的稅收優惠,所以基金不到不得已時,不會選擇終止。相比這下,工業信託的終止更為容易,如果只存在一個委託人,結果當然是這樣,即便是存在多個委託人的情況下,因為委託人隱名的情形相對較少,清算也更容易一些。
IV. 總結
在繼續投資中,以利益沖突原則為基礎的忠誠義務原則為投資人提供了進一步的保障。在與第三人的關系中,信託財產的聲明對於防止第三人通過非法轉讓取得信託財產極其重要。為了保障基金管理人/受託人的償付能力,有必要對基金管理人/受託人的償付能力進行監督並要求其在專業范圍內從事投資活動。基金的管理人可以與基金的受託人分開,即採用所謂的「兩雙眼睛」的原則。上述原則在封閉式基金、開放式基金與工業信託中均可適用。上述原則在某種投資設計中適用的越少,清算對於該種投資設計就會變得越發重要。美國和歐洲的經驗表明,相對於封閉式投資基金來說,開放式投資基金是一種更好的選擇,因為即使是集體投資計劃也是一種很專業的投資模式。中國的信託法草案中沒有包括集體投資計劃的內容,這是有其一定的理由的。但是,這將意味著工業信託將成為建立在信託法基礎之上的一種獨立的投資方案。
8. 信託與基金的聯系和區別是什麼
你好,信託是一種法律安排,在這種法律安排下,你(委託人)把財產所有權交給別人(受託人),他運營這個財產,並把運營收益交給你指定的人(受益人)。至於受託人如何運營,取決於信託所依據的法律,以及信託法律文件里的約定。而基金是一種投資安排,也就是說一群人(可以是少數幾個人,也可以是不特定公眾)把錢以一定形式放在一起,按照一定方式去投資並享受收益。這里的「一定形式」有多種選擇,可能是公司,可能是合夥企業,也有可能是信託。
信託和基金的區別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區分:
1、在安全性方面
信託產品的安全性高於基金,風險較低。
2、投資渠道方面
信託產品的投資范圍相當廣,既可以投資證券等金融產品,也可以投資實業,而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范圍目前數股票和債券居多,但也包含其他投資渠道範圍。
3、監管方面
證券投資基金的募集,必須經過證監會的批准,運行中受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監管。而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的募集無需銀監會的批准,但需要依法履行報告義務,並在運行中接受銀監部門的監管;
4、資金募集方面
就信託而言信託公司接受委託人的資金信託合同不得超過200份,每份合同金額不得低於5萬元,異地推介集合信託計劃的,每份合同金額不得低於100萬元。
5、投資流動性方面
開放型的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的回贖和轉讓都沒有大的限制,封閉式基金,通常都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流動性也較強(但轉讓時通常折價較高)。而對於信託計劃,在信託期限屆滿之前,不得回贖,但可以依法轉讓,流動性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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