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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辦法修訂解讀

發布時間:2021-11-29 17:33:48

A. 一文看懂:私募基金增值稅怎麼交

根據不同分類交稅。

增值稅是針對應稅行為徵收的間接稅,納稅人如何繳納增值稅,取決於其具體的增值稅應稅行為。財政部稅政司《關於財稅[2016]140號文件部分條款的政策解讀》也明確規定「應根據取得收益的性質,判斷其是否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並應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對於「金融服務」的分類,私募基金增值稅應稅行為主要表現為:

(1)貸款服務

私募基金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等)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等,均需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其中,上述的「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等」系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

換而言之,如果私募基金投資於銀行委貸、企業債券等取得的利息或具有利息性質的收入,應當繳納增值稅。考慮到私募基金管理人就「貸款服務」可取得的進項稅抵扣有限,財稅[2017]56號文之「按照3%的徵收率繳納增值稅」的規定,實質上降低了「貸款服務」增值稅稅負。

需要提醒的是,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私募基金因投資國債、地方政府債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2)金融商品轉讓

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規定,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免徵收增值稅。

鑒於《證券投資基金法》已經明確將私募基金納入證券投資基金範疇,私募基金買賣股票、債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同樣適用上述免徵增值稅優惠政策。

至於私募基金因買賣外匯、非貨物期貨等其他金融商品取得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則應當按照財稅[2017]56號文計征增值稅。

當然,私募基金在持有股票期間,可能會取得股票分紅。由於股票分紅不屬於保本性收益,根據財稅〔2016〕140號文,該等股票分紅不屬於增值稅征稅范疇。

(1)基金管理辦法修訂解讀擴展閱讀

註:這里假設增值稅附加=應納稅額×12%。實踐中各地增值稅附加率會有所不同。

(一)契約型私募基金A當期收到基金管理費50萬元(無進項稅額)。另外當期買賣公司債,買入價1000萬元,賣出價1100萬元。期間收到公司債利息50萬元,另收到所持有國債利息30萬元。

【1.管理費】

50萬元為直接收費金融服務銷售額,按照一般計稅方法,6%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稅率-當期進項稅額] ×(1+增值稅附加稅率)

=[50÷(1+6%)×6%-0] ×(1+12%)

約3.17萬

納稅主體:該契約型基金的管理人。

【2.債券買賣價差】

1100-1000=100萬元為該金融商品轉讓行為的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3%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徵收率)×徵收率×(1+增值稅附加稅率)

=100W÷(1+3%)×3% ×(1+12%)

約3.26萬

納稅主體:該契約型私募基金的管理人。

【3.債券利息】

企業債利息50萬元為貸款服務的銷售額,國債利息收入免稅。按照簡易計稅方法,3%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徵收率)×徵收率×(1+增值稅附加稅率)

=50W÷(1+3%)×3% ×(1+12%)

約1.63萬

納稅主體:該契約型私募基金的管理人。

(二)有限合夥型私募基金當期買賣地方政府債,買入價500萬元,賣出價502萬元。該有限合夥企業為一般納稅人。

【債券買賣價差】

502-500=2萬元為該金融商品轉讓行為的銷售額。本案例應按照一般計稅方法6%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稅率-當期進項稅額]×(1+增值稅附加稅率)

=[20000÷(1+6%)×6%-0] ×(1+12%)

約1267.92元

納稅主體:該有限合夥企業。

B. 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的教材第一版和第二版,區別大嗎

考試教材及大綱:
科目一和科目二考試所用教材為協會組編的《證券投資基金》(第二版),分為上下兩冊,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科目三考試所用教材為《股權投資基金》,由中國金融出版社出版,以上教材均由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組編。
根據新版教材內容,協會對考試大綱進行了重新修訂。

C. 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業務管理辦法有強制跟投嗎

解讀: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業務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依據】為促進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行業健康發展,規范私募基金服務業務,保護投資者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解讀:
1、直接規范私募基金的法律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目前,《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正在修訂之中,修訂後將以《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辦法》的形式頒布,屬於國務院部門規章的性質;與此同時,國務院在行政法規層面出台「私募條列」也被列入2016年立法計劃且正在推進之中。
2、除立法層面明確私募基金的監管及運行規則外,《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授權中基協在證監會的指導下開展行業自律。在此基礎下,中基協的自律管理成為私募基金管理制度的重要內容。
從目前已披露的信息看,中基協擬構建自律規則框架已基本形成,呈現為7個辦法2個指引的「7+2」格局,即《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2014年1月發布)、《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2016年2月發布)、《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2016年4月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從事投資顧問服務業務管理辦法》(制定完善中)、《私募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管理辦法》(制定完善中)、《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業務管理辦法》(即本徵求意見稿)、《基金從業資格管理辦法》(制定完善中)7個辦法,《私募投資基金內控指引》(2016年2月發布)和《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2016年4月發布)2個指引。
顯然,本次徵求意見的《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業務管理辦法》是自律規則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二條【適用范圍】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私募基金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服務機構),為其提供基金募集、投資顧問、資產保管、份額登記、估值核算、信息技術系統等私募基金服務業務,適用本辦法。服務機構開展私募基金服務業務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就其參與私募基金服務業務的環節適用本辦法。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委託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完成登記並已成為協會會員的服務機構提供私募基金服務業務。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投資顧問活動的相關規定,由協會另行規定。服務機構參與基金資產保管業務的,應當符合私募投資基金託管業務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
解讀:
1、按該辦法,允許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服務機構提供外包服務,內容包括基金募集、投資顧問、資產保管、份額登記、估值核算、信息技術系統等。實際上,從大的業務板塊看,包括募集、投顧、保管、託管四大部分。
2、該辦法明確了外包服務機構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即「在中基協完成登記+完已成為協會會員」。
3、募集與投顧,分別由已頒布的「募集辦法」和正在制定完善中的「投顧辦法」規范,因此應從該兩個專項規則之規定。
4、本辦法規定「服務機構開展私募基金服務業務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就其參與私募基金服務業務的環節適用本辦法。」這體現出尤為重要的兩個層面的要求,即:1)私募管理人委託第三方提供外包服務,要遵守本辦法;2)私募管理人自行開展本辦法提及的服務內容,也要遵守本辦法。這意味著:1)除非另有明確規定,管理人可以自行完成本辦法所列服務內容,也可以委託第三方服務機構提供服務;2)管理人自行提供或者委託第三方提供服務的標准和規則統一。
5、首次明確提出「保管業務」的概念,這是本辦法之前未出現過的概念,未建立的制度;辦法明確了參與資金保管業務的基本規則,即「應當符合私募投資基金託管業務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筆者將在下文繼續分析。
第三條【服務機構權利義務】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業務,應當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依照服務協議、操作備忘錄或各方認可的其他法律文本的約定,誠實信用、勤勉盡責、恪盡職守,防止利益沖突,保護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服務機構不得將已承諾的私募基金服務業務轉包或變相轉包。
第四條【財產獨立】私募基金服務所涉及的基金財產應當獨立於服務機構的自有財產。服務機構破產或者清算時,私募基金服務所涉及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清算財產。
解讀:
第三條、第四條提出了幾點重要要求:一是防止利益沖突,二是禁止轉包,三是基金財產獨立。
第五條【管理人權利義務】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服務機構開展業務,應當制定相應的風險管理框架及制度,並根據審慎經營原則制定業務委託實施規劃,確定與其經營水平相適宜的委託服務范圍。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服務機構開展服務前,應當對服務機構開展盡職調查,了解其人員儲備、業務隔離措施、軟硬體設施、專業能力、誠信狀況等情況;並與服務機構簽訂書面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對服務機構的運營能力和服務水平進行持續關注和定期評估。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服務機構提供私募基金服務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不因委託而免除。
解讀:
本條對管理人委託外包服務業務提出了幾項要求:
1、完善外包業務的風險管理和制度控制,外包服務的范圍應與管理人的經營水平相適應。
2、管理人委託服務機構提供服務業務前,應對服務基金進行盡職調查;並應對服務機構的運營能力和服務水平進行持續關注和定期評估。
3、私募管理人不因委託而免除自身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第六條【行業自律】協會依據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對服務機構及其私募基金服務業務進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私募基金服務業務
第七條【服務業務范圍】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委託服務機構從事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一種或者多種服務業務,對於單一私募基金產品,私募管理人應當至少履行資金募集和投資管理職能中的一項。
解讀:
本條規定「私募管理人應當至少履行資金募集和投資管理職能中的一項」,這意味著資金募集和投資管理被界定為私募管理人的兩項本質類職能,如二者同時不具備,則私募管理人喪失存在價值。
第八條【募集服務定義】募集服務是指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權益),辦理基金份額(權益)認/申購(認繳)、贖回(退出)等業務活動。
第九條【資產保管服務定義】資產保管服務是指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賬戶管理、清算交割、財產憑證保管等服務。
解讀:
1、《證券投資基金法》要求,公募基金必須託管;私募基金必須託管,但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這意味著,對於私募證券基金而言,如基金合同約定不託管,則可以不進行託管。
對於私募股權基金而言,沒有強制性規定要求股權基金必須託管。《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
2、實際上,託管是保障基金財產獨立、投資者資金安全的有效制度安排。通過託管,基金財產從募集設立、到投資管理、項目退出均在第三方服務機構(如託管人)的監督或管理之下;對於證券類基金,基金財產投資形成的權益,通常可在中登公司進行權屬登記。這保障了基金資金可形成閉環流轉,管理人挪用、侵佔甚至詐騙投資者資金的道德風險獲得有效控制。
鑒於託管並非強制要求,對於股權基金而言,其投資的權益憑證亦不能像證券類投資一樣可以在中登公司進行統一登記、查詢;在此背景下,保管成為有效的制度補充。
3、保管服務的內容包括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賬戶管理、清算交割、財產憑證保管等服務。管理人可以將股權基金投資的財產憑證(例如投資協議、股東名冊、被投資企業公司章程等)交由第三方服務機構保管,既減少了自己的人員配置,又因第三方專業機構的介入使得憑證管理更加規范。
4、關於提供保管業務的服務主體的要求,本辦法規定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依法取得基金託管業務資格或者在協會完成基金份額登記服務登記的服務機構可以從事資產保管業務。
第十條【基金份額登記服務定義】基金份額登記服務是指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額的登記、過戶、保管和結算等服務。
第十一條【基金估值核算服務定義】基金估值核算服務是指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會計核算、估值及相關信息披露等服務。
第十二條【信息技術系統服務定義】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是指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和其他服務機構提供私募基金業務核心應用系統、信息系統運營維護及安全保障等服務。其中,私募基金業務核心應用系統包括銷售系統、投資交易管理系統、份額登記系統、資金清算系統、估值核算系統等。
解讀:
本條梳理並界定了私募基金業務核心應用系統的內容,即包括銷售系統、投資交易管理系統、份額登記系統、資金清算系統、估值核算系統等。
第十三條【附屬服務定義】附屬服務是指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監管數據報送、基金績效分析、人員派遣、高管及員工業務培訓等服務。
第三章 服務機構的登記
第十四條【風險提示】協會為服務機構辦理登記不構成對服務機構營運資質、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基金財產安全的保證。服務機構在協會完成登記之後連續6 個月沒有開展基金服務業務的,協會將注銷其登記。
第十五條【登記要求】在中國證監會注冊並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服務機構可以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依法取得基金託管業務資格或者在協會完成基金份額登記服務登記的服務機構可以從事資產保管業務。在協會完成基金估值核算服務登記的服務機構可以從事附屬服務。
解讀:
第十四條、十五條明確了以下幾個問題:1、建立服務機構退出機制,即在協會完成登記之後連續 6個月沒有開展基金服務業務的,協會將注銷其登記;2、明確了提供募集服務、保管服務、附屬服務的服務機構的具體條件。
第十六條【登記要求】申請開展私募基金份額登記服務、基金估值核算服務、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狀況良好,其中開展私募基金份額登記服務和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的機構實繳資本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
(二)公司治理結構完善,內部控制有效;
(三)經營運作規范,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或者訴訟、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項;
(四)組織架構完整,設有專門的服務業務團隊和分管服務業務的高管,服務業務團隊的設置能夠保證業務運營的完整與獨立,服務業務團隊有滿足營業需要的固定場所和安全防範措施;
(五)配備相應的軟硬體設施,具備安全、獨立、高效、穩定的業務技術系統,且所有系統已完成包括基金業協會指定的數據備份平台在內的業務聯網測試;
(六)負責私募基金服務業務的部門負責人、獨立第三方服務機構的法人代表等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所有從業人員應當自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業務之日起 6 個月內取得基金從業資格,並參加後續執業培訓;
(七)申請機構應當評估業務是否存在利益沖突並設置相應的防火牆制度;
(八)申請機構的信息技術系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協會的規定及相關標准,建立網路隔離、安全防護與應急處理等風險管理制度和災難備份系統;
(九)申請開展信息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具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資質條件或者取得相關資質認證,擁有同類應用服務經驗,具有開展業務所有需要的人員、設備、技術、知識產權以及良好的安全運營記錄等條件;
(十)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登記材料】申請登記的機構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於:
(一)誠信及合法合規承諾函;
(二)內控管理制度、業務隔離措施以及應急處理方案;
(三)信息系統配備情況及系統運行測試報告;
(四)私募基金服務業務團隊設置和崗位職責規定及包括分管領導、業務負責人、業務人員等在內的人員基本情況;
(五)與私募基金管理人簽訂的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的服務合同清單或意向合作協議;
(六)涉及募集結算資金的,應當包括相關賬戶信息、募集銷售結算資金安全保障機制的說明材料,以及協會指定的數據備份平台的測試報告等;
(七)法律意見書;
(八)開展私募基金服務業務的商業計劃書;
(九)協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解讀:
1、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對開展私募基金份額登記服務、基金估值核算服務、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的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登記應當提供的材料提出了具體要求。
2、需要強調的是,此類登記需要提交法律意見書。筆者個人認為,這與登記的「注冊制」思路有關。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協會為服務機構辦理登記不構成對服務機構營運資質、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基金財產安全的保證」,這意味著,與私募管理人登記一樣,中基協為服務機構登記沿襲了「注冊制」思路。在注冊制思路下,登記機關不進行實質性判斷、不進行行政許可;而是設定登記條件,符合條件的即給與登記。關於是否符合條件,交給中介機構(如律師事務所)進行判斷。
3、注冊制思路下,發表符合登記條件意見的律師事務所的責任加大,且會形成倒查與追責機制。此類追責除可能被採取自律監管措施、行政處罰外,還有可能被投資人追究民事責任。
第十八條【登記流程】登記材料不完備或不符合規定的,協會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服務機構提交的登記材料完備且登記材料符合要求的,協會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出具登記函。

D. 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的政策解讀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落科學發展觀,保障和促進各項社會事業健康繁榮發展,進一步加強和規范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關於〈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的批復》(國函[1996]81號)的規定,財政部決定對《事業單位財務規則》(以下簡稱《規則》)進行修訂。2012年2月7日,謝旭人部長簽署財政部令第68號,公布修訂後的《規則》,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近日,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規則》有關問題進行了解讀。
修訂《規則》的必要性和基本原則是什麼?
答:原《規則》是1996年10月5日經國務院批准,由財政部發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規則》實施以來,對於規范事業單位的財務行為,加強事業單位財務管理,促進各項社會事業健康發展,發揮了積極的作用。然而,隨著財政和各項社會事業改革不斷深入,《規則》某些方面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改革和發展的要求,如一些規定已經與近年來推行的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等財政改革相脫節。同時,按照依法理財、科學理財和民主理財的要求,財政部門大力推進科學化精細化管理,強化「兩基」工作,對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事業單位財務監督也有待進一步加強。因此,為了進一步適應支持各項社會事業加快發展的新形勢以及財政改革和發展的新要求,適時修訂《規則》,是十分必要的。
此次修訂工作,主要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全面反映各項財政改革成果,創新和充實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內容和手段;二是按照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要求,進一步規范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三是注重解決當前事業單位財務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促進和保障社會事業健康發展。
新《規則》主要修訂了哪些內容?
此次修訂,在基本維持原《規則》結構的基礎上,增設了「財務監督」一章,增加了二十一條,共分十二章六十八條。具體包括:一是進一步明確《規則》的適用范圍。明確《規則》適用於各級各類事業單位的財務活動。同時,為適應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需要,在附則中規定了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及公益服務性組織和社會團體對於本規則的適用問題。二是強化事業單位的預算管理。進一步完善事業單位的預算管理辦法,加強事業單位預算編制和執行管理,並明確事業單位決算管理的有關要求。三是規范事業單位收入管理。修改完善財政補助收入的定義,並進一步明確事業收入的范圍,增加收入管理的有關要求。四是規范事業單位支出管理。修改完善支出的分類和事業支出的定義,並根據財政改革的有關要求,全面強化支出管理要求。五是完善事業單位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分別界定了結轉和結余概念,在此基礎上,將結轉和結余劃分為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非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兩部分,並分別作了原則性規定。六是加強事業單位資產管理。根據改革實踐,進一步完善資產的分類和定義,規范資產的配置、使用、處置以及對外投資管理,建立資產的共享共用制度。七是加強事業單位負債管理。明確事業單位建立健全財務風險控制機制,規范和加強借入款項管理,防範財務風險。八是建立健全事業單位財務監督制度。增設「財務監督」一章,具體規定財務監督的主要內容、監督機制和內外部監督制度。此外,《規則》還根據需要對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專用基金管理、財務分析指標等內容作了進一步的修改完善。
下一步還有什麼工作安排?
目前新《規則》培訓准備工作已基本完成,我們將盡快組織開展大規模的學習培訓工作,指導各地方、各部門根據當地情況開展培訓,加深對事業單位財務制度的認識和理解。同時,由於《規則》是事業單位財務制度體系中的基本制度,是制定行業財務制度及事業單位內部財務管理辦法的依據,因此,新《規則》頒布後,高校、中小學、科學、文化、文物、體育等各行業事業單位財務制度都需要根據新《規則》的規定進行修訂完善。目前我們正在抓緊進行這項工作,爭取在今年公布實施,同時還將積極督促事業單位修訂完善單位內部財務管理辦法,貫徹落實《規則》各項規定,不斷提高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科學化、精細化水平。

E. 請教陳版關於《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業務指引》的問題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關於發布《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業務指引》的通知

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銀行:

為規范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業務,保證基金行業切實執行新會計准則,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國證監會《關於基金管理公司及證券投資基金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通知》的要求,中國證券業協會於2007年5月15日頒布了《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業務指引》。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根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章程》重新修訂了《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業務指引》(以下簡稱《指引》),現予發布。請在證券投資基金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相關會計核算業務中遵照執行。

如財政部等有關部門對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另有具體規定,從其規定。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

二0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F. 如何解讀財稅98號

一、《公告》是在什麼背景下出台的?
稅務總局2005年發布的(國稅函〔2005〕891號文件,文件部分內容陳舊,已不能適應各地稅務機關稅務征管工作實際。
二、《公告》中文書修訂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此次發布《公告》,整理匯總了社會保險費、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及其他基金規費徵收管理工作中涉及繳費單位(個人)與扣繳義務人權利、義務的登記、申報、檢查及執法類文書。此次文書修訂兼顧了目前各地社保規費全責徵收與非全責徵收、明細申報與非明細申報的實際情況,基本原則是便於操作、簡單明確、實用規范,同時最大限度減輕繳費單位(個人)辦費負擔、提升稅務機關征管效能。
三、《公告》涵蓋的范圍是什麼?
《公告》主要是社會保險費及相關基金規費登記、申報、檢查及執法環節文書,同時,為配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聯合印發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稅〔2015〕72號),我們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文書也納入修訂范圍。《 公告》共有33張文書,分為四個部分:第一部分是登記類(編號簡稱DJ)文書,共5張,包含繳費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表等。第二部分是申報類(編號簡稱SB),文書共8張,包含社會保險費繳費申報表、申報明細報表、申報結算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類申報表等。第三部分是檢查類(編號簡稱JC)文書,共3張,包括評估(檢查)通知書、約談通知書、實地核查通知書等。第四部分是執法類(編號簡稱ZF)文書,共18張,包括限期繳納通知書、提供擔保通知書、徵收決定書、處罰決定書等。
四、《公告》中的文書有30餘張,會不會增加繳費人填寫負擔?
不會。繳費單位在辦理社會保險費繳費登記時,僅需填寫1至2張文書;靈活就業人員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時僅需填寫1張文書。隨著地方稅務機關網上辦費業務的逐步推廣,繳費單位(個人)填報信息基本不需要親自到辦稅服務大廳填寫,大多數通過互聯網皆可辦理。
本次修訂歸納了不同征管模式地區適用文書,申報類文書中有4張文書適用社會保險費明細申報地區;檢查類及執法類文書是稅務機關開展評估(檢查)及執法時適用,並不涉及所有繳費單位(個人)。

G. 私募基金為什麼選擇委託貸款模式

在證券類、股權類私募基金監管加快跟進後,北京商報記者最新注意到,一直存在空白的債權類私募,也正在受到關注。11月4日,市場上傳出,監管層在擬修訂的私募基金監管文件中,正在考慮暫停私募基金的非標債權投資業務,而這也被市場解讀為,監管有意將非標債權、借貸等業務從債權私募中剝離開來,而大批債權類私募機構也亟待轉型。
11月4日,市場傳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非標准化債權、發放委託貸款或提供擔保、從事無限責任投資等活動,有可能在新的私募監管框架內,被監管層考慮設置為禁止項。
「這一傳聞影響較大的主要是債權類的私募機構,因為大批債權類私募機構主要從事非標准化債權融資、委託貸款等業務。不過,不管傳聞真實與否,近年來,監管的大方向確實如此,因為這類業務可以算得上是影子銀行的一種,存在運作不規范、監管套利、資本約束不足等問題,容易形成系統性金融風險。」滬上一家私募機構市場部負責人坦言。
事實上,所謂非標准化債權資產是指未在銀行間市場或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債權資產,包括信貸資產、信託貸款、委託債權、承兌匯票、信用證、應收賬款、各類收(受)益權、帶回購條款的股權性融資等。而非標准化債權融資業務主要有委託貸款模式、銀信銀證銀保合作模式和資產收益權模式。
值得一提的是,2015年1月,銀監會發布《商業銀行委託貸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第十一條第四款中,也嚴禁私募基金作為委託貸款委託人,如果《徵求意見稿》正式生效,債權型私募基金發放委託貸款的路將被堵死。可見,監管層早已有暫停私募基金委託貸款類非標債權業務的決心。
在招銀萬達總經理顧小明看來,監管叫停私募非標債權業務的目的,並非是一棒子打死債權類私募機構,其實是希望將這類不合理高風險的業務剝離開,讓大部分私募機構業務方向和精力專注於風險投資。眼下,大批私募從事的是非標債權融資,這類業務存在投資標的不明晰、易形成資金池等問題。此外,從部分債權私募機構投資標的來看,大部分都是給一些中小企業做貸款融資,相較銀行對中小企業信用風險的考核來說,私募門檻較低,因此也放大了潛在風險,叫停私募借貸業務也是希望倒逼企業通過提高自身技術實力和創新能力去做融資業務。
需要指出的是,近年來,債權類私募機構也一直是問題私募的「重災區」,在基金業協會公布的異常私募和失聯私募機構中,超過七成均屬於債權類私募產品的管理人,且多從事類借貸類業務。
格上理財研究員雷蕾表示,若監管層開始明確限制私募管理人投資非標債權,則主營業務為投資非標准債權、發放委託貸款的私募管理人將面臨生存或轉型問題。對投資者來說,雖然非標債權與普通債權相比收益偏高,但同時也意味著更大的風險,且目前這部分產品大多為結構化產品,作為劣後級的投資者一旦項目出現兌付危機,則投資者將面臨巨大虧損,若此次該投資方式被禁,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證投資者利益,減少風險事件的發生。
顧小明也表示,一旦叫停非標債權私募業務,短時間內,大批債權私募機構也將面臨轉型壓力。對於轉型的方向,顧小明認為,目前市場較熱的PPP債權融資項目或是未來轉型的一大去向,倒逼私募機構更多地支持高新技術企業和創新企業發展。

H. 新證券法的主要修改內容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八十二條中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修改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
(二)將第八十五條修改為:「保險公司應當聘用專業人員,建立精算報告制度和合規報告制度。」
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八十九條第一款中的「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修改為「公告」,第一款第八項中的「報送」修改為「公告」。
刪去第二款。
(二)刪去第九十條第一款。
(三)將第九十一條修改為:「在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的,必須及時公告,載明具體變更事項。」
(四)將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款中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修改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
(五)刪去第二百一十三條中的「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和「或者擅自變更收購要約」。
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設立會計師事務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
(二)將第四十四條修改為:「外國人申請參加中國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和注冊,按照互惠原則辦理。
「外國會計師事務所需要在中國境內臨時辦理有關業務的,須經有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
四、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九條第一款中的「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資格的」修改為「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
(二)刪去第七十一條第三項。
(三)將第七十八條中的「依法取消其進行相關業務的資格」修改為「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購業務」。
五、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作出修改
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確實無法避免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徵得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的同意,並採取相應的措施後,方可建設。」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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