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人的權利和義務
貴司的利潤分配,決策,清算時剩餘財產的分配,如果股東之間以及公司章程沒有特別規定,則以實繳的出資額所佔比例進行分配。
股東的權利就是資產收益、重大決策等股東權利,義務就是繳納認繳的出資額,不得撤資等。
有關股東權益、表決權的行使、分紅權等行使等,可根據公司治理結構、股東構成等在公司章程中具體規定。
2. 先期出資人對公司有哪些權利
出資人作為股東,按照公司法的規定,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經營管理者等權利,本條也從出資人的角度作了同樣的規定。
(一)享有資產收益,就是指出資人有權通過企業盈餘分配從中獲得紅利。獲得紅利是出資人投資的主要目的,只要出資人按照章程或者其他約定,如期、足額地履行了出資義務,就有權向企業請求分配紅利。一般而言,出資人應當按照其實繳出資比例或者股東協議、章程等約定分取紅利。
(二)參與重大決策。出資人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等作出決議的方式決定企業的重大行為。企業的重大行為包括:企業資本的變化,如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公司的預算和決算事項;企業的融資行為,如發行公司債券;企業的對外投資,向他人提供擔保、購置或者轉讓主要資產,變更主要業務等;企業的合並、分立、變更組織形式、解散、清算等;修改企業章程等。上述權利,由出資人按照章程或者法律規定的方式行使。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企業經營管理者必須尊重和保證出資人決定重大決策的權利,如在國家出資的企業里,國家作為出資人的,享有資產收益、重大決策以及選擇經營管理者等權利,企業經營管理者無權決定依照有關法律和企業章程的規定應當由國家作為出資人決定的事項,不得擅自處分企業財產。
(三)選擇經營管理者。出資人有權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作出決議選舉或者更換公司的董事或者監事,決定董事或者監事的薪酬,通過董事會來聘任或者解聘經理等企業高級管理人員。
當然以上只是出資人享有的主要權利,除此之外,出資人還享有其他權利,如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有權查閱本公司的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作為出資人,不但享有上述權利,還要履行相應的義務。如按照約定或者章程的規定,按期、足額地繳納出資;不得濫用出資人的權利干涉企業正常的經營活動等。
3. 原始股有哪些權利
原始股一般分為兩種,一種是普通股,一種是優先股。而一般企業為了鼓勵員工,給員工的股權大多屬於優先股。優先股並沒有投票權,只享受分紅。
我國最新《法》對有限責任股東規定了新股認購優先權制度,第34條規定「(有限責任)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但是,《法》對股份的股東優先認購權規定卻比較模糊,只在第133條規定,(股份)發行新股,股東大會應對「向原有股東發行新股的種類及數額」等事項作出決議。不同人對該條有不同理解。有學者由此推斷《法》肯定了股份股東具有新股認購優先權,不過,該條文只要求股東大會在發行新股時考慮「向原有股東發行」,並沒有直接強制規定股東大會必須向原有股東發行新股。因此,股份股東的新股優先認購權在法律上還不是很明確。
原始股東除了具有相應的權利外,也有一定的義務,建議在當股東的時候可以先去了解清楚,避免給自己帶來相應的麻煩。
4. 出資人有什麼權利
《物權法》第67條規定:國家、集體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業。國家、集體和私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投到企業的,由出資人按照約定或者出資比例享有資產收益、重大決策以及選擇經營管理者等權利並履行義務。
一般由章程具體約定。
5. 請問什麼是出資人,其概念、權利和義務是什麼
出資人協議(範本)
[ 2006-12-6 16:50:00 | By: 陳殿斌 ]
佳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陳殿斌
出資人協議書
立協議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經各立協議人友好協商,一致同意自願出資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於 年 月 日特在 (地點)簽訂本協議如下:
第一條 擬成立有限公司名稱及住所
1.1申請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名稱為: 有限責任公司(暫定名,以公司登記機關最後核准名稱為准)。
1.2有限公司住所地:
第二條 經營范圍
2.1 。(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經營范圍為准)
第三條 組織形式
3.1組織形式系有限責任公司,立協議各方以其出資額為限對有限公司承擔責任,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第四條 管理形式
4.1立協議各方作為出資者按投入有限公司的出資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權利;
4.2立協議各方依據公司章程對公司行使經營決策權,不得非法干涉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4.3公司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4.4公司實行權責分明,科學管理,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內部管理體制。
第五條 注冊資本及出資
5.1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由立協議各方以 (現金/實物/專利/土地使用權)形式出資構成。
5.2公司各股東均出資比例以及出資形式如下:
張XX,男,19XX年X 月X 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130XXXXXXXXXX,以現金出資XX萬元,占注冊資本的XX%;
趙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130XXXXXXXXXX,以房屋折價出資XX萬元,占注冊資本的XX%;
XX公司,注冊資本XX萬元,法定代表人XXX,以現金出資XX萬元,占注冊資本的XX%;
第六條 繳付出資
6.1公司名稱預先核准登記後,到銀行開設公司臨時帳戶。各立協議人應當在公司臨時帳戶開設後5日內,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臨時帳戶。
6.2以實物、土地使用權或者專利技術出資的,由立協議各方聘請共同認可的評估機構作價評估,評估費用(由該出資方承擔/列入公司成立費用)。
作價評估工作應在 年 月 日之前完成,並提供評估結果。
6.3立協議各方全部繳納對公司的出資後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驗資證明。
6.4立協議各方同意,全部出資在公司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前,任何一方不得動用或抽回;在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上述出資之使用需經公司董事會批准同意,方可用於與公司有關的用途。
6.5在本協議生效後至公司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期間內,如任何一方嚴重違反本協議,致使本協議的目的不能實現或者履行本協議已成為不可能時,守約方有權解除本協議,並收回其出資,違約方應賠償守約方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第七條 籌委會
7.1立協議各方同意成立籌委會,負責公司籌建工作。籌委會由 名人員組成,由 負責。籌委會的職權如下:
(1)起草和報送籌建公司所需各種申請報告和文件資料;
(2)負責公司籌建期間的財務管理;
(3)催繳出資款;
(3)籌備、召開公司成立大會暨第一次股東會並就公司組建情況向大會報告;
(4)遇有重大問題建議立協議各方召開會議進行討論;
(5)選擇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協助中介機構進行財務審計、評估、驗資、法律文件草擬等工作;
7.2籌委會對公司籌建工作負有誠信和勤勉義務。籌委會為籌建公司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立協議各方按出資比例分擔。
7.3公司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籌委會工作即自行終止。
第八條 責任承擔
8.1公司不能設立時,立協議各方對公司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承擔連帶責任;
8.2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於任何一方的過錯,致使公司或其他立協議人的利益受到損害時,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8.3如立協議人不按協議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立協議人承擔違約責任。 。
第九條 其他約定
9.1因各種原因導致申請設立公司已不能體現立協議人原本意願時,經全體立協議人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請設立公司,所耗費用由各立協議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9.2凡因執行本協議發生的一切爭議,協議各方應首先本著友好互利的原則進行協商解決,如在協商開始後30天內不能解決爭議,則任何一方有權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9.3如本協議約定內容與公司生效的章程規定不符,以公司章程規定為准。
第十條 附則
10.1本協議中未盡事宜或出現與本協議相關的其他事宜時,由各方協商解決並另行簽訂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0.2本協議自各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10.3本協議一式 份,每方各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立協議人:
6. 如何成立基金會
一、建立一家基金會需要遵循以下流程
1、 決定基金會的宗旨。每個基金會應該有一個表述存在原因的落在紙面的宗旨。
2、 組建理事會。初始的理事會將通過規劃和籌資幫助工作團隊把基金會背後的想法變成現實。隨著基金會的發展成熟,理事會的性質和組成人員也會改變。
3、 起草章程。章程是理事會的運營規則,應該在基金會的早期發展過程中由理事會通過。
4、 准備注冊需要的原始基金,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5、 選擇一個業務主管部門,獲得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根據最新的政策,一些地區不需要再找業務主管單位。
6、 尋找辦公場所,招募合適的工作人員。
7、 填寫法人登記申請書,確定在哪個民政部門登記,向民政部門提交法人登記申請書。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
8、 進行戰略規劃。戰略規劃表述了基金會潛力的願景。戰略規劃應該描述出實現這個潛力所必需經過的步驟,決定要實現這個機會需要什麼樣的工作團隊,確定至少一年內的項目和運作優先事項。
9、 制定預算計劃和資源開發計劃。財務監管和資源開發(如籌資、獲得收入、吸收會員會費)是理事會的最重要職責。實現戰略規劃需要的資源必須在預算和財務計劃中描述清楚。
10、 建立基金會正式文件的存檔體系。登記文件、理事會會議記錄、財務報告和其他正式文件都應該妥善存檔。
11、 建立會計體系。基金會財務的盡職管理需要一套已經確立的可以滿足現狀和未來需求的會計體系。
12、 提交稅收減免資格申請。
二、個人募資行為是可以成立基金會的
1、根據募集方式的不同,可以將基金分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募基金是指可以向社會公眾公開發售的一類基金;私募基金則是只能採取非公開方式,面向特定投資者募集發售的基金。
公募基金主要具有如下特徵:可以面向社會公眾公開發售基金份額和宣傳推廣,基金募集對象不固定;投資金額要求低,適宜中小投資者參與;必須遵守基金法律和法規約束,並接受監管部門的嚴格監管。
2、與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不能進行公開的發售和宣傳推廣,投資資金額要求高,投資者的資格和人數常常受到嚴格的限制。與公募基金必須遵守嚴格的基金法律和法規的約束並要求接受監管部門的嚴格監管相比,私募基金在運作上具有較大的靈活性,所受到的限制和約束也較少。
3、它既可以投資於衍生金融產品,進行買空賣空交易,也可以進行匯率、商品期貨投機交易等。私募基金的投資風險較高,主要以具有較強分析承受能力的富裕階層為目標客戶。
(6)基金會原始出資人的權利擴展閱讀:
1、公募基金會,是指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按照2004年2月4日國務院第38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基金會管理條例》的總則第三條定義,基金會分為面向公眾募捐的公募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非公募基金會。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2、2004年,中國頒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中第三條對公募的定義,即面向公眾募捐。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對於公募性組織而言,資源獲得來自於公眾的志願性捐贈,不具有財政機制的強制性和市場機制的交易性,而是公眾的捐贈意願來決定。
3、公募基金會的公信力,概括而言,就是公募基金會公開說明組織所獲各種資源的流向,以及說明各種運作是否有成效、是否符合組織宗旨及其社會承諾,用來證明其為可靠組織。
7. 出資人與實際出資人主要有哪些法律責任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中合同無效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這個問題比較復雜,我給你一個鏈接,你仔細看看吧http://www.66law.cn/laws/82398.aspx
8. 您好 請問非盈利民間組織的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一定是限定性的么
非盈利民間組織的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一定是限定性的么?
不一定,大部分是非限定性的,如投資、贊助等,只有特別規定的項目,一般是投資人指定的,如學校校舍改造,才需要計入限定性。
沒有指明用途或者時間是不是就是非限定性的?
是的。
9. 國有資產能用作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投資嗎
基金會和基金是兩個概念,在我國,基金會是慈善組織,簡單說,就是你有錢了,為了有效做公益事業,出一筆錢建立一個基金會,基金會是花錢為目的的。基金的成立條件我不清楚,據了解,基金是投資的工具,是為了賺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