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失業保險經辦業務規程
一、負責組織指導全省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要求,強化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和運營以及監督基金的儲存、增值工作。
二、負責制定和完善全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各項財務規章制度,加強財會基礎性工作建設,搞好財務電算化。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財務檢查,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監督檢查。
三、負責組織開展全省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的會計核算工作,搞好各項基金的收支平衡與調度,確保基金支付需要;編報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草案和年度基金財務報告,匯總各種財務報表,並按時向省勞動保障廳和其他有關部門報送。
四、負責制定和實施全省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的管理辦法和指導性意見,失業保險經辦業務的操作規程和工作方案,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業務操作規程、工作方案和有關規定以及全省基本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經辦業務的工作。
五、負責全省企業養老保險業務的檢查、指導和督促工作。
六、負責全省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機關事業單位、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以及工傷、生育保險業務人員的培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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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失業保險金怎麼辦理
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並出示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證明;
(二)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三)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
(四)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經審核合格者,從其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發失業保險金。
(2)失業保險業務推行電子化管理擴展閱讀:
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
失業保險金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3. 優化失業保險經辦業務流程指南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2.失業保險條例1999年1月22日頒布
3.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2000年頒布
4.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1992年4月3日頒布
5.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1996年8月29日頒布
6.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2000年10月31日頒布
7.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1999年頒布
8.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頒布
9.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1992年4月3日頒布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全文)2002年頒布
11.企業職工獎懲條例1982年頒布
12.禁止使用童工規定
13.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的規定1996年頒布
14.作業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公約1994年10月22日頒布
15.關於印發《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的通知1994年頒布
16.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1993年4月12日頒布
17.關於頒發《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的通知1994年頒布
18.關於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1994年12月3日頒布
19.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1953年01月26日頒布
20.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1993年6月11日頒布
21.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1994年頒布
22.工傷保險條例2003年4月16日頒布
23.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
24.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2003年5月19日頒布
25.工資支付暫行規定1994年頒布
26.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定1996年頒布
27.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1996年頒布
28.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
29.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1988年6月28日頒布
30.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管理規定
31.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2001年4月21日頒布
32.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1990年3月22日頒布
33.工傷與職業病鑒定標准
39.工傷認定辦法2003年9月18日頒布
40.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2003年9月18日頒布
41.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2003年9月18日頒布
42.小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實施指南2003年9月30日頒布
43.生產力促進中心管理辦法2003年12月15日頒布
44.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2004年1月13日頒布
45.集體合同規定2003年12月30日頒布
46.最低工資規定2003年12月30日頒布
47.電力安全生產監管辦法2004年3月9日頒布
48.商務部關於印發《外派勞務培訓管理辦法》的通知2004年2月16日頒布
49.清潔生產審核暫行辦法2004年8月16日頒布
50.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2004年10月20日頒布
51.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11月1日頒布
52.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2004年12月28日頒布
53.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2005年1月10日頒布
54.水土保持重點工程農民投勞管理暫行規定2004年12月29日頒布
55.國有煤礦瓦斯治理安全監察規定2005年1月6日頒布
56.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2005年7月27日頒布
57.安全評價人員資格登記管理規則2005年8月31日頒布
58.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2005年9月14日頒布
59.煤礦安全培訓監督檢查辦法(試行)2005年9月26日頒布
60.煤礦隱患排查和整頓關閉實施辦法(試行)2005年9月26日頒布
61.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2005年9月26日頒布
62.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2005年8月27日頒布
63.重大事故隱患管理規定
6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草案)2005年8月27日頒布
65.《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年6月29日頒布
66.女職工保健工作暫行規定
67.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1994年8月11日頒布
68.國家體育總局機關治喪工作管理規定2006年6月28日頒布
69.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05年1月1日頒布
70.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2006年9月2日頒布
7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實施辦法2006年8月31日頒布
72.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實施辦法2006年8月31日頒布
73.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實施辦法2006年8月31日頒布
74.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2006年8月31日頒布
75.安全生產標准制修訂工作細則2006年10月20日頒布
76.優化失業保險經辦業務流程指南2006年9月11日頒布
77.聯合收割機及駕駛人安全監理規定2006年11月2日頒布
78.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2007年04月09日頒
79.傷殘撫恤管理辦法2007年07月31日頒布
80.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81.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2007年06月03日頒布
8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07年06月29日頒布
83.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2007年07月11日頒布
84.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2007年08月30日頒布
85.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2007年11月05日頒布
86.關於廢止部分勞動和社會保障規章的決定2007年11月09日頒布
87.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2007年12月28日頒布
88.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頒布
89.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2008年2月15日頒布
90.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2008年1月3日頒布
91.保險公司養老保險業務管理辦法2007年11月2日頒布
9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2008年9月18日頒布
93.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2009年01月01日頒布
94.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和工作站評估辦法2008年12月16日頒布
95.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2009年6月8日頒布
96.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2009年7月1日頒布
97.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2011年6月29日頒布
很多很多,不同的行業不同的人不同的階段,選取你需要的吧,另法律的保護是連續不間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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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如何發揮失業保險的促進就業功能
一)規范經辦流程,加強業務管理
規范經辦流程,是做好經辦服務工作的基礎和前提。省廳按照"科學合理、方便群眾、簡化手續、提高效能"的原則,於2003年制定了《湖南省失業保險經辦業務規程(試行)》,在經辦征繳、個人繳費記錄管理、待遇審核、待遇支付、財務管理和稽核監督等六個重點環節中實行"三規范,一統一",即規范繳費基數、個人繳費記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程序,統一失業保險業務用表。
(二)強化服務觀念,轉變工作作風
一是規范窗口服務。要求全省縣級以上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都要在勞動保障部門設立的公開辦事大廳,按統一標准開設失業保險對外服務窗口,並安排了解政策、熟悉業務、會操作電腦的工作人員在前台窗口服務。
目前,
已基本實現失業保險的申報、繳納、待遇支付、資金核算和信息查詢的"一站式"服務,同時可為失業人員提供求職登記、申領失業保險金、職業培訓、職業指導、職業介紹的"一條龍"服務,既規范了失業保險經辦服務工作,又促進了失業保險與就業服務的緊密結合。二是不斷提高經辦人員隊伍素質。省廳把提高經辦人員"五種能力",即嚴格履行職責的能力、准確執行政策的能力、深入分析問題的能力、妥善處理矛盾的能力、主動當好參謀的能力,作為經辦人員服務能力建設的主要內容。特別注重加強經辦人員業務培訓,提高業務素質,進而為失業人員提供更優質的服務。
(三)健全失業保險制度,規范基礎管理
2001年,湖南省頒布了《湖南省實施<失業保險條例>辦法》,之後又相繼出台了《湖南省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湖南省失業保險調劑金管理暫行辦法》等10餘個配套文件,構建了湖南省較為完善的失業保險法規政策體系。省廳督促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建立了較為完整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自覺接受審計、財政等部門監督,並形成了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定期與財政、銀行等部門的對帳制度。同時,積極與財政、審計等部門協調配合,在實施重要工作措施時,形成部門聯動,取得了好的效果。
近年來,每年都聯合省社保基金監督委員會等部門在全省開展失業保險基金檢查工作,促進了失業保險基金的規范管理。
(四)加強基礎建設,穩步推進失業保險管理信息化
從2002年起,省廳開始在全省范圍內推廣由省廳統一開發的失業保險業務軟體,進一步優化失業保險經辦流程,推進失業保險信息化建設。目前,全省已有112個經辦機構建立了失業保險信息系統,信息化管理普及率達到82.4%。今年省廳又對信息管理系統進行了升級。
目前,新軟體系統的研發測試工作已基本結束,下一步將選擇3個市進行試點後,再逐步向全省推廣應用,實現失業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省市聯網和部省聯網,並為將失業保險前台服務延伸到街道社區和建立就業與失業保險信息共享的聯動機制奠定基礎。
(五)加大資金投入,充分發揮失業保險作用在確保下崗失業人員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方面,湖南省失業保險發揮了重要作用。從1998年8月至今年7月底,按照"三三制"原則,共向再就業服務中心調劑資金12.3億元,占失業保險基金總支出的40%。
同時,逐年加大對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的投入,2001年至今,用於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支出共計2.6億元,幫助22萬名失業人員實現了再就業,失業人員重新就業比例連年保持在38%以上。
5. 關於加強社會保險公共業務管理的通知
標准化是提高社會保險公共服務能力的有效方法
作者:中國勞動保障科學研究院研究員邸妍來源:《中國勞動保障報》發布時間:2009-4-2
社會保險公共服務是國家公共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當前建設服務型政府以及逐步推進公共服務均等化的主要內容。那麼,如何加強社會保險公共服務,進而推進社會保險領域的公共服務均等化呢?我認為,除了當前要解決制度缺失外,另一個重要的方面就是通過採用標准化方法,加強社會保險經辦工作的科學管理和不斷提高公共服務能力。
一、標准化的內涵
標准化屬於科學管理的范疇。按照有關國家標準的規定,標准化實質就是一個建立規范的過程,其主要活動包括編制、發布和實施標准。標准化的主要目的是提高產品或服務質量、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實現最佳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並通過修訂標准,使對象事物不斷循環、螺旋上升、持續改進。這本身就與科學發展觀的可持續發展是相一致的。
在社會保險經辦服務領域開展標准化實踐,可以充分體現科學發展觀「以人為本」的核心。因為,通過開展標准化活動,對社會保險經辦工作中需要統一協調的事項進行規范,可以加強社會保險經辦工作的科學管理;通過對業務流程進行梳理和優化、,並制定工作標准,可以促進社會保險經辦服務能力的提升;通過對經辦服務人員的行為舉止進行要求,可以促進服務質量的改進。此外,通過開展標准化,還可以促進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可持續長效機制的建立,最終的受益者是廣大老百姓。
因此,標准化是加強社會保險經辦工作科學管理、提升公共服務能力的重要方法和手段。
二、社會保險經辦服務標准化的主要內容
標准化活動的主要內容就是制定標准。在社會保險經辦服務體系中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標准:一是基礎標准,即對社會保險經辦服務體系中的基礎事項,如標準的編寫格式、術語、標志等內容制定的標准;二是技術標准,即對社會保險經辦服務體系中需要協調統一的技術事項所制定的標准,如相關信息技術、社會保障號碼等;三是管理標准,即對社會保險經辦服務體系中需要協調統一管理事項所制定的標准,如人財物資源管理、內部稽核、風險控制等;四是工作標准(業務標准),即為實現社會保險經辦服務體系整個工作過程的協調,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對工作崗位的工作內容、工作職責和許可權,本崗位與組織內部其他崗位縱向和橫向的聯系、本崗位與外部的聯系,服務人員的能力和資格要求等內容制定的標准;五是服務標准,即對社會保險經辦服務體系中的服務活動,包括服務人員的儀表、語言、態度和行為,服務設施、安全、衛生,服務質量等內容而制定的標准。
三、各地公共服務標准化的實踐經驗
近幾年來,特別是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提出「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和黨的「十七大」提出「完善公共服務體系」、「強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要求以來,各地都在陸續探索通過標准化的方法來提升公共服務能力。
一是從其他領域來看,北京市朝陽區以標准化推動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運用現代財政管理的標准化思想,在建設公共財政體系中,以標准化為切入點,對政府基本支出實行標准化管理,堅持部門基本事權可測量,「財隨事走」,力求使每個老百姓都可以享受到同質的基本公共服務;上海市建立了以提供標准化公共人事服務產品為紐帶的覆蓋全市的公共服務和管理網路體系;海南省制定的質量興省服務標准化工作方案中,把公共管理、公共服務標准放到了第一位,圍繞老百姓最需要、最關心、最現實的服務需求,開展社會需求型服務標准化建設;江蘇省無錫市行政服務中心已經通過ISO9000認證;山東省新泰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建立了工作標准、管理標准和服務質量標准三大體系等。
二是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內來看,原人事部成立了全國人才服務標准化技術委員會;原勞動部成立了全國定員定額標准化技術委員會;各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6年頒布的《關於加強社會保險經辦能力建設的意見》(勞社部發〔2006〕10號)「規范化、信息化、專業化」要求,陸續開展了以改善和提高社會保險經辦管理服務能力為重點的「完善和規范業務流程、建設標准化經辦服務中心、優化社會保險信息系統、提高人員業務素質、改善服務工作質量」的實踐探索:(1)陝西省社會保險管理局率先在全國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模式下開展了標准化工作的探索,圍繞養老保險經辦業務的管理事項和工作流程等建立了包括基礎標准、管理標准和技術標准等內容在內標准體系;(2)江蘇省淮安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將ISO9000管理標准體系引入社會保險服務領域,率先通過了ISO9001管理質量標准認證;(3)江蘇省無錫市為提升社會保險經辦服務能力,以改變傳統服務模式不適應社會需求的狀況,正在探索進行管理機制創新,重新梳理業務流程,建立包括基礎標准、技術標准、管理標准、工作標准和服務標准在內的標准體系;(4)吉林省積極推進業務基礎管理規范達標活動,通過明確服務標准、規范服務程序,達到全省養老和失業保險業務經辦的規范統一,並積極開展標准化經辦服務大廳、標准化檔案管理中心、標准化社區服務窗口的創建工作等。
上述情況證明,在社會保險經辦服務領域採用標准化方法是可行性,並且這些實踐都為社會保險經辦服務領域的標准化提供了非常寶貴的經驗。
四、對今後開展社會保險經辦服務標准化工作的建議
按照有關國家標準的規定,「標准化」中的「標准」有其法定含義,與一般意義上的「標准」有所不同。其中,顯著的區別是「標准化」中的標准對象具有「重復性」的特徵,也即同一事物反復多次出現的性質。在社會保險經辦服務領域開展標准化活動,首先就需要在分析社會保險經辦服務現狀並預測今後一段時期發展趨勢的基礎上,確定本領域應該標准化的對象事物。
針對當前各地在經辦服務機構名稱和設置上差異較大的現實狀況,即有些地區是按社會保險險種「分散」設立,有些則是「集中與分散」相結合----將部分險種集中設立其他分散設立,部分經濟發達地區已經實現「五險合一」等,建議當前在社會保險公共服務領域開展標准化可以採取「國家統一」和「地方差異」相結合的方式逐步推進。
一是國家可以考慮研究制定社會保險經辦服務的基礎標准、技術標准和服務標准。主要包括:對於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名稱、社會保險經辦服務所使用的術語以及標志等內容可以考慮制定基礎標准;對於社會保險經辦服務體系中需要協調統一的技術事項,涉及未來提高統籌層次目標中社會保險關系可轉移、可接續的相關信息技術等內容可以考慮制定技術標准;對於涉及社會保險經辦服務活動的服務人員儀表、語言、態度和行為,服務設施、安全、衛生,以及服務質量等內容可以考慮制定服務標准。
二是各地可以結合具體的工作實際探索制定管理標准和工作標准。由於各地的管理體制和經辦服務機構設置存在較大差異,而這些情況又決定著社會保險經辦工作的業務管理和工作流程,對這部分內容目前還不適宜制定全國統一的標准,但國家應該指導並鼓勵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經辦體系中需要協調統一的管理事項、業務流程中的關鍵環節和服務人員的資格能力等內容探索制定管理標准和工作標准。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6. 優化失業保險經辦業務流程指南的第二章 失業保險登記管理
失業保險登記管理包括參保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和登記證件管理等。
由稅務機關徵收失業保險費的地區,經辦機構應當按月向稅務機關提供參保單位失業保險參保登記、變更登記及注銷登記情況。 一、經辦機構為依法申報參加失業保險的單位辦理參加失業保險登記手續,要求其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表2-1),並出示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營業執照、批准成立證件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
(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三)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有關證件和資料。
已經參加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的,參保單位只提交社會保險登記證,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及《參加失業保險人員情況表》(表2-2)。
二、經辦機構對參保單位填報的《社會保險登記表》、《參加失業保險人員情況表》及相關證件和資料即時受理,並在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
審核通過的,經辦機構應為參保單位及其職工個人建立基本信息,並將有關資料歸檔。已參加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的,在其社會保險登記證上標註失業保險項目。首次參加社會保險的,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
未通過審核的,經辦機構應向申報單位說明原因。 一、參保單位在以下社會保險登記事項之一發生變更時,應依法向原經辦機構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一)單位名稱;
(二)住所或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四)單位類型;
(五)組織機構統一代碼;
(六)主管部門;
(七)隸屬關系;
(八)開戶銀行賬號;
(九)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二、申請變更登記單位應按規定提供以下相關證件和資料:
(一)變更社會保險登記申請書;
(二)工商變更登記表和工商執照或有關機關批准或宣布變更證明;
(三)社會保險登記證;
(四)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資料。
三、申請變更登記單位提交資料齊全的,經辦機構發給《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表2-3),並由申請變更登記單位依法如實填寫,經辦機構進行審核後,歸入參保單位社會保險登記檔案。
社會保險變更登記的內容涉及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的內容需作變更的,經辦機構收回原社會保險登記證,並按更改後的內容重新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 一、參保單位發生以下情形之一時,經辦機構為其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一)參保單位發生解散、破產、撤銷、合並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繳費義務;
(二)參保單位營業執照注銷或被吊銷;
(三)單位因住所變動或生產、經營地址變動而涉及改變登記機構;
(四)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參保單位在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前,應當結清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滯納金和罰款,並填寫《社會保險注銷登記表》(表2-4),提交相關法律文書或其他有關注銷文件。經辦機構予以核准,辦理社會保險注銷登記手續,並繳銷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三、經辦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在信息系統內進行標注,並封存其參保信息及有關檔案資料。 經辦機構對已核發的社會保險登記證件,實行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按規定為參保單位辦理驗證或換證手續。
一、經辦機構定期進行失業保險登記驗證,參保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填報《社會保險驗證登記表》(表2-5),並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 社會保險登記證;
(二) 營業執照、批准成立證件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
(三) 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四)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證件和資料。
二、經辦機構對參保單位提供的證件和資料進行審核,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上年度驗證等情況;
(二)參保人數增減變化情況;
(三)申報繳費工資、繳納失業保險費情況;
(四)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內容。
三、審核通過的,經辦機構在信息系統內進行標注,並在社會保險登記證上加註核驗標記或印章,期滿時予以換證。社會保險登記證由參保單位保管。
四、參保單位如果遺失社會保險登記證件,應及時向原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經辦機構報告,並按規定申請補辦。經辦機構應及時受理,並按相關規定程序補發社會保險登記證。
7. 加強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一)規范經辦流程,加強業務管理
規范經辦流程,是做好經辦服務工作的基礎和前提。省廳按照"科學合理、方便群眾、簡化手續、提高效能"的原則,於2003年制定了《湖南省失業保險經辦業務規程(試行)》,在經辦征繳、個人繳費記錄管理、待遇審核、待遇支付、財務管理和稽核監督等六個重點環節中實行"三規范,一統一",即規范繳費基數、個人繳費記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程序,統一失業保險業務用表。
(二)強化服務觀念,轉變工作作風
一是規范窗口服務。要求全省縣級以上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都要在勞動保障部門設立的公開辦事大廳,按統一標准開設失業保險對外服務窗口,並安排了解政策、熟悉業務、會操作電腦的工作人員在前台窗口服務。
目前,
已基本實現失業保險的申報、繳納、待遇支付、資金核算和信息查詢的"一站式"服務,同時可為失業人員提供求職登記、申領失業保險金、職業培訓、職業指導、職業介紹的"一條龍"服務,既規范了失業保險經辦服務工作,又促進了失業保險與就業服務的緊密結合。二是不斷提高經辦人員隊伍素質。省廳把提高經辦人員"五種能力",即嚴格履行職責的能力、准確執行政策的能力、深入分析問題的能力、妥善處理矛盾的能力、主動當好參謀的能力,作為經辦人員服務能力建設的主要內容。特別注重加強經辦人員業務培訓,提高業務素質,進而為失業人員提供更優質的服務。
(三)健全失業保險制度,規范基礎管理
2001年,湖南省頒布了《湖南省實施<失業保險條例>辦法》,之後又相繼出台了《湖南省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湖南省失業保險調劑金管理暫行辦法》等10餘個配套文件,構建了湖南省較為完善的失業保險法規政策體系。省廳督促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建立了較為完整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自覺接受審計、財政等部門監督,並形成了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定期與財政、銀行等部門的對帳制度。同時,積極與財政、審計等部門協調配合,在實施重要工作措施時,形成部門聯動,取得了好的效果。
近年來,每年都聯合省社保基金監督委員會等部門在全省開展失業保險基金檢查工作,促進了失業保險基金的規范管理。
(四)加強基礎建設,穩步推進失業保險管理信息化
從2002年起,省廳開始在全省范圍內推廣由省廳統一開發的失業保險業務軟體,進一步優化失業保險經辦流程,推進失業保險信息化建設。目前,全省已有112個經辦機構建立了失業保險信息系統,信息化管理普及率達到82.4%。今年省廳又對信息管理系統進行了升級。
目前,新軟體系統的研發測試工作已基本結束,下一步將選擇3個市進行試點後,再逐步向全省推廣應用,實現失業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省市聯網和部省聯網,並為將失業保險前台服務延伸到街道社區和建立就業與失業保險信息共享的聯動機制奠定基礎。
(五)加大資金投入,充分發揮失業保險作用在確保下崗失業人員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方面,湖南省失業保險發揮了重要作用。從1998年8月至今年7月底,按照"三三制"原則,共向再就業服務中心調劑資金12.3億元,占失業保險基金總支出的40%。
同時,逐年加大對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的投入,2001年至今,用於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支出共計2.6億元,幫助22萬名失業人員實現了再就業,失業人員重新就業比例連年保持在38%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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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我國失業保險工作的管理體制是如何確定的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失業保險工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具體承辦失業保險工作。 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國務院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社會保障工作,包括失業保險工作。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三定方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社會保障方面的主要職責是:(一)擬定社會保險工作基本方針、政策及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總體方案,編制社會保險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二)起草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制定行政規章和基本標准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制定社會保險政策服務咨詢機構的管理規則;(三)代表國家行使社會保險的監督檢查職權,制定社會保險的監督檢查規范,監督地方社會保險監督檢查機構的工作;(四)擬定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社會保險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標准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五)制定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政策;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制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劃和基金運營機構的資格認定標准;制定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六)制定機關、事業、企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和補充保險承辦機構資格認定標准;審查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保險業務的資格;(七)承擔全國社會保險的統計和信息工作。 為加強對失業保險工作的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設立了失業保險司,主要職責是:(一)擬定失業保險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二)擬定失業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准;(三)擬定失業保險基金管理政策;(四)擬定失業人員登記和管理制度及失業保險金稽核規劃;(五)擬定失業人員疾病、生育、死亡的有關待遇政策;(六)擬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建設規劃,組織指導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工作。地方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理失業保險工作的職責是貫徹實施法律、法規,指導經辦機構開展工作,對失業保險費的徵收和失業保險待遇的支付進行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