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太平洋保險公司 交保費必須用銀行轉賬用現金可以嗎
中國保監會規定,為保護廣大保戶利益保險公司實行零現金管理,就是說所有保險保費及生存金領取,理賠金支付等涉及到現金的業務都必須經銀行轉帳,不得出現現金交易。保險公司要想從客戶銀行卡里轉帳,必須與銀行簽訂協議,由銀行來監管,就像我們代扣水電費,燃氣費一樣。是非常可靠的。
② 保險公司 凈現金流
擔保公司應當執行保險公司現金流量表格式及附註規定,如有特別需要,可以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進行必要調整和補充後實施。而保險公司現金流量表的編制,除個別項目外,應比照一般企業現金流量表編制處理。
具體如下:
保險公司現金流量表的編制
保險公司應按照現金流量表准則應用指南列示的現金流量表格式(具體格式參見企業會計准則應用指南)編制現金流量表。
保險公司現金流量表的編制,除下列項目外,應比照一般企業現金流量表編制處理:
(一)收到原保險合同保費取得的現金
本項目反映保險公司本期收到的原保險合同保費取得的現金。包括本期收到的原保險保費收入、本期收到的前期應收原保險保費、本期預售的原保險保費和本期代其他企業收取的原保險保費,扣除本期保險合同提前解除以現金支付的退保費。
本項目應根據「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預收賬款」、「保費收入」等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二)收到再保業務現金凈額
本項目反映保險公司本期從事再保業務實際收支的現金凈額。本項目可以根據「銀行存款」、「應收分保賬款」、「應付分保賬款」等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三)支付原保險合同賠付款項的現金
本項目反映保險公司本期實際支付原保險合同賠付的現金。本項目應根據「賠付支出」等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四)保戶儲金凈增加額
本項目反映保險公司向投保人收取的以儲金利息作為保費收入的儲金,以及以投資收益作為保費收入的投資保障型保險業務的投資本金,減去保險公司向投保人返還的儲金和投資本金後的凈額。本項目可以根據「現金」、「銀行存款」、「保戶儲金」、「應收保戶儲金」等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五)支付手續費及傭金的現金
本項目反映保險公司本期實際支付手續費及傭金等現金。本項目應根據「應付賬款」、「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等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六)質押貸款凈增加額
本項目反映保險公司本期發放保戶質押貸款的現金凈額。本項目可以根據「貸款」、「銀行存款」等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保險公司可以單獨設置「處置損余物資收到的現金凈額」和「代位追償款收到的現金」等項目,或者在「收到的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項目中反映。
四、證券公司現金流量表的編制
證券公司應按照現金流量表准則應用指南列示的現金流量表格式(具體格示參見企業會計准則應用指南)編制現金流量表。資產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期貨公司應當執行證券公司現金流量表格式規定,如有特別需要,可以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進行必要調整和補充。
證券公司現金流量表的編制,除下列項目外,應比照一般企業現金流量表編制處理:
(一)處置交易性金融資產凈額
本項目反映證券公司本期自行買賣交易性金融資產所取得的現金凈增加額。本項目可以根據「交易性金融資產」等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本項目如為負數,應在經營活動現金流出類項目中單獨列示。
(二)拆入資金凈增加額
本項目反映證券公司本期從境內外金融機構拆入款項所取得的現金,減去拆借給境內外金融機構款項而支付的現金後的凈額。本項目可以根據「拆入資金」、「拆出資金」等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本項目如為負數,應在經營活動現金流出類項目中列示。
(三)回購業務資金凈增加額
本項目反映證券公司本期按回購協議賣出票據、證券、貸款等金融資產所融入的現金,減去按返售協議約定先買入再按固定價格返售給賣出方的票據、證券、貸款等金融資產所融出的現金後的現金增加額。本項目可以根據「買入返售金融資產」、「賣出回購金融資產款」等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本項目如為負數,應在經營活動現金流出類項目中單獨列示。證券公司可以根據需要將本項目分為「買入返售證券收到的現金凈額」、「賣出回購證券支付的現金凈額」等項目列示。
此外,證券公司還可以根據需要單獨設置「代理買賣業務的現金凈額」、「代理兌付債券的現金凈額」等項目,以反映證券公司從事代理業務產生的現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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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現金管理型保險產品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我們交保費時,一般的長期性保險產品交的費用往往十年或是二十多年,在這期間我們所交的保險費每年交的都是一樣的,這就是所謂的保費均衡,但實際上,每一個被保險人在其一生中其風險程度是不一樣的,風險程度不同,按理說其交保險費的額度也是不一樣的,這就是所謂的自然保費,但是很多原因(比如年紀大的人越到後面費用越高,但是其收入可能越來越少,有喪失繳費能力的風險,另外也是為了減少保險銷售時費率調整的麻煩)導致保險公司採取均衡保費的方式來繳納,這樣,在均衡保費和自然保費之間會產生一個差額,就是現金價值。
所以現金價值只有在長期性保險產品中才有實際意義,而短期的產品比如那種一年一交的的消費型保險、財產保險產品這些都是沒有現金價值這個說法的。因為他們每年的均衡保費與自然保費之差為零。
現金價值實際上就是均衡保費和自然保費之差,也就是投保方多交的保費,所以當投保人選擇退保時,保險公司肯定要將他們多交的費用推還給投保方的,這也就是俗稱的退保費。
這是我花了幾分鍾時間根據我的理解我你做的解釋,不知道說明白沒,有什麼不清楚的可以接著提問。
④ 保險公司零現金收付費
關於加強人身保險收付費相關環節風險管理的通知保監發[2008]97號各人壽保險公司、健康保險公司、養老保險公司:為切實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防範和化解人身保險公司收付費環節的資金管理風險,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加強收付費管理(一)本通知所稱收付費是指保險公司向投保人收取保險費、支付退保金和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給付保險金的行為。收付費包括現金收付費和非現金收付費兩種方式。現金收付費是指保險公司直接或通過第三方以現金的形式收付費。非現金收付費是指保險公司不以現金的形式,而是通過銀行等資金支付系統收付費。(二)除下列現金收付費方式外,保險公司應採取非現金收付費方式:1、保險公司在營業場所內現金收付費;2、保險公司在營業場所外通過保險公司員工、保險營銷員收取現金保費,依照保險合同單次金額不超過人民幣1000元的;3、保險公司委託保險代理機構在保險代理機構營業場所內現金收付費;4、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現金收付費方式。(三)保險代理機構、保險代理業務人員和保險營銷員不得接受投保人委託代繳保險費、代領退保金,不得接受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委託代領保險金。(四)保險公司要建立健全收付費管理制度,確保收付費環節的資金安全。現金收付費要對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身份進行識別,確保收付費主體合格。非現金收付費要核對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賬戶信息,確保在非現金收付費流程中資金不受保險公司員工、保險營銷員、保險代理業務人員等個人控制。要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切實加強財務會計管理。要完善信息系統,為收付費管理提供技術支持。二、加強保險單證管理(一)投保單、保單、批單、收據等保險單證應由保險公司總公司統一設計、印製或授權省級分公司印製,並建立單證樣本檔案。(二)保險公司應明確專門部門和崗位管理保險單證,設立專門的、符合消防和安全要求的保險單證存放場所。(三)保險公司應嚴格單證領用管理,對單證領用數量和有效期進行控制,定期核銷、定期盤點。(四)保險公司應建立和完善單證管理信息系統,能夠全程監控分支機構、部門和個人申領、核銷、作廢、遺失單證的名稱、時間、數量和流水號。三、加強印章管理(一)保險公司應合理設置印章的種類,控制印章的數量,建立印章管理檔案。(二)保險公司各級分支機構使用的印章應由總公司統一設計,經總公司審批後刻制。(三)保險公司應嚴格管理印章的領取、交接、保管、使用和銷毀,建立嚴格的印章使用審批登記制度,全面記錄印章使用申請人、批准人、用印事由、時間和次數。(四)保險公司省級以下分支機構行政用章、合同專用章上收一級管理,指定專門部門和崗位保管。四、加強信息化管理(一)保險公司應實現業務系統與財務系統無縫對接,確保業務數據與財務數據一致。(二)保險公司承保、保全、理賠等業務環節應全部納入信息系統管理。(三)保險公司委託保險中介機構遠程出單的,保險公司必須實現與保險中介機構電腦聯網、電腦出單和實時管理,確保業務管理系統能完整及時地記錄客戶信息。五、加強內部監督(一)保險公司要充分發揮內審檢查監督職能,定期對總公司和各級分支機構執行本通知的情況進行內審檢查,並如實向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告。(二)保險公司應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對內審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要徹底查明原因,嚴格按照相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本通知自2009年3月1日起實施。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參考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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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保險公司現金收付費
2007年下半年,湖南、遼寧、廈門等一些保監局先後下發了規范性文件,在轄區內大力推行銀行轉賬等非現金收付費方式。正式規范是保監會在2008年11月17日下發的《關於加強人身保險收付費相關環節風險管理的通知》中指出,2009年3月1日起,保險代理機構、保險代理業務人員和保險營銷員不得接受投保人委託代繳保險費、代領退保金,不得接受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委託代領保險金。此前,由於保險公司內部管理不嚴等原因,經常出現保險代理人侵吞投保人保費的情況。《通知》規定,人身保險收付費可以分為現金收付費和非現金收付費兩種方式。現金收付費主要限定在以下情況:一是在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的營業場所內收付費;二是對於保險公司員工、保險營銷員上門向投保人收取保費的,金額不得超過人民幣1000元。在其他情況下,人身保險公司均應當採用銀行轉賬等非現金收付費方式。文件的精神是:1.保險公司櫃面要提倡零現金業務,保證中途客戶資金安全,提倡轉賬收付款.2.代理人不能替客戶領取各類給付金(現金)。代轉賬業務也要有限額。3.保險公司為了響應文件要求,規定業務員不能為客戶交納保險費(現金),不能上門收取保險費,收展員或者有移動POS機的業務員可以為客戶上門刷卡。4.如果採用現金方式交易的,消費者最好本人到保險公司營業網點的櫃台。對於保險公司員工、保險營銷員、保險代理從業人員上門向投保人收取保費的,要注意查驗對方的證件、核實對方的身份,注意現金金額不要超過1000元,並要及時向對方索取正式的收據或發票,必要時可以撥打保險公司統一客服電話或到保險公司營業網點查詢有關資金情況。你看看是不是符合上述規定,希望可以幫到你,謝謝採納,祝萬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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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保險公司萬能賬戶管理規定
停的問題,不是他家一種,凡不符合保監委規定的都要停止。
關於印發投資連結保險萬能保險精算規定的通知保監壽險〔2007〕335號
各壽險公司、養老保險公司、健康保險公司:
為保護被保險人利益,規范投資連結保險、萬能保險業務發展,我會修訂了投資連結保險、萬能保險的精算規定,現印發給你們,並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附之《投資連結保險精算規定》、《萬能保險精算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二、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關於印發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精算規定的通知》(保監發〔2003〕67號)之《個人投資連結保險精算規定》、《個人萬能保險精算規定》(以下簡稱「原規定」)廢止。
三、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各公司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報備投資連結保險產品和萬能保險產品。
2007年10月1日前,各公司按照原規定報備的投資連結保險產品和萬能保險產品可以繼續銷售,並可以執行原規定有關要求。2007年10月1日後,投資連結保險業務應當按照本規定有關要求進行投資賬戶評估、投資單位定價和提取責任准備金;萬能保險業務應當按照本規定有關要求設立萬能賬戶、決定結算利率和提取責任准備金。2007年10月1日後,不符合本規定的投資連結保險產品和萬能保險產品不得銷售。
特此通知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萬能保險精算規定
第一部分適用范圍
一、本規定適用於個人萬能保險和團體萬能保險。
第二部分風險保額
二、除本條第二款規定情形外,個人萬能保險在保單簽發時的死亡風險保額不得低於保單賬戶價值的5%。
年金保險的死亡風險保額可以為零。此處年金保險是指提供有年金選擇權的萬能保險。
團體萬能保險的死亡風險保額可以為零。
死亡風險保額是指有效保額減去保單賬戶價值。其中有效保額是指被保險人因疾病和意外等身故時,保險公司支付的死亡保險金額。
三、萬能保險可以提供死亡保險責任以外的其他保險責任。
第三部分萬能賬戶及結算利率
四、萬能保險應當提供最低保證利率,最低保證利率不得為負。
五、保險公司應當為萬能保險設立萬能賬戶。
萬能賬戶可以是單獨賬戶,也可以是公司普通賬戶的一部分。萬能賬戶應當能夠提供資產價值、賬戶價值和結算利息等信息,滿足保險公司對該萬能賬戶進行管理和利率結算的要求。
六、保險公司應當為萬能賬戶設立平滑准備金,用於平滑不同結算期的結算利率。
平滑准備金不得為負,並且只能來自於實際投資收益與結算利息之差的積累。
七、當萬能賬戶的實際投資收益率小於最低保證利率時,保險公司可以通過減小平滑准備金彌補其差額。不能補足時,保險公司應當通過向萬能賬戶注資補足差額。在其他情況下,保險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萬能賬戶注資。
八、萬能賬戶不得出現資產小於負債的情況。
九、保險公司可以在萬能賬戶中對下列不同情形採用不同的結算利率和不同的最低保證利率:
(一)不同的萬能保險產品;
(二)不同的團體萬能保險客戶;
(三)不同時段售出的萬能保險業務。
按照前款要求,採用不同的結算利率或不同的最低保證利率的,保險公司應當建立與之對應的子萬能賬戶。
十、保險公司在同一個萬能賬戶中採用不同結算利率或不同最低保證利率時,對應的操作方法應當完備、合理,遵循公平性及一貫性原則。
十一、保險公司應當盡量保持結算利率的平滑性。
第四部分費用的收取
十二、萬能保險可以並且僅可以收取以下幾種費用:
一)初始費用,即保險費進入萬能賬戶之前扣除的費用。
二)死亡風險保險費,即保單死亡風險保額的保障成本。風險保險費應通過扣減保單賬戶價值的方式收取,其計算方法為死亡風險保額乘以死亡風險保險費費率。
保險公司可以通過扣減保單賬戶價值的方式收取其他保險責任的風險保險費。
三)保單管理費,即為維護保險合同向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收取的管理費用。
保單管理費應當是一個與保單賬戶價值無關的固定金額,在保單首年度與續年度可以不同。保險公司不得以保單賬戶價值一定比例的形式收取保單管理費。
對於團體萬能保險,保險公司可以在對投保人收取保單管理費的基礎上,對每一被保險人收取固定金額形式的保單管理費。
四)手續費,保險公司可在提供部分領取等服務時收取,用於支付相關的管理費用。
五)退保費用,即保單退保或部分領取時保險公司收取的費用,用以彌補尚未攤銷的保單獲取成本。
十三、期交保險費形式的萬能保險的保險費由基本保險費和額外保險費構成。
基本保險費不得高於保險金額除以20,並不得高於人民幣6000元。此處保險金額是指保單簽發時的死亡保險金額。
保險公司對同一投保人、同一被保險人銷售有多張同一產品的萬能保單的,所有有效保單的基本保險費之和不得高於人民幣6000元。
期交保險費高於基本保險費的部分為額外保險費。
十四、基本保險費初始費用的比例不得超過下表所示的上限。投保人暫緩支付保險費的,以後每次支付保險費時,其中基本保險費的初始費用上限應當參照該保險費原屬保單年度的上限。
保單年度初始費用上限
第一年50%第二年25%第三年15%第四、五年10%以後各年5%
十五、額外保險費初始費用比例的上限為5%。
十六、期交保險費保單追加保險費的初始費用比例的上限為5%。
十七、躉交保險費形式的萬能保險初始費用的比例不得超過下表所示的上限:
保險費初始費用上限
人民幣50000元及以下部分10%
人民幣50000元以上部分5%
躉交保險費保單追加保險費的初始費用比例的上限為5%。
十八、團體萬能保險保險費的初始費用比例的上限為5%。
十九、萬能保險的初始費用不得以減少保單賬戶價值的形式扣除。
二十、對於躉交保險費形式的萬能保險,保險公司收取的退保費用不得高於保單賬戶價值或者部分領取部分對應的保單賬戶價值的以下比例:
保單年度若初始費用小於或等於零若初始費用大於零
第一年10%10%
第二年9%8%
第三年8%6%
第四年7%4%
第五年6%2%
第六年5%0
第七年4%0
第八年3%0
第九年2%0
第十年1%0
第十一年及以後00
對於期交保險費形式的萬能保險,保險公司收取的退保費用不得高於保單賬戶價值或者部分領取部分對應的保單賬戶價值的以下比例:
保單年度退保費用
第一年10%
第二年8%
第三年6%
第四年4%
第五年2%
第六年及以後0
保單賬戶價值和現金價值(即保單賬戶價值與退保費用之間的差額)應當同時列示在利益演示表上。
二十一、萬能保險應當保證各項費用收取的最高水平。若不保證,應在合同條款中約定變更收費水平的方法。
保險公司不得通過費用水平調整彌補過去的費用損失。
二十二、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合同中約定死亡風險保險費費率的最高水平,該最高水平應當表示成中國人壽保險業經驗生命表的一定百分比。
非標准體保險合同的死亡風險保險費應由保險公司根據普遍認可的精算原則確定,不適用本條第一款的規定。
二十三、對於團體萬能保險,保險公司可以在備案或審批的費用基礎上,在本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合理調整。
第五部分持續獎金
二十四、萬能保險可以提供持續獎金。持續獎金是保險公司對持續有效的保單或持續交費的保單,滿足合同約定條件時給予的獎金。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合同和產品說明書上明確說明持續獎金發放的條件及金額。
二十五、保險公司應在產品精算報告中對有關持續獎金的設計、發放、准備金的計提方法以及對公司財務的影響等進行闡述。
第六部分現金價值與責任准備金
二十六、現金價值指保單賬戶價值與退保費用之間的差額。
二十七、責任准備金由賬戶准備金及非賬戶准備金兩部分構成。
一)賬戶准備金等於准備金評估日的保單賬戶價值。
二)為確保未來對保單賬戶之外的理賠、營業費用、持續獎金等支出有足夠的支付能力,保險公司應遵循普遍認可的精算原則決定是否提取非賬戶准備金及提取方法。
保險公司可以參照下述現金流折現方法計算非賬戶准備金,具體步驟如下:
1、預期在未來的每個時間段內,保單賬戶以外的現金流(包括所有保證和非保證保險利益的現金流);
2、若預期的凈現金流在未來的某些時間點為負值,則從最遠的負值點(n)往回,按如下遞推公式計算:
其中:
1)時間段最長為一年。
2)為t時刻的責任准備金,t=0,1,n-1。
3)為[t-1,t]時間段內的凈現金流,t=1,2,n。
4)為相應項目在t時刻的精算現值。
使用上述現金流折現方法時,應遵循普遍認可的精算原則選取精算假設,其中折現使用的利率應以保險公司預計回報率為基礎,但不得高於5%。
二十八、責任准備金的其他要求
一)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普遍認可的精算原則,對萬能保險的保證利益提取適度的責任准備金。
二)責任准備金應逐單計算。但是,若保險公司認為將具有相似特徵的保單分組計算的結果與逐單計算的結果無實質性差異,經保監會批准,也可採用分組方法計算。
合眾財富人生終身壽險(萬能型)A款條款(部分)
1.2合同生效
本主合同自我們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後開始生效,我們按照本公司簽發的保險單中確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開始日以後每年的對應日是保單周年日。保單年度以該日期計算。
如果當月無對應的同一日,則以該月最後一日作為對應日。
1.3猶豫期
為了使您充分了解所購買產品的保障范圍,確定選擇了合適的保險金額、保險期間、交費期限和交費金額,自您簽收本保險合同之日起,有10天的猶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間提出解除合同,需要填寫書面申請書,並提供您的保險合同及身份證明,我們會無息退還您所交的全部保險費。自您書面申請解除合同之日起,本保險合同終止,我們自始不承擔保險責任。
1.4合同內容變更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內,經您與我們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主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本主合同的,應當由我們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您與我們訂立書面的變更協議。
1.5投保信息變更
為了保障您的合法權益,在本主合同有效期間內,如果您提供給我們的住址或其他投保信息發生了變更,請以書面的形式通知我們,以便於我們及時為您改變保險合同上的相關信息。
若您的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而未通知我們,我們按本主合同載明的最後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的有關通知,均視為已送達給您。
1.6合同解除
您在猶豫期後,可以書面通知要求解除本主合同,並向我們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合同;2)解除合同申請書;3)您的身份證明。
自我們收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本主合同終止。我們在收到上述證明和資料之日起30天內向您退還本主合同在收到申請書之日的現金價值(見釋義9.1)。在本主合同結算日和結算公布日期間我們不受理解除合同的申請。
2我們提供的保障
2.1投保范圍
凡年滿十八周歲(見釋義9.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的人,均可以作為投保人。
凡出生滿二十八天至六十五周歲,身體健康、符合我們承保條件的人,均可作為被保險人。
2.2保險期間
本主合同的保險期間為終身,自本主合同保險責任開始日二十四時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時止。
2.3保險責任
在本主合同保險責任有效期內,我們承擔如下保險責任:
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身故,我們根據身故當時的個人賬戶價值與基本保險金額之和給付身故保險金,本主合同終止。
2.4被保險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我們不承擔保險責任:
1)被保險人在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以較遲者為准)起2年內自殺;
2)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故意造成的;
3)被保險人因自身的犯罪行為或因拒捕而導致的;
4)戰爭、軍事行動、暴亂、叛亂、恐怖主義襲擊;
5)被保險人非法服用、吸食或注射違禁葯品、毒品,酗酒或斗毆;
6)被保險人因精神錯亂或失常而導致的;
7)原子能或核能裝置所造成的爆炸、灼熱或輻射;
8)被保險人患有艾滋病(見釋義9.3)(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見釋義9.4)(HIV)(以上病症的定義,應按世界衛生組織所訂的定義為准。若被保險人的血液樣本中發現上述病毒或抗體,則認定已感染該病毒)期間發生身故的。
發生上述情形,造成被保險人身故的,我們退還本主合同現金價值,本主合同終止。
經我們同意,您申請基本保險金額增加的,如被保險人在自新增基本保險金額生效之日起二年內因自殺導致身故的,我們對新增加的基本保險金額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2.5保險責任終止
以下任何一種情況發生時,本主合同及其保險責任自動終止:
1)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內您向我們申請終止合同;
2)被保險人身故後;
3)本主合同因其它條款或其附加合同所列情況而終止的。
3基本保險金額
3.1基本保險金額
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是指由您和我們約定並於保險單上載明的壽險保障的金額。若該金額經本主合同其它條款的修正而發生變更,則以變更後的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如果您為自己的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險,其保險金額總和不得超過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上限。其中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為10萬元人民幣,其他地區為5萬元人民幣。
3.2基本保險金額變更
本主合同有效期內,經我們同意,您可以變更基本保險金額。
本主合同生效一年後,您可隨時向我們申請增加基本保險金額,但每個保單年度最多申請一次。您申請增加基本保險金額時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您按照本主合同的規定已支付了當期應交期交保險費;
2)被保險人六十五周歲的保單周年日之前;
您申請增加基本保險金額時,必須按我們的規定提供被保險人的健康聲明書或本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見釋義9.5)出具的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我們審核同意後,增加的基本保險金額所對應的保險責任自下一個結算日的零時起生效。
本主合同生效一年後,您可隨時向我們申請減少基本保險金額,但每個保單年度最多申請一次。
我們同意後,減少的基本保險金額所對應的保險責任自下一個結算日的零時起效力終止。
若您持續按時交納本主合同的期交保險費達5年以上且被保險人已年滿55周歲,您可隨時申請將本主合同基本保險金額減少至1000元。
5.1保險費的類別
本主合同的保險費分為期交保險費與追加投資保險費。
5.2期交保險費
本主合同的期交保險費的金額由您和我們約定並於保險單上載明。約定的每期期交保險費不得低於2,000元,且為100元的整倍數。期交保險費的交費方式為年交,交費方式為終身交費。
您按照本主合同約定向我們支付首期期交保險費後,應於約定的交費日期支付其餘各期的期交保險費。
5.3期交保險費的緩交
您支付首期期交保險費後,若個人賬戶價值足以支付風險保險費的,您可選擇暫緩支付期交保險費,本主合同繼續有效。
您暫緩支付期交保險費的,以後每次支付期交保險費時,須按順序依次支付以前各期緩交的期交保險費,最後支付當期的期交保險費。所交期交保險費分別歸屬相應的保單年度。
5.4持續交費特別獎勵
您於本主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內,每年均在約定的交費日期或其後的六十日內支付當期期交保險費的,則自第四保單年度起,您於約定的交費日期或其後的六十日內支付當期期交保險費的,我們同時將按當期期交保險費的2%作為持續交費特別獎勵計入個人賬戶。
5.5追加投資保險費
您按照本主合同的規定支付當期的期交保險費後,經我們同意,可隨時支付追加投資保險費,用於增加個人賬戶的價值。每次支付的追加投資保險費不得低於1,000元,且為1000元的整倍數。
5.6保險費的分配和初始費用的收取
您交納的每期期交保險費和每筆追加投資保險費,經我們按照下列比例扣除初始費用(見釋義9.7)後,計入個人賬戶。
每期期交保險費0-4000元的部分超出4000元的部分
第一期55%8%
第二期40%8%
第三期15%5%
第四期10%5%
第五期10%5%
第六期-第十期4%2%
第十一期以後2%2%
每筆追加投資保險費初始費用的扣除比例為5%。
5.7風險保險費
我們對本主合同為被保險人承擔的身故保障利益收取相應的風險保險費。在每月結算日零時,我們按照當日至下月結算日前一日的實際天數收取相應的風險保險費。
對於本主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中止後復效,我們按照本主合同生效日或復效之日至下一個結算日前一日的實際天數收取相應的風險保險費。每日的風險保險費為年風險保險費的三百六十五分之一。
6個人賬戶價值
6.1單獨投資賬戶
單獨投資賬戶是我們為了履行萬能保險產品的保險責任,根據保險監管機關的有關規定,為萬能保險產品設立的投資賬戶。單獨投資賬戶中的資產為我們所有,單獨投資賬戶資產的投資組合及運作方式由我們決定。
6.2個人賬戶
個人賬戶是我們為了履行本主合同的保險責任,為明確您的權益而為您設立的賬戶。
6.3個人賬戶價值
我們同意承保並收取首期保險費後將為您建立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建立時的個人賬戶價值等於:您已經交納的期交保險費減去相應的初始費用,加上您已經交納的追加投資保險費減去相應的初始費用,減去應交的風險保險費。
個人賬戶價值按我們公布的結算利率或最低保證利率累積。我們每月對個人賬戶價值利息結算一次,並將該利息計入個人賬戶。
您後續交納的各期期交保險費在扣除相應的初始費用後計入個人賬戶,追加投資保險費在扣除相應的初始費用後計入個人賬戶。根據本條款(5.4)約定享有持續交費特別獎勵的,該獎勵金額將按照本主合同約定計入個人賬戶。
我們將於每月月初從個人賬戶中扣除本主合同的風險保險費。如果您申請個人賬戶價值部分領取,您申請部分領取的個人賬戶價值將於領取時從個人賬戶中扣除。
6.4個人賬戶價值利息
個人賬戶價值在每月結算日零時或本合同終止時結算。我們按本主合同每日24時的個人賬戶價值與日利率計算當日個人賬戶價值利息,並按計息天數加總得出結算時個人賬戶價值利息。
在結算日零時結算的,計息天數為本主合同上個月的實際經過天數,日利率為公布的結算利率;在本主合同終止時結算的,計息天數為本主合同當月的實際經過天數,日利率為本主合同規定的保證利率對應的日利率。
6.5結算利率
每自然月第1日為結算日。我們每月根據保險監管機關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公司萬能保險單獨投資賬戶的實際投資狀況,確定上個月的結算利率,並在結算日起6個工作日內公布。結算利率為日利率,保證不低於最低保證利率對應的日利率。
6.6最低保證利率
我們計算本主合同個人賬戶價值利息的最低保證利率為年利率2.5%,對應的日利率為0.006849%。
6.7個人賬戶價值部分領取
本主合同有效期內,您可以書面申請領取部分個人賬戶價值。在申請時,需要向我們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合同;
2)個人賬戶價值領取申請書;
3)您的身份證明。
我們在收到上述證明和資料之日起30天內,向您給付部分領取的個人賬戶價值。
對每一保單年度的前兩次部分領取,我們不收取部分領取手續費;對每一保單年度以後的各次部分領取,我們每次收取部分領取手續費20元,該手續費將直接從您的個人賬戶價值中扣除。
您每次申請領取的部分個人賬戶價值以及剩餘的個人賬戶價值均不得低於我們規定的相應最低限額1000元。
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的,投保人不能申請部分領取。
7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復
7.1寬限期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內,在每月結算日零時個人賬戶價值足以支付風險保險費的,本主合同有效。個人賬戶價值不足以支付風險保險費的,自該結算日當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
寬限期內發生保險事故的,我們仍承擔保險責任,並在給付保險金時,從中扣除欠交的風險保險費。投保人在寬限期內支付保險費的,我們於收取保險費的同時扣取欠交的風險保險費。
7.2合同效力的中止
除本主合同另有約定外,您逾寬限期仍未支付保險費的,則本主合同自寬限期滿的次日零時起中止效力。我們對本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間所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負賠償責任。在本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間,個人賬戶價值將予凍結並不計算利息。
7.3合同效力的恢復
本主合同效力中止後二年內,如果您從未提出解除合同申請且從未辦理過合同解除手續,您可以申請恢復合同效力。您應填寫復效申請書,並按我們規定提供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或本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經我們審核同意,雙方達成復效協議,自您按我們的規定支付保險費後的次日零時起,合同效力恢復。我們收到保險費後,按照本主合同寬限期的實際天數扣取欠交的風險保險費及其利息(利息按照寬限期開始日至復效申請日的經過天數以本合同約定利率(見釋義9.8)按日復利計算);並按照復效之日至下一個結算日前一日的實際天數扣取相應的風險保險費。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二年雙方未達成復效協議的,我們有權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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