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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社保基金管理使用

發布時間:2021-11-27 08:16:22

1. 如何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

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建議:

(一)養老保險費未能應收盡收,養老保險基金籌集規模和總量未能如實體現。

(二)養老保險金超范圍發放,擠占挪用養老保險基金。一是部分地方擅自增加養老保險金計發項目,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標准,加大了養老保險基金支出規模。

(三)養老保險基金運行管理不夠完善。
1.賬戶設置和管理不規范。一是一些地區未按規定清理多頭開戶,仍在多家銀行分別開設收入戶、支出戶和財政專戶,甚至在同一銀行開設多個收入戶、支出戶和財政專戶,造成賬戶管理的混亂。

2、存在問題原因分析
(一)基金財務制度不完善。我國的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和會計制度不成熟不完善是造成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出現問題的一個重要原因,現行的《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是1999年制定的,其中有一些不完善之處,已不適應新形勢和新情況的需要,特別是社會保險基金的投資、計息、開戶行的選擇等問題,迫切需要進一步修訂和完善。
(二)缺乏有效監督制約機制。社會保險基金的運營和管理缺乏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導致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問題頻出。首先,財政部門、勞動保障部門和地稅部門之間缺乏相互的監督制約機制,或未能執行部門之間的監督制約職能。各部門之間缺乏有效的信息溝通機制,賬單傳遞速度慢,不及時對賬,造成賬實不符。其次,社會保險基金缺乏有效的外部監督,審計部門和財政監督部門也是近年來才逐漸重視和加大對各項社會保障資金的監督檢查力度,但檢查范圍有限。
(三)現行政策執行不嚴格。從檢查情況看,不少地方未能嚴格執行現行的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是造成違規違紀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體制方面的原因。從檢查情況看,多數社會保險基金的挪用都是政府的行政命令或是行政干預的結果。地方政府經常把「社會保險基金結余」當作準財政資金使用,一些地方政府部門領導財政法規意識淡薄,特別是在基層財力比較緊張的情況下,從部門利益出發,違規挪用、滯留、轉移社會保險基金收入,違規設立賬戶,不按要求劃轉社會保險費收入及利息收入。部門之間缺乏有效的溝通和配合,從而導致社會保險基金賬實不符。此外,部分地區相關部門經辦人員業務素質差,工作能力和責任心不強,也是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出現問題的一個重要原因。

三、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建議
(一)大力推進稅務徵收,適時開征社會保險稅。針對目前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核定不實,征管缺乏強制性等問題,建議進一步加大推進稅務徵收工作的力度,並適時開征社會保險稅。一是可以切實改變社保基金征繳困難、徵收乏力的局面。目前社會保險費的徵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徵收,也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從近幾年的基金征繳情況看,以社會保險費的形式由社保經辦機構徵收的做法缺乏強制性,基數核定不實的問題也比較突出,致使拖欠、不繳或少繳社會保險費的現象比較普遍,而且徵收社會保險費的徵收成本也比較高,不利於建立更加規范的社會保險基金收支兩條線管理體制。而由稅務機關徵收,有利於養老保險基金收入的及時足額徵收。二是有助於有效籌集社會保險基金。通過法律形式把企業、個人的權利、義務確定下來,保證所有工薪收入的職工和用人單位成為社會保障稅的納稅人,從法制上確保社會保險具有穩定的收入來源。三是有利於社會保障體制的完善。課征社會保險稅,標志著社會保障工作步入規范化、法制化的軌道。
(二)加大養老保險費征繳力度,提高企業和職工的參保意識。在未實施征繳改革前,各級養老保險費徵收機構要嚴格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養老保險費征繳稽核的有關要求,進一步加大征繳力度,確保養老保險費應收盡收、及時足額徵收。首先,要加大社會保險的宣傳力度,提高廣大人民群眾的保險意識。利用各種媒體,廣泛宣傳國家養老保險政策,鼓勵職工依法維護自身權益,增強履行繳費義務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同時,通過向社會公布養老保險費征繳情況,及時發放養老保險費對賬單,設立查詢、舉報電話等,發揮外部監督作用,強化用人單位和廣大職工參保和依法繳費的意識。其次,要加強稽查審核,堵塞漏洞。加強對稽核人員的業務培訓,不斷提高稽核人員的稽核能力。採取日常核查與專項稽核、書面稽核與實地核查等多種形式開展稽核工作,加大清欠力度,及時發現並糾正各種違紀違規問題,充分發揮稽核工作的效力。
(三)加強部門間的協調配合,提高社保基金管理水平。在目前財政、勞動、稅務部門幾家共同參與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情況下,要加強部門間的協調配合。一是建立健全財政、勞動保障、稅務部門的溝通協調、相互制約機制。財政部門要加強對社保基金征繳、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勞動保障部門要定期對社保經辦機構核定的繳費基數進行審核;稅務部門和社保經辦機構嚴格按核定的繳費基數及時足額徵收,對無法徵收的,要及時向勞動保障部門反饋,建立順暢的對賬聯系機制。二是對因會計核算、財政專戶管理、基金決算編制等方面的原因出現的稅務、財政、社保部門之間數據不相符的問題,建議財政部統一結賬時間,要求各級徵收、管理、使用部門加強財務對賬管理工作,按月進行定期對賬,年底統一時間扎賬。確保會計信息的數據統一、真實、有效和完整。
(四)修訂和完善有關管理制度。目前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存在的社保基金計息辦法不統一、預收養老保險基金長期掛賬、其他社會保障類資金在養老保險基金決算列收列支、國庫歸集資金未及時劃入財政專戶以及未足額計息等問題,都需要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對現行制度規定作進一步的修訂,使之在實踐中更具可行性和操作性。
(五)規范行業統籌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行業統籌是我國養老保險制度轉制階段的特殊產物,要切實統一規范行業統籌政策,促進養老保險制度的健康發展。一要強化行業統籌養老保險基金征繳管理,加大征繳和清欠力度,將社會保險的繳納作為行業主管部門對企業目標管理考核中重點考核內容之一,強化養老保險費征繳工作;二要明確經辦機構和行業主管部門在行業歸集養老保險費過程中的責任和權利,避免歸集資金賬外核算、資金收益歸屬不明確等問題,以確保行業統籌養老保險基金決算信息的真實和完整。
(六)盡快解決歷史遺留長期掛賬問題。對於一些歷史遺留問題在基金決算中長期掛賬,影響了基金決算使用部門對決算信息的分析,也影響了基金數據信息的真實性。建議對遺留問題商勞動保障、審計等相關部門盡快研究制定相應的辦法予以解決,避免長期掛賬。
(七)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基金監督工作長效機制。要切實強化養老保險收支全過程的監督管理,建立養老保險基金監督工作長效機制,保障養老保險制度健康發展。一要建立健全法規體系,解決養老保險基金監督中法律缺位、層次低、效力差等突出問題,盡快出台養老保險費征繳處罰辦法,強化養老保險制度約束的剛性;二要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基金監管組織體系和各部門配合工作機制,實現審計監督、財政監督、稅務監督和社會監督相結合,審計、財政、稅務、社保等部門協調配合、相互制衡;三要建立快捷、准確、高效的基金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實現監管、徵收、繳費各部門間信息實時共享,確保養老金按時收納、撥付和發放。

2. 社保基金是怎麼管理

基金管理人是 基金產品的募集者和管理者,其最主 要職費就是按照基金合 同的約定,負責基 金資產的投資運作,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基礎上為基金投資者爭取最大的投資收益。

負責基金發起設立與經營管理的專業性機構、通常由證劵公司,信託投資公司或其他機構等發起成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

基金管理人在不同國家(地區)有不同的名稱。例如:

在英國稱投資管理公司,在美國稱基金管理公司,在日本多稱投資信託公司,在我國台灣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但其職責都是基本一致的,即運用和管理基金資產。

3. 關於進一步加強社會保險工作的信息

會保險基金被老百姓稱為「養命錢」、「保命錢」,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隨著社會保障制度的加快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險基金的規模逐步擴大,進一步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切實防範和化解基金管理風險,保障基金的安全與完整,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迫切需要研究和解決的問題。
一、社保基金監管的基本情況
社會保障基金主要由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機關事業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工傷保險基金組成,去年底,各項基金累計結餘5823萬元。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高度重視社保基金的安全運行,實行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抓落實的機制,基金監督工作實體化,建立健全了內部控制制度,在規范業務操作和加強財務方面做了大量有效的工作。每年對社保基金運行情況進行二次全面的自查,從自查的情況來看,各項社會保障基金運行基本平穩,基金征繳、基金存儲管理和基金支付正常,未發生基金安全問題,不存在「跑、冒、漏、滴」的現象。同時,為認真落實省、市社保基金「錢從銀行走,數在網上傳」的規定,進一步方便群眾繳納養老保險費,去年,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積極與金融部門聯系,在全區各鎮、辦事處安裝社保刷卡繳費機,從去年6月份起全區農墾企業職工全部實現刷卡繳費,結束了該區養老保險繳納現金的歷史。內外兩方面嚴格控制,確保了社保基金安全運行。
盡管如此,社保基金的監管還存在一些問題,如人員不足,不能做到一事兩崗兩審,存在一人多崗現象;信息系統不完善,存在安全隱患等問題。
二、幾點建議
在此,就如何加強社保基金監督和管理,確保基金安全運行談膚淺的建議。
(一)健全和完善內控制度。在組織機構控制上,科學設置各業務部門的經辦崗位,明確各業務部門的工作職能、崗位職責、工作程序、工作標准、考核辦法及具體要求,進一步規范操作流程來相互制約;在業務運行控制上,通過對經辦職能機構業務流程、辦理內容及時限、經辦人員等信息的公開,以及一些常規業務規范操作,進一步提高政策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力;在基金財務控制上,通過在依法進行基金財務管理和核算的基礎上,建立了嚴密的會計控制系統,建立了分工明確的崗位責任制,建立了合理的責任分離制度、賬務核對制度來實現基金財務控制,進一步保證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完整;在信息系統控制上,通過科學劃分使用許可權,確保數據安全,同時建立有效的信息反饋制度,注重網路使用安全管理,配備專職管理人員等方面來實現信息系統控制。
(二)加大基金的監督檢查力度。一是制定行政監督管理制度與流程,建立監督台帳,完善監督檔案,規范監督行為。二是對社保基金風險點防範實行動態管理,對查找出的基金風險點,重點進行監督防控。三是建立監督落實回訪機制,對監督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督促整改單位落實到位。四是建立社保基金風險預警機制。對發現的基金管理薄弱環節和漏洞及時提出預警,要求出險部門及時糾正錯誤,避免基金損失,防患於未然。
(三)加強基金支付環節監管。一是注重生存調查,規范養老金領取。為防止養老金冒領行為的發生,開展基本養老金領取資格的專項稽核工作,建立公安、社保人員信息比對制度,根據群眾舉報和區外退休人員生存調查,重點核查虛報、冒領基本養老金問題。二是重視醫療保險基金的審核,特別是加強對醫保基金使用的日常監控,注重整理掌握參保職工存在的違規苗頭。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的檢查,對已發現的違規定點單位和參保人員建立重點監控制度,在對醫療費用普審的基礎上,篩選疑點費用,嚴把審核關。三是確保工傷基金支付准確。進一步規范工傷認定中申請、受理、調查核實、決定、送達等各個環節的手續,避免在認定上的失誤。
(四)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經辦機構能力建設。加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基礎建設,加強基金管理幹部的教育和業務培訓,提高管理水平。對長期在基金管理崗位上的幹部定期輪崗交流,對不適合從事基金管理工作的幹部,不能安排在基金管理崗位上工作,已經在崗位的要及時調離。對調離的幹部,組織進行離任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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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目前體制下如何管理好社保基金

1、組織開展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教育活動。採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黨和國家的社會保障政策及基金管理監督的法規,充分認識基金是社會保險的「生命線」,基金紀律是「高壓線」,形成人人關心基金安全、重視基金安全、維護基金安全的社會氛圍。
2、加大基金監督檢查的力度。貫徹落實國務院第157次常務會議精神,認真整改審計檢查和內控檢查發現的問題。配合審計署做好社會保險基金的全面審計工作,對各項社保基金管理情況進行自查,及時糾正問題,進一步規范基金管理。組織進行社會保險費征繳情況專項檢查。對典型的舉報案件直接進行查處,加強舉報案件查處情況的跟蹤檢查。
3、完善基金管理監督制度。研究制定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監督、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和基金投資管理辦法,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檢查和個人賬戶基金投資監管。建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對各項業務、各個環節實行全程監控。研究制定社會保險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社會披露社會保險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落實要情報告制度。
4、進一步完善基金監管工作機制。省級普遍建立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定期研究工作,解決問題,加強對社會保障政策執行情況和基金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隊伍建設,推動建立專門的工作機構,調整充實專業人員,從組織上保證基金監督工作的開展。
5、積極推進勞動保障監察執法體制和機制創新,加大對勞動者權益保護力度。健全勞動保障監察組織網路,提高監察執法能力和水平。進一步完善有關部門密切協作的勞動保障監察維權工作協調機制。不斷創新勞動保障監察管理和執法模式,積極推廣「網格化」和「網路化」勞動保障監察。繼續完善勞動保障監察各項制度,建立和完善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制度、重大違法行為社會公布制度及舉報獎勵制度。

5. 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和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應該開立什麼賬戶

1、借款人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自然人;
2、申請公積金貸款時已開戶並且連續、足額匯繳,期限不低於管理中心定期公布的期限;
3、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買賣合同或經有關部門批准建修住房的證明文件;
4、不低於規定比例的購房首期付款金額;
5、借款人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個人徵信良好,無影響貸款償還能力的其他債務;
6、所購買、建修住房土地性質為國有土地;以所購買、建修房屋作抵押擔保。

6. 社保基金管理規定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條例》是為了規范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運營,加強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督,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制定。由國務院於2016年3月10日發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運營,加強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督,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家設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中央財政預算撥款、國有資本劃轉、基金投資收益和以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構成。
第三條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是國家社會保障儲備基金,用於人口老齡化高峰時期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
第四條國家根據人口老齡化趨勢和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確定和調整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規模。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和使用方案,由國務院確定。
第五條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擬訂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運營辦法,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負責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運營。
第二章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運營
第六條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審慎、穩健管理運營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按照國務院批準的比例在境內外市場投資運營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投資運營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應當堅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長期性原則,在國務院批準的固定收益類、股票類和未上市股權類等資產種類及其比例幅度內合理配置資產。
第七條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制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資產配置計劃、確定重大投資項目,應當進行風險評估,並集體討論決定。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制定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辦法,在管理運營的各個環節對風險進行識別、衡量、評估、監測和應對,有效防範和控制風險。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辦法應當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備案。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依法制定會計核算辦法,並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批准。
第八條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定期向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報告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運營情況,提交財務會計報告。
第九條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可以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委託投資或者以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投資。
第十條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委託投資的,應當選擇符合法定條件的專業投資管理機構、專業託管機構分別擔任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人、託管人。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選聘投資管理人、託管人,發布選聘信息、組織專家評審、集體討論決定並公布選聘結果。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制定投資管理人、託管人選聘辦法,並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與聘任的投資管理人、託管人分別簽訂委託投資合同、託管合同,並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二條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制定投資管理人、託管人考評辦法,根據考評辦法對投資管理人投資、託管人保管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情況進行考評。考評結果作為是否繼續聘任的依據。
第十三條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運用全國社會保障基金進行投資;
(二)按照規定提取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風險准備金;
(三)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報告投資情況;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託管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安全保管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財產
(二)按照託管合同的約定,根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三)按照規定和託管合同的約定,監督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人的投資;
(四)執行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的指令,並報告託管情況;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財產應當獨立於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投資管理人、託管人的固有財產,獨立於投資管理人投資和託管人保管的其他財產。
第十六條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人、託管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財產混同於其他財產投資、保管;
(二)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未公開的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
(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三章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督
第十八條國家建立健全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監督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或者違規投資運營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第十九條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發現存在問題的,應當依法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依法移送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條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對投資管理人投資、託管人保管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情況實施監督;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處理,並及時通知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
第二十一條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境外投資管理人、託管人的監督,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按照與投資管理人、託管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監督管理機構簽署的合作文件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審計署應當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選聘會計師事務所,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進行審計。
第二十四條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通過其官方網站、全國范圍內發行的報紙每年向社會公布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境內投資管理人、託管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萬元的,並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暫停或者撤銷有關從業資格,並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國家工作人員在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運營、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經國務院批准,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可以接受省級人民政府的委託管理運營社會保險基金;受託管理運營社會保險基金,按照國務院有關社會保險基金投資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本條例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7. 社會保障基金管理對國家社會的意義

就我國來說,基金管理部門擁有規模龐大的社會保障基金,為資本市場的發展創造了良好... 既是我國社保基金自身追求保值增值的發展需求,也是我國資本市場發展壯大的良好契機.

8. 為什麼要高度重視社會保險基金管理

1、社會保險基金是一項民生基金,高度重視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是反腐倡廉工作的重點。

2、加強基礎管理,提升經辦管理服務能力,保證人民利益,加強社會人力資源管理工作。

3、加大監督管理力度,規范基金安全運行。健全經辦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建設,進一步發揮社保基金監督委員會作用,加大檢查力度,確保社保基金安全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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