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下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規則:
1、全面管理與重點監控相統一的原則。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覆蓋所有業務流程和操作環節,能夠對風險進行持續監控、定期評估和准確預警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
同時要根據公司實際有針對性地實施重點風險監控,及時發現、防範和化解對公司經營有重要影響的風險。
2、獨立集中與分工協作相統一的原則。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全面評估和集中管理風險的機制,保證風險管理的獨立性和客觀性。
同時要強化業務單位的風險管理主體職責,在保證風險管理職能部門與業務單位分工明確、密切協作的基礎上,使業務發展與風險管理平行推進,實現對風險的過程式控制制。
3、充分有效與成本控制相統一的原則。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與自身經營目標、業務規模、資本實力、管理能力和風險狀況相適應的風險管理體系。
同時要合理權衡風險管理成本與效益的關系,合理配置風險管理資源,實現適當成本下的有效風險管理。
(1)保險風險綜合評級限額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保險公司可以設立由相關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部門負責人組成的綜合協調機構,由總經理或者總經理指定的高級管理人員擔任負責,風險管理協調機構主要職責如下:
1、研究制定與保險公司發展戰略、整體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風險管理政策和制度。
2、研究制定重大事件、重大決策和重要業務流程的風險評估報告以及重大風險的解決方案。
3、向董事會風險管理委員會和管理層提交年度風險評估報告。
4、指導、協調和監督各職能部門和各業務單位開展風險管理工作。
5、合理確定各類風險限額,組織協調風險管理日常工作,協助各業務部門在風險限額內開展業務,監控風險限額的遵守情況。
❷ 風險綜合評級是什麼
風險綜合評級是指監管機構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綜合風險的評價,衡量保險公司總體償付能力風險的大小。
❸ 保險公司風險綜合評級A類公司要求聲譽風險得分不低於多少
❹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的能力監督
第三十三條 中國保監會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督檢查採取現場監管與非現場監管相結合的方式。
第三十四條 中國保監會對保險公司報送的償付能力報告進行審查。
中國保監會可以委託中介機構對保險公司報送的償付能力報告及相關信息實施審查。
第三十五條 中國保監會在每季度結束後,根據保險公司報送的償付能力報告和其他資料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進行分析。
第三十六條 中國保監會定期或者不定期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的下列內容實施現場檢查:
(一)償付能力管理的合規性和有效性;
(二)償付能力評估的合規性和真實性;
(三)對中國保監會監管措施的執行情況;
(四)中國保監會認為需要檢查的其他方面。
第三十七條 中國保監會根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狀況將保險公司分為下列三類,實施分類監管:
(一)不足類公司,指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100%的保險公司;
(二)充足I類公司,指償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間的保險公司;
(三)充足II類公司,指償付能力充足率高於150%的保險公司。
中國保監會不將保險公司的動態償付能力測試結果作為實施監管措施的依據。
第三十八條 對於不足類公司,中國保監會應當區分不同情形,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監管措施:
(一)責令增加資本金或者限制向股東分紅;
(二)限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和在職消費水平;
(三)限制商業性廣告;
(四)限制增設分支機構、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開展新業務、責令轉讓保險業務或者責令辦理分出業務;
(五)責令拍賣資產或者限制固定資產購置;
(六)限制資金運用渠道;
(七)調整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
(八)接管;
(九)中國保監會認為必要的其他監管措施。
第三十九條 中國保監會可以要求充足I類公司提交和實施預防償付能力不足的計劃。
第四十條 充足I類公司和充足II類公司存在重大償付能力風險的,中國保監會可以要求其進行整改或者採取必要的監管措施。
第四十一條 對於未按本規定建立和執行償付能力管理制度的保險公司,中國保監會可以要求其進行整改,情節嚴重的,可以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二條 中國保監會對外國保險公司在境內分支機構的償付能力實施合並評估,償付能力監管措施適用境內所有分支機構。
第四十三條 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根據保監會授權,在償付能力監管中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內部風險管理的合規性和有效性實施監督檢查;
(二)對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財務信息等償付能力監管的基礎數據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實施監督檢查;
(三)防範和化解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市場行為風險,防止重大的市場行為風險轉化為償付能力風險;
(四)執行中國保監會對保險公司採取的監管措施,確保監管措施在分支機構層面得到嚴格執行;
(五)識別、監測、防範和化解轄區內的重大償付能力風險;
(六)中國保監會授予的其他償付能力監管職責。
❺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的法規簡介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03年 第 1 號
現發布《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吳定富
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保險公司的監督管理,維護被保險人利益,促進保險事業健康、穩定、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是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保險公司、外資獨資保險公司、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和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
第三條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保障被保險人利益、保證償付能力的原則,穩健經營,確保實際償付能力額度隨時不低於應具備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 第二章償付能力額度
第四條財產保險公司應具備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為下述兩項中數額較大的一項:
(一)最近會計年度公司自留保費減營業稅及附加後1億元人民幣以下部分的18%和1億元人民幣以上部分的16%;
(二)公司最近3年平均綜合賠款金額7000萬元以下部分的26%和7000萬元以上部分的23%。
綜合賠款金額為賠款支出、未決賠款准備金提轉差、分保賠款支出之和減去攤回分保賠款和追償款收入。
經營不滿三個完整會計年度的保險公司,採用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標准。
第五條人壽保險公司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為長期人身險業務最低償付能力額度和短期人身險業務最低償付能力額度之和。
長期人身險業務是指保險期間超過1年的人身保險業務;短期人身險業務是指保險期間為1年或1年以內的人身保險業務。
(一)長期人身險業務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為下述兩項之和:
1.投資連結類產品期末壽險責任准備金的1%和其他壽險產品期末壽險責任准備金的4%;
上款所指的壽險責任准備金,是指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法定最低責任准備金。
2.保險期間小於3年的定期死亡保險風險保額的0.1%,保險期間為3年到5年的定期死亡保險風險保額的0.15%,保險期間超過5年的定期死亡保險和其他險種風險保額的0.3%。
在統計中未對定期死亡保險區分保險期間的,統一按風險保額的0.3%計算。
風險保額為有效保額減去期末責任准備金,其中有效保額是指若發生了保險合同中最大給付額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需支付的最高金額;期末責任准備金為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法定最低責任准備金。
(二)短期人身險業務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的計算適用第四條的規定。
第六條再保險公司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等於其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分別按照本規定第四、五條規定計算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之和。
第七條保險公司實際償付能力額度等於認可資產減去認可負債的差額。
第八條保險公司的認可資產是指保險監管機構對保險公司進行償付能力考核時,按照一定的標准予以認可,納入償付能力額度計算的資產。保險公司應按照中國保監會制定的編報規則填報認可資產表。
第九條保險公司的認可負債是指保險監管機構對保險公司進行償付能力考核時,按照一定的標准予以認可,納入償付能力額度計算的負債。保險公司應按照中國保監會制定的編報規則填報認可負債表。
第十條中國保監會為評估償付能力制定的編報規則,是保險公司編報認可資產表、認可負債表和計算償付能力額度的唯一標准,不受會計制度、財務制度等其他部門規定的影響。 第三章財產保險公司監管指標
第十一條財產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監管指標有:
(一)保費增長率=(本年保費收入-上年保費收入)÷上年保費收入×100%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10%~60%。若經營期不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則指標值為999%。
(二)自留保費增長率=(本年自留保費-上年自留保費)÷上年自留保費×100%
其中,自留保費=保費收入+分保費收入-分出保費,各項目的口徑與會計報表中對應項目的口徑相同。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10%~60%。若本年為開業年度,或上年自留保費為零、負數或者上年經營期不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的,則指標值為999%。
(三)毛保費規模率=(保費收入+分保費收入)÷(認可資產-認可負債)×100%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不大於900%。若認可資產與認可負債之差為零或負數,則指標值為999%。
(四)實際償付能力額度變化率=(本年實際償付能力額度-上年實際償付能力額度)÷上年實際償付能力額度×100%
其中實際償付能力額度=認可資產-認可負債,公式中的認可資產應扣除年度內增資、接受捐贈等非經營性因素的影響金額。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10%~30%。若本年或上年的實際償付能力額度為零或負數,則指標值為999%。
(五)兩年綜合成本率=兩年費用率+兩年賠付率
其中,兩年費用率=(本年和上年的營業費用(減攤回分保費用)之和+本年和上年的手續費(含傭金)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分保費用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營業稅金及附加之和+本年和上年的提取保險保障基金之和)÷本年和上年的自留保費之和×100%
兩年賠付率=(本年和上年的賠款支出(減攤回賠款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分保賠款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未決賠款准備金提轉差之和-本年和上年的追償款收入之和)÷(本年和上年的自留保費之和-本年和上年的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提轉差之和-本年和上年的長期財產險責任准備金提轉差之和)×100%
經營期不足兩年的新公司,以已有的經營期為限計算本指標。
以上公式中,未決賠款准備金提轉差、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提轉差、長期財產險責任准備金提轉差按照認可負債表中對相應准備金提取規定的口徑計算,其他項目的口徑與會計報表中對應項目的口徑相同。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小於103%。
(六)資金運用收益率=資金運用凈收益÷本年現金和投資資產平均余額×100%
資金運用凈收益=投資收益+利息收入+買入返售證券收入+沖減短期投資成本的分紅收入-利息支出-賣出回購證券支出-投資減值准備。其中,投資收益、利息收入取自利潤表;買入返售證券收入是指公司從事買入返售證券業務,融出資金而得到的利息收入;賣出回購證券支出是指公司從事賣出回購證券業務,融入資金而發生的利息支出;投資減值准備是根據《認可資產表編報說明》的要求提取,同時未在利潤表的「投資收益」項目中反映的那部分投資減值准備。
本年現金和投資資產平均余額=(上年末現金和投資資產+本年末現金和投資資產)÷2,相應數據取自認可資產表中的「現金和投資資產小計」項目的「賬面價值」。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不小於3%。
(七)速動比率=速動資產÷認可負債×100%
其中速動資產指認可資產表中的「現金和投資資產小計」項的凈認可價值,認可負債指認可負債表中的「認可負債合計」的金額。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大於95%。若速動資產為零或負數,則指標值為999%。
(八)融資風險率=賣出回購證券÷(實收資本+公積金)×100%
其中賣出回購證券為認可負債表中的「賣出回購證券」,實收資本為公司資產負債表中的「實收資本(營運資金)」,公積金等於資產負債表中的「資本公積」和「盈餘公積」兩項之和。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不大於50%。
(九)應收保費率=應收保費÷保費收入×100%
本指標的應收保費指認可資產表中「應收保費」的賬面價值中賬齡不長於1年的那部分應收保費價值。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不大於8%。
(十)認可資產負債率=認可負債÷認可資產×100%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小於90%。
(十一)資產認可率=資產凈認可價值÷資產賬面價值×100%
其中資產凈認可價值和資產賬面價值分別等於認可資產表中「資產合計」項的「本年凈認可價值」和「本年賬面價值」。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不小於85%。 第四章人壽保險公司監管指標
第十二條人壽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監管指標有:
(一)長期險保費收入增長率=(本年長期險保費收入-上年長期險保費收入)÷上年長期險保費收入×100%
長期險保費收入是指1年期以上的人壽保險、健康險、年金等人身保險業務的保費收入,其中包括進入投資連結產品投資賬戶的那部分保費收入。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0%~80%。若本年為開業年度或者上年的經營期不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則指標值取999%。
(二)短期險自留保費增長率=(本年短期險自留保費-上年短期險自留保費)÷上年短期險自留保費×100%
短期險是指1年期以內(含1年)的壽險、健康險和意外險。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10%~60%。若本年為開業年度,或上年自留保費為零、負數或者上年經營期不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的,則指標值為999%。
(三)實際償付能力額度變化率=(本年實際償付能力額度-上年實際償付能力額度)÷上年實際償付能力額度×100%
其中實際償付能力額度=認可資產-認可負債,公式中的認可資產應扣除年度內增資、接受捐贈等非經營性因素的影響金額。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10%~30%。若本年或上年的實際償付能力額度為零或負數,則指標值為999%。
(四)險種組合變化率=各類險種保費收入的佔比變動的絕對值之和÷險種類別數×100%
其中,各類險種保費收入的佔比變動的絕對值之和=∑(|某類險種的本年保費收入÷所有險種的本年保費收入之和-某類險種的上年保費收入÷所有險種的上年保費收入之和|)。
目前的險種類別數為8:定期壽險、終身壽險、兩全保險、個人年金、團體年金、長期健康險、個人短期意外和健康險、團體短期意外和健康險。若公司實際經營的險種類別數小於8,則以實際數計算。
在本指標中,投資連結保險的保費收入不包括進入投資賬戶中的那部分保費。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不大於8%。
(五)認可資產負債率=認可負債÷認可資產×100%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小於90%。
(六)資產認可率=資產凈認可價值÷資產賬面價值×100%
其中,資產凈認可價值和資產賬面價值分別等於認可資產表中的「資產合計」項的「本年凈認可價值」和「本年賬面價值」。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不小於85%。
(七)短期險兩年賠付率=(本年和上年的賠款支出(減攤回賠款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分保賠款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未決賠款准備金提轉差之和-本年和上年的追償款收入之和)÷(本年和上年的短期險自留保費之和-本年和上年的短期險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提轉差之和)×100%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小於65%。
(八)投資收益充足率=資金運用凈收益÷有效壽險和長期健康險業務准備金要求的投資收益×100%
其中,資金運用凈收益與財產保險公司的同名監管指標的計算項目相同,但不包括獨立賬戶中各項投資資產所產生的資金運用凈收益。
有效壽險和長期健康險業務准備金要求的投資收益=∑(不同評估利率的有效壽險和長期健康險的期末責任准備金×相應的評估利率)。
上述有效壽險和長期健康險的責任准備金按照認可負債表中壽險責任准備金和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的相同口徑計算,不包括計為獨立賬戶負債的那部分准備金。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125%~900%。
(九)盈餘緩解率=(攤回分保費用-分保費用支出)÷(認可資產-認可負債)×100%
攤回分保費用和分保費用支出來自公司利潤表對應項目,認可資產和認可負債分別來自認可資產表和認可負債表。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25%~25%。若認可資產與認可負債之差為零或負數,則指標值取999%。
(十)資產組合變化率=現金和投資資產中各項目凈認可價值的佔比變動的絕對值之和÷現金和投資資產的項目種類數×100%
其中,現金和投資資產中各項目凈認可價值的佔比變動的絕對值之和=∑(|某資產項目的本年凈認可價值÷現金和投資資產本年價值-某資產項目的上年凈認可價值÷現金和投資資產上年價值|)。
按照現行認可資產表,納入本指標計算的資產項目種類數為10:銀行存款、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企業債券、股權投資、證券投資基金、保單質押貸款、買入返售證券、現金、其他投資資產。沒有股權投資的保險公司,以9作為指標計算的分母。
獨立賬戶中的資產不參與本指標計算。
計算公式中的現金和投資資產本年(上年)價值等於認可資產表中現金和投資資產小計項中的本年(上年)「凈認可價值」金額加上非認可的融資資產風險扣減額。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小於5%。
(十一)融資風險率=賣出回購證券÷(實收資本+公積金)×100%
其中賣出回購證券為認可負債表中的「賣出回購證券」,實收資本為公司資產負債表中的「實收資本(營運資金)」,公積金等於資產負債表中的「資本公積」和「盈餘公積」兩項之和。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不大於50%。
(十二)退保率=退保金÷(上年末長期險責任准備金+本年長期險保費收入)×100%
其中,退保金的數據取自利潤表的對應項目,長期險責任准備金是資產負債表中壽險責任准備金和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之和,長期險保費收入按保費收入的明細項目分析計算。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小於5%。 第五章償付能力額度和監管指標的管理
第十三條保險公司應於每年4月30日前將注冊會計師審計後的上一會計年度的償付能力和監管指標報告一式兩份送達中國保監會。公司對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由法定代表人、精算責任人和財務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中國保監會可根據需要,調整各公司或單個公司的報告報送頻率。
第十四條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對償付能力額度和監管指標信息進行披露。
保險公司在產品介紹和商業性廣告中不得使用本公司或其他公司的償付能力額度和監管指標信息。
第十五條保險公司在任何時點實際償付能力額度低於最低償付能力額度,公司法定代表人、精算責任人、財務負責人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並採取有效措施,使其實際償付能力額度達到最低償付能力額度。
第十六條償付能力充足率等於實際償付能力額度除以最低償付能力額度。對償付能力充足率小於100%的保險公司,中國保監會可將該公司列為重點監管對象,根據具體情況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對償付能力充足率在70%以上的公司,中國保監會可要求該公司提出整改方案並限期達到最低償付能力額度要求,逾期未達到的,可對該公司採取要求增加資本金、責令辦理再保險、限制業務范圍、限制向股東分紅、限制固定資產購置、限制經營費用規模、限制增設分支機構等必要的監管措施,直至其達到最低償付能力額度要求。
(二)對償付能力充足率在30%到70%之間的公司,中國保監會除採取前款所列措施外,還可責令該公司拍賣不良資產、責令轉讓保險業務、限制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和在職消費水平、限制公司的商業性廣告、責令停止開展新業務以及採取中國保監會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三)對償付能力充足率小於30%的公司,中國保監會除採取前兩款所列措施外,還可根據《保險法》的規定對保險公司進行接管。
第十七條在本規定施行前按本規定計算的償付能力充足率已經小於100%的保險公司,應積極採取有效措施改善自身的償付能力狀況。除適用第十六條的規定外,中國保監會還可根據各公司的特殊情況,採取必要的監管措施,促使公司提高償付能力。
第十八條本規定的監管指標旨在對可能出現償付危機的保險公司做出預警。若保險公司有4個或4個以上監管指標值超過正常范圍(若指標值為999%,中國保監會將根據具體原因決定是否確認為超過正常范圍),中國保監會可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採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保險公司提交報告說明指標超正常范圍的原因、對償付能力的影響和改進方案;
(二)對保險公司進行全面檢查以評估其實際償付能力的狀況和趨勢;
(三)根據評估結果,按照本規定的相關條款採取必要的監管措施。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再保險公司的監管指標暫時參照財產保險公司監管指標執行。在具體執行過程中,應對部分指標所使用的報表項目和科目做相應調整。
第二十條對不直接經營保險業務的保險控股公司,其償付能力額度和監管指標的管理另做規定。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保險公司最低償付能力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保監發〔2001〕53號)同時廢止。
附件一:償付能力額度狀況表(略)
附件二:最低償付能力額度計算表(略)
附件三:認可資產表(略)
附件四:認可負債表(略)
附件五:認可資產表編報說明(略)
附件六:認可負債表編報說明(略)
❻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是多少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通常是不超過保額的200%。
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三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在前款規定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但可以扣減欠交的保險費。
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
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前款規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險人死亡給付的保險金總和不得超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
❼ 簡述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不足風險的管理措施
保險公司承保後可對保險標的在別的公司進行再保險,以減輕保險公司承擔的風險以及保證償付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