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私募基金公司章程是什麼樣的
第一節 股東會
第十七條 股東會由全部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經營范圍;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股東委派的董事及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公司發行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事宜作出決議;
(十三)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認繳的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所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Ⅱ 如何編寫私募基金公司的章程
私募基金公司章程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行為, 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以下簡稱 「公司法」 ) 和有關法律、 法律規定, 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製訂本章程。
第二條 各方本著平等互利、風險共擔、友好協商的原則,同意 共同設立本公司。本公司適應當代資產管理形勢需要,在基金發起設立、投資管理、財富管理、另類資產(含不良資產)處置、金融教育 培訓等領域開展業務, 力爭發展成為國內以及全球具有較強影響力的 資產管理者。
第三條 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等均具有 約束力。
第四條 股東按照公司法的規定享有相應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二章 公司名稱、住所、組織形式和法定代表人
第五條 公司名稱:******有限公司。
第六條 公司住所:******。
第七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擔任。
第八條 公司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第三章 公司經營期限和經營范圍
第九條 公司經營期限:50 年。 第十條 公司經營范圍:******等。本公司最終經營范圍以工商行政機關核準的經營范圍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一條 股東名稱或姓名(排名不分先後)
一、法人股東 ******
第十二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第十三條 各股東均以人民幣現金出資。各股東出資形式、出資額、出資比例如下:
名稱/ 姓名
出資 形式
認繳出資 (萬元)
認繳比例 (%)
實繳出資 (萬元)
實繳比例 (%)
合 計
現金
第十四條 各方繳付出資後, 應由注冊會計師驗資,並出具驗資 報告。
第十五條 公司成立後根據驗資報告向已繳付出資的股東出具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包括以下事項: 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時間、注冊資本總額、股東名稱或姓名、出 資時間和繳納的數額、 出資的累計數額、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及簽發時間。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董事長簽名並加蓋公司公章。
第十六條 股東責任承擔和分紅比例: 公司每個股東以其認繳的 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東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第五章
公司組織結
Ⅲ 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三章 基金公司
第十五條 基金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是股工大會(股東會),其常設機構為基金公司董事會。
基金公司董事會須由三名以上有投票權的執行董事,其中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執行董事與基金管理人的發起人在行政上保持獨立。
第十六條 基金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股東大會(股東會);
(二)監督基金運營情況,並獲悉基金業務及財務狀況的資料;
(三)合法轉讓和擴募時優先申購基金份額;
(四)取得基金收益和基金清算後的剩餘資產;
(五)優先收購基金轉讓的項目;
(六)基金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十七條 基金公司股東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基金公司章程和相關的法律法規;
(二)交納基金認購款項及規定的費用;
(三)承擔基金虧損和終止的有限責任;
(四)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利益的活動。
第十八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須召開股東大會(股東會):
(一)審議基金公司董事會提出的基金分配方案;
(二)修改基金公司章程;
(三)提前終止基金或基金擴募、續期;
(四)更換基金公司董事會董事;
(五)更換基金管理人;
(六)更換基金託管人;
(七)管理機關規定的其它情形。
前款事項;經股東大會(股東會)作出決議後,應當報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九條 基金公司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大會(股東會),並向股東大會(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股東會)的各項決議;
(三)委任和監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四)委任和監督基金律師、基金會計師;
(五)制定基金投資原則與投資戰略並審查批准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方案;
(六)在基金終止時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律師、基金會計師共同組織清算小組對基金資產進行清算;
(七)基金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