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論述我國企業破產法中的管理人制度
管理人制度是我國新企業破產法設立的一項新的對債務人財產和破產事務進行管理的制度。所謂管理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案件後接管債務人財產並負責財產管理和其他有關事務的專業人員。
管理人制度規定在新企業破產法中的第三章,全章共分8個條文分別就管理人的指定、請求解任、管理人的任職條件、不得擔任管理人的情形、管理人的職責與義務、管理人聘任工作人員、管理人報酬以及管理人的辭職等內容作了規定。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債權人會議認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執行職務或者有其他不能勝任職務情形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更換。指定管理人和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管理人的指定應符合案件審理的需要,指定管理人應具有相應的任職資格。根據指定管理人的要求,人民法院應建立相應的備選人員資料庫。根據新破產法第15條的規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案件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這表明,破產程序從人民法院受理時即發生效力,管理人即要進入申請(或者被申請)破產的企業接管企業財產和其他有關事務,管理人在接受指定後,即要在法院的監督下,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開展工作,依法履行職責,維護職工、債權人、債務人等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報告工作,並接受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的監督。管理人應當列席債權人會議,向債權人會議報告職務執行情況,並回答詢問。管理人在具體事務中要居於中間人地位不能偏向任何一方當事人的利益;在辦理破產事務中除依法定程序外,遇到相關問題要及時向法院予以請示,要接受法院的相關監督。
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人民法院根據債務人的實際情況,可以在征詢有關社會中介機構的意見後,指定該機構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並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管理人: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個人擔任管理人的應當參加執業責任保險。
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製作財產狀況報告;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本法對管理人的職責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管理人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或者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行為之一的,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
管理人應當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
管理人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管理人的報酬由人民法院確定。債權人會議對管理人的報酬有異議的,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
管理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得辭去職務。管理人辭去職務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
⑵ 在保監會已備案,能夠承保破產管理人職業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有幾家
引言:對於一個地區來說,如果企業破產之後沒有相應的處理機制的話,就會嚴重影響地區的經濟發展。所以承保破產管理人職業職責保險對於經濟的穩定發展就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那麼在保監會已經備案,而且能夠承保破產管理人職業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有哪幾家呢?
因為企業的破產是一個金額巨大的活動,所以只有財力豐厚而且能夠進行宏觀調控的保險公司才能夠執行相關的運作,中國人保自然成為了首要選擇。而且這種事情都是要經過宏觀調控的,並不是說私人想搭建就可以搭建的。
⑶ 《企業破產法》規定,下列選項中,關於破產管理人的表述正確的有( )。
C
答案解析:
[解析]
《企業破產法》規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所以AB選項錯誤;管理人應當列席債權人會議,向債權人會議報告職務執行情況,並回答詢問,所以D選項錯誤。
⑷ 職業責任保險是什麼 它的特點有哪些
什麼是職業責任保險呢?它的特點是什麼?
職業責任保險是以各種專業技術人員在從事職業技術工作時因疏忽或是過失造成合同對方或他人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所導致的經濟賠償責任為承保風險的責任保險。職業責任保險所承保的職業責任風險,是從事各種專業技術工作的單位或個人因工作上的失誤導致的損害賠償責任風險,它便是職業責任保險存在和發展的基礎。
職業責任的特點在於:
職業責任保險
第一,它屬於技術性較強的工作導致的責任事故;
第二,它不僅與人的因素有關,同時也與知識、技術水平及原材料等的欠缺有關;
第三,它限於技術工作者從事本職工作中出現的責任事故。
⑸ 簡述破產管理人的義務
破產管理人的義務是如何的
破產管理人作為管理、處分破產財產的法定機關,其職責是指破產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破產管理人獨立完成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分配事務,但必須對法院負責並報告工作,並受債權人會議的監督。根據各國破產立法例和我國現行破產法可知,破產管理人的職責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全面接管破產企業
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後,就成為破產人,企業法人就淪為了清演算法人,破產人所有的全部財產被作為概括執行的客體,應全部移交破產管理人管理和處分。破產管理人接受的破產財產包括破產人的有形和無形財產、動產和不動產、知識產權、對外的債權、持有的股份和債券以及破產人對外應履行的債務。此外,破產人的法定代表人應將該企業的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債務清冊及全部賬冊、文書、資料、印章、營業執照移交給破產管理人佔有、管理和支配,破產人原進行的營業活動和訴訟或仲裁事務也應由破產管理人接管。破產人如不為移交或不為全面移交,破產管理人有權請求法院強制執行。
保管和清理破產財產
接管破產財產後,破產管理人應當予以妥善保護和管理,防止破產財產遭受意外或人為的損失。破產管理人應對破產財產進行登記造冊,詳細說明財產種類、性質、原值、現值、保存地點等,對債權債務進行核對,對營業狀況予以了解掌握。其中最主要的工作是追回被他人佔有的財產,收回破產人未收回債權和要求未激納或足額繳納出資的出資人補足出資額,從而為更好地保全破產財產,為隨時順利地處理和分配破產財產作準備。破產管理人獨立保管破產財產不受他人非法干涉,如由於其疏於管理,未盡注意義務而使破產財產損失的,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事活動
破產人將破產財產移交給破產管理人後,破產人並不喪失對破產財產的所有權,但喪失了對破產財產的佔有、支配和處分權,也喪失了對破產財產以自己的名義開展適當民事活動的權利。而破產管理人就取得了以破產管理人名義實施必要的以破產財產為標的民事活動的權利。一般來說,破產管理人可依法實施以下民事及其它活動:聘任必要的清算工作人員;為清算之目的,繼續破產人的營業;參加訴訟、和解或仲裁;決定解除或繼續履行破產宣告時尚未履行的合同;詢問破產人等。
破產財產
破產管理人對破產財產應當重新估價,已經折舊完畢的固定資產,應對其殘值重新估價,殘次變質財產應當變價計算,不需要變價的,按原值計價。
⑹ 破產管理人的怎麼指定
新法引進了破產管理人制度,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管理人的指定辦法。1、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與債權人會議權利的關系。新法規定,破產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但債權人會議認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執行職務或者有其他不能勝任職務情形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更換。
問題是,當債權人會議向人民法院提出更換管理人的申請時,人民法院是當然更換,還是經審查認為申請理由不成立時,可以駁回申請。一種觀點認為,破產管理人的宗旨之一是滿足債權人利益的最大化,如果債權人會議認為其不能依法公正執行職務或有其他不能勝任職務的情形,即表明債權人已經對其失去信任,在此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更換管理人,並且更換的管理人也由人民法院指定,與新法的規定並不矛盾。
另一種觀點認為,新法確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目的,就是排除債權人會議對管理人指定施加過多的影響,雖然賦予債權人可以申請更換管理人的權利,但並不影響法院的最終決定權,否則不利於管理人工作的開展。如果法院經審查認為債權人會議申請更換管理人的理由不成立,可以駁回債權人會議的申請。
2、幾種形式管理人的關系。從新法的規定可以看出,管理人有三種形式:一是清算組;二是中介機構;三是中介機構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並取得職業資格的人員。對於指定中介機構從業人員為破產管理人的,主要適用於債務人規模較小、債權債務關系簡單的破產案件,一般沒有爭議。
爭議存在於清算組和中介機構為管理人時的情況。一種觀點認為,指定清算組為破產管理人主要適用於國有企業的破產。因為清算組來源於舊法的規定,而舊法就是針對國有企業破產的,清算組主要由政府部門的人員組成,這也是政府對國有企業應當擔負起的責任,而對非國有企業沒有這樣的責任。
因此,非國有企業破產時不宜指定清算組為管理人。另一種觀點認為,新法引進破產管理人制度的原因之一,就在於舊法清算組所具有的濃厚地方色彩,在新法生效後,應以指定中介機構做管理人為首選,鑒於新法生效之初或有些企業破產的特殊性,指定中介機構為管理人可能不便,此時,法院可以指定清算組為管理人,但不應區分是否為國有企業,因為市場主體的平等地位決定了這一制度對破產法調整對象的一視同仁。
3、關於管理人名冊。第一,管理人名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統一制定,亦或是由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地區的情況制定;第二,對於有行業管理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是否應當全部納入到管理人名冊中,是否可以採取申報批準的方式確定;第三,對於事業單位的或僅進行工商登記的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如何確定其擔任管理人的基本條件;第四,指定管理人是否應當不受地域限制,如果指定異地管理人,如何確定異地管理人與本地管理人名冊之間的關系。
人民法院在指定管理人時,應當公開、公平、公正,實踐中,不少法院採取搖號、抽簽等隨機產生管理人的辦法,防止人為操縱,使清算組指定過程公開、透明,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在新法生效後,仍應採取這種方式,而採取這種方式的前提就是要有一個相對固定的范圍,而管理人名冊的制定就尤顯重要。
⑺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管理制度 誰有趕緊跟上 方便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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